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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絕育與淘汰

2024-10-09 04:44:21 作者: 鄭寅達,陳暘

  納粹政權在鼓勵生育更多的德意志健康孩童的同時,對殘疾人和病患者這些弱勢群體,卻採取了殘酷的殺戮和限制政策。希特勒曾經表示:「為了生存的自然鬥爭,本來能使最強壯和最健康的人得以存活,如今取而代之卻是要不計代價地挽救那些最柔弱和最病態的人。這在未來的一代人中播下了種子,使得他們在成長的過程中越來越悽慘,繼續受到自然的嘲笑。」[87]既然如此,納粹黨自然不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在它的統治區域。

  1933年7月14日,希特勒政府頒布《預防遺傳病患者新生兒法》(Gesetz zur Verhue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通稱《絕育法》。[88] 該法規定,「任何患有遺傳性疾病的人,如果通過醫學診斷認定為其子女也將受到遺傳性的身體和精神損害,都將實施絕育」。它規定九類疾病可以考慮是否實施絕育手術。其中五類是關於精神和認知上的紊亂,即先天性弱智、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性精神病、遺傳性癲癇症、亨廷頓氏舞蹈病。三類是身體缺陷,即遺傳性失明、遺傳性耳聾、嚴重遺傳性身體畸形。最後一類則是「任何情況下的嚴重酗酒」。同年11月,當局規定要對性侵犯罪犯(即強姦犯)實施預防性閹割。1936年6月又允許對同性戀者施行閹割,但如果當事人是懷孕的婦女,則必須徵得其同意。按《絕育法》規定,殘疾人自己可以申請絕育,公共衛生部門的醫生也可以提出申請。對於在醫院的病人和在監獄的犯人來說,醫院、護理院和監獄的負責人可以提出申請。

  為了實施該法令,當局專門建立了遺傳健康法庭(Erbgesundheitsgericht)。此類法庭隸屬於具有司法裁判權的最低一級法院,一般由3人組成:1名具有司法裁判權的法官任庭長; 1名公共衛生部門的醫生; 1名具有遺傳法律知識的醫生。遺傳衛生方面的上訴法庭也隨之建立,它們隸屬於地區巡迴法庭,也由2名醫生和1名法官組成。平時,除殘疾人自己提出申請外,如果醫生、救濟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教師等發現具有遺傳病症狀的人,按規定必須向當地衛生部門舉報。[89]在這一環節上,按照當局的說法,家庭醫生將成為「德意志遺傳主幹的保護者」[90]。衛生部門做出確認鑑定後,即向遺傳健康法庭遞交絕育申請。法庭通過問訊、取證和調查來裁決醫生遞交的建議。許多優秀的人類學家和醫生也參與了這一過程,「或者是端坐在遺傳健康法庭上,或者是向法庭遞交專家意見」[91]。一旦法庭判決進行絕育,不管當事人是否同意,都將實施手術。如果有必要,警察部門還有權使用強制性手段使當事人就範。

  普魯士州早在1932年就曾提出過「絕育立法」的設想,該建議中包含了此後納粹法令中的所有基本要素。但是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前者強調自願原則,而後者則強調強制原則。雖然納粹政權的法令規定,絕育者可以主動提出申請,似乎也保留了一些自願性,然而實際上此類申請所占的比重很小。1934—1935年共有388400份申報材料,其中,護理機構負責人申報的占35%,公共衛生機構的醫生申報的占21%,其他醫生申報的占20%,僅有20%是通過其他渠道申報的。[92]從最後的判決結果來看,同意施行絕育手術的比重相當高,1934年為92.8%,1935年為88.9%,1936年為84.8%。絕育的原因,以低能為多,詳見表6-4。

  表6-4 1934年以疾病分類的絕育手術[93]

  當時,醫學界、種族衛生主義者(Rassenhypene)和納粹黨人對絕育的熱情遠遠超過《絕育法》的執行能力。1934—1935年間的388400件檢舉案件中,只有259051件在該法實施後的三年內被法庭受理。再往後,法庭變得不堪重負,積壓待辦的檢舉案件共達34713件,以至於不少案件無力審理。同時,已經得到判決的案件也來不及執行,如1934年,判決絕育的案件中只有約一半施行了手術。後來即便執行能力有所提高,但仍然無法滿足需要。

