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革命年代 第一章 斯圖亞特早期統治
2024-10-09 04:06:25
作者: 錢乘旦
斯圖亞特時期,內戰和革命給英國造成了空前劇烈的大震盪,差不多整個17世紀的英國都是在這種社會衝突和政治動盪中度過的。固然,發生在社會轉型時期的革命,是都鐸末期以來英國社會矛盾發展的結果,但它並不是不可避免的。從長時段來看英國的憲政史,革命不是它的常態,而在很大程度上,17世紀革命可以說是由許多偶然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如果斯圖亞特君主沒有繼承都鐸王位,如果詹姆士一世能像伊莉莎白女王那樣把英吉利民族作為自己的依靠,或者,如果查理一世不那麼固執地效法大陸歐洲推行絕對主義,在從傳統向現代轉變的歷史進程中,英國或許不會出現這個多事之秋。然而,歷史往往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有其發展的規律,因而總是會給我們留下許多值得思索的東西,令人回味不止。都鐸王朝終結後,斯圖亞特王朝在英格蘭確立其統治地位,看上去順理成章,好像英國的一切還是那麼傳統。其實不然,此時,英國的政治生態、經濟與社會狀況,以及它的國際環境,與先前相比,都呈現出巨大的變化,主要表現為民族國家的趨勢似澎湃的巨浪,洶湧向前,銳不可當。然而在歷史大勢面前,斯圖亞特早期的君主卻逆流而動,站在英吉利民族主義的對立面,就激化了都鐸時期被掩蓋起來的專制王權與正在興起的市民階級(通過議會)之間的矛盾。到17世紀中葉,這種矛盾才以極端的形式爆發出來。這就是英國的內戰與革命。
斯圖亞特王朝始於1603年3月24日。是日凌晨,在泰晤士河(Thames)畔的皇家官邸里奇蒙宮(Palace of Richmond),最後一位都鐸君主,年屆七旬的伊莉莎白溘然長逝。由於沒有子嗣,女王身後留下的王位交給了她的姑母瑪格麗特的重孫,來自斯圖亞特家族的詹姆士。在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羅伯特·塞西爾爵士的精心安排下,英國政府於幾個小時後發布公告,宣布英格蘭王位由「最被英格蘭人看好的」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承。在英國,這位新國王被稱為詹姆士一世。這不但開啟了英國史上的斯圖亞特王朝,使40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的都鐸王位繼承問題告一段落,而且也為1707年英蘇兩國合併埋下了伏筆。
斯圖亞特家族的最早祖先,可以追溯到11世紀法國布列塔尼的地方貴族。這個家族原姓「斯圖爾特」(Stewart),始於1371年,當時第七代蘇格蘭王室大管家羅伯特·斯圖爾特(Robert Stewart)繼承其舅父大衛二世(David Ⅱ of Scotland,1324-1371)的王位,史稱羅伯特二世(Robert Ⅱ of Scotland,1316-1390)。法國化的「斯圖亞特」這一名稱,是由詹姆士六世的母親、蘇格蘭瑪麗女王從法國宮廷帶回的。瑪麗被推翻後,詹姆士六世繼承蘇格蘭王位,遂將「斯圖爾特」改稱「斯圖亞特」。這就是斯圖亞特王朝的由來。
都鐸王朝後期,伊莉莎白為了穩定政局,不惜隱藏其根深蒂固的新教信仰,通過實施相對溫和的宗教決定和謹慎的外交政策,成功塑造了都鐸王權的尊嚴與威嚴,有效維護了英國的統一與獨立,促進了經濟社會與文化的全面繁榮。與都鐸王朝民族利益至上的統治方略不同,雖然斯圖亞特家族是第一個正式統治大不列顛全島的王朝,他們還同時支配著英格蘭和蘇格蘭兩王國,但斯圖亞特君主的專制主義傷害了英吉利的民族情感。他們既脫離實際又一意孤行,不是主張君權神授,就是侵犯「生而自由的英國人」(freeborn Englishman)的權利,傷害了包括國教和清教在內的新教信仰,激化了都鐸時期積累並蟄伏下來的種種矛盾,與英國人期待的國富民強的願望漸行漸遠。這是英國革命發生的根本原因。
1566年,詹姆士出生於蘇格蘭的愛丁堡,不久在斯特靈堡(Stirling Castle)接受天主教洗禮。他的教母是他信奉新教的表姑祖母,就是後來的伊莉莎白女王。詹姆士童年時期,蘇格蘭國內處於政治上的極端混亂狀態,他出生還不到六個月,他父親達恩利勳爵就成了一樁謀殺案的犧牲品,而他母親瑪麗竟是重大嫌疑人。蘇格蘭貴族群起推翻瑪麗後,王位就由年僅一歲的詹姆士繼承。不過年幼的詹姆士受到新教貴族的控制,一度遭軟禁,時間近一年。1583年獲得自由,17歲親政後,逐漸加強了在攝政時期失控的王權,實現了對蘇格蘭的貴族和長老會派的控制,因而被稱為「蘇格蘭有史以來最稱職、最能幹的國王」。詹姆士有一個強烈的願望,就是時刻想要繼承英格蘭王位。他有資格這樣做,並且在瑪麗被處死之後,他在理論上成為英格蘭王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可是有一個不確定因素是他所不能控制的,就是根據1571年的議會法案,伊莉莎白可以指定王位繼承人,當時是針對瑪麗·斯圖亞特的,現在卻成為詹姆士順利繼位的潛在障礙。為了掃除這個障礙,1586年他與伊莉莎白一世簽訂《貝里克條約》(Treaty of Berwick),就兩國間協同防務問題達成一致,其矛頭直指西班牙。幾乎就在同時,瑪麗參與謀殺伊莉莎白案件被披露,儘管詹姆士口頭上抗議伊莉莎白處死他母親,但這卻使他向英格蘭王位又靠近了一步。所以,當他從英國政府那裡拿到每年4000英鎊撫恤金時,就默不作聲了。
伊莉莎白在她生命的最後一刻,將詹姆士指定為繼承人。1603年4月5日,詹姆士離開愛丁堡前往倫敦,如願以償地登上英格蘭王位,稱詹姆士一世;他同時依舊還是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客觀地說,詹姆士從伊莉莎白那裡繼承的不僅僅是一個王位,同時還有一大堆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各個方面:
