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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農村的變革 一、農業居民區域的擴大

2024-10-09 05:21:22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13世紀德意志邦國制度的形成不僅是政教最後鬥爭的結果,而且還有著非常重要的經濟原因。以拓荒墾殖為動力促進的土地經營方式、農民社會結構以及種植等多方面的變革都是邦國制度形成不容忽視的經濟基礎。

  自955年奧托一世擊退了匈牙利人的入侵之後,德意志進入一個長時期的相對平穩的歷史階段,人口增長的速度有所增加。據歷史學家們估計,9世紀德意志的人口在250萬—300萬之間;薩克森王朝時期增長到了300萬—350萬之間;12世紀以後更是達到500萬。在人口比較密集的萊茵河與摩澤爾河之間的地區,10—13世紀期間,人口增長了約10倍,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為10人。還有學者統計,在11世紀至14世紀初的220年間,德意志的人口平均每年增長率約為5%,14世紀初人口總數達到了1400萬。人口快速地增長加大對土地的需求,自10世紀起在德意志地區開始的拓墾運動持續了幾個世紀,拓荒墾殖成為一種常態的經濟活動。伴隨拓荒運動的是人口較大規模地流動,薩克森和圖林根的墾殖者成群結隊地進入易北河和薩勒河流域之間的廣袤地區;威斯特法侖和薩克森的農民湧入布蘭登堡、梅克倫堡和勞齊茨;巴伐利亞人和萊茵蘭人進入阿爾比斯山和多瑙河之間的地域。在這些新殖民的地區出現許多新的村莊和馬爾克居民區,10世紀時有90多個,11世紀增加到了140多個,12世紀則達到250多個。薩克森的統治者在曾經是人煙稀少的易北河、薩勒河、奧德河流域地區設立多個馬爾克伯爵領地和主教區。

  大規模的殖民拓荒活動擴大了耕地面積。10世紀的德意志,除萊茵河、摩澤爾河流域地區有羅馬帝國時期保留下來的農業經濟文明外,有三分之二的地區是被森林、荒地、低谷地或者沼澤地覆蓋。11世紀,一些拓殖者遷移到北海沿岸,他們在霍爾斯坦和不萊梅附近的海岸築起堤坎,用以抵禦海水侵浸,排乾圈圍起來的沼澤地的水,他們把這些圈圍起來的沼澤地以及圍海排乾的土地改造成肥沃的耕地。同是在這一個世紀,易北河和奧德河之間也遷移來大批的移民,大片的森林被砍伐,大片的內陸沼澤地被改造為良田。在這幾個世紀的墾殖活動中,教會和修道院的作用是不容忽略的。一方面是因為修道院制度本身所決定,無論是11世紀的克呂尼派修道院還是12世紀以後的西多派修道院,都要求修道士嚴格遵守本尼狄克院規制度,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是本尼狄克院規中一個重要的內容。也正因為如此,11世紀以後建立的修道院通常都是地處偏遠的荒地、林地或沼澤地,尤其是西多派修道院。另一方面,修道院本身具有的這項社會經濟功能是世俗諸侯捐建修道院的一個動力,他們有目的地捐贈給修道院荒地、林地、沼澤地,以便通過修道院的拓墾改造成良田。在那些新開墾地區建立的每一所修道院都是一個新居民點產生的基礎,富爾達、埃爾福特、馬爾堡、哈默爾恩、希爾紹等這些著名的修道院都先後啟用世俗兄弟耕種土地,從事各種農業的和手工業的經濟活動。希爾紹施行一種「世俗兄弟」制度(Laienbrüderschaft或者Konversen),世俗兄弟與修道士有嚴格的區別,雖然他們也要參加祈禱等宗教活動,但不承擔任何宗教義務,他們應履行的義務是在修道院的組織下開墾荒地,從而在經濟上和法律上都能獲得修道院給予的保護。

