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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會、勞工運動和勞工立法

2024-10-09 04:11:45 作者: 錢乘旦

  20世紀工會運動的基礎是19世紀下半葉的勞工立法。1867年,蒸汽機製造工協會(Steam Engine Makers Society)向法庭起訴該會的書記侵吞公款,被法庭駁回,理由是工會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不能通過法律手段追回贓款。法庭進一步聲稱:工會雖然不是犯罪的團伙,但由於它「有礙行業」,因此其實是非法的。

  這一判決把工會運動推進到一個新的階段,工會必須為自己的生存而鬥爭。當時,工會是按行業原則組織起來的,不同企業的相同行業組織在一起,但同一個企業中不同的行業則組織在不同的工會中。這種按行業組織的工會叫「混合工會」(amalgamated trade unions),幾個最大的混合工會在倫敦設有總部,有專職幹部處理日常會務。倫敦各總部間常就共同關心的事相互磋商,於是形成非正式的「Junta」(西班牙語,意為「協商會議」)。在一些大的工業城市,地方工會也形成類似的協商機構,稱「各行業委員會」(tradescouncils)。蒸汽機製造工協會的案件發生後,工會感到有必要進一步聯合起來,協同一致採取行動。於是,在1868年,由曼徹斯特各行業委員會發起,在該市召開了第一次工會代表大會,這以後,工會代表大會每年召開,最終發展成工會運動的最高權力機構。

  本來,工會對政治活動並不感興趣,而只關心眼前的實際利益。蒸汽機製造工協會案件發生後,工會發現再這樣下去不行了,連生存的權利都受到威脅,於是就打算捲入政治,用政治手段解決問題。恰巧在這時,政府任命了一個皇家委員會,調查設菲爾德發生的一起工潮。工會方面抓住這個機會,提出工會合法存在的問題。工會進行了廣泛的社會動員,做了大量的組織、宣傳工作,向委員會提供了大量證詞,終於使兩黨開始注意勞工立法問題。1871年,議會通過《工會法》,其中承認了工會的合法地位,並規定不得以「有礙行業」為罪名否認它的合法性。但同一年的《刑法修正案》(Criminal Law Amendment)仍把罷工時工會設置糾察線確認為非法,因此實際上使罷工活動很難生效,從而剝奪了工會與資方鬥爭時最有力的行動武器。在工會的強大壓力下,《刑法修正案》於1875年被廢除,代之以一個《密謀與財產保護法》(Conspiracy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ct),該法宣稱設置罷工糾察線是工會的合法權利,並規定凡由一個人所為不算犯罪的,在工會集體所為時也不算犯罪。同一年的《僱主與工人法》(Employers and Workmen Act)規定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方面的同等地位,這個法律將過去的《主僕法》(Master and Servant Act)廢除並取而代之,名稱的變更本身就體現了新的平等精神。所以20世紀開始的時候,工會已受到全面的法律保護,它作為工人群眾公認的代言人,已全面融入了社會主體結構。

  這時,工會的組織結構是這樣的:在全國有工會代表大會,下屬各工會,重大問題在代表大會上討論決定,做出的決定要求各工會服從。各工會有參加代表大會和退出代表大會的自由,代表大會也有接收或開除下屬工會的權利。代表大會的重大決策往往交給各工會的所有會員去投票表決,投票結果決定工會運動的最終方向。倫敦的「Junta」消失了,它的作用讓位給工會代表大會;地方性的各行業委員會仍保存下來,它們成為與工會代表大會平行的機構,但只關心與地方有關的事務。

  19世紀90年代,工會運動出現新格局。在此之前工會運動經歷過兩個階段。19世紀30年代歐文(Robert Owen)領導的全國大團結工會(Grand National Consolidated Trades Union),企圖把所有的工人組織在一個龐大的工會中。運動失敗後,在50年代出現「混合工會」,這是技術工人的工會組織。80年代末,由於社會主義思想的傳播,非技術工人也開始組織起來,工會總人數從1888年以前的不足75萬增加到1892年的150萬以上。新出現的工會戰鬥性很強,隨時準備與資方開展決戰,在新工會咄咄逼人的攻勢下,老工會也被迫改變儘量避免與資方決戰的策略,而改用新工會的鬥爭手段。不久,工會代表大會的領導權也落入新工會之手。

