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家庭
2024-10-09 04:05:49
作者: 錢乘旦
關於家庭結構,學界形將其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擴大的家庭(extended family),即所有直系親屬共同構成的多代家庭;一是主幹家庭(stem family),即單一直系親屬家庭,由父母及已經結婚的孩子共同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即父母與未婚的孩子組成的家庭。傳統觀點認為,中世紀英國以擴大的家庭以及主幹家庭為主導,核心家庭是近現代的產物。20世紀中期以來的家庭史研究修正了此觀點,認為在中世紀英國核心家庭已經成為主導了。許多學者認為中世紀英國的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導,即一對夫妻及其孩子組成的家庭,故又稱為夫妻家庭(conjugal family)。這一結論既來自諸多地方個案的研究成果,也有全域性研究成果的支持。占人口比例1%-3%的貴族家庭暫且不論,廣大農民家庭以核心家庭為主要模式是得到歷史證明的。從考古材料來看,農民家庭的房屋直到15世紀都並不寬敞,其面積大體上只能容納核心家庭生活,因此結婚的孩子就必須出去重建家庭。因為建築房屋昂貴,通常的做法是結婚的孩子為父母建造房子供其退休生活。這也是養老協議的一種。另外,各種書面文獻也都顯示核心家庭是主導。如在末日審判書和國家人頭稅的稅收表冊中,簡單家庭都是徵稅的單位。14世紀英國人頭稅(poll tax)記錄了所有年滿14歲(1377年)和15歲(1379年和1380年)的納稅人的名字,學者們對此的研究揭示絕大多數英國家庭屬於核心的夫妻家庭。在一些驗屍官留下的調查中,圍繞一個爐灶或者一個房屋形成的家庭也是簡單的父母孩子家庭。至於學者們通過莊園檔卷重建的農民家庭,同樣是核心家庭為主導。因此,擴大的家庭不用說,即使是主幹家庭在農村社會也很少,或者存留的時間很短。不過,這裡只有推理,很難加以證明。結婚的孩子會另立門戶,但他們結婚後多久會出去,並無定規。如果停留的時間長,則這樣的家庭就具有突出的主幹家庭特徵。
不過,在強調核心家庭的主導性的同時,不能忘記英國家庭結構的複雜性。因時間和空間的差異,還存在著擴大家庭,也存在著主幹家庭,上層階級的大家庭結構是常見的存在。農民社會中退休父母與已婚子女一起居住的情形也不少見。20世紀40年代美國學者霍曼斯就認為,在英格蘭中部種植區域之外,黑死病之前的農民家庭以共同家庭(joint household)為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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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與家庭生命周期這一概念之間有密切的關係。按照家庭生命周期理論來理解,任何一個微觀的家庭都有其自然的生命周期,即家庭都要經歷其誕生、成長與發展以及最後的衰老等不可避免的過程。其起點是一對新婚夫妻開始獨立組織家庭,中間經歷若干年的發展,終點則是孩子們另組家庭。家庭生命周期受到初婚年齡、生育年齡和生育年限、嬰兒死亡率、孩子成活率、身體的生理狀況、老年問題等諸多因素的作用。因此,考察這些要素的變遷來建立微觀的家庭生命周期,就顯得至關重要。
初婚年齡,是家庭生命周期這一理想類型中的起始要因。初婚年齡晚意味著初育年齡晚,也意味著家庭生命周期的長度隨著減少,更意味著成年孩子的婚姻起步較晚。依據現代尤其是20世紀的情形,人口學家哈吉納爾概括出了因初婚年齡不同而形成的兩種婚姻模式,一是西北歐婚姻模式,一是東南歐婚姻模式。前者屬於晚婚,男子結婚多在25歲之後,女子多在20-24歲之間;後者屬於早婚模式,男子多在20左右,女子多在少女後期(17-19歲)。但能否用晚婚或者早婚來概述中世紀英國的婚姻情況,不能作絕對觀。從理論上看,教會的合法初婚年齡是男14歲,女12歲。據此,我們完全可以得出中世紀婚姻屬於早婚的結論,哈吉納爾也認為中世紀歐洲婚姻屬於東南歐的早婚模式。然而,哈吉納爾提出的模式是學界一直在討論乃至激烈爭論的問題:中世紀英國的婚姻到底是晚婚還是早婚?早在20世紀40年代,霍曼斯就提出13世紀英國村民實行的是晚婚模式。更多地方個案性質的研究也支持霍曼斯的晚婚模式說。