  可是,當局並沒有因此而縮減絕育規模,反而進一步修補法律漏洞,杜絕產生漏網之魚。1935年6月,政府修訂《絕育法》,規定如果孕婦被遺傳健康法庭定為具有遺傳性疾病,懷孕六個月內都可以實施墮胎手術。[94]雖然法律規定要徵求孕婦的意見,然而實際上許多婦女是被強制墮胎的。到1937年,共有約20萬人被實施了絕育手術,其中102218名為男性,95165名為女性。到1939年9月,這一數字增加到32萬,約占全國人口的0.5%,其中被診斷為低能的占了2/3。[95]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在不到12年的時間裡,實施絕育手術的人數約為40萬。[96]被絕育者不少來自社會底層,其中不少是精神病院和收容所的病人,如1934—1936年間,這類病人占到30%—40%。此外,還包括諸如黑人等少數種族。

  1935年10月18日,政府又頒布了《保護德意志民族遺傳衛生法》(Gesetz zum Schutze der Erbgesundheit des deutschen Volkes)。[97]該法通稱《婚姻法》,是緊隨《紐倫堡法》之後頒布的,對公民的結婚條件作了限定。男女雙方如有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具有《絕育法》中所規定的某種遺傳性疾病,或處於法律監護之下,均不得結婚。另外,如果一方患有某種傳染性疾病,特別是肺結核和性病,也不得結婚。同時法律還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以前,都必須從公共衛生部門領取證明,以表明沒有患上法律所羅列的遺傳疾病。當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衛生體系不足以承擔如此大批量的工作任務,所以地方官員往往僅在懷疑申請者有遺傳問題時,才要求他們出示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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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已經出生的殘疾嬰幼兒,政府則強制推行「安樂死」計劃,通過藥物終止其生命。

  早在1929年8月5日,希特勒在紐倫堡黨代會上講述如何處理社會弱者問題時就強調,由醫學界及其他領域提出的人口優生學的經濟論點,遠遠比不上「種族純淨」以及「未來如何保持種族實力,尤其是我們國家的整體種族實力」的問題重要。他聲稱:「如果德國一年要出生100萬個小孩,只要我們去掉他們當中70萬到80萬個弱者,其結果則是國家實力的增強。」[98]據希特勒的醫生卡爾·勃蘭特(Karl Brandt,1904—1948)回憶說,希特勒是從1933年開始傾向於實施強制性安樂死的。在1935年紐倫堡黨代會上,希特勒告訴全國醫學領袖格哈爾德·華格納說,在另一次世界大戰來臨的時候,他將重新考慮安樂死的問題,並以激進的方式解決精神病問題。希特勒希望「在戰爭的掩護下,這一類問題的解決會容易得多」[99]。

  1938年,萊比錫的克瑙爾(Knauer)家出生了一個嚴重的殘疾嬰兒,身體上缺一條腿,一隻手臂不完整,雙目失明,明顯發生過痙攣,看起來還像個「白痴」。嬰兒的父親求助於萊比錫大學兒童醫院院長,要求醫院殺死該嬰兒,但遭到院長拒絕,因為這麼做是違法的。於是克瑙爾給希特勒寫信,請求希特勒准許該嬰兒死亡。希特勒命令其私人醫生勃蘭特前往核實,勃蘭特在與會診醫生們討論後,確認了診斷結果,並授權施行安樂死。隨後,希特勒私人授權勃蘭特和時任納粹黨元首辦公廳主任的菲利普·布勒開始實施一項消滅具有身體和精神疾患嬰幼兒的計劃。

  這項「兒童安樂死」(Kinder Euthanasie)計劃一開始極具隱蔽性。它由納粹黨元首辦公廳負責,該辦公廳在納粹德國的政治體制中屬於處理元首私人事務的部門,不太引人注意,有利於保密。上述「克瑙爾」事件發生約三周後,名為「嚴重遺傳疾病科學登記全國委員會」(Reichsausschu? zur wissenschaftlichen Erfassung von erb und anlagebedingten schweren Leiden)的組織成立。隨後該組織向各地衛生部門、醫院和兒童診所等單位和家庭發放了登記表,要求他們填寫三歲以下患有先天性畸形或者精神缺陷兒童的情況,寄回內政部相關辦公室。[100]這些病徵包括:先天愚型兒童,尤其是失明或失聰的孩子;小頭畸形;身體畸形,特別是四肢缺失、嚴重的顱骨閉合缺陷和脊柱畸形等;嚴重的和進行性的腦積水;癱瘓,包括痙攣性雙側癱瘓。事實上,這些兒童的信息都被送往位於柏林的「全國委員會」,在那裡,先由兩名行政官員進行粗選,決定將哪些病例交由醫學專家審核。三位醫學專家分別對這些信息作評估和表態,以裁決是否要殺死他們。[101]被同意實施「安樂死」的兒童姓名會打上「+」符號,被否決者則打上「-」符號,暫時不能確定者為「B」符號,這些孩子將被送往某個「專家護理兒童病房」(Kinderfachabteilungen),由那裡的醫生作進一步監測。由於資料缺乏,難以對審核結果作出精確統計。據估計,在被登記者中,有95%的孩子被殺害,只有5%作進一步監測。[102]作出最終決定時沒有再次對患者作直接檢查,也毋需徵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的意見。

