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社會 第一章 社會分層
2024-10-09 04:08:02
作者: 錢乘旦
18世紀是英國從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的過渡期,其突出特點之一是社會分化加劇。18世紀英國社會呈現出三層式結構,處於社會頂層的是貴族集團,居於社會底層的是下層民眾,介於二者之間的是一個日益壯大的中間階層。
早在17世紀末,英國人口學家格里高利·金就把當時的英國社會劃分為「最貧窮者……中間階層……生活狀況較佳者」三個部分。隨後的丹尼爾·笛福同樣採取了三分法,他把英國人分成「鄉紳」、「商人」和「單純勞動者」。再後來,大衛·休謨指出,英國存在著一個「生活處於中等水平的階層」,這些人有別於「貴族大人」與「窮人」。可見,這種三層式社會結構在當時就已經被一些人所認識。不過,三層式社會結構模型並不能充分解釋當時所有的社會分層問題。由於社會結構本身具有複雜性,轉型時期的社會變化又十分迅速,因此任何靜態的分層模型都只具有相對有效性,不可將其看得太絕對、太籠統。
18世紀英國是典型的家長制社會,貴族被視為家長。托克維爾(Alexisde Tocqueville)在《論美國的民主》中說:"18世紀的英國,儘管其中有若干重要的民主因素,但它實質上是一個貴族國家,因為它的法制和習慣向來是按照貴族的要求建立起來的,並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占據了統治地位和依照自己的意志去指導公共事務。」政治上的貴族寡頭制與經濟上的大地產制,使貴族階層成為英國這艘政治航船的主人,18世紀也因此被稱為「貴族的世紀」。
與歐洲大陸國家相比,英國貴族的人數一向很少。據格里高利·金的估計,1688年「光榮革命」時,英國世俗貴族的人數為160人,以每個家庭40人計算,此時的貴族連同其家庭成員約有6400人。在18世紀絕大部分時間裡英國貴族的人數沒有太大變化,1720年至1780年間大致穩定在190人左右,只是到最後20年才出現明顯增加——當時,喬治三世和小皮特為進一步打擊輝格黨勢力,改變上院的黨派力量對比,自1784年起加快冊封貴族,導致貴族人數迅速上升。英國貴族人數較少且保持相對穩定的主要原因:一是貴族為保持其特權及政治優勢,反對君主和內閣隨意加封貴族;二是貴族爵位受長子繼承制的約束,如若某貴族無嗣而終,其爵號即失去,通常不轉讓給同族旁支或親友,亦不得贈送或出售給他人。一些貴族終身不婚及貴族間相互的通婚也對貴族人數產生影響。五級貴族中,公爵、侯爵和子爵較少,伯爵和男爵居多,其中尤以男爵為最多。
貴族階層主要依靠地產為生,擁有大量土地財富,既是獲得和維持貴族身份所必需的條件,更是貴族高居於其他階層之上的堅實基礎。「土地財產是18世紀英國社會的基礎」,地產與貴族家庭的命運息息相關。正如托克維爾所說:「在繼承法以長子繼承權為基礎的國家,地產總是代代相傳而不加分割。結果,家庭的聲望幾乎完全以土地體現。家庭代表土地,土地代表家庭。家庭的姓氏、起源、榮譽、勢力和德行,依靠土地永久流傳下去。土地既是證明家庭的過去的不朽證明,又是維持未來的存在的確實保證。"1701年上院提出動議,規定子爵每年起碼要有4000鎊的收入,男爵的年收入不應低於3000鎊。1710年議會制定相關法案,把擁有地產作為進入政治上層的必要條件。而1711年的《財產資格法》(Property Qualification Act)則規定,各郡選出的議員,其土地收入須達到每年600鎊,市鎮選出的議員須擁有年收入300鎊以上的不動產。有資料表明,1700年,英國貴族占有全國土地財富的15%-20%,到1800年,這一比例提高到約為20%-25%,全國有大約20名貴族每人占有10萬英畝以上的土地。依託大地產制,英國貴族階層的收入也達到可觀的程度。據格里高利·金的估計,1688年,160家世俗貴族的總收入為44.8萬鎊,每戶年平均收入為2800鎊,約占當年英國國民總收入的1%;到1790年,400家土地貴族每戶的年平均收入則更是達到1萬鎊。