第一,王室入不敷出,國王無法「靠自己生活」。都鐸君主,除崇尚儉樸的亨利七世外,大多處於財政拮据狀態,例如亨利八世在位最初十幾年間,英國經常深陷戰爭泥潭,再加上生活奢華,揮霍無度,他很快就耗盡了他父親留給他的125萬英鎊(約等於今天的3.75億鎊)。此後,他想盡各種辦法搜刮錢財,如拍賣教產、貶值貨幣、舉借國債、賣官鬻爵等,卻仍舊無法平衡收支。直到都鐸時代終結,前任英王留給後任的往往是一大筆債務,而不是充盈的國庫。這似乎已經成為一種定律:瑪麗把6.5萬鎊的債務留給伊莉莎白,伊莉莎白的債務又累積到36.5萬鎊,這個數字超過了政府全年的財政收入。詹姆士一世因講究排場,後宮開支巨大,再加上對西班牙戰爭的負擔,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所以到1606年時,王室負債額累計已達到60萬鎊之巨。斯圖亞特的王室府庫入不敷出,財政狀況極其糟糕。
第二,宗教矛盾複雜,教派眾多,清教徒構成最大的挑戰。清教是16世紀後期和17世紀盛行的一種宗教運動,派生於英國國教,他們希望把羅馬天主教(Popery,Roman Catholic)殘餘從英國國教中清除出去,將宗教改革引向深入。但伊莉莎白卻堅定地維護安立甘宗即英國國教的權威,她在當政前期,主要打擊天主教,因為天主教構成了對國家的威脅;而後期主要是打壓清教徒,因為清教反對主教制,對君主的專制權力構成了威脅。她拒絕清教徒提出的改革要求,並利用最高法院和星室法庭迫害極端的清教分子。在政府的高壓下,清教徒暫時中止了對國教的反抗;但是當一個從新教的蘇格蘭來的國王登上英格蘭王位時,他們的期待被重新喚醒了。不想詹姆士並不支持他們的要求,他們與詹姆士的矛盾日益激化。
第三,在都鐸時期逐漸成熟的議會,不再盲從專制統治。伊莉莎白晚期,議會已經敢於挑戰女王的權威,1601年當她召開治下最後一次議會時,議會對政府提出的專賣品清單大為不滿,會場上一片噓聲。僅是因為女王及時做出重大讓步,把專賣品砍去一半之多,才避免了衝突的爆發。
詹姆士來自蘇格蘭,他面對的是一個完全陌生的世界。雖然英格蘭與蘇格蘭同為英倫三島的新教國家,而且兩個王室間還有血緣關係,但在歷史上,它們卻是各自為政、互不相屬而又長期敵對的獨立王國,都有自己的政府、議會、司法系統,並且保留著自己的教會組織。詹姆士了解蘇格蘭的現實,卻「不了解英國人,而且不能適應英國的法律和傳統。」由於文化傳統和生活環境的差異,詹姆士入主英格蘭後,從來沒有像他在蘇格蘭那樣受人愛戴,反而常常與英格蘭議會發生衝突。對英國人來說,他們只在表面上接受詹姆士,實際上不會輕易受他左右,這本就不是英格蘭的傳統。
詹姆士繼位時面臨著都鐸時代遺留的許多問題,可是他既不了解英國,也缺乏必要的心理準備,更重要的是他嚴重脫離實際,去加強虛幻的專制主義,結果招致英國人的普遍不滿。雖然他是在嚴格的加爾文派(Calvinists)思想教育下成長起來的,但「他並不十分喜歡這個教派」,他統治蘇格蘭的過程,其實是他不斷與長老會貴族鬥爭的過程。他相信自己是神權國王,這就勢必與堅持新教的長老會派關於國家治理的理念發生矛盾。事實上,長老會主張由信徒推選長老共同管理教會,把這種主張運用於國家,就與他追求的專制主義目標決不相容了。由於迷戀君權神授,詹姆士曾「以一種神學家的自傲和一個國王的自命不凡」,相信上帝的賜予是他得以登臨君位的基本因素。早在1598年,他在《自由君主之正確的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一文中就極力兜售君權神授論,並以使徒時代的主教神權承襲說,來斥責由蘇格蘭歷史學家和人文主義學者喬治·布坎南(George Buchanan,1506-1582)倡導的社會契約論。第二年,詹姆士在另一篇關於政府的論文中,從基督徒的職責、行政管理的責任和日常行為三個方面,系統闡述了一個專制君主必備的特質。
詹姆士登上英格蘭王位後,經常把「君權神授」掛在嘴邊,每當英國議會開幕時,他都要重複這樣的話:「君主為可見之上帝,上帝為不可見之君主。」對此,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Voltaire)評論說:「當他被承認為國王以後,他就認為他的君權是神授的。憑這個理由,他以『神聖的國王陛下』自居。」除了論證其王位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外,他還有更深的含義:他想通過神化王權來強化王權。他一再堅持君權神授,這就在他的專制主義訴求與英格蘭人的自由傳統之間,劃出一條無法逾越的鴻溝。
擴張專制權力是導致17世紀英國革命的根本原因。詹姆士登上英格蘭王位後,既沒有替他母親瑪麗雪恥,也沒有繼承伊莉莎白溫和的統治政策,而是一味效法大陸歐洲,追求絕對的君主專制。由於錯誤估計形勢,他的施政一錯再錯,便惡化了與議會的關係,雖然沒有導致議會反對派與王權的武力對抗,但雙方的激烈衝突卻為日後的革命埋下了伏筆。衝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詹姆士利用國教為工具,擴大他的專制權力,引起清教不滿。前面已經說過,清教徒一直要求清除英國國教中保留的天主教殘餘,在伊莉莎白時期,清教遭到女王壓制,但並沒有消亡。詹姆士上台後,清教徒重新點燃了改革的希望。為了表達自己的願望,他們提交了一份《千人請願書》(Millenary Petition),要求掃除國教中保留的天主教成分,比如洗禮中不用十字架、婚禮中不用指環、謹守安息日(Sabbath)、減少教士兼職等,從而使國教回歸到原始基督教狀態。但是清教徒並不了解詹姆士,就像詹姆士不了解英格蘭一樣。起初,詹姆士的確對清教徒抱有幾分同情,所以他在收到請願書後,於1604年1月在泰晤士河畔的漢普頓宮(Hampton Court Palace)召集御前會議,邀請清教領袖和國教領袖共同與會,試圖調解雙方的矛盾。但他最終還是採取了偏袒國教和維護主教制的態度,以便強化專制統治。在這次會議上,他首次向臣民們闡述了自己的主張:第一,國教的基本內容不容討論,全國都應該堅持一種宗教和一種儀式;第二,「沒有主教,就沒有國王」,應該維護主教制;第三,「長老會就像上帝與惡魔不能相容一樣,與國王勢不兩立」;第四,反對取消現行教階制,捍衛實行主教制的英國國教會。從這些主張可以看出:詹姆士是從政治的角度考慮問題的,他認為無論是從神學還是從禮儀上看,清教的要求都與蘇格蘭的長老會派更接近,而與國教會有明顯的差異;但由於國教會保留著與天主教一樣的主教制度,並支持君主在教會中的領袖地位,所以他還是選擇了國教會,讓主教們成為他在政治上的盟友。經過一番較量,詹姆士除了同意出版欽定本《聖經》(Authorized Version,或King James Version of the Bible)之外,沒有答應清教徒提出的任何改革要求;而國教會則秉持他的旨意,通過新的教會法,要求全體教士承認君主的最高宗教權威,並接受《三十九信條》和經過修訂的《第三公禱書》。伊莉莎白的政策導致國教會內部一個反對派即清教的產生,詹姆士則製造了一個憲政反對派即不從國教者,而到查理一世時期,「兩者聯合了起來,從這種聯合之中終於產生了內戰」。