  「兒童安樂死」的具體過程一般會持續幾周,以向人們傳遞一種正在實施治療的印象。嬰兒被處死後,父母會收到一種特定形式的信件,稱其孩子因肺炎或其他疾病而死亡,屍體將很快火化,以避免時疫流行。實際的殺害過程一般是讓殘疾兒童餓死。有的還通過使用魯米諾(一種鎮靜劑)、嗎啡和東莨菪鹼(可用作鎮靜劑),逐漸增加劑量來完成。藥物會引起併發症,特別是肺炎,然後逐漸導致死亡。這樣醫生便可宣布患兒為「自然死亡」。處死過程中所需要的藥品由德國中央保安局的偵探犯罪技術研究所化學部負責供應。藥品先送到納粹黨元首辦公廳,然後由全國委員會送到各兒童病房。還有些兒童在處死前會被安排給醫療研究機構作實驗對象。據估計,被納粹德國處死的殘疾兒童總數不少於5000人。[103]

  當局還對成年殘疾人實施安樂死。戰後,美國在紐倫堡醫學案件審判起訴書中簡要描述了成人安樂死計劃:「這一計劃涉及在護理院、醫院和收容所,通過使用毒氣、注射和其他許多方法,對年老的、患精神病的、無法治癒疾病的人或者畸形兒童以及其他人進行有系統的、秘密的處決。」[104]根據當時正在運作的德國刑法第211款和212款規定,除戰場上的敵人和被法院定罪的犯人以外,不得蓄意殺死任何人,違者以殺人罪論處。在納粹當局內部的討論中,總理府辦公廳主任拉莫爾斯建議頒布一部法律,將安樂死合法化,但該提議遭到希特勒的斷然拒絕。以後,參與安樂死計劃的醫生們也試圖起草這樣一部法律,但同樣遭到希特勒反對。在部下的一再要求下,希特勒於1939年10月發布一個帶有授權性質的命令,但倒填發布日期為1939年9月1日,以便與戰爭爆發聯繫在一起。命令的全文為:「國家領導人布勒和醫學博士勃蘭特在此被授權,負責增加一些具體指派的醫生的權限;這樣,一些根據人道的判斷被確認為不可治癒的病人在確診後准許被實施仁慈死亡。」[105]

  成人安樂死計劃具體體現在「T4」行動計劃中。因該計劃的實施總部設在柏林動物園街四號(Tiergartenstr.4)的一所別墅內,由此得名。[106] T4組織設有七個辦公室:

  T4中央辦公室,系總部領導機構;

  T4醫學辦公室,負責對病人的評估和安樂死對象的篩選,以及委任和指導醫學評估專家,監督對病人資料的收集工作,並檢查T 4登記員的工作;

  T4行政辦公室,負責掩蓋行動真相,包括欺騙病人親屬和有關機構,使他們交出病人並支付相關費用,並負責中央辦公室和各屠殺中心之間的快件傳遞;

  T4中央財務辦公室,除管理財產和財務外,還主管車輛調配場和印刷設備,負責訂購毒藥;

  T4運輸辦公室,負責安排病人轉移事務,包括就相關事務同病人家屬和有關機構進行書信來往,收取運輸費用等;

  T4人事辦公室,負責招聘工作人員,以及工作人員的義務保密宣誓;

  T4監察員辦公室,負責元首辦公廳與地方黨組織及政府之間關於安樂死問題的溝通與協調,以及屠殺中心的選址和改建。

  T4組織及其附屬機構需要有「前線組織」作為對外聯繫的窗口和自身的偽裝。在成人安樂死計劃中,這樣的「前線組織」共有四個:國營醫院和護理所全國合作社,主要用於同政府有關機構、公共衛生官員、醫療機構及病人家屬就病人的登記、評估和選擇問題進行聯絡;住院治療慈善基金會,用於就T 4人員的僱傭、工資發放、額外福利及其他有關事項同政府和納粹黨機構交涉;病人運輸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用於運送病人,包括制定運輸計劃,經營運送病人的「灰色巴士」,收取運輸費,通知有關機構和病人家屬;國營醫院和護理所中央財務辦公室,用於就費用問題同病人家屬及相關機構交涉。

