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常生活
2024-10-09 04:08:05
作者: 錢乘旦
在多數人的印象中,「變化」是這一時期英國社會生活的基調。誠然,作為率先經歷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國家,這一時期英國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等領域都不同程度地發生了變化,不僅如此,變化的觸角甚至延伸到人們的日常生活領域,在人們的衣食住行、風俗習慣等方面留下明顯的印記。但與此同時,一些人卻並不贊成這樣看問題,他們認為儘管這一時期英國的變化涉及面很廣,但卻不宜一概而論,人們不僅應了解變了什麼,還需要留意那些變化不大或者未曾有變的情形。一定程度上,20世紀六七十年代英國學術界關於變與不變、「變遷或延續」問題的討論,正是這兩種視角的一次交鋒。也正是在這一學術背景下,一向備受冷落的社會生活細節開始引起人們的注意,轉型期英國社會生活的各種情形也日漸增多地呈現在人們眼前。
家庭對許多人來說不僅是棲身之所,也是生活的中心。阿蘭·艾維里特(Alan Everitt)說:「地方社區的大部分時間並不是被政治生活所支配,而是被購物、銷售、做愛、結婚、養家餬口以及各種各樣與家庭生活密切相關的小事情所占據。」自19世紀末法國社會學家勒普萊(Frédéric Le Play)提出三種家庭模式依序遞嬗的觀點之後,很長一段時期里,人們認為工業化與核心家庭的出現存在著必然聯繫,「漸進核心化」理論因此大行其道,其倡導者們強調,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過程中,家庭結構也相應地發生了從擴展型家庭(即由幾代人共同組成的家庭)向核心家庭(即由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的轉變。直到20世紀60年代,這一傳統觀點才受到以彼得·拉斯萊特(Peter Laslett)為首的「劍橋人口與社會結構史研究小組」(Cambridge Group for History of Popula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的有力挑戰。劍橋小組通過發掘整理教區登記簿、人口調查記錄或人口普查記錄等材料,力求歷史地再現16-19世紀英國家庭情況及其變化的圖景。在拉斯萊特的領導下,劍橋小組選取1574-1821年間英國100個教區作為樣本,將其分為三個階段(1650年前、1651-1749年、1750-1821年)和四個地區(東部、北部和中部、南部和西部、倫敦)進行系統分析,結果顯示:自16世紀末開始至20世紀頭10年的300餘年間,生活在這些區域中的家庭之平均規模大致穩定在4.75人或略低於此。這就意味著,大體而言,英國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化的整個歷史進程中,家庭規模都相對較小,變化始終不大。由此不難推斷,那種認為對應於社會轉型而必然出現的從擴展型大家庭向小規模核心家庭轉變的觀點,實則不過是一種與歷史事實不符的想當然的產物。因此拉斯萊特指出:「事實上,在英國,大的聯合或擴展家庭從來就沒有作為一種普遍的形式存在過。」
在對前工業化時期的英國家庭進行系統研究後,拉斯萊特得出的結論是,英國在工業化開始之前就是一個核心家庭占優勢的國家。對1821年之前有可靠數據來源的61個教區所做的研究表明,僅有10%的住戶包括了婚姻之外的親族成員,占總人口的3%;由兩代人構成的住戶占70%,一代人構成的住戶為24%,三代以上共處一寓的家庭只占總數的6%,其中四代同堂的還不到1%。由此可見,工業化開始前及工業化時期的英國家庭是以簡單的核心家庭為主,擴展家庭為數不多。有意思的是,資料顯示,工業化不僅沒有直接導致核心家庭的普遍出現,相反卻在一些地區如紡織中心蘭開郡導致擴展家庭增加。這不啻從反面構成了對「漸進核心化」理論的致命一擊。歷史人口學的研究成果拓寬了家庭史的研究視閾,同時也大大深化了人們對家庭問題的認識。此後,「漸進核心化」理論儘管餘音猶在,但顯然已呈式微之勢,正如當代英國學者斯佩克(W.A.Speck)所言:「那種認為擴展型家庭是前工業化時期英國家庭標準模式的觀念——這一觀念仍被一些社會學家所頑固堅持,已被人口學家當成一個神話而戳穿了。」
