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伊莉莎白時代
2024-10-09 04:06:23
作者: 錢乘旦
1558年11月17日,即瑪麗去世的當日,25歲的伊莉莎白公主登上都鐸王位,史稱伊莉莎白一世。面對她姐姐留下的內外困局,伊莉莎白殫精竭慮,試圖恢復她父親創造的輝煌。為了消除內亂的引火線,她頒布了一系列宗教法令和文件,史稱「伊莉莎白宗教決定」(Settlement of Elizabeth)。她藉助於宗教決定,試圖實現國內的政治和解,進而走上民族國家強盛之路。但是,這條和解之路並非一帆風順,尤其在她繼位之初,不得不同時應付來自新教和天主教的壓力。一方面,天主教已被多數英國人所拋棄,瑪麗的失敗表明英國人投下了民族主義的一票,而曾經受瑪麗迫害的新教徒正渴望得到公正的對待。但另一方面,英國的外部環境又十分險惡,它仍然處於與西班牙結盟、與法國交戰的狀態,如果貿然轉變立場,就可能同時面對法國和西班牙兩個強敵。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就認為,伊莉莎白只有像瑪麗一樣依靠他,才能應對複雜的國內外形勢。可見,內外兩方面的壓力正考驗著這位年輕女王的政治智慧,也決定了宗教問題的解決不能太冒進、太激進。
伊莉莎白宗教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兩個國家法令《至尊法》和《信仰劃一法》,還有兩個宗教文件《第三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和《三十九信條》(Thirty-Nine Articles),其中《至尊法》廢除了瑪麗用以鎮壓新教徒的《異端法》,恢復了亨利八世的《十信條法》(Act of Ten Articles)、《絕對限制首年俸法》、《上訴法》;同時宣布,由亨利八世制定的、後來得到愛德華六世承認的《至尊法》依然有效,只是把其中英王的「英國國教會至尊領袖」稱號改為「英國國教會至尊管理者」(Supreme Governor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它還規定,一切擔任教職和公職的人均須以自己的良心宣誓:「女王陛下乃本國唯一最高長官……不論在宗教及教會事務方面,或者世俗事務方面,莫不如此;在本王國境內,任何外國君主、個人、主教、國家或統治者,在教會或者宗教方面均不得享有,也不應享有任何管理權、統治權、領導權或權威」。由此,教會的司法裁判權復歸於英王,英王將監督英國國教會,並更正宗教的異端、陋習及過失。凡拒絕向英王宣誓效忠者,將失去薪俸和職務;堅持教皇權威者,將被剝奪財產;如不改變立場,將按蔑視王權罪嚴懲;若最終仍不改變立場,將以叛逆罪處以極刑。這樣,伊莉莎白通過立法的形式,再次確認了英國的民族國家性質和都鐸王權的至尊地位。根據《信仰劃一法》,全國教堂都應以《第三公禱書》的規定作為唯一的祈禱儀式,任何違反規定、或慫恿他人這樣做、或蓄意損壞《第三公禱書》者,將被剝奪教職或公職;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終身監禁。
《至尊法》和《信仰劃一法》的頒布,對伊莉莎白渡過難關、阻止英國分裂、鞏固英吉利民族國家的地位都非常重要,但兩個法案的通過卻相當困難。《至尊法》議案在通過下院後立即被上院否決,主教們向宗教會議提出抗議,以捍衛傳統的教皇權威。經歷了瑪麗時期宗教動盪的主教們,甚至考慮將伊莉莎白革出教門。伊莉莎白則對上院採取了兩手政策,一方面將最頑固的溫切斯特主教約翰·懷特(John White)和林肯主教托馬斯·沃森(Thomas Watson)送進倫敦塔,削弱了反對派在上院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對議案的內容作適當修改,充分考慮主教們的意見。在制定《信仰劃一法》時,也有兩點與諾森伯蘭時期的《第二公禱書》不同之處:一是吸收了《第一公禱書》中亨利關於教堂裝飾與布道禮儀的規定,即教士在主持禮拜時,要站在天主教儀式傳統的位置上,這被激進改革家認為是天主教的性質;二是對聖餐禮的用詞作了折中處理,將瑞士新教改革家烏利希·慈溫利(Ulrich Zwingli)的紀念說(memorial)與天主教的「變體論」予以結合。對這種帶有妥協色彩的做法,激進改革派表示強烈不滿,而傳統力量卻予以支持,修改後的議案最終以三票微弱多數在上院獲得通過。
