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極權主義政治體制 第一節 領袖原則與領袖國家
2024-10-09 04:43:06
作者: 鄭寅達,陳暘
納粹德國的政治體制是與民主體制相對立的極權制。然而國際學術界對於納粹德國時期處於統治機器頂端的勢力是一元還是多元,是有不同意見的。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一部分西方學者對希特勒在納粹德國的絕對統治地位提出質疑,認為當時統治德國的是各個不同的集團,而不是希特勒個人。持這類觀點的學者,有的提出了「二元國家」論,即認為納粹德國是由納粹黨和納粹國家共同實行統治的,有的則在「二元」之外加上「領袖」這一元,成為「黨—國家—領袖」三頭結構。[1]
其實,納粹體制既不是產生於廢墟之上,也不是運行於真空之中,其產生和運行都要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現代政黨制度和代議制度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經成熟,希特勒不可能按照中世紀的專制統治模式來建立納粹制度。而且,希特勒本身就是以納粹黨這一現代政黨為基礎,通過「合法」手段和競選活動,在具有群眾性的現代政治運動中上台執政的。他一方面要排除其他政黨,另一方面又要依恃納粹黨及其控制下的團體,統治全國並控制廣大民眾。此外,納粹政治體制並不是在徹底摧毀魏瑪共和國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而是在希特勒就任國家總理後,通過「一體化」逐步演變而來。《魏瑪憲法》並未正式廢除,原體制中的機構大多沒有取消。希特勒並不願意在納粹政治結構的問題上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相反,為了達到「分而治之」的目的,他甚至有意讓黨政之間,以及各種政權機構之間,出現縱橫關係和職權界限模糊不清的現象。
然而,納粹政治體制的內核和主要標誌,是希特勒個人對國家實行獨裁統治,將國家一切權力集中於最高領袖(元首),以「領袖原則」作為獨裁統治的理論依據。無論整個統治機器的運作,內外事務的決策,法律政令的存廢修訂,以至機構設置和人事任免,大小事項均需聽命於希特勒的個人意志。德國學者塞巴斯蒂安·哈夫訥(Sebastian Haffner,1907—1999)在《解讀希特勒》一書中,從另一個側面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認為,希特勒在從政期間,故意把一切都建立在其個人的不可替代性上。在他一手操作下,納粹德國沒有憲法,沒有王朝,沒有一個真正擔負國家重任的政黨(納粹黨只是希特勒個人奪權的工具),也沒有安排接班人。「他為了個人的極權與不可替代性,有意識地摧毀了國家的功能。」[2]
納粹德國的政權結構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就其內在實質來說,線條比較簡單。根據「領袖原則」,希特勒作為納粹黨和國家的領袖,高踞於整個統治機器的頂端;各個部門和各級地區的領袖們,成為該部門和地區的獨裁者,形成大大小小的獨裁王國,交叉構成網絡狀的統治「塔身」;喪失基本民主權利的廣大民眾,處於寶塔的底層。然而,從具體的表現形式來看,由於納粹政治體制在形成和運行過程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原魏瑪民主體制中的許多機構被保留下來,雖然其中若干機構的內涵被改變。同時,根據納粹理論和實際統治的需要,又增設了一大批新的機構。如此,新舊機構的運行機制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呈現一種錯綜複雜的狀態,以至於很難對納粹德國的政治管理體製作圖解式的描述。[3]
一元性國家的理論支柱是「領袖原則」(Führerprinzip)。Führer一詞的原意為「領袖」,但作為希特勒的專稱,一般中譯成「元首」。因此,Führerprinzip一詞,曾經被譯成「元首原則」或「元首制」。然而,由於該原則不僅應用於希特勒,也應用於各級領導機構,因而以譯成「領袖原則」為好。該原則首先於1921年7月由希特勒在納粹黨內確立,他逐漸被稱作黨的元首。1933年希特勒就任總理後,逐漸推行於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1934年8月1日,內閣通過《德國國家元首法》,希特勒於8月2日興登堡總統去世後擔任國家元首,「領袖原則」成為納粹體制的重要基石。[4]
