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社會生活 第一章 宗教生活
2024-10-09 04:05:40
作者: 錢乘旦
社會生活史將視角從宏大敘事轉向微末敘事,從政治中心轉向社會,從事件轉向日常,從官方轉向民間。人是生活的主體,人不僅是自然的人,人更是處在社會之中。人首先分性別,有男女之分。人都會經歷生老病死,過自然人的一生。但同時,無論男女,人都是社會的存在,其或漫長或短促的一生也受到社會的支配。社會中的人受到社會習慣、道德、法律、宗教等多種要素的作用與影響,故其生活往往凸顯了這些要素與力量的特點。中世紀英國社會的人們,受到社會力量的作用是多樣的,其中最為突出的有兩大要素,一是社會有其等級和階層之分,一是社會的宗教信仰。前者可理解為社會的世俗權力,後者可理解為神聖權力。借用中世紀的雙劍理論,我們以為中世紀大眾的生活就是在兩把劍作用之下的複雜呈現。
基督教化在英國經歷了漫長的歷程,儘管其中有反覆,但中世紀英國的正統信仰就是基督教的三位一體。這個社會的人們自然受到天主教的教義影響,儘管其程度不一。我們看到,天主教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已經與整個社會結合在一起。在最底層的村莊,一般都有教區的存在,教區神父負責信徒們的信仰生活。教堂是教區生活的中心。在教區之上有主教區,再上就是大主教區。中世紀英國有坎特伯雷和約克兩大主教區,另外各個郡都有數量不等的主教區。他們作為羅馬教會在英國的代表,負責英國基督徒的信仰乃至世俗生活。當諾曼征服之後,分封給教會的主教和修道院長全部地產的26%,此後教會一直占全國地產的比例約在三分之一。這些地產的管理、耕種,產品的銷售甚至教會商業的經營等,都離不開普通信徒,教會以此來影響以及支配大眾就成為一種必然。在實際的生活中,教會對於信徒的支配是靈魂與世俗交互作用。例如,對信徒的日常信仰活動,往往與經濟掛鉤。洗禮不是免費的,主持結婚也要收費,死後葬禮及墓地都要收費。
除了教會的教義,世俗社會還有其自身的統治方式。中世紀歐洲有社會三等級理論,在英國的一些文獻中也有所反映。如9世紀的阿爾弗雷德、12世紀的索爾茲伯里的約翰,對此都有論述。中世紀的人群被此理論分為三類:祈禱者、作戰者和勞作者。約1130-1140年的沃切斯特的約翰的編年史中,記載了國王亨利一世所做之夢,夢中國王看見王國的三個等級,教士、騎士和農民抗議徵收高額賦稅。且每一個等級都有屬於自己的象徵之物,農民隨身帶著農具,騎士身披鎖子甲頭戴鐵盔攜帶不同武器,教士則手執牧杖。一定程度上,三等級理論只是教會人士對於建構基督教理想社會的一種期望。落到歷史實際,則是教會試圖以基督教道德倫理來約束好戰的騎士、接受最底層的農民,從而能夠實現以教會為首的基督教這一軀體的和諧穩定與發展。如果只批評基督教會以意識形態愚弄大眾,自然是不公允的。即使是從教會對於勞動者之於社會作用和貢獻的肯定,就不能抹殺這一理論的價值。11世紀初法國拉昂主教阿德爾伯羅(Adalbero of Laon)這樣說:「信徒的共同體是單一的軀體,但社會的狀況按照等級來看則是三重的。……另一個階級是農奴,這一不幸的種類除了犧牲自己的勞動外一無所有。拿一個算盤算一算,誰能夠統計得出他們所遭受的愁苦、步行的旅程、他們的艱苦勞動?農奴為其他人提供了錢財、衣物和食物。沒有農奴,就沒有自由人的存在。沒有他們,有一件事情能夠被完成嗎?除了他們,有誰願意挺身而出?我們看見國王和高級教士使自己成為各自農奴的農奴:宣稱養活農奴的主人,其實是由農奴養活的,而農奴從未看見停止流淚和嘆息。因此,上帝所創造的居所——我們認為是一個——被分為三:一些祈禱,一些戰鬥,一些勞動。這三個團體共存,不能被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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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三等級理論來區分英國社會的等級只是一種理論的概括,它可能會使英國社會的實際簡單化了。至少有幾點區分值得注意。教士等級中,在俗世的教士和修行的修士就是兩大類別。世俗統治者中,騎士只是到晚期才成為貴族的標誌,此前貴族與騎士之間是有很大鴻溝的。更不用說,晚期中世紀還滋生了眾多貴族,如商人貴族、官僚貴族以及地方小貴族鄉紳等。勞動者中,先有鄉村與城市的兩大勞動者類別,前者多為農民,後者多為手工業者。在農村勞動者中,有自由和非自由之分,在自由與非自由之間還有許多中間狀態的勞動者。此外,在城市和一些地方還有商人的存在。英國中世紀的法律文獻對社會等級也有自己的理解和區分。例如,14、15世紀英國的反奢侈法令中將人群分為騎士以上的貴族等級,從騎士屬於一個等級,從騎士以下則有商人、市民、手藝人等構成的城市等級,農夫、羊倌、牛倌、僱工等構成的農村等級。總之,英國中世紀屬於一個等級構成複雜的社會。儘管三等級理論以社會和諧來作為等級存在的理由,但這個社會的本質其實是統治與被統治,支配與被支配。即使中世紀英國還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階級,但各級領主對大眾的支配是不爭的事實。
在三等級理論中,教士是祈禱者。有隻為自己祈禱的,是修士;有既為自己更為信徒祈禱的,是神職員。中世紀英國神職員可分為大品和小品。前者指擔任執事(又稱助祭)以上職務的人員,包括執事、大執事、神父、主教、大主教等;後者則指擔任助祭以下職務的人員,包括司門員、襄禮員、驅魔員等。擔任神職員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成年男性、合法婚生、身份自由、身體健全、無不良記錄等。最重要的是,須得到教會或者世俗權威的支持。成為神職人員往往享有一些特權,如人身得到保護、不受世俗法庭的審判、免除各項社會服役(包括軍役)。擔任教會神職,也有相關的儀式,如剪髮禮、宣誓禮等。一些地方還出現了帶神秘特徵的神啟儀式,即負責主持儀式的教會人士讓接受神職的教士顯示其當選本職位是上帝的選擇和啟示。在七聖禮儀中,只有此神職授予禮儀是關於平信徒變成教士的儀式。
