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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德意志勞動陣線

2024-10-09 04:44:33 作者: 鄭寅達,陳暘

  德國是一個工會運動發展較早的國家,各種類型的工會組織經過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張揚,取得了不同程度的發展。納粹當局要組建民族共同體,首先要取締各種工會組織,尤其是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工會組織。但是,取而代之的是什麼性質的機構、是否需要保留納粹主義的工會,由於納粹運動內部各種派系的利益紛爭,希特勒本身對這些問題也無明晰的看法,因而德意志勞動陣線從組建到運作,都充滿著各方的博弈。

  1933年4月初,希特勒把接管自由工會的任務交給納粹黨組織領袖羅伯特·萊伊,後者很快組織了一個八人「保護德意志勞動行動委員會」

  (Aktionskomitee zum Schutz der deutschen Arbeit),為接管工會制定詳細計劃。同月21日,萊伊向納粹黨各大區領袖發出《1933年5月2日接管自由工會的行動命令》,稱「這次行動主要針對全德國工會聯盟和全德自由職員聯盟」,占領「『工人、職員、公務員銀行』的支行和取款處」,並要求「大區領袖牢牢掌握這次行動的領導權」,由衝鋒隊和黨衛隊而不是納粹企業支部付諸行動。

  如前所述,5月1日原不是德國的法定假日,1933年4月11日,政府在《國家法律報》上宣布5月1日為僱工的帶薪假日,並提出「尊重勞動,尊重工人」的口號,將這一天定為「民族勞動慶祝日」。[18]想出這一招的戈培爾在4月17日的日記中寫道:「我們將把5月1日安排成展示德國民族意志的盛會,5月2日將占領工會房屋……可能會有幾天的吵吵鬧鬧,但是接下來它們就屬於我們了。」[19]

  5月1日,全國各地舉行了盛大的慶祝活動,希特勒在柏林向成千上萬的工人發表演講,結束後所有人高唱國歌,會場四周燃放煙花。翌日,衝鋒隊和黨衛隊的成員出動,在全國各地占領自由工會的房屋、銀行和報刊編輯部,沒收其財產,工會領導人被逮捕或解送集中營。基督教工會和其他工會雖然免遭這場暴力襲擊,但也沒能維持多久。幾天後,希爾施-敦克爾施工會[20]自動「一體化」。6月15日,經濟和平協會步其後塵。6月24日,基督教工會加入德意志勞動陣線。

  5月2日當天,萊伊以行動委員會的名義發表一份號召書,表示「我們今天進入了納粹革命的第二個階段」,因為「我們擁有權力,但是我們還未擁有整個民族。我們還沒有百分之百地得到工人……我們會抓緊你,直到你……毫無保留地和我們站在一起」。[21] 5月6日,萊伊宣布接管工會的任務完成,解散行動委員會,「受希特勒委託」建立一個全新的組織——德意志勞動陣線(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22]。5月10日,頗具規模的「德意志勞動陣線第一次大會」在柏林召開,正式宣布組織成立,由萊伊任領袖。500名來自被接管的工人、職員協會和納粹企業支部的代表參加了會議。與會的還有整個內閣、政府各部門、外國駐德使團、「德國僱主協會聯合會」代表、各州政府首腦、納粹黨各大區領袖,以及國防軍、衝鋒隊和黨衛隊的代表,場面頗感隆重。

  開始時,萊伊對該組織的功能及定位並不很清楚,就如他事後所回憶的:「我完全是個外行,我相信那時候自己也很驚訝,為什麼把這個任務交給我。並不是說我們有個現成的綱領,只要拿過來照著它組建即可。我從元首那裡得到接管工會的任務,然後再看能把它變成什麼。」[23]然而在同年5月23日召開的該組織「核心成員擴大會議」上,他發表了講話,隨後又以《對行業結構和勞動陣線的基本想法》為題在《人民觀察家報》上發表文章,表達了對勞動陣線性質、任務以及行業結構的看法。他提出,除農民和公務員之外,[24] 「勞動陣線包括所有的勞動者……即所有企業主(包括貿易、手工業和商業領域)、職員和工人」。其最主要的任務是「培養共同體思想」,此外還應該獲得制定集體工資的權利,並在社會政策和經濟政策上發揮作用。它將利用所接管的資金提供「自救」服務,如建立養老基金、資助住房建設、向工商業提供貸款等。在企業勞資關係方面,萊伊認為應恢復企業主「一家之主」的地位,「企業代表會由工人、職員和企業主組成,但是只應有建議權,只能由企業主單獨作出決定」。企業主應由「行業法庭」實施監督。[25]然而當時他還是具有「行業協會」的思想,並認為工業、貿易、手工業和商業協會將構成勞動陣線的「四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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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大企業主反對「行業結構」的做法,不願意將企業主的組織併入勞動陣線。希特勒面臨黨內「第二次革命」的呼聲,也刻意與鼓吹「行業協會」思想的納粹企業支部劃清界線。萊伊隨之轉向,從1933年9月底開始逐漸疏遠納粹激進分子,爭取獲得企業主和國家部門的支持。9月20日,萊伊在德國經濟總會第一次會議上向蒂森、克虜伯、博世、西門子強調,勞動陣線不是「打算培養馬克思主義者或者甚至共產黨員」,而是旨在重新贏得工人的信任。[26] 10月底,萊伊在向西門子公司工人的講話中,提出有必要讓勞資關係上一個新台階。他表示,僱主和僱工的口號已經過時,現在這兩者都是「勞動戰士(Soldaten der Arbeit),其中一方命令,另一方服從」[27]。11月17日,萊伊發布一系列指示,表示勞動陣線放棄行業方案和工會方案,成員不再加入四大支柱,而是以個人身份加入勞動陣線。