與經濟上的大地產制相對應,貴族寡頭制是18世紀英國政治生活的最大特色。貴族的政治特權首先表現為控制立法權,貴族是議會上院的當然成員,上院也因此成為貴族權力集中體現之所。儘管「光榮革命」後下院權力呈上升趨勢,但上院在立法方面的權力仍不容小覷——上院不僅享有立法創製權,且任何法案不經上院通過,都不能最終成為法律。貴族控制立法權也表現在他們對下院的影響和控制上。1701年,在下院513名議員中,代表或部分代表貴族利益的有400多人。1760年,56名上院貴族贊助了111名下院議員;1786年,受貴族贊助的下院議員達210名,占下院議席的37.6%。貴族對議會下院的控制在19世紀初達到頂點:1802年有226人靠貴族的贊助進入下院,五年後,這個數字更是達到236人,占議席總數的42.3%。值得一提的是,18世紀的英國議會下院本身也帶有濃厚的貴族氣息,許多議員或來自貴族家庭,或與貴族沾親帶故。例如,在1754年的議會下院,有113人系上院貴族之子或愛爾蘭貴族,45人是貴族之孫,33人是貴族的女婿,22人是貴族的侄、甥,14人是貴族之兄弟或姻兄弟,總數達227人。下院與貴族之間這種千絲萬縷的聯繫,大大便利了貴族對議會的控制。
貴族的特權還延伸到行政、司法、軍事及地方管理部門。據統計,1721-1832年的22位內閣首腦中,13人為上院貴族,6人為貴族之子,1人為貴族之孫;餘下的2人中,沃爾波爾在1742年辭職時受封為奧福德伯爵,僅喬治·坎寧一人因在職病故而無緣爵位。此外,內閣其他職位也被貴族所占據,通常,一些榮譽職位如大法官、掌璽大臣、樞密大臣等須由貴族擔任,而像殖民事務大臣、印度事務大臣、蘇格蘭事務大臣等職位習慣上也由貴族出任。18世紀還形成了外交大臣須由貴族擔任的慣例。據統計,18世紀負責英國外交事務的44人中,28人為大貴族,10人為貴族後裔,另有6位雖出身平民,但獲封為貴族;僅5人未曾進入上院。另據統計,1782-1820年共有65人出任過內閣職務,其中43人為貴族,其餘22人中14人系貴族之子,餘下8人,2人出自貴族之家,僅6人出身平民,這6人中又有3人最終躋身上院。
上院貴族還掌握著英國的司法權。早在14、15世紀上院就擁有部分司法權,其後幾經反覆,至英國革命爆發,上院始取代王室法庭審理重大案件,負責印刷品的檢查,其司法權有所提升。復辟時期,上下兩院圍繞最高司法權展開激烈較量。1675年,在上下兩院就一個案件而發生激烈爭吵時,上院鄭重聲明其在司法方面擁有「毋庸置疑的權利」,並對下院的某些「越軌行為」表示抗議,而下院也終於做出讓步,默認上院在司法方面享有較多特權。
貴族的勢力也體現在對軍隊的控制上。18世紀的20名陸軍元帥中,有14人是貴族,占70%。海軍軍官中貴族所占比例通常更高,18世紀先後有23人出任海軍大臣,其中16人為上院貴族,1人來自王室,2人為貴族之子。1769年一份登記冊列舉了102名步兵上校的名單,其中43人是貴族或貴族之子,7人為貴族之孫,4人是貴族的女婿,可見半數以上與貴族有直接聯繫;登記冊還提到10%的少將、16%的中將和27%的上將是貴族。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英國軍隊長期存在軍職買賣的情況,這就為貴族及貴族子弟通過花錢躋身軍隊高層提供了便利。據載,18世紀末,一個騎兵中校的售價超過5000鎊,如此高價使貴族之外的其他人多半只能望洋興嘆。