  12世紀,在與德皇的政治鬥爭中處於劣勢的北德地區的大諸侯,為蓄積實力而向東部地區擴張,特別是薩克森的公爵獅子海因里希對此更是不遺餘力,他藉助十字軍的軍事力量為東進殖民開闢通路。與此同時,西多派修道院在德意志東進運動中的經濟作用也極為明顯,德意志的西多派修道院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建立在沼澤地區。通過建立西多派修道院,圖林根盆地被改造成「金色草原」,馬格德堡附近的沼澤地同樣也被改造成良田。13世紀,在薩克森和多瑙河中游地區已看不到荒野和大片的森林,少數保留下來的森林則被貴族圈圍起來供他們狩獵娛樂和壟斷木材的砍伐權。

  二、莊園依附關係的鬆動

  耕地面積的擴大對原有的土地結構產生巨大的衝擊,首先是公有地的性質有了改變。公有地通常是指荒地、林地、濕地以及河流和道路,公有地的用益權是屬於馬爾克全體成員的共同權利。大片荒野、林地、沼澤地的減少是公有地逐漸消亡的重要原因,附著在公有地上的共同權利,如在樹林裡砍伐木材和柴火的木材權(Holzrecht)、在草地上放牧牛羊的放牧權(Weiderecht)、用於水利灌溉的水權(Wasserrecht)以及捕魚權(Fischerreirecht)等都被封建領主掌控,成為他們個人的權利。其次是大領地的土地耕種方式隨著耕地面積的擴大而逐漸發生變化,引起這種變化的是份地形狀的改變。自羅馬帝國晚期以來,胡符地(份地)都是長條形狀,在拓荒運動中逐漸地出現一種塊形地(Blockfelder)。塊形地更利於三圃制的推廣和普及,三圃制比輪作的二圃制更大程度地利用土地,春天播種夏熟作物,夏天作為休耕地,秋天播種冬熟作物。在韋特勞地區,三圃制耕地中的春耕地約占13約赫(Joch),夏耕地為15……約赫,冬耕地為11約赫;在德意志的西南地區通常是20∶18∶14的比例,或者是7∶6∶7的比例。這種三圃制似乎更利於個體農民根據氣候、土質等各個方面的因素自主選擇耕種的農作物。在德意志西南部地區,主要種植斯佩爾特小麥,西部種植的是小麥,其他地區更多的是黑麥,在較為寒冷的地區則種植各個種類的大麥和燕麥。此外,休耕地也得到充分利用,通常用來種植一些莢果、蔬菜、水果和經濟作物,如亞麻、大麻以及用於染色的菘藍、西洋茜草。地塊形狀的變化以及自主選擇農作物促進了大土地經營方式逐漸改變乃至消亡,同時有助於小土地經營方式的增長。12世紀之後,在萊茵河上游和中游地區、內卡河流域地區、普法爾茨地區、威斯特法侖以及從黑森的北部至法蘭克的南部,小塊的耕地面積占主導,通常由小農戶耕種。在什勒斯維希霍爾斯坦、下薩克森、北部的威斯特法侖、南部的巴伐利亞以及東部地區則是較大塊的耕地,每個農戶通常都承租2個胡符地,或者約33公頃。在森林覆蓋比較密集的西里西亞、上薩克森地區的農戶的耕地通常是約24公頃。承租土地的農戶通常以塊形地的方式進行耕種,塊形地的耕地面積一般都小於一個摩爾干(Mor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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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土地的經營方式鬆動了領主和農民之間的依附關係,因為大領地土地制度中的徭役莊園幾乎不復存在,徭役地租的消亡也消除了這種依附關係。1106年,不萊梅的大主教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 I.,?—1123)組織荷蘭的農民遷居到他的大主教區,他給每個前來參加拓荒的人30×720桿的胡符地,拓荒者每年只需上繳給大主教1先令的土地認可金、11捆禾、教會什一稅和牲畜什一稅。大主教雖然是被開墾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土地的用益權和使用權給了拓荒者。在薩勒河和奧德河流域地區,參加拓荒的農民也都分到胡符地,他們每年只需交納1—2先令的租金。