其次,詹姆士干涉下院選舉,執意擴大國王的權力和限制議會的權利,因而與議會發生直接衝突。1604年發生了「古德溫當選下院議員案」,詹姆士指認白金漢郡(Buckinghamshire)的議員弗朗西斯·古德溫爵士(Sir Francis Goodwin)是個罪犯,並命令大法官法庭宣布古德溫的當選無效,他與議會爭奪的焦點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導致了嚴重的憲法危機。在他看來,議會在本質上只是一個低級法院,由議會制定的法律或建議,必須從屬於君主的意志。他宣稱君主的權力來自上帝,議會的權力則來自國王,因此英國範圍內的一切法律,均來自他作為君主的特權。但國王干涉下院選舉,涉及特權的性質和議會法案的效力問題,對詹姆士不顧「王在法下」和「王在議會」的憲政傳統的做法,下院議員發出了強烈抗議。他們草擬了一份《道歉與補償文件》(The Form of Apology and Satisfaction),稱下院因正當的權利而非君主的賜予享有特權,基於這種權利,下院有權決定選舉的結果,而不由隸屬於大法官的衡平法庭裁定。面對下院的強烈反彈,詹姆士被迫作出讓步,同意由下院決定其選舉結果,從而避免了更激烈的衝突。經過這次衝突,議會積累了處理憲政問題的經驗,使他們能夠在日後反對王權專制的鬥爭中掌握主動權。這裡有兩個因素促成了詹姆士的讓步,一是他缺乏與英國議會打交道的政治經驗,二是他性格上的弱點,他雖說博學多識、能言善辯,卻是個「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正如伏爾泰所說,「他在每次講話中炫耀他的威嚴,但又不能用行動來維護」。詹姆士和議會之間的第一次衝突涉及「神授君權」和「天賦人權」這個根本問題,爭執雖然暫時平息了,卻沒有得到真正解決,這就埋下了彼此的敵意,直至釀成內戰。
複次,詹姆士偏袒寵臣、濫用寵臣,置國家利益於不顧,引發民眾的反感。斯圖亞特早期君主,不論是詹姆士一世還是他的繼承人查理一世,都不能像都鐸君主那樣依靠民族、維護國家利益,他們憑個人的喜好行事,完全不顧人民的意願。1612年之前,詹姆士寵幸羅伯特·塞西爾,羅伯特是伊莉莎白的重臣威廉·塞西爾的兒子,他在詹姆士南下繼位的過程中為他盡心作安排,使其能順利進入倫敦。此後在1603-1605年的短短兩三年時間內,羅伯特便接二連三地獲得晉階,先後得到男爵、子爵和伯爵的頭銜。他還從國王那裡領到大量賞賜,在赫特福德郡(Hertfordshire)營建輝煌的宅邸。他曾慫恿國王增收關稅以增加王室收入,這在客觀上加劇了詹姆士與議會的對抗。
詹姆士最大的弱點不在智力上,而在道德和私生活上。他不修邊幅,不拘小節,平時深居簡出,常常外出狩獵,疏於國務政事,「最使英國人反感的是他對寵臣們的言聽計從」。早在青年時期他就形成同性戀癖好,喜歡漂亮英俊的青年男子。23歲那年,他迎娶小他8歲的路德派新教徒,丹麥國王腓特烈二世(Frederick Ⅱ of Denmark,1534-1588)的次女安妮公主(Anne of Denmark),但婚姻似乎沒能改變他的同性戀傾向。1606年一次馬上長槍比武時,有一位叫羅伯特·卡爾(Robert Carr)的青年不慎落馬,摔傷了腿。卡爾看上去英俊美貌,氣度不凡,據說詹姆士立刻就喜歡上他,賞賜他羅徹斯特子爵(Viscount Rochester)、薩默塞特伯爵等爵位,還有官職與土地。不久,卡爾和他的妻子捲入一樁投毒案,被控毒死了詹姆士寵信的詩人托馬斯·奧弗伯里爵士(Sir Thomas Overbury),此人知道卡爾與詹姆士之間不尋常的親昵行為。雖然卡爾夫婦被判有罪,但是並未受到應有的嚴懲。
羅伯特·卡爾失寵後,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個年輕人,他就是法國浪漫主義作家大仲馬(Alex andre Dumas)的小說《三個火槍手》中所描繪的那個白金漢公爵,名叫喬治·維利爾斯(Villiers,Sir George,Duke of Buckingham)。喬治出生於小貴族之家,接受過良好的教育,擅長擊劍,舞跳得很好,還會講一點法語。他長得很帥氣,儀表堂堂,被人視為「整個英國最英俊的男子」。1614年,當他首次被引薦入宮時,詹姆士對他一見鍾情,竟親昵地稱他為「甜點孩子和夫人」。由於受到詹姆士的寵愛,維利爾斯在不到十年的時間,就從英王手中接過了騎士、男爵、子爵、伯爵、侯爵和公爵的頭銜,甚至還做過劍橋大學校長,首開英國貴族發跡史之先河。
詹姆士上台之初,即對少數近臣形成依賴。他隨意賞賜寵臣和阿諛奉承者,造成腐敗賄賂之風盛行。他聽信白金漢公爵(Duke of Buckingham)的建議,大大增設樞密大臣,由1610年的19個猛增到1620年的35個,造成樞密機構的臃腫、笨重與無效。另一方面,到1621年,他還把大約700項專賣權賞賜給寵臣,白金漢公爵也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結幫拉派、網羅門人,其中包括弗朗西斯·培根。
培根出生於官宦世家,父親尼古拉·培根爵士(Sir Nicholas Bacon)是伊莉莎白的掌璽大臣。小培根接受過良好的教育,12歲進劍橋大學三一學院,受到人文主義薰陶。在蘇格蘭與英格蘭合併的看法上,他與詹姆士不謀而合,因而大受讚賞,並平步青雲,當上樞密大臣、掌璽大臣和大法官,先後晉升男爵和子爵。但1621年他受到議會彈劾,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以貪污、受賄罪判處他四萬鎊罰金。後來,雖然罰金和監禁皆得豁免,他卻被逐出宮去,不得再擔任議員和官職。對於培根來說,政治上的失意或身敗名裂卻讓他因禍得福,從此他不問政事、轉向學術,成為著名的哲學家、法學家和文學家,而他完成的《新工具》(Novum Organum Scientiarum,1620)和《散文集》是近代哲學和文學的奠基之作。下院對培根的彈劾,首開議會以不信任案對抗國王的先例,在以後20年中,議會用同樣手段彈劾了白金漢公爵、威廉·勞德(William Laud)大主教、斯特拉福伯爵(Earl of Strafford),直至把查理一世送上斷頭台。這種方法有效地抗拒了專制主義,體現著英國議會力量的成長。