  本章節來源於𝑏𝑎𝑛𝑥𝑖𝑎𝑏𝑎.𝑐𝑜𝑚

  在新工會運動(New Unionism)的鼓舞下,工會運動大為發展。1900年,英國共有1325個工會,會員總數191萬人,其中184個工會參加了工會代表大會,下屬會員125萬人,有組織的工人總數雖然只占全國勞動力的12.6%,但這卻是英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事。

  在整個20世紀,工會人數總的來說呈上升趨勢,但1926年大罷工使工會力量遭受重大挫折。工會成員占勞動力總數的比例如表23,它反映著20世紀工會力量的消長:

  表23 工會會員占全國勞動力總數比例表

  單位:%

  表24 工會統計數字

  柴契爾政府上台後對工會力量進行壓制,工會數逐年減少,會員比例也降到40%以下,1991年下降到34.3%。

  從會員人數方面看情況也如此,可參見表24.

  從工會活動方面說,20世紀剛開始工會就受到一次沉重打擊,這次事件不僅導致新的勞工立法,而且奠定了英國政治舞台新格局的基礎。

  1900年,南威爾斯塔夫谷鐵路公司的職工發動罷工,罷工前沒有得到工會組織的正式同意,但罷工開始後,鐵路員工混合工會派總幹事前往塔夫谷支持罷工。1901年,鐵路公司對混合工會提起訴訟,指責它侵犯財產。法庭判鐵路公司勝訴,一方面禁止工會幹部對罷工採取支持行動,另一方面以財產損害罪判工會罰款5萬英鎊,其中23000英鎊賠償鐵路公司。

  塔夫谷判決(Taff Vale case)使工會受到巨大威脅,因為如果僅因罷工就可以對工會進行起訴並判定罪名,那麼一切工會都無法對資方進行有效的鬥爭,一切罷工都可以被認定是「損害財產」,而19世紀70年代的勞工立法便成為一張廢紙。在這種情況之下,工會運動必須採取果斷行動,為塔夫谷判決翻案。工會代表大會採取的策略是:用政治手段解決問題,爭取新的勞工立法。於是,工會代表大會決定支持勞工代表權委員會的活動,力圖在議會選舉中選出獨立的工人代表。

  勞工代表權委員會於1900年成立後,當時前景並不樂觀,以前也有過類似的政治團體出現,但後來都因為沒有經費而無所作為。現在,工會代表大會突然傾全力支持勞工代表權委員會,使委員會立刻獲得新的活力。1902年一些工會開始向會員徵收政治捐款,勞工代表權委員會受到啟發,便著手制定全面徵收政治捐款的方案。1903年,工會代表大會接受了政治捐款的原則,這一年,以自願為原則,向每個會員徵收每年一便士的政治捐款。同一年工會代表大會還做出決定:凡接受工會資助的議會候選人,都只能以勞工代表權委員會候選人的身份參加競選,而不得與其他政黨合作。工會代表大會號召工會會員在新的選舉中支持勞工代表權委員會,這就承認了勞工代表權委員會是工會運動的政治代表。1904年,工會代表大會將政治捐款定為會員的義務,從此,工會的政治捐款就成為勞工代表權委員會——後來是工黨——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從而為英國政治舞台上一支新生力量——工黨的崛起創造了經濟條件。

  在工會參與工黨政治方面,費邊社發揮了重大作用。費邊社一向看重工會的力量,認為在向「社會主義」和平「長進」的過程中,工會的地位無可取代。按韋伯夫婦的說法,工會是一所大學校,工人階級在這所學校中演習了民主的程序,當他們把工會的原則運用到國家政治中去時,便能產生以工人階級為主體的民主國家,因此,工會是從「工業民主」向「政治民主」過渡的最好橋樑。出於這種理論,費邊社竭力促成工會與工黨的結合,從而為英國工會運動參與政治作出重大貢獻。

  工黨既接受工會的資助,它與工會的特殊關係便得以形成。在整個20世紀,工黨的政策都必須得到工會代表大會的支持,否則便很難行得通。工黨一般要出席工會代表大會的年會,向大會通報黨的政策和黨的活動。工黨產生黨的領袖,一般要和工會方面商量,到後來,工會還直接參與工黨領袖的選舉,對工黨事務保有很大的發言權。工黨依靠工會取得黨的群眾基礎,工會則通過工黨參與國家政治決策過程。但是,工黨和工會在組織上卻從來沒有隸屬關係,早在1904年,工會代表大會就確立了一項原則:勞工代表權委員會是一個「外部組織」,工會代表大會對它不行使職權。

