第三節 德意志的區域性經濟 一、社會經濟形態的改變
2024-10-09 05:21:39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進入13世紀以後,無論是法國還是英國都開始走上領地主權化(Territorialisierung)的道路,英法的領地主權化也是王權的集權以及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但是在德意志,因為王位選舉制導致無法消除在政治上的分裂,形成在帝國框架下的具有主權領土性質的邦國體制。具有主權性質的邦國依然是帝國的采邑,但是其采邑的性質已經開始發生變化,邦國不僅有了更加獨立的自主權,而且還有著固定清晰的地域邊界,更為重要的是各邦國內都有了自己的經濟中心。促進主權邦國形成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特轄區的設立,新設立的特轄區消除了原有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的界限,特轄區的特許權削弱了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原有的采邑性質,把公爵領地和伯爵領地的非封地(Allod)與帝國的采邑連接在一起,使之具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通過弗里德里希二世於1220年頒布的《與教會諸侯聯盟》和1232年的《有利於諸侯的法令》有了法律依據而合法化。邦國制確立的重要經濟基礎在於,德意志的地產結構和經濟結構都發生很大的變化。
德意志經濟結構和地產結構的變化始於12世紀開始向東部地區的墾殖運動。毋庸置疑,拓墾運動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德意志帝國的區域,從德意志王國的老區沿易北河和薩勒河一線向低地和波羅的海沿岸延伸,從阿爾卑斯山的山腳一直到波羅的海岸邊開墾了大片的林地、沼澤地,13世紀末,拓墾的德意志農民到達西里西亞。在北部地區,組織拓墾的貴族們以1234年建于于克河岸邊的普倫茨勞為波莫瑞地區的中心,繼續向外擴展。尤其是13世紀30年代德意志騎士團進入波莫瑞地區以後,在此為根據地建立起一個騎士團王國,與進入這個地區的西多派修道院一起,拓墾開發出一個廣袤的農業地區。在不斷擴大的區域內,人口增長的速度很快,從10世紀到13世紀這三百年間萊茵河到摩澤河之間地區的人口幾乎增長了10倍,14世紀初,在拓殖的德語區內的人口約有1400萬。儘管在1315—1317年的三年間,中歐地區因為嚴重的自然災害導致發生了中世紀以來連續三年最為嚴重的饑荒,人口大幅減少,但饑荒過後人口又快速增長,從萊茵河到奧德河、多瑙河以及摩澤河之間人口密度也普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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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殖擴大耕地面積,改變農作物的結構,同時也改變地產的結構。首先是地產模式的變化,儘管隨著拓荒運動的規模越來越大,貴族的土地財產也相應增加,但無論是王室的還是諸侯的乃至教會和修道院的大地產的數量卻在減少,與之相反的是中型地產以及小地產的數量在增加。改變原有地產規模的原因,一是土地租賃制的廣泛實行;二是自12世紀之後德意志城市發展的速度和程度在整個西歐範圍內處於領先地位,美國學者湯普遜認為,「在13、14和15世紀,德意志是歐洲『最傑出的』市民國度」;三是因為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經濟聯繫極為密切,由此改變了社會經濟的形態。