由伊莉莎白宗教決定確定下來的教義與禮拜規程,主要體現在1559年的《第三公禱書》和《三十九信條》中。安立甘宗雖然屬新教,但在制度上卻保留了天主教的主教制,並由《至尊法》予以明確。在禮儀方面,《信仰劃一法》保留了大量的天主教殘餘,也採用了部分新教禮儀。《三十九信條》確立了英國國教的教義,它依據的是宗教會議的權威,而不是國家立法;在政治層面上,都鐸王朝重視的是主教制度,所以對禮儀和教義方面它採取了支持甚至放任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安立甘宗表現出相當的保守性,在許多方面有強烈的天主教色彩。安立甘宗的國教地位是主教制度國家化的體現,英國國教的大一統不是宗教本身的專制,而是主教制度掩蓋的王權專制。伊莉莎白宗教決定再一次體現了亨利八世以來英國宗教改革中凸顯的「政治優先」原則:
第一,國家控制宗教,確定國家主權和公民身份。伊莉莎白宗教決定重新樹立了都鐸君主的至尊地位,並和亨利八世時期一樣採取至尊宣誓制度和叛逆立法等強硬措施,以確保女王的至尊地位。這些舉措不僅樹立了現代民族國家的主權,而且強行樹立了現代英吉利人的國家公民身份。在16世紀動盪的國際競爭中,英國的安全寄託於君主的安全和國內宗教形勢的穩定,伊莉莎白宗教決定正是從這兩個方面保障了英國安全,從而為英吉利民族國家的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
第二,國家包容宗教,容忍多元信仰。伊莉莎白宗教決定的實施,安立甘宗的國教地位得到了確立,但同時也意味著對其他宗教派別的包容。從此以後,多種教派只要不觸及國家利益與民族認同的問題,通常不會受到追究;相反,它們可以非正式地獲得政府的寬容。「確實,由於伊莉莎白的折中方案,今天英國的教會開明到包括像『高教會派』(High Churchmen)和『低教會派』(Low Churchmen)這樣各種各樣的成分,其中前者與羅馬的天主教不同之處僅僅是抵制教皇的最高權威,後者則在新教習慣上和大多數其他近代新教派別成員一樣徹底。」著名基督教史學家查德威克教授明確評論道:「伊莉莎白女王和她的幕僚們的目的是達成某種妥協,在那些可能分裂國家的宗教派別之間尋求一條中間道路:『明亮的折中』——就像大主教馬修·帕克所說,適度的修正是明智的;或是『晦暗的折中』——瑞士的一些改革宗信徒寧願這樣稱呼它,就是『雜亂的混合主義』。」宗教折中不僅換來統一宗教的法律地位,還贏得天主教徒的有限忠誠,這些對都鐸政治都有好處。關於這一點,如果放在歐洲當時的大環境下來審視,就看得非常清楚了。16世紀的歐洲,由於空前慘烈的宗教戰爭而分崩離析:1562-1598年的36年間,法國發生了八次內戰;而1618-1648年涉及全歐的「三十年戰爭」(Thirty Years』War),幾乎消滅了中歐地區將近一半的人口。由於充斥著殘暴的殺戮,16世紀的歐洲即被稱為「嚴酷的世紀」,其間世俗君主試圖控制教會,為構建民族國家創造條件,但在多數地區演變成了政治與社會的動亂。英王伊莉莎白則秉承亨利八世的模式,將政治穩定放在第一位,置於信仰之上。她又與亨利八世的無意之舉不同,完全是有意而為之,足見女王的英明睿智。
第三,國家整合社會,充分利用宗教資源。雖然女王的和解政策促進了英國的政治穩定和社會轉型,但仍有兩個問題有待解決。從國家的角度看,實現教會國家化是否意味著同傳統教會完全決裂?如果不是,那麼怎樣實行對傳統教會的改造,使之適應於國家的需要?從社會的角度看,多元信仰是否會引起思想混亂,進而導致社會的動盪?面對這兩個問題,伊莉莎白宗教決定沒有將國家和社會分而治之的理念絕對化,而是通過保留主教制,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對都鐸來說,主教制有這樣一些好處:其一,主教制隱含著君權神授的意念,這有利於弘揚都鐸的合法性;其二,主教制代表一種等級制度,這與現代早期存在的社會等級制度相協調,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其三,保留了主教制,沒有破壞原有的教會結構,就可以把多數教士吸收到政府一邊,使他們成為宗教改革的支持者甚至推動者,從而減少了社會崩裂的危險。