當然,從總體上否定轉型時期英國家庭形式存在著一種由擴展型大家庭向核心家庭演變的基本趨勢,並不意味著完全排除此類現象在實際生活中的少量或局部存在;同樣,當歷史人口學家們強調同一時期家庭平均規模較小且變化不大時,也只是就一種歷史發展的總體情形及其基本趨向所作的整體判斷,並不排除這一時期不同家庭之間存在規模上的大小差異。事實上,就18世紀的情形而言,不同階層之間在家庭規模上的差異往往會表現得相當明顯。通常,社會中上層家庭的規模較大,例如,在格里高利·金為1688年英國社會各階層編制的統計表中,人們不難發現這樣一個有趣現象:家庭規模的大小與社會階層的高低有某種明顯的一致性。排在統計表第一欄的是英國的世俗貴族,當時的人數為160人,其平均家庭規模達到每戶40人,位居所有階層之首。排在第二至第六欄的依次為宗教貴族、從男爵、騎士、鄉紳、紳士,其家庭規模依次為20人、16人、13人、10人、8人,恰與其社會等級形成對應。這種情形到19世紀初派屈克·柯克洪根據1801年英國人口普查數據編制英國社會結構統計表時,仍未見多少變化。從柯克洪提供的統計表中可以看到,排在前六位的依次是世俗貴族(含王室成員)、主教、從男爵、騎士、鄉紳、紳士及有收入的女士,其人口規模依序為25人、15人、15人、10人、10人、8人,可見,貫穿整個18世紀,社會中上層一直保持著其平均家庭規模對於其他社會階層的優勢。對此,安德烈·比爾基埃等人指出:「家庭規模並不是人口生命力的指數,而是社會地位高低的指數。正是因為富有,上層階級才能在家中供養大批奴僕並收留無依無靠的親屬」,一語道出了社會中上層家庭規模偏大的箇中原委。這裡有兩點需要略加說明:其一,儘管中上層家庭規模較大一定程度上與擴展家庭的存在相關,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其家中收養了大批奴僕並收留了一些親屬。研究表明,1650-1749年間,各類仆傭占當時總人口的14%,1750-1821年間比例有所下降,但仍占到10.7%。值得一提的是,自18世紀初期起,英國的家庭仆傭人數一直呈增長趨勢。據認為,18世紀中期,全英國大概有60-70萬家庭仆傭;一些貴族往往僱傭六七十名甚至上百名僕人,連一些平常人家也有僱傭僕人的習慣。正所謂家庭的規模「主要不是由子女的多少,而是由住在家中作為僕人和同居者的數量所決定」。安德烈·比爾基埃同樣認為:「使家庭規模大小發生變化的,並不是夫妻這個核心的生殖能力,而是這個家庭有多大能力將他們所生子女以外的人聚集在同一屋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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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討論家庭規模時,必須理解「家庭」一詞的含義。其實,無論是格里高利·金,還是派屈克·柯克洪,他們使用的家庭一詞與當代意義上的家庭差異很大。在18世紀,家庭包括居住在同一個屋檐下的所有成員,仆傭和寄居的親戚甚至租住房屋的房客都會被當成這個家庭的成員。換言之,當時的家庭實際是當代的「戶」[如拉斯萊特主編的一部著作就是以《歷史上的戶與家》(Household and Family in Past Time)作為書名的]。「戶」與「家(庭)」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一個居住空間概念,它包括了共居於某一特定住所內的所有人,而後者則更多地與成員之間的血緣或婚姻關係相關,指的是居住在同一屋檐下且相互間存在親屬關係的人們。比較起來,在統計家庭人口時,以「戶」為單位比較方便也更加準確,而「家」則由於其社會含義複雜而難以精確估量,因此,人口學家通常仍採用「戶」進行歷史人口的統計。
嚴格說來,血緣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婚姻關係,足見婚姻之於家庭所具有的決定性影響。事實上,婚姻不僅是家庭的起點,而且對家庭關係中的一些重要方面如夫妻關係、親子關係等同樣至為關鍵,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有關家庭問題的討論,都離不開對婚姻問題的關注。學者們普遍認為16-19世紀英國婚姻模式有兩個特點:其一為晚婚,其二是存在相當數量的終身不婚者。儘管英國婚姻模式的這些特點從總體上說不成問題,但具體到18世紀,人們對社會轉型與婚姻狀況之間的互動關係卻持有不同看法。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工業化是否導致英國人婚齡上升:社會學的主流觀點是英國年輕人的婚齡隨工業化而上升,歷史學家對此質疑並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拉斯萊特等人的研究顯示:1750年以前,英國女子的平均婚齡為26歲,男子為27.5-28歲;18世紀起女子結婚年齡開始下降,為24.9歲,1800年以後更降至23.4歲,同期男子婚齡分別為26.4歲和25.3歲。與此同時,終身不婚的比例在17世紀80-90年代達到最高,為27%,而在工業轉型時期則降至6.8%的最低點。
