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分層
2024-10-09 04:06:43
作者: 錢乘旦
16、17世紀的英國人,以及研究英國近代早期的歷史學家,都認為那時的英格蘭是一個高度分層的農業社會。1577年,威廉·哈里森把英格蘭人分為四個等級:第一等級總稱「紳士」,包括貴族、騎士、准騎士及鄉紳,其總體標誌是血統世系和人品素養,顯得高貴,且眾望所歸。第二等級為城市自由民和享有公民權的市民,憑職業地位和身份地位而身列其中。第三等級為鄉村的約曼農,他們是年收入達40先令的自由持有農、地產承包人和普通人心中的孚眾望者。第四等級包括工資勞動者、窮苦農夫、手藝人和僕役,他們是默默無聞的被統治者。社會史學家勞倫斯·斯通(Lawrence Stone)指出,16世紀和17世紀初,紳士和非紳士是英格蘭社會的最基本分層,普通家庭要進入紳士行列,須經三代「血統整肅」,比如商人購買土地後,必須等到孫輩才會進入紳士階層,並得到紋章局(Heralds'College)的認可。斯通進而把英格蘭人分為六個等級:第一級是公、侯、伯、子、男有爵銜貴族,第二級是包括從男爵(baronet)、騎士和准騎士(paladin)的郡縣社會上流,第三級是教區小鄉紳,第四級為小康人家的約曼農、工匠、小商和農夫,第五級是以體力換取工資的人,第六級是依靠救濟和施捨為生的人,包括寡婦、孤獨老人、失業者、學徒和僕役。斯通認為,17世紀初,四、五、六三個等級合計占人口總數的90%-95%,是絕大多數;可見在16-17世紀,90%以上的英格蘭人以體力勞動為生,且大多居住在農村。表3提供的數據基本上印證了斯通的估計。
表3 1600-1801年英格蘭人口城鄉分布表(%)
資料來源:E.A.Wrigley,People,Cities and Wealth:The Transformation of Traditional Society,Oxford:Blackwell,1987,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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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魯大學基思·賴特森(Keith Wrightson)教授指出,斯圖亞特時代,英格蘭社會是一個由各種等級地位之人組成的職業身份集團堆積的等級體系,人的地位取決於幾個變量,比如出身、頭銜、財富、職業、生活方式和權勢占有等。這些變量相互影響,其中財富是取得優越地位的必要、但並非充分的條件。他指出大的分層體系下還可劃分出亞分層,並勾勒了17世紀英格蘭社會分層的結構圖:貴族和鄉紳統稱為紳士,以代表兩者社會地位的同質性和社會利益的統一性,並且有別於其他人。在紳士內部,又可自上而下地劃分為有爵位繼承權、可以進入上院的公、侯、伯、子、男諸等「爵爺」。詹姆士一世時期開始加封的從男爵,位於爵爺之下、騎士之上,其年收入須在1000英鎊以上。為王室服務有功者,可獲騎士稱號。但事實上,伊莉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時期被封騎士的,大多出於居郡縣領導地位的家族。無封號的准騎士包括貴族長子外的男性繼承人及其後裔、騎士的男性繼承人、治安法官等;紳士包括准騎士的非長子、兄弟及其繼承人。
緊跟紳士的社會階層,包括一切準備或可能取得紳士資格的人,即鄉村中的約曼農、城鎮的富商和專業人士。約曼農是辛勤耕作並受人尊敬的富裕農民,除自由持有農外,還包括某些租地農和公簿持有農,他們的土地持有量一般在50英畝以上,年收入最低在40-50英鎊,能維持較好的生活水平,有剩餘資金可供擴大生產。約曼農之下是農夫,其耕種的土地在5-50英畝之間,年均農業純收入為14-15英鎊,能維持正常生活,並稍有節餘。農夫之下,是為他人做工換取工資來維持生活的茅舍農和農業工人,英格蘭三分之二的茅舍農有茅舍和宅旁園地,幸運者還有一二英畝土地,並能從使用公地中獲得一些收益。絕大多數的農業工人,其年均收入在9-10英鎊。
