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改革

2024-10-09 04:06:19 作者: 錢乘旦

  都鐸英國的宗教改革是16世紀整個歐洲宗教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結束了中世紀英國二元權威並立的政治、社會結構,實現了英吉利教會的民族化和國家化。在英國宗教改革中,君主始終起主導作用,其宗教信仰與政治取向,決定了其臣民的信仰和宗教改革的方向。

  英國的宗教改革有深刻的政治與文化淵源。15、16世紀之交,英國人的民族意識已相當強,對羅馬天主教會的干預和控制十分不滿,主要原因在於:第一,教會占有大量土地,苛稅繁重,謀取暴利。教會地產占全英國的三分之一,年收入達到2.7萬鎊,而同一時期王室的收入只有1000鎊。聖奧爾本斯(St.Albans)的格拉斯頓伯里(Glastonbury)等大修道院以及溫切斯特(Winchester)和德拉姆主教區的收入,都超過最大的世俗貴族的收入。第二,教會法庭濫用司法權,引起社會的普遍反感。中世紀以來,教會法和普通法並存,教會法庭不僅管轄教士,也管轄平信徒的婚姻、財產乃至生死問題,而政府則無權過問。在民族意識覺醒和民族國家形成的16世紀,教會司法權已成為英國國家構建的巨大障礙。第三,教會腐敗加劇了人們的不滿。上層教士往往占據多個教職,然後低薪聘人代為管理,自己獲取厚利。在林肯主教區,1514年有超過五分之一的俸祿是由多職務人員領取的;與上層教士相反,下層教士生活貧苦,他們缺乏教育,甚至不能用拉丁文做彌撒(Mass),因而難以履行職責,也難以獲得應有的尊重。總之,英國在宗教改革前夕瀰漫著強烈的反教皇、反教會的情緒,這種情緒為改革提供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15世紀以後基督教人文主義者(Christian humanists)逐漸掙脫了經院哲學的束縛,新教(Protestantism)改革家藉助於《聖經》的翻譯和研究,動搖了天主教的神學基礎。16世紀20、30年代,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的「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faith)學說在英國南部和東部迅速傳播,以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托馬斯·克蘭默、羅伯特·巴恩斯(Robert Barnes)、休·拉蒂默(Hugh Latimer)和馬修·帕克(Matthew Parker)為代表,形成了新的神學理論群體。由於英王及其寵臣沃爾西對新教持一種敵視態度,所以在羅馬教會看來,英國依然是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國家。然而,亨利八世的離婚案打破了英國和羅馬教會之間的穩定關係,將英國推向了新教改革。

  按照《聖經》的說法,亨利八世娶寡嫂凱薩琳,這種結合違背了婚姻禁忌,也就是違背了神意,因而無子,這似乎應驗了。在長達25年的婚姻中,亨利和凱薩琳共生育五個孩子,但只有瑪麗活下來,而且到1525年時,凱薩琳已40歲,有七年未曾懷孕。對於從貴族紛爭和王室戰亂中走出來的都鐸王室來說,讓一個女性繼承人承襲王位是不可想像的。為了確保都鐸血統的延續,且不致再發生王位繼承糾紛,亨利迫切需要一個合法的男性子嗣。正值此時,他結識了年僅24歲的宮女安妮·博林(Anne Boleyn),並開始追求她。安妮是凱薩琳的侍女,她不願在沒有名分的情況下接受亨利的求愛,因此從1527年開始,亨利正式開始了與凱薩琳離婚的程序。不過,由於他們的婚姻曾得到教皇的恩准,他的離婚申請也需要獲得教皇的同意。但是,在位教皇克萊門特七世(Pope ClementⅦ,1478-1534)卻在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Ⅴ of the Holy Roman Empire,1500-1558)的控制下,而查理又是凱薩琳的姨侄兒,克萊門特怕得罪這個當時歐洲最強大的君主,也就不敢輕易批准亨利的離婚請求。面對克萊門特的拖延,性急的英王亨利就在新教改革家的支持下,試圖尋找繞開教皇批准的離婚方案,終於啟動了英國的宗教改革。