另一項研究同樣顯示,在1675-1699年與1800-1824年這兩個時間段里,男子的平均初婚年齡從前一時期的27.7歲下降到25.5歲,女子則從26.6歲降至23.7歲,分別下降了2.2歲和2.9歲。可見,工業化的確帶來了18世紀下半葉英國婚姻模式的變化,但其變化的方向卻並非如一些社會學家所料想,而是正好相反。至於何以會在18世紀下半葉出現婚齡下降和獨身者減少的現象,其原因或許不止一端,但很大程度上可以歸因於工業的興起與發展。可以這樣認為:隨著工業發展,經濟狀況好轉,經濟機遇增多,人們有信心也有可能改變對婚姻的態度,放棄原有的婚姻模式,更早地開始婚姻生活。
婚姻的第一步是擇偶。關於擇偶標準及擇偶自主權問題,一種觀點認為,隨著英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變,年輕人在擇偶時越來越不受父母長輩意志的左右,自主權越來越大;同時,在選擇配偶時,不再以物質利益為優先考慮的因素,而是更多地從情感角度來做選擇。而另一種觀點則強調,社會轉型並未帶來擇偶自主權及擇偶標準的明顯變化,自16-19世紀,英國人在這兩個方面更多地表現出延續性。應該說,兩種觀點都能在歷史上找出有利於各自立場的證據,但這恰恰說明擇偶標準及擇偶自主權問題十分複雜,而複雜性本身則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這個問題所具有的延續性。因此,堅持某種排他性立場似為不宜,相反,採取具體分析和適度概括的做法或許更為可取。
由於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私事,同時也是一種社會行為,而不同性別、年齡及不同社會地位的年輕男女在選擇自己的配偶時,其動機又往往不同,因此人們擇偶的具體標準也會表現得千差萬別。從18世紀英國的具體情況看,通常只要條件允許,人們在擇偶時較為普遍也較為合乎常理的做法是儘量兼顧社會經濟因素與個人情感因素;當然,不同社會階層以及同一階層的不同群體在二者孰先孰後的問題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18世紀英國人在擇偶標準上仍然很看重社會經濟因素,對此,《歐洲風化史》一書作者關於稍後一個時期的敘述可看做是對這種延續性的一個有力佐證,他指出:「貴族要讓兩個門第結合,以便擴大家族的權勢,或者(當然也是為了同樣的目的)擴充人丁和產業。富有的資產階級用完全相同的辦法把兩家的產業合在一起,或者(為了產業獲得最大的效益)弄個爵位。中小市民是為了把兩家的收入或者男女雙方的勞動力合在一起,讓女人擔起管家的責任,讓她最合理地使用微薄的進項。至於無產階級,結婚大多是因為『兩人過日子要省些』;也就是說,分開過的話,誰也掙不夠生活費。」;但另一方面,人們在擇偶時注重個人情感的情形也並不鮮見,有時也的確能讓人隱約感受到社會風尚的一定變化。
貴族階層作為18世紀享有特權的群體,其擇偶時的突出特點是強調門第相當或門當戶對。順便指出,主張門當戶對幾乎在每一個階層都有大量的支持者,正如一位家庭史學家所言:「在廣大的社會中,締結婚姻關係的兩個家庭在社會分層制度中都處於或高或低的層次,而且雙方都樂意保持或改善原有的地位。人們確實可以相信,兩個家庭所接受的聯姻條件,往往是雙方在經濟上或社會上門當戶對。」但就貴族而言,由於他們的特殊地位及特殊的社會影響力,其擇偶時的門當戶對會比其他社會階層更加引人注目。據統計,在18世紀英國,81位公爵累計發生102次婚姻,其中有53次是與貴族之女結婚,占52%;另有28%的伯爵和19%的子爵成為貴族家的女婿。
貴族們的眼光緊盯同屬於社會上層的這個小圈子,不外乎是因為這種聯姻方式能夠有效地確保這個階層在財富和地位方面的優勢。如同坎農在專門論及18世紀英國貴族婚姻時所言:「在婚姻上謹慎從事,對於鞏固或增加(貴族們的)家庭財富意義重大。」威廉·坦普爾爵士(Sir William Temple)甚至這樣寫道:「我們的婚姻有如其他一些常見的交易和買賣一樣,其形成只考慮利益或收益,而毫無愛情或尊重可言。」為了增加家庭財富,貴族們甚至打起了商人的主意,保爾·芒圖指出:「英國貴族,自革命以來即被發財欲所迷住。他們懷著嫉妒的心情看著金融和商業資產階級在他們下面壯大起來。他們以一種奇特的、由驕傲與貪婪二者結合的心情來恨那些『有錢人』,併力圖通過婚姻去同他們結成姻親,藉以利用他們的財富。」