神職員主要負責以教堂為中心開展教會事務。這些事務包括本教區信徒的洗禮、堅信禮、懺悔禮、婚禮、聖餐禮、終敷禮幾大聖禮,也包括本教區內部的鄰里關係的處理、維持社區的平安穩定、反對和杜絕異端邪說的出現等,還有處理與外部的宗教以及社會事務等等。當然,作為神職人員,自我的約束與規範也是其日常生活的構成部分。教會對他們也有具體的乃至硬性的要求和規定。守貞是第一法則,即神職人員不能有世俗的婚姻。其次是清貧,要求他們摒棄世俗物質誘惑,謹守使徒一般的美德。
神職人員主持的是教會的宗教禮拜儀式,乃是為信徒而祈禱,是信徒與上帝之間的媒介,其職能頗似原始宗教時期的祭司。只有通過他們,信徒才能閱讀和理解聖經以及上帝的語言,才能理解各種教義和教規,才能理解禮拜儀式的內涵。正是這一獨特的位置造成了他們在信徒的宗教生活中無與倫比的地位。因為,「指導靈魂是最高的藝術」,為正確地、完美地以及神聖地履行,教會對於神職人員的任職資格、道德品行、個人能力等都有嚴格的要求與考察,對於在職人員的履行職責的態度、方法和效果等方面也往往會做出較為細緻的規定。例如,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頒布的第14、15、16條款對教士的各種違背教規的行為,如擁有世俗婚姻、貪吃、酗酒、狩獵、豢鷹、觀看啞劇娛樂、賭博擲色子、衣著不得體等等,都主張嚴加懲處。不僅對於小教士如此,對高級教士的放蕩行為也嚴加禁止。會議第21條款還規定,聽取懺悔的神父必須為懺悔者保守隱私,如若泄露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免除其職務,甚至將其終身禁閉在修道院。
儘管如此,神職人員違反教會規定、瀆職、腐敗、道德敗壞等情形仍然不能避免。對此,第四次拉特蘭會議決議中進行的批評已經透露出了許多信息,例如,拒不放棄世俗婚姻生活,暴飲暴食,走狗驅鷹,呼朋喚友,聚賭擲色,狎妓玩伶,如此這般不一而足。至於實際生活的事例則更是不勝枚舉。有人違背教士守貞的原則與教民發生性關係,有人買賣聖職,有人持有大量私產,有人甚至殺人越貨。
與在俗世的教士不同,修士在本質上屬於遠離塵世的人群。修道院是修士集體修行的場所。雖然同稱為中文的修道院,但中世紀英國的修道院名稱並不統一。我們所知道的名稱有monastery,abbey,priory,houses,nunnery,convent等,每個名詞都有特定的含義。根據大英百科全書的解釋,monastery是修士團體或者修士居住的場所,而abbey則是給修士團體居住的複雜的建築群;不過,有時候Abbey也用來指小修道院。priory的本義是由修道院中的長老或者資深修士負責的一個修行小組。從性別來看,nunnery、convent屬於修女院,此外女院長管理的abbey也叫修女院;其他屬於男修道院。從規模來看,abbey是一系列建築物的總稱,它要比monastery大,最小的是priory.所以,重要的區別可能在於Abbey很少用來指修行的團體,而monastery則既可指團體也可指居所。現代研究者習慣用宗教修行團體(religious houses)來稱呼所有這些修道機構或者組織,諾爾斯等人將其分為四類:自主的修道院(autonomousabbey)、自主的小修院(autonomous priory)、依附的小修院(the dependent priory)、小修行團體(small houses,priories or cells)。
修道院的結構是,院長為最高管理人員,其下有老修士、新修士、見習修士等成員。當然,也有修道院沒有院長。修道院有自己的修行規章來規範修士的生活。因理念及規章的不同,英國形成了不同的修道體系。12世紀是英國修道院迅速發展的時期,諸如本尼迪克特修會、克呂尼修會、西多會、加爾都西修會、奧古斯丁修會、普雷蒙斯特拉特修會、吉爾伯特修會等大修會都建立了諸多修道院。此外,還有一些地方特性明顯的小修會,如布克法斯特(Buckfast)、布伊爾德法斯(Buildwas)、拜蘭(Byl and)、弗坦斯(Foutains)、福爾納斯(Furness)、吉爾弗科斯(Jervaux)、克爾克斯托爾(Kirkstall)、好人修會(monasteries of bonhommes)、里弗勒克斯(Rievaulx)、羅歇(Roche)、薩維尼(Savigny)、丁特恩(Tintern)、三一修會(trinitarian houses)、瓦勒·克魯克斯(Valle Crucis)等,諸多修會也建立了不少修道院。還有騎士修道團體,如聖殿騎士團、醫院騎士團、聖約翰騎士團等。根據諾爾斯的估計,1066年愛德華去世的時候,英國有修道院50座,約850名修士;1150年,有修道院290座,修士5500人;1216年,有修道院700座,修士1.3萬人;1348年前,有修道院780座,修士1.75萬人。另有人認為,最多的時候,英國修道人士在1.65萬——1.7萬人。(見劉城《英國中世紀教會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73-76頁。)根據學者的估計,在1200年前後英國有醫院團體585個,其中1080-1200間建立了259個(占比例為44%).1215年召開的拉特蘭宗教會議,參加的主教有412人,修道院院長有近1000人。可見整個基督教世界(包括英國)修道院發展的程度。修會及修道院如此繁多,相互之間的競爭乃至衝突不可避免。
諾曼征服後進入英國的修士對於本土修士缺乏尊敬甚至充滿敵意。聖阿爾班斯的保羅蔑視英國前輩的墳墓,稱呼他們為無知的傻瓜。阿賓頓的阿斯勒姆拒絕為英國聖徒設立節日,因為英國人就是莽漢。有些地方還對所謂的英國聖徒遺物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神聖。偉大的聖貝爾納與可尊敬者彼得之間的爭論可能不僅限於文字,也會反映到西多修會與克呂尼修會的實際修行生活中。13世紀的托缽僧修會的興起則在根本上打破了基督教世界的格局。古老而頑固的本篤會甚至都不得不承認世界已經改變了。1230年有一個英國本篤會小修院院長改換門庭,投入到加爾都西修會,他也因此受到懲罰。造成的此類混亂,甚至引起羅馬教會的警惕。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會議第13條款反對此種亂象:「我們嚴厲禁止任何人成立新的宗教修會。」隨著社會變遷,尤其是黑死病等災難的降臨,晚期中世紀英國修士數量大減。14世紀中期到15世紀初約有修士8000人,到15世紀末有1.2萬人。也有學者估計1348年後有6500人,1422年有9500人,1500年有1萬人,其中3000人是托缽僧。修士總人數的減少體現在修道院的規模的縮減上。12世紀,有修士50人以上的本篤會修道院約50座,有的達到150人。到了晚期中世紀,這些修道院的規模都大為縮減。1500年,坎特伯雷的基督教教堂修道院從150減少到只有70人,聖奧爾本斯修道院從百人減少到57人,格羅斯特修道院50人,雷丁修道院40人,伯里聖埃德蒙修道院60人,威斯敏斯特修道院46人,伊利修道院42人。