「領袖原則」的思想淵源是尼采的「超人哲學」[5]。「超人哲學」無限誇大人類個體之間在智力、體力和能力方面的差異,認為在物競天擇、優勝劣汰的進化過程中,必然形成兩類人,一類是「超人」,一類是庸人。當個別人物具有超等潛能,完全掌握自我,擺脫了基督教的「畜類道德」或「奴隸道德」,能夠創造自身價值時,他就成了「超人」。這種人是歷史的創造者,有權奴役群眾,而大多數民眾只是奴隸和畜群,是「超人」實現權力意志的工具。[6]
希特勒把「超人哲學」運用到政治領域,提出由民族精英進行統治的「領袖原則」。他認為,如同種族與種族之間不可能平等一樣,某一種族內部的個體之間也是不平等的。他在《第二本書》中寫道:大多數人從來就不會有創造性成就,從來就不會對人類有所發現,唯獨個別人是人類進步的創造者。一旦一個民族引入了當今西方觀念中的民主,那就不僅會損害個體的重要性,而且會妨礙個性價值發揮其作用,阻止了創造者的活動和發展,消除了產生一個強有力的領導者的可能性,結果一個民族的強有力的力量源泉就被阻塞了。[7]希特勒明確表示,「人民國家」要以「大自然的等級思想」為基礎,[8]強調「人民統治的真義是指一個民族應被它的最有能力的個人、那些生來適於統治的人所統治和率領,而不是指應讓必然不諳這些任務的偶占多數的人去治理生活的一切領域」[9]。
在希特勒的言論中,「領袖原則」與「民族共同體」思想是緊密相連的。他強調,領袖是民族共同體的人格代表和中心。既然領袖與民族之間存在著種族血統上的一致性,存在著人格上結合的基礎,領袖是民族利益及意志的代表者,是保持民族團結的維繫者,他們就有權對全民族實行絕對統治。[10]而分別代表一部分國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般政黨,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在這一基礎上,納粹分子提出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領袖」(Ein Reich,Ein Volk,Ein Führer)的口號,於是「人民國家」就變成了「民族的領袖國家」(der nationale Führerstaat)。由此,也形成了納粹專制體制不同於其他專制體制的特色,即強調領袖的權威來自民眾(Volk)。1934年8月,希特勒公開宣稱:「一切國家權力必須來自民眾並且由民眾通過自由和秘密的選舉批准。」[11] 1936年,希特勒在重新武裝萊因區以後的國會選舉中又公開聲稱:在德國,「政府受到全體民眾的信任。我關心民眾。15年來,我和這個運動一起逐步上升。我不是被任何人強加給德國人民的。我來自民眾,生活在民眾之中,並回到民眾中去。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沒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權利說他是本國人民的代表」[12]。希特勒曾經把納粹德國同威廉二世的德意志第二帝國進行比較。他雖然稱讚君主制度能使國家領導權臻於穩固,但認為其弊端是使民眾迷信「政出於上」,對政治生活持冷漠態度。[13]他說:「在德意志帝國時代,領袖們沒有紮根於民眾之中,那是個階級國家。」在納粹黨的宣傳中,他們的領袖並非君主,而是大眾中有領導才能並且能夠獲得大眾支持的人。[14]
同時,希特勒在領袖與民族共同體有機結合的理論基礎上,利用古代日耳曼人實行軍事民主制的事實,推出了古為今用的「日耳曼民主」概念。在「日耳曼民主」中,納粹黨的元首根據結社法,由全體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之後永不改選;[15]國家元首通過舉行點綴性的公民複決使其決策得到民眾的「批准」;其他各級頭目均由上級任命並授以全權。希特勒認為,「日耳曼民主」是建立在選舉領袖和領袖權威基礎上的民主。[16]
