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財富、貧窮和福利制度
2024-10-09 04:11:42
作者: 錢乘旦
1905年,自由黨議員莫尼(L.C.Money)出版了一本書,名叫《富與貧》。他在考察英國當時貧富不均的情況時說:「國家全部收入的將近一半是由人口的九分之一享有的,我們還應該加上另一個更為驚人的事實,即: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由國民的不到三十分之一享有。」確實,在20世紀剛開始的時候,貧與富的差距非常之大。
這時,土地仍然是最堅實的財產,新富和老富都以土地為歸宿,將土地看作財富和身份的最終標誌。1873年進行的一次土地調查表明:全國80%的土地掌握在7000個私人手裡,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批貴族,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914年。如果一個外國人在19世紀中期遊歷過英格蘭,那麼他在20世紀初舊地重遊時,就會發現農村舊景如故,「殿堂、公館、別墅、圈圍的園林散布於全英格蘭,與皇家的宅邸爭奇鬥豔」。
20世紀初,第十七代德比伯爵(Earl of Derby)擁有好幾個大莊園,7萬英畝土地,從礦井、房租和地租中每年收入30萬英鎊。軍火商威廉·阿姆斯特朗爵士(Sir William Armstrong)靠軍火生意發財,但他在1900年去世時已經有兩個莊園,1.6萬英畝土地,曾經花125萬英鎊改造他的第二個莊園。第一代威斯敏斯特公爵(Duke of Westminster)在1899年去世時,留下1400萬英鎊財產,他的金融帝國分布在四大洲,而倫敦市中心則有他的300英畝土地(這是一筆巨大的財富,因倫敦市中心地價極貴)。1896年,一個美國富豪的女兒嫁給第九代馬爾博羅公爵(Duke of Marlborough,溫斯頓·邱吉爾的堂兄),帶來了價值200萬鎊的嫁妝,給這個古老的家族注入了新的血液。
在貴族與金融巨頭之下,是中等階級的行列。那時,一個成功的大律師年收入可達2.8萬英鎊,一個高等法院法官固定的年薪應該是5000英鎊。1000英鎊以上的收入就可以維持很舒適的生活了,而500鎊收入則可能隨時感到捉襟見肘。另一方面,一個已經有四年教齡的私立學校教師每年只有200鎊的薪水,即使教滿十年書達到教師的最高薪金,他每年也只有300英鎊。小學教員每年的收入不到100鎊,一個鄉村小教區的牧師每年薪水也差不多,他們躋身於「中等階級」,主要是由於地位和職業而不是收入。中等階級的生活水平千差萬別,從接近一個奢華的貴族到幾乎就是個普通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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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階級可以外出旅遊,從旅遊歐洲到巡遊英倫三島,視其財力而定。倫敦開往海濱的專線列車在19世紀末就開通了,為中等階級甚至工人階級上層提供了方便的交通工具。自行車的普及擴大了人力所能及的活動範圍,星期天遠足成了殷實家庭青年男女時髦的遊樂。私人汽車在20世紀初還只限於上層階級,但中等階級上層也開始加以追求。中等階級居住在特定的街區,最富有的住宅四周有草坪環繞,灌木叢把它與其他房屋分開。但多數中等階級居住在沿街修築的成排住宅里,室內高大而寬敞,擺設講究。
離開有產者的行列,進入社會的另一極,我們看到在20世紀初,工人階級的平均工資是每周27先令,亦即年薪70英鎊出頭。技術工人與非技術工人的差別很大,技術工人可達到每周40先令,非技術工人則只有這個數字的一半多一點,依靠這筆收入,一個四口之家是很難維持像樣的生活的。1913年有人估計,全國有200萬男子或總共800萬人口在每周25先令以下的收入水平下生活,而工資越低,失業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低工資家庭的實際收入要比人們所能估算的更低。1904年對2000個工人家庭所作的調查表明:每周收入在25先令以下的家庭要把收入的67%用於伙食,而且只能以麵包、土豆、茶和罐裝牛奶為主。工人們住在骯髒、狹小的住房裡,衛生設備很差,每個城市都有大片大片的工人住宅區,這種住宅低矮、陰暗,兩排住房背貼著背,隔著一道牆,各自面對一條狹窄的街,街上滿是污泥濁水。工人階級街區供水、排水都很成問題。根據1911年的統計,全國有10%的人居住在過度擁擠的房屋裡(即每間房超過兩個人),在倫敦,這個數字是16.7%,在桑德蘭則是32.6%。