當時,鄉村工匠和小商人之間缺乏明確的區分。在萊斯特郡的大威格斯頓(Wigston Magna),磨坊主、麵包師、肉店老闆、木匠、鐵匠和造車匠同時又是小農。17世紀初,約曼農和手藝人、農夫和工匠都可以一身兼任多職。被稱為「窮人」的無產者處於社會最低層,貧困是很多人的生活常態。窮人若居有定所還能勉強度日,他們依靠伊莉莎白濟貧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教區的救助;但流浪者情況則很不妙,他們從英格蘭西北部向東南部、從鄉村向城鎮,或在城鎮之間流動,儘管某些流民偶爾也能找到季節性零工做,但經常是衣不掩體、食不果腹。
討論16-17世紀英格蘭的社會分層時,最好把貴族與紳士分開。英格蘭1600年前後有61個「爵爺」,1642年有136個,這些人與他們的親屬門客、上層管家一起構成貴族等級,於是「構成了一個無形而有力的、能夠延續下去的社會集團」。根據統計學和譜系學家格雷戈里·金(Gregory King)的統計,在英格蘭和威爾斯,1680年這個集團總人數為6920人,他們在政治權力、生活方式、婚姻範圍、親屬關係、庇護網絡方面都具有「全英格蘭」的性質。17世紀下半葉,紳士上層與貴族逐漸融合起來,而此前兩者間的區別很明顯。17世紀的英格蘭仍然是農業社會,而貴族→紳士→約曼農→農夫→農業工人/茅舍農→靠他人贍養者這樣的等級順序很正常;但隨著倫敦和其他城鎮的大發展,大量人口流入城鎮,就形成了商人、律師、牧師和官吏這樣四個具有半獨立等級身份的職業集團。在其下是小店主、小商人和工匠,他們中有些人兼具農工雙重身份,所以還不是獨立的職業集團。再往下是人口眾多的市鎮窮人,他們構成社會的底層(參見圖1)。
圖1 自上而下的農業社會分層系統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的社會分層並不存在法定的意義,它只是一種分析體系而已。儘管有這種明顯的分層結構,但16-17世紀英格蘭社會的流動性卻很大。由於各階層間存在著婚姻、親戚、友鄰、庇護等關係,以及職業間的互動交流,社會的縱向流動較為常見。總之,此時的英格蘭是一個「開放的等級社會」。威廉·哈里森注意到,一個人可因其血統和出身而成為先天的紳士,也可因其品質和財富而成為後天的紳士;紳士身份既可以通過繼承獲得,也可以通過接受大學教育、擔任重要公職、增加財富收入,而被人承認是紳士。時人哈里森和托馬斯·威爾遜爵士(Sir Thomas Wilson)都認為英格蘭社會流動不息,斯通把英國的上流社會稱為「開放的精英」。可見,社會流動是英格蘭社會的結構性特徵。但是,流動並不否定社會等級分層的重要性,相反卻凸顯了社會的差別,只是這種差別並不固化,而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約曼農的消失就提供了典型例子。
伊莉莎白時代和斯圖亞特王朝早期,約曼農是英格蘭鄉村中一個顯著的階層。按古諺說:「寧為約曼之首,不做鄉紳之尾」。文學作品在描寫這個「半紳士半農夫」的階層時說:「約曼的馬兒忙得團團轉,工作時間拉犁耕田,閒暇時候載主人遊玩。」也就是說,約曼農既能躬耕田畝,又能享受閒適。斯圖亞特初期,法學家愛德華·柯克爵士認為,約曼農必須是擁有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農。當代歷史學家米爾德里德·坎貝爾(Mildred Campbel)指出,柯克爵士基於先他一個世紀的作者萊特頓的論文《論土地所有權》,為約曼農提出了一個16世紀的界定。但托馬斯·蓋斯福特於1618年寫的《英格蘭的榮光》和托馬斯·韋斯科特的《1630年德文郡見聞》,都認為約曼農應包括公簿持有農在內。這兩種提法有明顯的差異,說明從16世紀初到17世紀初的100年中,社會流動已經使一部分租佃農進入了約曼農行列。到斯圖亞特早期,有一部分約曼農甚至沒有土地,他們從大地主手中租借土地,因而在身份上只是佃戶,但由於他們的租佃量大且經營得當,其實際收入和生活狀況與富裕的自由持有農不相上下。然而,就是這樣一個在伊莉莎白時代還心滿意足、斯圖亞特早期還不斷擴大的階層,到1688年格雷戈里·金統計英格蘭與威爾斯人口與財富時,卻已不存在(參見表4)。
