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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蓋世太保與德國中央保安局

2024-10-09 04:43:19 作者: 鄭寅達,陳暘

  魏瑪共和國時期,警察由各州政府控制,有關警察的組織、任務、職權範圍等,概由各州自行掌握,聯邦內政部只作一般性的監督,並沒有形成全國統一的警察力量。負責打擊「謀反事件」的政治警察,同樣置於各州警察局的管轄之下。然而,這一狀況既不符合納粹當局要在全國實施專制統治的要求,更是嚴重違背了納粹主義的一元化統治理念。全國統一的秘密警察的誕生,表面上是希姆萊大肆攬權的結果,實質上卻是納粹統治日益強化的必然歸宿。

  蓋世太保最早產生於普魯士和巴伐利亞兩個州。1933年納粹黨執政後,戈林以普魯士州內政部長的身份接管州警察局,開始著手組建特種政治警察,作為一支強有力的監控與鎮壓力量。他把政治警察、諜報警察和刑事警察中的政治特別部門合併,組成州的「秘密警察」(Geheime Staatspolizei,縮寫Gestapo,中文音譯「蓋世太保」),作為警察的獨立部門搬離州警察總部,在柏林的埃爾布萊希特大街8號獨立辦公,直接隸屬於州內政部。與此同時,希姆萊於1933年3月先後兼任慕尼黑市警察局代理局長和巴伐利亞州內政部政治司司長,他立即在州內政部里設立「巴伐利亞政治警察辦公室」,把州政治警察和其他警察機關的政治部門從普通警察機構中分離出來,成為一個獨立機構。

  

  在把全國的警察合併成一支統一力量的過程中,戈林、希姆萊和全國內政部長威廉·弗里克發生了激烈的爭權鬥爭。希姆萊作為黨衛隊全國領袖,一直希望全盤控制全國的監控與鎮壓機構,其中包括統一的警察力量。弗里克從鞏固單一制中央集權國家出發,要求把各州的警察主管權收歸中央政府的內政部掌管。但兩人的設想遭到戈林的反對。後者於1933年11月30日以普魯士州總理身份頒布法令,規定普魯士蓋世太保的控制權從州內政部進一步轉移到州總理(戈林)手中,從而保持了蓋世太保的獨立地位。於是,弗里克同希姆萊聯合,利用自己擔任全國內政部長的權力,從1933年10月到1934年2月間,先後任命希姆萊擔任除普魯士以外的各州政治警察首領,從而在事實上統一了各州的政治警察。1934年2月19日,弗里克向各州發布一項命令,由他統一掌握「德國各州警察的直接指揮權」。戈林則針鋒相對,重申自己已經接管了普魯士州警察的最高領導權。

  就在這段時間內,希特勒、戈林和希姆萊等人同以羅姆為首的衝鋒隊之間的矛盾日趨尖銳。在此情況下,戈林不得不同希姆萊及弗里克妥協,於1934年4月同他們達成協議,同意由中央內政部指揮全國的警察力量,由希姆萊擔任普魯士州蓋世太保督察員,海德里希任普魯士州秘密警察處處長。希姆萊和海德里希立即利用這一機會,在州秘密警察處內設立州政治警察司令中央辦公室,負責具體協調全國各州警察工作和秘密警察計劃。一時間,全國的政治警察(在普魯士州是蓋世太保)之間似乎已結成較為緊密的關係。

  不久,事情又出現反覆。希姆萊提升黨衛隊地位的舉措引起弗里克的擔憂,1935年底,弗里克向希特勒和拉莫爾斯提交了一份篇幅較長的備忘錄,對黨衛隊和蓋世太保脫離內政部控制以及它們的一系列不當行為提出抱怨。這一行動得到各州內政部的呼應。在此背景下,1936年2月10日普魯士內政部頒布《蓋世太保法》,其中承認柏林的蓋世太保總部是全州蓋世太保的最高領導機構,各省的蓋世太保指揮部是它的下屬機構,但規定地方蓋世太保指揮部必須同時接受同級內政機關的控制,蓋世太保首領在頒布命令前必須獲得州內政部長的同意。[102]