許多偏遠鄉村似乎還沒有受到工業化的影響,整個生活方式都是傳統的,一切生活品全都在農場自行生產,許多人從來沒有離開過出生地。據估計,農業工人的平均收入只有每星期17先令半,其中不僅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工資,而且包括一切實物形式的收入,如免費的住房、牛奶、土豆等等。
1899年西博姆·朗特里(Seebohm Rowntree)在約克市進行了一次社會調查,他發現有10%的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另有18%接近於貧困線。他所測定的貧困線是指家庭收入只夠「單純維持體力」,這意味著一家人「決不花一個子兒去坐火車或坐汽車,不到鄉下去,除非走著去;不花半個子兒買報紙,不花一個子兒買通俗音樂會的門票;他們買不起郵票,所以決不給在外地的孩子寫一封信;他們不給教堂募捐,不給鄰居提供花錢的幫助,他們不能儲蓄,也不能參加醫療互助會或工會,因為交不起會費」;孩子不能買玩具,父親不能抽菸喝酒,母親不能買新衣服,「除了維持體力所需要的東西外,他們不能買任何東西,而要買東西就必須是最簡陋最省錢的品種」。1913年朗特里又發表對農村的考察,其中認為除五個郡之外,英格蘭和威爾斯所有地區的農業工人平均收入都在「單純維持體力」的貧困線以下。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各種調查表明: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人生活在貧困之中,其中又有相當數量生活在赤貧中。社會學家們發現:貧困的原因依次是:(1)老年;(2)家庭因疾病或死亡而喪失主要勞動力;(3)失業;(4)低工資和無固定工資;(5)家中人口過多。由此可見,解決老年、疾病和失業問題是解決貧窮問題的關鍵。
貧窮影響到國民身體質素。布爾戰爭期間,報名參軍的人中有將近40%體檢不合格,像利茲、設菲爾德這樣的工業大城市,不合格的比例高達60%。政府組織一個專門委員會來調查這個問題,結果發現貧窮、居住條件差、工作環境惡劣、酗酒和營養不良是體檢不合格的主要原因。1910年,體檢不合格的仍有52.2%,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實行徵兵制之後,體檢不合格的情況仍然很嚴重。此外,在1900年,新生嬰兒的死亡率達到152‰,如此高的比例可以與19世紀「飢餓的40年代」相比。
總之,貧窮以及與貧窮有關的諸多問題已經成了社會的顯患,不解決貧窮問題,社會便不能和諧地發展。貧富之間的溝壑使解決貧窮問題具有特別的緊迫性,19世紀最後十年爆發的激烈的勞資衝突,充分顯示了問題潛在的爆炸性。
於是,從1906年開始,新上台的自由黨著手解決貧窮問題,由此開始了20世紀大規模的社會立法進程。1906年《工傷賠償法》(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將工傷賠償的範圍擴大,使600萬工人能夠適用於工傷補償。同一年的《學校供餐法》授權地方當局向家貧的學童提供免費午餐,儘管到1914年只有一半地方當局執行了這項法律,卻有3.1萬名窮人的孩子從中受益。1907年一項法律規定對兒童進行體檢並允許做治療,到1914年有75%的地方當局加以執行。1908年的《養老金法》規定向70歲以上、每年收入不到26英鎊的老人發放每周1先令的養老金,這是國家用行政手段向窮人提供生活補助的第一個舉措,是用社會的力量認真地清除貧窮的第一次嘗試。
1909年,自由黨政府提出一份前所未有的預算法案,把矛頭指向了富裕階層,由此而得到「人民預算」的美名。根據這項預算,政府將對年收入3000鎊以上的人徵收較高的所得稅,對年收入5000鎊以上的人則徵收超額所得稅;同時,對低收入家庭發放兒童補助金,從而在實際上減輕了窮人的負擔。需要交納超額所得稅的在全國只有1.2萬人,但這種把對富人的徵稅用來補貼窮人的做法卻帶有革命性。與此同時,「人民預算」還對土地增值部分徵收20%的轉手稅,對未開發的土地、礦山加收每英鎊半便士的附加稅,對租約期滿的土地徵收增值部分的10%的回歸稅。儘管這些稅收總共只給國庫增加了50萬英鎊收入,但它們都是向傳統的統治階級開刀的,因此具有特別的意義。這些錢,將用來修築公路、開辦全國性的勞工交易所、改進農村生活條件等。「人民預算」引起富裕階層尤其是土地階級的強烈抵抗,結果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憲法危機,而且導致上院的改造。