  勞工代表權委員會力量迅速擴大,在1906年大選中有29名候選人當選。為籠絡工黨,執政的自由黨政府通過了1906年《勞資爭議法》,這項法律給工會以完全的行動自由:它使和平設置罷工糾察線合法化,即使其結果是阻止他人履行勞動合同也罷;它給工會以充分的豁免權,使它們不會因罷工等工會活動而受到法律起訴;它使工會會員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在勞資爭議的過程中,他不會因為捲入了集體抗爭活動而受到與個人所為的行動不同的懲罰。《勞資爭議法》否決了塔夫谷判決案的結果,工會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

  這以後,英國工會開始擺脫行業工會的傳統,向產業工會的方向轉變。1910年,湯姆·曼(Tom Mann)和本·蒂利特(Ben Tillett)組建了全國運輸工人聯合會(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Federation);1912年,南威爾斯礦工散發一份文件,要求全國礦工聯合起來,「在完全獨立並敵對於資產階級政黨的基礎上,開展地方和全國性的政治活動」。1913年,鐵路員工混合工會等三個鐵路工人工會組成全國鐵路工會(National Union of Railwaymen),成為按產業原則組織起來的一個典型工會。第一次世界大戰暫停了工會改組的過程,但戰後改組工作又繼續進行。1922年,由碼頭、港口及河港搬運工工會(Dock,W harf and Riverside Labourers'Union)等合併而成的運輸及通用工人工會成立(Transportand General Workers'Union),以歐內斯特·貝文為總幹事,後來在20世紀勞工史上發揮過重要作用;1924年,煤氣工及通用工人工會(Gas Workers'and General Labourers Union)等也合併成全國通用工人及市政工人工會,成為另一個大工會。1915年,早在19世紀就成立的礦工工會(Miners'Unions)與全國鐵路工會及全國運輸工人聯合會簽訂協約,組成著名的「三角同盟」,三方答應在罷工時彼此支持,形成聲勢浩大的工會聯盟。

  在工會按產業原則改組的同時,罷工次數也驟然增加。1910年發生棉紡織業和造船工業的罷工,礦工和鐵路工人也出現騷動。1911年,水手和消防隊員發動罷工,倫敦的碼頭工人表示聲援,接著,各地碼頭工人、搬運工人、水上運輸工人都捲入罷工。這一年,利物浦鐵路工人的罷工引發了全國鐵路工人的大罷工,在政府的堅持下,鐵路公司第一次面對面地與工會進行談判,制定了對工人有利的工資方案。1912年,碼頭工人再次發動全國性罷工,而春天發生的全國煤礦工人大罷工則幾乎引起工業生產的全面停頓。罷工延續一個半月之久,直到首相阿斯奎斯親自干預後才得到解決。

  這些年中,多數罷工都以資方的讓步結束,這樣,工會的威望提高了,從而吸引了更多的工人參加工會。1910年,因罷工而損失的工作日達986萬多個,1911年達到1015萬多,1912年竟高達4089萬個;1913和1914年罷工浪潮略有平息,但仍維持在1910年的水平。此後,由於戰爭爆發,勞資「休戰」,工潮才趨平靜下去。

  戰後工潮再起,1919年因罷工造成的損失達3497萬個工作日,1920年又損失2657萬個,1921年達到戰後罷工的最高潮,共損失8587萬個工作日。

  1919年,勞資爭議主要圍繞工時問題展開。在戰爭中,有些行業得到政府的保證,說戰後可以縮減工時,按每周48小時計算。1919年,克萊德河(River Clyde)沿岸地區(格拉斯哥周圍)和貝爾法斯特(Belfast)地區的地方工會分別提出40小時和44小時周工時制,但沒有得到全國工會組織的支持。兩個地區的工會遂發動同盟總罷工,結果發生一些騷亂。政府以維護治安為名派軍隊彈壓,僅在格拉斯哥一地,就派出1200名士兵,還有6輛坦克車。由於持續不斷的衝突,克萊德地區得到「紅色克萊德」的美名。