貴族的婚齡與農民相比更呈現早婚特徵。林肯的聖修格的傳記講述了一個事例。一個大地產的女繼承人,4歲的時候嫁給了一個大貴族,兩年後男人死了,它立刻再嫁。第二個男人後來也死了,大概11歲的女孩又嫁給第三個男人。這種幼兒婚姻(child marriage)雖然不是中世紀貴族結婚的常態年齡,但在當時已經引起了道德家們的譴責。在1185年對部分英國貴族婦女的調查統計(Rotuli de dominabus)中,列舉了寡婦及其子女年齡,其中14位未滿30歲的寡婦初次生育年齡平均為18.4歲,由此推算,她們的初婚年齡最多不超過17歲。若男性大於女性23歲結婚,則此一時期的男性初婚年齡在20歲左右。可見,這一史料所反映的貴族群體大體上屬於早婚。羅賽爾研究英國王室封臣的繼承人登記冊,得出結論如下:愛德華一世時期(13世紀末),貴族男子平均婚齡是24歲;愛德華二世時期(14世紀初),婚齡降為22歲;到愛德華三世的時期,婚齡為20歲。就是說,到14世紀中後期,貴族男子的婚齡是呈下降趨勢的。
早婚還是晚婚看似影響初育年齡,但一落到具體的人與事上就顯得蒼白無力。例如,13世紀,伯克利的第三位勳爵莫里斯(Maurice Berkeley)娶祖希勳爵之女伊娃為妻,二人都是8歲。這對夫婦14歲之前已經生育,子女也是8歲結婚。赫爾里希推算出的部分貴族婦女初育年齡為18.4歲,雖然可以看做早婚模式下婦女的初育年齡的參考,但不能將這些數字等同於歷史本身。同樣地,晚婚模式下的初育年齡在20歲左右的說法也只是一種推理。有學者對一些教區孩子受洗登記記錄進行研究,發現在晚期中世紀和近代早期已婚夫婦中有三分之一在婚後一年內生頭一個孩子,三分之二到五分之四的夫婦在兩年內生第一個孩子。這些材料說明,在婚後1-2年內生第一胎是可信的。當然,那些不要孩子的夫婦例外。更晚一些(1550-1849年)的英國教區登記材料證明,20-24歲結婚的婦女中,有5%的婦女在婚後5年中沒有懷孕;如果是25-29歲結婚的婦女,這一比例上升到9%;35-39歲結婚,該比例上升到24%;40-44歲結婚,比例上升到44%。此外,在1575-1700年間,英國有13%-27%的人口沒有結婚。
從初育年齡開始,就進入婦女的生育期,自然也是家庭的發展期。學者們認為,20-45歲期間,都屬於婦女的生育期。因為有哺乳期的間隔,兩年一個孩子是正常的。因此,從理論上而言,生育期的婦女一生平均生育孩子共13胎。根據普斯的研究,15世紀埃塞克斯的Walden教區,每1000人口的出生率接近30,這在中世紀不能稱為高出生率,大約接近現代中等出生率的水平。更常見的情形是婦女經常懷孕,但也經常經歷流產和嬰兒的死亡。從生理角度考慮,婦女懷孕生產時存在的諸多危險,肯定會減少生育孩子的數量。婦女年齡小,生孩子很危險;婦女年紀越大,生孩子危險同樣越大。加之中世紀對婦女生產的醫學知識不足,高產婦死亡率和高嬰兒死亡率是不足為奇的。因此,在自然與社會各種因素的作用下,中世紀婦女生育孩子的實際數量肯定與理論上的有很大的差距。有學者估計,1550-1599年間,年齡在20-44歲的已婚婦女的所生孩子的數量平均為6.53.很明顯,孩子多家庭規模就大,反之亦然。那麼,中世紀英國的核心家庭的規模為多大呢?對此問題,學界也有爭論。20世紀前期,羅賽爾根據1377年人頭稅估計,每個家庭13歲以上人口平均為2.3人,平均家庭規模為3.5人。他的這一結論遭到後來不少學者的反對。哈勒姆利用斯帕丁農奴名單及其他統計資料,估計13世紀末韋斯頓、墨爾頓和斯帕丁莊園的農民家庭規模分別為4.37人、4.72人和4.81人。斯密斯利用莊園檔案估計伯里郡和薩福克郡的兩個莊園農民家庭規模分別為4.7人和4.9人。拉茲估計中部英格蘭的海爾斯歐文的農民家庭規模為4.7人。郝威爾認為萊斯特郡的凱伯沃斯莊園農民家庭人口13世紀末為4.84人,1379年則降為3.72人,15世紀則為3.96人。早年戴爾認為西米德蘭地區每個農民家庭有孩子1.92個,最近計算農民家庭生活水平時也持一家五口說。這些估計或者依託地方莊園檔案材料,或者依據相對大範圍的調查材料,或者以全國性材料為基礎,差異在所難免。對於此類估計,我們也要注意到各自的不足。例如,莊園法庭檔案中由於女性和12歲以下的孩子出現的機會甚少,故顯然存在缺陷。即使那些遺囑文獻也存在缺陷,因為不是所有活著的孩子的名字都會出現在遺囑中,至於人頭稅也對13歲以下孩子沒有提及。材料雖有不足,但某些總趨勢的估計還是可以在相關研究基礎上做出來。哈納瓦爾特認為,14世紀黑死病之前英國農民家庭人口平均為5人,14世紀晚期和15世紀初期則可能降為4人,而15世紀晚期和16世紀則又為平均5人。綜合生育率、死亡率等因素,中世紀英國一個成熟期的農民家庭為5口之家,還是比較可取的估計。