表4 格雷戈里·金對英格蘭和威爾斯的人口和財富統計(1688年)
註:(1)本表取自Peter Mathias,The First industrial Nation:an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1700-1914,London:Methuen and Co.,1983,p.24.(2)國民總收入為44735800英鎊;國民總支出為43150600英鎊;能夠增加國民收入的人口為2675520人;減少國民收入的人口,即表中用楷體標出的5類人口,也是格雷戈里·金認為的貧困線以下人口,為2825000人。
那麼,約曼農是如何消失的呢?部分約曼農向小店主、手藝人等新興職業集團作水平流動,是約曼農消失的第一個原因。約曼農以農耕為生,從土地獲取利益,但他們又常常兼顧小商業和手工業,一旦其工商業收入在維持生計中起了更重要的作用,人們就不再認為他們是約曼農,而認為他們是麵包師、呢絨商、工匠等等。約曼農消失的第二個原因是內部分化以及被社會其他階層吸納。約曼農本來就有「大」、「小」之分,他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比如據米爾德里德·坎貝爾估計,小約曼農年收入為40-50英鎊,大約曼農年收入達到100-200英鎊,肯特郡個別約曼農年收入甚至有1000-1500英鎊。而蘭開郡彭德爾林區(Pendle Forest)17世紀財產目錄分析表明,有45%的農夫財產清單總值超過50英鎊,而14%的約曼農低於50英鎊,有一半約曼農的財產清單總值超過100英鎊,農夫最高者也達到了87英鎊。這樣,富裕的約曼農向鄉紳流動,較窮的約曼農則流動到地位相對低的層次上去,於是在垂直流動與水平流動的共同作用下,17世紀初仍然是英格蘭社會一大階層的約曼農群體逐漸消失了,到世紀之末它已經不存在。第三個原因是農業商品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人口增長和物價上漲,市場經濟帶來各種機遇也帶來許多壓力,由於約曼農早已不是自給自足的農民,他們的命運與商品經濟有密切的聯繫,不同的人對這些變化會作出不同的反應,於是就造成不同的結果。在英格蘭,發財快的約曼農一般是經營大塊土地的自由持有農,他們不會因地租上漲而受太大的影響,對市場價格的變化也有比較強的應對能力,這些人最終變成充滿進取心的小農業資本家,有些人甚至變成了小鄉紳。經營土地較小的約曼農就沒有這麼幸運,他們可能在社會等級的階梯上向下流動,淪落為農夫、茅舍農和工資勞動者。
從16世紀宗教改革,到17世紀革命,這一個世紀見證了「鄉紳的興起」。這裡所謂的鄉紳,主要指土地階級中地位低於貴族的小地主,也就是都鐸和斯圖亞特時期社會地位在貴族之下、約曼農之上的那個特定階層,尤其指藉助於宗教改革和農業改良而發跡的那些人。在牛津郡斯溫布魯克(Swinbrook)的埃德蒙·福特普萊斯爵士(Sir Edmund Fettiplace)的墓志銘上,人們可以看到這樣的銘文:「埃德蒙無愧於他的身份地位和家族榮耀。他為公私事務嘔心瀝血,他熱愛上帝、嚴謹樸素、克己奉公、公平正義。他善待上下,忠誠篤信」。上述銘文反映了鄉紳的人生觀,也表現了時人對鄉紳的素質要求。斯圖亞特時代法學家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說過,在其他國家,縉紳以特權著稱,而在英格蘭,鄉紳是受到尊敬並在王室花名冊上有名的人。另有同時代評論家認為,鄉紳並非貴族,但有司法權。英國邏輯學家威廉·坦普爾爵士(Sir William Temple)說「權力隨土地產生」,威廉·哈里森則認為「無須從事勞動而悠閒地以土地為生」是鄉紳的標誌。上述諸看法表明,在16-17世紀的英格蘭,鄉紳是占有地產、具有司法權又有舒適生活條件的人,他們在王室紋章局登記備案,被紳士群體所認同。