中世紀早期形成的封建領地制度完全是一種自然經濟的形態,調節生產和經濟的是消費性的價值,在領地制的自然經濟中,自給自足的消費是這個經濟結構中的主體,消費主導著社會的生產活動、土地的耕種,頁領地的財富也是一種消費性的財富。因此,領地制經濟的經濟活動較為單一,耕種的品種也較為單一,土地的收益有很大的局限性。城市的興起和繁盛打破了自然經濟的形態,城市對日常生活的需求、城市手工業對鄉村原材料的需求,衝破了鄉村自然經濟這扇緊閉著的大門,交換的經濟模式不可阻擋地滲入鄉村,貨幣進入鄉村的家政和生產中,致使鄉村經濟開始發生本質性的改變。在這個交換經濟中交換的不僅僅是農產品,更重要的是土地。雖然尚沒有史料證明已經有土地的買賣,但是土地的流轉已經很普遍,最常見的方式是土地的租賃。土地租賃打破土地僅在馬爾克內部流轉的傳統。領主的自營地乃至教會或者修道院的耕地短期或者長期地租賃給農民,農民家庭承租的土地甚至還可以世襲承租。上巴伐利亞的鮑姆堡修道院(Kloster Baumburg)之前所有土地都是自己耕種,1245年以後全部租賃給農民。租賃形式分為兩類,一類是把收穫二分之一或者的三分之一作為地租,稱之為分成租賃(Teilpacht);一類是以固定的實物或者固定的貨幣作為地租,稱之為固定租賃(Festpacht)。因為普遍實行三圃制的耕種方式,所以租期通常是3年或者是3年的倍數,即3—18年或者3—12年。自13世紀起,領主為了增加收益,還把一種原本是自願的、不定期交納的賦稅「隨意稅」(Bede),改為強制徵收的定期賦稅。此外,為了從土地上儘可能多地獲得租金收益,領主們還縮小出租份地的面積。12世紀末以後,萊茵河流域以及摩澤河流域地區原來的份地通常都被分割為兩塊或者四塊,在萊茵蘭和阿爾薩斯地區則是四分之一胡符地(Viertelhufe),在上法蘭克和上巴伐利亞地區的胡符地(Solde)、在博登湖地區的胡符地(Schuppose)的地塊面積也都大大減小到僅有1摩爾干多一點。進入14世紀之後,耕地地塊的面積更有所縮小。根據1357年布蘭登堡地區的一本土地冊記載,154個農民農莊(Baernhof或Bauerngut)中有24個農莊的耕地面積都是在20—40公頃之間,70塊是在5—20公頃,6塊地是在0.5—5公頃之間。
土地租賃制把早期領地制的各種權利,以及把對土地的統治權和對人的統治權,即:司法審判權、特轄權以及經濟權等都合併為一個整體的權力。顯然這更增強了領主的權勢,是邦國領土化必備的政治條件;但另一方面,農民的自由度也相應更大了,這就動搖了采邑制的社會基礎。相對於12世紀的「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的政治諺語,13世紀有了「拓墾使人自由」(Rodung machtfrei)的政治諺語。農民的自由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領主與農民之間的依附關係的鬆弛,他們享有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個人的權利地位也因此有所增強。13世紀出現「農民」(Bauernschaft)這樣的概念,原有的三個等級的概念似乎已經不能詮釋正在發生變化的社會結構,第三等級分為市民和農民這兩個社會階層。其次,由於農民可以自由租賃土地,同樣也就擺脫了在耕種土地時的各種約束,例如徭役的束縛、農作物種植的約束以及播種和收穫的約束。12世紀末,在帝國很多地區,徭役這種地租形態被小麥、燕麥等實物或者貨幣的地租形態取代。沒有徭役束縛的土地承租人可以更加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勞動,將其用在耕種和管理農作物上,提升土地的產量。