如果設定無論貴族還是平民家庭都是核心家庭,那麼貴族家庭的規模當如農民家庭的規模相去不遠。羅賽爾曾經對諾曼征服後英國18位國王的合法子女數量進行過考察,從威廉一世到亨利七世,22樁婚姻共生育了94個孩子,平均每對夫妻生育4.3個孩子。若將其中6樁沒有孩子的婚姻不計算在內,則平均每對夫妻生育5.9個孩子。根據12世紀的文獻,蘇珊·M.約翰斯對盎格魯諾曼英格蘭貴族家庭寡婦的孩子問題進行研究,如下表。
蘇珊的研究顯然能夠反映更大範圍的貴族家庭的情形。結合上述幾個研究,我們可以做如下推算:當孩子數分別為3.25個、3.4個、4.1個、4.3個和5.9個的時候,加上夫妻2人,一個貴族核心家庭的規模就分別為5.25人、5.4人、6.1人、6.3人和7.9人,確實與農民核心家庭規模基本相同。
核心家庭最大規模之時就是家庭生命周期成熟的時期。成熟也往往意味著衰落的開始。父母不可能一直與所有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當孩子們一個個長大或娶妻或出嫁另立家庭,核心家庭的生命周期走向結束。從建立到衰落,現代學者設定的家庭生命周期長度為25年。根據斯通等人對近代社會家庭的研究顯示,在整個近代早期可能只有不足50%的夫妻能夠維持到孩子長大離開家庭之後。在中世紀英國,家庭生命周期可能更短。有數據表明:只有2.9%的家庭婚姻長度能夠達到26年以上,8.8%的婚姻長度為21-25年,卻有23.5%的家庭的婚姻長度在0-5年。這應該是中世紀家庭生命周期的實際狀態。
人們常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既然如此就更應該將這一細胞放到社會這一機體之中。事實上,人們言及家庭時總與該家庭所處的社會地位聯繫在一起,故有貴族家庭、騎士家庭、鄉紳家庭、農民家庭、市民家庭等稱呼。下面我們就從這一角度來討論社會中的家庭。
貴族家庭的結構不能簡單地以核心家庭來表述。如果從夫妻為家庭核心來看,貴族家庭自然可以稱為核心家庭。因為無論生養多少孩子,都是夫妻血緣的延續。不過,家庭的血緣成員可能並不會如人們所期望的那樣因婚姻而出現細胞分櫱。許多時候,孩子即使已經長大甚至結婚,卻仍然與父母居住在一起。如此,就形成了擴大式的家庭存在:第一代的夫妻及其孩子、第二代夫妻及其孩子,也許還有第三代的夫妻或者孩子。這樣的擴大極限取決於個體生命的生物極限。學者達弗雷對親等的計算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樣的家庭狀況:假如一個女性16歲懷孕生子,則在她64歲的時候成為家庭中的高祖母,膝下有子輩、孫輩、曾孫輩和玄孫輩。等她80歲的時候,家庭已經是至少6代同堂。貴族家庭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是其封土,而封土是履行騎士義務的單位。在封建制度形成之初,上層領主鼓勵甚至強迫封臣維持封土的完整,以便其更好地履行騎士義務。如此一來,不能分割土地結婚的孩子們就只能停留在家庭內。隨著封建制度的發展,土地的轉讓分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之勢,貴族家庭的孩子也可以因此而獲得土地結婚以建立家庭。大體上,長子會跟父母生活在一起,即使結婚了,如果沒有另建房屋,也不會搬出去。其他的孩子則可能會隨著結婚而離開。因此,家庭的縱向發展可以形成四代同堂,而橫向發展則受到限制。在此情形下,家庭也就逐漸走向夫妻式的核心模式。因此,受土地財產的作用和影響,貴族家庭的結構大體上經歷了從擴大式向核心式演變的歷程。
