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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帝國早期的社會和經濟 一、帝國的社會階層

2024-10-09 05:20:23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在中世紀的西歐社會中,土地是唯一的資源,采邑制度以及社會的等級結構都是以對土地的占有權和用益權為基礎建構起來的。土地的用益權決定了社會中不同群體的政治權利和社會地位,土地的所有關係決定了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國王、教俗封建領主、自由的和非自由的農民間的社會關係都是由於對土地的占有權和用益權決定的。

  9世紀下半葉,在東法蘭克王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德意志王國除了洛林和義大利地區外,薩克森、巴伐利亞、阿雷曼、施瓦本等大多數地區都是查理大帝新征服的地區,這些地區的封建化起步比較晚,封建化的程度也相應地不太充分,儘管東法蘭克王國的政治體制與西法蘭克一樣都是封建的,但是采邑關係還沒有完全構成東法蘭克王權的基礎,血緣和親緣關係還起著相當大的作用。東法蘭克地區的貴族階層主要是由征服後移居在此的法蘭克人構成,他們或是在征服時被查理大帝以及後來的君王派往那裡擔任某個職務的陪臣,或是與王室(皇室)有某種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的貴族家族,即使是當地的氏族大貴族也通過與法蘭克大貴族以及王室的聯姻提高自身的社會地位,形成一個由世族家族組成的強大的貴族集團,逐漸排斥和取代加洛林王朝時期的貴族家族的地方勢力,成為德意志王權在當地實施統治的重要政治支柱。

  

  德意志王國是一種個人聯合的政體模式,國王只是個人聯盟中的首領,國王與臣屬之間具有庇護性質、以保護為原則的效忠關係,維繫這種關係的紐帶是采邑分封,並且被基督教教會罩上一個神聖的光環,王權是上帝的委託,即「君權神授」。由此封建的國王既不再是日耳曼人軍事部落體制的首領的概念,也不同於羅馬帝國的皇帝。從日耳曼人軍事首領和羅馬皇帝這兩者幾乎完全不同的建制中產生出來的德意志和法蘭西這兩個封建國王,分別走了不同的歷史路徑。與法蘭西王國比較而言,德意志王室占有雄厚的土地資源,薩克森王室不僅擁有薩克森家族的大片領地,而且還持有加洛林王室在東法蘭克王國區域內的王室領地,王室領地中的一部分分散在各公爵領地內,由此王室領地的地產與公爵領地的地產相互交叉地聯繫在一起,因此在這些公爵領地內也存在著領有王室領地作為采邑的「王國貴族」(Reichsadel),或者稱之為「我的封臣」(vasallus noster)。在德意志諸國王以及諸皇帝擴大東部邊界的過程中,公爵、邊疆馬爾克伯爵、伯爵乃至大主教、主教和修道院院長都逐步進入國王封臣的行列,王國的官職轉變為一種采邑(Lehn),公爵、伯爵、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都因為是國王的封臣獲得采邑,封臣是國王在王國各地實施統治的執行者。在通過采邑制建立起來的這種個人聯合的政體中,國王和各公爵乃至大主教、主教之間的關係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血緣關係和親緣關係上的親與疏、近與遠,以此獲得土地的用益權,並且通過這些用益權獲得領有領地的治理權,享有在領地內的司法審判權(Gerichtsbarkeit)、軍事防禦權(Wehrhoheit)、開辦市場權(Marktrecht)、徵收賦稅權以及鑄幣權(Münzrecht)等經濟權利。9世紀以後,采邑越來越世襲化逐漸地演變為封地(Benefizien),在封地上附著的各種權利提升教俗貴族的社會地位,增強了其對德意志王國政治事務的參與性,教俗貴族構成德意志社會的上層。