但恰恰由於和解政策的含糊性,伊莉莎白宗教決定從推行之日起,就受到來自兩方面的壓力,國內外天主教勢力敵視英國國教的和解方案,將矛頭直接指向伊莉莎白的人身安全;新教內部也出現了所謂的「清教」(Puritanism),他們希望清除國教保留的天主教殘餘,將目標指向主教制度,從而威脅到專制王權;國教徒則擔心寬容會影響宗教的純潔性,生怕動搖國教自身的地位。因此有學者甚至說:在幾經動盪後確定的伊莉莎白宗教決定,只有女王一個人想保持它。不過,她在近半個世紀的統治中,始終堅持和解的基本方向,這一點是確鑿無疑的。
伊莉莎白對宗教問題堅持國家化原則,就是保證都鐸國家對宗教的控制權。在這方面,她採取了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利用《叛逆法》打擊天主教,維護君主的至尊地位。《叛逆法》是中世紀以來英國保護君主地位的國家立法,其中輕叛逆罪指向針對上司的叛逆行為,重叛逆罪專門指向針對君主個人及其權力的叛逆行為。在都鐸王權和民族國家權力合二為一的情況下,君主的安全變成了國家的安全。因此自亨利八世起,歷代都鐸君主都大力推動關於叛逆罪的立法,叛逆法就成了都鐸王室打擊敵人、保護自己的有力武器。伊莉莎白時期,國內天主教勢力始終是不穩定的因素,他們和羅馬教廷及西班牙等國際天主教力量合謀,策劃了一系列陰謀活動,企圖推翻女王的統治。伊莉莎白自登位之日起直到1588年西班牙的「無敵艦隊」(Spanish Armada)被擊潰,始終處於國內外政治漩渦的中心,隨時都有可能被推翻。對於英吉利民族而言,沒有女王的平安就沒有國家的安全,因此女王的安全及其婚姻和王位問題,遂成為政府和議會關注的焦點。根據1559年《叛逆法》的規定,第一次以言辭、祈禱、言論或討論的方式反對王權至尊的,構成蔑視王權罪,將被終身監禁和沒收財產,第二次則構成重叛逆罪;以書面方式攻擊王權至尊的,第一次即構成重叛逆罪。1563年的法案,擴大了王權至尊宣誓的範圍,將其涵蓋所有的大學教師、學生、律師、法庭職員,以及所有下院議員;這些人第一次拒絕,被將終身監禁和沒收財產;第二次違反者,將以叛逆罪論處。
英王的地位逐漸鞏固後,伊莉莎白的新教傾向也日益表露出現,儘管她的和解政策在相當大程度上容忍了天主教,但天主教陣營卻不能容忍她的新教傾向。在那個宗教瘋狂的時代,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1570年教皇庇護五世(Pope Pius V,1504-1572)發布教諭,將伊莉莎白逐出教會,並號召天主教徒推翻她的統治。為了嚴防教諭傳入英國,防範教皇的反英陰謀,1571年英國議會創製了「非法持有或接受教皇訓令罪」,規定非法持有、接受和承認教皇訓令的行為均構成叛逆罪。1580年,教皇格雷戈里十三世(Pope Gregory XⅢ,1502-1585)明令暗殺伊莉莎白,鼓勵耶穌會士(Jesuits)潛入英國。為對抗耶穌會士的滲透,英國議會於同年規定了「放棄效忠罪」,據此,耶穌會士和神學院教士遊說英國民眾加入天主教會、不服從女王,即構成叛逆罪。1581年法案又規定,企圖將女王臣民轉變成天主教徒,或接受此遊說者,構成叛逆罪。1583年,天主教徒弗朗西斯·思羅克莫頓爵士(Sir Francis Throckmorton)從歐洲大陸返回英國圖謀刺殺伊莉莎白,因陰謀敗露被處死;第二年,荷蘭的新教領袖奧蘭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1533-1584)被天主教勢力所刺殺。這些事件激起了英國民眾的恐慌,1584年底英國議會頒發「天主教信徒非法留居罪」和「海外臣民拒絕效忠罪」,規定所有的天主教神父在1585年議會結束之後,若繼續待在英國40天以上者,將要受到叛逆罪的嚴懲。這意味著到伊莉莎白統治末期,如果一個天主教神父出現在英國,都被視為犯有重叛逆罪!