  1936年6月17日,希特勒對弗里克的備忘錄作出回應,其中作出如下規定:任命希姆萊擔任全國內政部管轄下的全國警察總監,授予他「黨衛隊全國領袖兼內政部全國警察總監」的頭銜,他有權管理全國的警察事務;在希姆萊管轄的範圍內,他即是全國和普魯士內政部的代表;希姆萊作為德國警察總監,有權出席討論警察事務的內閣會議。[103]此舉極大地提升了希姆萊的地位。

  希姆萊則立即採取行動。6月26日,他宣布改組全國的警察指揮系統,把全部警察分為穿便服的保安警察(Sicherheitspolizei,縮寫Sipo)和穿制服的治安警察(Ordnungspolizei,縮寫Orpo,又譯風紀警察、秩序警察)。[104]保安警察總處由海德里希任處長,負責管轄全國的政治警察(在普魯士州為蓋世太保)和刑事警察。治安警察總處由黨衛隊副總指揮庫特·達呂格(Kurt Daluege,1897—1946)任處長,負責管轄全部穿制服的警察,其中包括行政警察、巡警、水上警察、海岸警察、消防隊、防空隊及其技術輔助人員。同年10月,全國各州的政治警察全部改名為秘密警察,由黨衛隊旗隊長海因里希·繆勒(Heinrich Müller,1900—1945)統一領導,受保安警察總處下轄的秘密警察處管轄。至此,蓋世太保從內容到形式都實現了統一。全國共有57個蓋世太保地方局,其中21個為警察分局,36個為警察所。從1937年起,負責控制德國邊境交通、逮捕非法越境者的邊防警察也歸蓋世太保管轄。1944年夏,邊境海關警察成為蓋世太保的組成部分。

  蓋世太保的主要任務是在黨衛隊保安處的配合下,鎮壓一切反對納粹政權的人和活動。據納粹當局1937年發表的一篇文章稱:刑事警察的任務是對付那些因肉體或道德的墮落而站在國民的對立面者,蓋世太保要處置的則是那些受德國人民政敵的委託而破壞德國統一和毀滅國家政權者。[105]納粹刑事警察專員文德齊奧(Wendzio)在一份內部文件中指出了納粹政敵的具體對象:「我們所說的國家敵人指共產主義、馬克思主義、猶太主義、政治化的教會、共濟會、政治上的不滿分子(發牢騷者)、民族主義反對派、復舊、黑色陣線(布拉格的施特拉瑟)、經濟破壞分子、慣犯,以及墮胎者和同性戀者(從人口政治觀點而言破壞人民和防禦力量……有掩蓋間諜分子的危險)、重大謀反和叛國分子。」這些形形色色的人有一個「共同的目的」,他們的矛頭「直指德國人民的精神基礎和種族基礎」。[106]

  根據海德里希的說法,公開的敵人隨著敵對組織被摧毀遭到沉重打擊,但更大的危險來自披上偽裝的敵人,「這種敵人進行地下活動……其目標是破壞國家和黨的統一領導」。蓋世太保作為「一種懾服和恐怖的混合物」,不僅有責任制止正在實施的犯罪活動,同時要把犯罪動機和計劃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對手還沒有產生反對思想,更不用說策劃敵對行動之前就將其偵破。[107]

  蓋世太保使用的手段主要有:偵察(包括電話竊聽)、警告、劫持、謀殺(包括偽裝成不幸事故或自殺)、「監護」、把對象送進集中營,而利用「監護拘留令」把政敵關進集中營是蓋世太保手中最有力的王牌。據德國官方記載,僅1935—1936年的一年間,就有7000名「馬克思主義者」被關進集中營。在大部分國家裡,警察都擁有一定的執行權,但是德國蓋世太保所擁有的權力,遠遠超出了警察權力的範疇。納粹當局規定,蓋世太保的行動不必經司法部門批准和覆審,法院不得干涉,只要警察是在執行元首的意志,它的行動就是合法的。蓋世太保的權力來自「新的世界觀,不需要特別的法律根據」。1937年,全國司法部宣布放棄對蓋世太保虐待被審訊者和囚犯的行為進行起訴的權力。同年12月,內政部長弗里克下令,將運用「預防性拘留」的權力授予蓋世太保。[108]司法部門對蓋世太保已無任何約束,以至於會發生法院對早已被蓋世太保處決的人提起公訴的現象。納粹當局為了遮醜,不得不要求蓋世太保今後應將處決者的名單通知法院,僅開列被處決者姓名而無須說明處決理由。