  13世紀初,德意志處於從個人聯合的政體形式向領土化的邦國制度過渡的歷史時期,也正是在這同一歷史時期,德意志的大土地制度也隨之解體。這是因為邦國不再是一種領地的制度,邦君的政治權力不再僅僅取決於對土地的占有,土地也不再是唯一的資源和財富,邦君諸侯把領地中的自營地完全交與他們的管理者邁爾們經營,向他們徵收固定的賦稅。德意志騎士團用劍和十字架占領了尚處落後狀態的普魯士,加速了對東部地區的開發,把向東部的拓荒和殖民活動推向了高峰。為了有效地組織殖民,教俗封建主給予拓荒殖民者很大的利益。首先,給予自由和不自由的農民自由遷徙權;其次,給予他們世襲承租地產權(Erbpacht);再次,免除他們對封建領主的各種義務。1260年,美因茨大主教區創建的聖瑪麗婭修道院的一份合約中規定,如果農民在荒蕪的山坡上開墾和種植的話,他將享有6年免租的豁免權,在此後的10年內繳納土地收穫的1/3作為地租,在這之後繳納其收穫的1/2作為地租。13世紀末,西里西亞和邁倫的拓荒農民每年只需向他們的領主交納1/4—1/2銀馬克作為租稅。不僅如此,很多地區的諸侯甚至在拓荒的頭幾年免除農民的租稅,在西里西亞地區拓免租年長達14—20年。

  向東部殖民的東進運動給社會結構帶來的最直接影響是促進人口的流動,大規模的人口流動對社會結構造成很大的衝擊,特別是社會的中下階層。在新開墾地區,封建主很少保有自營地,也就不存在服徭役的非自由農民,自由農民的境況也有改善。封建主有目的、有計劃地向東部殖民,解除了加在自由農民身上不許自由遷徙的束縛。「國王的自由人」被新的拓荒自由人取代,與之相比,拓荒自由人的境況更好一些,他們不需要承擔對封建主的義務也能獲得胡符地,而且享有世襲承租權,也可以再把土地租賃出去,甚至可以有條件地出售土地和購買土地。他們有遷徙自由權,不用交納人頭稅等束縛其遷徙自由的捐稅。自由遷徙和自由租佃土地,是自由農民在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方面有所改善的具體表現。莊園的依附農也有提高法律地位的機會,他們通過向東部的殖民脫離原來的莊園,人身的不自由被消除,也成為新的拓荒自由人。他們在封建主的司法權的保護下結成社團(Gemeind),受不許自由遷徙束縛的自由農民和莊園的依附農構成農村中新的佃農階層。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依附農獲得人身自由並不是因為他們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可以贖身,而是封建主自己改變了對土地的經營方式,即用租佃製取代了徭役制。這是因為與租佃制相比徭役制的費用更高,一是由於封建主要為依附農提供食宿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二是強制勞動既不能調動勞動積極性又無法增強被強制者的責任感,土地的收益得不到保證;三是農忙時勞力不足與農閒時勞力過剩的矛盾無法解決。收取固定地租的租佃制可以保證封建主不論在任何年景其收入都不會受損失,因為徭役地租被折合為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

  德國歷史學家們普遍認為,13世紀的德意志農民曾有過不錯的境況,根據上述的地租狀況來看,他們的地租負擔並不很沉重,同時他們還有人身的自由。從法律的概念講,自由農民享有很多權利,他們有權自主地處理自己的財產,可以立遺囑,也有權以繼承人的身份合法地繼承遺產,有權簽定契約。他們有權自己選擇庇護人和保護者,無需為其服兵役和勞役,只是在死亡時要捐獻出最好的衣物作為死亡稅。他們有遷徙的自由,有持有土地的自由,無需交納任何形式的賦稅,他們有對土地的用益權和使用權,因此可以自己選擇種植適合市場需要的農產品,從中得到潛滋暗長的利益。特別是在糧食或其他農產品價格上漲時對小農戶較為有利,使他們有經濟實力購置土地,僱傭短工。與租佃制同時出現的還有僱傭制,在中世紀德意志的農村中有相當一批的僱傭農民。他們沒有土地,靠出賣勞動力為生,摘收葡萄、運送葡萄酒、收割穀物等等。農忙時期,有的修道院每天的僱工甚至多達5000人左右。租賃制的這種經營方式把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剝離開,邁爾成為土地經濟的真正管理者和獲益者,他們甚至巧取豪奪修道院的土地。1165年前後,富爾達修道院院長就曾抱怨那些管理該修道院土地的邁爾們,他們通過繼承等各種方式把修道院的胡符地據為己有,致使修道院的土地被侵占、被搶奪。邁爾把通過各種方式獲得經營的土地繼續租賃給農戶,一般有著幾個幫工的農戶可以耕種5—20公頃的田產。