其次,不讓議會對屬於宗教性質的問題立法,維護安立甘宗的國家化。16世紀六七十年代的英國,國內外形勢異常尖銳,國家控制宗教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1566年12月下院提出要給《三十九信條》立法,以授予其議會的權威,但在上院經過一讀後,女王即明令予以停止;這時,15位主教和兩位大主教聯名請求通過該議案,他們認為根據女王權威制定的《三十九信條》關係到國人的靈魂救贖問題,將其制定為議會法令有助於加強宗教統一性。女王嚴厲譴責了主教的行為,指出她認可議案的內容,但堅持英王對教會的權威,而不是議會的權威。1571年的一個議案涉及國教會的權力和結構,它將國教的禮儀、聖事、教義置於法律的規定之上,並將其執行權給予主教。該議案有利於提升國教的政治地位,如果通過,那麼其他宗教將處於非法地位,因此雖然它順利通過了下院和上院,但依然遭到女王的否決。可以看出,女王在宗教問題上堅持君主的最高決定權。
最後,維護主教制度,拒絕清教徒提出的以立法形式改革國教的要求。隨著天主教勢力日益被打壓,從1580年代後期開始,清教勢力漸有抬頭,並在議會中有所表現。1584年,下議員彼得·特納博士(Dr.Peter Turner)提出動議,要求以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崇拜指南」(Directory of Worship)取代國教公禱書,建立一個全國長老會(Presbyterian Church)組織系統,其實就廢除了主教制。該議案受到其他一些議員的反對,議會最終「未對動議的支持者作出回答」,使該議題不了了之。在1587年的議會上,牛津郡(Oxfordshire)議員安東尼·科普爵士(Sir Anthony Cope)又提出取消現有教會體制,對此議長則提醒說女王禁止議員討論與教會有關的事務,並敦促議員不審議這項議案。但是,皮特·溫特沃思提出了議會自由的問題,結果他和四位支持者一同被關進倫敦塔,多名政府大臣公開表示,主教制度不可動、教會體制不可動、女王的至尊地位不可動。這樣,清教傾向就被壓制下去了。
伊莉莎白一向堅持宗教問題是國家的問題,屬於英王統治的特權,這一理念在都鐸時期是被認可的。在都鐸時期,議會是「都鐸王朝謙卑的侍女」,王權依賴議會實行專制統治,議會則在王權保護下逐漸成熟,王權和議會是互生互榮的關係,彼此形成良好的合作。1572年,一位匿名作者在日記中曾對女王干預議會做過評論,他說女王「似乎損害了議會的自由」,而議會「對此並無異議」。對於國家問題,臣民只有請願的權利,而沒有動議的資格。伊莉莎白時期,議會內部尚未形成尖銳且不可調和的矛盾與衝突,國教徒和清教徒之間的分歧仍停留在宗教的層面上,他們對女王的領袖地位並沒有異議。研究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教士會議史的作者米切爾(Alex ander F.Mitchell)曾指出:「伊莉莎白時期,很多主教最初都贊同清教徒的主張,如果女王同意的話,他們非常願意改革那些令人不快的儀式。」但按照都鐸宗教改革的原則,英王是英國國教會的首腦,主教應由英王任命,這就決定了主教對英王的順從。伊莉莎白很樂意利用教士會議去分散來自議會的壓力,把它從宗教改革的對象改變成解決宗教問題的助手。教士會議就宗教問題展開討論,既可維護國教的地位,又可對議會形成牽制。可以說,正是在既與議會合作,又對教士會議加以利用的過程中,都鐸君主實現了自己的願望,把宗教問題納入到政府管理的範圍,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宗教變革帶來的負面影響。埃爾頓認為,伊莉莎白「堅定地維護教會和國家的分離,通過不同的管理渠道統治兩者。」