  戰後,一些新的意識形態在工人中傳播,其中「土生土長」的學說是「基爾特社會主義」(Guild Socialism)。基爾特社會主義從中世紀的行業公會,即「基爾特」中得到靈感,它主張以全行業的工會為基礎,組成行業聯合體,其中不僅包括工人,也包括行業中的「腦力勞動者」即資方與管理人員,由聯合體取得對本行業生產過程的集體控制。當全國各行業都實現基爾特的控制之後,一個「國民基爾特」的國家便建立起來。基爾特社會主義理論最早由奧拉治(A.R.Orage)和霍布森(S.G.Hobson)提出,費邊社第二代領導人中最傑出的代表柯爾(G.D.H.Cole)曾經是它熱烈的鼓吹者。1915年出現了一個「全國基爾特聯盟」;1920年建築業按基爾特社會主義的原則改組,建立了資方和勞方(由工會做代表)合作管理的機制。但運動在1922年失敗,基爾特社會主義也失去群眾性影響。

  「外來的」新學說主要來自蘇俄。十月革命後,列寧主義(Leninism)傳入英國,接著在1920年成立了英國共產黨,其早期領導人是英克平(A.Inkpin)和波利特(Harry Pollitt)。英國共產黨主要在蕭條嚴重的地區有一些影響,它領導了20年代的全國工會少數派運動和全國失業工人委員會。失業工人委員會在20年代曾發動過大規模的群眾性抗議活動,組織失業工人向倫敦發動「飢餓進軍」,在倫敦市中心的特拉法加廣場(Trafalgar Square)召開大規模抗議集會,和警察發生嚴重衝突,一時引起國內外的密切關注。但英國共產黨在英國始終沒有廣泛的群眾基礎,由於工聯主義與費邊主義影響深厚,英國共產黨其實一直是游離在英國工人運動的主流之外。

  儘管有以上這些非主流的思想與活動,戰後英國工人運動還是表現出充分的組織性與向心性,這與戰前自發分散的情況有很大不同。20年代的勞資衝突多數是大工會有組織的行動,其中以煤礦工人的活動尤為突出。英國的煤礦效率很低,設備陳舊,經營分散,很難實行現代化改造。礦主為了謀取利潤,便把工資壓得很低,工作條件維持在很差的水平上,因此煤礦問題遲早要爆發,而煤礦工人工會又是力量特別強大的工會。戰爭中,政府接管煤礦,情況有所好轉。戰爭結束後,礦工立即要求提高工資、縮短工作時間、實行煤礦永久性國有化,政府於是任命一個皇家委員會調查煤礦問題,並答應按委員會提出的方案辦。委員會提出一個有利於礦工的方案,但政府拒絕執行。礦工要求工會代表大會支持他們的立場,但代表大會否決了罷工的動議。1921年,政府把經營權交還給礦主,礦主立即削減工資。礦工於是發動罷工,但「三角同盟」中其他兩個工會未能作出反應,於是礦工的鬥爭失敗。復工的那一天是星期五,被稱作「黑色星期五」。

  繼礦工失利後,其他許多行業的罷工鬥爭也在以後幾年中相繼失敗,工人害怕資方取得全面勝利,因此到1925年礦工的鬥爭再起時,出現了各行業工人團結一致的局面。這一年,煤礦主再度削減工資,並聲稱要恢復原來的八小時輪班制。礦工立即要求工會代表大會給予支持;工會代表大會這一次答應了礦工的要求,保證在必要時發動全國總罷工。這個保證迫使政府介入煤礦業的勞資衝突,於是政府一方面給煤礦提供補貼,以維持礦工的工資不變;一方面又指定一個新的調查委員會,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新的調查委員會在1926年提出報告,儘管其內容多數偏袒資方,但還是被礦主否決了。礦工也表示不接受方案,於是在政府補貼期滿時,攤牌便不可避免,引發了12天的全國總罷工(詳見本書第52-53頁)。