  應該強調的是,這個時期的租佃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依然是封建的。在封建社會中,政權的統治是通過特許權和司法權實施的。特許權和司法權既是強權,同時也具有保護的功能,保護是擴大統治權的一種有效方式。在封建社會中「自由」是在強權保護下給某個人的一種權利,自由農民只有服從封建主的莊園法,在其司法權的保護之下,才享有自由承租土地的權利。另一方面,由於個人根本無法防禦乾旱、洪澇等自然災害,又由於必需借用磨房、水車、牲畜等生產工具,自由農民也不能完全脫離封建主的莊園,結成了莊園合作社(Hofgenossenschaft)。莊園合作社不僅是一個經濟聯合體,而且也是一個在封建主司法權管轄之下的法律聯合體。封建主利用司法權儘可能地使莊園合作社成為一個封閉的社團,這就為租佃製造成極為嚴格的限制。在這個封閉的社團中,不僅土地的承租人必須是合作社的成員,而且禁止其與外人結婚,否則他將失去承租權,或稱為「農民權」(Baumannrecht),封建主有權隨時收回租佃給他的土地。實際上農民的自由又受到「農民權」和封建主的司法權的制約。這種封閉的經濟性的社團是地方分權統治的重要社會基礎,也是13世紀德意志最終確立分權的邦國制的一個重要經濟原因。

  三、連接城鄉的市場

  小的塊形地易於土壤的改良,垂直刀具和水平犁頭的鐵犁使用可以深翻土地,石灰、炭灰、草根泥等作為肥料改良了土質,土地的輪作和強制輪作的現象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常年的耕種。這種小的塊形地以及耕種技術的改進增強了耕種者的自由度,他們可以根據土質以及氣候條件選擇種植農作物的種類,開始實行一種集約型的耕種模式。根據史料的記載,從11世紀起人們就已經開始有意識地在萊茵河、摩澤爾河沿岸種植葡萄,進入12世紀以後,這兩個地區已經出現多個專門的葡萄種植區。13世紀,葡萄種植技術在德意志北部地區已經很普遍,在施滕達爾和奧得河的法蘭克福也有葡萄種植園。與歐洲其他地區比較而言,德意志的農業較早出現葡萄種植區、糧食種植區、經濟作物種植區:糧食產區主要是在中部、東部地區;萊茵河、易比河和威悉河沿岸是葡萄產地;薩克森、圖林根和北部沿海一帶盛產啤酒花;奧格斯堡、科隆是亞麻的產區;圖林根、埃爾福特的大部分地區種植大青。從12世紀起,尤其是在13世紀,阿爾薩斯、施瓦本以及巴伐利亞的丘陵地區,逐漸把那些糧食產量較低的農田改為牧場。1150年,瑞士穆里修道院(Kloster Muri)的一個莊園法中規定,把高山牧場(Almen)租賃給牧民(Senn),承租的牧民需繳納奶酪、肉類、羊毛、皮革等作為租金。畜牧業的發展以及奶製品的增加為商業的擴展提供了較為豐富的商品品種。在圖林根,被改造的草原上發展起了畜牧業,通過養牛業提供了大量的牛肉、奶製品、奶酪、奶油以及皮毛,也通過養羊業提供紡織手工業需要的羊毛,豬和家禽的飼養也提供了肉類和蛋類。

