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濟貧法與農業改良
2024-10-09 04:06:40
作者: 錢乘旦
在人們的想像中,流民是「外來人」,含有「他者」的意思,是被不屑一顧、不予信任的對象,當然,也可以是需要施以救援和愛心的被動接受者。在中世紀歐洲的童話故事中,乞丐有詛咒對其出言不遜且吝嗇小氣的人的神奇能力。但究竟何謂流民?牛津辭典給出的定義是:「無家可歸且通常沒有工作的人,他們從一個地方流浪到另一個地方,並通常以乞討為生」。在中世紀的英格蘭,流民一詞除了上述含義外,還含有犯罪或潛在罪犯的意思。當然,也有人把流民看作為亡命之徒、不法分子,認為這些人通過偷盜、威脅和恐嚇而維持生存。在英國歷史上,都鐸王朝是農業社會的巔峰時期,但同時也是歷史上流民最多、社會問題最大的時期。當時,許多人沿著大街小巷或者村村寨寨,挨門挨戶地乞討,這些人也容易被認為是「巫「(witch).」有充分證據表明,16世紀的乞丐和流浪漢在英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比此前此後都要大」。究其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圈地運動外,還與價格革命(Price Revolution)、人口增長、修道院解散、封建家臣流散、瘟疫肆掠和農業歉收等因素有關聯。當然,圈地運動或許是最為重要的原因,1517-1519年都鐸政府圈地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就提供了若干實例:多塞特侯爵(Marquis of Dorset)在萊斯特郡圈地500英畝,在沃里克郡圈占200英畝,有60個被剝奪土地的農民無家可歸;在北安普頓郡,羅伯特·馬洛里(Robert Malory)一次圈占耕地494英畝用作牧場,又圈占324英畝牧場和草地,使62個農民被驅離家園;白金漢郡的托馬斯·彼戈特(Thomas Pigott)在多德希爾教區圈地960英畝,破壞了24個莊園宅院,趕走了120個農民,又在其他兩個教區圈占1141英畝土地,將149個農民逐出莊園;柴郡(Cheshire)利斯科米鄉村教區1506年有20個農民因圈地而成為「遊手好閒」的人。
都鐸時期,英國流民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首先,圈地使農民與土地相分離,而紡織業和其他工業以及新式農牧業又不足以吸收那些與土地發生分離的人口,「失去土地又不能轉化為僱工的農民就成為流民」。其次,1511-1550年,糧食價格大約上漲60%,此後十年內又上漲55%;而工資上漲幅度在1550年只是大麥上漲幅度的15%,1550-1560年則是30%,所以工資的上漲低於糧食的上漲幾乎50%。在這種情況下,托馬斯·莫爾說:「糧食騰貴的結果,家家儘量減少僱傭。請問,這些被解僱的人不去乞討,或不去搶劫……還有什麼辦法呢?」貫穿一個多世紀的價格革命,造成勞動者貧困化,這與流民問題的產生及其嚴重性密切相關。又次,1450到1640年英國人口大約增加一倍半,16世紀中葉至17世紀中葉是其高峰期。這個時期,英國人口年齡結構的特點是15歲以下的青少年和嬰幼兒占38%,而養活這些無勞動能力的人,就給無地少地的貧困家庭帶來難以承受的壓力,許多家庭因此而離鄉背井、四處乞討,成為流民。複次,1536-1539年間共計有608個修道院被解散,修道院每年的年收入總計13.7萬英鎊,其中相當一部分用於救濟貧民,修道院不存在後,傳統上依靠救濟的貧民也加入了乞討和流民大軍。再次,亨利七世於1504年頒布《取締家臣法》(Statute of Liveries),通過褫奪兵權的辦法來削弱貴族,而一部分以前的家臣和私家武士也同樣淪為流民。