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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口、婚姻與家庭

2024-10-09 04:10:13 作者: 錢乘旦

  自18世紀中期以來,英國的人口穩定增長,一直持續到19世紀。1801年首次進行人口普查,以後每10年普查一次,通過這些數據可以看出人口增長的情況:

  表45 英國人口增長情況表(單位:百萬)

  表46 1801-1911年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增長百分比(單位:%)

  以1821年為起點,到1851年,不列顛和愛爾蘭的人口增長了31%。但愛爾蘭人口受馬鈴薯收成的影響很大,1845年愛爾蘭發生大饑荒,餓死了50萬至70萬人,並迫使100萬人在以後幾年向外移民。在1841和1851年的兩次人口普查中,愛爾蘭島的人口從820萬下降到660萬,到1911年時只剩下440萬。

  

  從18世紀晚期到19世紀早期,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口增長特別快,但大約從1820年代中期開始,增長速度就降下來。1801-1825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的粗出生率是40.2‰,1851-1875年下降到35.8‰。人口增速下降的原因之一是死亡率上升,當時城市的衛生環境非常壞,清潔住房和乾淨水的供應都嚴重滯後,直到19世紀晚期各市才努力改善城市的衛生狀況。

  從1870年代中期開始,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出生率進入長期持續下降的階段,從1870年代的35‰下降到1900年的25‰。不過死亡率也同時下降,從1870年代的22‰下降到1900年的16‰,嬰兒死亡率從1801-1825年的167‰下降到19世紀最後25年的150‰。表47是19世紀英格蘭的人口指數情況,可以作為19世紀英國人口變化的一個窗口。從19世紀70年代開始,蘇格蘭的出生率和死亡率也開始下降,尤其是兒童死亡率於1870年代穩步下降。

  表47 1801-1900年英格蘭的人口指數(單位:‰)

  在19世紀早期,生育率沒有顯示明顯的階級差異,每個階層都能生育很多子女,構成大家庭。但19世紀晚期生育率下降,則開始呈現階級差異,從1870年代中期到一戰爆發,出生率下降最快的是僱主、專業人士和技術工人,其次是非技術手工工人;下降最慢的是農業工人和礦工。

  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出生率明顯下降,其原因一是不結婚的人比例上升,結婚率普遍下降,到1860年代40-44歲的人群中大約有11%從未結婚,比半個世紀前增加了一倍。另一原因是婚姻內的生育節制,孩子的撫養和教育費用日益高昂,婦女也不願意承受過多的生育負擔,為了維持體面的生活,中等階級首先實行生育節制,但工人階級卻一直抱有懷疑的態度,他們仍然維持傳統的大家庭,直到1900-1914年才開始限制家庭規模。

  死亡率在19世紀有明顯的階級和地區差異,工人的死亡率高於農業勞動者,城市的死亡率高於農村。1861年,蘇格蘭四個主要城市的粗死亡率為28.1‰,其他城鎮只有23.4‰,農村地區只有17.9‰,凱思內斯郡(Caithness)、奧克尼郡(Orkney)和設德蘭群島(Shetl and)則只有15.5‰。從19世紀後半葉開始城市環境逐步改善,城鄉間的死亡率差異開始縮小。但是與城鄉及地區間的差別相比,行業間的差別更大,根據統計數據,最健康的群體是居住在鄉村、過著中等階級生活的教士。

  工業化導致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首先是老年化。表48是英格蘭和威爾斯年齡結構的分布情況:

  表48 英格蘭和威爾斯年齡結構分布(占總人口百分比)(單位:%)

  表49是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三地按年齡統計的人口情況:

  表49 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三地按年齡統計的人口情況(單位:萬)

  1821-1851年,少兒組人口增長1.54倍,青壯年組增長1.81倍,老年組增長2倍多;1851-1901年,少兒組增長2.30倍,青壯年組增長3.53倍,老年組增長3.51倍。這一變化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都沒有引起足夠注意,但後來隨著人的預期壽命增加、出生率下降及嬰兒夭折率下降,老年化速度明顯加快。

  人口的職業結構也發生重要變化,從表50可看出各部門就業人員在勞動力總數中所占的比例:

  表50 19世紀英國各部門就業人員在勞動力總數中所占比例(單位:%)

