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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保護中小企業與經濟集中化

2024-10-09 04:43:34 作者: 鄭寅達,陳暘

  經濟集中化是現代化發展進程的必然趨勢,在這一趨勢下,中小企業受到很大的競爭壓力。受壓者的支持和參與,是納粹運動得以發生發展的動力之一。希特勒就任總理後,中小企業主和工匠等社會階層也重申了自己的訴求,要求納粹黨履行《二十五點綱領》第16條[44]的內容,打擊大資本和大地產,維護小工商者的利益。尤其是納粹黨取得1933年3月國會選舉的勝利後,連不少地方黨組織也認為納粹革命已經取得勝利,可以放開手腳實施《二十五點綱領》。在經濟領域,「民族社會主義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Nationalsozialistischer Kampfbund für den gewerblichen Mittelstand)成了這種訴求的主要代表者。該同盟把主要的打擊目標指向商業領域的大資本——百貨公司,經常組織抵制大百貨公司和商業合作社的行動,通過各種途徑干擾它們的經營活動。這些行動很快影響到城市的經濟生活,政府和納粹黨當局感到需要出面加以干預。1933年5月中旬,當局接連採取兩個行動。5月12日,政府頒布《保護零售商法令》,規定1934年7月1日以前不得開設新的百貨公司,現有的百貨公司也不得擴大規模。翌日,即5月13日,國家經濟專員、納粹黨經濟處處長奧托·華格納和「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主席特奧多爾·馮·倫特(Theodor von Renteln,1897—1946)聯合發布指令,聲稱:「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是履行特殊經濟使命的組織,同盟的領導者對這些使命負有全責。以下任務不屬於這種使命:專員的任命;團體和工廠的調整;不當人選的免職與替換;對物價和企業活動的干預。這些任務已經授權給國家、地方當局、國家經濟專員,以及它們的代理人。因此,嚴禁戰鬥同盟的所有官員採取未被授權的有關上述範圍內的所有行動。違者將受到法律懲處。」[45]

  然而,該指令並未起到有效的作用,戰鬥同盟和小企業主們繼續採取行動,抵制大百貨公司。6月2日,戈林與胡根貝格一起,給特奧多爾·馮·倫特寫了一封措辭嚴厲的信,其中說:「對戰鬥同盟發起的干預行為的抱怨至今沒有平息,儘管干預中的『調整』行為已經停止。公眾和企業尤其對戰鬥同盟本身的干預行動感到不滿。譬如,在工商業社團的各次選舉中,由於更多地代表小企業利益的戰鬥同盟的干預,中等企業和大企業的代表已經被趕出社團的領導機構……因此我們要求,對公眾生活、企業和企業社團的干預行動必須立即停止。」

  與此同時,納粹黨地方組織和衝鋒隊也在衝擊百貨公司,要求實施納粹黨綱第16條。為了阻止這些行為,赫斯於1933年7月7日向全黨發出下述指令:「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對『百貨公司問題』的態度原則上沒有改變。該問題將在適當的時候根據民族社會主義的綱領予以解決。綜觀整個經濟局面,黨的領導機構認為目前採取打擊百貨公司和類似企業的行動,暫時是不合適的。民族社會主義政府認為當務之急是儘可能幫助更多的失業人員找到工作並獲得麵包,因此,民族社會主義運動決不能採取行動讓成千上萬的工人和雇員失去工作,目前他們正在百貨公司及其附屬商店就業。民社黨各下屬組織必須嚴格禁止採取打擊百貨公司及類似企業的行動,直到獲得新的通知。此外,民社黨員也不許進行反對百貨公司的宣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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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8月,政府採取更嚴厲的措施,宣布解散「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代之以一個新的組織——「民族社會主義手工業、商業和小工業組織」(Nationalsozialistische Handwerks -,Handels und Gewerbeorganisation,縮寫HS Hago)。後者於1935年再次遭到改組,成為德意志勞動陣線屬下的「全國德意志商業企業共同體」(Reichsstand d.Deutschen Handels)和「全國德意志手工業企業共同體」(Reichsstand d.