16世紀以來,國家管理機能的擴大、修道院的解散和土地市場的活躍為鄉紳的興起創造了條件,英格蘭和威爾斯的鄉紳家庭數量的增加,超過了同期人口增長的速度。在約克郡,1558年有鄉紳家庭557戶,1603年上升為641戶,1642年為679戶;在薩默塞特郡,1502-1623年鄉紳的家庭增加了三倍;在沃里克郡,1500年有鄉紳家庭155戶,1642年為288戶。當然也有鄉紳家庭數量減少的地區,如在16、17世紀之交,蘭開郡鄉紳家庭從763戶減少到662戶;亨廷頓郡小鄉紳家庭,從1613年的60戶減少到1684年的53戶。但總趨勢是鄉紳家庭數量在增長,據威爾遜爵士統計,1600年英格蘭有500家騎士、1.6萬家准騎士和鄉紳;格雷戈里·金在17世紀末的統計為780家從男爵、620家騎士、3000-3500家准騎士和1.2萬——2萬家鄉紳。賴特森說,1611年詹姆士一世首次冊封200家從男爵,1641年出於財政需要擴大到400多家;而1688年金的統計為800家左右。
鄉紳的興起,不僅表現為數量的擴大,在土地為中心的財富占有方面也更加突出。根據1436年的國家稅收評估登記表以及1688年的統計表,1436-1688年間,鄉紳占有土地的面積從占全國的25%上升到接近一半。阿蘭·艾維里特對1640年肯特郡的研究表明,從男爵、騎士和鄉紳占有該郡財富總量的32%,而貴族只占有5%的財富。從實際收入看,1642年約克郡共有679家鄉紳,其中362家(占總戶數53.3%)年收入低於250英鎊,244家(占總戶數為35.9%)在250-999英鎊之間,73家(占總戶數10.8%)超過1000英鎊。同一時期,肯特郡教區鄉紳的年收入為200英鎊左右,最富裕的上層家庭則達到1萬英鎊。
時人認為,根據財產占有和社會地位,士紳階層可以區分為騎士、准騎士和鄉紳三個類別。在權勢方面,上層鄉紳構成郡級統治集團,其經濟利益並不限於一個地區;下層鄉紳很少擔任官職,但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其經濟利益限制在一個村莊或一個教區內。儘管如此,三個亞群體在價值觀念上的認同不可忽視,雖然教區鄉紳和郡縣鄉紳處於不同的社會環境,但他們在家庭與親屬、鄰里與門客、庇護與服從等價值觀念方面,以及自願擔任公職、熱衷公共事務方面的特點,則沒有很大區別。共同的文化特徵使人們感覺到,在16-17世紀的英格蘭,的確存在一種「地主」的共同觀念,由於追求土地財富和社會地位,鄉紳在政治方面產生了共同的信念,這就是英格蘭社會以地產作為身份地位的重要標識,因而熱情地參與各級政治管理。同時,鄉紳共同性又因為共同的道德標準和文化習俗而得到加強,這些與鄉紳家庭的教育背景和生活方式密切相關。查理一世時期的詩人布萊斯維特(Richard Brathwait)認為,德行和教養因出身高貴和悠閒生活而獲得,「紳士憑著對天國的希望,為王國和公共社會服務的熱忱,虔誠的宗教行為和優雅的生活方式,堅定地立足於自己的土地上。」
16-17世紀,鄉紳在英格蘭興起了大建鄉村豪宅的熱潮。從歷史上看,11-15世紀時,貴族建造廳堂組合式宅邸和古城堡;到16世紀,他們的建築理念和建築風格發生變化:在功能上,從以軍事防禦為主,轉變為以居家生活為主;在心理上,從相互模仿到別具一格;在風格上,從追求高聳,到喜歡廣袤。都鐸時期,隨著鄉紳的興起,鄉村出現大量的豪宅,取代中世紀城堡,成為大興土木的新成果。這些莊嚴、美麗、宜居的新式建築,是都鐸時代與斯圖亞特早期社會寧靜的產物,更是鄉紳的尊嚴與威儀的外在標誌。16世紀下半葉,鄉紳建造一種不設防的私人府邸,占地面積大,加上花園可達上千公頃。鄉紳大興土木的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其一,1538-1553年,都鐸君主為籌集軍費和爭取支持,一次又一次大規模地出售教會土地,使英格蘭大約四分之一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有些歸屬於都鐸新貴,有些落到了發跡鄉紳的手裡,地主們因此獲得了大建豪宅的地產資源。