為了滿足三圃制的耕種方式,農民通常把租賃的土地劃分為三份的小塊耕地,在1300年左右的韋特勞地區,農民的莊園通常都被分為三塊,第一塊約13約赫,第二塊是15……約赫,第三塊是11約赫,還有的比例是7∶6∶7,或者是20∶18∶14。耕地以麥類的糧食作物為主,休耕的土地或者用於種植以蔬菜和水果以及染料、亞麻、大麻等用於紡織手工業原材料為主的夏季作物,即所謂的特種經濟作物(Sonderkultur),或者用於放養牛、豬、羊等牲畜和雞鴨鵝等家禽的休耕地,由此促進畜牧業的發展。從12世紀起,在施瓦本、巴伐利亞、蒂羅爾和克恩滕以及阿爾薩斯和瑞士都有了大量以畜牧業為主的農莊,把不適於農耕的土地轉為專門畜牧的草場地。根據位於巴伐利亞基姆湖以南一些領地的登記冊的記載,1305年時該地區還主要是以燕麥和黑麥為地租的租金,但在幾十年之後就僅以奶製品為地租的租金。從位於希爾德斯海姆的埃施爾德教會機構(Stift)地租構成中或許也可以看出種植種類的多樣性,1324年一個承租土地的邁爾要向這個教會機構的租賃者繳納所收穫果實和牲畜的十分之一、地產收穫的三分之一,此外還有12頭豬、1馬克的純銀、62隻雞、12隻鵝和1200個雞蛋。
糧食作物、特種經濟作物的生長以及畜牧業的發展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氣候和地質條件,必須符合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中小型的地產和能夠自由租賃土地、追求土地產值最大效益的農民可以根據自然條件選擇經營土地的方式和種類。1300年前後,在萊茵河、摩澤河流域地區以及陰冷的艾菲爾高原山區,除了糧食作物之外,還種植蘋果、梨、櫻桃等品種的果樹、核桃等堅果樹以及葡萄,或者統稱為釀酒作物(Brennkultur)。經濟作物和釀酒作物的擴大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同時反過來又極大地影響著農業生產,農民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城市的需求種植農作物。在一些河谷和低地地區利於糧食作物的生長,而在萊茵河、摩澤河、內卡河以及阿爾薩斯地區,休耕地都用於夏季作物和品類眾多的特種作物,例如染料、麻類、水果、蔬菜和葡萄樹等等。農業作物種類的增加極大地提升了土地的收益和土地的價值,尤其是葡萄園和森林的價值提升幅度更大,在萊茵河與摩澤河之間種植葡萄園的土地價值平均增長7倍,有的地方甚至高達16—20倍。土地價值的提升帶動地租以及農產品價值的提高,有歷史學家估計,在12世紀下半葉和13世紀上半葉這一百年期間,德意志地租的價格至少上漲50%左右。1324年,一胡符地相當於20馬克以及8舍非爾(Scheffel)黑麥,8舍非爾大麥,2福德的(Fuder)泥炭。
二、商業促成的城市同盟
農業專門種植區域的形成也使地區手工業的分布初現端倪。織麻布業是奧格斯堡和烏爾姆最重要的手工業,紐倫堡是織呢絨業的中心,馬斯河流域是有色金屬和玻璃製造業的中心,那些覆蓋森林的地區則是鐵器製造業的主要產地,萊茵河流域地區是釀造業的所在地。在專業的農業、手工業地區的基礎上以城市間結成的城市同盟為核心形成區域性的經濟。德意志區域性經濟可以按照其地理位置劃分為三個區域,即:以美因茨、科隆、美因河岸邊的法蘭克福、沃爾姆斯、斯特拉斯堡和巴塞爾等城市環繞的萊茵河流域經濟區域;以地處北海和波羅的海沿岸的不萊梅、漢堡、呂貝克、但澤等城市為核心的沿海經濟區域;以沿多瑙河流域的烏爾姆、奧格斯堡、慕尼黑、累根斯堡、帕騷、維也納等城市在德意志南部地區環繞的經濟區域。與西歐其他王國和地區比較而言,在這三個區域內中世紀城市的貿易功能似乎更為突出,正如美國學者湯普遜所說的:「城市間的商業聯繫是德意志城市的突出特點。」在城市間的貿易中,農產品和畜牧業產品占據相當的比例,如糧食、鹽、葡萄酒、奶製品、用於紡織業的麻類、染料等等。然而,已經初具形態的邦國政治體制為城市間的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尤其是「大空位」時期的無政府狀態更增強了這種態勢。