  Deutschen Handwerks)。[47]納粹當局的這些行動在全國範圍內阻止了對百貨公司的暴力行動,使它們避免了破產的災難。然而,各地小範圍的抵制行動還是經常出現。1933年聖誕節前夕,多特蒙德(Dortmund)地方黨組織就向全市黨員發出呼籲,在反猶的旗幟下號召抵制百貨公司:「我們要求全體黨員和他們的親屬注意:有種族意識的德意志人,應該只到德意志基督徒商店裡購買所有的節日用品,這些店主具有同我們一樣的意識形態。有種族意識的德意志人支持德意志零售商店和德意志工匠。他們蔑視那些傢伙,這些人竟敢從無視我們的血統價值和綱領神聖性的人那裡為其他德意志人購買節日禮物。遠離猶太人和猶太人的朋友!拿出民族社會主義者的樣子,遠離違背民族社會主義原則的商號、商店和百貨公司。用你自己的行動和對周圍人的影響證明你是民族社會主義的鬥士。然後你才能心滿意足地慶祝德意志人的聖誕節。」[48]

  地方黨組織和零售商店主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局的政策,在1934—1935年,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滿足小業主的要求。《保護零售商法令》的有效期被延長,一直持續到1945年。納粹黨和政府的相關機構在採購物品時,對百貨公司實施歧視政策,並對它們課以特殊稅收。結果,到1938年,零售商店的營業額恢復到1928年經濟繁榮時的93.7%,而百貨公司的營業額僅恢復到70.1%。消費合作社在零售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從4.1%下降到1.8%。72家消費合作社(占總數的一半)於1935年在政府相關法令的影響下被關閉。[49]政府還採取對猶太人的零售商店實施「雅利安化」的措施來排除德意志商店的競爭對手。僅柏林一地,就有3700家猶太人零售商店(約占總數的1/3)被「雅利安化」。

  當局還著手保護和控制工匠。自19世紀後期以來,工匠就面臨著來自大工業和勞工的雙重壓力,主要通過組建基爾特以求自保。1933年11月29日,政府在與工業界代表反覆磋商後,起草了《德意志工匠臨時組織法》。根據該法規定,只有加入相關基爾特的手工業企業才被允許開業,同時對其中的「師傅」實施技術、人品和政治考核,頒發資格證書,規定只有「師傅」才能開業成為工場主。當時,只有40%的工場主擁有「師傅」資格,因而此舉在一定程度了保護了工匠的利益。1934年德國實施「有機建設」(詳情見本章第五節)後,手工工場也被納入條塊控制網絡中。在第二個四年計劃期間,無僱工工匠的人數略有減少,從165萬降低到150萬。

  就商業領域來看,納粹統治時期,中小資本得到了恢復,而大資本的處境略差一些。詳情見表4-7、4-8。

  表4-7 1929—1939年德國零售商店營業額的變化(單位:億馬克)

  表4-8 1929—1939年德國大商店營業額指數的變化[50](1933年=100)

  從表4-7和4-8中可以看出,到1939年,德國商業的營業額已經超過1929年的水平,其中零售商店的恢復情況與整個商業同步,而百貨公司遠未達到這一水平,消費合作社的情況更糟。

  然而從經濟全局來看,大資本非但沒有受到納粹政權的實質性打擊,反而在經濟集中化過程中增強了實力。納粹當局從鞏固政權、維護秩序和加速擴軍備戰等角度出發,經常壓制中下層民眾的利益訴求,採取了許多有利於大資本的舉措,推動全國經濟進一步朝著集中化的方向發展。

  當時的德國,已經是工業化領先的國家之一。工業生產占整個國民生產的4/5,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2/3,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在工業、運輸業、商業、銀行和保險業中居於絕對統治地位。超過5人以上企業中的從業人員,1925年占全部從業人員的百分比為:加工工業73.4%,採掘工業97.5%,商業41.2%。其資金擁有狀況更明顯地反映出大企業的優勢地位。1933年全國174家擁有資金2000萬馬克的大股份公司,占全部股份公司總數的1.9%,但擁有的資本總數卻達到52.4%。

  納粹統治時期,這種大壟斷資本占統治地位的局面不僅沒有改變,而且進一步加劇。見表4-9。

  表4-9 1933—1937年德國新建和撤銷企業的數量[51](單位:家)

  1933—1939年,股份公司的數目從9148家減少到5353家,即減少43%,股份公司的平均每家名義資金從220萬馬克增加到380萬馬克。破產和被吞併的絕大部分是小公司。在此期間,名義資金超過2000萬馬克的大公司從174家增加到669家,其中資金1億馬克以上的特大公司達25家。另一組數字也證明了這一點。全國的「經濟獨立者」(不包括作為家庭勞動者的個體工匠和個體農民,指享有對生產資料占有權的大小資產者),在1933年至1939年期間,從占總人口19.8%的1127.4萬人,減少到占總人口16.2%的961.2萬人;同期作為無產者的工人(不包括職員和公務員),從占總人口52%的2973.9萬人,增加到占總人口53.6%的3374.2萬人;如果加上職員、公務員和家庭勞動者,實際上不占有生產資料者達80%以上。而占總人口約16%的資產階級的利潤,卻從1933年的66億馬克,增加到1938年的150億馬克,即增加近1.3倍。這同樣表明納粹時期經濟結構的生產資料私人占有,更加趨向集中在少數大資本家手中。