  1851年以後,農業勞動力不僅相對數字減少,絕對數字也在減少,這一年農業勞動力有205.4萬人,1861年198.2萬,1871年181.7萬,1901年只有147.6萬。

  人口的地區變化,在英格蘭,以沃什灣(Wash)到塞汶河(Severn)畫線,以南以東是農業區,以北以西是工業區。老的農業各郡在1801年時容納了全國人口的44%,到1881年這一比例下降為29%,並一直保持到1931年。同一時期,倫敦及鄰近的兩個郡容納的人口從14%上升為19%,沃什——塞汶線以西以北各郡從1801年的45%上升到1881年的53%,可見人口向工業區集中。

  蘇格蘭南部的工業與商業中心地帶其地域只覆蓋蘇格蘭土地的14%,但1755年時集中了人口的37%,到1821年集中了47%,1911年甚至達到68%,1931年達到75%的最高峰。與此相對的北部各郡,面積約占蘇格蘭的3/4,1755年時人口占蘇格蘭的一半,到1951年僅占1/5了。

  19世紀,工、礦地區增加的人口大部分來自附近農村,這與18世紀的人口流動有很大不同。以前,農村人口流動主要在村莊之間進行,但工業化與城市化給年輕人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農村人口流向工業區、礦山和城市。在這方面,鐵路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到19世紀最後20年遷移的模式發生了明顯變化,由於城市化幾近完成,國內人口遷移不能簡單地說成是從農村流向城市,而應該看作是從某一蕭條地區向相對繁榮的地區移動,工業區到工業區比農村到城市的流動更頻繁。

  由於人口從農村流向工商業區和礦山,導致19世紀英國人口分布的另一重要變化即大城市人口膨脹。1811年人口普查時,除倫敦外,英格蘭沒有一個城市人口超10萬。但那以後城市化速度加快,到1911年,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中有35%生活在10萬人以上的城市中。蘇格蘭也經歷了同樣的變化,1755年蘇格蘭人很少生活在大城市,到1801年人口普查時,儘管愛丁堡和格拉斯哥的人口超過了8萬,但蘇格蘭仍然沒有10萬人以上的城市。可是1851年蘇格蘭52%的人口生活在城市中,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容納了全蘇格蘭人口的17%。到1901年,英國完全成為以大城市為主的城市化國家。

  在19世紀,愛爾蘭向英格蘭、蘇格蘭移民的趨勢不減,1841年人口普查時蘇格蘭有12.5萬在愛爾蘭出生的人,英格蘭和威爾斯有29萬。在1861年的高峰期,英格蘭和威爾斯有60.2萬人、蘇格蘭有20.4萬人是在愛爾蘭出生的,分別占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的3%和蘇格蘭人口的7%。國際方面,1870-1914年間來自歐洲大陸的移民數量增加,在1911年高峰時,大約有28.5萬來自歐洲大陸的人口居住在英格蘭和威爾斯,2.5萬人居住在蘇格蘭,其中以俄羅斯人、波蘭人和德國人為主,也有一部分來自法國和義大利。此外還有來自白人殖民地和印度的人,在1871年大約有7.1萬人。

  英國人口外遷的規模也很大。按照英國人的說法,向外移民可以緩解社會矛盾,減輕失業問題,並幫助英國打開國外市場和初級產品來源地,因此政府積極鼓勵向外移民,1815-1850年間共有50萬英格蘭和威爾斯人、10萬蘇格蘭人移民國外。移民最高峰是在1880年代,有80多萬英格蘭和威爾斯人移民海外,幾乎是全國人口的4%。移民目的地主要是美國,但1905-1914年轉向澳大利亞、加拿大和紐西蘭等大英國協地區,這些地方工資水平遠比英國要高。但大約有40%的移民會返回英國,有的回來定居,有的則因工作原因短期返回。

  在移民海外的人口中,年輕的單身男子是多數,1871-1900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移民中2/3為男性。這種移民模式造成本土居民性別比例的失調,1850年代移民高潮過後,英格蘭25-29歲年齡段上的性別比(每一千婦女男性數)從1851年的906下降到1861年的879,在蘇格蘭從828下降到769.因此有學者認為,移民是維多利亞中期「剩女問題」的誘因之一。