然而,貴族們也並非一味看重財富,而置其他條件於不顧。事實上,除了關注財富與地位,他們當中不少人對於未來配偶的德行、容貌、性情以及信仰狀況等等也甚為關注。當然也不乏無視家庭利益、罔顧財富地位而追求愛情的例子,譬如,簡·奧斯丁(Jane Austen)《傲慢與偏見》(成書於1796年)一書中的費茨威廉·達西,儘管一度表現出貴族階層特有的「傲慢」與「偏見」,但卻並未因為家庭財富和地位的緣故而與其貴族出身的姨表妹德·包爾小姐結合,相反毅然選擇了自己傾心愛慕但出身低微的伊莉莎白·班納特。真實的例子在18世紀的貴族當中時有發生,像錢多斯公爵(Duke of Chandos)娶了一家小酒館的女僕,梅爾庫姆勳爵(Lord Melcombe)和卡特里特勳爵(Lord Carteret of Hawnes)與家庭女教師結婚,坦克維爾勳爵(Lord Tankerville)在18歲那年與一位屠夫的女兒私奔等等。值得一提的是,正是由於私奔及其他一些非正式婚姻形式的存在,才導致英國議會於1753年通過《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 Hardwick's Marriage Act),以此對婚姻關係形成約束。該法規定:首先,自1754年開始,只有教堂婚禮而非口頭婚約才具有法律效力,口頭婚約不能成為取消教會婚姻的理由;其次,所有教會婚姻都必須在教區登記簿上登記,且雙方都須簽名;第三,承認1604年教規認定為非法婚姻的時間和地點,在這些時間和地點締結的婚姻無效;第四,未滿21歲的男女,未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而締結的婚姻均為無效;第五,相關法律的執行權由教會法庭轉歸世俗法庭,對違反該法而主持秘密婚禮的教士處以14年流放。
中間階層的擇偶情形如何呢?來看1735年登在報紙上的兩則結婚通告:"1735年3月25日,約翰·帕里(John Parry),一位來自卡馬森郡(Carmar thenshire)的士紳,與擁有財產8000鎊的同郡士紳沃爾特·勞埃德(Walter Lloyd)之女結為連理。」同時刊載的另一則通告則顯得不同尋常,因為兩位新人在年齡上相差懸殊:「羅傑·溫德(Roger Wind)牧師,年約26,與林肯郡一位年逾八旬的女士成婚,婚後,牧師將擁有資產8000鎊,外加300鎊年金,且可終生享有四輪馬車一輛。」前面的那則通告沒有忘記把嫁女兒的士紳所擁有的財產公之於眾,而後面這則告示中的新郎則顯然是重財勝於重情,可見,中間階層同樣有不少人很在意對方的財產。
一項對倫敦工匠和商人進行的抽樣調查表明,不低於25%的受調查者在初婚時選擇與寡婦結婚,其所以這樣做,當然是想讓自己的事業和生活有一個好起點。勞倫斯·斯通(Lawrence Stone)在論及下層中等階級時也提到:「就婚姻而言,17世紀末和18世紀的一名下層中等階級的女子較少被看做是伴侶或性對象,而更多地被視為財產,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地位對象。」不過,中間階層也有不少追求浪漫之愛的例子,從亞當·斯密的一封私人信件中可以讀到這樣一段故事:「……就我所知,約翰·霍姆曾向您推薦一位叫約翰·柯里的先生,他是我的老同學,是一位學力在一般水平之上的好牧師,他出於愛情,貿然與一位姑娘結婚,這個姑娘是我的表妹,人品很好,我一直表示尊敬,可是沒有一點點財產。他的老父只賴他獨立贍養,而他的家庭人口則在增多,因此您可以相信他們的家計十分困難。有個叫普雷斯頓的是曼金奇地方的牧師,於10天前故世;新任命是國王的權利。您能否通過合適的方法為這個有才學的人申請這個職位?……」這是一封舉薦信,撇開舉薦一事不談,斯密不啻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重視愛情勝於重視財富的生動實例。有關18世紀中間階層擇偶的標準及取捨,在簡·奧斯丁的《傲慢與偏見》中有生動的描述。在奧斯丁筆下,既有靠工業發財致富,遺產超過10萬鎊,年收入四五千鎊的上層中間階級,如彬格萊先生;也有靠少量地產生活,家境還算殷實的小鄉紳,如班納特先生一家;還有靠他人蔭庇在軍隊中擔任中下級軍官或在英格蘭教會擔任教職的中下層人士,如韋翰和柯林斯牧師;同時也有生活在這群中間階層人們周圍的各色女子,如班納特家的五個女兒、咖羅琳·彬格萊小姐等。這些人對婚姻的態度各不相同,擇偶的標準也互有差異:柯林斯牧師與夏綠蒂·盧卡斯夫婦將婚姻視為純粹的利益結合,完全置情感於不顧;咖羅琳·彬格萊小姐追求財富與地位,她自己擁有2萬鎊嫁妝,仍一心盯著年收入1萬鎊的年輕貴族達西先生;彬格萊先生與吉英·班納特小姐把個人感情放在首位,視其為婚姻的基礎;麗迪雅·班納特為激情驅使,貿然與情人韋翰大膽私奔。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麗迪雅·班納特及其兩個妹妹與她們的兩個姐姐吉英·班納特和伊莉莎白·班納特在性格氣質等方面有很大差異,但班納特先生的這五個女兒的擇偶態度,似乎都以個人情感為重——這一點與她們的母親班納特太太恰成對比,顯示出某種漸露苗頭的新變化。羅伊·波特(Roy Porter)指出,隨著18世紀向前推移,愛情婚姻受到尊重,他同樣引用簡·奧斯丁的建議作為證言,奧斯丁指出:「除了選擇無愛的婚姻,人們可以做其他任何選擇或忍受一切情形,沒有什麼比缺少愛而強扭在一起的婚姻更痛苦了。」
