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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為環境構成的貪官污吏

2024-10-09 04:39:57 作者: 吳思

  黃總經理在算洋旗收支帳時,考慮到了軍閥、土匪,也考慮到了作為競爭對手的船戶和船工,但他沒有細說衙門和官吏。聚福洋行創建於清朝倒台之後,軍閥土匪橫行中國,暫時搶了貪官污吏的風頭。在正常情況下,這個因素對企業盈虧的影響甚大,我必須替他補上。

  宣統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說,商民在繳納厘金的時候,要遭遇許多需索留難,「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須花錢報到,名曰掛號。既完厘之後,又須花錢請行,名曰打號。否則將船扣除不得行,是為需索一類。

  「又如一貨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數而議加,名曰補票。中卡業經補過,到末卡又必照數請益,名曰加票。否則將貨盤查,必至稽延時日,而損傷更多,是為刁難之類。

  「此外如任意取貨,曰叼光。無故挑錢,曰加水。強名偷漏而議罰,妄指用物而充公。種種節外生枝,無非於中取利。」[125]

  需索留難商民的,不僅是厘卡稅務官吏。從上到下,每個有傷害權的衙門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這種權力,攫取儘可能多的利益。

  李作棟在《新輯時務匯通》中說,無論鐵路、礦務、內河輪運,中國人辦都辦不成,洋商一出面就辦成了,於是華商必須依附于洋商。即使股份全是華商的,如果不掛洋旗,不找一個洋商出面,已經辦成的事也必然失敗:「或督撫留難,或州縣留難,或某局某委員留難。有衙門需索,有局員需索,更有幕府需索、官親需索。不遂所欲,則加以讕言。或謂其資本不足,或謂其人品不正,或謂其章程不妥,或謂其於地方情形不合,或謂其奪小民之利,奪官家之利……內河行輪,或謂礙民船、礙厘金,……凡待華人莫不如是。」[126]

  1905年7月19日《中外日報》上登了一條消息,其中有一段中國商人朱立興訴苦的文字。他說,我是徐州人,以販運油、酒、餅、豆、牛皮、豬只、棗梨鮮果為業,雖然照章納稅納捐,依然屢遭阻撓需索,「惟懸掛洋旗者,彼不肖之徒,皆畏之如虎,不敢擾害……且洋票經過捐卡,驗規皆有減折,華票則格外留難,私費則轉形益重,若不及早挽回,勢不至盡為洋商不止。商等情願懸持商旗,以振我國之威,而杜外溢之弊。但僅懸商旗而無保護實據,仍不足以抵制洋商。」[127]

  江蘇鎮江商船公會的調查也說:「一經冒掛洋旗,官不敢封,差不敢擾,可以自由謀生。」[128]

  

  想想看,只要高高一掛,就可以自由謀生了,就可以嚇住貪官污吏了,這樣的旗幟,叫商人如何不嚮往?且不論軍閥土匪,僅僅在船商與官吏衙役的關係方面,洋旗的有無就可以決定企業的盈虧以至生死。黃總經理的一筆錢,已經買到了三樣東西,似乎每樣都值三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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