1911年,自由黨政府又挾初勝之勇,在議會提出了《國民保險法》。這項法律分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涉及醫療保險,第二部分涉及失業保險。在醫療保險方面,法律規定在強制交納保險金的基礎上,為16-70歲的體力勞動者,及年收入低於160鎊的其他工資收入者(如低級文職人員)提供保障。職工在生病的頭13個星期,男性可領取每星期10先令的生活補助,女性7先令6便士;在隨後的13個星期中,無論男女都領取5先令。在傷殘情況下,基本保障是每星期5先令;當投保人的妻子生產時,她可領取30先令津貼。為取得受保資格,男工每星期須交納4便士,女工交納3便士,僱主為每個雇員交納3便士,國家補貼2便士,由此組成全國性的醫療保險基金,法律委託所謂的「授權團體」如工會、互助會等負責具體執行。
在失業保險方面,法律規定職工和僱主每星期各交2.5便士,國家補貼全國總金額的三分之一,從這筆資金中,工人失業時可每星期領取7先令生活補貼,但每交納5個星期才可以領到1星期補助,而且每年最多領15個星期。儘管如此,這項法律卻第一次為低收入者提供了全面、廣泛的社會保險,使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擺脫了貧病交加的威脅。但法律適用範圍很小,只適用於某些特定行業的工資勞動者,已參加其他保險項目(如私人保險公司)的不在其列,不受僱於他人的人(如獨立勞動者)也不在適用範圍內,職工家屬和以前一樣不受保護。法律剛生效時,只有225萬人受益,後來,法律經過兩次修改(1920年、1942年),降低了標準,擴大了範圍,到1938年,大約有2000萬人受到這項法律的保護。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物價上漲,工資也上漲,而且漲得比物價快,於是工人的生活水平大為改觀。比如說,在技術工人方面,1914年7月一個泥水匠的每周工資是42先令10便士,到1919年7月已達到79先令2便士;1914年7月造船廠鉚釘工的每周工資是37先令9便士,1919年7月是74先令9便士。在非技術工人方面,泥水匠幫手的工資從29先令1便士提高到65先令2便士,機械工幫手的工資從22先令10便士提高到58先令3便士。據推算,如果以1930年的數字為100%,那麼1913年的工資指數是52.4%,1920年是143.7%;扣除通貨膨脹因素,1913年的實際工資是82.8%,1920年的實際工資是91.2%。因此,戰爭結束時工人的日子比戰前好過了,而且越是收入低的階層獲益越大,以至1918年倫敦負責學生保健工作的官員說:「營養不良的孩子比例已不足1913年的一半。」
戰後各階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首先表現在收入方面。比如,高級律師在1913年收入為478英鎊,到1937年達到1090英鎊。開業醫生在1913年收入395英鎊,1937年1094英鎊。銀行職員1911年收入142英鎊,1935年368英鎊。政府職員1911年收入116英鎊,1935年260英鎊。火車司機1906年收入119英鎊,1935年258英鎊。排字工人1906年收入91英鎊,1935年218英鎊。就連農業工人的工資也從1906年的48英鎊提高到1935年的89英鎊。收入雖是成倍增長,物價在1913和1935年間卻幾乎沒有什麼變化,比如說,1913年的批發價指數是26,零售價指數是21;1935年的指數則分別是27和30,可見,到1935年,各階級的實際收入都比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前高出許多,因此消費水平和生活水平都大為提高。有人統計說:1910-1914年間,食品消費增長了30%-35%,其中水果消費增加88%,蔬菜消費增加64%,黃油消費增加50%,雞蛋消費增加46%。
隨著營養增加、品種增多,國民健康狀況也明顯改善。兩次大戰期間,人口死亡率降低,平均壽命延長,青少年體重增加,身高增長。1936年約翰·奧爾爵士(Sir John Orr)對營養結構的改進作了充分肯定,他說,「具有高度生物學價值的食品增加……說明人們攝入了更多重要的維生素和礦物鹽」,因而「隨飲食改進而來的,是國民健康的相應改善」。