「超人哲學」與「領袖紮根於民眾」兩者結合,形成了納粹「領袖原則」的實施準則,即絕對責任與絕對權威的無條件結合。希特勒說:「每個領袖對下必須有權威,對上必須負責任」,「決不能實行多數決定的制度,只能由負責的人作出決定」,「只有他才有權威,才有指揮權力」,「這一原則是絕對責任與絕對權威的無條件結合,它將會逐漸培養出一批在今天這種不負責任的議會制度時代根本不能想像的領袖人才」。[17]按照納粹主義的理論,所謂「對上必須負責任」的「上」,就是體現在元首個人身上的使命。希特勒在1938年2月20日的國會演說中曾經明確表示:「有責任擔當民眾領袖的人,是不對議會慣用的法律或個別的民主觀念負責的,他只對所負的使命負責。誰要是妨礙這種使命,誰就是民族的敵人。」[18]
「領袖原則」在具體實施中,包含三層含義:第一,納粹黨和國家的最高領導人「元首」享有無限的全權和權威,按照希特勒在《我的奮鬥》中所說,「事無巨細,元首具有絕對權威,並負完全責任」;第二,元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達的意圖,不僅可以取消或修改現行法律,而且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到整個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傳達到全黨全國的每一級機構以至每一個人;第三,納粹黨的分支組織和附屬協會各設一「全國領袖」
(Reichsführer),連同納粹黨的地區組織領袖(Leiter),都由元首任命並對其負責,在本領域或本地區行使絕對權力,各級政府部門的首腦也由上級機關的首腦任命並對其負責,在本組織系統內行使絕對權力,這種絕對權力包括對下屬負責,履行關懷義務。[19]這種關懷義務同絕對權威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猶如硬幣的兩面。
從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魏瑪共和國,過渡到希特勒個人獨裁的「領袖國家」,1933年3月23日國會通過的《授權法》是一個重要的開端,它使原先的議會立法過渡到了以「內閣立法」為表現形式的內閣獨裁。由於《授權法》被三次延長,因此在納粹政權存在期間一直有效。
希特勒在擺脫了議會對內閣的制約後,進一步採取各種措施,來實現絕對控制內閣的目的。
措施之一是加快內閣成員「納粹化」的進程。他增設了許多新的部,任命納粹黨徒擔任部長。1933年3月增設國民教育與宣傳部,由納粹宣傳領袖戈培爾任部長;同年4月增設航空部,由戈林任部長; 1934年5月增設科學、教育和國民教育部,由納粹黨徒貝恩哈德·魯斯特任部長;同年7月增設林業部,由戈林兼任部長; 1935年7月增設宗教部,由納粹黨徒漢斯·克爾(Hanns Kerrl,1887—1941)任部長。如此快速、大量地增設新的政府部門,還不能令希特勒滿意。作為補充措施,他先後把納粹黨徒戈林、羅姆、漢斯·克爾、漢斯·弗蘭克(Hans Frank,1900—1946)作為「不管部長」拉進內閣。每逢原有的部長退出內閣,他就以納粹黨徒取而代之。如瓦爾特·達雷取代胡根貝格擔任糧食與農業部長,威廉·奧內佐爾格(Wilhelm Ohnesorge,1872—1962)取代馮·埃爾茨-呂本納赫(Paul Freiherr von Eltz Rübenach,1875—1943)男爵擔任郵政部長,而後者的交通部長職位則由尤利烏斯·多爾普米勒(Julius Dorpmüller,1869—1945)接任。到1938年,只有財政部因專業性太強,仍由無黨派專家馮·克羅西克伯爵執掌,司法部因顧慮到「司法獨立」原則的殘餘,仍由右翼保守人士弗蘭茨·居特納(Franz Gürtner,1881—1941)任部長。1942年8月,連居特納也被納粹黨徒奧托·格奧爾格·蒂拉克(Otto Georg Thierack,1889—1946)接替。原先納粹黨人在內閣中居少數的局面被徹底改變,閣員作為納粹黨員,還受到黨內上下級關係的束縛。
措施之二是把「領袖原則」引入內閣。根據《魏瑪憲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德國內閣應該在總理主持下實行「集體原則」和「多數原則」。但希特勒鞏固地位後,就把這些原則棄之一旁。1933年7月20日修改了政府議事規則,規定立法工作毋需經過部長之間的口頭討論,只需將相關草案經由相關部長傳閱後即可定稿。[20] 1933年10月17日起,內閣部長的誓詞也從魏瑪時期的「忠於憲法和法律」,改為「忠於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元首」。1936年12月15日,德國總理府主任助理、部務主任溫斯泰因(Wienstein)在波恩行政管理學院的演講中,對德國「政府」的含義作了新的解釋:「今天的全國政府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內閣,在那裡所有的決議都必須以多數原則為基礎來制定;如今的政府是元首的顧問團,它向元首兼國家總理提建議並支持他作出的決定。」[21]
