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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宗教與教育

2024-10-09 04:08:11 作者: 錢乘旦

  18世紀是歐洲歷史上的「啟蒙時代」,對於英國來說,儘管啟蒙運動最初曾發端於此,但在運動的聲勢及影響方面卻略遜於啟蒙運動的後來者法國。與法國啟蒙運動展示的激進色彩不同,英國啟蒙運動呈現出保守和溫和的形式,如同波科克(J.G.A.Pocock)等當代學者所說,英國啟蒙運動屬於「保守的啟蒙」。依波科克等人之見,所謂「保守的啟蒙」,其核心特徵是它決心保衛17世紀人們經過巨大努力而艱難取得的諸多成就,這些成就中最突出者不僅包括混合憲政、法律至上、財產安全等原則,同時也包括有限的宗教寬容以及英國國教會的地位。可見,英國啟蒙運動在高揚理性的同時,卻並未走向徹底的反教會立場,理性與信仰之間也沒有呈現對立關係,相反卻顯示出一種共存與互動的關係。如果說18世紀可以被稱作是英國的「理性時代」,那麼,它同樣是宗教時代。18世紀的英國,宗教仍然是一個無處不在的因素,它滲透於社會生活之中,並承擔著諸多重要的社會職責。

  國教會(Church of England)是16世紀宗教改革的產物,雖歷經英國革命、王朝復辟及「光榮革命」等政治動盪,國教會的地位卻終得保存,在18世紀享有政治、經濟特權。政治上,國教會與國王、議會一同被視為英國政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國教會的主教和大主教是議會上院的當然成員;經濟上,國教會獨享國家捐贈,它還可以徵收什一稅,並擁有大量世俗財產。按羅伊·波特的說法,整個18世紀,國教會是英格蘭「最大且最富有」的國家機構,居於其頂層的是26位主教(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約克大主教),主教們收入豐厚,據稱到該世紀中期,一些主教的年俸超過5000鎊。每位主教都領有一個主教堂,在主教堂任職的其他教職人員總計約1000人左右;主教及主教堂的教士屬高級教士,他們構成國教會的上層。其下是分布於全英格蘭的約1萬個教區(又譯堂區),它們由教區長和教區牧師負責管理,由於不少牧師是非駐在牧師,其日常教務就交給助理牧師處理,助理牧師收入微薄,地位低下,屬於教士中的底層。

  關於18世紀英格蘭教會履行宗教職責的情形,在很長時間裡人們的看法是,教會及教士的整體表現不盡如人意甚至相當糟糕。比如,在談到18世紀英國的主教時,19世紀著名福音派人士、曾任利物浦主教的萊爾(J.C.Ryle)說,主教中無疑有「學識淵博、生活作風無可指責的仁人志士」,但「……說實話,大部分主教都是俗世之人,並不稱職」。另外一位作者寫道:"18世紀的主教們似乎與大多數民眾沒有什麼共同之處。大多數主教甚至包括那些平民出身的主教,都生活在另一個截然不同的世界中。除了偶爾到下面進行一些多屬象徵性的巡視外,主教們大部分時間都花在與上流社會的交際上,他們常與高級教士和文人墨客待在一起。他們很少在大的民眾集會上布道,對公共集會知之甚少。他們很少費心去思考如何改進民眾精神狀態,如何組織新的信仰推進方式。在主教群體中,那些輕隨者忙於聯絡關係,拉幫結派,那些嚴謹者投身於神學思辨和教義爭論,而更多的則退居於自己舒適的別墅中過著自娛自樂的生活。」