由於掌握大量地產,貴族藉助其財力優勢及在地方上廣泛的蔭庇關係而對地方行政管理施加影響。地方上最重要的官職是郡督(Lord Lieutenant),18世紀出任英格蘭和威爾斯各郡郡督者共計294人,其中255人系貴族或貴族之子,餘下39人中有2名主教,5人後來成為貴族,2人系貴族的姻兄,1人系貴族的堂(表)兄弟,1人為貴族之孫,1人被冊封為愛爾蘭貴族,1人為貴族之婿,25人來自貴族較少的威爾斯和蒙默斯;僅1人例外。貴族還通過掌握郡督一職而操縱各地治安法官的提名權,因為郡督是唯一有權向大法官推薦治安法官人選的官員,貴族在地方管理中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在18世紀,貴族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群體。儘管從理論上說中間階層可以憑財力或其他途徑躋身貴族行列,但這種情形並不多見;貴族群體的「開放」屬「單向開放」,即貴族成員可以向下流動,其他人向上流動則不容易。然而與歐洲大陸國家相比,英國貴族享有的特權要少得多。英國從未為貴族單獨制定法律,在審判方面,貴族與普通人等同,雖說只有上院才可以開審貴族。英國貴族也不享有免稅權,土地稅和消費稅是英國革命的產物,前者主要由土地貴族承擔,後者主要由普通民眾承擔。此外,18世紀的英國貴族在經濟上表現出開放性,他們不僅在「農業革命」中發揮帶頭作用,還支持並積極投身於工商領域。對此,哈孟德夫婦指出:「英國在18世紀是受一個強有力的商業化的貴族統治的;……英國的大人物們並不以經商為恥;本世紀中的首要大臣……雖然對於商業成就的原則意見分歧;卻一致看到商業的重要性,把商業當做政治的最高目標。」
伴隨著英國社會的商業化尤其是世紀末的工業化浪潮,「中間階層」的人數不斷增加,影響也日益上升。中間階層是溝通社會上層與下層的橋樑,其開放性既為18世紀的英國社會增添了流動性,更為其注入了生機和活力。不過,正因為如此,中間階層的內涵及人數也總是處於變動之中,難以被精確判定。事實上英國中間階層並不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其內部在經濟收入、生活方式及社會意識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大商人、大銀行家、某些大地主和政府高官,其財富和影響力有可能超過貴族中的一些人;而處在中間階層另一端的各類店主、小商小販、小業主、獨立手工業者以及占地不多的農場主,他們幾乎在任何方面都沒有相似性,唯一的相同之處就是他們都不是貴族。因此,18世紀的中間階層不具備明確的身份認同,當出現一些重要問題需要做陣營的選擇時,中間階層通常是以「他們-我們」(Them and Us)、「內外」(Ins and Outs)來確定自己的歸屬的。
商人是中間階層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個群體。18世紀,英國取代荷蘭成為頭號商業大國,而早在世紀之初,「商業革命」就已先於農業革命和工業革命來到了這個國家。保爾·芒圖指出:「英國在變為典型的工業國,即變為擁有礦山、制鐵廠和紡紗廠的國家以前五十年的時候已經是一個大商業國,正如一句名言所云:是個商人的國家。在那裡,商業發達走在工業變化的前頭,而且,它也許決定著工業的變化。」在時人眼中,商人範圍廣泛,其中既包括從事海外貿易的少數大商人和銀行家,也包括許許多多的店主、小商小販和獨立手工業者。伴隨著殖民地的擴張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大商人、大銀行家積聚起大量財富,成為富可敵國的巨富,而活躍於英國各地的無數中小商人則完全與他們不可同日而語。一方面由於城市發展,另一方面由於消費增長,從事商品批發的中間商在人數上大量增加,壯大了商人隊伍;在批發商之外,則存在大量的零售商人,他們經營著遍布城鄉的各類商店和小製造廠,成為18世紀英國的一大特色。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就把英格蘭稱為「店主之邦」(a nation of shopkeepers)。據統計,迄18世紀末,英國經營各類商品買賣的店主超過17萬人。