  接下來,亨利便以議會為工具,藉助於法律程序來達成自己的目的,同時也使宗教改革具有了深厚的政治色彩。從1529年11月到1536年4月,亨利共召集七屆議會,通過了一系列的改革法令。在第一屆「宗教改革議會」(Reformation Parliament)上,他「提請與會者注意,教會法庭如何利用收取喪葬稅和遺囑驗迄稅對可憐的國民,特別是倫敦市民進行違背人道的敲詐勒索。」在亨利的壓力下,議會通過三項法令,涉及限制神甫收取葬禮費用、規定中等數目的遺囑查驗費和禁止兼任有俸聖職等內容。1530年12月,英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檢察總長在亨利的授意下,以蔑視王權罪起訴全體英格蘭教士,控告他們非法行使宗教司法權,向其收繳近12萬鎊的罰款。在1531年1-3月召開的第二屆改革議會上,亨利允許對宗教會議施以寬恕。但1532年1月開始的第三屆改革議會,開始全面攻擊天主教在英國的教會,並通過了《有條件限制首年俸法》(Actin Conditional Restraint of Annates),規定除非得到國王的許可,英國的主教不得向羅馬教廷上繳上任的首年俸祿。在英王政府的授意下,議會還攻擊英國教會的司法權,指控教會制定的法律沒有得到俗界同意,並歷數宗教司法的種種弊端。針對教士會議的抗議,亨利向下議員煽動說:教士根本不是「對朕忠貞不貳的臣民,所有高級僧侶在接受聖職時都曾向教皇宣誓,將這個誓詞和他們向朕宣誓的誓詞作比較,就會發現他們對教皇比對朕更加忠誠,由此看來,他們似乎是教皇的子民,而不是朕的子民。」在國王和下院的巨大壓力面前,宗教會議被迫提出一份名為「教士的服從」的文件,事實上拆除了教會的立法功能,承認了英王的最高立法地位。

  1533年2-3月,第四屆改革議會通過了具有重大意義的《上訴法》,將全部教會司法權轉移到英王手中,英國由此擺脫了外來勢力對其主權的干預。《上訴法》宣布:「英吉利是一個帝國,它已被全世界所承認……由一個至高無上的國王統治。國王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能夠對包括僧侶和俗界在內的所有人的一切行為進行審判……不受任何來自帝國之外勢力的干涉。」《上訴法》還規定,英王是英國教會與俗界的最高領袖,由教會法庭判決而引起的糾紛不得向羅馬上訴,只能向英國法庭上訴,並由其處理。據此,坎特伯雷大主教宣布亨利與凱薩琳公主的婚姻無效,並承認他與安妮·博林的婚姻。

  第五屆改革議會於1534年初召開,它通過了新的《絕對限制首年俸法》(Act in Absolute Restraint of Annates)、《教士服從法》(Act of Submission of the Clergy)、《第一王位繼承法》(Act of the First Succession)等法案。相較於1532年的《有條件限制首年俸法》,《絕對限制首年俸法》不僅無條件地禁止教士將第一年聖俸上繳羅馬,而且禁止英國人接受教皇關於主教授職的訓令。《教士服從法》則以法令的方式確認了「教士服從」的具體內容,如規定未經國王許可,教士不得擅自指定與公布新的教規;由國王指派委員會負責審查新頒布的教規,否則不准施行。《第一王位繼承法》確認了亨利新婚的合法性及其後嗣的繼承權,並要求所有臣民宣誓承認該法案全部條款,違者將以叛逆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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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4年9-12月,第六屆改革議會通過了著名的《至尊法》和《叛逆法》(Treasons Act).《至尊法》規定:「國王陛下,他的後嗣和繼承者,這個王國的諸國王應取得、接受、被稱為英吉利教會在塵世中唯一的至尊領袖」,由此將都鐸君主推上了英吉利民族國家主權者的地位。根據《叛逆法》的規定,自1535年2月1日起,蓄意侵犯國王的尊嚴和稱號,否認國王是英國教會的最高領袖,認為國王是異教徒、教會分裂者或暴君者,均屬叛逆,將處以極刑。《烏托邦》(Utopia)的撰寫者、接替沃爾西擔任大法官的托馬斯·莫爾爵士,因拒不承認英王的至尊地位被處死。