措施之三是在實際工作中不斷降低內閣的地位和作用。希特勒政府舉行內閣會議的頻率越來越低。1933年2—3月,平均每兩天舉行1次內閣會議,兩個月內共舉行31次會議。同年4—5月,減少到每4天1次,兩個月內共舉行16次會議。1933年6月到1934年3月,10個月內僅舉行過29次內閣會議。1934年4月到12月,9個月內舉行的內閣會議減至13次。從1935年起,內閣例會被取消,僅在有事之時臨時召集。這一年全年僅舉行過12次內閣會議,1936年減至4次,1937年為7次。1938年2月5日,舉行了納粹德國時期最後一次內閣會議,此後直至納粹政權覆亡,7年多時間沒有舉行過內閣會議。作為一種替代物,1937—1938年,設立了一個被稱為「小內閣」的國務秘書機構以處理專門性的事務。[22]不論是正規的內閣會議,還是「小內閣」會議,表決程序從希特勒就任總理時起就取消了。各種以內閣名義發布的法律法令,或者由希特勒與黨內顧問協商產生,或者是希特勒同有關的政府部長一起商議起草。
1938年2月4日,希特勒採取了意在獨攬大權的一次重大行動。他撤銷了內閣的軍事部(國防部從1935年5月起改稱軍事部,詳情見第九章第三節),親自接管勃洛姆貝格的軍事部長和武裝部隊總司令的職權;同時,以忠順於他的納粹黨徒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取代牛賴特任外交部長,任命馮克接替同他意見相左的沙赫特為經濟部長。第二天,納粹黨報刊登大字標題:「一切權力高度集中於元首手中!」[23]
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臨近和爆發,希特勒藉口戰爭需要,繼續策劃加強集權。1938年草擬了一部新的《國防法》,規定在發生戰爭時,將組建一個「三人樞密院」,集中相關權力,這三人分別是全國行政系統的全權代表弗里克、經濟方面的全權代表沙赫特(以後被馮克取代)和武裝部隊最高統帥部長官凱特爾。然而,該樞密院除了發布過一些不重要的命令外,始終沒有開過會,更遑論起重要作用。在進攻波蘭前兩天,希特勒又將「三人樞密院」撤銷,代之以「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會」。該機構是當時由戈林主持的德國國防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聲稱有權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特地為了「在當前國際緊張局勢下」確保「行政與經濟方面的統一指揮」而建立的,[24] 然而其命運也與內閣一樣,很快就失去作用。在納粹體制下,只有希特勒一個人擁有最高權力。
希特勒為了有效行使獨裁權力,設有三個辦公廳:總理辦公廳,由漢斯·海因里希·拉莫爾斯(Hans Heinrich Lammers,1879—1962)主管,以後,隨著希特勒在巴伐利亞上薩爾茨堡的時間越來越多,總理辦公廳在那裡也設立了一個特別辦公處;總統辦公廳,由奧托·邁斯納主管;元首辦公廳,由菲利普·布勒(Philipp Bouhler,1899—1945)主管,內設第一至第五中央辦公室,分別主管私人事務、政府和政黨事務、黨內赦免、社會經濟事務、內部事務及人事管理。那時,除了一些特許的納粹黨徒,就是內閣部長們也很少能直接見到希特勒。他們只能通過這些辦公廳,或由自己的國務秘書通過「小內閣」去同希特勒聯繫。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希特勒與各部門頭目之間的直接接觸日益減少,他往往通過各類副官同他們聯繫。在希特勒的周圍,除了其私人「小圈子」,「常駐客」中包括陸軍聯絡副官、海軍聯絡副官和戈林的聯絡副官。戈培爾和里賓特洛甫的出現頻率也較高。[25]部長們互相之間則不許交換意見,他們常常是從報紙或廣播中得知「德國政府」作出的決定或頒布的法令。整個納粹德國,只有元首一人掌握著所有的統治機構,看到整個藍圖,行使著絕對的權力。