至於社會下層的擇偶行為,他們考慮結婚,一個重要的目的是找一個共同的勞動夥伴組成家庭,而感情的因素也是他們擇偶時常常考慮的條件。丹尼爾·笛福和弗朗西斯·普萊斯(Francis Place)就曾提到,勞動階層的男子常常更願意選擇體格強健、形象標緻的姑娘做妻子,而不願選擇舉止輕浮的女子為伴。這個階層的年輕男女顯得比較實際,多從婚後生計著想,因此很在意對方是否有勞動技能、是否善於持家。與此同時,由於社會下層沒有財產和地位方面的顧慮和拖累,因此在選擇配偶時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這也使得他們只要個人心甘情願,就可以依憑自己的感情選擇中意的配偶。
在擇偶自主權方面,值得一提的有兩點。一是英國年輕人比歐洲大陸年輕人享有更大的自由,原因是儘管英格蘭教會制定了相關的婚姻法規,但它同時也承認各種形式的私下婚姻或非法婚姻,由此造成秘密婚姻及非法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盛行。為了堵塞秘密結婚的漏洞,才會出現1753年的《哈德威克婚姻法》。但該法仍未能阻止如「掃帚婚」(besom wedding)之類的婚姻習俗;而由於該法對蘇格蘭及英國海外領地不具約束力,這就為希望擺脫各種羈絆而彼此結合的年輕人提供了機遇。當時,蘇格蘭法律規定,一對情侶只需向證人表白他們希望以丈夫或妻子的身份共同生活,即可被視為合法夫妻;位於蘇格蘭邊界的「格萊特納·格林村」也因此成為私奔的代名詞。總之,種種情形給英國年輕人帶來相對寬鬆的自由擇偶權。
二是各階層的擇偶自主權並不相同。出身上層家庭的年輕人會更多地受到來自父母及其他方面的約束,其原因在於社會上層十分注重通過婚姻保護家庭的財產及地位,所謂「社會因素越重要,父母對子女擇偶施加的壓力就越大」。藉助控制財產繼承權,父母可以對子女的婚姻施加重大影響,其中,因英國實行長子繼承制及嫁妝制,上層家庭中的長子和女兒們受到的影響最甚;長子之外的其他男孩受到的制約相對較小。從中間階層往下,擇偶的自由度相對較大;比較起來,社會下層因不受財富地位之累,在配偶選擇方面自我做主的情況往往更多,如同勞倫斯·斯通所言:「與有產階層婚姻的不自由相反,沒有財產的窮人們的婚姻則自由得多。孩子們在7-14歲之間就離家去做家僕或農業仆傭,或外出當學徒(也住在師傅家裡),因此他們很早便遠離父母,而當他們在離家10到15年之後再準備結婚成家時,毫無疑問都由他們自己自由地選擇配偶。在任何條件下,窮人的婚姻不大為家庭和親戚所關注,由於沒有錢財與土地易手,故此干涉的動機也不甚強烈。由此則我們可以認為,窮人們的婚姻更多的是其個人的事,而非家庭或親戚的事。」
擇偶的最終結果是建立夫妻關係,但在討論夫妻關係之前,我們先就離婚問題略做考察。在18世紀,離婚是一件很奢侈的事情,每批准一樁離婚案,議會就需要進行一次專門的討論,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857年頒布「離婚法」。據統計,自1715年至1825年,僅有244對婚姻是按這種方式解除的,每年大約兩宗。難怪卡羅琳·諾頓(Caroline Norton)會憤憤然地說:「貧苦階層沒有自己的離婚形式。富人在議會與妻子離婚後再婚,他的再婚合法,所生的孩子合法……窮人沒有能力在議會離婚,他的再婚無效,所生的孩子是私生子,他自己將會因重婚而受審。」正因為如此,作為離婚之一種特殊形式的「賣妻」才會存在於英國社會下層當中,E.P.湯普森對此有過專門論述。
夫妻關係是家庭關係中最核心的關係,而丈夫與妻子在家庭中的角色分工及相互的地位則是夫妻關係中最重要的方面。18世紀,夫妻分工基本延續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1747年一份叫《統治妻子的藝術》的小冊子對男女職責做了這樣的劃分:男子的主要職責是獲取、外出並謀生、與人打交道、處理外部世界的所有事務;女人的職責則包括儲藏並貯存、照看家庭、不與別人說話、處理內部事務。這種男女職責分工的依據是兩性的生理差異,其中浸透著夫權意識。當然,在不少家庭中,尤其是中下層家庭,我們能夠看到夫妻以一種相互合作的夥伴關係出現——這種情形即便在一些中上層家庭也並不少見。然而,雙方的相對地位顯然是不平等的,基思·賴特森指出:「雖然就個人而言,婦女有地位上的差別,但作為集體,她們是按性別,即社會的兩性關係來劃分的。婦女在其地位和作用方面主要被視為男人的附屬品,作為女兒、妻子、母親、姐妹,她們得恪守婦道。」而18世紀英國著名的法學家布萊克斯通(1723-1780)在解釋已婚婦女在普通法中的地位時則更加明確地說:「通過結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就成了一個人:即,一進入婚姻,這位女人的存在,或她在法律上的存在,立即就被中止了,或至少已被合併和強化進她丈夫的存在中去了……儘管我們的法律通常將丈夫和妻子視為一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仍將被分離出來加以考慮,如女人低劣於男人,女人必須在男人的強制下行事等。」服從丈夫是妻子的天職,妻子本身也成為丈夫的財產,因此,打罵、虐待甚至賣掉妻子都是丈夫的權利。