  罷工失敗後,工會力量受到很大削弱。1926年礦工聯合會有80萬會員,到1927年減為72.5萬,1928年只剩下60萬,30年代更減為50萬人了。全國工會總人數也從1926年的550萬驟減到1930年的485萬,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前夕才恢復到原有的水平。罷工也驟然停止,1925年全國損失795萬個工作日,1927年只損失117萬個。1927年,政府通過《勞資爭議與工會法》(Trades Disputes and Trade Unions Act),其中宣布聲援性罷工為非法,實際上使總罷工在今後不可能再出現。它還否定了1913年《工會法》的原則,即工會會員若不願交納政治捐款,必須公開簽署聲明表示不願這樣做。1927年的法律規定工會不可以徵收政治捐款,除非會員公開簽署聲明表示願意這樣做。法律的初衷是切斷工會與工黨的聯繫,但結果卻適得其反:1929年大選中,工人們為報復1926年的失敗和1927年的《勞資爭議與工會法》,反而大批投了工黨的票,使工黨得以第二次掌權。

  30年代,工會的力量始終未能恢復,加上礦工領袖麥克唐納等背叛工黨,致使工黨政府解體,所以整個勞工運動陷入深刻的分歧中,一直很不景氣。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勞資再度「休戰」,貝文等工會領導人參加政府,工黨和工會的力量才逐漸恢復。1945年工黨在大選中取得勝利,新的工黨政府在1946年廢除了1927年的工會立法,煤礦也和其他部門一起實行國有化。大罷工的失敗使英國勞工運動經歷了近20年的低谷期,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恢復過來。

  50年代,英國進入「富裕時代」(Age of Affluence),工人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失業率幾乎等於零(1951年1月為不到1%),福利制度建立起來,貧窮的威脅也不再存在,工黨與保守黨輪流掌權,兩黨在政治上實行「共識政治」,執行相近的社會政策。在這種情況下,戰後大約25年時間中,英國的勞工運動一直比較平靜,例如在1965-1969年間,按平均每年計算,罷工次數只有2380次,參加人數120.8萬人次,損失工作日395萬個,而在此之前的20年中,情況就更加平和。多數罷工都是在工會官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發地發生的,等工會領導知道時,罷工已經結束了。但是從1968年起,由大工會發動的正式罷工越來越多,到70年代出現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最活躍的工潮期,1970年罷工3906次,捲入工人179.3萬人次,損失工作日1098萬個;1972年是罷工極厲害的一年,儘管罷工次數(2497次)和捲入人數(172.2萬人次)都比1970年少,但損失工作日卻達到2391萬個。此後罷工數字忽高忽低,但在1979年損失的工作日突破了1926年以後的最高數字,達到了2947萬個,是20世紀第五個最高年份(前四個分別是1926年、1921年、1912年和1919年),參加工會的人員總數達到1329萬,創下歷史最高紀錄。

  工潮在70年代驟然高漲,是因為英國的滯脹現象已很嚴重,一方面經濟蕭條,失業率大增,另一方面通貨膨脹率又居高不下。工會用罷工的手段追求工資大幅度增長,以求抵消通貨膨脹,但勞動生產率跟不上工資增長,而只會帶動物價增長,物價增長進一步推動通貨膨脹,通貨膨脹又成為新的一輪工資增長的充足理由,於是就帶來了新的勞資衝突——這就是英國在70年代發生的事。

  柴契爾夫人上台後,決心對工會力量進行限制,認為工資太高是英國經濟不景氣的根本原因。1980年,政府通過第一個《就業法》(Employment Act),對「續發性糾察行動」(即已經罷工的工人到尚未罷工的工廠設置糾察線,強迫該廠罷工)和其他「續發性行動」(如聲援性罷工、罷工者宣布「關閉」尚未罷工的工廠等等)加以禁止。1982年通過第二個《就業法》,規定罷工若未嚴格按法律之許可條件進行,則罷工的工會將承擔法律責任,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1984年柴契爾政府又通過《工會法》,規定在選舉工會幹部和發動罷工鬥爭時,都必須由全體會員進行無記名投票。