希特勒在口授《我的奮鬥》一書時,曾經設計過議會的地位。他說,要取消議會是不大可能的,但是議會應恢復Rat一詞的古義,即成為元首的「顧問」。議會可以分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在此之上設立參議院來進行協調,「但參議院和國會均無決議權……人人雖然都可以擁有顧問權,但決策必須出於一人」[26]。在納粹體制中,國會並沒有取消,但已經完全失去原有的地位和作用。
在德國實施「一黨制」以後,1933年10月14日,希特勒宣布解散同年3月5日在多黨制條件下選出的國會,進行新的大選。此舉的目標,是排除其他政黨的議員,實現國會的徹底「納粹化」。同時,他又藉此機會宣布德國退出國際聯盟,預定在舉行國會大選的同時實施全民公決,讓民眾就德國退出世界裁軍會議和國際聯盟一事表態。這樣,他就巧妙地將內政的變動與對外的民族主義訴求結合起來,希冀兩者互相促進,減少阻力,加快進程。
1933年11月11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停戰15周年紀念日。翌日,在一黨制的背景下,按照納粹黨一手提出的候選人名單,舉行了新的國會選舉。希特勒一如既往,向國民發起宣傳攻勢。他在布雷斯勞(Breslau)的大型集會上大聲疾呼:「瞧著吧,這一天將作為『解放日』載入我們民族的史冊。它將這樣記載:『在某年的11月11日,德國人民正式失去了榮譽;在15年之後的11月12日,德國人民又重新獲得了榮譽。』」[27]他還說服興登堡總統對全國發表講話,表示支持政府。
由於是一黨制框架下的國會選舉,結果是沒有懸念的。661名候選人全部當選,他們都由納粹當局圈定,其中絕大多數是納粹黨員。當局所關注的,其實只是民眾的參選率和當選者的得票率。在納粹政權的初期和中期,民眾對當局有很高的期望值和滿意度,納粹運動的草根性又構成了事實上的「互相監視網」,正在快速崛起的黨衛隊(尤其是其保安處)和正在形成中的蓋世太保也加緊構築監控網絡,這些因素都有利於納粹當局。但當局為了提高保險係數,還是採用了不少手段。如為了提高民眾的參選率,在每次大選和公民投票中,當局都專門製作了大而醒目的徽章,參加過投票的選民可獲得一枚,按規定必須佩戴在上衣的翻領上。相關工作人員看到未佩戴徽章者,即會強制將其帶到投票站參加投票。為了提高贊成率,相關部門在民眾中製造恐怖氣氛,包括用脫脂牛奶在選票背面編上號碼,事後懲罰投反對票或棄權票者等。[28]
1936年3月和1938年4月,納粹當局如法炮製,又搞過兩場選舉鬧劇,結果大致相同。
已交出立法權又由納粹黨徒組成的國會,在納粹政治結構中只是點綴「民眾意志」的裝飾品和希特勒公布政策意圖的講台。從1933年3月到1939年9月歐戰爆發,德國國會一共舉行過12次會議,「橡皮圖章」式地通過了四項法令。其中一項是1934年1月30日的《國家重建法》,另外是1935年9月15日的三項反猶《紐倫堡法》。這些「立法」都是按照希特勒的意旨起草制定的,國會根本沒有進行辯論和表決。事實上,國會除在1934年8月6日集會舉行興登堡總統追悼會之外,其餘的集會都是聆聽希特勒發表聲明和演說。在這些聲明和演說中,1934年7月13日的演說是關於「羅姆暴動」的,其餘都是關於對外政策和行動的。民眾稱國會是「接收希特勒聲明的響板」(即擴音傳聲筒)和「昂貴的合唱團」,其主要任務就是高唱國歌《德意志高於一切》和納粹黨黨歌,不需要進行討論和表決。1942年4月26日,國會舉行最後一次集會,同意希特勒關於「元首不受現有法律規定約束」的聲明,確認希特勒為德國的最高法官。
為了彌合「人民國家」「日耳曼民主」的標籤與代議機構實際上被廢除這兩者之間的矛盾,希特勒採取以公民投票批准政府決策的形式來體現「國家權力來自民眾」和「領袖紮根於民眾之中」的精神,以便吸引群眾支持納粹政權。這樣的公民投票共舉行過三次。第一次發生在1933年11月12日,與國會選舉同時進行,內容是批准政府作出退出世界裁軍會議和國際聯盟的決定。由於這次投票包含了國會選舉和公民投票兩項內容,希特勒的演說內容也相應地有所擴展。他聲稱只要所有的德國人「像一個人一樣」團結起來,德國就可以獲得同其他國家一樣的平等權利。他甚至呼籲:「接受我當你們的元首吧!我不屬於任何階級或團體,我只屬於你們!」根據納粹當局官方公布的數據,96%的公民參加了這次投票,其中95%投了贊成票。在公民投票順利取勝的激勵下,內閣很快通過希特勒提出的《黨和國家統一法》,確立了納粹黨的領導地位。第二次公民投票舉行於1934年8月19日,內容是批准將總統和總理的職位合二為一。納粹當局鼓動興登堡總統的兒子向全國發表廣播講話,敦促全體德國人「投票贊成把我父親的職位移交給元首」[29]。據官方宣稱,95%的公民參加了這次投票,其中90%投贊成票。第三次公民投票舉行於1938年4月10日,即德奧合併之後與國會選舉同時進行,內容為批准德奧合併。官方公布擁護合併的選民占99.7%。