儘管如此,在那個時代,宗教和政治仍然糾纏在一起,君主的婚姻與王位的繼承都是關乎國家命運的大事,它們都和宗教問題牽扯不清,威脅到伊莉莎白的安全與都鐸王統的延續。女王的婚姻問題非常複雜,它不僅關係到都鐸王統的延續,更關係到英國未來的命運。瑪麗一世的失敗,在很大程度上是她與菲利普二世的婚姻造成的,由於菲利普既象徵著強大的西班牙——英國在歐洲潛在的對手,又象徵著天主教在歐洲的勢力——宗教改革的強大敵人,所以在大多數英國人眼裡,瑪麗體現著雙重的背棄:既背棄英格蘭民族,又背棄宗教改革。她的天主教復辟導致國內教派對抗加劇,她的對外政策又導致國際安全形勢惡化。所有這些,都是伊莉莎白必須盡力避免的,而這就涉及她的婚姻問題。
伊莉莎白登位之初,菲利普一度希望續弦這位小姨子,由此可以繼續控制英國,以維護西班牙的歐洲霸主地位。對此伊莉莎白心知肚明,但瑪麗的前車之鑑表明她不能這麼做,而且作為具有新教傾向的安妮·博林的女兒,她也不可能這麼做。不過,西班牙作為當時歐洲最強大的國家,卻是英國所不可不認真對付的,菲利普的求婚對伊莉莎白構成重大的挑戰。她採取的基本對策就是「拖」,既不說是,也不說不:她讓菲利普抱有希望,卻不給他明確的答覆。她用「拖」的辦法為自己,也為英國贏得最寶貴的時間,使其得以集中精力先解決最棘手的國內問題,尤其是宗教對抗。伊莉莎白王位穩定後,又有多國的君主、王位繼承人或貴族顯要向她求婚,其中包括瑞典的王儲、法王的御弟、德意志的皇子等,但鑑於歐洲的宗教紛爭激烈,戰事頻繁,伊莉莎白一一拒絕了這些請求,以避免英國捲入戰爭。事實上,在那個宗教紛爭頻仍、戰火紛飛的時代,她與任何外國王室聯姻都會給英國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將國家推向無窮無盡的戰爭深淵。
當然,伊莉莎白也沒有在英國的貴族中選擇配偶,她與任何貴族的婚姻,也都可能造成國家的分裂。一方面,她的女王身份讓她找不到門當戶對的夫婿,她作為專制君主,凌駕於一切國人之上;另一方面,在英國的貴族集團中,又沒有任何人具有無可比擬的威望,既可被女王選中,又不會引起其他人的嫉恨。在這種情況下,伊莉莎白最終選擇了獨身,由此來維持國內外各種勢力的平衡,也保護自己的王位。在那個還非常傳統的時代,女性君主的婚姻實際上沒有自由可言,她的姐姐瑪麗一世和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亞特(Mary Stuart,1542-1587)的最終失敗,與她們的婚姻問題也脫不了干係。這是伊莉莎白必須吸取的教訓。相比之下,她父親亨利八世一生結過六次婚,這就是男性和女性在那個時代的差距。伊莉莎白因此而終身未婚,後被稱為「童貞女王」。