  1536年春召開第七屆改革議會,通過了《解散修道院法》(Act of 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這部法律對英國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根據該法,年收入低於200鎊的小修道院被解散。1539年春,議會又通過了解散所有修道院的法案。解散修道院的藉口是修道院效忠於教皇,違反了《上訴法》和《至尊法》,其實是為了擺脫王室的財政危機。1536-1547年,王室因沒收修道院財產獲得年均13萬鎊的收益,然而由於戰爭開支等因素,到亨利八世統治末年,只有大約三分之一還留在英王手中,大量被沒收的修道院土地流入鄉紳和約曼農手中,改變了英國農村的階級結構。解散修道院還造成修道院院長在上院消失,使上院中世俗貴族居多,宗教勢力就大大弱化了。在地方上,官員的舉薦也越來越壟斷在俗人手中;而在文化上,解散修道院對傳統造成了意想不到的衝擊。

  通過議會立法,亨利八世不僅解決了個人的離婚問題,而且完全控制了長期游離於王權之外的英國教會,結束了中世紀形成的政教分離的局面,英國也完成了從封建國家向現代民族國家的轉變,亨利登上英吉利民族國家君主至尊的地位。在英國宗教改革中,亨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早在1515年,他就傾向於王權至尊,他曾說:「根據上帝的意志和恩賜,朕乃英格蘭君主。英格蘭的君主在過去除了上帝沒有更高者。朕故應保持君主在世俗司法及在所有其他方面的權利」。不僅如此,這種思想還反映在離婚案前夕他的諸多行為中。1529年10月,他在和新任神聖羅馬帝國大使埃斯塔科·查伯斯(Eustace Chapuys)談話中強調了教會改革的必要性,他認為:皇帝有責任提出改革,「而在他自己的領土上做同樣的事是亨利的責任」。1530年5月,亨利召開由大主教、主教和大學代表參加的會議,聽取與會者對英譯《聖經》走私入境的看法。就在這個場合,他禁絕了七種圖書和聖經的翻譯本,並補充說他將讓聖經「被博學多識之人虔誠、完整地翻譯為英語,以便他可以在合適的時候交給臣民。」一個月後,他發布敕令,重申這一許諾:「如果他的臣民拋開不潔的書籍,他將轉而交給他們真理的清泉」。可見,亨利已經把為其臣民提供聖經譯本視為己任。1530年夏末,他開始發表反教皇言論,9月乃命令派往羅馬的特使威廉·貝尼特(William Benet)告訴教皇:王權「坐落於榮耀的頂點,世上沒有更高者」。他堅持王權至尊,「因為他是王國的最高主人,他規定(禁止或剝奪)下屬的權力就是應該的」。亨利還告訴查伯斯大使,如果教皇不同意將離婚案交給英國法官審理,那麼他也不會把它送交給任何的教皇法官,他將「履行其對上帝和自身良心的義務……提請議會作出決定」。顯然,英國自治和帝國榮耀的觀念在亨利的心中已經成型,他甚至相信原始的教會和教皇無關,國家事務應該由君主處理。

  亨利對教皇的不滿,與英國普遍存在的反教會主義相吻合。在他的默許下,反教士情緒在1529年底召集的議會上表現得非常明顯。下院一開始就提出請願,懇請國王要求上院中的僧侶貴族就教會的不當行為作出判定。由於政府未加阻攔,請願迅速轉變成議案。時人注意到,下院議員們談論「以前根本不會觸及或談論的事,除非他們是異端或者(不怕)丟失財產,……但現在情形不同了,因為『上帝擦亮了國王的眼睛』」。1531年,亨利默許議會通過針對教士的蔑視王權罪指控,對此,斯卡里斯布里克(J.J.Scarisbrick)評論說:「根據這一法案,中世紀教會最為珍視的司法獨立在根本上被宣布為非法」。