修道院的興盛與衰落,與整個社會發展變遷相始終。或者說,中世紀的修道院與世俗社會存在密切的關係。幾乎所有修道院的建立都離不開世俗力量的支持,從財富到政治方面都是如此,甚至許多修道院直接屬於某一個領主。或者說,許多修道院往往為世家大族所控制,其主要負責人往往出自大家族。同時,修道院與世俗教會之間的關係也非常複雜。許多小修會的修道院往往從屬於地方主教。有時候,一些主教座堂也建立修道院。因此當世俗力量大力支持,修道院就發展迅速,反之就陷入衰落。例如,耶路撒冷的聖拉扎魯斯修會(The Order of St Lazarus of Jerusalem)在12世紀於英國建立的時候,就受到世俗力量的保護和饋贈。約1146年,諾福克郡的威廉·德奧比尼,阿倫戴爾伯爵給該修會在威孟德翰賜予土地,此人是威孟德翰修道院的建立者,還建立了一個麻風病醫院。1150年代,奧比尼的表親羅吉爾·德·莫布雷賜給2卡魯卡特土地、1座房屋和1個磨房。這些土地財產位於萊斯特郡,且留下了賜予文書。因為羅吉爾的貢獻,他被看做該修會在英國的創始人。他們家族也一直為該修會提供保護和支持。國王亨利二世曾經給林肯郡的醫院團體頒布了特許狀,不僅贈予了土地財物,還有特權。1176年1月25日,亨利二世下令國庫每年賜予該修會40馬克(合26英鎊13先令4便士)。這一賜予得到理查一世、約翰王以及亨利三世等國王的確認。不過,實際賜予的數字有變化。
給捐贈、賦予特權,這些世俗領主的舉措行為除了宗教虔誠之外可能還有其他的利益訴求。前文提及的羅吉爾及其後代的利益已經與該修會緊密聯繫在一起,所以經常會參與到管理中。英國王室同樣如此。據學者考證,早在亨利三世的時候就有此類干預發生。當時伊弗沙姆修道院欠債,1236年國王頒布敕令要求所有與債務相關的騎士、自由人、市民以及佃戶,免除該修道院的債務。此後,還有不少因債務問題而請求國王幫助的事情。一般是國王發表命令減免債務,另外還委託幾位官員去處理債務,直到問題解決。雖然實際上國王隊這些修道院有保護和控制的權利,但此時的這類行為類似於王室幫助修道院渡過難關。然而,1293年國王任命斯坦利修道院院長去監管阿美斯伯里小修道院的時候,已經變成了王室的直接管理和干預了。到愛德華三世的時候,這些保護敕令變成了常規行為。在愛德華三世頒發過委任狀的36個修道院中,有32個被描述為王室修道院(royal foundation),2個類似於王室修道院,剩下的2個則受直屬封臣保護,但後者屬國王保護的對象。
一個修會或者修道院的發展,取決於某些關鍵人物,正如西多會的迅猛發展得益於聖貝爾納的個人魅力和才幹。從聖貝爾納建立修會開始到他1153年去世,40年間就在歐洲建立起343所西多會修道院,其中68所由明谷修士直接建立。到1500年,歐洲共有西多會男修道院738所,女修道院644所。托缽僧起初不立修道院,受聖方濟各等人的影響,13世紀英國有托缽僧數千,即使經歷黑死病也有2000人。15世紀末16世紀初,隨著英國社會經濟的恢復,修道院及修士人數又有增加。然而,16世紀英國國王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則宣告了團體修道在英國的終結。
修士生活有本質上的共性,即他們屬于禁欲的團體。本篤會規章中的三大原則,服從、守貞和清貧是後世修會共同遵守的圭臬。本篤會規章成為後來諸多規章的基石。諸修會規章的要義大體在於如何克制欲望,以求靈魂為上帝所接納。修士要克制的欲望包括作為人的口腹之慾、男女之欲、聲名之欲、權力之欲等。因此,他們日夜祈禱,念誦經文,不修邊幅,不貪錢財,不喜美食,遠離異性的誘惑,保持緘默,辛勤抄寫經文,甚至在田地中如農夫一般勞作,希望通過此類日常行為來求得靈魂拯救的機會,更有人甚至能夠以沉思冥想的方式與溝通上帝。
修士的日常生活體現在其每天的時間安排上。一般修道院將一年按三個季節來安排,即冬季時間表、四旬齋時間表和夏季時間表。冬季時間開始於9月13日,直到聖灰星期三(Ash Wednesday大齋首日),一般只在下午2點吃一餐;四旬齋時間(Lent horarium)就是復活節前的四十天齋戒期的時間安排,一天也是一餐,不過是在晚禱後的5點半或6點;夏季時間則從復活節直到9月,一天可以吃兩餐,一餐在中午,一餐在晚上6點。午餐後可以有午睡的時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期修道院的每一天從早上2點開始到晚上6點半休息。在冬季時間,所謂的「上午」,會從早上2點到午後2點,長達12個小時。夏季時間,上午也長達10個小時。
一天的時間大體上是這樣安排的:2點起床後是唱詩班的祈禱,要吟誦15首讚美詩。5點有一次對於聖徒等進行讚美的祈禱。天亮後是晨禱(Prime),約6點開始直到7點左右結束。此後到8點是在迴廊讀書的時間,8點修士回到宿舍開始洗漱,然後再回到唱詩班參加早上的彌撒。彌撒結束世紀可能在9點。隨後是修士的會議,在會上大家進行精神交流,犯錯者懺悔並接受處罰。10點左右,會議以讚美詩結束。接下來是長時間的勞動,有手工勞動、知識勞動等。勞動一直持續到12點半。然後,第6次的禱告開始,接著吟唱最高彌撒。此時侍者和食堂朗誦人員準備食物。下午2點左右,修士們都來到食堂用餐。3點到5點是第二次閱讀時間。隨後是晚禱。之後穿上夜鞋,完成濯足。接著有一個短小的公共朗誦,以及夜禱告(Compline)。7點之前回宿舍休息。