再次,詹姆士重申伊莉莎白時期的反天主教法令,壓制天主教,激化了天主教徒的對抗情緒。也許由於他母親篤信天主教的緣故,英格蘭的天主教徒對詹姆士寄予厚望,但他卻力主國教,對天主教徒無疑是一種當頭棒喝。由希望變成了失望,有些極端分子鋌而走險,於1605年策劃了震動全國的「火藥陰謀案」(Gunpowder Plot)。一群來自英格蘭鄉下的天主教徒租用議會大廈下面的一間地下室,從那裡挖一條通道直通上院地下,暗中堆放了約2.5噸的火藥,準備在議會開幕時引爆,刺殺國王和整個議會。陰謀的策劃者是羅伯特·卡特斯比爵士(Sir Robert Catesby),協助他的是爆破專家蓋伊·福克斯(Guy Fawkes),密謀分子試圖將詹姆士的長女、年幼的伊莉莎白公主(Elizabeth of Bohemia)扶上王位,恢復天主教在英國的統治。但密謀者中有一人托馬斯·珀西(Thomas Percy)擔心他的親戚也可能被炸死,就寫信給蒙梯格爾男爵威廉·帕克(William Parker,Baron of Monteagle),信中說道:「您如果愛自己的生命,請不要參加議會開幕式……危險將在像您焚毀此信那麼短的時間內消逝」。羅伯特·塞西爾得知消息後,派人搜查議會地下室,挫敗了這樁可怕的陰謀案。政府旋即實行了更加嚴厲的鎮壓措施,「對天主教徒的罰金更加沉重」,1606年5月,議會通過《不從國教的天主教徒之法》(Popish Recusants Act),要求所有臣民都必須宣誓效忠王權。由此案引發的反天主教情緒迅速蔓延,從此天主教勢力一蹶不振。以後,人們都會在每一年11月5日這一天舉行慶祝活動,這就是著名的「蓋伊·福克斯日」(Guy Fawkes Day)的由來。火藥陰謀案一方面激化了英國民眾對天主教的仇恨,另一方面又暫時緩解了國王與議會的矛盾;但詹姆士卻是個獲益者,他從議會那裡獲得三筆小額補助金。不過這對於虧空碩大的王室來說,只能算是杯水車薪。
最後,詹姆士在對外關係上犯了許多錯誤,給英吉利民族國家造成損害。他上台伊始,就想將蘇格蘭和英格蘭這兩個王國結為一體,統一在一個君主、一個議會、一種法律之下。他的想法被有些學者說成是「瘋狂的幻想」;也有學者認為那是一個大膽的計劃,目的是「倡導不列顛民族國家的建立」。但詹姆士的英蘇合併計劃脫離當時的實際,因此是難以實現的;而且,他想依照「蘇格蘭習慣」行事,好像封建領主對待他的采邑,所以又違背英國人追求民族國家的願望。三十年戰爭爆發後,他的外交政策更受非議。這是一場歐洲國家間爭奪利益、謀求霸權的鬥爭,戰爭的一方是新教,另一方則是天主教,詹姆士作為新教英國的君主,理應支持新教事業,況且新教領袖和波希米亞國王、巴拉丁選侯腓特烈五世(Frederick Ⅴ of Bohemia,Prince Elector of Palatium,1596-1632)還是他的女婿。然而,詹姆士卻以和事佬自居,公開宣稱要做一個促進歐洲和平的國王。於是,英國下院批評他無能,懷疑他事實上想與國際天主教勢力妥協,違背新教英國的民族利益。進而,他有意接近支持他的和平政策的阿米尼烏派教徒(Arminians),以對抗清教反對派。在清教徒看來,阿米尼烏派宣揚的教義和儀式,閹割了新教的基礎,顛覆了宗教改革的成果,是在為回歸天主教鋪平道路。
西班牙作為天主教力量的主心骨,當時仍然是歐洲最強大的國家。它在得到羅馬教皇支持的情況下,根本不理會英國所作的調停,而是逕自出兵波希米亞(捷克),並於1620年擊敗腓特烈五世,占領了巴拉丁選侯領地。英國議會要求詹姆士發動一場針對傳統的天主教宿敵西班牙的戰爭,以拯救大陸的新教徒。但他不願對西班牙宣戰,反而讓太子查理向西班牙公主求婚,希望通過聯姻方式去感化西班牙人,「使他的女婿至少可以恢復其世襲土地。」為了討好西班牙人,當他聽說沃爾特·雷利爵士(Sir Walter Raleigh)襲擊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地時,便立即下令逮捕雷利,宣布維持對雷利的死刑判決。所有這些,都受到了英國新教徒和議會下院的猛烈抨擊,因為他傷害了英國人的民族情感。
當時,下院是英國新興力量的堡壘,其中雲集了鄉紳、工商業者,以及律師等專業人士,他們不但熱衷於對外擴張與戰爭,而且還希望強迫國王依賴議會,使詹姆士回歸憲政傳統。在愛德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的領導下,下院草擬一份請願書,提出要與西班牙開戰、太子與新教徒聯姻和嚴厲實施反天主教法等要求。詹姆士氣極敗壞,宣稱下院議員無權過問專屬君主的外交事務,否則將會招致懲罰。議會的反應則異常激烈,他們迅速草擬了一份抗議書,指出外交政策和宗教事務都是下院討論的重要議題。議員不但宣布國王依靠封建特權認可的專利為非法,而且在宗教與外交權限上激怒國王;在白金漢公爵和西班牙大使的慫恿下,詹姆士於1622年1月親自跑到下院,撕碎抗議書,解散了讓他頭痛不已的議會。
在財政方面,詹姆士揮霍浪費,開支巨大,背負了沉重的債務。為了增加收入,1608年,羅伯特·塞西爾依據1606年貝茨案件的判決結果,提交了一份關稅新稅率書,英國政府將1400種商品的稅率提高10個百分點,即由30%提高到40%,據此,政府一年可以增加7萬鎊收入,但議會中的清教徒強烈譴責當局的徵稅行為沒有法律依據。詹姆士任意妄為,依靠專制權力來平衡財政收支,違背了自《大憲章》(Magna Carta)以來、未經「全國公意許可」不得徵稅的傳統,而歷代英國君主都不敢輕易如此這般。都鐸時期,英國的政府機構和國家事務不斷擴大,而王室領地和海關的收入卻並沒有得到相應的增加。儘管如此,沒有哪一位都鐸君主敢突破傳統,用非常手段來平衡政府收支。詹姆士面臨的財政拮据,在一定程度上是都鐸諸君主留下的難題。為了應付財政危機,他想方設法,運用各種手段聚斂財富,包括賣官鬻爵、徵收騎士捐、出售專賣權、開徵新稅等。不過這些做法卻導致他與議會的直接對抗,使原本單純的財政問題演變成複雜的憲政問題,由此,「衝突不可避免,而且必須引起對憲法的嚴重挑戰。"1610年,塞西爾提交了一份名為《大合約》(Great Contract)的計劃,其中提議國王放棄監護權、食物購買權以及其他七項君主特權,以換取每年20萬鎊的永久性撥款。但在具體的撥款數額問題上,國王與議會互不讓步,該計劃終未通過。為此,詹姆士於1610年和1614年兩度解散議會,並在其後的七年間不再召集議會。這就造成了國王與議會的更大衝突。