  1984年,政府的這些法律受到嚴重挑戰,挑戰者恰恰又是煤礦工會。英國的煤礦開採問題始終很大,到70年代,由於北海(North Sea)發現石油,更出現了煤炭積壓、供大於求的問題。政府打算把煤炭生產置於市場的調節之下,這意味著減少政府補貼,從而使礦工的收入大受影響。1984年3月,約克郡一個煤礦被國家煤炭委員會下令關閉,引發了各地礦工的大罷工。罷工工人向不參與罷工的礦區派出糾察隊,於是與政府的新法律直接對抗。政府動員大批警力保護仍在開工的礦區,暴力活動逐步加劇,3月14日還在混亂中擠死1人。5月份,衝突集中到設菲爾德市郊的一座煉焦廠。5月29日,礦工工會總幹事斯卡吉爾(Arthur Scargill)親臨指揮,衝突升級。第二天,政府指責斯卡吉爾圖謀不軌,企圖推翻政府,下令逮捕了斯卡吉爾。6月18日在煉焦廠出現了一萬人的糾察線,都屬於「續發性糾察」。礦工本想用圍困煉焦廠的方法來掐斷煉鋼廠的焦炭供應,從而迫使鋼鐵業停工,但由於政府手段高明,未能成功。入秋,罷工漸漸平息下去,其間又發生一起出租汽車司機送一礦工去復工途中被人用水泥板砸死的事件。但12月以後事態漸趨平靜。1985年3月,礦工特別代表會議做出決定下令復工,罷工在一無所獲的情況下結束了,參與罷工的人甚至沒有從工會方面領到罷工津貼。

  這次罷工給整個工會運動以沉重的打擊。罷工失敗後,工會人數日減,會員比例從1979年的50%以上下降到1989年的不到40%,柴契爾夫人再次向世人顯示了她的「鐵娘子」作風。儘管這次罷工可以與1925-1926年的煤礦罷工相比,但奇怪的是,輿論卻傾向於政府,對工會十分不利。如今,工會發動罷工已經不那麼容易了,在罷工前必須經全體會員投票表決,然後報一仲裁法庭加以裁決,如仲裁法庭許可,則由全體會員再複議一次,然後方可開始罷工。總之,由於柴契爾夫人的強硬態度,工會在八九十年代已不像70年代那樣無所拘束了,它的活動已經受到許多限制。

  但罷工仍舊不時發生,許多罷工發生在基層,即「非官方」罷工。從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起,勞工運動中就出現一種「車間代表」機制,他們由各工作場地的工人直接選舉產生,一般不屬於任何一個特定的工會。「非官方」罷工往往是由「車間代表」發動的,他們提出純粹是本企業的一些問題與廠方交涉,而以罷工為威懾手段。這種罷工規模一般都很小,涉及人員不會多,但它有一個特點,即打破不同工會的門戶之見,分屬不同工會的工人這時在基層的層次上聯合起來,共同爭取某個目標。英國工會運動門戶之見一向很深,從來就沒有真正團結過,但恰恰在「非官方」罷工中工人階級的團結精神顯示出來了,這是英國勞工運動的一個特點。

  工會領袖與工人群眾間有很深隔閡,大工會領導人權勢很大,其一言一行都有全國影響,會影響到國家政治。有200萬會員的運輸與通用工人工會的總幹事傑克·瓊斯(Jack Jones),在其自傳中就對自己的權勢十分自信:他提出的意見會變成法律,政府會拉攏他,要他當大臣或晉封爵位,達官貴人對他側目而視,女王及各國元首都會與他談笑風生。工會領導人一般都主張與政府合作,比如在70年代都支持政府的工資政策,贊成對工資增長有所限制。但這些主張與基層的看法會分歧很大,這是存在大量「非官方」罷工的重要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工人階級的構成發生變化,「白領」工人大量出現,於是在工會運動中,「白領」工會也相繼出現,白領工人占了很大的比重。根據統計,1948-1974年,從事體力勞動的工會會員下降了6.8%,而白領會員卻增長了104.7%,這時白領工會已達到300個,會員總數350萬。1964年,「科技與管理職工會」(Association of Scientific,Technicaland Managerial Staffs)只有6萬名會員,到1988年已達65萬,改名為「製造、科學與財政職工會」(Association of Manufacturing,Science,Finance)。許多從來沒有工會組織的行業現在也有了工會,比如警察、護士、秘書、大學教師等等。

  有組織的勞工運動現在面臨新的挑戰,隨著「後工業化」趨向出現,越來越多的人成為獨立經營者,許多人在家中工作,體力勞動色彩也逐漸消退。工會本來就建築在體力勞動者集體力量的基礎上,現在,工作的分散化和腦力勞動化在根本上改變著勞動大軍的性質,以體力勞動有組織的大生產為基礎的工聯主義運動,在變化的社會條件下將如何發展呢?這顯然是21世紀的一個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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