收入的增加還改變了消費結構:1914年工人階級家庭要把60%的收入用於食品,另外16%用於房租和納稅;到1935年,用在這兩方面的比例已下降到35%和9%,剩下的收入可用來購買更多的衣服、家具、消費品和書報,還可以用於文化娛樂活動。1932年就有人說過這樣的話:「年輕的女工們以前只在特殊場合才梳妝打扮,現在則總是穿得乾乾淨淨,注意她們的頭髮、牙齒和指甲。"1944年約翰·希爾頓(John Hilton)也寫了一本《富與貧》,其中說:工人階級增加的收入不僅用於更好的吃、更好的穿,而且用於「打賭、燙髮、下酒館、抽香菸、看電影、打球、游泳、上公園球場、看賽馬、玩樂器,以及其他各種一兩個便士的玩意兒」。
財富的分配也比過去合理了。1913年,人口中74.1%的人從事體力勞動,1938年只剩下71.4%,但他們在國民收入總數中所占的比例卻幾乎沒有變,這說明體力勞動者的總體收入提高了。1945年進行的一項研究表明:通過稅收及《國民保險法》的渠道由富裕階層流向貧困階層的財富,在1937年達到2億——2.5億英鎊,其中多數以生活補貼的形式支付給年收入低於125英鎊的階層。如此造成的結果是:工人階級的總體收入提高了8%-14%,上層和中層的收入則減少了10%-18%。
儘管如此,貧富之間的差距仍然很大:1938年,人口中88%的人年收入在250英鎊以下,即每星期不到5英鎊,其中31%每周工資不足2.5英鎊。假如把家產變換為貨幣,那麼有75%的家庭其財產值不超過100英鎊。另一方面,大約有50萬人每年收入超過685英鎊,其中約2000人收入在2萬英鎊以上,其納稅前的平均收入是4.35萬英鎊,他們是英國真正的富翁。在1937年,1%的人擁有國家財富的55%,5%的人擁有國家財富的79%。由此可見,在兩次大戰之間,一方面是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卻是貧富差距繼續擴大。
前面提到的約翰·奧爾爵士在充分肯定了營養結構方面的進步之後,也指出貧富之間在食品消費方面有明顯差別。家庭越貧窮,用於伙食的消耗就越少,蔬菜蛋奶鮮肉等必不可少的食品消費量也越小,因此營養結構就越不合理,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等各種成分越不平衡。他的結論是:要想「達到現代健康水準所要求的飲食規定,只有那些收入超出人口半數以上水平的人才能做到」。
1936年,朗特里對約克市進行了第二次社會調查。他使用的判斷標準與1899年基本相同,但最低貧困線有所提高。結果,他發現大約18%的人(占工人階級的31%)處於新的貧困線之下,其中約一半屬於赤貧。他還發現,貧窮的三大原因依次是:(1)低工資(32.8%);(2)失業(28.6%);(3)老年(14.7%),這和1899年已有所不同。在指出貧窮依然存在的同時,他認為與1899年相比,工人階級的總體生活水平提高了大約三分之一,因此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工人階級的生活水平一方面提高了,一方面又未能消除貧窮。
失業是貧窮的重要原因,失業問題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特別嚴重。1921-1940年,失業人數從來沒有少於100萬,1921-1922、1931-1935年甚至超出了200萬。四大支柱產業受失業的打擊最大,表20說明了這種情況。
表20 30年代各支柱產業失業人數百分比
單位:%
1936年,威爾斯每1000個工人中有322個人失業,英格蘭東北部有212個人失業,英格蘭西北部有186個,中部地區有101個,西南部有89個,倫敦地區76個,東南部是62個。許多人失業時間超過一年,據「朝聖者基金會」1936年夏天的統計,當時每1000個工人中持續失業時間已超出一年的,在煤炭業中有123人,在造船業中有95人,在棉紡業中有67人,在水手中有59人,在鋼鐵業中有57人。全國各行業長期失業者平均比例為每1000個工人41人,而四大支柱產業占了其中的40%。失業給工人的心靈蒙上一層陰影,紐卡斯爾(Newcastle)一個工人回憶說;在大蕭條時期,「碰到熟人……問候時不是說『嗨,你好』或『家裡都好嗎』,而是說『你還有工作嗎』」。一個已失業兩年,曾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工人說他感到「孤獨無望」;他說在打仗的時候人們對他說「國王和國家需要你」,但現在怎麼不說「國王和國家不需要你」呢?
