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灰牢利害逆考
2024-10-09 04:39:11
作者: 吳思
我們考察了灰牢對誰有利,還沒有仔細考察對誰有害。我們已經知道,小黑屋的發明者沒有受到任何處分,反而榮升了。這就是說,他們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無權勢的下層百姓,這本來沒有什麼可考察的。不過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線,越過這道界線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傷害。這種反制能力正是維護權益邊界的關鍵因素,即決定灰色界線位置的關鍵因素。這個道理就如同國防軍的數量和武器裝備影響著邊界線的位置一樣。假如沒有殺傷入侵者的實際能力,界碑再多再大,也不過是一些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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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延安時代的整風班之外,本文引用的故事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平民對灰牢所代表的對自身權利邊界的壓縮的認可。從班房開始,經過牛棚到學習班,灰牢一直沒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沒有遭到質疑。中國農民接受潛規則式的征糧標準,也接受灰牢的關押。他們不鬧,也不告,他們並沒有把人身自由和公民權利之類的漂亮說法當真。不過這已經是底線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難免遭遇抵抗。譬如,不能在該給救濟的時候不給,同時還按照潛規則的標準征糧。再譬如,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壞;關入灰牢也可以,但不能把人凍死。越過這些界限,農民就要上告,就要鬧,實在不行就要自殺。
說到這裡,我應該交代上述三起死人事件的結局了。
1、朱長仙。農婦朱長仙自殺後,屍體抬到了鄉政府,時任柘木鄉黨委書記的李昌平在外學習已有一月,聞訊後立即趕回鄉政府處理後事。時隔7天,監利尺八鎮一位民辦教師因農民負擔問題自殺身亡。兩起農民自殺事件發生在香港回歸前夕,中央領導批示從重從嚴從快處理。按中央文件精神,一個縣連續發生兩起死人事件,不僅監利縣主要領導要受處分,荊州市領導也要受處分,湖北省委應給中央寫檢查。
於是監利縣委書記想了一個丟車保帥的辦法,派李昌平最尊敬的老領導找他談話、做工作、許願,要求李昌平顧全大局,做到「四不推」。一不推過去——不說1996年救災政策沒落實,不說柘木鄉財政赤字1200多萬元;二不推同志——不說自己不在家;三不推兄弟鄉鎮——不說其他鄉鎮提早征糧、死人、關人事件;四不推上級——不說縣裡文件、講話、紀要、電報不合中央精神。
按照縣委書記的要求,李昌平向荊州市委書記寫了一封請求處分的信,荊州市紀委隨即撤銷了李昌平黨內外一切職務。
2、熊華品。熊華品喝農藥自殺後,黃歇口鎮委鎮政府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安葬費2萬元,撫恤費5萬元,若6日12時前火化再給一萬元,12時以後火化不給這一萬元。6日12時前,熊華品遺體被火化。在記者調查之時,除5萬元的撫恤金需進一步落實外,其它3萬元已到位。
3、李啟棟。李啟棟被幹部關進管理區所設的「小黑屋」兩天兩夜後凍死,鎮裡賠償其家屬8萬元,同時釋放所有被關押者。
這裡的兩起自殺有一個共同動機,就是喚起更高層的注意,給侵犯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受處分,賠錢,因此受到損害。百姓用一條命換官員的一個行政處分和一筆喪葬費和撫恤金,似乎虧得很,但是畢竟沒有白死,多少換來了東西。這些東西可以看作人命的官價——上下共同認可的公平價格。對照明清兩朝歷史,儘管現在人口數量更大,人命的官價仍然上漲了,而不是下降了,這種反損害能力正是意義重大的新生事物。
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的規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並追埋銀一十兩(引者註:不到兩千元人民幣)。」(明)刑部官員雷夢麟《讀律瑣言》解釋此條,特別強調說:「官吏公使人等,追征錢糧,勾攝公事,追捕罪人,因而威逼人致死者,官司所行皆是正法,彼自輕生耳,又何罪焉?」可見,當年追征錢糧者的合法傷害權更大,逼死了人竟是白死,連一個對官吏的處分都換不來。當年官員是百姓的父母,如今官員是百姓的公僕。父讓子死,子不敢不死;公僕讓主人死,總應該遇到一些麻煩。這一點差別或許有助於解釋班房與小黑屋的不同。班房不怕被押者死亡,小黑屋凍死人卻要賠錢,因此其長期關押的人數和死亡數字便大大下降。這就是社會進步的標誌。
總之,真正能阻止我們官吏成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級,也不是良心。把上級和良心糊弄好並不難。關鍵在於如何分配損害,也換句話說,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損害的人。所謂惹不起,就是損害他們的風險很大,我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損害。所謂惹得起,就是損害他們是件有賺頭的事。一盤散沙般的農民沒權沒勢,告狀既費錢又費力,還沒有必勝的把握。正如《老殘遊記》中的老董所說:「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卻忍受,更有什麼法子?倘若是上控,照例仍舊發回來審問,再落在他手裡,還不是又饒上一個嗎?」
反過來說,如果上告既簡單又省事,還很公正有效,民家就不必忍氣吞聲了,官家也就惹不起民家了。
即使在明清時代,即使在告狀等於白告的時候,官吏對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線的。《大明律·兵律·軍政·激變良民》條的規定,「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這裡的激變良民就是底線。當然,官吏們也可以對症下藥,一邊照舊欺負他們,一邊將反叛扼殺在萌芽狀態,防止他們私下串通聚眾結黨,建立非法組織等等。這些工作做好了,便可以進一步壓低底線的位置。
無論如何,一步又一步的壓縮總要導致風險遞增。隨著對民間權利邊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間的不公平感便積蓄起來,反彈或反抗的力量也積蓄起來。一旦找到一個相對薄弱的突破口,或者,雖然沒有找到突破口,卻像陳勝吳廣一樣走到了絕境,像李自成一樣被「灰枷」(半正式的刑具)枷到沒法活的程度,整個天下,無論是害人者還是被害者,便要共同承擔更大的損害了。正因為擔心這種情景,中國古代的正式法規對百姓的權利邊界並不敢壓縮太甚,奈何正式界碑後邊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烏合之眾。
最後,在說夠了灰色的牢房和規矩之後,我抄錄幾條中外正式法規作為一個光明的尾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這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通過的憲法。1912年3月11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了《臨時約法》,這部推翻帝制後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1912年3月12日,《臨時約法》公布的第二天,當時的革命家、從英國學習法律歸來的著名報人章士釗撰文質疑:「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則如之何?以此質之《約法》,《約法》不能答也。」[92]
章士釗由此談到了英國,他說濫用權力的欲望,中國人外國人都是有的,但是英國人發明了一種保障自由之法:「無論何時,有違法侵害人身之事件發生,無論何人,皆得向相當之法廷呈請出廷狀(Writ of Habeas Corpus, 現譯人身保護令),法廷不得不諾。不諾則與以相當之罰是也。出廷狀者,乃法廷之所發之命令狀,命令侵害者於一定期限內率被害者出廷,陳述理由,並受審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個人自由全受其庇蔭。」
20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