但伊莉莎白不婚,即意味著都鐸譜系的中斷,因此王位繼承又成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瑪麗女王成為英國王位的最強大挑戰者,但同時也是伊莉莎白人身安全的最大隱患。瑪麗是詹姆士五世(JamesⅤof Scotland,1512-1542)的女兒,而詹姆士的母親就是英王亨利七世的女兒瑪格麗特,她嫁給蘇格蘭的詹姆士四世。這樣算起來,蘇格蘭女王瑪麗是亨利七世的外重孫女。由於英國女王一直沒有結婚,也就沒有子嗣,因此都鐸家族不再有直系王位繼承人,按照西歐的繼承法則,伊莉莎白死後王位應傳給蘇格蘭的瑪麗,她是都鐸家最親近的旁系親屬。但瑪麗作為蘇格蘭女王,卻遭遇了一系列麻煩。她早年嫁給法國皇太子,即後來的法王弗朗西斯二世(Francis Ⅱ of France,1544-1560),這是薩默塞特公爵入侵蘇格蘭的後果,為了抗拒英格蘭,蘇格蘭王室將瑪麗嫁到法國,加強蘇法同盟關係。但因弗朗西斯早逝,瑪麗不得已在1561年回國,正式履行她作為蘇格蘭君主的職責。恰在此時,蘇格蘭已轉變成一個新教國家,激進的新教徒約翰·諾克斯(John Knox)領導了蘇格蘭宗教改革運動,他屬長老會派(Presbyterians),在教義方面傾向於加爾文學說。長老會派遭到蘇格蘭政府的鎮壓,他們向英格蘭女王伊莉莎白求助;在伊莉莎白的幫助下,蘇格蘭改革運動取得成功,蘇格蘭將長老會派確立為國教。儘管瑪麗是個天主教徒,但她回國後聰明地承認了新教改革以及長老會派的主導地位,由此獲得臣民好感,似乎為她的統治生涯開了好頭。
可是,瑪麗女王最終沒有能保住自己的王位。她在婚姻問題上一再犯錯,終於毀掉了自己的統治。她先嫁給蘇格蘭的貴族、自己的表弟達恩利勳爵(Lord Darnley),不過很快就發現花花公子達恩利既無才又無德,於是就將大量的國事委託給大衛·里奇奧(David Rizzio)。此人是一個義大利出身的宮廷秘書,瑪麗與他來往過密,這引起達恩利的猜疑與嫉妒。1566年,達恩利當著瑪麗的面在宮中刺殺了里奇奧。可是第二年,達恩利自己也被人殺害了。瑪麗作為喪夫之妻,旋即與博斯韋爾伯爵詹姆士·赫伯恩(James Hepburn,Earl of Bothwell)結婚,而這個貴族卻參與了達恩利謀殺案,於是人們認為,瑪麗也與謀殺親夫的事件有牽連。據傳,瑪麗還以天主教儀式與博斯韋爾結婚。這樣,雙重的背叛,謀殺親夫和背棄新教,使瑪麗為人所不齒,蘇格蘭貴族群起反叛,打敗並監禁她,迫使她退位,將蘇格蘭王位交給她一歲的兒子詹姆士,稱詹姆士六世(James Ⅵ of Scotland,1566-1625)。
1568年,瑪麗從貴族們的監禁下逃出來,逃往英格蘭,第二年被伊莉莎白囚禁。瑪麗的到來,一方面讓伊莉莎白得以控制這位王位最危險的挑戰者,但另一方面也對伊莉莎白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天主教世界一直不承認伊莉莎白,理由是她母親安妮·博林與亨利八世的婚姻不合法,因此她沒有王位繼承權。而真正的原因是國內外的天主教勢力始終想把英國再轉變成一個天主教國家,他們寄望於瑪麗·斯圖亞特,如果她能繼承英國王位,那就可以在英國恢復天主教。當然,瑪麗從未承認伊莉莎白的合法性,她自從成為法國太子妃時起,就沒有承認這一點。在18年的囚禁生涯中,她成為各種推翻和謀殺伊莉莎白的陰謀的中心,一直被捲入各種各樣的陰謀活動。法國、西班牙和教皇都參與了這些陰謀,他們不厭其煩地從事這項「在英國的冒險事業」,就是為了推翻伊莉莎白,為此不惜採用暗殺手段。