  在宗教改革過程中,亨利選擇托馬斯·克倫威爾擔任國務秘書,直接推動了改革的成功。亨利早期重用托馬斯·沃爾西長達14年之久,後者在司法、財政、行政等方面都表現出不凡的才能。在司法上,沃爾西不但主持大法官法庭(Court of Chancery),還將星室法庭轉變成為遵循固定程序的國家機構。他鼓勵訴訟,加快司法程序改革,強調對弱者的保護,以強硬手段懲罰越位的貴族,「教導他們學習星室法庭的法律」。在經濟上,沃爾西是英王徵稅的得力助手,1513-1527年間,政府收稅41.3萬鎊,強行借款25萬鎊;相比之下,1485-1497年間只收稅款25.8萬鎊。為了使稅務公平,他還於1522年重新評估國家的財富和軍事資源,以此作為借款和徵稅的依據。在社會問題上,沃爾西親自在大法官法庭懲處了260起不法圈地,後代歷史學家認為這是都鐸政府最為有效的反圈地行為。可見,沃爾西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強化王權的趨勢,為亨利推行專制主義作出了莫大貢獻。但沃爾西的成功,並未脫離中世紀政教分離的二元結構,當英國宗教改革的引火線——離婚問題暴露時,他就顯得力不從心了。他雖然一直設法讓教皇同意英王的離婚,但未能如願,終為亨利所拋棄。正如沃爾西在1529年6月所言:「教皇拒絕了我曾經許諾給國王的所有讓步,這就註定了我的毀滅」。儘管沃爾西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相當程度地適應了社會轉型時期強化王權的時代潮流,但在這最關鍵的一點上,他沒能跟上那個「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君主,最終功虧一簣,付出生命的代價。

  16世紀30年代,克倫威爾成為亨利首選的重臣,他身兼樞密大臣、機要大臣(Clerk of the Hanaper)、掌管王室領地大臣(Master of the King's Wards)、財務大臣和掌璽大臣等要職,全面主持王室政府。他不但促成了英王的離婚,而且精心策劃,藉助議會之手頒布一系列改革法案,使亨利主張的至尊王權變成現實。在宗教改革過程中,克倫威爾主持了議會立法,推進了英國教會的民族化,確立了王權至尊的地位。他主持實施修道院的解散,創建了增收法庭與首年俸法庭。在政策出台後,他重視政策的執行效果,並發動大規模的宣傳攻勢,按照宗教改革的新觀念塑造公共輿論。可以說,克倫威爾洞察了英王專制統治的需要,是宗教改革的重要執行者。經過宗教改革,英國形成了獨具民族特色的新教,即安立甘宗(Anglicanism,Anglican Church),也稱英國國教(Church of England)。

  但是,英國國教的保守性從一開始就被宗教改革的發動者決定了。對天主教教義和禮儀,亨利是懷有真誠感情的,他無法全面否定自己早已信奉的天主教。早在1521年,他就在劍橋大學校長聖約翰·費希爾(St.John Fisher)主教和莫爾爵士的幫助下,撰寫了《捍衛七聖事》(Defense of the Seven Sacraments)的小冊子,公開回應馬丁·路德的論文《論教會的巴比倫之囚》(On the Babylonian Captivity of the Church),斥責路德為「毒蛇」和「地獄中的狼」,因而被教皇授予「信仰捍衛者」(Fidei Defensor)稱號。16世紀30年代初,亨利指示當時是約克大主教(Archbishop of York)的沃爾西驅散路德派團體。即使在英國與羅馬教會決裂時,亨利對於天主教的感情也沒有發生根本的轉變。按照他的指令,1533年有兩名宣傳新教聖餐禮的教徒被送上火刑柱;兩年以後,又有14名新教再洗禮派(Anabaptists)被處以火刑。1540年,三位堅持「因信稱義」的人也成為新教殉難者。在打擊新教的同時,亨利竭力維護天主教傳統。可以說,通過議會法令維護天主教精神,是亨利利用議會解決宗教問題的唯一辦法,所以天主教的教義、禮儀和制度幾乎完好無缺地被保留下來。1536年頒布的《國王陛下為基督教安定製定的條款》,即《十信條》(Ten Articles),是亨利時期最重要的宗教文件,其中心內容是確認和肯定天主教的教義和禮儀。在這十項條款中,論述教義和禮儀的各占五條,而真正涉及改革的內容微乎其微,連在歐洲大陸已成為新教主要攻擊對象的「煉獄」(Purgatory)說和教堂偶像也未被否定。議會秉持亨利的意志,於1539年又通過《六信條法》(Act of Six Articles),以法令形式維護天主教的正統地位。它宣布:凡忽視聖事,或否認聖餐、否定「變體論」(Transubstantiation)的人,都屬於異端(heresy),均應沒收財產,並處以火刑。該法案頒布僅兩周,在倫敦一地就逮捕了500人。人們把這項嚴酷的法令,稱為「六根帶刺的血腥之鞭」。