邦國的領地邊界逐漸劃定,邦國越來越封閉,各邦國的邦君以及各領地的貴族都在流經所屬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所有河流航道上設立關卡,收取通關稅。12世紀末,萊茵河上的關卡約有19處,13世紀末增加到44處,14世紀末更是多達64處。駐節地位於萊茵河岸邊的科隆、特里爾和美因茨的教會選侯們,都是把關稅作為其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13世紀末14世紀初,威悉河上有30多處關卡,易北河上有35處。有些河段的關卡密度也很大,萊茵河從巴塞爾至鹿特丹區間,大約每10公里就有一處關卡,易北河沿岸從布拉格到漢堡區間每14公里有一處關卡,多瑙河沿岸從烏爾姆到帕騷區間每15公里一處關卡。關卡的增加提高了運輸的成本,14世紀中葉,從賓根到科布倫茨期間直線約50公里的運輸成本中,僅關稅一項就上升了53%—67%。
關稅造成的成本上升影響城市的收益,自弗里德里希二世以後連續發生的王位之爭、國王與貴族和選侯們之間的爭鬥常常以犧牲城市的利益為代價,這就迫使那些利益相關的德意志城市結成同盟,加強自衛的能力,實現互利。1226年,美因茨、沃爾姆斯、施派爾、施特拉斯堡、巴塞爾等城市結成萊茵城市同盟,雖然這些城市因為皇帝與教皇的爭鬥各自加入相互對立的陣營,僅存在十餘年就於1239年解體,但卻為城市提供了一種以互衛和互利為目的結成同盟的模式。在此之後相繼出現一些利益相關的城市同盟,儘管這些城市同盟的規模並不很大,有的甚至只是兩個城市的聯合。1254年,萊茵地區的城市再次結成同盟,參加的成員城市不僅局限在萊茵河中游地區,而且還沿萊茵河的支流摩澤河和美因河等向外延伸,特里爾、班貝格等城市也都相繼加入其中,成員城市發展到70個。同盟條約的第一條就明確說明:「我們曾一直徵收的那些不公正的陸路和水路通行稅,我們將不再徵收這些稅款。」
1285年,斯特拉斯堡、巴塞爾和弗萊堡結成同盟,以保護城市已有的自由和自治的權利。1331年11月20日,奧格斯堡、烏爾姆、羅伊特林根以及海爾布隆等22座城市也組成城市同盟,符騰堡、厄廷根和霍恩貝格的伯爵們也都於1340年加入該城市同盟。1376年,上施瓦本地區的14座帝國城市是這個城市同盟的成員,故被稱為施瓦本城市同盟(Schwbische Stdtebund)。然而,皇帝卡爾四世並無意承認這個城市同盟,並因此於1377年5月引發了城市僱傭兵與支持皇帝的伯爵之間的武力衝突。大獲全勝的城市同盟在此後有進一步的發展,除了以總部所在的奧格斯堡為中心之外,施瓦本同盟還有圍繞康斯坦茨和在阿爾卑斯山的兩個中心區域。為了抑制城市同盟影響的不斷擴大,拿騷家族的伯爵們與卡岑埃爾恩博根伯爵領地的伯爵威廉二世(Wilhelm II.,1331—1385)以及貴族和騎士等於1379年10月17日結成一個貴族同盟,因該同盟成員的家族族徽都是獅子,故命名為「獅子同盟」(Lwenbund)。為了共同抵抗獅子同盟對城市的攻擊,萊茵城市同盟與施瓦本城市同盟聯合起來,於1381年6月17日宣布成立「南德意志城市同盟」(Süddeutscher Stdtebund)。在此後的幾年內,「南德意志城市同盟」不斷擴大,伯爾尼、蘇黎世、索洛圖恩和楚格等城市於1385年2月加入其中,該同盟發展為「康斯坦茨同盟」(Konstanzer Bund),囊括了50座帝國城市。
13世紀中葉以後相繼結成的城市同盟增強了德意志地區的區域性。在同一歷史時期,法國和英國先後有了以巴黎和倫敦為統一市場的經濟中心,而在德意志則因為城市同盟的出現形成多個經濟中心。這些經濟中心各自為政,建立了較為廣泛的海外貿易往來,首屈一指的是漢薩同盟(Hanse)。
三、對外貿易的漢薩同盟