  顯而易見,農村專業種植區的出現促使農產品進入商品交換的軌道,加速了農業從自給自足型經濟(Hauswirtschaft)向交換型經濟(Tauschwirtschaft)的轉變。這個轉型的過程中另一個重要的方面是市場的擴大。美國歷史學家湯普遜認為:「在13世紀,德意志的商業和工業歷史,大部是受封建統治的農村和城市之間的衝突史。」湯普遜進一步說明這種衝突源於12世紀的經濟變革,變革所導致的結果是,諸侯封建主們通過地產收益獲得的財富明顯減少,商業和手工業逐漸成為聚集財富的一個重要源泉,他們通過控制市場獲得財富,這就導致封建諸侯與從事商業和手工業活動的市民之間在政治上的衝突。另一方面,農村和城市之間在經濟上呈現出來的區別衍生出城鄉之間密不可分的供需關係,連接這種供需關係的是市場,市場是在城市和農村之間的一座橋樑。

  德意志的城市興起於11世紀,至13世紀,大大小小的城市如雨後春筍般地在德意志各地尤其是在東部新開發的地區出現。僅在奧德河兩岸就建立了38座城市,在波希米亞、匈牙利也出現一些按照德意志的城市法建立的城市,如1237年建立的普羅茨卡市、1253年建立的波森市、1257年建立的克拉科市、1270年建立的倫貝格市等等。1231年,德意志騎士團在其轄區內建立托倫市,1232年建立庫爾姆市,在整個13世紀騎士團共建立93座城市。12世紀,易北河到薩勒河流域區間僅有250座城市,13世紀則增加到2000座。12世紀中葉之後新建的城市,無論其規模大小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沒有一座城市不是通過獲得諸侯授予的城市法建立的,也沒有一座城市不是對其周邊地區有著非常重要的經濟作用。對於其周邊鄉村來說,這些城市承載的是非農業的經濟活動,其周邊區域範圍的大小通常是以農民可以在一天之內把農產品運到並返回的距離。這些城市對所在區域而言有利於權力的確立和鞏固,因此又是周邊地區的統治中心。12世紀城市數量迅速增加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市場的生長,而市場生長的一個首要條件是交通運輸(Verkehr und Transport)條件的改善。

  德意志中世紀最重要的交通要道是水路,德意志境內有著較為豐富的水系,萊茵河、多瑙河、奧得河、易北河、威悉河、埃姆斯河以及萊茵河的支流美因河、內卡河、摩澤河、魯爾河都是可航行的水路,可通往北海、波羅的海和黑海。自12世紀起在這些可航行的河流兩岸都有拉縴的路。12世紀下半葉,萊茵河上已經有雙向航道,在河面較寬的地區甚至還能同時並行四艘船隻。這個時期船隻的大小不同,其長度一般在15—30米之間,寬度為1.8—3米之間,載貨能力為25—100噸之間。此外,還有近距離運輸的搖槳的小船、木筏等。農業專門種植區的形成,無疑更加促進內陸航路的活躍,其中一個重要的標誌是關卡的猛增。僅以萊茵河為例,12世紀末期僅有19處關卡,13世紀增加到44處,14世紀更達64處之多。便利的水路航道兩岸、河流的入海口處以及易於航行的海岸通常都是建立城市的最佳地點。1210年不萊梅的主教阿爾貝特(Albert von Buxthoeven,1165—1129)在道加瓦河流入波羅的海的入海口處建立里加市,這裡很快就成為德意志商人與立窩尼亞地區進行貿易的中心和擴張的據點。1218年和1226年在波羅的海沿岸還先後建立羅斯托克市和維斯馬市,1227年魏克瑟爾河入海口處建立但澤市、1217年在奧德河畔建立布雷斯勞市。