  當代學者不完全認同這些說法,如斯佩克就認為,主教中的確存在玩忽職守、趨炎附勢、甚至追名逐利者,如18世紀初的班戈主教班傑明·霍德利(Benjamin Hoadly)以及1724-1743年出任約克大主教的蘭西羅特·布萊克本(Lancelot Blackburne)等,但其他一些主教,如索爾茲伯里主教伯內特(Burnet)、卡萊爾主教尼科爾森(Nicolson),以及先後出任林肯主教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韋克(Wake)等人,則是勤勉努力、恪盡職守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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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僅18世紀的主教備受同時代人及後來人的指責,其他教士也飽受詬病,人們指責他們貪圖享樂、罔顧教職。例如萊爾主教就說,教區神職人員「大部分人沉湎於世俗,對他們自稱所信的既不了解,也不過問。他們自己不行善,也不要別人替他們行善。他們打獵、射擊、種地,他們發誓、醉酒、賭博。他們似乎已經定意,除了主耶穌基督和他釘十字架,別的都想知道。他們聚集在一起,一般是為『教會和國王』乾杯。在世俗觀念、偏見、無知和各種俗套上互相吹捧。他們回到自己的教區中,儘可能少做事、少講道。如果真要講,他們的講章常常使聽者不知所云,糟糕得難以形容。但是想想他們總是對著空凳子講道,倒也給人一絲安慰」。對於類似的觀點,當代學者也有異議。如斯佩克就認為,不宜只看那些只重享樂而不負責任的教士,也應看到兢兢業業、履職盡責的很多教士;斯佩克甚至說,兩類截然不同的教士形象哪一種更能反映當時的情況,尚屬難以確定。戴維·亨普頓(David Hempton)則認為,大體上18世紀的國教會教士既非虔誠奉獻,也非玩忽職守,他們在事業方面沒有雄心壯志,但通常都還算盡職。

  晚近的一些研究表明,至18世紀70年代新的社會變化發生之前,英格蘭教會在適應環境方面總體表現不錯。但這並不意味著國教會從未遇到過麻煩,事實上,早在威廉三世時期,一些國教會人士就曾針對「光榮革命」後國教會所面臨的形勢,發出了「教會在危機中」的呼籲。這些人對「光榮革命」後《寬容法》的頒布(1689年)及《出版許可證法》的廢止(1695年),國教會特權受損甚至地位動搖的局面感到擔憂,希望維護國教會的特權。在18世紀,國教會面對的最大威脅不是來自新教非國教派或天主教,而是來自自然神論和自由思考者(freethinkers)。《出版許可證法》廢除後不久,約翰·洛克的《基督教的合理性》(The Reasonableness of Christianity,1695年)和約翰·托蘭德(John Toland)的《基督教並不神秘》(Christianity not Mysterious,1696年)相繼問世,尤其是《基督教並不神秘》一著的出版更是被視為「英國自然神論繁盛時期」到來的標誌。

  面對自然神論的強大攻勢,國教會動員各種力量予以回應。1736年,達勒姆主教約瑟夫·巴特勒(Joseph Butler)發表《宗教類比》一書,將自然神論推崇的自然宗教與啟示性質的基督教進行對比,巴特勒以有力的前後一致性證明:「自然宗教絕不因為完全合理而擁有比基督教啟示優越的特權地位。比起聖經啟示的完善性來,自然的完善性絕不更明顯。信仰作為自然創造者的上帝,也就要求把種種或然性或可能性集中起來,作為對基督教啟示上帝的信仰。」在18世紀初國教會與自然神論的激烈論戰中,巴特勒幫助國教會占了上風。此後,自然神論聲勢減退,但其影響仍然存在。

  到18世紀下半葉,面對快速變動的英國社會,國教會就顯得力不從心甚至無所適從了。最明顯的變化之一是人口的快速增長及人口分布的巨大調整。大約從1750年開始,人口向北、向西移動,原先人口稀疏的西部、北部地區,日益成為人口集中的新興工業區。這種變化使英國原有的教區劃分不能應對新的形勢,比如西北部的蘭開郡和柴郡總共只有156個國教堂區;而東、南部的埃塞克斯、薩福克和諾福克三郡共有1634個。1750年曼徹斯特的人口已達到2萬,卻只有一座國教教堂;1800年馬里波尼(Marylebone)計有人口4萬之多,卻僅有一座200個座位的國教教堂。由於增設教區及增加教士會相應減少現有教區和教士的收益,並需要專門立法,因此這一問題直至19世紀才逐漸解決。這樣,18世紀晚期基層教區的非駐在教士問題嚴重,據伊恩·克里斯蒂(Ian Christie)說,1809年,在總數11194名領聖俸的教士中,至少有7358人系非駐在教士,一些地方性研究表明非駐在牧師的數字可能更高。教士兼職現象成為18世紀後期的嚴重問題,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教士們的工作成效。