  社會下層的主體是農民(Bauer),農民作為一個等級的出現是以農耕者脫離兵役為起點的。法蘭克王國時期,諸國王都在引導日耳曼人「憎恨刀劍」「轉向犁頭」,社會不再需要農耕者的兵役義務,而是更需要他們投身於農業生產,讓他們通過繳納兵役稅取代服兵役的義務。馬克斯·韋伯在談到這種經濟的轉變時著重提到人的身份的轉變:「人在經濟中的等級的個體的共同勞動越是必不可少,他就越減少了戰爭和掠奪的性質,這種類型的報酬對他來說就越少,他就有更多的機會被土地牢牢地吸住,那麼從經濟的意義上說他就被『固著在土地上』並且——當然是相對而言——是非戰爭的。」由於農業生產活動的增多,尤其是拓荒這一生產活動逐見成效,至10世紀耕地面積大大增加,從而引發農業生產技術的改進,三圃製取代輪作制,不再強調播種、收割必須同時進行。另一方面,農業的經營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變化,生產活動不再完全根據習俗或集體的決定進行,個體性的生產活動成為可能。社會經濟活動的變化導致社會結構的演變,德國歷史學家布倫納認為,正是在這個歷史時期,過去的「農耕士兵」(Bauernkrieger)轉變為單純的「農夫」(Ackermann)。也是從這個歷史時期起,社會不再按照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劃分等級,而是根據人們在社會中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社會地位劃分社會的等級,這種劃分在國王的法令中明顯地表現出來。早在808年,查理大帝在敕令中不僅規定禁止農民攜帶長矛和劍,即使是為了防身所用,只允許他們使用鎬、短刀、鐮刀等農用工具,用於生產活動或者防身。此後,這些農具成為農民特有的的社會等級的標誌。不僅如此,敕令還明令規定農民穿著的顏色、布料的質地和樣式。農民只能穿黑色的和灰色的用亞麻布縫製的衣服;上衣的開衩只能在兩側;做內衣和褲子的面料只能用7英尺長的粗布,不能用其他的布料;鞋子只能用牛皮做。只有這樣的穿著才符合農民的等級。留長髮,由專門的裁縫用多塊的、優質布料做的衣服是貴族才能享有的特權,等級的界線是不允許逾越的。

  德意志國王下層社會的組織基礎是日耳曼人的馬爾克制度。恩格斯曾經這樣分析過:「在戰勝了羅馬帝國的德意志人中間,國家是作為征服外國廣大領土的直接結果而產生的……由於被征服者和征服者差不多處於同一經濟發展階段,社會的經濟基礎和從前一樣,所以氏族制度還能夠以改變了的地區的形式,即以馬爾克制度的形式繼續存在幾個世紀。」自由人、半自由人、奴隸構成了馬爾克的社會結構。馬爾克中長期保持著日耳曼人的習俗,統治和管理馬爾克的方式是「領地制」(Grundherrschaft)。

  二、帝國的土地制度

  「領地制」是現代的術語概念,德國歷史學家格茨這樣詮釋這個概念:「領地制與財產和土地有關,也就是與土地的占有有關:支配土地是每個領地制都不可缺少的基礎。作為一個技術的術語(terminustechnicus),這個概念同時含有組織、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固定模式:這是從經濟的角度理解領地制。此外,『領地制』還含有從占有土地中派生出來的,並且是與之相關的統治權力。當然不是對農村的統治,是對在農村居住的人的統治:這是領地制的社會角度。把這兩個因素組合起來說明了,哪裡占有了土地,能對人實施統治的權利,哪裡就有領地制。」9世紀中葉以後,領地制隨著采邑的世襲化發展起來。領地的領主因為享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和各種權利實現對轄區內的統治,同時也就有了對領地內的人有監護的職能以及進行保護和庇護的義務,由此構成德意志中世紀早期政治統治的一個統一體。在這個統一體中,領主具有軍事力量,既可以自我保護,也可以為他人提供保護;在領地內受其保護的人向領主宣誓效忠,以賦稅和服徭役(Frondienste)為條件獲得耕地(Ackerland)。

  領地制度中最基礎的經濟單位是農民的農莊(hoba,mansus)。農莊是一個包涵多種涵義的集合名詞,它既是農民家庭居住所在,也是農民家庭租賃(Pacht)耕地的一個單位,同時還是農民繳納租金和賦稅(Steuer)的一個計量單位。領主的領地分為自營地和租賃地兩類,法國著名的歷史學家馬克·布洛赫說:「從經濟角度看,一份大產業與許多小地產在同一個組織中的共存是領地制的最基本的特徵。」所謂大地產是指領主的自營地,由受領主庇護的農民以服徭役的方式耕種,他們領有領主的非自由農莊(mansi serviles)。小地產則是指自由農莊(mansiigenuiles)和半自由農莊(mansilidiles),領有者要繳納規定的實物地租(Abgaben)。洛爾施修道院(Kloster Lorsch)在蓋恩斯海姆有24個自由農莊,每年向每個農莊各徵收1頭仔豬、1隻雞、10隻蛋、1車蓋房子的木板、5車木料、用於雇女工的1個先令、1匹聽候使喚的馬;此外,每個農莊還要為修道院出徭役犁地、收割和運輸。洛爾施修道院在這同一地區有30個非自由農莊,每個非自由農莊每年需繳納1頭仔豬、1隻雞、10隻蛋,但是每年要服的徭役則是不定期的,有很大的隨機性,此外每周還需服3日徭役,為女工交付15個第納爾(Denar)。這些非自由農莊的農民因為承擔不定期的徭役,因而在人身方面沒有自由,被稱之為非自由農(servi),也被稱之為農奴(Leineigene)。