從上可以看出,修士每天的日常生活主要有祈禱、閱讀和勞動。本篤會章程對此三點都有明確的規定,後來的諸多修會也一再強調和實踐。宗教禮拜儀式,大體包括祈禱、朗誦和唱讚美詩等上帝的工作(opusdei)。修道院被當時的教會史學家稱為「祈禱的堡壘」(fortresses of prayer)。祈禱是修士每天的必修課。每天禮拜儀式性的祈禱(liturgical prayer)所占時間約4小時。教堂的鐘聲會提醒祈禱的時間。讀書被稱為精神閱讀(lectio divina),對於修士提高精神境界和修養大有益處。如果某人懶惰或者不識字,那麼就給他找點其他的活計,以免讓他閒得無聊。一般修會閱讀的時間大概也有4小時。閱讀作品自然是以聖經及教父作品等宗教書籍。修道院藏書是古老的傳統。1247年格拉斯通伯里修道院有400冊藏書。伯里修道院到16世紀解散之前有藏書2000冊。坎特伯雷基督教堂修道院,1170年有600冊書,1300年達到1850冊,解散之前有近4000冊。而實際的著作數量可能要在此數字上乘以4,因為當時往往將幾個作品放到一冊書中。管理圖書的人叫館員(armarius)。許多修道院都有一個稱為書寫室(scriptorium)的地方,它是修士讀書或者抄書的房間。房間內有桌子,桌上有書,地上可能鋪設有乾草等保暖物。在這裡修士們閱讀尤其是抄寫製作圖書。繪製彩色插圖,包括開頭第一字母都需要花很大功夫來完成。有些藝術品中還有刺繡。本篤會達勒姆修道院的修士很重視聖經的研究,有許多版本的聖經。大學興起之後,修士與其有不可分割的關係。他們或去任教,或去學習。1290年本篤會大憲章規定,修士20歲以後必須上大學。四分之三到牛津,四分之一到劍橋。西多會起初不是一個有文化的修會,後來也不得不重視知識。
本篤會章程中就規定修士應該從事手工勞動(opus manuum)(第48章)。勞動所占時間約6個小時。後來西多會創始人聖貝爾納甚至認為修士每日應該輪流犁田。是故,西多會修士都是種田和養羊的好手。當然,不能設想修道團體的人每天都在地里勞動。事實上,隨著修道院制度的發展,農田中的那些重活計都是依附農民來做的。修士們的手工勞動主要集中在修道院裡面。早年,可能修道院都是修士自己動手建造。不過,越到後來修士親自勞動的情形越少,多是僱人來完成工作。
祈禱、閱讀和勞動,都是為了讓修士的修行更為有效,避免因懶惰、懈怠而失去了目標。事實上,修士在日常的衣食住行上都要力戒享樂奢華,崇尚節儉清苦。修士的衣著很簡單,有上衣、無袖短袍、長袍、帽子、鞋子等;修士的衣著很正規莊重,在祈禱、唱詩、做彌撒等場合所穿戴的長袍、帽子、鞋子都要體現此點。普雷蒙斯特拉特修會的規章禁止不穿長袍、不戴僧帽的行為。修士的飲食要遵循修會的章程所做的規定。故而,各修會修士的飲食大體一致,又不盡相同。所謂一致,是說修士飲食強調節儉,反對貪食,吃飯不是因為享受美食而是身體的需要。修士的食物也很簡單,一般只有麵包、豆類、奶酪或者蛋類,差別則在於修會各自的側重點有所不同。例如,在本篤會修道院內,冬天修士只吃一餐飯,夏天才吃兩餐,齋戒期間更要節食。本篤會是嚴格的素食主義者,除非生病,修士不允許吃四足動物的肉。本篤會還強調,每餐只有兩盤烹製的食物(稱為pulmentum),有時候會有新鮮水果蔬菜,此外還有一磅重的麵包。不過12世紀的克呂尼修道院中的修士已經享受著3-4盤食物了。西多會恢復本篤會的嚴厲規章,同樣禁止吃肉食。奧古斯丁修會則在飲食上與世俗上層更為接近。1377-1378年博爾頓修道院的肉食消費表情況顯示,在餐櫃中儲藏的肉類,包括3頭公牛、32頭母牛、16頭小母牛、38頭閹牛、88頭豬、20頭綿羊。此外,還有其他數量難以確知的肉食和大量的魚。
修士還要特別在意自己的日常的行為。本篤會的規章中禁止高談闊論,主張沉默少言。這一點成為後世各修院中的沉默原則。在克呂尼修道院中的沉默修行到了極致,需要以手勢語言(sign language)來進行日常的交流。10世紀早期,沉默修行開始在克呂尼修道院中實行和推廣。其神學意味,大概是說在天堂是永恆的靜寂。從修行的角度來看,它所進行的仍然是對欲望的克制,克制人喋喋不休的說話的欲望。有些極端的例子被該修會拿來勸誡修士保持沉默少言。有賊夜半來偷馬,寧願失去馬匹也不能因高聲示警而破了禁言的戒律。因此,該修會的修士在一些特定的時間和場合不許說話。例如,聖靈降臨節的下午,四旬齋節的周一、周三、周五,聖誕節和復活節的整個節期,修士不許講話。在教堂、宿舍、食堂和廚房禁止講話。夜晚也嚴格禁止講話。在做聖事的重要場合,不許講話。修士布侖丹(Brendan)這樣警告同伴:「管住你的嘴別說話,以免你愚蠢的語言玷污了那些弟兄。」
自然,因為不能說話,交流就只能通過其他方式,最突出的就是手勢語言。為了達到準確交流的目的,手勢語言也需要訓練和學習。手指可以表達數字,例如,"30"在羅馬人那裡就用左手的拇指和食指指尖相連接,並且被傑羅姆表述為婚姻狀態;"60"就是左手食指將拇指壓倒,這是寡居狀態;"100"則是右手食指指尖與拇指正中連接,象徵著處女的王冠。手指可以形象地表示物體。例如,麵包以食指和拇指成圓形來表示,因為麵包是圓的。在克呂尼修道院中有118個手語詞彙,分類來看有食物(victus)、衣物(vestitus)以及神聖的事物(divinum obsequium),還有關於人、行為、性質以及抽象概念之類的手語。性質或者特徵之類的事物用手勢語言來表達顯得較為抽象,如舔手指表示甜的蜂蜜,以手指按壓喉嚨表示酸的醋。
當然,每個修會、每個修道院乃至每個個體的修士,都可能展現各具特點的修行方式。加爾都西會強調嚴肅、靜默和沉思,也主張修道院之間的自由流動。方濟各會、多明我會等修會的托缽僧則在清貧之外更注重對俗世大眾的傳道,是在教會體系之外的布道團體。這些人到教徒中間宣傳信仰傳播教義,以教徒的饋贈為生活來源,嚴格說來,對於以教堂為中心的布道體系是一種衝擊。其中既有教眾的聽取布道的分流,也有物質財富的分流。矛盾不可避免,為此教皇不斷頒布敕令來調節和規範托缽僧與地方教會的關係。其中涉及托缽僧講經布道、聽取懺悔、主持葬禮、收取相關費用等多方面的內容,結果是托缽僧與地方教會達成妥協,後者認可前者的布道等權利,但要經過地方教會的同意;各主教區分出一定比例的人口由托缽僧主持懺悔;托缽僧可以主持葬禮,但有關收入也由雙方分享。個體修士的行為,往往淹沒在集體之中。