但同時夫妻關係中溫情的一面也同樣引人關注。一位來自法國的貴族在親眼目睹18世紀80年代英國上流社會夫妻關係的現狀後,曾不無感嘆地評論道:「(在當時的英國)丈夫和妻子總是形影相隨,共同出現在同一個社交場合……他們一同參加一切拜訪活動。在英格蘭,如果(有關的社交活動)不是夫妻出雙入對的話,那就如同在巴黎丈夫帶著妻子出入一切場合一樣讓人覺得荒唐可笑。」類似的情形同樣也存在於其他階層包括下層民眾中。
家庭關係還涉及另一個重要方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即親子關係。16-19世紀,英國的道德說教文獻對婚姻的目的一直灌輸這樣三個方面:首先是生兒育女;其次是防止罪惡,避免私通;第三是為了相互幫助、彼此慰藉。生兒育女自然是婚姻的重要目的,也是婚姻的必然結果。由於18世紀結婚年齡下降,生育率上升,到40年代以後英國的人口迅速增加。18世紀上半葉,英國人口總體呈上升態勢,其中1690-1720年間,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口增長較為迅速,但隨後的1720-1740年間,人口增長遲緩甚至一度出現負增長;此後又再度增長,至18世紀60年代,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口呈現出加速增長的態勢。1801年英國首次人口調查表明,當年英格蘭人口總數達到前所未有的870萬人。
1701-1801年英格蘭人口統計
就親子關係而言,一些學者強調,近代早期並沒有那種把童年當作一個特定的成長階段的觀念,現代兒童觀念亦即孩子成為家庭之核心的觀念直到18世紀才得以形成。另一些人則認為情況並非如此,16-19世紀一直存著以孩子為家庭中心的觀念。事實上,一方面,應該看到,無論處於哪個時代,也不論屬於哪個階層,父母之於孩子總是會本能地體現出關愛和呵護,這種基本的人倫之情也是人類得以延續的保證;另一方面,也的確存在一些父母對孩子的感情較為淡漠、對孩子的管教太嚴、對其實施懲戒甚至虐待孩子的情形。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忽視親子關係方面發生的變化。例如,在中上階層家庭中,隨著女性日益擺脫家庭瑣事的牽絆,她們除了用更多的時間來修飾自己,培養自己的優雅氣質,同時也會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自己的孩子身上:她們會越來越多地用母乳餵養孩子,而不是僱請奶媽;她們會越來越少地讓孩子使用襁褓,這樣就可以從「撫愛、逗弄以及為孩子打扮」中得到樂趣;她們中的一些人還願意自己直接帶孩子,因為她們覺得如果一直讓僕人帶孩子,孩子就會沾染上僕人身上的「農民氣」……
新社會史的興起,讓一些學者把目光從一味地關注政治領域,轉移到人們的衣食住行、居家過日子之類的平凡瑣事上,歷史敘述也因此而變得豐富多彩,更具有生活氣息。日常生活同樣與家庭相關,一定程度上也是以家庭為中心展開的,在對與家庭的形成及其延續相關的問題進行過梳理後,我們把目光轉向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
先來看人們的飲食情況。羅伊·波特提到,窮人的開支中食物占了大部分,他們要將2/3的收入用於購買吃喝用品。即便如此,整個18世紀下層民眾的食譜仍然顯得「貧乏」、「單調」,「麵包和乾酪」成為他們的主食品。普通民眾沒有足夠的錢購買肉類食品,而偶爾能出現在他們的餐桌上的大多是一些「肥肉培根」。18世紀,在家裡釀酒日益困難,並且有條件飼養奶牛的農戶也越來越少,因此自製啤酒和家產牛奶變得越來越難得,茶葉則成為普通人甚至下層民眾常用的飲品,「劣質茶」(adulterated tea)取代牛奶和啤酒,被一遍又一遍地反覆飲用。對於普通人來說,土豆及其廣泛傳播是件很重要的事,它改善了人們的日常營養。飲食方面的改善也表現在其他方面。比如,人們更傾向於食用白麵包而不是黑麵包,阿瑟·揚在1767年就提到,「用黑麥和大麥製成的麵包被人們當成很可怕的東西,即使是那些貧窮的茅舍農對此也持同樣的看法。」相對而言,社會層級越高,其生活水平也越高,肉類食品的消費量——尤其是英國人引以為自豪的「烤牛肉」,通常與社會層級成正比,這就應了一句老話「食肉動物統治食草動物」。