最後,15世紀末至17世紀初,英國平均每四年發生一次農業災害和糧食歉收,饑荒與瘟疫這對孿生子也成為製造貧困和流浪的幫凶。這樣,以乞討為主的流民,就成為16和17世紀上半葉下層民眾貧困化加劇的必然結果,年輕人、婦女、兒童都可以成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流民大多由農業社區,或者就業不足的小城鎮,向森林、荒野和沼澤地流亡,在漫無目的地四處遷徙後,又不得不向較為富裕的城鎮和農業區回流。流民隊伍的擴大成為都鐸政府無法消除的心頭之患,「在16世紀以前,乞丐只是偶爾讓人鬧心,現在他們卻成為慢性的瘟疫。他們中既有四處流浪的『游丐』,也有在本教區坐等施捨的『坐丐』;既有身體殘疾或有疾病的『病丐』,也有身體強壯或裝病或巧取豪奪的『惡丐』;既有暫時為生活所迫而臨時乞討的『陌生丐』,也有以乞討為業的『職業丐』。」詹姆士·克羅夫特爵士(Sir James Cr oft)在1569年的信中寫道,英國有1.3萬人無家可歸。威廉·哈里森(William Harrison)在《英格蘭敘事》(Description of England)中說,英格蘭有1萬人流落在外。另據16世紀末薩默塞特郡治安法官愛德華·赫克斯特爵士(Sir Edward Hext)估計,每個郡的流浪者,加上吉普賽人,大約有三四百人,「因此,A.L.貝耶爾估計此時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流浪漢在1.5萬——2萬人之間。」歷史學家托尼(R.H.Tawney)說,"16世紀的人們是生活在對流浪漢的恐懼中的」,流民的艱辛使他們很容易加入偷盜、搶劫的行列,他們不一定是行為失范的主體,卻很容易成為某些犯罪的嫌疑者,如果得不到救濟和善待,就極可能成為男盜女娼的行為不軌者。16世紀60年代,在倫敦的布賴德韋爾拘留所(Bridewell Prison)逮捕的不正當性行為者中,流浪者占16%;到1601-1602年,這個比例上升到62%。
與城鎮發生聯繫的流民,也不可忽視。尤其在經濟低迷、物價驀然飆升的時刻,失去勞動機會的城鎮窮苦人更容易走上流浪的道路。雖說城市的空氣是「自由」的,但也更容易使人成為一無所有的窮光蛋。旱澇、瘟疫等災害發生時,鄉村窮人依靠土地的恩賜,好歹也能應付一下,而在寸草不生的城市,窮人要想度日就愈加困難。同時,16世紀是一些古老小城鎮衰敗的時期,昔日的工匠、手藝人、工資勞動者因失去工作而淪為乞丐。根據亨利·阿星頓的記載,1597年牛津城及其郊區有很多窮人,他們在街上無所事事地游來盪去,四處乞討,甚至破門闖戶、偷盜扒竊。埃塞克斯的城市財務總管在1575年說,成群結隊的孩子,尤其是男孩子,他們和成年人一起在城市的每個角落遊蕩。宗教改革後,城鎮興起啤酒館,其取代教堂成為普通民眾尤其是勞苦大眾的公共空間,卻也是流民慣常去乞討或滋事的地方。當時,孤兒幾乎占未成年人口的五分之一,特別是那些居無定所的流浪孤兒,已成為英國最大的社會問題。1576年對諾威奇的調查表明,在總數2342名窮人中,成年男女為1335人,兒童就有1007人。根據約翰·豪斯的統計,16世紀50年代,在倫敦需要救濟的2160人中,有300個孤兒,還有350個需要負擔眾多孩子的窮苦父母。一部分孤兒能夠被親戚領養,更多的則被拋向社會成為少年流民。倫敦的情況更是如此。雖然早在1518年倫敦就出台了鎮壓流民和控制慈善的法令,但隨著16世紀30年代以後英國的人口大爆炸,倫敦的流民數量大幅增長。倫敦的城市感化院(City Bridewell)負責懲處流民,1560-1561年該院懲處的流民為69人,1578-1579年上升為209人,1600-1601年又增加到555人。其間倫敦人口增長不到3倍,而城市感化院收容的流民增加了7倍。