然而,修行中易於獲取的聲名、財富以及美色美食容易讓修士及其團體迷失,忘記自己修行的道路,甚至忘記了修行的終極目的。一代代的修道院似乎都在先清貧後富裕、先自律後墮落的怪圈中打轉。克呂尼修會以反對擁有財富為主張,卻最終被西多會當作腐敗墮落的批判對象,而西多會又淪為托缽僧討伐的靶子。一些本應隱世的修士成為當世名流,一些本應清貧的修士成為財富的占有者,一些墮落的修士的道德底線甚至都不及普通信徒。12、13世紀已經有一些對於修士的批評聲音出現,著名的威爾斯的吉納爾德、沃爾特·馬普和一些諷刺作家。吉納爾德對黑、白修士進行了對比。他譴責黑衣修士(克呂尼修士)聚斂財富,卻為富不仁。他們寧願窮人在門前餓死也不願意放棄所吃的13道食物。他讚揚白衣修士(西多會修士)不靠地租和賦稅而靠自己的勞動生活,他們寧願捨棄那並不豐富的食物來拯救任何一個窮人。吉納爾德還對那些組織不全、紀律鬆散的鄉村小修道院大加譴責。吉納爾德對一些修道院院長之類的人物的貪婪進行了文學性的刻畫與批評。沃爾特·馬普是英國宮廷的教士,其作品《宮廷軼事》(de nugis curialium)對於後人了解亨利二世的宮廷很有價值。與吉納爾德不同,馬普的批評對象是西多會。他批評西多會貪婪地掠奪土地和財富,摧毀村莊和教堂;儘管西多會也行善,但與他們所掠奪的財富相比,那些善行不值得一提。他甚至稱西多會修士放棄穿褲子為下流。上述兩位作者各自的偏向性可能影響到他們觀察和批評的客觀性,如果將二人合起來看,還是能夠反映中世紀修會修士的一些生活缺點。在他們二人之外,一些諷刺作家對於修士們日常生活中的點點滴滴都加以嘲諷。周五吃肉、穿昂貴的衣服、午夜禮拜、讓人筋疲力盡的唱詩等等都是黑衣修士被批評的內容;只吃兩盤食物、艱苦的勞動、缺少休息、不吃肉卻吃鳥、貪得無厭等等則是白衣修士被批評的缺點。
如果說上述行為多是小節,那麼諸如傷害、死亡等就屬於嚴重的罪行了。1221年沃切斯特的巡迴法庭披露了這樣一件事情,波德斯里(Bordesly)的院長帶著修士來到斯通教堂,帶走了威廉·布拉塞;威廉因哈芬頓的菲利普的死亡而被指控,但他受到波德斯里一個修士的庇護。修士犯錯,可以公開懺悔,有時候是相互揭發。對於犯錯的修士,修道院也會進行相應的懲處。犯小錯者,要從公共桌子隔開,吃飯必須晚3小時,只能在低矮的地方呆著,禁止參加彌撒,禁止在公開場合閱讀,禁止領受聖體。犯下嚴重過錯者,則處以在靜室(quire)長時間緘默的處罰,每周只供應兩天的麵包和水;最羞辱的是讓其匍匐在靜室門口,每個要進房間的人都踏著那個罪人的身體而入。此外還有對肉體的懲罰,以樹枝或棍棒抽打是常見的。有時候還會監禁。修女則是修士中因性別差異而獨立出來的群體,她們擁有修士共有的特性,也有獨自的特點。在男權社會中,男人們歧視婦女甚至無視婦女,但他們又認可、肯定乃至推崇修女。女性修士,不僅是中世紀修道生活中的重要構成,更是一類獨特的存在。
婦女進修道院修行的原因多種多樣,也因此造成了修女構成的多樣。有人因家境貧困而入修道院,但實際上貧困的修女並不多,甚至極少。修女的真正主體構成是相對高貴的家族。有時候,為逃避婚姻的束縛,有些貴族女孩會選擇成為修女;有些寡婦也會如此選擇。還有女性可能因為生活中的挫折而修行。除了此類消極的原因,更有諸多女性是主動進入修道院,即遠離塵世的紛擾,在靈性生活中尋求靈魂的拯救。例如12世紀英國高德斯托修女院(Godstow Nunnery)的建立就是一個世俗女子因上帝的感召而發起建立的,此女名埃迪娃(Dame Ediva),本是溫切斯特地方的一個富家獨生女。她後來嫁給了一個騎士,且生育了一子二女。在丈夫去世後,埃迪娃女士夢見上帝召喚她前往牛津附件建立一個為上帝服務的場所,她來到靠近牛津的賓塞,晚上有聲音對她說:「埃迪娃,埃迪娃,起來!去吧,不要遲疑!從蒼穹而來的天上之光照射的地方,就是服務上帝的修女們所在地,你會找到24位最好的女士。」此後,埃迪娃在當地建立起修女院,她還向國王亨利一世匯報了有關情形。該修女院也由埃迪娃擔任院長,有24名修女一起修行,其中就有她的兩個女兒。
早期修女修行多與男修士一起,後來則出現為眾修女集中修行的獨立的修女院。盎格魯撒克遜前期有40多座修女院,而871-1066年間的史料只提到9-10所修女院。據沙龍·埃爾肯斯(Sharon Elkins)估計,1275年英國約有142座修女院,其中至少有120座建於12世紀,而且大部分建於1130年之後。根據諾爾斯等人的研究,940-1216年間英國能夠找出負責人姓名的修女院共計80座,另有50座沒有負責人姓名。新版後來又補充了12個修女院的名字。即是說,這時候的修女院總數約142座。又根據史密斯等人的研究,1216-1237年間有負責人的修女院共計140座,並沒有提及無負責人的修道院。13世紀後期修建的修女院就很少了。根據大衛·貝爾的研究,晚期中世紀英國有手抄本或印刷書籍的修女院約144座。比較這幾個數字可以看出,中世紀英國修女院在鼎盛的時候大約在140座。1175年樞機主教代表修格給教皇亞歷山大三世寫信,稱此時英國有修女1500人。
晚期中世紀修女院發展基本停滯,只是保持了原來的狀態。並且由於社會經濟變遷的影響,修女院遭受了規模縮減、財產減少、修女人數減少等等情形。根據1535年的稅收評估報告,當時平均財產在5英鎊以下的修女院所占比例50%以上,沒有一個修女院的財產超過30英鎊。而同一時期大多數男子修道院的財產值在10-25英鎊之間,有些更達到50-70英鎊。學者們對修道院布局進行研究後還發現,修女院的空間格局和建築質量都明顯低於男子修道院。但這一比較並不是說男修道院有多麼富裕,而只是說明了女性即使在修行中其地位也不及男性。如我們所知,教會對女性一直持歧視的態度。雖然修行女性因克己而受到男性讚美,但對修行婦女的警惕與歧視並沒有真正消失。
從組織結構上來看,修女院與男修院並無根本的不同。一般有院長負責管理,不過多為女修擔任。還有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人員,如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器物管理員等。修女中也有等級的區分,如新修女、高級修女等。修女院的規章制度,因修會的不同而各異,不過,大體上都源自本篤會的規章。一般而言,守貞、清貧和服從是所有修士要遵守的三大原則。修女的日常生活包括祈禱、勞動和讀書等內容。大衛·貝爾曾經對修女們的閱讀做過研究,揭示她們所閱讀的書籍和相關問題。在144座修女院中,有48座修女院擁有圖書或者圖書記錄,占比例為40%。作者找到了141份手抄本,還有17部印刷書籍,其中10部來自西翁(Syon)修女院。另外,這些書籍中的60%出自1400年之後。再來看看這些書籍的內容:禮拜儀式類(liturgical),超過50%;非禮拜書籍由拉丁文、法文和英文三種語言寫成。其中,拉丁文書籍16卷(23%),法語書籍7卷(10%),英語書籍48卷(67%)。拉丁文書籍主要包括聖經、聖徒傳記(vitae sanctorum),安布羅西的著作,波伊提烏斯的《哲學的慰藉》,本篤會章程,彼得·科摩斯特的《經院哲學史》(Peter Comestor's History Scholastica)等等。