  19世紀英國的婚姻觀與工業化之前相比變化不大。如果說「愛情的因素和財產的因素共同構成了近代早期歐洲人的婚姻基礎」,那麼19世紀英國仍然保持著這種觀念,愛情不是人們在考慮婚姻問題時的唯一因素,在婚姻選擇中,經濟利益同樣有影響。經濟狀況是婚姻的前提之一,英國有一句諺語:「當貧困來臨時,愛情就飛出去。」

  「門當戶對」是一切時代的婚姻原則,維多利亞時代也不例外,上、中層階級對婚姻有明顯的門第觀念,他們都趨向於在相同社會地位的人中間通婚,這種傾向一直到19世紀晚期才逐漸弱化。對貴族來說,婚姻不僅是為了建立家庭,並且是提高門第的機會,一個低級貴族娶了高級貴族的女繼承人,領地和家產就驟然增加,社會地位相應提高。沒有繼承權的貴族幼子娶一個貴族的千金,可能以後自己也成為貴族,因此他在選擇配偶時非常小心。19世紀時,雖然貴族階層的圈內婚姻率逐漸下降,但對財富的追求卻上升了,他們願意把女兒嫁給倫敦的銀行家,自己也願意娶工業大亨的閨女。貴族婚姻通常是包辦的,從本質上說,是兩個家族的經濟和政治聯盟。19世紀後期,他們甚至把婚姻的彩球拋到大西洋彼岸,1837年亨利·斯坦福爵士娶了加拿大鐵路、銀行大王蒙特·史蒂芬的養女愛麗絲,經濟狀況立即好轉;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共有100多個貴族的兒子娶了北美富豪的女兒作配偶。由於沒有愛情基礎,貴族婚後感情融洽的並不多,同床異夢者比比皆是。

  中等階級在選擇配偶時更多考慮對方的財產,把婚姻作為增強經濟實力的工具。對中等階級來說,「一個女兒最高尚的行為就是締結一門能增長家庭財富的美滿婚姻,至於新郎的年齡、品質及知識才能與親事毫無關係。」中等階級婦女的婚姻是被限制在很小的圈子裡的,許多人終身未婚,成為老處女。儘管如此,維多利亞英國婚姻中的愛情因素相比歐洲大陸還是要多一些,夫妻感情也更親密,1837年威廉·科貝特(William Cobbett)說:「大體而言,英國的妻子要比法國的妻子們在婚姻關係中得到更多的溫暖。」

  相對來說,工人階級的婚姻較少考慮財產和地位,因為他們本來就沒有這些東西,因此受家庭的限制也較小,婚姻基本上是年輕人自己的事。不過社會下層的年輕人在擇偶時也會遭到父母或其他親屬的反對,特別是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年輕人對家庭經濟起重要作用,父母總是想推遲孩子們結婚的時間。孩子卻總是我行我素,在諾森伯蘭郡(Northumberland),礦工們有時採取私奔的形式,去蘇格蘭舉行一個匆促的婚禮。但工人階級在擇偶時也並不完全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在能力、性格、經濟條件、宗教信仰等方面作綜合選擇。

  健康是任何階級在擇偶時一定會考慮的一個因素。19世紀末,出於優生學的影響,健康變得越來越重要,婚姻手冊質疑身體情況欠佳的人是否有結婚的權利,暗示這種結婚會把疾病遺傳給孩子。擇偶時還要考慮年齡的因素,和現在一樣,19世紀人們對小丈夫、大妻子的婚姻普遍感到厭煩。

  19世紀的婚姻經常為時不長,中斷婚姻的一般是死亡而不是離異,這一方面是由於19世紀的死亡率較高、預期壽命不長(見表13-3);但更重要的是,1857年之前離婚是被禁止的。雖然經由議會立法可以獲得離婚許可,但該程序複雜,既費錢又費時,因此議會離婚其實是有錢人特別是有錢男人的奢侈品。由議會立法離婚,收費標準一般為200-300英鎊,這遠不是普通民眾可以承擔的。喬爾·普林梯斯(Joel Prentice)主教曾說:在英格蘭,「離婚只能通過議會私人法案進行,且只有極少的情況,費用特別高,超出廣大民眾的承受能力,這就使不離婚又結婚、通姦、私生子現象每天都發生。重婚罪也時有發生。」