其二,16世紀英國經歷了一場建築材料的革命,以前所需要的磚塊要從荷蘭進口,現在本土已能製造;同時,玻璃製造業和制鐵業也在英國興起,大面積的鐵框玻璃窗牆,取代陰暗厚重的古堡牆壁,帶來了建築風格的重大革新。那些修築於16-17世紀的鄉紳豪宅,已經成為這個島國的特色之一,並發揮著重要的功能:一方面,豪宅是經濟和社會管理中心,豪宅的主人往往管理著成百上千頃土地,依靠土地租金維持豪宅的存在。宅邸內大都設有財務室以收取租金、保管帳冊;檔案室用來珍藏地產契約、法律文件和家譜文書。17世紀後半期,鄉村宅邸大都建有毗連的作坊,生產食物和飲料,供家人、親屬、僕役們消費。另一方面,小貴族的鄉村宅邸成為他們顯示權威的展台,這些建築的規模和風格,尤其是內部裝潢與外部設施,足以給人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象。那時,英國貴族的奢華排場在鄉村而不在倫敦,這與巴黎王宮的燈紅酒綠不一樣,愛德華·吉本(Edward Gibbon,1737-1794)指出,法國的貴族在城市揮霍財富,英國的貴族在鄉間展示權威。法國人德·索爾熱也說:「奇怪的現象是許多英國貴族擁有巨大財富,在城市的生活卻十分儉樸。他們宣稱在鄉下花掉更多金錢,大宴賓客、豢養犬馬、培植花卉、盡享安逸,奢華的生活像一個小小的國王」。
17世紀英國建築業的輝煌,以古典主義(Classicism)建築師伊尼戈·瓊斯(Inigo Jones)為代表。他曾兩度前往義大利學習,帶回了帕拉迪奧式建築風格(Palladianism),今天仍然矗立在英倫大地的赫特福德宅邸(Hertford Mansion)、格林威治宮(Greenwich Palace)、倫敦白廳等,就是瓊斯的傳世傑作。在建築學上,瓊斯愛好簡單的塊狀結構,喜歡各向度間簡單的比例關係。他認為房屋在高度與寬度相等、長度是寬度的兩倍時,最能給人愉悅感。在威爾特郡(Wiltshire)的威爾頓宮(Wilton Palace),瓊斯按照這個理念設計出單立方間和雙立方間,使其揚名英倫。
鄉村貴族出於政治目的而建造大型豪宅,主要集中在兩個高潮期:一是1570-1615年間,伊莉莎白和詹姆士一世的重臣為接待國王巡訪,而建築豪宅;二是17世紀80年代到18世紀30年代,建築豪宅的主要是輝格黨人。在政黨政治起步階段,私宅宴客是政客們營造政治勢力的常見手段。因此,德文郡伯爵(Earl of Devonshire)建造了查茲沃斯宅邸(Chatsworth Mansion)和霍頓莊園(Houghton Hall),18世紀的首相羅伯特·沃爾波爾爵士(Sir Robert Walpole)曾在這裡大宴賓客,舉國上下的政壇盟友雲集於此,郡內鄉紳也來湊熱鬧,霍頓莊園甚至被戲稱為小「議會」。即使沒有政治需要,新發家的中小貴族也要建造漂亮的私人宅邸,傳記作家羅傑·諾思(Roger North)說,凡擁有自己事業的英國紳士,都渴望有一座寬敞明亮的私人宅邸。
鄉紳建築豪宅時,首先要關心外觀壯麗,從16世紀起,貴族宅邸大都建在小山包上,從遠處看去蔚為壯觀,從里往外看,也是將山下美景盡收眼底。都鐸時代的塔樓式大門,取代了中世紀城堡的防禦性大門;進入門內,逶迤而上的樓梯,把人帶到由高大立柱裝飾的古典式門廊,從而大大提升了造訪者的敬畏感。隨後,高大的門廳映入眼帘,這是宅邸的主體,它像劇院舞台那樣,能夠舉行大型社交活動,承載著主人的盛情和客人的敬意。主人寢室的兩側是閣樓、地下室,然後是僕人的住房和工作坊,體現著等級意識。除此之外,輔助性的建築設施,如畜棚、釀酒坊、奶品房、鴿舍、穀倉等,也必不可少。這樣看來,豪宅就是一個小社會。17世紀後期,英國社會攀比之風盛行,豪宅既是貴族、鄉紳炫耀尊榮的場所,也是社會分層的集中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