  在領主的領地之外還有一個小土地持有者階層,這個社會階層可以追溯至日耳曼的部族社會,他們的祖先屬於日耳曼人中的某個部族和親族,能得到族長、家長或首領的保護和恩惠,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的人。他們通常被安置在王室的大領地內、王國的邊境地區、重要的交通要道和要塞周圍,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只有防禦的義務,並由此獲得一塊份地,享有自由的世襲承租權(freie Erbleihe),也就是說,享有完全的用益權和使用權。他們只需交納固定的數額不高的息金,即「世俗什一稅」,他們也服徭役,但每年只有兩三天,多用於修路築橋等公共事務。這些人被稱為「國王的自由人」(Knigsfreie)。法蘭克帝國解體後,在德意志王國的境內這批自由人的社會地位被保留下來,隨著疆域基本穩定,這些「國王的自由人」不再負有防禦的職責,而是轉變為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佃農。他們雖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未經許可不得自由遷徙他地,要履行不遷徙的義務(Schollenpflicht),否則將失去國王司法權的保護,淪為其他封建主的依附農。他們中的一些人連同土地一起被國王贈送給教會和修道院,受教會法權的保護,成為教會和修道院的佃農,為教會交納什一稅。這些自由人通常墨守成規地在自己的份地上勞作,靠其生活,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都很難有大的改變,德國歷史學家包斯勒稱這個社會群體的人為「不自由的自由人」。

  三、村社的組織機制

  持有自由農莊的自由農民、非自由農莊的非自由農民以及小土地持有農(coloni)鬆散地居住在「開闊地」(open fields),在那裡形成了村莊。在自然形成的村莊裡通常混居著自由農民、非自由農民和半自由農民,他們可以共同使用與村莊相連的公有地(Allmende)。不同身份的農民領有的耕地也都混雜地交叉在一起,這些耕地大多是長條形耕地(Langstreifen - Flur),在依然盛行輪作制農業經濟模式時期,耕種長條地的農民,無論是自由的、非自由的還是半自由的都必須共同協商後耕種,因此村莊就成為一種「相鄰關係的共同體」(Nachbarschftsverband)。屬於這種相鄰關係的成員居住在一個共同的地域界限範圍之內,共同使用耕地的邊緣地和林地,和睦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進行武裝自衛,出於自然保護和互助的目的建立了這種「相鄰關係」。毋庸置疑,在村莊裡的共同生活,尤其是共同的農耕經濟活動,增強了村民的社會關係和法律關係。德國歷史學家格茨認為:「村莊首先是一個相鄰的聯合體,它是調解共同生活、進行經濟協商所不可缺少的;同時,在危難時能互相幫助,它還參與家庭的事務。」

  10世紀以來在西歐普遍開展的拓殖運動的歷史時期,德意志的封建主們以馬爾克為組織形式有目的地組織拓荒移民,按照馬爾克的習慣法,分給參加拓荒的農民宅地、園地和份地。雖然份地的所有權是領主的,農民要為其服役納租,但這種賦役一般都很輕。因此,在德意志地區保留並產生了各種類型的具有自由身份的自耕農:享有世襲租借使用權、受國王或伯爵保護、對他們有賦役納租義務的王室的自由人或伯爵領地自由人;享有土地繼承權並必須履行采邑義務的自由農民;因參與拓荒活動而得到土地用益權的沙灘地自由農,等等。這些新遷移到拓荒地區的農民儘管還要為領主提供賦役,但各種類型的特許權給予當地的依附農民很多優惠,致使這些依附農民逐步獲得人身自由。因此恩格斯說,在法蘭西「農民的土地總是變成了地主的土地,在最好的情形下,也要叫農民繳納代役租、提供徭役,才歸還農民使用。可是農民卻從自由的土地占有者變成繳納貸役租,提供徭役的依附農民,甚至農奴」;但是,「在萊茵河東岸,卻還存在著相當多的自由農民」。這些自由農民大多居住在村鎮裡,以馬爾克的社會組織形式與國王保持著直接的聯繫,向國王交租賦役,由此被置於國王的保護之下,他們是國王的自由人。

