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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社會統制與社會協調 第一節 納粹社會政策思想

2024-10-09 04:44:27 作者: 鄭寅達,陳暘

  納粹主義理論的核心是「民族共同體」思想。「民族共同體」概念與「民族社會主義」概念在內涵上有部分重合之處,德國學者約阿希姆·伯恩斯(Joachim Bons)甚至認為兩者互為同義詞。既然如此,通過各種手段對德國社會實施重組,最大限度地緩解各個對立階級及集團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就是納粹當局對內政策的重要任務之一。希特勒曾經提出:「如果我們是民族的社會主義者,那麼我們理解的社會主義不是企圖通過權利平等搞平均……我們理解的社會主義是,我們不僅僅只是保障每個民族同志(Volksgenosse)的公平,而且還要求整個民族對外的最高權利。所以我們是民族的社會主義者。如果整個德意志民族在世界上無法生存,那麼單個民族同志的幸福就不可能實現。」[1]也就是說,納粹分子強調,德意志民族要團結起來,為整個民族的生存能力而鬥爭。這是由納粹主義的世界觀決定的,「納粹主義觀念與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觀念的根本區別在於,他們認為世界政治的歷史進程不是社會和經濟的衝突,而是各民族與各種族的力量鬥爭」,[2]特別是與猶太人的鬥爭。因此,希特勒認為「真正的社會主義者」是「把民族的幸福作為最高理想」。所有的「民族同志」,無論是體力還是腦力勞動者,無論是工人還是企業主,都要為民族的興旺貢獻力量,要把自己的私利置於民族利益之下。與此相對應,納粹當局強調,社會政策的重點不是保護弱者,而是著眼於鞏固民族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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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在德國納粹運動的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著「北方派」(左派)和「慕尼黑派」(右派或主流派)之間的鬥爭。但是到希特勒上台執政時,北方派作為一支力量,已經戰敗落荒。以希特勒為首的主流派,重視與權勢集團的合作。他們的「民族共同體」主張,更多地建築在承認大資本家大地主系經濟領域中「勝者」的基礎上。所有的建設工作,包括強化德國的民族共同體,前提是要保證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因此他們強調所有德意志人要「超越等級和階級」,最終克服「階級癲狂和階級鬥爭」,「相互理解、融洽相處」,「共同意識到肩負著維護民族精神的義務」,「先公後私」(Gemeinnutz Vor Eigennutz),「統一意志」,「為共同的利益服務」[3],以此為基礎,組成一個「德意志共同體」,去完成爭奪民族「生存空間」、實現雅利安人「主宰世界」的使命。

  納粹當局強調,有利於構建民族共同體的企業,其廠主的領導權是「在保障工人社會福利的法律框架內」獲得的,[4]即企業主獲得領導權的前提是要承擔企業社會福利義務。在納粹分子看來,理想的企業主是目標明確、會算計、有行動能力的經濟領袖,並且能夠滿足工人的社會福利要求,能鼓動追隨者,帶有明顯的家長特徵。只有這樣的社會經濟領袖才能為提高民族生產打下企業基礎。阿爾弗雷德·克虜伯(Alfred Krupp,1812—1887)就是他們心目中的模範企業家。克虜伯公司是個父權式的企業,阿爾弗雷德·克虜伯的名言是「在我家和我的地盤上,我是主人,而且一直是主人」[5]。他拒絕讓工人參與分紅,但通過各種福利措施建立起員工與企業的緊密關係,如退休的「老克虜伯人」定期聚會、對年輕職工進行培訓、經常召開部門慶祝會和郊遊、辦企業報紙、成立企業體育協會、興建企業醫院、建造住房等。1907年,公司已經建造了4560套住房,1925年「每10個埃森人中就有1個住在克虜伯的住房內」。然而,職工一旦參加罷工,就無權享用企業的福利。克虜伯公司的很多職工由於害怕失去企業福利待遇,不敢參加馬克思主義者組織的遊行示威。「克虜伯式的企業共同體」常常受到納粹報紙的吹捧:「他在自己企業里建立了一個抵抗紅色欺騙的堡壘……如果所有的德國工業家都能這樣,那麼社會民主的種子就不會生根發芽!」[6]除克虜伯之外,其他在企業中實行福利政策的企業家如曼內斯曼(Mannesmann)、西門子(Siemens)、蒂森(Thyssen)、蔡斯光學企業的恩斯特·卡爾·阿貝(Ernst Karl Abbe,1840—1905)等,也受到納粹黨的讚頌。

  與此同時,納粹黨也強調要對企業實施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希特勒批評大多數企業主缺乏整體眼光,只盯住一己私利,認為正是他們目光短淺的行為把工人推向了馬克思主義。為了制約企業主採取損害民族共同體的行動,1931年3月《納粹黨的經濟政策基本觀點與目標》草案規定,未來的納粹國家要在承認私有制的基礎上,保留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權」,包括警告、處罰、國家監督、國家管理、沒收財產等,「國家經濟領導不能僅限於監督和事後干預,而是要提前讓國民經濟導入符合完成民族任務的軌道」。[7]針對北方派鼓吹對大企業實施國有化的呼聲,1931年希特勒在與《萊比錫最新消息報》的編輯談話時表示:「我黨在經濟綱領中的基本思想只有一個,即權威概念(Autorit?tsgedanke)……我希望,每個人都應該保留他獲得的財產,原則是『共同利益高於個人利益』。國家要保留控制權,每個財產所有者應該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的委託人。他有義務不濫用財產來損害民族同志的利益……第三帝國將一直保留對財產所有者的控制權。」[8]在工會問題上,北方派明確要求組建納粹工會,而希特勒的看法一直含糊不清。在他早年口授的《我的奮鬥》一書中,這一態度就已初見端倪。在該書第一卷中,希特勒肯定「單個工人從來都無法對付強大的企業主」,因此工人有權組織起來與僱主進行集體談判,「如果僱主的社會福利意識不強,或者甚至缺少法律意識,那麼他的職工作為我們民族的組成部分,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反對個別人的貪婪和不理智,保護大家的利益」。但是他並不贊同德國現存的工會,指責社會民主黨讓工會偏離了原有職能,即「維護工人普遍的社會權利,為工人爭取更好的生活條件」,而是把工會變成了「政治鬥爭的工具」,[9]目的是破壞民族經濟並最後破壞整個國家。所以,希特勒明確反對社會主義工會,但是沒有談到是否需要建立納粹工會。在該書的第二卷中,他用了一章的篇幅(第十二章)來闡述自己對於工會問題的看法。他在前半章中再次強調工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認為納粹工會毋庸置疑是有用的,它可以對企業主和職工進行納粹主義教育,讓企業主和職工鞏固「民族共同體」思想。另外,納粹工會作為「職業代表機構」,是「未來經濟議會和行業工會的磚瓦」,因此「納粹運動必須承認自己建立工會的必要性」。但是在後半章中,他又表示反對建立納粹工會,原因主要有三個:資金困難,缺乏合適的領導人選,害怕偏離納粹運動的政治軌道。在這些原因中,希特勒最擔心的是第三點。他認為,「過早將偉大的政治世界觀的鬥爭與經濟事務聯繫起來是危險的」,因為這會讓納粹運動偏離「政治鬥爭」的主旨,削弱運動的力量。納粹黨的經濟目標只有等大規模接管國家後才能實現。最後,希特勒建議工會成員,或者從現有的工會中退出,或者繼續保留成員身份,目的是「發揮破壞作用」。[10]希特勒對納粹工會的模糊想法,以及納粹運動內部爭權奪利的鬥爭,導致日後「德意志勞動陣線」在功能職責定位上的搖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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