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灰牢利害續考

2024-10-09 04:39:08 作者: 吳思

  寫出上述定義之後,我又覺得心虛了。莫非灰牢完全沒有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嗎?如此斷言恐怕有失公正。在實際征糧的時候,公共利益(合法徵收部分)與代理人利益(冗員和超標準用品等)是攪和在一起的。誰說得清抗糧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夠搭便車,正因為有這種模糊性存在。

  另外,據我所知,灰牢並不僅僅關押抗糧者,前些年還大量關押過違犯計劃生育規定的人。一位河北農村的朋友告訴我,他們那裡對付超生游擊隊的主要辦法,就是把潛逃孕婦的公婆或父母抓起來,鎖在小黑屋裡凍著餓著,同時放出話去,讓孕婦拿著流產證明來贖。

  我覺得這是株連,不妥,那位朋友反問我有什麼妥當辦法,我又答不出來。設身處地替基層幹部想想,假如計劃生育的完成狀況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幾個超生戶將使我在仕途上的多年努力付諸東流,我會有什麼感覺?真的進入情境了,便覺得「怒從心頭起,惡從膽邊生」。誰不知道計劃生育符合全民族包括生育者本人的利益?憑什麼你們非要多生幾個?我發現自己也很願意設立小黑屋,關押那些有同謀嫌疑的公婆們。假如這麼做不出事,不犯錯誤,不丟烏紗帽,那我就放開手去抓。如果縣裡追問,我就採用擬態策略,說這是計劃生育學習班。我相信縣長和我可以達成默契。

  同理,辦小偷小摸的學習班也有維護公眾利益的作用。用這種辦法,我可以更自由靈活地收拾他們,更少受到約束,更有效率。同樣,如果想敲詐勒索,想製造冤案,我會感到身懷利器,當貪官污吏自然也更方便了。

  於是就出現一種權衡:對中國社會來說,究竟是因此而多出的貪官污吏更有害,還是因此而多出的小偷和超生游擊隊更有害?假如正式制訂了計劃生育法,幹部們就難免受到許多約束,至少株連政策是不好再用了。如此或許可以減少不公和非法侵害,但是難免增加超生人口。我猜,計劃生育法遲遲不能出台,部分原因就在這種權衡之中,從這個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立法人的價值判斷。

  話又說回來,即使計劃生育法出台了,我相信照樣「下有對策」。只要計劃生育完成指標對幹部的升遷有影響,我們廣大幹部就可以找到株連九族的辦法。不許辦公婆學習班了,「收容」這些被子女遺棄的老人行不行?收容也不許,「雙規」總可以試試吧?讓公婆們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地點講清楚,他們的兒媳婦躲到什麼地方了,這也算違法嗎?如果非算不可,你究竟還想不想搞計劃生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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