  蓋世太保和黨衛隊保安處同為納粹德國的監控與鎮壓機構,它們之間的分工與矛盾關係比較複雜。1934年希特勒曾對蓋世太保的權限範圍作了原則規定,表示:「我禁止黨的各部、各總支和各聯合分隊對涉及蓋世太保的事務進行調查和審問。所有政治和警務性質的事,除了繼續按黨章辦理外,還必須像往常那樣立即通知秘密國家警察的有關部門……我特別強調,黨所了解的一切關於叛逆和叛國活動的事件必須及時通知秘密警察。黨的任務絕對不是在這方面主動地進行調查和研究。」[109]然而這一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兩者之間分工上的重合,尤其是1935年黨衛隊保安處被一分為二,作為「情報機構」的保安處同蓋世太保更是職責難分,雙方常常同時對同一個對象進行偵查緝捕,造成相互牽制和干擾。

  1936年6月,作為黨衛隊全國領袖的希姆萊兼任全國警察總監,同時,作為黨衛隊保安處處長的海德里希兼任警察部門保安總處處長,以此為契機,大量的黨衛隊員進入警察部門,同時不少警官加入黨衛隊,[110]推動了兩個機構走向互相配合、滲透和統一領導。同年秋,納粹黨各大區的保安處領袖都被任命為保安警察督導員。然而,兩者互相滲透的趨勢並未阻止兩者之間經常發生的爭奪。1937年7月1日,海德里希發布一項職能劃分指示,要求雙方「既不開展競爭也不考慮誰領導誰,而要相互配合,避免重複工作」。文件對雙方的活動範圍作了劃分。分配給蓋世太保的領域是:馬克思主義、叛國犯和流亡者。分配給黨衛隊保安處的領域是:科學、民族與民族學、藝術、教育、黨與國家、憲法與行政、國外、共濟會和社團。另外,在一些共同管轄的領域,如教會、教派、其他宗教和世界觀團體、和平主義、猶太教、右派運動、其他敵視國家的社團、經濟、新聞等領域內,黨衛隊保安處負責「所有帶普遍性和原則性的問題」,蓋世太保則抓「所有需要考慮由國家警察出面採取執行措施的具體案件」。[111]但黨衛隊保安處對此分工並不滿意,其本部辦公室提出一份備忘錄,建議蓋世太保的任務是打擊「敵視國家的現象」,保安處的任務是打擊「危害人民的現象」;「敵視國家是一種涉及法律的現象,凡一個人及其行為經查明違犯了保衛國家的基本法律時,即構成敵視國家的現象」;相反,「危害人民的現象的特點,在於往往根本無法看出它觸犯刑法,但它對人民從而也對國家有時卻具有遠比直接敵視國家的現象嚴重得多的危險」。[112]但是,該文件還是未能消除兩個機構之間的矛盾和衝突。

  1938年起,希姆萊和海德里希開始考慮將黨衛隊保安處和保安警察合併,建立一個凌駕於兩者之上的新機構。這樣做的直接動機,是為了更有效地協調兩個機構的行動,並讓黨衛隊保安處享受國家行政機關的待遇,以改變其經費拮据的局面。然而更深的用意,則是希望把兩者統一成「納粹國家的國家保衛團」,在國家政治結構中占據特殊地位。1939年9月27日,黨衛隊保安處和國家保安警察合併,組成「德國中央保安局」(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縮寫RSHA),受黨衛隊和政府內政部雙重領導。但是,掌握審批權的赫斯反對將黨的機構和國家機構合併成新的超級機構,因此該機構一直沒有公開對外亮牌。兩條系統的機構在其中仍保留著相對獨立的地位。