「漢薩」的原意是「群體」,在北海和波羅的海沿岸從事貿易活動的德意志商人們因航海和防範強盜的需要,又因有著相同的目的地而結伴同行,組成的商人行會,稱之為「商人漢薩」(Kaufmannshanse)。早在11世紀,科隆以及萊茵河沿岸的商人就與英國有貿易往來,在迄今為止發現的史料中最早提到「漢薩」的是1157年倫敦市的一則檔案材料。1175年,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給予科隆商人特許權,允許他們在倫敦僑居,免除他們的各種捐稅,因為科隆的商人曾慷慨地為獅心理察王捐贈贖金。科隆的商人們在泰晤士河岸邊修築行會商棧(Guildhalle),成為此後商人漢薩在倫敦建立的商業事務所(Kontor)的根據地。1238、1260年,亨利三世國王兩次重申這個特許權,並將特許權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在倫敦的德意志商人,他們為英國人運去糧食和布匹。
1159年,被毀的呂貝克城市復建,次年呂貝克獲得「索斯特城市法」(Soester Stadtrecht),呂貝克商人將其貿易活動開展到哥得蘭島。1163年,薩克森的公爵獅子海因里希給予呂貝克和哥得蘭島的維斯比兩座城市相同的特許權,以促進兩地之間的貿易往來。維斯比是波羅的海地區與俄羅斯進行貿易往來的一個重要中轉站,德意志商人以維斯比為中轉站,將其貿易活動一直延伸到諾夫哥羅德。德意志商人把佛蘭德的布匹、鹽啤酒販賣到斯拉夫人地區,返程時帶回來斯拉夫人居住地區的毛皮、皮革、蜂蠟和琥珀。在維斯比的德意志商人於1192年在諾夫哥羅德建立自己的商棧——彼得商棧(Peterhof)。為了獲得對諾夫哥羅德貿易的壟斷,德意志的商人在瑞典的哥得蘭島組建了一個具有航海性質的商人行會,稱之為「漢薩」(hanse)。哥得蘭島是扼制西歐通向俄羅斯航線的要地,德意志的商人一直對此島有所企圖,德意志的封建主也支持他們占據此島。1161年,哥得蘭島上的德意志商人與斯堪地那維亞商人之間發生爭端,獅子海因里希出面進行調停,他給予斯堪地那維亞商人在薩克森公爵領地內經商的特許權,但同時也附加一個條件,要求他們必須途經呂貝克;呂貝克的商人則可以在哥得蘭進行商業貿易活動,允許他們在島上成立德意志商人行會。漢薩這一商人行會組織形式得到獅子海因里希的認可和支持,這是此後漢薩城市同盟最早的組織胚胎。1176年,呂貝克商人獲得了英國國王的特許權,免除他們受《船難法》的約束。此後,呂貝克的商人還獲得免交通行稅以及可以在英國所有集市進行貿易活動的特許權。1226年,德意志帝國的皇帝弗里德里希二世把呂貝克提升為帝國直轄市,給予其更多的貿易特許權,呂貝克的商人也完成從行商到坐商的轉變過程,在海外設立數個商業事務所,從事固定性的貿易活動。13世紀中葉以後,在維斯瑪海灣至梅梅爾河的波羅的海沿岸,從呂貝克經維斯馬(1147年)、羅斯托克(1171年)、施特拉爾松德(1234年)、格賴夫斯瓦爾德(1248年)、斯德丁(1243年)、但澤(1224年)、柯尼斯堡(1255年)、梅梅爾(1250年)、里加(1150年)、雷瓦爾(1237年)到諾夫哥羅德,這12座城市都是以德意志商人為主體的貿易城市,都有重要的港口,也都獲得實施呂貝克城市法的特許權。
獅子海因里希在政治上失勢之後,德意志商人在哥得蘭的貿易一度受挫,13世紀的東進運動再次為德意志商人在此地的貿易活動打開方便之門。東部地區農業經濟的繁興、商業貿易的活躍和擴大、東部殖民地區城市數量的急劇增加,為德意志商人向東部地區進軍創造良好的條件,與此同時,位於東北歐的波羅的海和北海貿易區也逐步形成。東北歐是萊茵河、摩澤河、斯海爾德河、索姆河流入北海衝擊而成的肥沃平原,這裡河流縱橫交錯,沿海港口林立,可以通向四面八方,是溝通地中海貿易區與波羅的海貿易區之間的樞紐。布魯日是北歐最大的商埠,這裡不僅有來自波羅的海沿岸的產品、不萊梅的啤酒,還有來自英國的羊毛、法國皮卡第的布匹、洛瑟爾的葡萄酒和食鹽、巴巴利或西班牙的馬皮和羊皮。這裡停靠著來自威尼斯和熱那亞的滿載東方貨物的大商船。這些都表現出波羅的海和北海貿易區從事國際貿易的主要特徵。13世紀,布魯日逐漸取代香檳集市的地位,成為北歐和地中海間貿易的樞紐。