然而,貴族家庭也並沒有因為血緣親屬的分離而成為簡單的夫妻核心家庭。貴族家庭的結構往往因非血緣的成員的加入而產生變化。為了管理家庭事務,貴族家庭往往僱傭管家、僕役。這些人並非只是受僱於主人,而是與主人家庭一起生活,有些人甚至耗盡一生。當此之時,他們就都是家庭的成員,主人及直系親屬也將他們視為一家人。此外,一些依附者也往往被看做家庭的構成部分。這一點在中世紀晚期表現得極其突出。隨著封建依附關係逐漸轉向貨幣化,許多有勢力的貴族家庭豢養了大量武裝扈從。扈從不只是為獲取錢物而為貴族打仗,而且往往在行為方式上以其主人家族成員自居。這些非血緣成員的加入自然意味著貴族家庭結構的改變和規模的擴大,約成書於1471-1472年的《愛德華四世的家庭黑皮書》(Black Book of Edward IV's household)認為,在家庭規模上,一個公爵應該為240人,一個侯爵為200人,一個伯爵為140人,一個子爵為80人,一個男爵為40人,一個騎士首領(banneret)為24人,一個騎士為16人,一個從騎士為10人。我們還可以從近代早期的英國找到旁證。根據17世紀格里高利·金的統計,一般鄉紳家庭平均規模為8人,騎士為13人,高等貴族40人。
總之,貴族家庭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核心小家庭,而是由夫妻、管家、奴僕以及其他依附扈從組成。
無論家庭類型如何,在父家長制度下,父親和家長的權威至上。一般父親即為家長,偶爾有推舉的非父的男性擔任家長的情形。妻子和孩子都要服從於父家長的權威。具體體現在,家庭事務的決策權、子女的監護和教育權、財物的支配權、財產的處理權等都在父家長之手。
夫妻關係中,丈夫是絕對強勢的一方。妻子地位的低下,既與基督教世界對女性的貶低和譴責有關,又與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分工有關。聖經中最著名的說法是:「男人是女人的頭」;「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並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在英國教會法令中,即使是轉向貞潔婚姻,妻子也必須徵得丈夫的同意。英國索爾茲伯里法令(89號)中規定,若已婚人士擬轉向宗教生活,除非通過教會官方的允許,不得接納。牧師要教導婦女不要輕易發誓,除非與丈夫仔細商議或者聽取了牧師的建議。奇切斯特法令(30)同樣規定:除非經丈夫同意或者牧師的建議,已婚婦女不得發誓。沒有主教的允許,夫妻中的一方不能過宗教生活。在英國世俗習慣和法律中,妻子謀殺丈夫,其罪等同於封臣殺害封君、僕人殺害主人、教徒殺害主教。甚至,丈夫毆打妻子被法律和習慣所認可。實際生活中也不時有毆打甚至殺死妻子的情況發生。婦女,無論是妻子還是女兒,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很低。
在實際生活中妻子的地位取決於諸多具體的要素。例如,一些貴族婦女,往往在丈夫出門在外的時候承擔起管理家庭的責任。此時,一個王后就是國家的攝政者,一個公爵或者伯爵夫人就是領地的執政官。帕斯頓家族的瑪格麗特在丈夫約翰在外任職時,家內大小事情,甚至包括法律訴訟和外人的武裝侵犯等都是由她親自主持。為此,丈夫對此也不得不表示感謝。1465年7月13日約翰·帕斯頓一世寫給妻子瑪格麗特的信中這樣說:「我向你致意,且要感謝你,因為你的辛苦以及在上一個過去的周一你與前來的那個無法無天的傢伙(unruly felechep)交涉。我已經聽約翰·霍布斯說了這件事。真心地說,你表現得很得體和適度,盡情地維護了你我的尊嚴,並使你的對手蒙羞。」
夫妻關係中最直接的體現是財產關係。在評價婦女地位的時候,婦女能夠繼承財產成為一個重要的標誌。不過,這一問題要仔細斟酌。最重要的是習慣和法律都強調,女子在婚姻中其實無法控制或者支配自己的嫁妝,只有成為寡婦,才有所謂的寡婦產為婦女所支配。這一點在梅特蘭的法律史關於「丈夫與妻子」部分有詳細的闡述,大體歸之於如下幾條法律表述:「法律裁定,丈夫在世時,妻子一無所有,不能用自己的錢購買任何東西。」「只要丈夫還活著,她就不能擁有她的財物。」「凡妻子所擁有的,都是丈夫的;反之,卻不成立。」可見,妻子在婚姻中其實是沒有財產處分權,只有名義上的屬於她的那份寡婦產在那裡。甚至許多時候,丈夫可以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讓渡妻子的財產,尤其是如果生育了後代。只有當丈夫去世,妻子才可繼承丈夫三分之一的財產。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妻子不是在共享在世丈夫的財產權利,而是在跟其他繼承人一起分享繼承權,且此繼承權的很大部分由其婚前嫁妝構成。