中世紀以來,由國王和議會兩院組成的政府架構就具有連續性,三者之間體現為既依存、又牽制的固定關係,而不是完全的排斥或相互對立。都鐸君主一般都懂得如何謹慎地運用自己的特權,他們即使在實踐中表現出強勢,也沒有刻意去尋求理論的依據,他們在更大程度上把整個民族視為其統治合法性的基礎。詹姆士則不然,他不僅脫離英國的現實,還喜歡誇誇其談,試圖從理論上證明神授君權的合法性。事實上,不論是干涉下院選舉,還是越過議會任意徵稅,涉及的都是國王與議會的關係,或王權的限度、特權的範圍等等帶有根本性的憲政問題。在這種憲政之爭中我們看到了詹姆士的矛盾所在:他在觀念上認為君權來自上帝,只有上帝才能解除君權;而在實踐上又鄭重承諾:須「按照本王國的法律和習俗的來統治英格蘭」。每當他的專制主義主張與英國人的自由傳統發生衝撞時,他的理論總是顯得那麼蒼白無力,以致他不得不對議會作出退讓。就是說,他一方面堅持君權神授,另一方面又不敢完全無視議會、實行絕對的君主專制。這也難怪他為何能接受柯克爵士的看法,同意由法官充當國王和議會之間的仲裁人。
柯克是17世紀著名的法學家和清教理論家,他早在青年時期就揚名律師界;進入議會三年後,即當選為下院議長,1594年擔任伊莉莎白時期的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後任民事訴訟高等法院首席法官,1613年出任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柯克「最關心的是正當的法律程序和下院的自由」,為此他提出「司法獨立」的主張。他認為,人們只能循例去發現和肯定法律,而不能隨意杜撰或更改法律;當國王特權與議會立法權發生衝突時,法官可以做出裁決。詹姆士認為法官應傾向於國王,因為他們是國王任命的,所以應該像其他官員那樣服從國王而不是議會。但柯克說服了詹姆士;不過,他在表示從此不再親自充當法官去決斷案子的同時,還想對法官施加必要的影響,這說明其專制主義的本質並沒有改變。關於這一點,從皮奇姆案(Peacham's Case)中可以窺見一斑。1615年1月,薩默塞特清教傳教士埃德蒙·皮奇姆(Edmund Peacham)被關進倫敦塔,案由是他反對巴斯主教詹姆斯·蒙塔古(James Montagu)。但是由於總檢察長培根的介入,案件發生重大轉折。培根是國王的紅人,他與柯克不和,彼此間長期爭鬥不止。就皮奇姆一案,培根的查證行動非常迅速,他發現皮奇姆家中有一篇未宣讀過的講道稿,並認定其中含有詛咒國王暴死等叛逆罪內容,於是簡單的案件被複雜化了。詹姆士讓高等法院的四個法官共同決定案件的性質,並要求他們分別向他報告審議結果;他還讓培根去做其他三位法官的工作,可柯克拒絕國王的籠絡,並堅稱未經發表的材料不可能構成叛逆罪。但是,柯克無法改變此案的結果,因為詹姆士已經干預了。第二年,皮奇姆死於獄中。
在同時代的歐洲君主中,詹姆士算得上是一個巧於辭令、能言善辯的學者型君主。圍繞著君權神授理論,他寫了不少著述,在神學、君主制和王權的性質等問題上都發表自己的看法。許多學者認為詹姆士是一個「外表可笑、笨拙、懦弱、矯飾且愚蠢的學究」,實際上,他是個不折不扣的專制主義者。1621年當第三屆議會召開時,詹姆士在致辭中說議員的特權來自於君主的賜予,隨即引起了一場關於「特權來源」的爭論。「正是這種不懂策略和在錯誤的時刻提出正確論點的本領,使他從法國的亨利四世(Henry Ⅳ of France,1553-1610)那裡得到『基督教王國中最聰明的傻瓜』的綽號。」在推行專制統治方面,詹姆士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也許正是這種鮮明而矛盾的性格,決定了他從來不會過分地激怒議會,「並時刻準備撤回那些不得人心的政策」。牛津大學歷史教授約翰·莫里爾(John Morrill)指出:「不論怎樣,在詹姆斯統治時期,英國政治上逐漸穩定,宗教狂熱有所緩和,國內安定,並繼續得到國際社會的尊敬。」
晚年的詹姆士疾病纏身,加之其優柔寡斷的性格,使朝政為太子查理和白金漢所操縱。1623年,他們二人前往馬德里推動與西班牙王室的聯姻,卻遭到西班牙人的冷遇。當時西班牙國王提出要求:查理在婚後應該生活在西班牙,並在一年之內皈依天主教;此外,英國還必須停止與西屬殖民地間的貿易。這般太苛刻的條件,即使查理願意接受,英國人民也不會允許。瑪麗·都鐸與菲利普的聯姻、英國與西班牙結盟所帶來的教訓,英國人仍然記憶猶新,更何況他們還擔心婚約中包含著令人反感的天主教條款。聯姻談判失敗後,英王宮中瀰漫著反西班牙、反天主教的情緒,被激怒的查理和白金漢對西班牙人的態度也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向,要求國王採取談不成就打的政策,以挽回他們在西班牙丟失的面子。出於無奈,詹姆士只得答應重啟已經中止20年之久的對西班牙戰爭。
1625年,詹姆士在內外混亂中病逝,王位由他的第四個孩子即查理繼承,史稱查理一世。相較於詹姆士的機敏、隨和、不拘小節和平易近人,查理則完全是另外一個類型,他既孤僻、詭詐,又意志薄弱,而且反覆無常。1612年查理的長兄威爾斯王子亨利(Henry,Prince of Wales)病逝,查理成為王位繼承人。西班牙聯姻碰壁後,查理設想構建一個英法聯盟,以對付統治西班牙和神聖羅馬帝國的哈布斯堡王朝(Habsburg Dynasty),為此他娶了法王亨利四世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瑪麗亞·德·美第奇(Marie de Médici)的最小女兒亨利埃塔·瑪麗亞(Henrietta Maria of France)。由於亨利埃塔是天主教徒,英國許多人擔心這會危害到國教的一統地位。為了取得議會對其婚姻的認可,查理保證說他不會取消對不從國教者的限制。但事實恰好相反,他在白金漢的鼓動下與法國簽訂一項密約,承諾在英國停止實施反天主教法,並幫助路易十三(LouisⅧof France,1601-1643)對付法國的新教胡格諾教徒(Huguenots)。白金漢遵循查理的旨意答應向法國提供艦船,幫助圍攻由胡格諾派占據的法國港口拉羅謝爾(La Rochelle),以此換取法國幫助收復巴拉丁的領地。但是由於白金漢態度曖昧,況且英國輿論普遍支持胡格諾派,法國首相黎塞留(Cardinal-Duc de Richelieu)不信任白金漢,也無意幫助收復巴拉丁。結果,英法這一對傳統宿敵不僅沒有結盟,反而重新回到了交戰狀態(1626-1629)。