  1933年11月27日發表的《致全體德國勞動者倡議書》,對勞動陣線的性質、任務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它宣稱:

  德意志勞動陣線是所有從業人員的綜合體,沒有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的差別。在這個組織內,工人和企業家要聯合起來,不再受到目的在於保護特殊的經濟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單方面利益的集團或協會的分隔。

  不論工人或企業主,在德意志勞動陣線內重要的應該是人的價值。信任應該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而不是在協會與協會之間。根據我們的元首阿道夫·希特勒的意願,德意志勞動陣線不是決定工人日常生活的物質問題的地方,……不久,就會針對勞動條件作出規定,確定企業的領袖和追隨者的地位,這個地位是由民族社會主義的世界觀決定的。

  勞動陣線的崇高目標在於,教育所有德意志勞動者認同民族社會主義國家,培養民族社會主義思想。它尤其要對某些人進行培訓,這些人負責維護企業、我們的社會法機構、勞動法庭和社會法律。

  它還致力於讓企業領袖及其追隨者的社會榮譽成為新社會、經濟秩序的關鍵動力。

  所以我們今天呼籲所有德意志腦力和體力工人,加入德意志勞動陣線,在這個組織中集合所有人的力量,為偉大事業的成功服務。[28]

  該文件確定了勞動陣線「去工會化」的性質,不得干涉勞動條件和工資談判等「物質問題」,只能進行意識形態的「教育」和「培訓」。但是勞動陣線由此也名正言順地成了包括僱主和僱工在內的「跨階級組織」。文件發表的同一天,萊伊發布命令,規定「還沒有參加德意志勞動陣線的民族同志必須立即加入,工人、職員、企業主團結在一起!」[29]

  1934年1月26日,萊伊借同月14日內閣通過《民族勞動秩序法》之機,正式發布《改組勞動陣線的指令》,在全國範圍構築起勞動陣線的組織架構。

  最高層為勞動陣線領袖,設有中央辦公室,下轄組織、財務、自救、社會、報刊和宣傳、培訓、職業培訓、青少年、婦女、法律諮詢、「歡樂產生力量」等管理部門。原有的「集體工資處」被撤銷,因為勞動陣線不再處理工資問題。在地區層面,按照垂直管理原則建立了一套管理機構,分別為32個大區管理處(Gauwaltung)、840個分區管理處(Kreiswaltung)和1500個地區管理處(Ortswaltung)。勞動陣線最底層的機構是企業共同體,如果企業超過100人,再分為支隊(Zellen)和小組(Block)。企業共同體(包括支隊和小組)由「企業督導員」(Betriebswalter)領導,他可以根據需要任命下屬,管理青少年、婦女、報刊、「歡樂產生力量」組織等方面的工作。勞動陣線的大部分督導員是企業內部的就業者。勞動陣線通過督導員掌握每個成員的社會情況。以企業小組督導員和街道小組督導員的工作任務為例,「企業小組的任務是,在小組內執行勞動陣線的命令,在會員費沒有從企業的工資辦公室扣除時負責收取。街道小組督導員負責管理不在企業工作的家庭手工業者和幫工。小組督導員監督成員,他們是提供信息的人員……他們必須詳細了解每個成員的社會情況。他們還負責小組參加企業、勞動陣線和黨的活動……總之他要負責企業內的所有瑣碎工作。小組督導員要負責能讓每個成員定期閱讀《勞動陣線報》」[30]。

  萊伊為德意志勞動陣線構築起這樣的組織架構,有其目的。第一,勞動陣線的地方組織,完全對應於納粹黨的垂直管理層次,密切了該組織與納粹黨的關係,尤其是不少地方的領袖都由納粹黨地方領袖兼任。第二,此前頒布的《民族勞動秩序法》強調企業層面的共同體關係,勞動陣線面臨著失權的威脅。在新的架構中,「企業共同體」成了勞動陣線的基層單位,在此之上,同行業的企業共同體依次組成「分部企業共同體」「分區企業共同體」「大區企業共同體」「全國企業共同體」,這樣,勞動陣線站在了「企業共同體」之上,成了一個超級組織。