這一時期人們的飲食習慣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例如,人們對水果和蔬菜的偏見有所緩和,豆類植物和綠色蔬菜被越來越多地食用,水果品種也得到改進。一些外來食品如咖啡、茶葉、糖不再被視為奢侈品,香料、外來的水果及魚類也大量出現在人們的食譜中。有意思的是,18世紀的英國人似乎不太講究烹飪技術,這一點與講究飲食的法國人截然不同,為此一位來自瑞典的到訪者曾經調侃說:「大多數英國人的烹飪手藝只不過就會做點烤牛肉和葡萄乾布丁罷了。」
飲酒之風遍及18世紀英國社會的各個階層,酒精製品的消費量很大。有關資料顯示,該世紀初期,倫敦一地的酒類消費量為一年1120萬加侖,約合每個成人年平均飲酒7加侖,這些酒由散布在倫敦各處的207家旅店、447家小酒館、5875家啤酒館、8659家白蘭地酒店銷售,可見,當時的倫敦酒肆遍布、飲酒成風。不僅倫敦如此,中小城鎮也不遜色。比如,北安普頓(Northampton)在18世紀中葉人口大約有5000,卻有60家旅店和100家啤酒館,而此時整個英國的旅店和小酒館加在一起則應該有5萬家。由於當時的酒類製品價格低廉,因此,即便是在下層社會,酒精飲品也一樣受青睞。18世紀20年代的「杜松子酒熱」(Gin Craze)就主要在貧困階層中盛行。在杜松子酒風行時期,倫敦地區許多窮苦人往往會被「一便士讓你喝醉,兩便士讓你爛醉如泥,吸管免費」之類的GG所吸引,並為此付出健康甚至生命的代價。上流社會更是有不少人熱衷於此道,像當時的一些名人如博林布魯克、查爾斯·福克斯(Charles Fox)以及埃爾登勳爵(Lord Eldon)等也同時以嗜酒聞名。
衣著方面,18世紀的英國人相當講究。早在1699年就有人寫道:「現在大多數的男人和女人都認為,如果穿的衣服不是用白棉布製作的,就算不得穿上了好衣服。男人需要穿白棉布襯衫,戴領飾、袖口,口袋裡還得掖上一塊手絹,婦女的穿戴包括頭巾、兜帽、裙子、長袍、襯裙等等。印度長襪則是男女都穿的一種襪子。」英國人的穿著給來自歐洲大陸的旅行者留下很深印象,一位到訪的德國牧師在看到牛津郡村民的衣著後評論道:「與我們德國同胞們所穿的粗製工裝不同,他們穿著相當精美的衣服,顯示出一定的品味。這些鄉下人與城裡人的區別與其說是他們的衣著,還不如說是他們行為上表現出的更多的單純樸實與謹慎。」另一位來自法國的迪·博卡熱(du Bocage)夫人對英國農民也有同樣感受:「他們把自家的房子裝飾得漂漂亮亮,自己的穿著很考究,吃得也不錯;就連最窮的鄉下姑娘也喝茶,穿著用印花棉布做成的緊身胸衣,頭上戴著草帽,肩上圍著猩紅的斗篷。」
在居住方面,首先,中上層與下層的差別十分明顯,城市貧民住在簡陋的棚屋和地下室里,農村貧民住在用枝條、草皮和碎土胡亂拼湊成的小木屋中。相形之下,中上層家庭的住屋,正面修飾整潔,砌有磚塊台階,擁有漂亮的房門,古典風格的裝飾線條和裝修式樣十分優雅,並裝有框格窗。但同時,居住條件的改善也不應被忽視,例如,在工匠階層中,用石頭或磚建成的房子越來越多,取代了原先用草泥、板條和灰泥砌成的房子。18世紀80年代吉爾伯特·懷特(Gilbert White)注意到,塞爾伯恩(Selborne)地方的所有村民都住在用磚和石頭砌成的農舍里。成千上萬幢標準化的、上下各兩間、裝有框格窗的房子被建造起來,其花費約150鎊。建築協會得到支持,以幫助境況不佳的人建房或買房。室內裝潢變得更講究了,建築師約翰·伍德(John Wood)認為,那種老式的厚重、陰沉、堅固型的內部裝飾正遭到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地上鋪優質松木板或荷蘭櫟木板,房間漆得奢華而美觀。大理石板甚至壁爐架變得很普遍,大門通常很厚實,門上配著最好的黃銅鎖。椅子是用胡桃木做的,有些椅子還加裝了皮革,另一些則飾以錦緞或在底座上加藤條或燈心草。市場上出售櫟木桌和五斗櫥,前者有時是用紅木做的,後者則用紅木或胡桃木製成。(女士的)梳妝檯上裝有漂亮的玻璃鏡,而一些房屋的煙囪往往也會加裝很大的帶框的鏡子……」
在日常用品方面,變化也越來越明顯。伯克利主教(Bishop Berkeley)就認為,一些家庭開始購買比較昂貴的家用商品,比如,陶瓷餐具取代了白蠟製成的杯子和盤子,金屬刀叉取代了先前的木質刀叉,此外還有鐵製的火爐架和爐子、帶墊的座椅、阿克斯明斯特(Axminster)和威爾頓(Wilton)的地毯、成套的廚房用具、牆紙、最新款式的謝拉頓(Sheraton)家具,以及各類黃銅裝飾品等等。普通人家中也看到各種日常器具,比如夾鉗、風箱、大衣箱、時鐘、火爐圍欄、平底鍋、銅製水壺、鞍具、火爐欄、各種精美的小飾物、玩具等。