農村也存在一個中間階層。作為五級貴族之外的土地所有者,「鄉紳」是農村中間階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18世紀的英國,從男爵以下都是鄉紳,擁有土地多寡不等,其總數約為1.5萬家,彼此之間在收入方面差距很大。1700年時,從男爵的土地收入約為1500多鎊,到1800年大約為4000鎊,而普通鄉紳的收入則只有300鎊。至1790年時,英國的土地占有情況是:400家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主要是貴族)擁有英格蘭和威爾斯20%-25%的耕地,自由持有農擁有15%-20%,鄉紳擁有50%-60%。鄉紳在地方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他們的鄉間邸宅往往成為當地社會生活的中心。
在鄉紳之下是自由持有農、公簿持有農以及租地農場主。據格里高利·金的估計,17、18世紀之交,英國的自由持有農大約有10萬戶,年收入平均為50-100鎊,這個收入要比租地農場主高。但一個世紀之後,迄18世紀末,派屈克·柯克洪(Patrick Colquhoun)做出了與格里高利·金相反的判斷:他認為在整個18世紀,儘管有許多約曼農上升為鄉紳,但租地農場主在財富方面已經超過了自由持有農。格里高利·金和柯克洪的說法反映了18世紀英國農村社會分化的一個側面。通常認為,小農的衰落是該世紀的一個突出現象,在不少地方,占地21-100英畝的小農數量減少了一半,而租地100英畝以上的農場則相應增加。屈維廉(G.M.Trevelyan)指出:「在英國革命時期,自由持有農加上他們的家人共約占全國人口的1/8,大租地農場主的數量稍微少些,自由持有農一般也比租地農場主富裕。一百年後,情況正好相反,甚至自由持有農幾乎不再存在。」說小農已幾乎不存在似乎有些誇張,但租地農場主尤其是較大的租地農場主越來越成為農業經濟的主角,也的確是事實。
專業人員即教士、律師、醫生、作家、藝術家等等是中間階層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於國教會的教士人數,據格里高利·金1688年統計,當時中上層教士家庭總數為2000家,下層教士8000家;前者連同他們的家庭成員總計為1.2萬人,後者算上他們的家庭成員共計約4萬人,兩者相加總共5.2萬人。半個多世紀後,在約瑟夫·馬西(Joseph Massie)關於1759-1760年的統計中,中上層教士仍然維持在2000家,下層教士家庭增加到9000家,比1688年時的數字增加了1000家。但由於馬西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統計的,並未列出其家庭成員數,因此這一時期教士及其家庭成員共有多少人我們不得而知。再過約半個世紀,柯克洪關於1801年的普查數據中,中上層教士下降為1000家,下層教士上升為1萬家;但他認為前者平均每家有6人,後者平均每家有5人,因此教士及其家庭成員總數是5.6萬人,這個數字與一個世紀前格里高利·金得出的數字相差無幾,表明整個18世紀英國國教會的教士隊伍沒有發生太大變化。但國教會教士的收入差別卻很大,像溫莎、牛津教堂以及坎特伯雷、威斯敏斯特大教堂的教士,其年收入分別達到450鎊、400鎊、350鎊和300鎊,個別教區甚至高達1200鎊;可是在18世紀大部分時間裡,超過半數的教區教士年收入不足50鎊,12%的教區低於20鎊,其中一些甚至僅有5鎊。