17世紀初,人口增長使英格蘭的失業現象極為普遍。農業仍然是主要的就業部門,但由于田間勞作的季節性,在農閒時節,幫工面臨失業危險。紡織業是最大的製造業,但長期存在著半失業現象。農業和家庭手工業中就業的不足,迫使人們流入城市,倫敦是他們的首選地。可是城市的就業機會更加變幻莫測,短工、零工、季節工隨處可見,結果許多的家庭儘管竭盡全力,也無法保持收支平衡,貧困問題帶來了巨大的社會壓力。例如,在赫特福德郡的奧登漢姆(Aldenham),十分之一的家庭經常需要救助,還有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家庭也時有需要救濟物資以渡過難關。各種因素疊加在一起,使救濟成為16、17世紀王國政府不可迴避的問題。
英國的濟貧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晚期那些應對乞丐和流浪者的法規。但是直到16世紀,濟貧法才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都鐸早期,修道院和其他宗教團體仍然是實施濟貧行為的主體。宗教改革時期,修道院被解散,慈善事業的主體發生變更,濟貧不得不從一種自願性、民間性和以教會為核心的舊體系,走向一種世俗性、法制性和強制性的國家行為。雖然這時的慈善事業仍然以教區為單位,但國家出面制定法規,以教區為單位強征濟貧稅,這已經形成為新的制度體系。這是都鐸制度建設的一大成就。
亨利七世時期,議會於1495年通過《反流民與乞丐法》(Vagabonds and Beggars Act),授權地方官員抓捕懶惰無業和形跡可疑的流浪者,先將其拘留三天三夜,其間,只供應麵包和飲用水,釋放前責令其離開流浪的市鎮或鄉村,回到出生地。實際上,這個法規並不能解決貧困和流民問題,它沒有發展出救濟和防範的功能,只是迫使流民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並且該法規沒有區分流浪者和失業者,而是簡單地把他們歸為一類人而加以懲罰。在亨利八世統治下,政府於1530年發布公告,把懶惰描述為「所有惡習的根源」,並責令用鞭打取代臨時收容來懲罰流浪者;第二年政府又在無勞動能力者和頑固的乞丐之間做出區分,允許老人、病人和殘疾人乞討,但必須持有政府頒發的許可證,這就是1531年的《處罰乞丐與流民條例》(Statute Punishment of Beggars and Vagabonds).1535年議會提出法案,主張創建公共工程系統來解決失業問題,並通過徵稅來資助該項工程。愛德華六世統治時期,對於身體健全的貧困人口來說,生活變得更加艱難了,1547年通過的《合法安置條例》(Statute of Legal Setlement)對流浪者作出了更加嚴厲的刑法處置辦法:第一次因流浪而獲罪,要接受兩年的勞役,並由治安法官烙上「V」字作為標誌;第二次流浪獲罪要烙上「S」字,並處以終身奴役;第三次再獲罪則被處以死刑。1549年在對該法進行修訂時,廢黜了關於將流浪者罰為奴隸的規定,但關於少年流浪者要被強制性地變為學徒的規定仍繼續有效。瑪麗一世時期,政府已經開啟了救濟與懲罰並重的濟貧發展方向。例如,1555年法令規定:對於體弱的乞丐,倘若本教區無法充分供養,那麼在認真核實後,可發給帶有明顯標記的衣服,如此穿著者即被允許出外進行乞討;對於拒絕承擔貧困捐助的人,若勸說之後仍不願履行義務,則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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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時代是濟貧制度最終形成的時期。1563年政府頒布的《濟貧法》(Poor Law)規定,對無視濟貧責任的官員和教區濟貧專員及牧師等實行罰款。1572年《濟貧法》(Vagrancy and Poor Relief Act)規定對乞討初犯者穿耳為記,對屢教不改的乞丐處以絞刑。