貧困的另一原因是老年。1934年出版的《倫敦生活與勞動新考》中說:「任何年齡在65歲以上者,若其單獨生活,除養老金外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在1929年就一定要落於貧困線以下。」多子女是貧困的再一個原因,在貧困線以下生活的人中,16歲以下是很大的一批人。貧窮意味著生活條件惡劣,1943年「婦女關心公共福利小組」曾說:「伙食差、睡眠不足、空氣不好、沒有健康的運動和娛樂,這些都影響人們的心身。」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爆發時,幾十萬兒童撤離倫敦疏散到全國,結果接待家庭往往發現窮人的孩子「不僅裝備不全,而且根本沒有替換的衣服……給他們洗衣服時主人家必須讓孩子們躺在床上不起來」。
雖然說,1911年的《國民保險法》為緩和貧困付出了很大努力,比如從1921年夏天起,一個失業工人可以每星期領取15先令生活補助金,他的妻子可以領到5先令,每個孩子也領到1先令,但領取補助金並不是無限期的,超過一定期限就會喪失資格,因此長期失業者前景非常不妙。此外,許多行業被排除在保險範圍以外,其中最大的群體一是農業工人,二是家庭仆傭,三是小手工藝者。這些人一旦失去工作,就只能靠古老的濟貧制度即教區徵收濟貧稅的制度勉強過活。20年代末開始失業人口激增,國民保險制度承受很大壓力,政府為應急,便允許預支以後有可能得到的生活補助金,待今後經濟形勢好轉時再償還。1931年,經濟衰退更趨嚴重,失業人口更多,為減少開支,政府引進了「家產檢查」制度,即派員去申請者家裡檢查其家庭的整體經濟狀況。檢查官要求被檢查者出示一切家產,包括家具、家用設備、存款、兒女的收入等等,根據這些情況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多少。檢查官還會提出一些「建議」,比如賣掉某些家具,節省某些開支等。「家產檢查」使大批工人失去受補助的資格,據稱在蘭開郡,只有16%的申請者能夠領到全額補助,有三分之一的人則被完全拒之於外。「家產檢查」還使工人感到人格上大受侮辱,他們不明白:憑什麼政府官員可以強行檢查他們的每一便士財產?
總之,到30年代,國民保險制度已充分暴露其不足之處,無論從其覆蓋面之小,其資金額之不足,還是從它不得已而實行的「家產檢查」制度來看,它都跟不上形勢的需要了:1911年的《國民保險法》只著眼於緩和某些職業集團的貧窮,而不認為國家應該承擔責任,徹底清除貧窮現象。
於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由國家來承擔責任的想法就形成了。1941年6月,政府組成一個有12個部參加的委員會,「調查現存的國民社會保險方案及其有關的服務措施……並提出建議」。委員會主席是威廉·貝弗里奇爵士,他曾經擔任過勞工交易所的主任和倫敦經濟學院的院長。1942年12月,委員會提出正式報告,對戰後的社會發展方向設定了一系列原則。報告認為:社會保險是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表現,它只有在個人與國家的合作下才能完成。報告建議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分階級,不分貧富,適用於一切人,按統一標準收費、管理並分發補助費。它主張制定全國最低收入標準,標準的制定以生活需要為依據;一個人即使喪失工作能力,也應該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對一些特殊的需要,如婚姻、生育、死亡等等,應該給予特別的補助。通過這些措施,委員會指望以後可以徹底消除貧困,將社會推進到一個新的發展高度。
「報告」發表後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在戰爭中做出了巨大犧牲的人憧憬著「報告」所勾勒的藍圖,對「報告」寄予無限的期望。迫於強大的輿論壓力,政府於1943年發表白皮書,基本上接受了「報告」的原則。白皮書分四卷,第一卷提出社會保險的方案,其內容與「貝弗里奇報告」大體一致;第二卷討論工傷事故的賠償;第三卷關於兒童津貼;第四卷是就業與醫療衛生方面的內容。1945年工黨政府開始兌現白皮書的內容,於當年通過《家庭補助法》(Family Allowances Act),法律規定對各家庭從第二個孩子起每個子女每周提供5先令生活補貼,以解決因多子女而引起的貧窮問題。1968年,這項補貼已增加到第二個孩子每周15先令,以後的孩子每人每周1英鎊。