如果說詹姆士是理論上的專制主義者,那麼查理就是實踐上的專制主義者。查理既驕橫自負,又狂妄固執,在外交事務處理、偏袒寵臣等方面與議會的對立越來越尖銳。關於外交問題,查理根本不與議會商量,他認為這純屬君主的職權範圍,不需要議會插手。可是如果議會不撥款,他如何維持在歐洲的戰事?於是在冒犯了議會之後,他還是要求助於議會,希望議會批准他的戰爭撥款。他雖然頻繁召集議會,卻從來就不想召集,議員們正是利用他的這一弱點,乘機提出一些議案來反制國王的獨斷專行。查理上台後,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處理與歐洲各國的關係,但相較於詹姆士,他受到的牽制較多。一方面,他過於寬容國內的天主教徒,而對遍布朝野的清教徒的迫害更為強烈。另一方面,他對英法結盟心存幻想,將主要精力投入了曠日持久的英西戰爭。1625年查理的寵臣白金漢派遣僱傭軍前去收復巴拉丁,卻在尼德蘭境內敗下陣。議會本來就對白金漢操縱朝政非常不滿,現在正好找到了攻擊他的機會。除此之外,議會還動用財政審批權,只批准了一項14萬鎊的撥款用於海外戰爭,這個數字離國王的要求相差甚遠。作為一種安慰,下院僅授予查理為期一年的關稅徵收權,卻拒絕了他提出的終身享有關稅徵收權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憤怒的查理於8月解散了議會。
平心而論,查理面臨的財政拮据不完全是由他個人造成的,而是長期累積的結果,正如法國19世紀著名史學家基佐(F.Guizot,1787-1874)所指出的那樣:「帝王們繼承了他們的先輩的王位,同時也繼承了他們先輩的過錯。」但查理的問題在於他加劇了與議會的衝突。此時,白金漢意識到除非在外交或軍事上取得某種成功,否則他便在劫難逃。於是,他又冒險派出一支遠征隊前往西班牙的加的斯港(Cadiz),試圖偷襲西班牙艦船。然而,那支遠征隊因裝備不良,缺乏訓練,紀律鬆懈,結果以慘敗而告終。在1626年召開的新一屆議會上,下院以遠征失敗為藉口,開啟彈劾白金漢的法律程序;查理為保護自己的寵幸,反而將白金漢放到牛津大學校長的位置上。這樣一來,議員們愈加不滿,遂於6月12日發出抗議,反對國王把議會撥款濫用到有損國家利益的事情上,並要求白金漢停止對於國家大事的干預。為保護白金漢,查理再次解散議會。第二年,法國首相黎塞留派遣軍隊圍困拉羅謝爾的胡格諾教徒,白金漢再次孤注一擲,率領一支由7艘艦船、7000人組成的海上遠征軍,馳援拉羅謝爾的新教市民。然而,這種兩面出擊、同時與西法兩國交戰的做法,完全背離了都鐸均勢外交傳統,結果還是事與願違,英軍遠征又遭敗績,在損兵折將4000人後,不得不狼狽撤退。這對英國人來說是莫大的恥辱,國內不滿情緒也因此達到了高潮。
新一屆議會召開時,議員們還像上次那樣,採取不合作的態度,拒絕了國王的徵稅要求。為了表達對戰爭的不滿,下院再次彈劾白金漢,控告他玩忽職守、指揮失當,致使戰事連連失利。但是查理繼續偏袒自己的寵臣,不僅聲稱一切過失由國王本人負責,而且又一次解散議會。不僅如此,他還採取兩項反制措施,一是他不需經過議會的同意,擅自向商人徵收新稅和向鄉紳強制性貸款,規定凡拒絕借貸者,即可懲處;二是他指使士兵進駐民房,不需支付費用即可白吃白喝,擾民現象極其嚴重。由於議會被解散了,白金漢也暫時逃脫了彈劾,但他卻在1628年夏死於一名刺客之手,一個叫做約翰·費爾頓(John Felton)的海軍中尉在一家酒吧刺死了他。儘管刺客的所為只是出於私人原因,但對於英國民眾來說,卻不啻為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
為了繼續籌措戰爭經費,查理決定強行貸款。上訴法官蘭德爾·克魯爵士(Sir Randal Crew)因拒絕宣布貸款的合法性,遭到解除職務。查理還下達特別令狀,逮捕了76個拒絕借貸者;其中,托馬斯·達內爾爵士(Sir Thomas Darnel)、約翰·科貝特爵士(Sir John Corbet)、沃爾特·厄爾爵士(Sir Walter Earl)、埃德蒙·漢普頓爵士(Sir Edmund Hampden)和約翰·赫維林漢(Sir John Heveringham)五位鄉紳向高等法院提出獲釋的人身保護令狀(Writ of Habeas Corpus),要求政府就他們被監禁的緣由做出解釋,但是總檢察長答覆說他們是依據「國王陛下的特別要求」而被拘押的。1627年11月,高等法院在審理這起「五爵士案」(Five Knights'Case)時偏袒查理,說國王有權逮捕任何人而毋庸說明理由。對此,漢普頓爵士的辯護律師、博學的古代法與憲法學者約翰·塞爾登(John Selden)議員稱國王和總檢察長干擾了本案的裁決,與專制王權的對抗明顯在加劇。
查理靠強行貸款獲得23.6萬鎊,這筆款項仍然無法滿足他對外戰爭的龐大需求。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1628年3月17日他召開第三屆議會,與會議員中包括先前因拒絕貸款而被囚禁的27人。議會固然支持英王反對法國和西班牙的戰爭,可就是不願意提供撥款,意欲讓查理去做無米之炊。議會開幕後,下院沒有像以前那樣糾纏於彈劾案,而是通過了一份《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以此作為考慮國王徵收新稅的交換條件。他們表示願意為國王籌集軍費,但有一個前提,就是查理必須承認議會具備批准徵稅的傳統權力。這份由柯克爵士等草擬的《權利請願書》彰顯了《大憲章》的精神,在歷數查理濫用君權的同時,重申、明確和重新解讀了《大憲章》中有關保護公民自由和權利的相關內容,其要點如下:第一,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收貢金、貸款、獻金和租稅;第二,未經法律程序,不得拘捕、監禁、放逐或損傷任何自由人;第三,未經當事人許可,軍隊不得駐紮民房;第四,和平時期不得實行戒嚴法。像《大憲章》一樣,《權利請願書》是一份具有重要意義的歷史文獻,是英國人自由與權利的奠基之作;它不僅體現著英國議會捍衛自由的憲政成果的強烈願望,還拉開了議會與查理,也就是英國人民與專制王權之間激烈鬥爭的序幕。