  國教會除面臨人口激增及人口重心轉移帶來的困境外,還面臨來自其他方面的衝擊,如衛斯理宗和羅馬天主教徒顯著增加,城鄉各地不斷出現不滿情緒,以及由法國大革命所帶來的政治觀念及宗教無神論思想的威脅。面對危機,國教會需要改革才能應對,不過,正如戴維·亨普頓所說,這種改革要到19世紀才會出現。

  與國教會相對的是新教「不服從國教派」(dissenters)。儘管不遵從國教教義和教會禮儀在查理二世復辟之前即已存在,但從法律意義上說,所謂「不服從國教者」卻是1662年《宗教一致法》頒布後才正式出現的,所有拒絕接受該法案的新教教士就被稱為「不服從國教者」。據估計,17世紀60-80年代「不服從國教者」占人口總數約5%,在威爾斯占2%。自《宗教一致法》至1689年《寬容法》頒布的這段時期,新教「不服從國教者」遭遇國家的強力逼害,被視為對國家和社會構成威脅的異己力量。「光榮革命」後,《寬容法》承認新教非國教徒(不包括天主教徒)擁有信仰自由,容許新教其他教派的存在,由此結束了對新教「不服從國教者」的鎮壓。但「不服從國教者」仍然受《宣誓與市政團法》的約束,政治上受到歧視。1710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偶爾遵奉國教法》,規定不信奉國教者以「偶爾」參加國教儀式如領取聖餐而獲擔任公職資格的行為屬於非法,從而阻斷了新教非國教徒參與市政機構的機會。1714年政府又頒布《教會分裂法》,宣布新教非國教教派獨自興辦的教育機構非法,從而剝奪了非國教徒受教育的權利。此外,「不服從國教者」還必須向國家交納教會稅,為他們並不信奉的國教提供財力支持。不過,儘管各新教「不服從國教派」在寬容體制下遭受種種不公正的對待,屬於「二等」公民,但「寬容法」終究承認了英國宗教的多元化,新教非國教派的宗教信仰獲得法律認可。此外,隨著《偶爾遵奉國教法》和《教會分裂法》於1719年被廢除,新教非國教派再次取得了用「偶爾」尊奉國教儀式的方式參與政治的權利。據估計,18世紀有近40名新教非國教徒因「偶或」尊奉國教而當選議員,另有許多新教非國教徒通過這種方式進入地方政府,如諾丁漢市市長一職就曾由非國教徒把持達60年之久。

  大致說來,新教非國教派包括長老會、公理會、浸禮會和教友會(又稱貴格會,Quakers)等,17世紀革命失敗後,這些派別的鬥爭熱情及宗教激情明顯減退,在18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成為單純的甚至有些排外的信眾團體,對國教會的特權也採取默認態度。正如E.P.湯普森所說:「它們在光榮革命後經歷了相同的發展趨勢,隨著迫害日益減輕,寬容日益擴大,教徒們的熱情日益減少,財富逐漸增加。」按照斯佩克的說法,1715年時,浸禮會、公理會和長老會三大派別的成年教徒總數約為30萬人,貴格會教徒在5萬人之內;到1760年時,三大主要新教非國教派人數至多維持原狀,甚至可能下降到25萬人。斯佩克還提到18世紀新教非國教派在社會成分上的重要變化。在非國教派出現之初,少數有爵位的貴族及大量鄉紳是其中有影響的組成部分,但到1760年,「小生意人」已成為其中最主要的成分,非國教派逐漸失去了鄉紳的支持。這一結果使得「不服從國教派」的力量和影響基本集中於城鎮,而在鄉村地區,除少數例外,新教非國教派已基本沒有多少影響。

  新教「不服從國教派」在政治和宗教方面表現出的消極態度,到18世紀後期才有所改變。一方面,各種老的非國教派受社會政治變動和新宗教運動的影響,開始在宗教和政治方面有所行動,其中,長老會受索齊尼主義(Socinianism)影響較大,部分成員愈來愈傾向於追隨理性,反對三位一體,成為一位論者。到1800年,長老會信徒及一位論者合在一起,占新教非國教派各派總人數的1/20.浸禮會和公理會受國教內外福音主義的影響,而公理會所受影響尤甚。福音主義不僅為這兩個教派提供了一些熱心的信徒,同時也使其加爾文主義的色彩逐漸淡化。兩派人數開始增加,但具體數字難以確認。據稱,迄1811年,新教非國教派和衛斯理宗加在一起,其信徒大約占英格蘭和威爾斯人口總數的1/10.隨著教徒人數增加,三大派開始尋求在政治上採取行動,以圖解除加之於他們身上的法律限制。18世紀70年代初,他們要求官方解除有關非國教牧師須簽署承認國教「三十九條款」的規定;1779年,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同意非國教徒以聲明接受《聖經》為基礎,取代此前簽署「三十九條款」的規定。到80年代後期,新教非國教派又發起取消《宣誓與市政團法》的行動,但此舉未能成功。兩次運動均由受索奇尼主義影響的長老會領導,此後,隨著90年代整個社會趨於反動,新教非國教信徒不僅不再得到讓步,相反,其傳教活動重新受到限制,一些被中止的舊式法令如《宗教集會法》(Conventicle Act)和《五哩法》(Five Miles Act)重新恢復,直至1811年和1812年才終於廢除。