1946年,工黨政府連續通過兩項最重要的法律,從而為「福利國家」奠定了關鍵性的基石。根據新的《國民保險法》,一切有收入的英國人都定期向「國民保險基金」交納同等數目的投保金,任何人失業,都可以從這筆基金中領取12個月的失業津貼。1948年法律生效時,失業津貼的數額是每周26先令,外加妻兒補貼;1979年已提高到每周18鎊50便士,外加妻兒補貼。失業者恢復工作13個星期以後,他重新獲得受保資格。為保證由於種種原因未被此項法律所覆蓋的人也能過上溫飽不愁的生活(比如殘疾人從來沒有工作、失業時間過長喪失受保險資格等等),1948年又通過《國民救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使這些人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根據《國民醫療服務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全國幾乎所有醫院都收歸國有,由衛生部及所屬地區醫院理事會、地方執行委員會等機構管理。全國實行免費醫療,醫療費用由國家支付。醫生可以根據病人的要求實行收費服務,而某些「教學醫院」則可保留獨立的經費來源。全國按地區建立中心醫院,為國民提供最高水平的綜合醫療服務。《國民醫療服務法》最終解決了貧窮階層的醫藥問題,使英國人不再為疾病而擔憂。後來,由於費用負擔沉重,《國民醫療服務法》屢經修改,規定某些醫療項目實行收費服務,不過基本的醫護費用仍然由國家負擔,這個原則並沒有改變。
國民保險制度經歷過兩次重大修改。1959年的《國民保險法》允許投保人交納比別人多的老年保險金,作為交換,他在退休後也將領到比別人多的養老金。1966年,工黨政府將失業投保與收入聯繫起來,按收入比例交納投保金,在失業後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也將按原有的工資比例領取失業津貼,這就是說,原有的收入越高,失業後的津貼也越高。與此同時,政府還通過《社會保險部法》(Social Security Ministry Act),將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作為一項權利確定下來,凡是其收入達不到法律所規定的生活標準的,將補足到該標準,而不論其交納投保費的情況如何。總之,從戰後直到70年代末,歷屆政府都不斷制定各種法律,完善和改進社會福利體系。各種立法涉及傷殘、老年、產婦、孤兒、精神病患者、鰥寡、兒童等等。由於這一系列立法,福利制度確立起來,英國成為「福利國家」。
福利制度使貧窮問題得到比較徹底的解決。自16世紀以來,英國一直靠濟貧制度(Poor Law System)解決貧窮問題,在濟貧制度下,救濟是一種施捨,是「有」對「無」的恩賜,雖說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貧窮的最壞惡果,但其最終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避免出現「茅屋沒有麵包,宮廷就沒有和平」的局面。況且,濟貧稅(poor rate)是按人頭分擔的,與財產多寡無關,所以它實際上是把一部分窮人的麵包拿給另一部分窮人,富人逃避了很大的責任,結果在濟貧制度實行的三百年中,貧窮卻愈演愈烈,終至成為社會的惡瘤。福利制度建立後,濟貧制度就終止了,福利制度把基本的生存保障作為「權利」確立起來,一切人都應該有基本的生活水平,貧窮問題消失了,剩下的只是生活水平的差距。
在這種情況下,朗特里於1950年對約克市進行第三次調查。他發現只有2.8%的工人(占居民總數的1.7%)仍生活在貧窮中,貧窮的主要原因第一是老年(68.1%),第二是疾病(21.3%)。根據其調查結果,朗特里宣布:貧窮——作為人們所熟知的18、19世紀式的貧窮,到20世紀下半葉已經消失了。但他為貧窮劃了一條新標準線——《國民救助法》所規定的領取救助線,在這條線下,仍有5.8%的居民(占工人階級的9.7%)需要補助。
無論如何,繁榮已成為戰後英國的現實,一個全民富裕的社會可以說已經到來了。據統計,在1986-1987年,已經有47%的家庭擁有錄像機,17%的家庭擁有家用電腦,23%的家庭擁有微波爐,83%的家庭擁有電話,72%的家庭擁有冰箱和冰櫃,62%的家庭擁有至少一輛汽車,20%的家庭擁有兩輛以上的汽車,現代化的家庭設備已經是基本的生活條件了,進入90年代,這些數字還在增加。
住房是衡量生活水平的一項重要標準。20世紀初,多數人口的居住條件還相當差,許多人住在擁擠的小屋裡,空間狹小,環境惡劣,沒有廚房,也沒有衛生設備。為解決這個問題,歷屆政府都把建築住房作為大事來抓,而且視之為判斷政府業績的主要依據之一。由此在英國掀起規模宏大的建房熱潮,其建築數量如表21.