關於法律界的從業人數,格里高利·金的估計是1萬人(1688年),馬西的估計是1.2萬人(1760年),柯克洪的估計是1.1萬人(1801年)。有人認為前兩個數據估計偏高,因為遲至1800年,全英國的初級律師(solicitors)總數僅5300人。但18世紀初英國人已普遍認為國內從事與法律有關職業的人員已經太多了,並相信是這些人造成了國家爭訟不斷。幾位統計學家也對這個行業在18世紀的收入情況做出估計,格里高利·金認為其年平均收入是154鎊,馬西認為只有100鎊,但馬西時代的法律界從業人員已分化成高級法庭律師(barristers)和低級法庭律師(attorneys)兩部分,二者在收入上的差距也已經拉開。到19世紀初,在派屈克·柯克洪編制的統計表中,法律界從業人員已被分成四個職級:法官、高級律師、初級律師及辦事員。依照1729年頒布的一項法令,每個希望成為律師的人首先必須以學徒身份作為最低級的辦事員跟隨初級律師學習業務,為期五年。這期間他們除了要向初級律師交納學費(在倫敦通常不少於100鎊),還得為「師傅」及其家庭幹家務活。
醫生在18世紀的英國人眼裡聲望要低於律師業,雖說聽起來有些奇怪,但這確實是醫藥界在18世紀公眾心目中的職業形象。醫療行業本身就是一個等級分明的行業,內科醫生被視為醫療行業中的「紳士」,其地位居於藥劑師和外科醫生之上;外科醫生直到1745年才與理髮行業脫離干係,至1800年,外科醫生專業學會才取得皇室特許。內科醫生的收入往往很可觀,一位成功的倫敦內科大夫一年收入可以高達12000鎊。根據規定,只有獲得「皇家內科醫師協會」(Royal College of Physicians)頒發的許可,才能在倫敦及其附近地區開業行醫,而「皇家內科醫師協會」的會員必須是牛津、劍橋或都柏林三一學院的畢業生。這種明顯的封閉性使該協會到1745年僅有會員45人。同樣,外科醫生也必須取得有關許可後方能從事外科手術,而藥劑師只能配發藥物。18世紀初,內科醫師曾極力反對藥劑師為病人開處方,但後來他們逐漸接受了藥劑師為窮人看病的做法,有些想成為內科醫師的人甚至先是跟藥劑師當學徒,然後再轉到內科專業。
在18世紀,軍官也被視為職業人士。格里高利·金只將軍官分為陸軍和海軍兩大類,他說陸軍軍官有4000人,海軍軍官為5000人,但沒有區分高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他給出的陸軍軍官年薪是60鎊,海軍軍官為80鎊,但事實上海軍將官的年收入達到1325鎊,陸軍高級軍官的收入也達到1000鎊,因此,格里高利·金的數字只能是下級軍官的收入。在馬西的統計表中,海軍軍官人數上升到了6000人,年收入80鎊;陸軍軍官人數則下降到2000人,年收入100鎊。與教士、律師、醫務人員相比,軍人在公眾中的形象似乎還不錯,至少不像前三類人那樣廣受指責。
自由職業者包括畫家、音樂家、詩人、劇作家等等,其中有些人會有其他職業,不單靠當藝術家為生。也有一些上流社會人士有業餘的創作愛好,但許多人則幾乎完全以寫作或演藝謀生,其中一些人還成為享有盛譽的名流大家,如作家丹尼爾·笛福(Daniel Defoe)、作曲家喬治·弗雷德里克·韓德爾(George Frederick Handel)、詩人蒲柏、文學家和詞典編纂家塞繆爾·詹森(Samuel Johnson)博士等。18世紀成為一些人可以依靠寫作為生的第一個時代,知識分子也開始具備一定的自我意識與獨立精神。期刊出現,出版業日益興盛,在倫敦的「格拉布街」(Grub Street)聚集起一批專門以賣文為生的窮文人,他們聽命於出版商和書商,為市場而寫作。「格拉布街」成為落魄文人或低級作品的代名詞。
格里高利·金將政府官員分為高級官員和低級官員兩類,二者各為5000人。馬西估計,1760年英國的文職官員約為1.6萬人;派屈克·柯克洪則估計,在他的時代,高級文官有2000人,低級文官1.05萬人,合計為1.25萬人。就數量而言,文官的增幅並不明顯,這或許與英國一直保留著地方自治的傳統有關,地方自治減少了對文官的依賴。文官隊伍主要集中於中央各部門;隨著社會事務日益繁雜,文官隊伍也發生了一些結構性變化,如郵政、國內稅收、海關等新的政府部門設立起來,出現了專管軍需或徵收鹽稅、皮革稅的文職人員。文官間的收入差距也很大,比如,負責軍械供應的人年薪達到1500鎊,普通辦事人員則僅有40鎊。官員的名義薪金與實際收入往往存在一定差異,例如,郵政部大臣和法律顧問的薪金都是200鎊,但前者的實際收入可達1000鎊,後者各項收入累計也可達到550鎊。