  另一方面,18世紀出現新的非國教派別。先是公開否認三位一體、強調上帝單一位格的一位論派(Unitarians)聲勢漸壯。18世紀初,一位論思想只在少數教士中存在,到世紀末,一位論已成為一個公開的少數派了,特別在科學家、出版商、作家、改革派人士、教育界中擁有大量信徒。1773年,西奧費魯斯·林西(Theophilus Lindsey)脫離國教會,在倫敦建一位論教堂,並修改《公禱書》;1813年,一位論派得到議會承認,成為合法的新教非國教派別。至18世紀末,由衛斯理領導的福音運動則在衛斯理去世(1791年)後不久,他的追隨者於1795年脫離國教會形成了獨立的循道宗。一位論派的影響增加和循道宗的形成為新教不服從國教隊伍注入了新的活力。

  18世紀前期,由於國教會只注重形式而忽視對民眾的心靈關懷,非國教派別漸次失去宗教熱情,英國人的信仰生活普遍衰落,宗教麻木與淡漠狀況遍及社會。這時,以喬治·懷特菲爾德(George Whitefield)、約翰·衛斯理為代表的一些人在英國掀起一場規模宏大的宗教復興運動——福音運動,旨在恢復國人的信仰。

  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1703年出生於林肯郡埃普沃斯(Epworth)一個篤信宗教的家庭,1720年考入牛津大學基督堂學院,1724年畢業,1725年被按立為執事;1726年經過激烈競爭,當選為牛津大學林肯學院研究員,1728年受牧師職。在牛津大學這段時間,他開始接觸著名神學家威廉·洛(William Law)的著作,受到深刻影響,他尤其讚賞威廉·洛關於「名義上的」基督徒與「真正的」基督徒之間的區分,決心要「通過神的恩典,完全獻身於上帝」。另一方面,他在教學之餘參加到由他弟弟查理·衛斯理(Charles Wesley)等人組織的一個宗教小團體——「聖社」(Holy Club)的活動中去,並很快成為這個團體的領袖。「聖社」定期舉行宗教聚會,他們擬訂了一套學習計劃及生活準則,強調要按《聖經》的規定過循規蹈矩的生活。因此,他們很快被人戲稱為「循規蹈矩者「(Methodists),」循道宗」由此得名。

  在神學觀點上,衛斯理傾向於阿明尼烏主義(Arminianism),反對加爾文的預定論,認為該信條使神變成獨裁者;他認為上帝之愛是普遍的,神決意要拯救所有的人。出於這種信念,他要向所有人布道,讓所有人感受到上帝的恩寵;尤其要向被國教會和其他非國教派別忽略的勞苦大眾布道,讓他們體會上帝的溫暖。正因為如此,衛斯理「時刻準備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傳道——無論是早晨還是深夜,無論在大教堂還是在小禮拜堂或房間裡,無論在街道上、野地里還是在公共場合或草坪上」。他與懷特菲爾德並列,被認為是那個時代最偉大的傳教士;但與懷特菲爾德不同,他不僅是一位傳教士,也是優秀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四處布道的過程中,衛斯理發現僅靠一兩次布道不足以維持人的信仰,唯有建立健全的組織,才能鞏固人們的信念。為此他建立了「會社」(Society),並為會社成員制定了嚴格的行為準則,他要求會員避免惡行與「不義之事」,「盡其所能」地向「所有人行一切可能之善事」。