  萊伊的努力遭到來自兩個方向的反對。一個是力圖堅持工人組織「工會性」的納粹企業支部運動,另一個是堅持「企業領袖—追隨者模式」的各方勢力。

  納粹企業支部運動興起於1927年底,活動重心在北方派所在的柏林地區。希特勒起先對此並不感興趣,後迫於各方壓力,在1929年紐倫堡黨代會上承認了這一運動,允許在全國各地的企業中組建納粹企業支部,並於1931年1月成立「全國企業支部處」(Reichs Betriebszellen Abteilung),隸屬于格雷戈爾·施特拉瑟領導的納粹黨組織部。該運動對爭取工人選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運行慣性卻時時與希特勒的方針路線相左。面臨著企業新模式的逐漸顯現,他們也發出了類似「第二次革命」的呼聲:納粹黨上台執政不僅僅是一場「民族革命」,而應該是「一場民族社會主義革命——只有這樣的革命德國工人才會參加」[31]。納粹企業支部領導人堅持要在自身組織的基礎上建立一個代表僱工利益的納粹工會,同時不願意在新國家中僅僅充當「政治突擊隊」,從事「世界觀培訓」工作,希望成為工人和職員的保護者。不少納粹企業支部不顧萊伊的反對,經常干涉企業事務,提出了一系列經濟要求,包括八小時工作制、保留工會、保留集體工資權、擴大社會保險、罷工權、保證勞動權和企業代表會權。[32] 1934年初各項措施出台後,他們更加不滿。1934年2月1日,納粹企業支部最高領導人、兼任勞動陣線官員的瓦爾特·舒曼(Walter Schuhmann,1898—1956)在《工人報》上公開聲稱:「正如我們毫無顧忌地反對破壞工廠紀律的僱工一樣,我們也會反對那些企業主,他們認為現在能夠讓德國工人回到幾十年前的狀態中去,那個時代已經徹底過去了。就如共產黨員進了集中營一樣,我們也不怕把總經理送進集中營,如果他違反工廠紀律的話。」[33]同時,他們也堅決反對勞動陣線的改組,認為納粹企業支部應該保留自己的獨立性,甚至可以建立納粹統一工會,負責領導德意志勞動陣線。[34]

  1934年6月底發生「長刀之夜」事件後,萊伊趁機實施反擊。8月底,他宣布撤銷數名納粹企業支部和勞動陣線官員的職務,施加的罪名是「共同體的敵人」「舊工會和舊僱主協會勢力」「勞動陣線建設的反對者和破壞者」。幾天後,撤職名單上又增加了瓦爾特·舒曼等數人。舒曼不服,向納粹黨內最高法庭起訴。法庭審判結果,宣布對舒曼的大部分指控不成立,如與衝鋒隊謀反有聯繫、勾結國內外敵人、企圖奪萊伊的權、散布謠言詆毀萊伊等。但還是確認舒曼對勞動陣線的領袖不正直與不坦誠,沒有履行服從義務,給予警告處分。[35]在1934年一年裡,納粹企業支部32名大區領導人中,有13名被更換,柏林辦事處被解散。1935年初,納粹企業支部的喉舌《工人報》和勞動陣線日報《德國人》遭禁。雖然納粹企業支部名義上還存在於1935年的納粹黨手冊上,但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其政治地位和組織獨立性。1936年納粹黨的組織手冊中寫道:「納粹企業支部的任務和管轄權過渡給了勞動陣線。」[36]

  反對德意志勞動陣線參與勞資關係調節的主要是企業主、經濟部和勞動部,前者的動因不難理解,後兩者希望保持經濟生活的穩定發展,讓勞動督察官而不是勞動陣線代表政府壟斷仲裁者角色。它們視勞動陣線為「企業外勢力」,以《民族勞動秩序法》為依據,堅決反對它干涉企業事務。萊伊一方面於1934年10月初在《人民觀察家報》上發出呼籲,堅決反對把「納粹黨政治領導、勞動陣線和『歡樂產生力量』領導人」看作企業外因素,攻擊反對者「抵制共同體」,認為「他們的企業肯定有問題」,號召大家檢舉揭發這些企業,[37]同時起草了《阿道夫·希特勒關於德意志勞動陣線的本質和目標的條例》(Verordnung Adolf Hitlers über Wesen und Ziel der Deutschen Arbeitsfront),簡稱《元首條例》(Führerverordnung),讓希特勒簽署。10月25日,經希特勒簽署的《元首條例》公開見報,令包括赫斯在內的反對者大吃一驚。