  1857年議會頒布了《婚姻訴訟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承認離婚的合法性,婚姻訴訟從教會法庭轉向新設立的離婚法庭,使民事離婚成為可能。但這項法律只承認通姦是離婚的唯一理由,而且女方須證明丈夫的通姦行為性質惡劣。因此,離婚被看作是道德錯誤的後果,與感情破裂無關。所以有學者說」1857年立法的依據是宗教思想(儘管教會裁判權已被國家裁判權所取代),並且,沒有一點點那種個人主義的、私人化的和強調個人思想的痕跡」。儘管蕭伯納(George Bernad Shaw)在1903年的《人與超人》中樂觀地說:「十分明確的是,在英格蘭與美國,進步的婚姻契約的改革將會繼續進行,直至它如同普通的商業行為關係一樣。」但事實上英國離婚法的發展十分緩慢,直到一戰以後,因為婦女在戰爭中作出了重大貢獻,離婚法才發生了重大變化。

  維多利亞時代對家庭看得很重,家庭是這個時期道德的基礎,多生子女是完美家庭的象徵,19世紀中期一個英國家庭的平均人口是4.7人,到世紀之末,這個數字達到6.2人。1/6的家庭有10個子女以上,維多利亞自己就有9個孩子,因此被看作是英國家庭的典範。家庭很重要,米歇爾·安德森(Michael Anderson)對蘭開郡紡織工業區的研究表明,工業化使家庭的紐帶更加重要,在社會流動性很高的工業化時期,工人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家庭親屬網絡的支持。1871年,在普雷斯頓(Preston),23%的家庭有親戚住在一起;10%的家庭是父母與已婚子女同住。在對蘭開郡的其他兩個城市特頓(Turton)和索爾福德(Salford)進行研究後發現,差不多同一時期,中等階級家庭中大都會有親戚共同居住。這些情況表明,棉紡織業城鎮的工業化生活促成了擴展式(即複合型)家庭的形成,農村三代同堂的情況也非常多。

  擴展式家庭與工業化、城市化有密切聯繫。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周期性失業、城鎮住房擁擠、工資低下等一系列問題都給下層民眾造成重大生存壓力,工廠制又將許多婦女趕進工廠,使她們不可能一邊勞動一邊照顧家務,這些因素都使得幾代人同住一起既是必須、又是必要,親戚之間相互照顧也是當時的家庭模式。對中等階級來說,未婚的姐妹在兄弟家寄居、鰥寡的父母與兒子同住,也是很正常的事,況且在維多利亞時期,中等階級家庭都會有保姆和家庭教師,這些都使家庭規模龐大。可以說,「在工業化的初期,親屬關係網通過對新來城市者提供立足點而有利於地理的流動;而且也是一張可以避免在存在著低工資、周期性失業、高死亡率和守寡普遍的社會中出現困難和危機的保險單。"20世紀以後,特別是1908年引入老年養老金制度後,老人的生活開始有保障,親屬們也更容易找到工作,這樣,家庭結構才慢慢變得簡單了。

  安德森將19世紀中葉的普雷斯頓(Preston)、約克(York)及農村地區,與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的100個前工業社會中的社區進行比較(表51),結果發現家庭規模不但沒有下降,相反,7人以上規模的家庭所占比例與前工業社會相比不是減少而是增多了:

  表51 各社區中每一戶中的人數及不同規模家庭的百分比

  這種情況在很大程度上與孩子數目多有關。孩子多可能是以下因素造成的:(1)平均婚齡更早,(2)育齡內的已婚婦女增加,(3)子女在父母家居住的時間更長,許多已經工作的孩子繼續住在父母家、直至結婚。因此,家庭規模在19世紀中葉以後有所擴大不但歸因於兒童死亡率降低,也歸因於已婚子女與父母同住現象增加。

  到19世紀末,由於計劃生育(family planning)的流行,家庭規模開始縮小,在R.K.韋伯(R.K.Webb)看來,維多利亞晚期的家庭基本變化之一是規模急劇縮小,這種結果是由理性的家庭計劃導致的。很多家庭只生育1-2個孩子,占1900-1909年間婚姻總數的1/3;9-10人的大家庭開始減少,不到總數的4%。1914年之後結婚的夫妻中,45%-50%的家庭都只生育1-2個孩子,生育9-10個的只有1.5%;不生孩子的家庭增則加了一倍,從8%上升到1914年的16%。與此對應,家庭的平均規模也在下降:1860年代為6.2人,1881年代為5.3人,1890年代為4.1人,1920年代只有3.3人。