  10世紀以後,德意志的人口逐年增長,人口的增長無疑增大了對耕地的需求,從10世紀開始幾乎沒有中斷過的拓荒運動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成為一種經常性的對荒野的征服運動。原有居民區周圍的荒地幾乎都得到改造,遠離村莊的林地、沼澤地乃至海岸地區的衝擊地也都被拓墾為良田。大規模的拓荒帶動了大規模的殖民,為了吸引移民鼓勵拓荒,德意志的國王以及大封建主們給予新建的居民區和殖民區的農民不同於舊莊園的法律身份,人身依附的農奴制(Leibeigenschaft)沒有在新拓荒地區實行。儘管新開墾的土地依然是封建主的,但農民則通過繳納租金換取了自由使用土地的權利,出現新的拓荒自由農民(Rodungsfreier)。這個時期較為廣泛流行的政治諺語「拓荒使人自由」(Rodung macht frei),無疑是農村中農民獲得新的法律身份的真實寫照。

  四、商業與手工業

  如果說德意志的東北邊疆政策推進了此後持續幾個世紀的東部殖民(Ostkolonisation),那麼自奧托大帝以來持續的義大利政策則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德意志的商業和手工業的發展。

  9世紀,由於阿拉伯人控制了地中海地區的制海權,諾曼人的不斷侵擾破壞了北海沿岸的貿易往來,西歐地區的交通往來逐漸轉移到內陸河道。內陸河流是一種天然的交通要道,與那個時代極不發達的陸路交通比較而言,水路運輸載貨量大、速度快,成本也比較低,更何況德意志境內的萊茵河、多瑙河、美因河等都是具有通航能力的河道。萊茵河是歐洲內陸最重要的水路之一,它貫通歐洲南北,連接地中海與北海,而且還有眾多能通航的支流。通過這些支流一是可以進入多瑙河水繫到達斯拉夫地區,二是可以與黑勒之路(Hellweg)相通,三是可以向東和向北進入波羅的海和北海的航線到達英倫三島,四是可以流經弗里西亞,沿北海岸到達波羅的海和斯堪地那維亞。這種四通八達的水系交通為德意志的遠程貿易提供了極為便利的優勢條件,在這些水系的要衝之地出現了一些重要的城市,如科隆、雷根斯堡、哈雷、漢堡、不萊梅、馬格德堡、奧格斯堡、維爾茨堡等等。這些城市或者是國王的行宮所在,或者是大主教的駐節地,在這些城市裡開辦的市場(Markt)或者市集(Messe),為王室和大貴族增加了不菲的經濟收入,位於美因河注入萊茵河河口處的美因茨甚至被稱之為德意志「王室的黃金泉源」(aureum regnicaput)。因而,德意志的國王們始終把王國境內的陸路、水路交通都置於王權的保護下,在萊茵河等多條水路上設立通行稅卡,委派代理人收取通行稅。

  奧托時期,德意志的貿易大多都集中在邊境城市,雷根斯堡是與匈牙利和波蘭進行貿易的重要城市,10世紀成為中歐與拜占庭進行貿易往來的分發站;哈雷和馬格德堡集中了對波羅的海的貿易;漢堡和不萊梅無疑是與英國和北歐地區進行貿易往來的中轉站。961年末、962年初,奧托大帝第一次進軍義大利之後,中歐通過阿爾卑斯山隘口的所有通路都在德意志皇帝的控制下,來自東方的貨物以及黃金源源不斷地被輸送到中歐,進入多瑙河、萊茵河水系,在王室控制的城市繼續分發到西歐和北歐,德意志的王室通過通行稅卡獲得了豐厚的收入。遠程貿易的收益與王室的領地一起構成了德意志王權堅實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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