  德國中央保安處下轄六個處,分別為:第一處,行政與法律;第二處,世界觀研究;第三處,德國生活領域或國內保安;第四處,鎮壓反對者(即蓋世太保) ;第五處,打擊犯罪活動(即刑事警察) ;第六處,國外情報或國外保安。其中的第一、四、五處屬國家機關,第二、三、六處屬黨的機關。1940年,第一處分割成兩個新處,即人事處(新的第一處)和組織行政法律處(新的第二處),原第二處改為第七處。在地方一級,原德國本土內的黨衛隊保安處與國家保安警察地方機關在形式上仍然是分開的,但黨衛隊保安處的領袖都兼任國家保安警察督察員。而在占領區,兩者被合併成統一的特務部隊,置於中央保安局及希姆萊任命的在占領區行政機構任職的黨衛隊和警察首腦的控制之下。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後期,德國中央保安局的控制範圍進一步擴大。1942年,原來隸屬於陸軍的秘密戰地警察(負責陸軍內部在占領區的安全事務及防範平民襲擊軍事機關)編入保安警察,意味著占領區的相關事務被納入該局的管轄範圍。1944年2月,武裝部隊諜報局(軍事諜報局)併入該局。同年夏,治安警察總處也歸該局領導。

  在黨衛隊連同保安處、蓋世太保的大肆擴展中,希姆萊擔心會引起軍方的擔憂,遂借1937年1月向武裝部隊軍官們作講演的機會,作了一個題為《黨衛隊和警察的性質和任務》的報告,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流行於德國的所謂「背後中了暗劍」神話恐嚇軍方和全國民眾。他在報告中稱,在未來的戰爭中,陸軍的戰線在邊境,海軍在戰線在海上,空軍的戰線在德國領空,但還存在著第四條戰線——國內戰線。他表示:「要用各種辦法除盡雜草,保持國家機體的健康,保證德國的三個軍種不會在戰鬥正酣時背後中暗劍。我們必須知道,戰爭中的敵人不僅是軍事意義上的敵人,還包括意識形態上的敵人。這個敵人就是由猶太人和共濟會領導的國際布爾什維主義……它正在計劃將其他民族布爾什維克化。」[113]

  黨衛隊保安處與蓋世太保互相勾結,為維護納粹統治構築了嚴密的網絡。它們建立了周詳的檔案系統,為每一個可能的敵人設置案卷,記載他們從事過的政治和職業活動,以及家庭、朋友、住宅、社會關係、社交活動、個人弱點及愛好的詳情。在國境以外的德國政治流亡者也難以倖免。通過納粹情報組織對每一份報紙的摘譯,蓋世太保掌握著這些流亡者的活動細節。黨衛隊保安處和蓋世太保還通過納粹黨及其分支組織與附屬協會的基層組織,以及自身的志願情報員,對整個社會實行監控。各種小頭目會把自己管轄範圍內每個人的牢騷話、不滿的臉部表情,以及收聽「敵台」的動向,及時報告上司。如1938年1月,黨衛隊保安處曾收到報告,說在「歡樂產生力量」組織所舉辦的赴義大利旅遊活動中,有人「唱國歌時態度吊兒郎當,故作不感興趣的樣子」,還有人「違反外匯管制條例」。[114]

  大學生中的志願情報員會定期上交聽課筆記,使黨衛隊保安處和蓋世太保能掌握大部分大學教師的政治態度。連全國經濟部長、軍事經濟全權總代表沙赫特的電話,也遭到其女管家、蓋世太保志願情報人員的竊聽。

  在納粹德國曆次國會選舉中,保安處傾巢出動,為所有可能投反對票的人準備了用無色帶打字機編號的特殊選票,嚴厲懲罰投廢票和反對票的人。納粹德國各次重大的內政外交事件,黨衛隊保安處和蓋世太保都曾積極插手。他們摧毀了以奧托·施特拉瑟為首的「黑色陣線」設在布拉格附近的廣播電台。在1935年薩爾地區舉行歸屬問題的公民投票前,他們在該區搜捕敵手,散布謠言,製造恐怖氣氛,以爭取更多的贊同票。在1938年希特勒意欲奪取軍事指揮權前夕,他們製造了「勃洛姆貝格-弗立契事件」[115],為希特勒提供藉口。隨著德國一步一步向外擴張,它們既充當前鋒,製造事端,為軍隊的進攻行動提供理由,又在占領區致力於鞏固統治秩序。大戰後期,隨著國內不滿情緒增多,反納粹反戰組織逐漸出現,黨衛隊保安處和蓋世太保加緊偵查與鎮壓,破獲了不少地下抵抗組織,強化了恐怖氣氛和血腥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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