儘管各社會等級的生活狀況差異明顯,但從整體上說人們的生活條件還是改善了。18世紀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人們對物質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斷上升。尤其是18世紀上半葉,由於當時物價較低,人們的實際工資較高,普通人除生活必需品之外,還可以購買其他物品。據統計,1700-1750年間物價下降了約10%-15%,糖的消費量從1690年的20萬磅上升到1760年的500萬磅;同一時期茶葉的價格下降了一半。當時一個家庭為維持生存每周約需要10先令開銷,而一些熟練工匠的收入可能達到每周2-3鎊,如果家庭其他成員也有收入,那就更可觀了。索姆·傑寧斯(Soame Jenyns)在18世紀中期這樣說過:「由於倫敦地區以及事實上這個國家的每一個角落財富增加,人們對所有東西的消費也就驚人地增加;這個國家的所有階層及各種生活條件的人,其生活方式都發生了驚人的改變。」來看一個具體例子:18世紀末,一位生活在牛津郡鄉村的工人和他的三個孩子,每年花在買麵包上的錢共13鎊13先令;茶葉和糖2鎊10先令;啤酒和牛奶1鎊;鹹肉及其他肉類1鎊10先令;肥皂、蠟燭等約15先令;房租3鎊;外套2鎊10先令;鞋和襯衫3鎊;其他衣物2鎊——全年總開支31鎊8先令。這個家庭應該屬於下層社會中家境還算過得去的,開支中所列「茶葉和糖、啤酒和牛奶」等項,原本僅限於中上層社會消費,現在也出現在平常人家的生活之中了。不過,這個工人每星期只能掙到8-9先令,算起來,他的家庭年開支已超出其年收入5鎊多,這意味著一年下來,他要欠下5鎊左右的債務。
隨著生活改善,人們的閒暇活動也漸趨豐富。旅行成為有錢和有閒階層熱衷的新時尚,除了遊學歐陸的「大旅行」外,英格蘭北部的湖區、威爾斯山區以及英國各地的海濱都成為中上層人士的旅遊目的地,位於布里斯托港東南面的溫泉療養地巴思(Bath)更受這些人的青睞。與此同時,文化生活也日益多樣化,一些原本僅供上流社會享用、鑑賞的高雅藝術,在市場作用的推動下,也開始走近普通大眾。1759年大英博物館開始免費對公眾開放;私營博物館也在倫敦及其他地方建立並開放。劇場成為人們經常光顧的地方,倫敦就有許多供普通人觀看戲劇的商業演出劇場,特魯里街(Drury Lane)劇場能容納3600多名觀眾,各地也紛紛建立供當地人娛樂的劇場,到該世紀末,甚至一些小鎮也建起寬大的劇場。音樂會、音樂節及其他娛樂形式,也為普通人所欣賞或參與。
報紙也開始越來越多地成為普通人的讀物。到1790年,倫敦有14家早報;1788年第一家晚報問世,1799年第一家星期日發行的報紙問世。1700年之前,所有報紙均需在倫敦印刷,然後通過馬車送往各地,這種現象很快被改變,各地開始發行自己的報紙,地方性報紙紛紛湧現,《諾里奇郵報》(Norwich Post)和《布里斯托郵報》(Bristol Postboy)分別於1701、1702年開始發行,到18世紀結束時,幾乎每個地區都有自己出版的報紙。據統計,1700年,倫敦以外的報紙銷售量為每周5萬份,1760年達到20萬份,1800年再度翻番。一份報紙的閱讀面往往是其銷售量的5-10倍,若加上間接讀者、包括從別人那裡聽說報紙內容的人,這一數字就更大。在當時,人們把報紙與文明程度聯繫在一起,詹森博士甚至說:「凡是沒有出版物的地方,知識便得不到廣泛傳播,那裡的民眾也必定是野蠻或不開化的。在我們國家,知識通過報紙而在人們中間廣泛傳播。」
除報紙外,雜誌也紛紛出現。18世紀初《旁觀者》(Spectator)雜誌的發行量約為3000份,而《紳士雜誌》(Gentleman's Magzine)自18世紀30年代起就達到1萬份。18世紀後期雜誌種類越來越多,迄1800年達到250種。報紙和雜誌售價都不高,報紙每份約1.5便士,雜誌(多為月刊)每份約6便士。書籍相對較貴,一本長篇小說至少售價7先令6便士,歷史著作或文學著作可以高達1幾尼(1鎊1先令)。為方便讀者購買,有些出版商將一本書拆開分成幾個系列出版,再以每本約6便士的價格銷售,通過這種方式,斯莫利特(Smollett)的《英國史》就售出1.3萬冊。流通圖書館所起的作用更大,用每年1-2幾尼的訂費,人們可以從流通圖書館得到自己想看的書:1800年,倫敦有122家流通圖書館,其他地區總共有268家。
運動方面,除傳統項目如彈子遊戲,一些新運動形式開始吸引觀眾。板球深受民眾歡迎,1722年,一場肯特對漢普郡的板球賽吸引了觀眾2萬人。拳擊在18世紀初尚未職業化,但到世紀後期,已經湧現出一批明星拳手,其中最著名的有丹尼爾·門多薩(Daniel Mendoza),他還開辦了一家拳擊學校,甚至著有《拳擊術》一書。賽馬起初屬於王室和貴族,但漢諾瓦時代以後開始成為大眾運動,許多城鎮都舉辦自己的賽馬會,比如,諾里奇和沃里克(Warwick)就分別自1710和1711年起定期舉辦賽馬會;像德比大賽(始於1780年)這樣的重要賽事,開始成為全國性事件。
在觀賞板球、拳擊和賽馬比賽的同時,18世紀的英國人也沒有忘記乘此機會賭一把,事實上,賭博之風相當盛行。上流社會以賭牌為樂,輝格黨政治家查爾斯·詹姆士·福克斯在25歲時就已因賭博輸掉了14萬鎊;中下層民眾賭球、賭馬的興趣也絕不亞於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