法語書籍包括聖經、教父傳記、聖徒傳記、羅伯特·格羅塞特斯特的《愛的城堡》(Chateau d'amour of Robert Grosseteste)、吉約姆的《動物寓言集》(Bestiary of Guillaume Le Clerc)、佩克翰的彼得的《光明之詩》(Peter of Peckham's Lumiere as Lais)。至於英語書籍則有如下作者的作品,約翰·卡普格拉夫(John Capgrave)、喬弗里·喬叟(Ge offrey Chaucer)、沃爾特·希爾頓(Walter Hilton)、托馬斯·霍克勒夫(Thomas Hoccleve)、彼得·埃德里(Peter Idly)、尼科拉斯·樂福(Nicholas Love)、約翰·李德蓋特(John Lydgate)、納斯幸頓的威廉(William of Nassington)、理察·羅勒(Richard Rolle),理察·惠特福德(Richard W hitford)等。從這些信息中可以看出修女們閱讀的興趣所在,至於如何評價修女們的閱讀能力還需謹慎。
另外,關於閱讀不是沒有限制的,閱讀的時間、地點、對象都有規定。例如,奧古斯丁修會規章中涉及閱讀的規定有兩條,一個是說在食堂的誦讀,從開始吃飯到結束都要聽這種習慣誦讀;一個是說每天只有在特定的一小時能夠閱讀,其具體所指是什麼學者們沒有給出確定的解釋。而本篤會章程關於閱讀有幾點規定,如在食堂由朗誦員進行的誦讀(規章第38條);在修士會議室的先於晚禱的晚讀(第42條);每天私人閱讀的時間(第48條)在工作之前和午餐之後,以及休息的時候。因此,所謂閱讀多是公開的集體聽誦讀者朗誦,私人閱讀的時間和空間都受到限制。禁止修女個人擁有書籍,她們少有可能私人閱讀書籍。只是到了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用瑪麗·埃勒爾的話說,公共閱讀的概念向近代閱讀觀念的轉變才發生。
英國歷史上能夠留下名聲的婦女有許多是教會女性,尤其是修女。例如,諾里奇的朱莉安(Julian of Norwich,約1343-1416)這樣的修女寫下了許多具有神秘主義特徵的文字。朱莉安是諾里奇一個教堂中與世隔絕的隱修女,其著作《神聖愛情的顯現》(The Revelations of Divine Love)披露了她在1373年5月的神秘幻覺體驗,她經歷了讓她幾乎死亡的疾病之後,她看見了基督受難的形象,從此對上帝無限的虔誠。而靈修生活的重要,甚至將修女提高到普通男性地位之上。在修女中也偶有違反規章的失足者,她們或鍾情於美食華服,或沉溺於情慾,甚至發生有悖於世俗倫常的同性愛戀。在英國有些修女院的修女表現得非常世俗(worldly),她們的服裝與俗世並無不同,具有流行時尚的特徵。喬叟對坎特伯雷故事中的女尼(修女)的描寫很有意味:「我還注意到她的外衣十分整潔。臂膀上套著一串珊瑚念珠,夾著綠色的大顆珠子,串珠上掛有一隻金質的飾針;針上刻的是第一個字母,後面接著一句拉丁成語,意思是『愛情戰勝一切』。」
無論性別,正是這些男女修士成為中世紀英國文化的創造與推動者。一般的歷史著作,如編年史、年代記、傳記等大都由修士們創作於修道院。各種神學哲學的著作,尤其是修道院的神秘主義作品也來自於修士,至於在修道院裡抄寫書籍傳播文化更是修士體力勞動的直接產物。
人口中的絕大多數是基督教徒,普通信徒(即平信徒)又占基督徒的大多數。一個平信徒的每天、每周乃至一生都受到教會的影響乃至支配。基督徒的每一天可以說都受到教會的影響,在每天的時時刻刻都有教會的影子。在有教堂或者修道院的村莊和城鎮,每天的時間節奏是由教堂的鐘聲來安排的。清晨6點,敲響的是晨禱鍾,也是喚醒信徒們起床的鐘聲,虔誠的基督徒還會在梳洗後做一番晨禱。上午9點,敲響的是勞作鍾,此時修士等人開始白天的功課,普通手工業者和農民則開始白天的勞動。中午12點,敲響的午禱鍾,也是吃午飯的時間。下午6點,敲響的是晚禱鍾,也是勞作者收工的鐘聲。當夜幕降臨,幾乎所有的勞動和活動都將停止。
一天如是,一年如是。基督徒的每一年的時間節奏和生活安排都受到教會的左右。基督教世界一年中的重要節日幾乎都與教會有關。基督教的新年其實開始於基督降臨節(Advent),時間是聖誕節前的四個星期,約開始於11月底,直到聖誕節。它事實上是為聖誕節做準備。12月25日為聖誕節,3天之後是聖嬰節,隨後的聖誕節節期還有包括1月1日的公曆新年以及1月6日的主顯節在內。2月2日是聖燭節(Candlemas),慶祝聖母的貞潔,也是治療儀式的一部分。為此節日,教民要向教堂奉獻蠟燭。在達勒姆教區教民因為拒絕繳納蠟燭而受到譴責。神父甚至威脅若不在規定期限內補齊,就將採取絕罰的措施。2月14日為聖瓦倫丁節,是紀念殉道聖徒瓦倫丁的節日。3月有聖大衛節和聖派屈克節。3月25日天使報喜節(Annuciation)。3月里最大的節日是四旬齋節(Lent),復活節前40天人們要克制欲望、禁食和節食,不能有肉慾的享樂。在這一節日中,神父在一次次的布道中讓信徒反省自身的罪並做出懺悔。達勒姆的神父瑞彭(Ripon)認為,罪就是疾病,「基督作為你的醫生,並且神父代替基督作為你的醫生」能夠為你治病,而悔罪就是良藥。春分月圓後的第一個星期日,是紀念耶穌復活的復活節,往前延伸還有星期五的耶穌受難日、星期六的聖星期六日,往後延伸還有復活節後的星期一。對於經歷了四旬齋節的信徒來說,整個復活節期最重要的就是接受聖餐(com munion),因為它意味著你的罪被寬恕了,你又可以領受聖餐了。復活節後40天是耶穌升天節。復活節後的第7個星期日(Whit Sunday)為聖靈降臨節(Pentecost)。復活節後第8個星期日為三一主日(trinity sunday),即三位一體日。1311年教皇克雷芒五世規定基督聖體節(Corpus Christi)為三一主日後的星期四。這些都與耶穌基督有直接的關聯。4月23日紀念英國守護神的聖喬治日。6月24日為施洗者約翰節,6月29日是聖彼得和聖保羅節。7月2日為聖母往見節。8月15是聖母升天節。9月有聖米迦勒節。10月31日為萬聖節夜。11月1日為萬聖節,11月2日為萬靈節。還有一些地方性的宗教節日,一般多為當地教會保護聖徒,如達勒姆有聖奧斯瓦爾德節(8月5日)、聖巴特羅繆節(8月24日)。另有些節日可能與民眾的日常生活直接相關,如在英國各地有犁耕節(Ploughday),一般多在聖嬰節後的星期一,標誌著一年中犁耕的開始。5月1日的五朔節祈求農業生產風調雨順,五穀豐登。
一年如是,年年如是。基督徒的人生節奏就是教會的節奏。從出生到死亡,都有基督教的色彩。所謂七聖事,正是對信徒從搖籃到墓地的支配。從13世紀起,七聖事、七宗罪、七善行之類的說法已經在英國社會中廣泛流傳。