  隨著傳教事業的不斷發展,「會社」在各地建立起來,「會社」所具有的開放性使之對廣大下層民眾產生巨大的吸引力,衛斯理強調:循道派「不強加……任何觀點於人,他們……可以是國教徒,也可以是非國教徒;可以是長老派,也可以是獨立派,這些都不是問題」。通過建立會社、班組和年會等等,衛斯理使戶外布道變成有組織的傳教活動,從而使零星的傳道活動發展成一場席捲全英的宗教復興運動。1746年循道宗大會第一次劃分了巡迴布道區(circuits),傳道士可以在不同的布道區巡迴講道,從而打破了固定教區的限制。衛斯理還打破了由教士進行布道的教會傳統,任用平信徒(俗人)作為傳道人,這些人被衛斯理稱作「助手」(helpers)。他甚至還任命婦女承擔布道工作,這些在那個時代都是革命性的變革。

  衛斯理宗吸引了來自不同階層的信徒,但主要還是由社會中較為貧困者組成。按伊恩·克里斯蒂的說法,衛斯理宗的吸引力源於其教義的「極其簡樸」及其具有的「樂觀主義」精神。衛斯理相信所有人均可獲救,他對於深奧的神學毫不在意,基督教教義的絕大部分也被他棄之不顧,留下的只是「耶穌救世論」。在衛斯理看來,上層階級的宗教至多只是一系列關於良好行為的規範,連「名義上的」宗教都算不上;在國教訴諸人們的理智時,循道宗訴諸人們的情感。總之,衛斯理宗教的個人色彩及他向情感發出呼籲,使他遠離上層階級,而在下層階級中得到強烈反響——這些人恰恰是國教會長期所忽視的。

  如果說衛斯理的組織和管理能力是衛斯理運動成功的主觀因素,那麼,18世紀中期開始的英國工業革命則是推動衛斯理運動迅速發展的最有利的客觀因素。工業革命改變了英國的經濟地理布局,人口重心也由東、南部向北方轉移。而面對這些變化,國教會沒有做出有效反應,其高高在上的態度,也使它與廣大民眾嚴重脫節。相反,「衛斯理兄弟把傳道活動面向城市和大市鎮的群眾,以及礦區,因為這些人一向為教會所忽視,不關心宗教,往往還道德敗壞,酗酒習以為常並成為越來越嚴重的惡習」。處於社會邊緣、一向被國教會忽視的窮苦工人們熱情歡迎衛斯理及他差派的布道士,誠如湯普森所言:「循道派打開教堂的大門,為工業革命中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的人提供了某種團體,以取代正在瓦解的舊社團模式。"1767年循道宗首次公布其會員人數,當時總計為25911人,其中約克郡一郡就占大約1/4;由此可見,衛斯理信徒集中的地區,正是工業革命最早發生的地區。

  衛斯理運動對於工人階級的影響是多重的,它既為屢受挫折的工人們提供了精神慰藉,也以強調服從和循規蹈矩而為工業革命培養了第一批遵守紀律的工廠工人,它並且還以宗派內部各種形式的民主參與為工人們培育起最初的政治覺悟,同時為工人們提供了學習場所,並為其積累組織工作經驗創造了條件。湯普森認為18世紀的衛斯理運動是重大的社會事件,其意義遠遠超出於純宗教事務之外。

  相對於新教不服從國教派信徒,18世紀居於英國境內的天主教徒受到更大的壓制。在詹姆士二世逃離倫敦、威廉三世於1688年12月抵達倫敦之前,「臨時政府」曾命令所有的天主教徒離開倫敦,並下令逮捕蘇塞克斯和肯特境內所有港口的耶穌會士。「光榮革命」後,當其他新教不服從國教者得到自由時,天主教徒卻被排除在《寬容法》之外,失去了信仰自由。不僅如此,從1692年開始,天主教徒需交納雙重賦稅;1700年天主教學校被宣布為非法,天主教教士一旦被發現在履行其宗教職責,將被處以終身監禁。18世紀上半葉,天主教徒一再因斯圖亞特王朝復辟企圖而受牽連,處境艱難。天主教徒的財產也遭到剝奪,根據阿瑟·揚的說法,到1775年,僅有5%的愛爾蘭土地仍然掌握在天主教徒手中。直到18世紀後期天主教徒的處境才有所改善,其在蘇格蘭、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數從1700年大約8萬人上升到1778年的大約11萬人。1778年,議會通過一項法案,取消天主教徒擁有和繼承土地的限制。1793年的另一項法案將選舉權擴大到擁有40先令收入的信奉天主教的自由持有農。