「製造業主」也許是工業革命發生後最值得注意的一個群體,因為它體現著工業革命帶來的最重要的社會變化。當格里高利·金在編制他的社會統計表時,尚不把這個群體作為一個獨立的職業群體加以考慮;但馬西和柯克洪卻都把這個群體納入各自的統計中。馬西稱他們為「製造業師傅」,按他的估計,這個群體的年平均收入僅有200鎊,表明此時製造業的實力還很有限。在柯克洪的統計表里,其數量為2.5萬人,家庭平均年收入上升到800鎊,不僅如此,「製造業主」這一術語也開始擺脫「手藝人」的傳統含義,而用來專指僱傭工人從事大規模生產的僱主了。到19世紀,這個階層終於變成了「工廠主」,他們是那個世紀的真正主人。
同「中間階層」一樣,「下層民眾」也不是一個同質體,其意義也同樣模糊。所幸的是,由于格里高利·金等統計學家用分類列舉的方法為我們大致確認何謂「下層民眾」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相關統計信息,從而使我們可以對這一群體做一些具體考察。
手藝人、工匠處於「下層民眾」的上層,他們與中間階層中的某些群體,比如小店主或零售商頗有類似之處,有時很難區分開;但很多人還是認為,應將他們作為一個亞群體歸入下層社會,而不是中間階層。手藝人和工匠是那些憑藉專門技術或手藝謀生的人,笛福在談到他們與店主和零售商之間的區別時指出,店主和零售商是那些售賣其他地方生產的物品的人,而手藝人和工匠則是「出售自己生產的物品,但卻並不擁有出售這些物品的商店的人……諸如鐵匠、鞋匠、鑄工、細木工、木匠、雕刻匠、車工等等」。這些人又可分為兩類,其中一些人是師傅,擁有自己的手工作坊且僱傭若干工人,他們中的有些人如建築工日子通常會「過得相當不錯」;普通工人或幫工屬第二類,其收入低得多,比如磚匠每周最多能掙21先令,女衣製作工最低工資僅有每周7先令。有些行業能在正常工資之外得到實惠,如船夫有小費收入,鐵匠會得到淡啤酒招待,麵包師會得到主顧們在膳宿方面提供的方便。據估計,1754年時,一名工人在倫敦租房的開支為每周1先令,用於食物方面的開支是每周5先令。倫敦以外其他地方的食宿費用要便宜一些,但工資也比倫敦低。幫工中的不少人都期望能當上師傅,並且也確實有可能成為師傅。
工業化之前,英國的行業劃分已經非常細了。1747年,由《倫敦手藝人》(London Tradesman)開列的清單顯示,當時已經有超過350種不同的行業。不過對手工業者來說,18世紀不是個福音世紀,該世紀上半葉,由於勞動力短缺,他們的日子還算過得去,但隨後的處境則每況愈下。在手工時代,工人的地位會隨年齡的變化而變化,一些人從少年時期起學手藝,到二十幾歲,一部分成為幫工並結婚成家,另一部分變成獨立的小作坊主。然而,隨著工業發展、投資額增大,獨立的工匠變得越來越少,資本與勞動間的差距也越來越大。有統計說,到18世紀中期,約有40%-50%的家庭成為靠工資為生的家庭。行會保護制度的取消更加速了這一過程,工人越來越成為靠出賣勞動力為生的無產者。
水手不僅包括在皇家海軍中服役的水兵,還包括「所有受僱於海上航行,或與航行有關的工作的人」。這些人在格里高利·金和馬西的統計中,總數分別是5萬人和6萬人。水手不僅在英國對外貿易中發揮重要作用,而且在國內各港口間的貿易中扮演重要角色。相比之下,在陸軍服役的普通士兵境況要差很多,在格里高利·金的統計表上他們被排在「窮人」之後。英國陸軍的規模一向很小,因此這個群體的人數不算多,和平時期一般在8000-1.7萬人之間,戰爭時期可能增長到3.5萬——7.4萬人。據估計,陸軍士兵的最低工資大概為每周3先令6便士,經過各項扣除往往只剩下6便士,並且還經常遭到拖欠,因此他們的生活非常窘困。士兵在退役後經常找不到工作,許多人因此走上犯罪道路。