查理因急等錢用,不得不在1628年6月簽署了這份文件,以換取議會同意徵稅。下院認為這份文件意義重大,堅持將它公之於眾,「連同國王最後的答覆刊印出來,散發全國。不僅在上下兩院備案,還在威斯敏斯特諸法庭備案。」接下來議會通過撥款法案,支付給查理一世35萬鎊補助金。實際上,查理無意接受《權利請願書》,更不會去執行它的條文,所以到第二年就開始反悔。他否認自己接受了《權利請願書》,並試圖繞開議會開徵新稅。為此,他還囚禁了三個拒絕付稅的商人,有個下院議員因拒絕交付噸稅和磅銳,其貨物被悉數沒收。
議會制是英國的政治傳統,白芝浩在《英國憲法》一書曾深刻地揭示了16-17世紀議會與英王的關係。他指出,議會對亨利八世是盲從的,在伊莉莎白時期是竊竊私語的,到詹姆士一世時已有反意,再到查理一世時則開始反抗了。在約翰·埃利奧特爵士(Sir John Eliot)和約翰·皮姆(John Pym)的領導下,下院開始發難,批評國王出爾反爾、不經過議會擅自徵稅。查理把這看作是議會對王權的挑戰,於是拘捕了10名議員。1629年3月2日,議會正在討論應對措施,查理派傳令兵去下院宣布停止會議,一群議員匆忙反鎖大門,六個議員沖向議長席,把議長約翰·芬奇爵士(Sir John Finch)按在座位上,延緩散會的動議。這樣,下院就以半強制方式宣讀了幾個並未走完全部法定程序的決議案,並聲稱:任何企圖改變國家的宗教信仰,徵收、建議徵收或幫助徵收未經議會批准的納稅金者,都是對英格蘭自由的背離。「這些決議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它是對國王的挑戰,而且還在於把它們所指出的那些在宗教上和政治上不滿的分子全部聯合了起來。"3月10日查理解散了議會;次日,埃利奧特等反對派議員遭到拘禁。查理在文告中聲稱:「國王屢次與人民相見,這就表示國王喜歡應用議會辦事;儘管如此,近因在召開議會的過程中,議會權力的濫用,暴露了幾個不良目的,最近的這種權力濫用,已逼使國王不得不解散議會,因此無論什麼人膽敢限國王以召集日期,就將以擅權論處。」從此以後,查理一世便不再召集議會。這樣,他拋棄都鐸時期「王在議會」的既有傳統,漠視英國人的自由權利,在專制主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拋開議會之後,查理採用各種手段增加自己的收入:第一,激活了1279年公布的、早被遺忘的「騎士身份扣押」法,向那些年收入達到40鎊而未申請騎士身份的人徵收罰款,由此取得15萬鎊罰金。第二,恢復早已被廢棄的涉及監護權、森林法等等的封建捐稅,並制定新的稅率。第三,行使君主特權,將明礬、肥皂、煤炭、食鹽、磚塊、玻璃、皮革、澱粉、火藥、麻布、染料、鈕扣、酒、啤酒、油脂、針和別針等差不多所有的日常用品的專賣權出售給朝臣、親信等,由此獲得大筆款項。第四,從1635年起開徵「船稅」(Ship Money),以後三年又連年徵收,大有把這種歷史上存在過的臨時性徵款轉變成固定性徵款的傾向。到30年代末,隨著王室預算獲得基本平衡,查理的統治權力也達到了頂峰。
查理繞開議會擅自開徵新稅,遭到國人的強烈抵制,引發了著名的漢普頓訴訟案。鄉紳約翰·漢普頓(John Hampden)來自白金漢郡,他家業豐裕,自己曾兩度當選議員,此時卻拒絕交納船稅。雖然按照規定他只需要交納20先令稅款,完全微不足道,但他援引《大憲章》和《權利請願書》的內容,認為未經議會批准的船稅毫無法律依據。他不但不肯交納稅款,還領頭遞交聯名抗稅書,招致國王起訴。1637年6月12日法庭就此案進行表決,結果只有四位法官同情漢普頓,法院裁定漢普頓有罪,下令羈押其財產,監禁其人身。國王對這個判決感到滿意,認為是他的重要勝利。但事實並非如此,判決結果在全國上下產生了巨大反響:「人民雖然失去了希望,卻贏得了勇氣。……人人嘴裡都講漢普頓,一提起他的名字,人民都表示愛戴與驕傲」。由漢普頓抗稅案引發了「王在法下」的憲政問題,這是查理所始料未及的。漢普頓抗稅的行動受到廣泛的同情,人們普遍認為任何捐稅都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哪怕是專制君主,也要受法律的約束。至此,「王在議會」和「王在法下」兩大都鐸傳統都被查理破壞了。
在宗教問題上,查理試圖像詹姆士那樣藉助阿米尼烏派的力量強化國教統治,他一方面任命像理察·蒙塔古(Richard Montagu)這樣的阿米尼烏派人士出任高級教職;另一方面又在「十一年暴政期」(Eleven Years'Tyranny)重用勞德大主教和斯特拉福伯爵,激化了社會衝突。威廉·勞德(William Lard)是個布商的兒子,曾就讀於牛津大學的聖約翰學院(St.John's College,Oxford),1601年開始擔任教職,由於奉行荷蘭新教神學家阿米尼烏的神學思想,深得國王和白金漢的青睞,於1633年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一職,開始推行所謂的「宗教革新」。他試圖通過重新確定禮拜規程和統一教士服飾,把國教逐步引導到羅馬天主教的方向。他奉行教權主義,強化教士的權力,壓制清教,同時又實行嚴格的書報檢查制度,禁止一切不滿政府的言論。著名的清教評論家威廉·普林(William Prynne)、宣傳鼓動家約翰·李爾本(John Lilbourne)、醫生兼作家約翰·巴斯特威克(John Bastwick)和神學家亨利·伯頓(Henry Burton)均曾因「誹謗罪」而被移交星室法庭審判,被定罪、受懲處。為躲避勞德的宗教迫害,1620-1640年間大約有兩萬名清教徒逃往海外,尋找信仰自由的新天地。勞德那種帶有強烈天主教色彩的所謂革新,使那些對查理抱有幻想的國教徒極為失望,許多人被迫脫離國教會,轉向了清教陣營。
在外交問題上,查理也表現出疏離新教國家而接近天主教國家的傾向,他的動機不免讓國人生疑。歐洲三十年戰爭爆發後,英國人本希望查理能站在新教一邊打擊天主教,但他於1629年和1630年分別同法國和西班牙休戰,退出了戰爭,這讓他們頗感失望;查理不僅沒有幫助在戰爭中支持新教的瑞典國王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us Adolphus of Sweden,1594-1632)和出兵反抗入侵荷蘭的哈布斯堡王朝,反而允許西班牙經由英國轉運金銀到尼德蘭,以維持當地的一支準備圍剿荷蘭的天主教軍隊。加之,由於瑪麗亞王后是個天主教徒,於是無論清教徒還是國教徒,都對查理的宗教信仰表示懷疑,他們害怕他把英國重新拉進羅馬的懷抱;因此在宗教上,同時也在外交上,查理失去了國人的信任。