  英國是世界上最先步入現代化的國家,但其在教育方面卻一直進展遲緩,長時間落在其他西方國家之後。總體上說,18世紀的英國既缺少全國統一的國民教育體系,也沒有形成涉及各門學科尤其是自然科學和應用技術學科的現代教育體制;政府不過問教育,在教育問題上承擔主要責任的是各宗教教派尤其是國教會。

  宗教改革後,由國教各教區負責的教區學校逐漸發展起來,這類學校接納窮人子弟入學,以《聖經》為主要教學內容,教學時多採用英語,這可以說是英國初等教育的最初形式。1662年《宗教一致法》規定,教師必須宣誓效忠國教,初等學校的開辦權一律歸國教會,從而加強了國教會對初等教育的控制。18世紀上半葉,初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由國教會主辦的慈善學校。1699年,英國國教會成立「基督教知識促進會」(Societ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Knowledge),1701年又成立「國外福音宣傳會」(Societ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the Gospel in Foreign Parts),為在國內外廣泛開展傳教活動,這兩個團體開辦了許多招收貧苦兒童的慈善學校。此後,各地紛紛仿效,出現了「乞兒學校」(Ragged School)、「勞動學校」(Industrial School)、「貧民日校」(Charity Day School),以及收容犯罪兒童的「勞動感化學校」(Reformation School)等各種形式的學校,總稱為「慈善學校」(Charity School)。這類學校大多條件簡陋、規模不大、教學水平低,在其中就讀的貧苦兒童大都不能進入中等學校繼續學習。

  18世紀後期,英國的初等教育仍未發生實質性變化,但隨著社會對初等教育需求的增加,一些新形式的初等教育開始出現。一是「主日學校」(Sunday School)的開設。1781年,傳教士羅伯特·雷克斯(Robert Raikes)首創一種讓貧苦兒童尤其是童工在星期日學習宗教條文及簡單讀寫知識的班級,稱作「主日學校」,很快被推廣,迄1795年,全英「主日學校」已達1012所。二是私立學校的出現。這類學校由私人創辦,收取學費,其中以「婦女學校」(Dame School)和「普通私立學校」(Common Private School)最具代表性。前者系由老年婦女在自己家中開辦,學生中女生比例較大,除教授基本讀寫知識外,也教縫紉。有些「女學」還兼有託兒所性質,招收5歲以下的幼兒。而「普通私立學校」中男生比例較大,教授讀寫算及文法等。這些私立學校為數不少,收費較低,但通常規模都很小,且存在的時間不長;其教學內容大多比較實用,適合中產家庭孩子們的就業需要。它們與新教非國教學校的區別在於,這些學校一般沒有宗教背景。

  第三是慈善學校有了新發展,出現兩種新的慈善學校:「導生制學校」(Monitorial System of School)和「幼兒學校「(Infant School).」導生制」也稱「相互教學制度」,1798年,非國教傳教士約瑟夫·蘭卡斯特(Joseph Lancaster)在倫敦創辦一所學校,因經費短缺,無法多聘教師,於是採取從學生中選取一些年齡較大、成績優秀者作為「導生」(Monitor),對他們先行施教,然後再讓他們轉授其他學生的做法,由此形成「導生制」教學制度。差不多同時,另一位國教會牧師貝爾(Andrew Bell)在英屬印度殖民地採取類似做法,並自1796年回國後宣傳其辦學經驗,故「導生制」又被稱作「蘭卡斯特貝爾制」。這種方法簡便易行,花費很少,因此頗受歡迎,在英國盛行近30年,對歐美一些國家也有一定影響。

  第一所「幼兒學校」系由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Robert Owen)創辦。自1800年起,他在自己經營的新拉納克紡織廠內為工人子女設立包括託兒所、幼兒園等在內的「幼兒學校」,規定,凡工人子女滿2歲即可入學,同時規定,10歲以下兒童不得為童工,並從6歲起進「幼兒學校」學習文化知識。歐文首創的「幼兒學校」經過他的宣傳,一時形成了「幼兒學校」運動。