格里高利·金和馬西的統計都未列出家內仆傭一欄,但斯佩克(W.A.Speck)認為,根據這個群體在倫敦及其他各地人口中所占的大致比例,可以粗略地計算出其人數。他推算格里高利·金時期的仆傭數量約為71.5萬人,而到馬西時代,這個數字應該明顯擴大。無論斯佩克的推算是否準確,有一點是肯定的,即這一群體的人數很多,人們一般認為18世紀全英國應該有60萬——70萬之多。一些貴族僱傭六七十名甚至上百名僕人,許多中等人家也有僱傭僕人的習慣。有人認為,當時英國有近一半的農民家庭和1/4的工匠、商人家庭雇有僕傭或學徒。
在格里高利·金的統計表上,勞工和戶外僕役的人數也不少,達到了36.4萬人。有人認為至少應將這個龐雜的群體分為城市勞工與農村勞工兩類,馬西將專門從事農業勞動的人(農夫)與其他勞工區別開。當時的情況是,「大多數城鎮居民都已不再直接耕種土地」,像蘇塞克斯的佩特沃斯鎮(Petworth),1700年時就僅有5%的工匠還需要依靠土地收入來貼補生活。城鎮發展產生了對城市勞工的需求,一些粗活只需要非熟練工人如搬運工、運輸工來做;婦女常常從事賣牛奶、賣魚、拾垃圾等工作,甚至兒童也被雇來清掃煙囪。這些人的工資都很低,通常在每周1-5先令之間。戶外僕役大概指的是一些在戶外從事服務性工作的幫手或仆傭,斯佩克說,格里高利·金之所以會把戶外僕役與勞工放在一起,無非表明了城市居民尤其是像倫敦這類大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各種服務來加以滿足。
在格里高利·金的統計表中,茅舍農和貧民的數量最多,其家庭數達到40萬戶,按每戶3.75人計算,總人數達到130萬。但在馬西的統計表里並沒有貧民一欄,茅舍農也與小啤酒店老闆放在一起,其家庭數合計為4萬戶。柯克洪的統計中也沒有提到茅舍農和貧民,當然這並不表明18世紀沒有貧民,也不表明其數量在減少,事實上,當時的窮人不僅存在,而且數量還在增加。據統計,至1800年,英國有28%的人接受救濟;1680年英國每年用於救濟的資金為53.2萬鎊,到1780年幾乎達到200萬鎊。
與貧民處境類似但又有一定區別的一個特殊群體是邊緣人群,包括乞丐、小偷、吉普賽人、流浪漢、妓女等等。這個群體很複雜,格里高利·金在統計時以「流浪漢,諸如吉普賽人、小偷、乞丐等等」來籠統稱呼他們,並估計其人數在3萬左右。馬西和柯克洪都沒有統計這個人群,不過依據當時人的看法,流浪漢與貧民一樣人數都呈增長趨勢。英國有很多法律針對流浪人群,1744年更是出台一項嚴格的法案,法案將流浪人員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懶人和妨害治安的人」,包括離家出走的人、不顧家的醉漢酒鬼、不肯工作的人以及乞丐;第二類是「無業游民和流浪者」(rogues and vagabonds),包括劍術師(fencers)、四處遊蕩的演員、游吟詩人、算命先生、賭徒、無證經營的小販以及冒牌的學者;第三類是「無可救藥的歹徒」(incorrigible rogues),指的是一些在逃犯或再次犯罪者。
貧困問題始終是威脅英國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也是令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感到頭疼的難題,雖然濟貧法是全國性的,但根據1662年的《定居與遣送法》(Law of Setlement and Removal),救濟責任實際上落在最基層的行政單位——教區頭上。該法規定,每個人都在某個教區且僅在這個教區有「居留權」,任何要求救濟的人都有權在享有「居留權」的教區獲得救濟,但也只能在該教區要求救濟。所有領取教區救濟的人都須在衣服上佩戴P字徽章,任何要離開其所在教區外出的人,都必須持有證明方可成行。這些規定限制了窮人的流動,不僅如此,因為任何教區都不願意承擔不屬於它的額外負擔,一些教區為了避免增加負擔,還會想各種辦法把窮人、老弱病殘甚至臨產的孕婦趕出教區。當然,也有一些地方官員及教區貧民監察員願意幫助窮人,並利用教區的濟貧資金為他們提供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