貴族家庭中的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主要體現為作為家長的父親跟孩子的關係。現代人往往以親情來理解家庭的和睦與否,照此標準中世紀貴族家庭可能都是缺乏親情的存在。貴族家庭的父親是不會試圖理解孩子們的感受的。1497年,有義大利遊客記錄下了訪問英國的印象。「英國人有幾種惡劣的法律和習慣,其中一個直到今天仍然在發揮作用,我們認為是最嚴重的。該法律規定,一個男人去世後必須把所有的財產留給妻子,完全將孩子排除在外,因為他們對孩子沒有任何感情,只是慷慨地愛他們的妻子。因為妻子同樣不喜歡孩子,所以最後她們往往從僕人中挑選丈夫而無視孩子。」此義大利遊客的印象是否正確,尚有疑問,但也有文獻證明父母對孩子並非放任自流,而是進行主動教育。15世紀英國上流社會為人父母者可能讀過當時較為流行的撫養孩子的詩歌,詩歌名為《好妻子如何教育女兒》、《智慧的男人如何教育兒子》。好妻子對女兒的教育是全方位的。在宗教信仰和道德上,教導女兒要熱愛上帝和教會,要儘可能進教堂,要繳納什一稅,要接濟窮人,不要輕視任何人;在為人處事或者待人接物上,教導女兒要言行得體,說話要輕柔,不要大笑,走路不要太快,不要與陌生人交談,要遠離罪惡,不要去酒館,不要去鬥雞場。其他還有如何面對追求自己的男人,一旦結婚如何對待丈夫,等等。父親對兒子的教育,大體類似:敬畏上帝,虔誠祈禱,謹言慎行,遠離酗酒、賭博以及淫蕩等罪惡,娶妻不是娶她的錢而是她的溫順謙和、謹慎善良,對妻子不要頤指氣使,不要無禮地對待妻子,等等。這種對子女的教育似乎可以看做一種父母之愛。
父親行事只以自己的意願以及家庭的利益為重,父親權威就體現在安排孩子的婚姻、前程以及財產繼承等事情上。父親對子女婚姻的安排並不考慮孩子的意願,但是,也不能據此認為父子或者父女關係就是冷漠,按照現代人的物質原則來看,中世紀貴族家庭的家長似乎很少無視子女的物質生活基礎。無論是為兒子娶妻子還是為女兒出嫁,都會準備彩禮或者嫁妝。庫珀爾依據一些學者的研究,對貴族婚姻嫁妝(marriage portion)問題進行過匯總。資料顯示,1300-1350年間,11個貴族家庭嫁妝平均為1200英鎊。1351-1400年15個貴族家庭嫁妝平均為950英鎊,1401-1450年16個家庭平均為1100英鎊,1451-1500年28個家庭平均為700英鎊,1475-1524年34個家庭平均為750英鎊。
在土地財產的繼承問題上,父親同樣不會詢問和照顧孩子的意願。從英國封建法律來看,所有的封建土地都是不可繼承的,封土的保有者只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而在封土的實際層面,幾乎所有的土地都是可轉讓和繼承的。因此,自由土地的繼承是社會習慣。概括來說,英國社會存在多種土地財產繼承習慣。一是長子繼承制(Primogeniture),一是幼子繼承制(Borough English,Ultimogeniture),一是諸子分割繼承制度(partible inheritance)。大體上,上層社會以長子繼承制為主,但是長子繼承制也非絕對地排除對其他諸子的安排。事實上,貴族家庭給年幼的孩子準備財產及繼承的情形俯拾皆是。試舉數例。1360年,牛津伯爵約翰·德·維爾,給他的第二個兒子6個莊園的繼承權(in reversion);1377年去世的德文伯爵修格·柯爾特雷給他存活的4個年幼的兒子每人7-10個莊園作為繼承權。這一類材料還有不少,大體所能反映的情形就是,貴族家庭儘管實行長子繼承制度,但不會聽任其他孩子處於窘困的境地。
從晚輩對長輩的態度來看,中世紀的父子關係強調的是孩子要順從父親。聖經中說: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應許的誡命。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有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要注意的是,儘管此處的honora被翻譯為中文的「孝敬」,但其本意更在於「敬」而非「孝」。法國學者阿里埃斯認為中世紀不存在童年概念,它是近代的產物。因此,情感交流的缺乏是一種常態。孩子對父母缺少親近,只有敬畏。