查理在蘇格蘭的統治也遭遇巨大的失敗,直接威脅到他的統治權威。蘇格蘭在16世紀下半葉進行宗教改革,實行長老會統治,成為一個新教國家。出於維護君主制的需要,查理的父親詹姆士一世曾於1584年將主教制度重新引入蘇格蘭教會,他認為長老制與君主制不相容,並提出了「沒有主教,就沒有國王」的主張。1603年詹姆士入主英格蘭後,增加了國教會的主教人數,並希望通過實施一個野心勃勃的「大不列顛聯盟」(Union of Great Britain)計劃,加速蘇格蘭和英格蘭的合併。但蘇格蘭人將其視為民族的災難,因而極力加以抵制。雖然他一度以「大不列顛、法蘭西和愛爾蘭王」自居,可由於不得人心,他最後還是悄悄地放棄幻想,大不列顛聯盟也無果而終。而查理儘管生在蘇格蘭,長在蘇格蘭,但從1604年離開蘇格蘭後,直到1633年才重返故國,還是為了舉行蘇格蘭式的加冕禮。就是說,他在這近30年間,從沒有造訪過蘇格蘭。可以看出,他與蘇格蘭的感情是疏遠的。不僅如此,他的宗教政策還傷害了蘇格蘭的民族感情,引起了災難性的後果。在查理的授意下,勞德大主教向蘇格蘭引進英格蘭聖公會的禮拜儀式,以新版《教規手冊》(Book of Canons)取代約翰·諾克斯制訂的《紀律手冊》(Book of Discipline),還將聖公會修訂版《第三公禱書》引入蘇格蘭。這些帶有強烈英格蘭高教會派色彩的所謂「宗教革新」,背離了蘇格蘭人的宗教傾向,得不到根基深厚的蘇格蘭長老會的認同。究其目的,是為了滿足查理擴大專制權力的欲望,卻釀成查理時期最嚴重的過失之一,誘發了蘇格蘭的民族大起義。
1637年7月23日,星期天,漢普頓抗稅案宣判一個月後,牧師約翰·漢納(John Hannah)在愛丁堡的聖賈爾斯教堂(St.Giles'Cathedral)首次誦讀新版公禱書,信眾的怒吼聲、謾罵聲淹沒了他的誦讀聲,宗教儀式很快演變成抗議活動。有一個女商販名叫詹尼·格迪斯(Jenny Geddes),她大聲譴責牧師的誦讀,並順手操起一隻踏腳凳向會堂前方擲去,正好擊中了漢納的頭部。這件事迅速演變成蘇格蘭的全國性抵抗運動,各地的貴族、地主、農民、市民、工匠等不同階層的人,包圍了愛丁堡城內的樞密院大廳、地方自治當局等政府機構。第二年2月28日,蘇格蘭的貴族、鄉紳、教士和許多市民在愛丁堡舉行集會,締結了一份內容激進的文件,即1581年《國民聖約》(National Covenant)的修訂本。據此,蘇格蘭人要求一個自由的議會和一個自由的教會,並反對在蘇格蘭復活天主教。聖約一經提出,就成為絕大多數人聚集的旗幟,六個星期之內,聖約副本已傳向四面八方。11月下旬格拉斯哥宗教大會(Glasgow Assembly)召開,肯定了聖約的權威,同時譴責查理所頒布的全部新法。查理迅速做出反應,他說:「只要這個盟約生效一天,我在蘇格蘭就無法獲得比威尼斯公爵更大的權利,這是我寧死也無法容忍的。」他要求蘇格蘭聖約派(Covenanters)放棄他們的主張,否則後果自負。
談判失敗之後,查理決定以武力解決問題。1639和1640年雙方進行了兩次短兵相接的「主教戰爭」(Bishops'War),聖約派組成了全國聯合會(General Assembly),作為蘇格蘭長老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該聯合會宣布廢除新版公禱書,恢復《紀律手冊》,廢黜主教制,代之以長老制。此外,他們還組建了一支1.2萬人的軍隊,並號召舉行全國起義。主教戰爭打破了自斯圖亞特王朝入主英格蘭以來英、蘇之間30多年的和平局面。由於缺少經費、缺乏訓練和沒有信心,加上英格蘭清教徒大多同情蘇格蘭人,查理只好再次與聖約派舉行談判,並簽署了《貝里克條約》(Treaty of Berwick,1639)。根據該條約,雙方同意各自遣散軍隊,蘇格蘭人歸還他們奪取的國王城堡,國王則承認格拉斯宗教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這意味著蘇格蘭人有權召集自己的議會和宗教大會,由議會解決蘇格蘭的國務問題,由全國聯合會解決蘇格蘭的宗教問題。第一次主教戰爭就這樣結束了。查爾斯·弗思(Sir Charles H.Firth)評論說,這是「一個莫大的喜劇」。
但矛盾並未得到真正解決,甚至連緩和的跡象也未出現。一方面,蘇格蘭人沒有解散其武裝力量,反而迅速補充兵源。他們進而在格拉斯哥再次召開宗教會議,通過了否認查理統治權的決議,同時還在愛丁堡召開蘇格蘭議會,選出了事實上的蘇格蘭政府——享有全權的代表委員會。另一方面,查理高調作出的讓步也只是緩兵之計,他簽訂《貝里克條約》只是為了贏得時間。一個月後,他從愛爾蘭召回托馬斯·溫特沃思(Thomas Wentworth),問計於這位愛爾蘭總督(Lord Lieutenant of Ireland)。早年的溫特沃思,曾作為約克郡(Yorkshire)代表入選下院,他站在查理和白金漢的對立面,一再反對與西班牙開戰,並竭力維護下院的權利;後來,他轉而堅決反對國王強行攤派借款的措施,成為《權利請願書》的有力支持者。國王在實行無議會統治前夕,開始拉攏部分議會領袖,溫特沃思則成為他拉攏的對象。對溫特沃思來說,這是個天賜良機,他希望借著查理的恩寵獲得政治升遷。就這樣,溫特沃思從一個議會反對派,轉變成一個忠心耿耿的王黨分子(Royalists)。此後,他的仕途可謂是一帆風順:1628年7月晉升為男爵,12月再加封子爵稱號,並升任北方事務委員會主席,進入政府核心機構樞密院。在政治變節之初,溫特沃思說他既要維護君主的特權,又要維護臣民的自由,這種兩面討好的動機,其實只是一廂情願,結果造成了他自我毀滅。
很快,溫特沃思成為查理實行個人統治的得力助手。他在出任愛爾蘭總督期間(1632-1640),把愛爾蘭當作實驗場,因手段專橫而獲得了「黑湯姆暴君」(Black Tom Tyrant)的綽號。1640年1月他晉升為斯特拉福伯爵,查理將他召回倫敦,讓他為解決蘇格蘭問題出謀劃策。斯特拉福認為,在蘇格蘭甚至愛爾蘭發生叛亂的危急關頭,英國議會是不會拒絕戰爭撥款的,因而建議查理召集議會,通過議會來籌措軍費。於是,被中斷11年之久的議會於當年4月13日重新召開。但是斯特拉福和查理都失算了,議會並不合作,議員拒不批准查理的撥款請求,以約翰·皮姆為首的反對派還重新提出1628年議會中的問題。查理認為這些要求不能接受,於是在5月5日解散議會。由於這屆議會只存在了三個星期,故稱「短期議會」(Short Parliament),短期議會的召開,標誌著「無議會統治」的結束,並預示著一個革命時代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