  對中等階級而言,家庭是男性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身心疲憊的避難所,也是一座有圍牆包圍的花園,女性是營造這美好氛圍的天使。男人屬於公共領域,女人屬於私人領域,其主要責任是相夫教子、護理家務。盧梭(Jean Jaques Rousseau)曾說過,女人要取悅於男人,要貢獻給男人,要贏得男人的愛和尊重,要哺育男人,要照顧男人,要勸慰男人,並要使男人的生活甜蜜而且愉悅。正如約翰·拉斯金(John Ruskin)所描述的:婦女在「家門以內是秩序的核心、痛苦的安慰和美的鏡子」。這樣,女人必須是家中的鮮花,美麗而溫順。

  對大部分工人階級家庭而言生存是主要使命,親屬間的紐帶使得家庭在危急時刻互相幫助,妻子和丈夫都要為生活奮鬥,因此他們的關係相對是平等的。當然妻子要服從丈夫,但她是「家」的核心,正如一位觀察家所說:「當母親去世時,這個家庭也就散了。」社會的變化強化著女性留守家中的意識,到19世紀末,工人階級女性把做全職家庭主婦當作理想。當時,男工工資提高了55%-70%,婦女們確實有了待在家裡操持家務的可能性,這時,妻子也必須走進職場為家庭掙扎的情況才有所緩和。

  19世紀的現代化沒有改變英國婦女的「第二性」地位,她們在工作、教育、家庭、政治等各領域都處於服從地位。工人階級婦女雖然需要出門打工,但社會始終把男性放在「掙麵包者」的地位,是他們養活了一家人。大部分勞動婦女則屬於臨時性工作,在各行業中,女工的工資一般只有男工的四分之一至一半。婦女的就業非但沒有改變經濟上的從屬性,而且使她們既屈從勞動壓迫,又承擔繁重家務,忍受雙重壓力。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婦女沒有財產權,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說她們的所得都屬於丈夫的財產;她們對孩子沒有監護權,只是男性的附屬品。婦女屬於私人領域,男人屬於公共領域,這不僅是中等階級的意識形態,工人階級也對此津津樂道:「女人的職責就是做一個好妻子和好母親」、「創造舒適家庭是婦女對社會的最大貢獻」。就中等階級而言,雖然女性被吹捧成「家庭天使」,似乎有崇高的象徵地位,但在經濟上卻只能依附於男性,終生忙於生兒育女和侍候丈夫,她沒有自我,只是家庭的附屬品。

  法律不承認已婚婦女有獨立的人格與身份,英國著名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其名著《英格蘭法律述評》(Com mentarieson the Laws of England)中稱:「婦女一旦結婚就要失去法律的存在。夫婦屬於同一個法人,這個法人就是丈夫。已婚女子不准管教子女,也不准管理自己的財產。」因此,正如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所說:「無論她的什麼都是他的!」從結婚之日起,婦女的動產和不動產,統統轉到丈夫的手裡。這種情況直到19世紀末才有所改變。

  離婚是不可能的,即使頒布了1857年《婚姻訴訟法》,婦女的離婚程序也要比男性難,她需要證明丈夫在通姦行為之外還有重婚、虐待、遺棄、亂倫或其他性侵害才能獲准離婚。有一些妻子被丈夫遺棄,可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甚至失去生活來源。同樣,依據法律,孩子也屬於丈夫,除非丈夫想甩掉孩子;丈夫死後妻子仍然得不到監護權,除非丈夫在遺囑中規定讓妻子這樣做。1839年議會才頒布「監護法」(The Custody Act),規定離婚或分居時母親可以監護7歲以下的幼兒。

  在教育領域男女也是不平等的,社會普遍認為受教育是男孩子的事,女孩子只需要成為理想的妻子和母親,更好地為家庭服務。因此女子的教育除了一般的啟蒙課程外,主要是學習簡單的「才藝」如縫紉、歌唱、繪畫等。家庭教師不停地向女孩灌輸這樣一種思想:自己所受的任何教育,都是為日後找一位「好丈夫」。以婚姻為目的的教育使中等階級女性無法獲得實際的工作能力,也就無法得到真正的職業。19世紀末高等學校才接納女性涉足,而且只允許婦女聽課、且不能得到正式的學位。在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中,女孩的入學率非常低,上層或中上層家庭一般都會給女孩聘請家庭教師。