公民投票原是西方國家在政局發生變化或決定國家重大問題時,由全體公民通過直接投票來表達意願的一種方式,也是統治集團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徑。然而納粹德國舉行的公民投票,卻不能完全反映民意。首先,從法理上看,納粹德國的三次公民投票都屬於「公民複決」類型,對當局的決策幾無影響;同時,它們又屬於「有條件的或非強制性的」,即某項決定是否需要提交公民複決,全由希特勒個人決定,而希特勒則選擇民眾愛國熱情高漲之時,同其某項外交行動聯繫起來舉行投票,以造成全民擁護的假象。其次,從操作層面上看,納粹分子在公民投票過程中使用了很多不體面甚至卑劣的手段。德國社會民主黨流亡執委會(SOPADE)對舉行於1934年8月18日的公民投票曾有過一個較為系統的揭露,具體內容如下。
公民投票前:
1.無所不在的宣傳壓力:只有一個答案——是;每一個櫥窗每一輛車上都掛著希特勒的畫像;高音喇叭不停地播放著廣播演說。
2.道德壓力:那些投反對票的人被說成是賣國賊、惡棍和民族復興的破壞者。
公民投票過程中:
1.身著制服的衝鋒隊員和納粹黨員在投票站隨處可見,儘管他們沒有採取行動,但恐怖氣氛已經造成。
2.在很多投票站里沒有秘密寫票點,有些站里即使有,也無法使用,因為它們設置在遠處的角落裡,衝鋒隊員擋著路,或者路上貼著標語——「每個德國人都公開地投票,誰想秘密寫票?」「只有賣國賊才會到那裡去」。
3.在不少地方,發出的選票上,已經在「贊同」處打上了記號。
4.各種團體的老會員們列隊前往投票站,全都公開地投票。
5.鼓勵不符合選民條件的人前往投票:在慕尼黑,人們可以以「自己的名譽擔保」參加投票;在帕拉梯納特(Palatinate),人們可以為朋友和熟人投票。勞動營的成員可以列隊參加投票,毋需核對身份。
計票過程中:
1.多數情況下計票只在衝鋒隊員和納粹黨員在場時進行。
2.無效票一般算作贊成票。空白票由統計員在「贊成」處打上記號。
3.反對票「在一定數量內」被換上贊成票,有時由於操作人員熱情過高,超出了合理範圍,以至於造成選票總數多於選民人數的現象。
4.官方公布的結果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因為在選民很少的地方,一批社會民主黨同志互相發誓要投反對票,但結果中沒有反映出來),或者乾脆不公布結果。[30]
此外,蓋世太保自己的材料也證實了納粹官方公布的投票結果並不真實。在1934年8月的公民投票中,據蓋世太保的內部報告稱,在普魯士州約有1/4或更多的公民投反對票,[31]而在官方的公報里,全國有90%的人投贊同票。
在「領袖國家」里,希特勒才是權與法的最高主宰者。就如納粹德國國家法理論家恩斯特·魯道夫·胡貝爾(Ernst Rudolf Huber,1903—1990)所說:「元首的職位結合了國家的所有神聖權力;國家的一切公權力如同納粹運動一樣,都來自『元首權力』。如果我們希望正確地解釋『人民國家』的政治權力,我們就不應該談『國家權力』,而應該談『元首權力』。因為給予作為民族共同體意願實施者的元首的,不是作為政治權力源泉的非人格化實體——國家,而是政治權力本身。元首權力是包羅萬象和總體性的;它兼備了創造性政治活動的一切方法;它覆蓋了國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它網羅了忠誠並服從於元首的每一位民族同志。元首權力不受防護機制和控制機制的限制,不受自在的防護範圍的限制,不受既有的個人權利的限制,它是自由、獨立、排他和不受限制的。」[32]希特勒個人獨裁的絕對權威,依靠20世紀的現代技術和現代政治手段,甚至超過歷史上的封建專制皇帝。對元首的個人崇拜籠罩整個德國,高抬右臂口呼「萬歲——希特勒!」成了人們通行的致禮式。一切公文和信函,都以「萬歲——希特勒!」作為落款。在校的學生要學習頌揚希特勒的詩文並為之祈禱。「我的元首」成為人們對希特勒的標準稱呼。「希特勒就是德國,德國就是希特勒!」成為普遍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