  《元首條例》主要條款如下。

  1.德意志勞動陣線是德意志腦力和體力勞動者的組織,其中包括以前工會、職工協會和企業主協會成員,他們作為平等的成員加入;

  2.德意志勞動陣線的目標是建立一個真正的德意志民族共同體和效率共同體,勞動陣線應該讓每一個人在國家經濟生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最大限度地發揮智力和體力的效率,保證為民族共同體帶來最大收益;

  3.德意志勞動陣線是納粹黨的分支組織……

  4.納粹黨領導德意志勞動陣線……

  5.德意志勞動陣線的地區劃分跟從於納粹黨的做法……

  6.勞動陣線的財務管理受納粹黨財務部門領袖的監督;

  7.勞動陣線必須通過讓企業領袖了解追隨者的合理要求,讓追隨者了解企業的情況和機會,來保證勞動和平。德意志勞動陣線的任務是,在所有參與者的合理利益中間尋找平衡點,以符合納粹基本原則……代表所有參與者只能是德意志勞動陣線的事,禁止組建其他組織,也不許其他組織干涉該領域。[38]

  對勞動陣線的發展而言,該文件有兩個要點,一是規定勞動陣線為納粹黨的分支組織,由納粹黨直接領導,這樣勞動陣線便可以納粹黨和希特勒的名義同經濟部、勞動部等政府部門相抗衡(第3點和第4點),二是賦予勞動陣線以勞資利益調解人的角色(第7點)。

  不料,該文件引起了更大的反對浪潮。經濟部長沙赫特甚至建議阻止在《國家法律報》上刊登《元首條例》。勞動督察官們害怕由此出現新的競爭對手。1934年10月26日,波莫爾(Pomor)勞動督察官馮·德·高爾茲伯爵(Rüdiger Graf von der Goltz,1894—1976)向總理辦公廳遞交了投訴信,稱:「《民族勞動秩序法》的主要思想和基礎,即所有事情直接在企業領袖、信託人委員會和追隨者之間調節,將被拋棄。在法律規定的企業共同體之外出現了勞動陣線規定的企業共同體,出現了其他的領袖,不是直接協商,而是通過中間人協商物質利益。」[39]經濟部和勞動部認為按照《民族勞動秩序法》的規定,企業事務在跨企業層面應該通過勞動督察官、在企業層面中通過企業家制定,根本沒有必要把勞動陣線再拉進來。連國防部也對勞動陣線的新權力感到擔憂,害怕由此造成的罷工會影響軍備經濟的運行。在種種壓力之下,1935年3月21日,萊伊被迫與經濟部長沙赫特、勞動部長澤爾德特一起簽署了《勞動陣線與工商業經濟協議》(Vereinbarung zwischen der Deutschen Arbeitsfront und der gewerblichen Wirtschaft),簡稱《萊比錫協議》。文件規定,在國家一級,由勞動陣線和工商業經濟組織各派一個小組,組成「國家勞動與經濟委員會」

  (Reichsarbeits - und wirtschaftsrat),召開會議時還須邀請勞動部長和經濟部長出席,主要任務是討論共同的社會和經濟政策,平衡勞動陣線和經濟部門的利益對立,建立各部門之間的信任合作。這種模式被稱為「社會自治」(soziale Selbstverwaltung)。在地方層面上,則成立跨企業的勞動委員會(Arbeitsausschuss),由勞動陣線任命6名企業主和6名企業職工組成。每個委員會覆蓋50公里範圍內的所有企業,討論社會政策方面的問題。最後把討論結果遞交給勞動督察官,由勞動督察官作出最後決定。[40]對這個協議,雙方有不同的理解。勞動陣線認為自己獲得了更大的權力,而對方則認為勞動陣線已被納入自己的掌控之中,不能單獨行事,只是勞動督察官延長的手臂而已。

  此後,隨著企業界「企業領袖—追隨者」加勞動督察官模式的逐漸完善,德意志勞動陣線插手勞資糾紛的空間越來越小,它更多地成了「民族共同體」的良好載體和推行社會福利政策的有效工具。萊伊為了彌補納粹企業支部被解散後勞動陣線在企業中缺少骨幹的缺陷,在企業內加緊組建「工廠突擊隊」(Werkschar),作為干預企業事務的工具。1935年,全國只有1400個工廠突擊隊,成員僅為4萬人,但是1937—1938年間數量迅速增加。到1938年10月,工廠突擊隊超過9143個,成員達30萬,覆蓋了幾乎所有較大型企業。然而其職責,基本上局限在福利政策的範疇內。每個企業的工廠突擊隊分成四個小隊,分別負責「歡樂產生力量」、職業培訓、民族健康、健康居住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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