  成人安樂死的步驟與兒童安樂死大致相似。

  1939年9月21日,內政部頒布一項命令,啟動了成人安樂死的進程。它要求地方政府在同年10月15日以前提供一份名單,將各種醫療機構所掌握的情況上報。名單中應包括以下五類病人:(1)被收容達5年以上(含5年)的病人。(2)具有以下症狀且無法從事醫院裡的工作或只能做一些簡單機械工作的病人:精神分裂症;癲癇症;老年性疾病;進行性癱瘓或各類梅毒;腦炎;亨廷頓氏症及其他晚期神經症;任何種類的低能。(3)在刑法上被確定患有精神病者。(4)不具備德國公民身份的病人。(5)非德意志或相關血統的病人。[107]

  內政部收到名單後,T 4組織的相關機構就根據名單向相關醫療機構發放被稱為「1號調查問卷」的登記表格,要求由醫生為每一個病人填寫詳細資料,其中包括病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公民身份、種族、住院時間、直系親屬的姓名、他們是否經常來訪、監護人或其他承擔經濟責任者的姓名和地址、該病人是否被診斷患有精神病,等等。以後,調查問卷中又增加了關於病人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最早發病時間、以前是否住在其他醫院、是否為雙胞胎、是否有患精神病的直系親屬、以前從事何種工作、是否會馬上出院等內容。

  表格收回後,就進入專家評估階段。捲入該行動的醫學專家共有40餘名,其中9人具有教授職稱。這些專家在工作時分為兩個層次,3名為高級專家,其餘為初級專家。每個病人的資料由3名初級專家作初審,他們分別作出自己的判斷,打紅色「+」號代表死亡,藍色「-」號代表生存,打「?」號代表存疑。最後,這些表格傳給某一個高級專家。高級專家並不受初級專家意見的約束,他打出的符號即是最終裁決。由於專家少而需要裁決的表格多,工作流程的速度快得令人難以置信。在長時間的流水式操作中,一般處理一份表格的時間為5分鐘。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戰時食物供應日益緊張,篩選標準也越來越寬。例如,原來規定填寫表格的對象必須住院五年以上,然而有些病人還不足五年,但由於法院判決其不屬於雅利安種族,或者患有所列出的一種疾病,也被填進了上報名單。同時,對病人的判斷不僅取決於他們所患的疾病,而且還考慮其勞動能力。被污衊為「不值得生存的生命」的病人被看作是「累贅的生命」(ballastexistenzen),往往成為清除對象。其理由是,在戰爭期間,許多健康的人不得不獻出生命,而患有嚴重疾病且不能參加勞動者卻繼續活著,是不合理的。當希特勒把處決對象擴大到年老體衰者時,布勒和勃蘭特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即處決退伍老兵會打擊軍隊的士氣。儘管他們在制定細則時加上了例外規定,即獲得過獎章、在戰鬥中負過傷或在前線作戰時表現勇敢的老兵可以免遭處決,但是這一規定在具體實施時並沒有得到保證。

  成人安樂死行動的最後一個環節是由特殊機構實施謀殺。T 4醫學辦公室通過「前線組織」向相關部門發出轉移病人的通知,大型「灰色巴士」前往醫療機構接人。醫院院長們經常發現那些他們所需要的、具有良好勞動能力的病人位列名單之中。這時,他們就會出面交涉,將這些人從名單中去除。然而,由於轉移病人的總數不能改變,於是就用其他病人補上,這就完全違背了醫學評估的原則。當病人不願意走上「灰色巴士」時,當局往往使用脅迫手段。病人的親屬並不知曉事情的運作過程,只是會收到一封統一格式的信件,稱根據國防委員會的命令,病人已經轉移到另一家機構,這家機構將在適當的時候與他們聯繫。不久,冒充接收機構的屠殺中心會通知親屬,稱病人已經安全達到,但暫時不能接受探視。幾天後,病人親屬又會收到另一份通知,稱病人已經死去,且為了防止傳染,屍體已經火化,親屬可以去認領骨灰。

  當安樂死行動遭到民眾尤其是基督徒質疑時,納粹信徒不惜以否定《聖經》的辦法來為之辯護。符騰堡州的一名政府高級官員曾經表示:「第五戒『你不可殺人』,這不是上帝的戒令,而是猶太人自己編造出來的,他們是世界史上罪孽最為深重的謀殺者,一直想用編造出來的戒令阻止他們的敵人進行有效的抵抗,以便更輕易地除掉他們。」[108]

  1941年8月,成人安樂死行動暫告一段落。僅在近兩年的時間裡,就有約7萬人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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