  從19世紀下半葉起,中等階級出現一批「新女性」,她們反對傳統習俗,要求教育、要求工作,希望得到經濟獨立和思想自由,與男性一樣地生活。她們不滿足於扮演「家庭天使」的角色,勇敢地走出來,開展爭取性別平等的鬥爭。

  19世紀中葉出現了一些婦女的組織與報紙刊物,為婦女的就業大聲呼號。巴巴拉·博迪雄(Barbara Leigh Smith Bodichon)創辦的《英國婦女雜誌》(English Women'Journal)宣傳「女性需要工作,給婦女更多的工作機會」,在雜誌存在的六年中,它發揮了積極的作用。1859年成立的「婦女就業促進會」(Society for Promoting the Employment of Women)和1862年成立的「中等階級婦女移民協會」(Female Middle Class Emigration Society)也都在促進婦女就業方面做了許多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婦女先驅者以自己的行動為後人樹立了榜樣,其中南丁格爾(Florence Nightingale)最為知名。南丁格爾出身富裕的中等階級家庭,她為了打破中等階級婦女不外出工作的陳規陋習,不顧家庭的阻撓和社會的偏見投身到護士職業中去,在克里米亞戰爭(Crimean War)中作出卓越貢獻,被人們稱為「提燈女士」,成為戰士心中的一盞明燈。軍人們捐款9000英鎊,讓她建立了一所護士學校,南丁格爾也成為現代護士學的奠基人物。以後,更多的中等階級婦女參加工作,成為護士、教師、職員、店員和秘書等。在1851年,英國大約有7萬名女教師,到1901年達到17.2萬人;女護士在1891年已經有5.3萬人。1911年,郵政部門的女打字員占打字員總數的58.9%,其他崗位的女職員占總人數的40.5%;在商業部門,女性的比例為24.5%。

  在女子教育方面,19世紀40年代末建立了兩所培養女教師的學校:女王學院(Queen's College)和貝德福學院(Bedford College),這兩所學校成為英國婦女教育的搖籃,很多畢業生後來成為婦女教育工作者。1864年英國成立湯頓委員會(Taunton Com mission)調查英國教育狀況,起先婦女教育問題不在調查範圍之內,經埃米莉·戴維斯(Emily Davies)多方遊說,終於使女子教育狀況也進入調查視線。下層社會的學校大量湧現,女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受教育機會。女子學院給婦女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經過女性主義者不懈的努力,女生也可以獲得大學學位,只是牛津和劍橋不在內。

  19世紀70年代,女權主義者同時展開了爭取受丈夫虐待的婦女獨立生活權和爭取孩子監護權的鬥爭。在各階層人士、包括男性的共同努力下,1886年議會頒布《幼兒監護法》(The Infant Custody Act),規定父母有平等的選擇孩子監護人的權利,當夫妻離婚時也擁有平等的申請監護孩子的權利,並且年幼孩子的監護權只屬於母親。勞倫斯·斯通(Lawrance Stone)認為,"1857年之後,兩性雙重的道德規範逐漸向兩性同等的標準發展」。

  家庭暴力也受到法律的制裁,議會於1853年通過「憤怒襲擊法案」,試圖以立法手段制止家庭暴力。在此基礎上,60年代的法律規定:地方治安官可以對毆打妻子造成嚴重傷害的人判處6個月的苦役監禁。1878年的《婚姻訴訟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進一步授權地方官可以判決被毆打的妻子不與丈夫同住,丈夫須支付妻子生活費,並且由妻子監護10歲以下的孩子。這項法律與1895年的《即決裁判法》(The Summary Jurisdiction Act of1895)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870年議會通過英國歷史上第一部《已婚婦女財產法》(Married Women's Property Act),該法規定:「已婚婦女因從事任何職業、工作或手工藝,或者因獨自經營而得到的工資收入,她因憑藉文學、藝術或科學技術獲得的現金和財產,以及用這類工資、收入、現金或財產投資所得全部利息,都應被視為和確認為她所獨自擁有和處理的財產,她本人的收據將是這類工資、收入、現金及財產的有效償還者。"1882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更加完善,它確定婦女擁有財產權和獨立簽訂契約權,在法律上承認了已婚婦女的獨立存在。「已婚婦女財產委員會」(Married Women's Property Committee)在最終報告中高度讚揚該法案,說它「和平地推翻了道德權力的錯位,這是人類平等戰勝性別不公正的第一次勝利,這是沒有流血卻是有益的革命」。