該法還首次區分「職業乞丐」和迫不得已的失業者,除了強調徵收濟貧稅以補助貧困家庭、儘可能給他們安排工作之外,還規定具有良好職業的人可經過向議會提出申請,把貧困的兒童帶去工作。1576年的《安置窮人工作法》(Act For Seting the Poor on Work)則明確要求,各郡均需設立感化院,對有工作機會而不事勞作的人實行強制勞動。1597年《濟貧法》(Act for the Relief of the Poor)是女王政府制定的第一個較為完備的濟貧法,其中對哪些人屬於「值得幫助的窮人」以及如何向窮人提供工作機會,做出了詳細的法律規定;法案還規定設立貧民監督辦公室,以徵收濟貧稅的方法為健康的窮人提供工作。這些條款最終在1601年《濟貧法》(Poor Relief Act)中得到了完整的體現:對那些因生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的人,即所謂「無勞動能力的窮人」,要麼通過提供「教區麵包」和衣物等救援物資給予戶外救濟,要麼把他們安置到教區,或通常是私人設立的布施院(Charity of Hospital);對那些身體健全的乞丐,如果他們拒絕參加工作,則要被強行安置到感化院,甚至遭受鞭打。該法還創造了一種由地方稅支撐、基於教區管理的濟貧體系,它對英格蘭的濟貧制度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明確要求對窮人提供救助,發放濟貧金;其次它要求以教區為單位強化社會治理,管理好窮人;再次它擴展了教區作為社會單元的濟貧責任,負責徵收濟貧稅;最後在穩定社會秩序的同時又確保社會的等級差距。
直接促使伊莉莎白濟貧法出台的催化劑是16世紀下半葉英格蘭經濟環境的日趨惡化。在此後的兩個多世紀中,儘管又頒布過不少濟貧法,但1601年《濟貧法》的基本原則一直沿用了下來。當然,1601年《濟貧法》也有許多不足。第一,它要求家長和孩子要互相承擔責任,年邁的父母必須和子女住在一起。這樣,只要某個家庭或因父母年邁而喪失勞動力,或因孩子太多而生存無繼,就不得不全家住進濟貧院,結果既使年幼的孩子心靈遭受創傷,又讓成年的父母倍感侮辱。第二,以教區為基礎的治理系統無法防止濟貧法執行者和監督員的專橫無理,它要求執行者和監督員熟知其社區內的窮人,能夠區分「值得救助」與「不值得救助」的人,並且判定他們應該接受院內救濟還是院外救濟,這就使執法者的主觀性變得很強。第三,這個法案的主要目標是制止流民,維護社會秩序。在那個時代,人們把「好逸惡勞」看作是貧困的原因,認為厭惡勞動的人才會貧窮,所以把懲罰流浪作為手段,強迫所有的人都去勞動。但失業經常是結構性的,人們還不知道失業是一種社會現象。然而,在人口不多、人人都彼此認識的一個個小小的農村社區,伊莉莎白《濟貧法》是能夠運作的,那時的人際關係相對簡單,法案在操作中難度並不大。直到1750年之前,這一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都起了良好作用,但那以後它就需要不斷地調整,以適應工業社會的興起。
到斯圖亞特王朝時期,英格蘭每個郡都設立了感化院。這種制度不等同於濟貧制度,它的基礎是將「定居」窮人與「流浪者」作了嚴格的區分。執行1601年《濟貧法》時存在著一種傾向,就是讓最貧窮的人遷往富裕教區,通常遷往城鎮教區,結果導致了《安置和遷移法》(Setlement and Removal Act)的出台。該法也稱1662年《濟貧法》(Poor Relief Act),它規定只能對通過出生、婚姻和學徒的途徑在教區內定居的居民施與救濟;它不鼓勵窮人離開家鄉尋找工作,而是鼓勵工商業僱主與受僱者簽訂短期合同解決就業問題,這就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據此,乞丐要申請救濟,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安居樂業」的人,否則就必須遷徙到與自己出生地點最近的教區,或者能夠證明與自己有聯繫的地方。這樣,有些貧民被迫遠途遷徙,而途中經過的教區對他們不負有責任,只向他們提供食物、飲料和歇息一夜的住所。1697年通過《克雷迪頓濟貧院法》(Crediton Workhouse Act)要求乞丐在右肩佩戴由自己所在教區提供的紅黃兩色「P」字標記,不過這種做法很快就被廢棄了。