  改革初期的英國,基本上仍然是一個天主教傳統國家,只是從政治的角度出發,要求教士服從並服務於作為「英國國教會至尊領袖」(Supreme Hea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的英王。此時,新教在英國只是「沒有教皇的天主教」而已。在1539年「對宗教儀式的規定」中,亨利禁止宗教爭論,譴責異類宗教儀式,警告誤讀聖經的行為。他把自己看成是英國教徒的管理者,不容他人的染指。繼1539年4月發布「限制對聖經的解釋和閱讀」敕令之後,他又於11月公布了「經審核的聖經新譯本」。英譯聖經一經確定,英王就發布敕令,命令這種得到他認可的聖經要公開放在每一個教堂,否則將受到懲罰。在確定新版聖經的基礎上,他在1546年又發布「禁止異端書籍,要求印刷者標註自己、作者的名字及出版日期」的教令,在被禁的書中,包括威廉·廷代爾(William Tyndale)的英譯聖經,連閱讀禁書的人也將受到「監禁和君主的任意體罰」。

  離婚案是亨利發動宗教改革的觸發劑,安妮·博林則是這場風波的始作俑者。但安妮只在王后的位子上坐了三年(1533-1536),她給亨利生了個女兒,即後來的伊莉莎白一世;亨利對此很不滿意,因為他希望有一個兒子,以傳續都鐸的香火。顯然,安妮沒能拴住亨利的心。1536年5月,亨利遂以叛逆、亂倫和通姦的罪名處死安妮,並隨即迎娶個性溫和的簡·西摩(Jane Seymour)。簡給亨利生了一個王子,即未來的愛德華六世,但不到兩周,她自己死於產後併發症。此後,亨利又結過三次婚,都沒有產生新的子女;並且,只有最後一任妻子凱薩琳·帕爾(Catherine Parr)陪伴亨利去世。

  亨利曾立下遺囑,規定他的三個子女都可以繼承王位,次序是男嗣優先,女兒以長幼為序。因此1547年亨利離世時,王位就由年僅九歲的小王子繼承。臨終前,他為愛德華指定了一個輔佐班子,其中既有保守派,又有革新派,規定所有的輔佐大臣地位一律平等。但不久,愛德華的舅父赫特福德伯爵(Earl of Hertford)愛德華·西摩就破壞亨利的遺囑,讓自己成為「護國主」(Lord Protector),接受了薩默塞特公爵的稱號。薩默塞特公爵是一個激進的新教徒,他認為英國的宗教改革不徹底,信奉的是一種「沒有教皇的天主教」,因而希望按照大陸模式,把宗教改革推向一個新階段。在克蘭默大主教的幫助下,薩默塞特操縱幼主愛德華六世推動改革,首先於1547年1月經由議會法案取消天主教色彩濃厚的《叛逆法》、《異端法》(Act of Heresy)和《六信條法》,掃除了推進改革的障礙。同年7月,議會又接連通過《反對辱罵聖禮者法》(Act of Against the Revilers of the Sacrament)和《聖餐禮規程法》(Act of Order of Com munion),模仿大陸的新教,規定了新的禮拜儀式,同時要求在聖餐禮中使用英語。

  1549年1月,在薩默塞特主持下,議會通過《信仰劃一法》(Act of Uniformity),就是俗稱的愛德華六世《第一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該法案第一次將英國的禮拜儀式統一起來,並責成神職人員在做禮拜時宣讀欽定的布道書。在推進宗教儀式方面,愛德華時期還頒布了《關於宗教改革的禁令》《停止關於聖禮的爭論》《禁止非法布道,尤其是關於重婚和離婚》等敕令;並印發官方下達的《聖經講道集》(Homilies),命令各教堂照樣宣讀,否則布道者將受到監禁。這些規定都很嚴格,違反者會受到嚴厲處罰。

  1547年解散小禮拜堂是政府推行教產世俗化的重要措施,像亨利解散修道院一樣,其主要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許多天主教團體、醫院和慈善組織被解散,與天主教禮儀相關的繪畫、雕塑、工藝品和刺繡品被毀或出售,王室從中獲利豐厚。與亨利八世時期不同,這一階段的改革更多依賴新教徒的合作,雖說新教在倫敦等地的勢力較大,但從來沒有滲透到倫敦以外的大部分地區。不過,沒收教產的重要舉措,得到了很多利益相關的鄉紳和貴族的支持,他們也許不喜歡宗教改革,也不在意改革教義或者禮儀,但是出於世俗利益的考慮,還是對新教改革給予了支持。