孩子一出生,等待著他的就是洗禮。根據教義,嬰兒若不受洗就夭折,其靈魂進不了天堂,因此儘快給孩子洗禮成為常態。1-3天是嬰兒洗禮的最佳時間。洗禮基本上都是在教堂由神父來主持的。如果來不及到教堂,則可以由接生婆來完成。未及施洗就死去的嬰兒的靈魂被放置到了地獄外圍或者邊緣(limbo)。嬰兒被教父抱到教堂,神父問孩子是否信仰三位一體的宗教,教父代替孩子回答「我信仰」。孩子脫掉衣服後被浸入洗禮池中三次(象徵三位一體),然後抱出,並在其前額塗上神聖的膏油。神父說:「我以聖父、聖子、聖靈的名義為你洗禮。」最後,教父從神父手中接過孩子,以象徵純潔無罪的白布包裹住孩子,完成洗禮。有些地方以灑水或潑水來代替浸入水中。1485年,倫敦曾經審理過兩件關於洗禮的案子。一件指控是,一個教徒其孩子出生已經兩天了還沒有受洗。另一件指控是,一個教士為已經被接生婆洗禮過的孩子進行了再洗禮。洗禮,本是皈依者接受信仰的儀式,是受洗者接受信仰在先,受洗在後。這在蠻族諸王國的基督教化過程中有很多著名的事例。然而,在一個成型的基督教社會,洗禮的對象幾乎都是嬰兒,洗禮也就成為一個由成人選擇、嬰兒接受的灑水受洗過程。教會的解釋是聖水可以洗滌原罪。無論這一儀式多麼神聖,都不能否認洗禮已經在信仰之先的實際。因此,此類洗禮可看做教會對未來信徒的預定。搖籃中的孩子已經在教會的支配之下:在其家人納了一筆購買洗禮用的聖水之後,他或者她已經被打上了基督徒的烙印,有了一個教名。
堅信禮是給年輕孩子的信仰確認。它與聖靈的降臨有直接的關係,因此這個儀式往往被描述為接受聖靈賜予的禮物(「聖靈的七件禮物」是中世紀神父經常闡述的主題)。主教巡視其轄區,給年輕的孩子以祝福,並在其前額塗抹聖油,一邊如此說:「我以十字架符號為你留下印跡,且以救贖的聖油為你確認信仰,以聖父、聖子和聖靈的名義。」不過,早期中世紀的堅信禮的管理很鬆散,可能的理由是粗心的主教未必願意下馬為那些孩子祝福,另外孩子們四處亂跑難以管理。到13世紀的時候,主教開始在教堂或者莊園的禱告室為孩子們主持堅信禮,即程序變成父母帶著孩子到教堂找主教,而不再是從前的主教到轄區找孩子。與洗禮相比較,堅信禮很不正規,也沒有做記錄。教區信徒接受堅信禮的人數、年齡等信息並無確切的史料。並且,整個教會只有數百位主教,不足以為全體教民完成堅信禮。因此,許多信徒一生都沒有接受過堅信禮。從教會的視角來看,堅信禮是以聖靈的名義對信仰的加強。從個體來看,它是年輕人自主的信仰選擇,是對他人加之於身的信仰的確認。但是,這種個體信仰的確認觀念是現代的產物,中世紀的堅信禮更多是教會或者父母確認孩子信仰的行為。即使個體真的可能經歷過無數的懷疑、質疑、否認等等痛苦歷程,教會神職人員也會以各種方式來引導年輕人走向上帝。
每天都進教堂當然只有最虔誠的基督徒才能做到,他們還會在教堂的單獨的小房間內為自己每日所做的錯事乃至罪孽向神父坦白,請求主的諒解,這就是懺悔禮。懺悔禮的實行與愛爾蘭僧侶傳教有關,到8、9世紀基督教世界已經逐漸推廣。13世紀,私人懺悔成為聖事之一。懺悔的內容多與教會的那些禁令和限定有關,如信仰上的動搖、接觸或者認同異端分子、日常行為中違背教規等。教會所設定的懺悔分為三步,內心的痛悔為第一步,強調的是發自內心對罪過的悔恨與認識;口頭坦白罪惡為第二步,是指以語言將罪惡呈現;悔罪補償(satisfaction)為第三步,指神父對懺悔者的罪惡做出祈禱、齋戒、禁慾、施捨等處罰,以期達到悔罪和補償的目的。一般有40天只吃麵包和水的齋戒處罰,還有長時間的祈禱、長途的朝聖以及鞭笞肉體的懲罰。懺悔的處罰分私下和公開兩種。例如,國王亨利二世為其屬下殺死托馬斯·貝克特而不得不接受在坎特伯雷大教堂門前公開懺悔的懲罰。1299年,約克大主教下令西賽里亞(Cecilia de Stanton)女士因犯通姦罪而進行公開懺悔。她必須在6個星期日繞著斯坦頓教堂步行,且接受鞭打;她還要到諾丁漢和賓漢的市場接受6天的鞭打。如果她拒絕,就會被開除出教會。犯下罪過的人,意味著失去了上帝的恩典,故需要懺悔來挽救。為此,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規定,信徒每年必須懺悔一次。14世紀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薩德伯里對此有所強化,他規定每年聖靈降臨節、聖誕節和復活節的三大節期是舉行懺悔禮的日子。如果一年中教徒沒有進行過懺悔,就要受到教會法庭的處罰,情節嚴重者不得進入教堂,死後不得按照天主教儀式舉行葬禮。懺悔儀式是基督教諸多儀式中真正能夠觸及信徒內心世界的一種。敞開心扉,坦誠地將內心最柔軟或者最脆弱、最陰暗的部分揭示給上帝以及神父和教會。這種行為,在懺悔者那裡是求得內心的安寧,在教會則未嘗不是一種支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懺悔並非總是自願和自主的,許多時候是神父提問加以誘導。事實上,在掌控了他人內心隱秘的信息之後引發社會道德倫理乃至政治危機的事情並不少見。
彌撒禮(Eucharist)是所有聖禮中最為宏大、莊嚴、神聖的儀式。主日那天信徒們聚集在教堂,聆聽神父的布道,宣讀信經,領用帶有宗教神聖特徵的酒和餅。這一布道儀式就是彌撒。彌撒禮的核心就是領用聖餐。耶穌曾經說過:「我的肉真是可吃的,我的血真是可喝的。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他裡面。」因此,信徒們相信所領用的酒和餅其實就是耶穌基督的血和肉所化,此為化體說。到底酒和餅中基督的血和肉如何存在、為何存在等問題,在神學家那裡爭論不休。不過,爭論並沒有阻止信徒的信仰。在中世紀,教會規定,年滿12歲的信徒一年中至少一次在復活節期間領受聖餐。聖餐只對經歷過悔罪的信徒開放,是對他們懺悔行為的認可,是對他們的又一次接納。彌撒是基督徒的團契生活,具有增進信徒之間的感情交流,分享信仰經驗,以及了解和幫助信徒解決實際生活困難等作用與功能。當然,它也是基督徒歸屬感的最為具體的對象。
基督徒男女的婚姻是由教會在理論上加以規範的,在實踐中也往往由教會主持。從訂婚的通告到結婚的儀式,都在教會的主導下完成。婚禮多在教堂門廊下舉行(在英國直到宗教改革後才將婚禮放到教堂內部來舉行),以公開的儀式來彰顯教會婚姻的原則。隨後,還要給一對新人以婚姻的祝福和彌撒。教會對於婚姻的控制自不限於婚禮這樣的神聖儀式。事實上,教會往往以不同的方式控制著從婚姻的結成到婚後的生活整個過程。違反了教義,就是結婚的障礙,在婚禮之前就已經加以阻止。如果某些人違背教規而強行結婚,教會就採取譴責、攻擊乃至絕罰等方式來反對。婚後,若夫妻雙方有違背婚姻道德的行為,教會也會加以處罰。