16世紀末期的濟貧法制度,不僅推動了慈善院的設立,也促進了富裕教區對窮困教區的援助。1578年,劍橋郡(Cambridgeshire)成立了第一所政府創辦的慈善院。1596年,在倫敦的102個教區中,有70個富裕教區對21個貧困教區提供了濟貧資金支持。17世紀末普遍開展的建立濟貧院運動,是追隨布里斯托窮人協作所(Bristol Corporation of the Poor)的成立而開始的濟貧活動,其法律基礎是1696年的一項議會法案。布里斯托窮人協作所建立的濟貧勞動院,由一個小小的勞動教養所以及相應的住房和設施組成。以布里斯托為例,在此後的20年間,大約有12個城市建立了類似的機構。這些機構一般都需要地方性的立法給予支撐,小城鎮和教區就不適合建立這類機構。從15世紀末到17世紀初,英國總共通過了61部濟貧法,這種都鐸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父權制庇護主義的產物,卻成為20世紀現代福利國家的先導。
從15世紀起,英國經歷了持續的農業改良過程,包括生產力的提高、淨產量的增加、糧食短缺問題的減緩,以及隨著農業資源增長而帶來的人口增長。農業改良的關鍵是保持和改進耕地質量,在更大的範圍內開墾耕地,種植更多、收益更大的農作物,並且設法減少勞動力的投放量,使用富有成效的勞動工具和農業器械,來產出更多的農產品。農業改良需要科學技術的普及,到18世紀又受到工業革命的影響。從長時段看,農業改良、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這三者之間呈相輔相成的關係:沒有農業方面的大量增長,工業革命和技術革命就不可能發生;同樣,若沒有科學技術革命帶來的新知識和新發明,以及與工業革命相關的大量資本、金屬工具、新興農產品市場的發展,農業改良也不可能持續。從新大陸引進的新品種,如馬鈴薯等,也提高了農用土地的產出率,儘管這看起來只是一個偶然因素。
農業改良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有限君主制的政治發展。1535年前後,亨利八世使英格蘭教會脫離教皇,造成英國史上最大的一次土地所有權轉手,從而出現了一個強大的鄉村士紳階層。在17世紀中葉的英國革命中,克倫威爾帶領新模範軍擊敗查理一世,取締了大約700項王室壟斷的專利權(patent)。光榮革命後,威廉三世和瑪麗二世同意廢除剩餘的王室壟斷權,並簽署了1689年的《權利法案》,規定在未履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任何人都無權沒收他人的財產和土地。政府還取消了爐灶稅,開始徵收統一的地產稅。加之,英國的議會和君主在新的政治框架下分享權力,發展出了地地道道的君主立憲制。這些變革雖然長達一個多世紀之久,但它們導致了對財產和自由的尊重,創造了一種寬鬆的環境,讓發明家、改革家和投資人能夠安全地建立新型農業,成為鼓勵人們推動農業改良的政治與社會因素。
同時,宗教改革提高了英格蘭人的識讀閱讀能力,印刷術的引進則成為16-17世紀農業改良的文化推動力。到17世紀30年代,至少有30%的男性已具備識讀能力,1700年至少有10%的女性可以讀書認字。活字印刷使「農業指南」一類的通用書籍因售價低而得到廣泛的傳播,而報紙雜誌的出現,又為初具識讀能力的人獲取諸多信息,如新技術、新方法、市場盈虧、價格漲落之類,帶來了極大的方便。這些是英國農業改良主要的科學技術因素。