如前文所述,學界大體上認同英國農民家庭的結構是夫妻式的核心家庭占主導,但核心家庭存在的情況也是複雜的。夫妻成立家庭,有了孩子,這是核心家庭的起始狀態,一旦孩子成年,就意味著他們要結婚成家,而成家後的孩子是否離開家庭,何時離開以及如何離開家庭都不是容易回答的問題。核心家庭有開始,但父母及孩子未必願意讓其終結,更常見的方式是延續父母所建立的家庭。即是說,即使孩子們要成家離開,也必有一個孩子來守住父母家的房屋爐灶,也就是守住家庭。當這種情形發生的時候,就是主幹家庭的形成。當父母還能夠主持家庭事務的時候,表現出來的是父母——兒子——孫子的邏輯關係;可是一旦父母年老,家庭事務事實上由兒子負責,家庭的邏輯關係是兒子為中心,父母和孫子為輔助。此時的家庭與以夫妻為中心的核心家庭是類似的存在,換言之,核心家庭與主幹家庭在不知不覺間進行了轉換。
同樣地,如果幾個孩子共同維持父母留下的家庭,就有聯合家庭的出現。這種情況不只是出現在假設中,實際上英國農村的一些習慣和社會經濟的變遷會促使其形成。從農民土地持有情形來看,土地的規模其實是與家庭結構和規模相互對應。120英畝大小的海德犁田往往對應著一個擴大的家庭,四分之一海德如果從繼承習慣來分析,長子繼承制度往往會驅使其他諸子離開家庭,於是離開的孩子另組家庭,成為小家庭;分割繼承則可能導致諸子共同維繫家庭的土地財產。當然,情況可能朝相反的方向行進。
此外,家庭結構與規模之間並不總是一致。即使作為核心家庭,其規模不一定小,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家庭的經濟實力。家庭越富裕,孩子往往也越多。並且,不同的時代社會經濟環境也會形成不同的家庭規模。例如,在英國凱伯沃思莊園,黑死病之前農民家庭平均規模為5,黑死病之後下降為3.96.其他地區也大體類似,估計黑死病後平均家庭規模在3-4人。
此外,有兩個為人忽視的現象要特別討論,它們都在事實上影響到了家庭的規模。其一,接納前任佃戶為家庭成員。在中世紀英國農村,農民從領主手中租種土地,並達成相應的租佃契約。一旦佃戶去世或者其他原因,租佃契約就結束,土地重新回到領主手中。其他人再從領主手中租種此塊土地,又開始新一輪的租佃。在這種情況下,前後兩位租地的農民並沒有直接的交集。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是農民之間進行交涉,最後報領主同意,即前任佃戶把土地轉讓給後來的佃戶,後者要承擔某些責任和義務,其中或許就有負責前任佃戶的生活起居。於是,後者的家庭中就有了一位或者多位沒有親屬關係卻吃住在一起的成員。其二,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晚期中世紀許多農民家庭往往雇有僕人,例如,在格洛斯特郡的坎普斯福德(Kempsford),第一次評估的118個納稅人中有僕人30人,第二次調查又挖出隱瞞的僕人39人,其中19個婦女。希爾頓還估計,英國科茨沃茲地區,每8個家庭中就有1個家庭僱傭僕人。在該地區的巴克蘭(Buckland),有30個種地家庭,其中一半的家庭有成年的兒子或女兒,5個家庭有長住僕人(living-in servant)。僕人往往居住在僱主家中,成為家庭(household)中的一員。農民家庭結構和規模是複雜的,希爾頓下面這一段話很具有概括性:「在其最大程度上,家庭可能包括祖父母,或者如我們將看到的,甚至包括自前一個家庭的租佃中存留下來的沒有親戚關係的老一輩。家庭可能有下一輩已婚的夫婦,即兒子及其妻子或者女兒和女婿。家庭可能有一個或者多個未婚的男性或者女性成員,有同輩的,也有祖父母的子女。家庭有已婚夫婦的孩子。最後家庭可能有1到2個同住的僕人。而在其最小程度上,家庭可能只有一個寡婦或者一個鰥夫,或者一個未婚的男性或女性。最後這些人可能會因社會和領主的壓力而被迅速結婚;寡婦和鰥夫如果年輕也會如此。一個核心家庭將開始又一個可能導致三代家庭的周期。」
農民家庭同樣是父權制家庭。作為一家之主的父親或者丈夫在家中享有絕對的權威。家庭的土地是由男人從領主那裡持有,有了他才有土地以及隨之而來的相關事務。因此,男人是家庭的頂樑柱,沒有他們往往意味著土地喪失和家庭的瓦解。1412年亞當·亞當斯(Adam Adams)與其兒子理察離開了格洛斯特修道院地產的阿普利頓(Upleadon)莊園,去格洛斯特工作,他的女兒們也隨之到其他村莊居住,家庭已經不再。1423年奧克斯希爾(Oxhill)的農奴約翰·庫普爾死亡,他的女兒也隨之外嫁到斯瓦克利弗(Swalcliffe),他的遺孀則帶著12歲的兒子和8歲的小女兒離開再嫁。只有長子兼繼承人還繼續居住在該村莊,又一個家庭解體。