  18世紀英國的中等教育仍然延續傳統,教學模式陳舊,覆蓋面窄。當時的中等學校主要有兩類:文法學校(Grammar School)和公學(Public School)。英國的文法學校歷史悠久,其名稱的確定可上溯至1387年。文法學校強調學習古典語言和文法,使用拉丁語教學,其畢業生一般可以進入牛津和劍橋繼續學習,或成為普通官吏、醫師、法官等。由於文法學校需交納學費,因此只有貴族和有財產家庭的子弟才能就讀。「公學」其實也是一種文法學校,主要進行古典文科教學,但由於受教會支持,因此在教學中重視宗教課程及開展集體宗教活動。其所以稱為「公學」,是因為這類學校最初系由公眾團體集資興辦,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共教育水平及培養一般的公職人員。實際上,公學是一種寄宿制的私立學校,需交納學費且學費昂貴,只有貴族和富家子弟才能進入公學。由於公學辦學條件優越,師資力量強,教學水平高,教學質量優秀,因此其地位一直在文法學校之上。英國著名的九所公學是:溫切斯特(Winchester,1384)、伊頓(Eton,1440)、聖保羅(St.Paul's,1510)、施魯斯伯格(Shrewsburg,1552)、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1560)、泰勒(Merchant Taylor's,1561)、拉格比(Rugby,1567)、哈羅(Harrow,1571)、查特豪斯(Charter-house,1612)。

  18世紀英國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始建於中世紀的古典大學,即分別創建於1168年和1209年的牛津大學和劍橋大學。在當時,所謂大學並非近代學制中繼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之後的高等教育階段,並且在入學時有嚴格的宗教限制,僅對國教徒開放。兩所大學以教授古典文科和神學為主,但從18世紀初開始設立自然科學講座。兩校各有約20所學院,教學方面採用導師制。在18世紀,兩校入學人數均呈下降趨勢,1733年,劍橋大學基督學院僅有3名新生入學;牛津大學的情況也好不了多少,據稱,到該世紀中期,其新生人數已降至每年不足200人。兩所大學學費高昂,貧民出身的子弟,除少數可獲獎學金者外,大多被排除在校門之外。不僅如此,當時人們對其教學水平及學校管理也頗有微詞。例如,著名歷史學家愛德華·吉本(Edward Gibbon)就對牛津大學教師的總體表現相當不滿,在他看來,這些人除了喝酒閒聊,在教學上幾乎乏善可陳。當時一些著名學者如法律改革家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歷史學家愛德華·吉本、科學家約瑟夫·普里斯特利、亨利·卡文迪什(Henry Cavendish)等均未在這兩所大學任教。

  受宗教條件限制,新教非國教徒子弟既不能進公學,也幾乎沒有機會進牛津、劍橋;為解決這一問題,新教非國教各派創建屬於他們自己的教育機構——「學院」(一譯「學園」)(Dissenting Academy)。許多學院由當時的傑出學者如菲利普·多德里奇(Philip Doddridge)、約瑟夫·普里斯特利擔任校長,知名度很高,一些國教徒甚至也慕名把自己的子弟送去就讀。學院的教學內容及其課程設置與文法學校及牛津、劍橋不同,其中既有當時流行的古典學科,也有應用性科目,如地理、速記、算術及科學等。與文法學校及兩所大學的管理模式不同,學院通常由校長個人負責,沒有其他外在的規範及約束,顯得比較自由。但正因為如此,盛行於學院裡的自由探討之風最終使它變成倡導理性和懷疑精神、進而顛覆新教非國教正統神學的搖籃,其中,哈克尼學院(Hackney Academy)和霍克斯頓學院(Hoxton Academy)尤為著名,在這兩所學校里,加爾文主義被徹底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充滿理性色彩的索齊尼主義。埃德蒙·伯克把哈克尼學院稱為「一座製造顛覆性教義和觀點的新兵工廠」。到18世紀末,一些以異端著稱的學院如哈克尼學院、沃林頓學院(Warrington)以及霍克斯頓學院被強制關閉,但新教非國教學院的校長及其所培養的學生們,卻繼續朝著拋棄正統、追求思想自由的方向發展。

  整體而言,18世紀英國的教育事業尚停留在比較落後的階段,雖然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形式均已存在,但既缺乏完整的體制,也缺少相互銜接,教育對象和教學內容更是亟待擴展和更新,英國社會的急劇變革呼喚著教育改革時代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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