  直至中世紀的中期,無論是在德意志境內還是在整個西歐,幾乎還都談不上陸路交通,人們沿用的還是羅馬帝國時期修築的道路,但這些道路年久失修很少受到維護。封閉式的農業生產活動致使人們很少出行,即使是遠程貿易的商人也更多的是選擇水路,一是因為水運成本較低,二是水路上攔路搶劫的風險相對要小很多。向東部的拓墾殖民在很大程度上促進道路的改善,此外,橋樑的架設也使得陸路更加暢通。12世紀上半葉,從萊茵河、美因河流域地區經多瑙河向東方的交通要道上先後修築多座橋樑,例如1133年在位於美因河谷中部地區的維爾茨堡修建橫跨美因河的大橋;位於多瑙河與其兩條支流匯合之處的累根斯堡於1135—1146年間修建一座長達300米的拱形石橋,這座石橋至今依然堅固通行;1143年在位於多瑙河、因河和伊茨河三河交匯處的帕騷修築石橋。這些橋樑把在此前因為河流而阻斷的陸路交通網絡連接在一起,建立起一個連接整個歐洲的道路交通系統。從馬格德堡和埃爾福特經德意志的中部地區的通路,從紐倫堡經波希米亞和波蘭南部的通路,以及從累根斯堡經多瑙河流域地區的交通要道,構成途經波羅的海的東西交通動脈。在德意志中部和東部地區有了奧格斯堡、紐倫堡、埃爾福、萊比錫一線以及維也納、布雷斯勞、托倫一線的南北交通動脈。不僅如此,1225年還有了規範道路交通的規定。在《薩克森箴言》中就曾這樣規定:「國王道路的寬度應該是一輛車行駛時留出另一輛車的空間,空車要給載貨的車讓路,載重少的應該給載重多的讓路,行人要給騎馬者讓路。但是,在一條狹窄的道路上,或者是一座橋上,遇到了騎馬者或者步行者時,車輛應該停駛等候他們通過。先上橋的車應該先通過,無論是空載。還是載貨的。」

  交通運輸工具的改進無疑也是聯繫城市和農村的一個重要因素,牲畜挽具的改進使馬逐漸取代牛作為農業生產的役畜。兩輪的牛車被前軸可以旋轉的四輪馬車取代。四輪馬車的運輸能力是牛車的兩倍,而且速度也有很大提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農民的運輸時間和成本,他們可以把日常所需之外的剩餘農產品運往距離較近的市場出售。與此前不同的是,12世紀形成的市場都不是在已經建立的城市裡開辦的,抑或可以這樣說,是先有市場後有城市。通常是諸侯或者國王有目的地給予位於交通便利的居民點或者村落開辦市場的市場權(Marktrecht),在市場的基礎上發展為城市。例如12世紀末期在易北河流經的薩克森安哈特地區建立的施滕達爾市,就是在位於陸路相交處的集市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地處易北河岸邊的布蘭登堡原來也是殖民區的一個市場(Marktsiedlung),13世紀發展為城市。同樣,位於易北河岸邊的阿肯市、位於易北河支流耶策河岸邊的薩爾茨維德爾市最初也都是當地的市場,13世紀初被授予城市法成為城市。1182年在韋拉河、威悉河以及富爾達河三河交匯之處開辦的市場,1200年成為漢諾瓦斯明登市。類似這樣的例證還有很多,例如布里克森市、埃姆登市、菲爾特市、巴道勒夫采爾市以及斯塔弗倫市都是在12—13世紀期間從市場發展為城市。萊比錫市位於邁森馬爾克伯爵領地內,從萊茵蘭地區向東歐以及從義大利向波羅的海岸兩條通路縱橫相交穿過該領地。1165年,馬爾克伯爵奧托(Otto von Meien,1125—1190)給予這兩條通路交叉處之地修建城堡權和開辦市場權,並沿用斯拉夫人在此地時使用的名稱,以便於商人們在此處從事貿易,尤其是遠程貿易。1190年,奧托確定萊比錫為春季和秋季年市場(Oster - und Michaelismrkte),並且規定在距萊比錫方圓一薩克森里(schsische Meile)的範圍內不得開辦其他市場。1268年,馬爾克伯爵迪特里希(Dietrich von Landesberg,1242—1285)為了保護萊比錫的市場再次給予其護路的特許權(Geleitschutzprivilege),這就為這個地區的遠程貿易奠定基石,萊比錫成為德意志乃至歐洲非常重要的傳統交易集市(Messe)。地處德意志東部邊界的布蘭登堡是德意志向東部拓墾殖民的橋頭堡,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義,同時這裡還是從馬格德堡前往柏林交通要道上的商人殖民區(Marktsiedlung),在馬爾克伯爵奧托1170年頒布的特許權文件中將其稱為城市,歷史學家們通常認為這一年是布蘭登堡城市建立的起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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