  1547-1549年薩默塞特控制著朝政,他雖然野心很大,卻是個不高明的政治家。他派兵入侵蘇格蘭,結果竟使蘇格蘭與法國結盟,給英國惹出了很多麻煩;他對農民的反圈地暴動表示同情,又得罪了許多大土地貴族,這些人群起反對他,致使局勢不穩。1549年10月他被控犯有叛逆罪,於1552年1月被斬首。沃里克伯爵約翰·達德利(John Dudley)頂替了薩默塞特的位置,很快升為諾森伯蘭公爵。此後,新教的改革加速進行。

  在諾森伯蘭推動下,1552年6月頒布了新教色彩更濃的《第二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其中對各種宗教儀式,如聖餐禮、臨終塗油禮、懺悔,甚至聖壇的位置和牧師的祭服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使之更接近大陸的新教,例如採用會眾參與的禮拜儀式即公眾集體祈禱,以便於牧師公開宣教;把繁瑣的彌撒儀式改造成簡單的聖餐禮,摒棄天主教「變體論」,採用耶穌受難(Crucifixion)的象徵性意義。1552年11月1日,全國教堂正式使用新公禱書。至此,英國教會的禮儀改革基本完成了。1551年,愛德華六世任命一個由32人組成的皇家委員會,在克蘭默大主教的領導下負責教會法和牧師紀律(ecclesiastical discipline)文本的起草工作。1553年4月,文本草案被提交議會後作了一些修改,但由於愛德華早逝,沒能頒布施行。同年6月,英國宗教會議以英王的名義頒布《四十二信條》(Forty-Two Articles),全面規範了英國國教的信仰原則。

  《第一公禱書》《第二公禱書》和《四十二信條》的頒布,標誌著安立甘宗即英國國教的基本成型。愛德華時期的改革,主要集中在教義方面,對主教制度完全沒有觸及,而主教的權力其實就是王權在英國國教會的延伸。可以說,這是由宗教和政治問題緊密結合的特定社會條件所決定的,也是自上而下都鐸英國宗教改革的特點之一。亨利八世時,主教制已成為英國政治制度的一部分,主教由國王指派,並維護王權的利益。當王權和羅馬教廷發生衝突時,坎特伯雷(Canterbury)的宗教會議和約克的宗教會議均宣布支持英王,並宣稱「在聖經中,上帝並未給羅馬教皇較之其他國家主教更大的權力」。英國教會的這一立場,使王權在宗教改革中沒有理由改革主教制,同時主教製作為維護王權的工具,理所當然地會受到保護。

  英國宗教改革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因此政治權力決定著宗教信仰,亨利和愛德華時期的改革,都反映了當權者的宗教傾向,同時也反映了他們的政治意願。因此,當瑪麗女王登上王位後試圖恢復天主教,就不是難以理解的事。

  1552年愛德華患病,次年春天瀕臨死亡。根據亨利八世的遺囑,凱薩琳的女兒瑪麗應繼承王位。但瑪麗像她母親凱薩琳一樣篤信天主教,她繼位就意味著宗教改革會翻車,也意味著諾森伯蘭公爵有可能垮台、甚至性命難保。為了拯救新教事業,更重要的是拯救自己的地位和性命,諾森伯蘭再次操縱愛德華,在愛德華臨終前將王位傳給簡·格雷夫人(Grey,Lady Jane,1536-1554),並剝奪他兩個異母同父姐姐瑪麗和伊莉莎白的繼承權。簡·格雷是亨利八世的妹妹瑪麗(Mary Tudor)的外孫女,也是諾森伯蘭的兒媳婦,這個特別的身份引發了眾多貴族的不滿。為了不讓諾森伯蘭獨享大權,東盎格利亞(East Anglia)的鄉紳起而反叛,而愛德華的姐姐瑪麗則舉兵南下,並順利進入倫敦。樞密院立即宣布,廢黜在位僅九天的格雷夫人,都鐸王位由瑪麗繼承。諾森伯蘭被送上斷頭台,格雷夫人被關進倫敦塔(Tower of London),後被處死。