英國在農業改良方面走在歐洲前列,與其島國的自然地理環境不無關係。馬克思說,「外界自然條件在經濟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生產資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漁產豐富的水等等。勞動資料的自然富源,如奔騰的瀑布,可以航運的河流,森林、金屬、煤炭等等。在文明初期,第一類的自然富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在較高的發展階段,第二類自然富源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作為一個島國,「海」在英國人的生活中起著巨大作用,海對英國的氣候、植被與農業生產,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尤其是這個高緯度的國家還受到北大西洋暖流的惠顧,因而成為歐洲雨量最豐富的地區之一。那時,英格蘭的年平均降雨量為1000毫米,雨天的正常數值是每年204天。在地理上,英國與16-17世紀農業生產技術發達的佛蘭德斯(Fl anders)靠近,也是它汲取農業先進技術的得天獨厚的條件。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佛蘭德斯的商業經濟十分發達,人口密度在世界上數一數二,這使得土地的價格十分昂貴,從而發展出世界上最早的集約化農業經濟。由於受到天主教西班牙的殘暴統治,佛蘭德斯大批新教徒流亡英國,這也讓先進的農業技術隨之而來。
農業改良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把兩圃制(two field system)變為三圃制(three field system)。為保持地力以增加產量,16-17世紀成為輪作制(Rotation System)發生重要變化的時期。輪作制是一種在人類歷史上實行了很長時間的農業種植方式,它指在同一塊土地上在不同時期種植不同類型的作物,這樣通過連續性的輪換耕作,不同作物對土壤產生不同效應,使之達到保持地力和改革肥力的效果,儘可能地提高產量和有效利用土地。輪作還能夠打斷病蟲害的繁殖鏈,以減少病蟲害的發生。此外,通過淺根系作物和深根系作物的輪換種植,還能使各種作物在同一塊土地的不同土壤層充分吸收天然肥料,改善土壤結構,並使土地肥力不斷得到恢復。
中世紀的英格蘭主要使用兩圃制,土地通常被分為兩部分,總是有一半土地在休耕,或轉用為牧場,第二年輪換,以恢復地力。而三圃制則將土地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在秋天種冬小麥或黑麥,另一部分來年春天種植其他作物,如豌豆、扁豆、大豆,第三部分休耕。三個部分輪流轉換,每三年一個輪迴,每塊土地都可以得到休養生息。兩圃制與三圃制的區別在於前者使一半土地處於休耕狀態,而後者的休耕土地僅占三分之一,這樣,就能在同一塊土地上獲得更多的農產品,並種植出更多的品種。兩圃制改為三圃制以後,人們在以前是休耕的土地上種植豆科植物,這些植物有固氮作用,氮又隨土壤中的空氣上升到土壤表層,這樣就達到了恢復地力的目的。在三圃制下,英格蘭農民主要種植燕麥、黑麥、小麥、大麥和豆科植物,16世紀以後的農業產量增長很明顯(參見表2)。
表2 13世紀中葉到17世紀末英格蘭農業淨產量(普式耳/英畝)及增長率
資料來源:Alex ander Apostolides,"English Agricultural Output and Labor Productivity,1250-1850:Some Preliminary Estimates",26November2008,File:Agric Long Run4.doc;表中農業產量的年平均增長率是以每個農業勞動者計算的結果。