  女權主義者還對雙重性道德標準進行抨擊。維多利亞時代對性採取壓抑態度,將性與娼妓、與不道德聯繫在一起,公開場合不可談論,性快樂被視為邪惡。但在事實上性道德經常被破壞,尤其被男子破壞。上層人物常有情婦,工廠主則可以占有工廠女工,下層的性關係從來就比較隨便,在工業革命中更是有所敗壞,娼妓的數量也一直很大。賣淫被視為「最大的社會公害」,但男人卻隨意尋花問柳,不為所恥,這就是臭名昭著的維多利亞雙重性道德。以約瑟芬·巴特勒(Josephine Bulter)為代表的女權主義者對此進行抨擊,通過她們的活動,歧視女性的《傳染病法》(Contagious Diseases Act)在1886年被廢除。

  婦女的另一目標是爭取選舉權,為女性取得平等的政治權利。1866年,倫敦和曼徹斯特先後成立了爭取婦女選舉權的團體,由伊莉莎白·沃斯登霍姆(Elizabeth Wolstenholme)發起的曼徹斯特團體是婦女選舉權運動早期的核心。1897年,由17個最大的婦女選舉權組織聯合成「全國婦女選舉權聯合會」(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這是全國性婦女選舉權運動的開端。這個運動得到許多男性知名人物的支持,如約翰·密爾等。經過多年努力,支持女權的男性議員們在1869年順利通過了《城市自治機關選舉權法》(Municipal Corporations Franchise Act),它允許納稅的單身女性與男性一樣,可以在地方市政會的選舉中投票,據1892年統計,在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有50.3萬名婦女得到了這種選舉權。

  婦女政治權利逐漸得到兩黨的認可,1887年自由黨婦女成立了「婦女自由黨聯盟」(Women's Liberal Federation),1883年保守黨成立「櫻花同盟」(Primrose League),使婦女選舉權運動得到了更大的活力。1894年的《地方政府法》可看作運動的一個轉折點,它給了單身婦女在地方政府職能委員會中任職的權利,到1900年,婦女委員已經在全國各地方政府委員會中占了13.7%;1900年,有100萬婦女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擁有地方政府的選舉權。

  20世紀初出現了「戰鬥的婦女選舉權運動」,其核心人物是潘克赫斯特夫人(Mrs.Em meline Pankhurst)和她的兩個女兒。潘克赫斯特是曼徹斯特一位激進律師的妻子,她在1903年建立「婦女社會和政治同盟」(Women's Social and Political Union),從一開始就對工人階級婦女的選舉權感興趣。該同盟建立後主張戰鬥性的鬥爭策略,包括示威、遊行、在各種會議上進行搗亂等。從1912年起她們還發動砸窗戶、縱火、圍攻政界人物的活動;1913年埃米莉·戴維斯在賽馬時衝進賽場,死在國王的馬蹄下。自由黨首相阿斯奎斯(Herbert Henry Asquith)對婦女們的行為非常反感,運動自身也發生分裂。第一次世界大戰使運動暫時中止了,直到一戰結束後的1918年,婦女才獲得議會選舉權,而且僅限於30歲以上、有財產的婦女。

  雖然在19世紀婦女一直沒有能獲得議會選舉權,但在爭取婦女選舉權的運動中,婦女提高了政治覺悟,產生了集體意識,積累了開展群眾運動的經驗,採取多種鬥爭方式,向社會展示了她們的熱情和行動能力。婦女在地方議會擁有選舉權,在濟貧法委員會、學校管理委員會以及其他市政機關任職,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婦女的政治目標,推進了國家的民主化進程。經過女權主義者的努力,英國婦女在19世紀末比19世紀初享有更多的政治、法律和社會權利,到世紀之末,婦女外出工作已很普遍,出現了不少女教師、女醫生,甚至還參加地方事務的管理。不能否認,19世紀英國女權主義者的努力為20世紀英國婦女取得更多的社會平等權利奠定了基礎,她們嚮往的婦女解放理想也影響了世界各國的女權運動,並為女性主義理論的產生提供了先導。但婦女問題的真正解決卻要等到20世紀,19世紀是婦女地位最低下的一個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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