表21 英格蘭與威爾斯房屋建造情況1920-1978
單位:萬幢
在這種持續不斷的建築熱潮衝擊下,住房問題已基本解決了,生活空間已不再擁擠。據1977年統計,有54%的住房為居住者自己所有,到1987年底,由於政府鼓勵住房私有化,這個數字已增加到64%。按現在英國的標準,平均每間房住兩個人就算擁擠住房。
國民健康狀況也有了很大改進。1850年,有15%的初生嬰兒在出生後一年內死亡,1970年這個比例下降為1.5%。1900年,只有5%的人活到65歲以上,1991年有21%的人活過這個年齡。1890-1970年,男性的平均壽命從44.1歲增加到69.6歲,女性的平均壽命從47.8歲增加到75.8歲;1997年,男性增加到74歲,女性增加到80歲。一個15歲的男孩在19世紀末可指望活到60.2歲,女孩可指望活到62.6歲;到1970年代,男孩可指望活到71.2歲,女孩可指望活到77.1歲。一個70歲的男人在19世紀末可指望再活5.3年,女人6.3年;到1970年代則可指望再活7.4和11.4年。19世紀末最致人死命的疾病是傳染病;1980年代則是心臟病、循環系統病和癌症。1983年全英國只有923個人死於19世紀末的致命傳染病,但是有7189人死於車禍。
財富的不平均已大為縮小。1911年,最富裕的1%人口擁有國家財富的69%,1946年已減少到50%,1951年這個數字再減少到42%,1977年只剩下24%。1938年,10萬收入最高的人得到國民收入總數的11.7%,到1955年只得到5.3%;1938年,100萬收入最高的人其收入總數占國民總收入的21.5%,到1955年只剩下12.3%。1938年,2200萬在職人員中,1200萬收入最低的人其收入在123英鎊以下,1955年已提高到510英鎊,儘管當時的幣值大約只有1938年的一半。他們在國民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雖說沒有提高,但1949-1955年,他們的實際收入卻增加了24%,而收入在他們之上的另外那1000萬人,其實際收入只增加了14%。1953-1973年,最貧窮的5%及10%的人其實際收入都提高了75%;而在1953年最底層的20%人口所過的那種生活,到1973年只剩下2.5%的人仍停留在那個水平上。
不過從1979年柴契爾夫人執政起,收入兩極分化的趨勢又開始了,到90年代初,只有富人的實際收入事實上增長了,而占人口5%的社會底層人士的實際收入減少了,若算進住房,有16%的國民收入減少;1979年以後,只有富人的生活變好了,中等階級則向兩極分化。
生活水平的差距仍然很大,從1970-1972年45-64歲各職業類型人口死亡率的統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一點。比如說,工廠經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每10萬男性人口平均死亡數字為559人和512人,非體力勞動的低級職員和體力勞動的技術工人則達到832人和784人,半技術工人的死亡數字是828人,提供私人服務的工人和非技術工人則更高達1069人和1079人。死亡率依職業地位下降而急劇上升的情況,表現了收入差距對生活水平和健康狀況有決定性影響。
同時,福利基金的迅速增長也產生了新的問題,見表22.
資金的大量投入雖然使社會發展水平達到一個全新的高度,但也使財政開支的承受能力抵於極限。70年代後期,失業人口劇烈增加,失業津貼直線上升,人們的期待值又越來越高,福利制度面臨嚴峻的考驗。柴契爾夫人上台後,以「鼓勵私人創造性」為名節制福利開支,絕對價值雖仍舊增加,但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卻持續下降,比如用於醫療服務的開支從1983年的6.29%降為1985年的6.02%,再降為1987年的5.2%,比她1980年上台時的5.98%還要低。1986年柴契爾政府還制定了一個《社會保障法》,對60年代以來名目繁多的各種補助加以削減,申請補助者要經過嚴格的財產審核,失業津貼只向確有能力工作者發放。一視同仁的原則被取消了,福利補助只適用於在一定財產以下的人。
表22 社會服務及住房開支費用1965-1987
單位:百萬英鎊
總之,福利制度在英國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也有許多問題仍未解決,而同時又產生了不少新問題。這個制度將來如何發展,無疑將成為今後英國社會的一大重要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