農業改良的又一個內容是排乾沼澤,開墾新的可耕地,並且進行相關的水利建設。科尼利爾斯·費爾默伊登爵士(Sir Cornelius Vermuyden)是尼德蘭的一位工程師,他把這種開墾荒地的方法介紹到英格蘭。1621-1623年,他在泰晤士河上完成了來到英國後的第一批工程,即在倫敦東部修築了達格南牆(Dagenham Wall)用以阻擋海浪,並在蘇塞克斯的肯維島(Canvey Island)上開墾荒地。後來,他在溫莎(Windsor)的工作引起了英王的注意,1626年,查理一世委任他負責對阿克斯霍姆島(Isle of Axholme)的哈特菲爾德(Hatfield)皇家獵苑進行疏浚和排沼工作。這項工作工程巨大且耗資不菲。為了籌集資金,費爾默伊登把自己應得的那片「未來的可耕地」以股票形式出售給其他投資者,最終完成了工程。費爾默伊登因功勳卓著,於1629年受封為騎士,1633年被授予英格蘭公民身份。
17世紀30-50年代,劍橋郡和諾福克郡也實施了排澇工程,力圖使「大沼澤」(Great Fen)變成「大平地」(Great Level)。費爾默伊登參加了該工程第二階段的工作。宗教改革時期修道院被解散,這裡的沼澤地處於無人管理狀態。人們希望疏浚其上密布的河流溝渠,來達到排乾沼澤的目的。最初的排乾計劃是約翰·亨特(John Hunt)在1604-1605年提出的,該計劃要求修建一條21英里(約34公里)長的河道,從伊里斯通往丹佛,以大大縮短大烏斯河(The Great Ouse)的長度。這項工程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持,在第四代貝德福德伯爵弗朗西斯·羅素(Francis Russell,Earl of Bedford)的參與下,河道修建工作於1637年基本完成,同時還改造了8條渠道。後來,人們用伯爵的名字來稱呼這個地區,稱其為「貝德福德平地」(Bedford Level)。但是,人工河與改進的渠道只達到了有限的目標,工程效果十分有限,形成了「夏日干地」與「冬季汪洋」的局面。國王為酬謝參與工程的貴族、商人和冒險家,曾答應給他們9.5萬英畝(約380平方公里)的土地。但這個決定受到了干擾,一方面,不間斷的反圈地運動阻礙了這個決定的執行;另一方面,國王也撤銷了他與貝德福德簽署的協定,聲稱自己才是該項目的負責人,因此強行占去5.2萬英畝(約210平方公里)土地,只留下4萬英畝(約160平方公里)的土地給其他的工程參與者。
至此,科尼利爾斯·費爾默伊登爵士才應英王招募,去參與大平地工程建設。對於排乾沼澤,他提出了兩項創新方案,一是使用窪地把氣候惡劣時無法排入大海的多餘之水加以蓄取,二是在沼澤東部邊緣修建一條截水溝。這樣,窪地建設成為大平地工程第二階段的一部分,但截水溝的興建卻到20世紀60年代初才被執行。1639年,英王任命費爾默伊登為大平地工程的總代理人,但不久國王與議會的衝突爆發,查理一世的王位岌岌可危。儘管如此,費爾默伊登仍然堅持到1642年5月。內戰期間,排水工程停頓下來,原來聚集在弗朗西斯·羅素旗下的一批金融家,開始尋求議會的支持,希望討回查理於1630年許諾給他們的土地。1649年5月,議會頒布後來被稱為「偽法案」(The Pretended Act)的法律,恢復了他們排乾大沼澤的圈地活動。排乾沼澤和清除森林的活動侵犯了公地的使用權,侵犯了下層人民的利益,但在客觀上也促進了農用土地的增加,構成了英國農業改良的一個部分。