終敷禮(Rite of Extreme Unction)是信徒臨終的告解和塗油儀式。對於基督徒而言,靈魂的救贖是生命的意義所在。死亡的恐怖不在於肉體的消亡,而在於靈魂不能進天堂。教會被賦予了赦免信徒靈魂罪孽的權利,故教士對信徒臨終的告解和塗油就具有絕對的神聖與威能。正常的、好的死亡就是由教士主導終敷禮儀之後的平靜離世。信徒臨終懺悔自身的罪,祈求教會的幫助與上帝的寬恕,點燃的蠟燭握在信徒手中,周圍的人們為其誦經祈禱,神父以膏油塗抹其面部,直到最後時刻的來臨。不好的死亡就是沒有得到教會的寬宥而抱憾死去。罪犯的靈魂得不到救贖;有些因特殊原因而得不到教士主持死亡儀式的人群,教會以特別的方式事先赦免他們的罪孽,例如,教會認為一些意外死亡的人其靈魂應該事先就與上帝有所溝通。11世紀末的十字軍將士就明確得到了教會的赦免,其他人群可以用金錢來購買這種赦免的憑證,這就是後來贖罪券的由來。12、13世紀的歐洲興起了煉獄觀念,認為靈魂不升天堂也不下地獄者,只能前往中間狀態的煉獄,在那裡等待最終審判的來臨。靈魂在煉獄中所待時間的長短取決於信徒自身,也可以求助於親朋。贖罪券的功效正在於它可以縮減靈魂在煉獄的刑期。
死者的埋葬和身後的財產處理等事務,也少不了教會的參與。死者的遺體被清洗乾淨後以布匹包裹,送到教堂埋葬。早年只有神父可以葬在教堂里,到13世紀一些貴族也可以。至於普通人只能葬在教堂庭院裡,沒有棺木或者墳墓標誌。富裕家庭則會有石棺來裝殮死者。教堂庭院埋葬死者可以看作是教會在公共空間的宗教活動,無論是表達對死者的思念還是對生者的激勵,都具有強烈的宗教功能。死者葬入墓地並不意味著萬事的終結,喪葬費、墓地費、神父服務費等費用都隨之而來。在英國希爾地區的聖瑪利亞教堂,在葬禮時為死者敲響最大的鐘一下,收費6先令8便士;連續敲響次大的鐘一小時,收費12便士,敲響半日,收費3先令4便士;依次遞減。15世紀末該教堂還明文規定,辦事人員可向葬在教堂內的死者家人收取2先令,如果葬在教堂庭院,成年人收8便士,兒童收4便士。此外,還要向教堂繳納13先令4便士(葬在教堂內),或者2先令(葬在教堂庭院)。因此,在英國的許多地方,死者往往在生前留下遺囑對土地財產做出安排,好請教會人士來為自己做禱告、主持葬禮、引導靈魂去往天國。於是,大量土地財產流入教會手中。這種財產被稱為死手權,即土地到了教會手中再也不會流動,成為死手。封建土地法律對於此種情形是非常警惕和反對。
除了這些與信徒生死相關的禮儀,教會還有常態和非常態的手段來處理與信徒有關的事情。在經濟上,教會對所有信徒徵收其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奉獻,是為什一稅。有一封13世紀的書信,是某教區大執事寫給鄉村神父(dean)的,告知後者要徵收教會稅,同時要改正他所轄教區神父(chaplains)的不良行為。那些人經常去酒館與俗人一起廝混,弄得自己不像一個教士。因此,神父有改正之責。撇開大執事對鄉村神父瀆職行為的批評不論,單看他以書信的方式敦促小神父收稅,就可以了解教會對於經濟收入的關注程度。而對於農民來說,什一稅包括各種收入,有其田地里所收穫的糧食穀物,還包括菜園果園裡蔬菜水果,也包括牧場上的新生家畜和奶產品,還有現金收入等。因此,教會的存在就不只是一個精神上的符號,而是與廣大信徒的日常生活時刻相伴。
在社會經濟層面上,教會就是以精神權威及世俗權威支配勞動者的領主。如眾所周知,英國教會占有近三分之一的全國土地財富。在大小不一的教會地產上,眾多自由和非自由的農民直接為教會領主所控制,進行生產和勞動。英國許多城市的領主也是教會的主教或者修道院院長之流,他們同樣支配著城市各個階層的生產和生活。更重要的是,教會與世俗統治力量在許多時候共同對信徒加以控制以維護基督教世界的穩定。前文所述的七大聖事,在本質上表現為一種精神的控制。同時,也反映了教會對於普通大眾的信仰及日常生活的高度警惕,嚴防巫術、迷信乃至異端行為的發生。1236年英國地方法令中規定「施洗盆必須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以防巫術」。這一法令是對羅馬教會頒布法令的回應,第四次拉特蘭會議中規定,要將聖餐禮和終敷禮所用的器具保管在安全的地方。
中世紀英國發生過不少違背基督教教義和教規的傳道者,其中有些被教會權威定性為異端。對這些異端分子,教會的宗教裁判所會進行法律上的審訊,一旦定罪就會實施懲罰,從監禁到流放甚至火刑都是處罰的手段。1381年英國農民起義中的精神領袖約翰·保爾宣傳反天主教的教義,主張人人平等,他被稱為瘋子神父,起義失敗後也遭到鎮壓。晚期中世紀英國最著名的異端是羅拉德教派,其領袖人物威克里夫也遭到教會的迫害。因此,要理解中世紀基督徒的宗教生活,應該理解他們所生活的時代。個體的信仰其實寄生於信仰的共同體之中。
從搖籃到墓地,似乎人人平等。但如果仔細考察,會發現在宗教生活上,人與人因社會地位的差別而大有不同。在接受教會的宗教性服務上,上層階級要遠比普通大眾更受優待,或者說前者比後者更具有特權。我們看到國王或者世俗貴族家庭都有自己的小教堂(chapel),有專職的神父(chaplain),甚至有專門的機構來為他們服務。沒有一定的地位和財富,沒有主教的許可,此類家庭小教堂不可能建立起來。教會所許可的家庭小教堂只可以進行祈禱和做彌撒,洗禮、婚禮葬禮等牧民服務需要特別的許可。征服者威廉的家庭神父甚至還為國王家族的諾曼第公爵們撰寫傳記。給貴族舉行的各種宗教儀式也體現了特權,如專門的懺悔室和懺悔牧師,特別的彌撒、特別的臨終儀式、特別的祈禱儀式等等。此外,有地位或者有錢的教徒死後可以安葬在教堂裡面,其他人只能葬在教堂的庭院。1087年9月征服者威廉去世,遺體被運回聖埃蒂安修道院(foundation of St Etiennein Caen)安葬,前來參加葬禮的有僧俗兩界眾多名流。編年史家奧德維克·維塔利斯稱其為僧侶、教士和俗人大聚會的場合。即使是違反了教義教規,貴族的處罰要比普通教徒更注意方式方法,能不公開就儘量不公開,能減免就減免。可見,即使是宗教生活也不免打上世俗的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