農民家庭的夫妻關係並不太容易確切了解。一些莊園法庭的訴訟中以及教會法庭的訴訟中透露出某些信息。正如史學家埃琳·鮑爾所指出的,農民沒有機會也沒有能力閱讀教會或者世俗知識階層對婦女及婚姻權利的那些論述,但是下層識字的牧師或者流浪的藝人會有所宣傳,所以農民家庭中丈夫的權威與整個社會是一致的。但是,丈夫在家庭中的權威更可能來自地方習慣。在諸多莊園法庭的記錄中,常有丈夫毆打妻子的情形。而地方法律對於此類家庭暴力往往並不重視,只有當出現真正的傷害如以刀具等致使妻子流產等,才會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當然,夫妻關係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有幸福的夫妻關係,也有不幸的。一個能幹的會操持家務、撫養教育孩子的妻子,就是農民家庭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有些家庭的妻子還是重要的手藝人,能夠紡織、製衣、釀酒。這樣的妻子,甚至受到當時詩人的讚美。在文學作品中,常有女性在家庭中表現得很強勢。喬叟書中的巴斯婦,其地位應該屬於勞動者階層(如果巴斯是職業,則說明其家庭屬於手工業者),在她的5次婚姻中似乎一直都是占據主導地位,幾任丈夫被其握於股掌之間。
正如在貴族家庭所看到的,農民家庭中的夫妻關係也體現在財產關係上。妻子將嫁妝帶入夫家,就有了可以繼承寡婦產的權利。當然,丈夫在世一日,妻子就無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更不要說丈夫的財產。一旦丈夫去世,妻子可繼承丈夫三分之一的財產。1276年,海爾斯歐文的莊園法庭記載這樣的案例:威廉·勒·特寧將其一半的持有地贈與威廉·勒·阿切爾,條件是後者跟自己的女兒茱莉亞娜結合;只要他們一直結合併贍養他,等自己及妻子去世後,老威廉願意將所有的持有地都給他們。假如他們不能結合,他們將只能擁有一半土地。1279年,薩里郡(Surrey)的婦女瑪蒂爾達擁有12英畝土地及一個宅院,她跟菲利普的婚姻的前提條件是,將自己的土地交給那個男人前妻的孩子。婚後,土地給了孩子們。後來菲利普死亡,瑪蒂爾達成為寡婦。兩個星期之後瑪蒂爾達試圖重新獲得自己的土地,並改嫁他人。最後她雖然改嫁了,卻失去了土地。這個事件中,瑪蒂爾達並沒有獲得自己的寡婦產。不過,總體上,寡婦產還是受到習慣保護的。
家庭關係中,親情關係遠不及財產關係。或者說,更可觀察的是財產關係。這一點在家庭財產繼承方面有更清晰的體現。在農民社會,繼承制度也是多樣的。造成不同繼承習俗的原因,肯定是多樣的,且與各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有關。長子繼承制傾向於長子一個人繼承土地,而排除其他孩子的繼承權。該制度實行的地區是英國農業種植的核心地區,即中部米德蘭以敞田制度為主導的地區。西北部多森林地區,較少依附份地,多分散的農場和圈圍的土地,其習俗則傾向於分割繼承。東南部沼澤地區乃幼子繼承制,將繼承權交給幼子,體現了父母以及兄弟對於幼小孩子的一種特別關照。至於男子均分制(Gavelkind)則是肯特地區古代習慣的某種遺留。雖然繼承制度差異存在,但在實際生活中任何一類制度(何況這些最多只能稱為習俗)都不是絕對的。例如,在林肯郡就實行的是諸子析產制度,這與米德蘭模式頗為不同。在實行幼子繼承制的地區,也在發生著改變。例如,在薩里郡東部(East Surrey)的布克翰(Bookham),1339年有兩個維蘭佃戶請求修道院院長改變幼子繼承為長子繼承,其理由是幼子繼承「對所有的效忠者和佃戶都是嚴重的摧殘和損害」。院長同意在一年內改為長子繼承制,其他村民也同意。為此他們花費了40先令,更重要的是即使在實行比較嚴格的一子(unigeniture,長子或者幼子)繼承的地方,也同樣會為其他孩子提供土地和財產,雖然沒有繼承之名,但有繼承之實。即使女子也會以嫁妝的形式獲得財產與土地。
無論是何種形式的遺產繼承習俗,家庭成員基本上都擁有依賴土地以求生存的權利。或者說,農民事實上總能夠在維持家庭土地的完整與提供家庭成員以生存基本保障之間尋求到一種相對的平衡。因此,我們在許多地方看到的史實是,與主流的繼承習俗相伴隨的是許多變通的手段。例如,1268年10月諾福克郡的霍沙姆(Horsham STFaith)莊園,尼科拉·海恩持有6英畝不可分割的土地,但是在當地依據習慣持有土地的人應該依據其能力來維持兄弟們的生活。因此,尼科拉應該維持其兄弟羅伯特的生活,每年給4先令費用,分兩次付清。