  納粹時期經濟結構的集中化趨勢,還涉及卡特爾和康采恩的發展,以及銀行資本與工業資本的聯合所形成的金融資本統治的加強。康采恩是當時德國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1932年底,即希特勒執政之前,德國有45%的股份公司納入康采恩,所控資金達到全部股份公司總資金的84%;其中981家(占公司總數10.1%)屬於能夠控制其他公司的積極合資股份公司,另外3350家屬於被控制的消極合資股份公司。僅僅過了3年,即1935年底,納入康采恩的公司數增加到占總公司數的48%,所控資金達到90%;其中能控制其他公司的積極合資股份公司減少到822家。1937年10月,納粹當局頒布法令,解散資本在10萬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創辦資本在50萬馬克以下的新公司。此舉致使大批小企業破產。僅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就有10.4萬名小企業主變成僱工。1939年3月,納粹當局進一步頒布法令,規定凡從事「不適應的」或「與其能力不相符的」經營者和營業額達不到某種最低限度的企業,必須改為從事其他工作。這種強化集中,使全國股份公司的數目,從1933年的9148家,減少到1939年的5353家,減少了43%。在康采恩勢力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伴隨著工業生產「合理化」和「標準化」的進程,當局還推行康采恩專業化,即通過強制交換股票和限定產品範圍,使原來跨越不同部門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專業部門,從而提高它們在該專業部門的壟斷能力。國家在分配軍事訂貨時,主要交由這些大的壟斷企業承包,並在分配原料、勞動力和信貸上給予種種優惠。

  活動領域相同的康采恩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控制市場的卡特爾協定,以達到控制該領域的目的。所以,康采恩與卡特爾常常是同時存在的。德國是個卡特爾很多的國家,1922年擁有1000多個卡特爾,經濟大危機期間的1930年增加到2100個。納粹黨執政後,1933年7月15日頒布強制卡特爾化的法令,規定大康采恩可以強制組織新的卡特爾,或者迫使未參加的中小企業加入既有的卡特爾,還可以禁止在該領域內創建新企業或擴建老企業。對於某些卡特爾力量薄弱或不存在卡特爾的領域,納粹當局就採取強制建立卡特爾的國家干預手段。總的來說,納粹時期德國的卡特爾化加強了。由於總體壟斷水平的提高及康采恩的發展,1937年卡特爾的數目減少到1700個。[52]

  集中化進程在金融領域更為迅速。希特勒執政後最初5年,德國的銀行、保險公司和交易所的數量,就從1932年的915家、平均每家資金420萬馬克,減少到1938年的513家、平均資金增至540萬馬克。從1937年底到1943年底,僅銀行業就從248家減至222家,它們的平均資產從0.6億馬克增至2.02億馬克。銀行對工業的控制加強。由於政府為籌措資金舉辦大規模公共工程和擴軍備戰,國債日益增多,金融資本不僅控制著工業,還控制著國家財政命脈。在戰前的6年多時間裡,納粹政府的國債總額,從1933年3月31日的116.3億馬克,增至1939年8月31日的373.4億馬克;戰爭期間更猛增到1942年6月底的1417億馬克。大銀行、保險公司和大康采恩成為國家的主要債權人,它們掌握著國家債券的90%—92%。隨著國債增加,國家還必須不斷增加稅收以償付高額利息。國民收入通過國債進行了有利於金融資本的再分配。國家通過國債籌措到的資金,又以軍事訂貨和承包大規模軍事性工程等方式,保證大企業獲得豐厚的利潤。

  納粹統治時期的經濟集中化進程給壟斷資本帶來了巨大的利益,據粗略統計,1928—1939年,德國各大公司未被分配的利潤從13億馬克增至50億馬克。隨著壟斷資本贏利的增加,它們給納粹黨的政治獻金也與日俱增,這樣又進一步密切了兩者的關係。

  表4-10 1933—1939年法本公司的利潤與政治獻金變化情況[53](單位:馬克)

  隨著資本集中化的進程加快,尤其是備戰經濟的發展,小企業主的處境越來越困難。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僅手工業者就有10.4萬人變成了領工資者。自1938年起,小業主無產者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1939年3月4日的一項法令規定,凡受僱從事某項「不適應的」或「與其能力不相符的」工作的手工業者,將被迫從事其他工作。3天後又一項法令規定,不論是手工業者,還是商人或企業主,凡營業額達不到某種最低限度的,都必須停業,凡因此而失去工作者,均應在同年4月1日前受僱於大工業企業。[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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