德意志在向東部殖民時期城市的迅速興起,為德意志商人擴大了商業活動的區域,萊茵河沿岸城市的商業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尤其是在東北歐與地中海地區進行的中介貿易。亞亨位於艾瑟爾河從萊茵河分出的支點上,沿艾瑟爾河向北是聚特芬,從12世紀末期起它就是周邊地區的商貿中心。烏得勒支位於萊茵河北部最東的支流費希特河畔,費希特河是中世紀連接萊茵河下游和北海海灣的重要航道,是運送沿海的魚類、食鹽和內陸葡萄酒和穀物的通道,從科隆運往英國和北方的葡萄酒和穀物業都是通過這個航道到達烏特勒支,在這裡集散。
位於北海沿岸的佛蘭德是北歐所有陸路、河流和海上商業的集中點,橫向和縱向的兩條貿易大道在佛蘭德相交。1134年的一場大海嘯打通了連接布魯日和北海的茨文河。被看作是連接北海和歐洲內陸橋樑的布魯日與英國多佛爾之間的海峽間距最小,其最窄距離僅有33公里,但其海峽的水深非常適合航行。沿茨文河逆流而上進入法國,沿羅納河和索恩河可到達香檳集市,又以香檳集市為起點與流經法國的萊茵河中游的支流摩澤河相通。因此,科隆的商人很早就出現在布魯日,布魯日的商人也活躍在德意志多個城市裡。1173年,德意志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給予佛蘭德的商人特許權,允許他們在亞亨和杜伊斯堡城開辦集市以及可以在萊茵河上自由航行的權利。1178年,科隆大主教菲利普准許佛蘭德的根特市的商人享有在科隆市進行貿易的權利,並且享有可以沿萊茵河向下游自由航行的權利。1209年,奧托四世皇帝把科隆大主教的這個特許權給予佛蘭德的所有商人。與此同時,漢堡、呂貝克等德意志城市的商人們也先後來此。1200年前後,在布魯日有了最初的交易集市,貿易的貨物是來自英國的羊毛、法國的葡萄酒和佛蘭德的布匹等,也成就了漢堡和布呂克商人之間的合作。1210年,兩個城市的商人達成一致,在從事貿易活動時服從共同的法律規則,互助互利,減少競爭。1226年和1232年,弗里德里希二世分別給予呂貝克和漢堡特許權,享有城市自治的權利,相同的自由城市地位更利於兩個城市間商人的互通互利。1241年,呂貝克和漢堡市結成城市同盟,簽訂保護相互利益、共同抵禦匪盜的協議。這一協議不僅僅是兩個城市的結盟,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個協議也把波羅的海和北海兩個區域的商業貿易活動聯繫在一起。1252年,呂貝克、漢堡共同與布魯日訂立協議。1253年,佛蘭德的女伯爵瑪格麗特二世(Margarete II.,1202—1280)承諾給予德意志商人低關稅以及其他優惠的特許權,允許他們在當地建立商業事務所。1259年,羅斯托克和維斯馬也先後加入呂貝克和漢堡的城市同盟,成為商業事務所的成員城市。
13世紀中葉,商人漢薩還僅僅是指在布魯日、倫敦、維斯比和諾夫哥羅德的德意志商人行會。隨著北海和波羅的海與英國和諾夫哥羅德貿易的擴大,進入英國東部海岸地區的德意志商人們效仿在倫敦的漢薩組建多個商人漢薩。1267年,英國的商人漢薩在倫敦原有行會商棧的基礎上建立了商業事務所,即「施塔勒商棧」(Stalhof),主要從事紡織品貿易。1280年,瑪格麗特二世去世,她的兒子吉多一世(Guido I.,1226—1305)繼承佛蘭德伯爵的頭銜,他與布魯日市民之間因利益糾紛產生矛盾,德意志以及法國和西班牙的商人因此受到牽連,位於布魯日的商業事務所也不得不暫時遷至阿爾登堡,兩年後才又遷回。為了穩固在北海和波羅的海地區已取得的商業壟斷地位,這兩個地區的德意志商人們以呂貝克和漢堡兩個城市為核心於1282年聯合起來。同年,在英國的所有德意志商人打破行業和城市的界限,以科隆商人為首聯合在一起,統稱為「德意志漢薩」(deutsche Hanse),並且加入呂貝克和漢堡的城市同盟,在歐洲北部的商人漢薩發展成為城市漢薩(Stdteha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