家庭關係中,並非只是父母對子女的單向關係,同樣也存在子女對父母的反饋。在中世紀英國農村社會,孩子贍養父母確實為當時的習慣和實踐。中世紀英國有一個著名的故事,講的是兒子不願意贍養父親,老人有意讓兒子得知其藏有不少錢財,於是兒子將父親接到家中養老送終。當然,所謂錢財是根本沒有的。這則帶有勸喻性質的故事譴責了兒子的不道德。在晚期中世紀英國農村,有一種贍養協議,即孩子為年老退休的父母每年提供生活物資,從糧食、蔬菜水果到衣著都在其中。
從上可見,農民家庭中的關係有突出的經濟利益色彩,即使是親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也都必須以契約的方式得到體現。土地在家庭內部的轉讓是一種,寡婦產的確認是一種,父子贍養協議是一種。或者說,情感也許體現在物質之中。從這個意義來看,繼承制度、遺囑制度、領主權制度等都在其中發揮了作用。當然,我們要認識到,因為資料的缺乏以及研究者視野所限,現有的關於農民家庭夫妻關係、父子關係的認識都是片面的。甚至可以這樣說,對於人類社會任何時間任何地區的家庭關係的判斷,超出研究者可感知和認知的範圍就屬於臆斷了。
中世紀英國是一個階級社會,少數人統治著多數人。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雖然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之中,卻各有自己的世界。表現在婚姻家庭上,作為統治者貴族階級與被統治階級勞動者階級也許會有某些共性,但更多地凸顯了各自階級的特徵。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婚姻都是由當事人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因此總是權衡利害的婚姻。」人們的婚姻受到他們各自身份地位的影響。從基督教的統一性來看,所有基督徒都是兄弟姐妹,但是貴族階層從未向非貴族的基督徒敞開婚姻的大門。貴族男性可以擁有非貴族的女性甚至農奴的女兒,但她們只能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存在;貴族女性不能嫁給非貴族的男人為妻子,若女方一意孤行就意味著放棄自身的身份等級。當然,即使男人在理論上優越於女人,但一個貴族女性遠比低等級的男性更具有婚姻的選擇權。中世紀晚期,大約430個出席上院法庭的貴族中,64%娶貴族女子為妻;而那些貴族所娶的平民妻子中,36%是父家的遺產繼承人。在家庭同樣如此,當時的英國政府甚至都以階級或者等級地位來規定家庭規模的大小,以法令來規範不同地位的人們的衣著,禁止下等階層的人們僭越穿上等階層人的衣服,等等。
在一個階級社會中,無論男人還是女人,也無論父母還是孩子,他們各自身份地位的變化或者所謂的解放,更多地取決於社會經濟的變遷。從這一意義來看,理解婚姻家庭變化和發展,根本在於深層次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整體變遷,而非表象的某些主張、政策或者制度。晚期中世紀的英國家庭比較於早期中世紀所發生那些明顯的變化,正是社會經濟大變遷的結果。在農民家庭中,農奴的解放讓他們獲得了相當的自由,於是領主對農民婚姻的控制逐漸削弱乃至消失。在人口總數下降的情形下,各個家庭的規模並沒有因為疾病等因素而劇減,相反因為富裕程度的提高,家庭規模是有所上升的。貴族家庭同樣經歷了顯著的變化。在血緣家庭之外,更大規模的家戶式家庭成為一種突出的現象。家戶式家庭的組成,體現了家長的權威還有經濟力量的威能。尤其是鄉紳,他們不具有貴族的血統、法律特權以及文化的生活方式,然而他們以其財富以及伴隨財富而來的地方權力,成為一支不容忽視的力量,到晚期中世紀甚至影響到了英國議會的選舉。鄉紳家庭也屬於家戶式家庭。最後,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遷發展,教會本身對世俗社會的控制也在削弱,晚期中世紀是一個逐漸從宗教神聖走向世俗的時期,這是世俗撼動神聖的過程。為此,我們看到英國婚姻家庭中的許多方面已經與教會產生了距離,早期中世紀所主張的結婚的四大前提已經不再是教會的前提,而且婚姻的世俗特徵成為人們認可的一種存在,或者說婚姻的神聖性逐漸削弱。
總之,要深入理解中世紀英國的婚姻與家庭,還需要回到歷史的語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