  作為阿拉貢的凱薩琳的女兒,瑪麗是個狂熱的天主教徒,登基後就把恢復天主教當作施政的首要目標。1553年8月,她發布《關於信仰自由,禁止宗教爭論、非法演出和印刷》的敕令,規定任何人不得就爭議性的議題布道、寫書,或未經君主允許擅自解釋教義或聖經。她授權史蒂芬·加德納大主教實施這項敕令,不久,就有人因違反敕令被投進監獄。雖說瑪麗以恢復天主教為己任,但她仍然要按照其父親、兄弟的做法,利用議會來達到目的。她通過議會制定法令,廢除了幾乎所有的宗教改革律法;她剝奪新教神職人員的職位,逐漸恢復了天主教儀式。這樣,自亨利八世以來的宗教改革成果幾乎蕩然無存。在短短四年中(1555-1558),約有300多名新教徒被燒死,這些殉道者中包括坎特伯雷大主教克蘭默、倫敦主教里德利和伍斯主教拉蒂默。雖然相較於大陸歐洲,瑪麗的宗教迫害也許算不上嚴酷,但如此之多的新教徒遭受迫害,不僅造成英國民眾對天主教的深切痛恨,也使她在歷史上留下了「血腥者」(The Bloody)的惡名。

  但從總體上看,瑪麗恢復天主教的努力並不成功,歐文·查德威克(Owen Chadwick)說:「英格蘭宗教改革遭受到血的洗禮,將一切有識之士扔進了天主教的絞肉機……五年前,新教改革被許多人視為對教會的掠奪、破壞、不敬和混亂,現在卻被視為是美德和對國家的忠誠,因為新教徒反對一個由外國君主和教皇操縱的傀儡政權」;"1553年的英國肯定不是新教國家,但天主教徒瑪麗女王的殘酷統治卻使英國距離新教越來越近了。」這是瑪麗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導致瑪麗失敗的另一個原因是她與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Philip Ⅱ of Spain,1527-1598)結婚。瑪麗的母親是來自西班牙的公主,在英國宗教改革中不僅丟掉王后的名號與身份,也因被休而丟盡顏面。同時,她的女兒瑪麗也因此而飽受創傷。為此,瑪麗憤憤不平。繼位伊始,她就不顧樞密院和議會的勸諫,與西班牙展開婚姻談判。1554年7月,瑪麗與菲利普二世舉行婚禮,菲利普與她共同治理英國,英國因此淪為西班牙的附庸。1557年6月,英國應西班牙要求向法國宣戰;次年1月,法軍僅用一周時間就攻陷了英國在大陸的最後據點。加萊(Calais)失守,英國舉國沮喪,民情大為不滿,同時也摧毀了瑪麗作為都鐸女王的威望。1558年11月瑪麗去世,倫敦響起歡慶的鐘聲。但是,瑪麗始終沒有弄懂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她進入倫敦時受到臣民的擁戴,而她的統治卻遭到他們的唾棄?其實道理很簡單,瑪麗把宗教信仰或個人好惡置於政治需要或民族利益之上,就註定了她的失敗。雖然都鐸是英王國的象徵和英吉利民族國家的首腦,但是,都鐸君主對英吉利民族利益服從,是他們獲得其臣民擁戴的最起碼、也是最重要的前提;如果離開了這個條件,那一切就都不存在了。瑪麗的所作所為,違背了民意,尤其是將英國置於西班牙控制下,背離了英吉利民族利益,必將受到其臣民的反對。

  愛德華六世和瑪麗一世十年的統治,使英國在宗教問題上來回搖擺,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結果造成國內政局嚴重動盪,宗教情緒高度亢奮,天主教和新教兩股力量勢不兩立,隨時都有爆發內戰的危險。瑪麗去世時,自亨利七世以來鍛造英吉利民族國家的努力幾乎前功盡棄:天主教勢力在英國復辟了,英國的內政外交受到了西班牙和羅馬教廷的左右。當時,西歐各地都在為宗教問題流血廝殺,英國也逃避不了這一宿命,只不過戰場上的血腥衝突要遲至17世紀四五十年代才發生。如後人所說:「瑪麗悲劇的根源在於:她屬意西班牙與天主教,但她的臣民屬意英國與新教」。瑪麗忘記了都鐸君主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善於將自己的抱負、願望、恐懼、嗜好以及偏見與臣民們共享」。此時的英國,已經站在一個危險的十字路口,等待著一位新君主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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