農業改良的第三個內容是新品種的培育和耕作技術的改進。其中,最重要的是馬鈴薯、三葉草、蛇麻草(Common Hop)、蕪菁等新作物的引入,以及條播機、除草機、鐵馬掌等新器具的使用。新作物中最重要的是蕪菁,在休耕地種植蕪菁可以大大減少閒置的土地。據統計,1700年,英格蘭休耕地達到20%,到1871年就只有4%了。有證據表明,早在1638年,薩福克郡巴勒(Borough)城堡鄉紳波普已經發現,蕪菁可以用作動物飼料,只是他的發現沒有得到推廣。後來到18世紀20-30年代,唐森德(Charles Townshend)才把蕪菁的種植推廣開來。17世紀時,英國農民開始種植三葉草,而在此之前,已經種植牧地香豌豆之類的山黧豆屬植物,這些都成為非常重要的牲畜飼料。
早在伊莉莎白時代,由於糧價上漲幅度超過了羊毛,圈地養羊的速度放慢了,人們開始熱衷於改進耕作技術,越來越多的農民大量使用泥灰土等肥料,加快了休耕地與農作地的輪換頻率。還有人把土地圈圍起來精耕細作,以增加農作物的產量。據當時地產測算員約翰·諾登(John Norden)的估計,有圍柵的農地與敞田相比,前者產量是後者的1.5倍。由於農業技術受到重視,農業家圖塞(Thomas Tusser)的押韻長詩《務農五百要訣》(Five Hundred Points of Good Husb andry)在1557-1580年間印刷了五版。這一時期,農作物產量普遍提高,13世紀時,小麥產量是每英畝6-12浦式耳,到伊莉莎白時代產量達到了16-20浦式耳。據威爾斯王室地產統計資料顯示,1500年平均一隻羊重28磅,一頭牛重320磅,1610年分別達到46磅和600磅。如果沒有農業技術的改進,人口增長一定會使都鐸時期的英格蘭出現後來馬爾薩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所說的資源危機。
斯圖亞特時期,人口增長超過糧食增長,造成了某些地方的糧食短缺,這推動了物價的普遍上漲,並使農業種植尤其是糧食生產變得有利可圖。由此也帶動了農業技術的進步,特別是新工具的使用。即便在17世紀中葉的革命時期,戰爭也沒有破壞農業生產,相反,政府一直在注意農業發展。在政府的鼓勵下,森林被砍伐,土地被圍圈,沼澤被排乾,耕作面積增加了,但這些成就都是由大土地所有者完成的,因為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這一時期,新的輪耕制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很有趣的是,東南部的軍事勝利反而造成西北部的經濟繁榮。到復辟時代,地主用改進農業生產方式的辦法來彌補其損失,新的租佃方法與新的耕作方法被廣泛採用,縮短租期、不斷提高租金成了一種流行的做法。為市場而生產成為農業經營的目標,為此引進了新的作物和新的品種,使用了新的農業技術,人們砍伐森林、排乾沼澤,農業生產明顯發展。為增加土地收入,貴族和鄉紳的議會禁止穀物的進口,並且給小麥等出口提供價格補貼。議會還制定狩獵法(Gamelaws),禁止少地無地農民打獵,連在自己的土地上打野兔山雞都不可以,違者嚴懲。
17世紀,在早期農業機械化方面,條播機是英格蘭人的重大發明,它的發明者是伯克郡的傑斯羅·塔爾(Jethro Tull)。他曾因病赴歐洲大陸治療,回國後帶回了許多先進的農業耕作知識,經過長期的試驗,他於1701年發明了由馬牽引的條播機,使過去那種廣種薄收的撒播,變成了可以控制行距、深度和速度的條播,大大提高了種籽和土地的利用率。後來,他又發明了用馬拉的除草機和驊犁,使耕地速度提高了50%。根據30多年的使用經驗,塔爾於1733年出版《馬耕作業》(Horse Hoeing Husb andry)。17世紀末到18世紀初,出生於約曼農家庭的亞伯拉罕·達比(Abraham Darby)發現可以使用鼓風爐和焦炭生產生鐵,從而降低了生鐵、熟鐵和鋼的價格,為廣泛使用金屬農具創造了條件。儘管全面的農業機械化是18世紀50年代以後的事,但不能不說17世紀下半葉的農具改良是農業機械化的先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