為了確保伊莉莎白的人身安全,同時也為保證英國不受傷害,議會於1571和1572年分別通過法案,其中,「危害王位繼承罪」規定,伊莉莎白可以通過敕令宣布王位繼承人,否認者即構成叛逆罪,這就使瑪麗有可能喪失對英國王位的繼承權,因此這是對瑪麗的警告。「非法釋放在押候審人員罪」則規定,非法釋放在押的叛國者,即構成叛逆罪,此法可以防範天主教分子營救或釋放瑪麗,有力地震懾了陰謀參與者。在這些陰謀中,英國當時唯一的公爵諾福克因兩度參與並捲入,終被處以死刑。
陰謀始終不止,瑪麗也決不鬆手,她一直在編織各種陰謀的瑪麗。只是因為伊莉莎白不願意背上處死一位女王的惡名,她才能夠在英國生存了18年。但是直到1586年,當安全首腦沃爾辛厄姆(Sir Francis Walsingham)再一次破獲刺殺伊莉莎白的陰謀,並繳獲了瑪麗直接參與的證據時,瑪麗的末日才到來。在議會及民間的強大壓力下,伊莉莎白幾經猶豫,最後簽署了處決瑪麗的命令。這樣,以刺殺伊莉莎白為主旨的陰謀活動基本告一段落。此後,對英吉利國家的顛覆危險便主要來自於國外,來自於西班牙。
伊莉莎白拒絕菲利普的婚姻請求後,英西關係就日益緊張,許多因素不斷加劇兩國的矛盾,其中包括海外殖民擴張、英國對西班牙的海盜式搶劫、英西之間的貿易摩擦,以及宗教對抗等等;但根本的原因是一個現有的霸權國家對一個正在崛起的大國有不可抑制的打壓欲望。多種矛盾的匯集終於把兩國推向戰爭,1588年,西班牙派出由200多艘戰艦組成的「無敵艦隊」進攻英國,最終被英國打敗,這標誌著西班牙的沒落,同時也標誌著英國的崛起。英國開始走到歐洲政治舞台的中心,伊莉莎白時代也走到它最輝煌的頂點。英吉利民族團結在女王周圍,一個新興的民族國家終於鍛造成熟了,它將在以後幾百年中發揮重要的世界性作用。在英國歷史上,伊莉莎白也因此具有獨特的地位。她是一位專制君主,但她標誌著英吉利民族國家的成熟,並受到民眾的喜愛。詩人埃德蒙·斯賓塞(Edmund Spenser)在他的詩作《仙后》(The Faerie Queene,1590)中寫道:
隨他們以俱來,啊光明的女神,
你是仁愛的影像,威嚴的象徵,
這最偉大海島之偉大的女性,你的光明像太陽神的燈,普照大地。
這裡,「仙后」就是指伊莉莎白女王。但在女王統治後期,新的危險出現了,這個危險不來自天主教,而來自於清教,清教徒始終認為英國的宗教改革是不徹底的,時時想將國教中的天主教因素加以「清除」。清教特別反對國教中的主教制,希望按照自己的理念,建立更加平等的教會制度,這就威脅到王權的合理性了。在這種情況下,女王加強了對清教的壓制,她將一些反對主教制、主張長老制(presbyterianism)的教士解除職務,並且解散了清教徒的許多活動。一個叫羅伯特·布朗(Robert Brown)的傳教士在諾威奇(Norwich)建立了一個獨立的教派組織,這些人被稱為「獨立派」(Separatists)。但伊莉莎白很快就把他們驅逐到國外;他們中有一些人後來去了美洲,建立了麻薩諸塞(Massachusetts)殖民地。
1603年,女王以70歲的高齡去世,「好像一輪光輝燦爛的太陽最後落入西方的一朵雲里」。隨她而去的不僅是都鐸王朝,也是一個時代。英國將迎來一個新王朝,也跨進一個新時代。這個王朝將無比的動盪,但也把英國推上了歐洲歷史的最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