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的發展
2024-10-09 04:05:37
作者: 錢乘旦
12、13世紀是英國城市高速發展的時期,這不僅體現在城市數量的增加上,更為突出的是城市發展出較為鮮明的特徵。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城市的自由與自治。
自由,在中世紀語境下,主要是特權的體現。在封建原則之下,一切土地都有其主人,城市也不例外。從屬於某一主人的城市,從原則看,城市上的一切事務及相關權利都屬於領主所有。從城市行政事務的管理,到市場稅費的徵收,再到市民行為的規範,都由城市領主及其代理人負責。隨著城市日益繁榮,這些習慣或者方式成為制約城市進一步發展的障礙;為此,城市市民及其團體組織以各種方式向領主爭取管理和控制城市事務的各類權利。法國城市公社運動,就是爭取城市權利的市民運動。有學者認為,英國也有類似於法國的公社存在。領主如果同意,就會頒布特別的許可令,即特許狀。
從頒發的主體來看,特許狀大體有三類,一是國王頒發的特許狀,因為英國城市絕大多數為國王所有;一是教會頒發的特許狀,教會是除了王室之外在英國最大的土地占有者,因此許多城市特許狀是由教會頒發的,如埃克塞特主教頒發給彭任城市的特許狀就屬於此類;一是世俗領主給自己所轄城市頒發的特許狀。特許狀的獲得最通常的方式是以錢財來購買,或者說是以金錢來交換領主對某一權利的讓渡。亨利一世時倫敦市民因持有特許狀而必須向亨利及其繼承者交納年租金300英鎊。自然還有領主慷慨大度的權利賜予,不過甚少發生。更激烈的方式則可能是帶有武力或者暴力特徵的請願和博弈,最後雙方達成妥協而完成權利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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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許狀首先承認某城市整體上的自由權利。例如,我們讀到許多特許狀這樣表達:「頓維奇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0年),「布里奇沃特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0年),「赫爾斯頓市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1年),「索姆斯特的威爾斯將是一個自由城市」(1201年),「林恩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4年),「斯塔福德將永遠是一個自由城市」(1206年)。
在特許狀賜予的城市整體自由權利之外,更多的是具體的特權賜予,或者是人身受保護的權利,或者是土地財產受保護的權利,或者是工作受保護的權利,或者是免除法庭傳喚的權利,或者是免除某種賦稅的權利,等等。學者們將這些權利進行了分類,大體上包括市民特權、市民土地保有特權、司法特權、貿易特權、財政特權、行政管理特權等重要方面。一個城市爭取到的特權越多,其自由度就越高。然而,只要該城市還是屬於領主所有,任何一個城市都不會也沒有獲得絕對意義上的權利自由。
關於城市居民的人身特權,中世紀英國城市中的居民,可能會因財富地位等而形成不同的等級;但各種特許狀中被稱為市民(burgensis,civis)的人們都是自由人,既受到國王法律的保護,更受到城市習慣法律的保護。例如,1200年布里德里奇沃特的特許狀中說:「該城市所有的市民都是自由市民。"1201年哈特勒普爾市的特許狀中說:「我們准予該市的人民都將是自由市民。"1201年的威爾斯WELLS特許狀也說:「該城市所有人及其後代都將是自由人。」不僅承認特權城市市民為自由人,而且在許多特許狀中接納非自由人,並給予他們以同樣自由的權利。例如,亨利一世授予紐卡斯爾的特許狀中規定:「假如一個維蘭來到城市定居,則在一年零一天之後,他將成為一個市民,他將可以永遠住居在那裡。」(譯文是劉啟戈的。見劉啟戈、李雅書選譯《中世紀中期的西歐》,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第114-115頁。郭守田主編:《世界通史資料選輯:中古部分》,商務印書館,1981年,第134-135頁。)這一特許權得到了後世國王的一再重申。亨利二世在頒發給林肯城、諾丁漢城的特許狀,理查一世頒發給哈費爾福德威斯特(Haverfordwest)和北安普頓(Northampton)的特許狀,以及約翰王頒發給埃格瑞蒙特(Egremont)、頓維奇(Dunwich)和赫里福德(Hereford)的特許狀,都有同樣的表達,即:一個非自由人,只要在該城市中住滿一年零一天,就成為自由人。當然,這一著名的習慣和法律是否為所有城市適用尚有疑問,但在擁有特許狀的城市中,這一法律原則的適用應該極其普遍。正因為享有人身自由,市民在城市中的生活享有許多的特權。例如,市民的兒子享有父親同等的自由。亨利一世時期的紐卡斯爾特許狀規定:「假如市民有一個兒子跟其在家中同桌吃飯,那麼兒子將享有跟父親一樣的自由。」他們有資格攜帶武器,免除各種勞役和賦稅義務,在法律上不受神命裁判或者決鬥裁判的裁決,可以自由選擇和掌握其職業,等等。這些都是作為自由人的市民享有的權利。關於城市土地保有的特權,1155-1158年,亨利二世時期授予溫切斯特、林肯、諾丁漢以及牛津等城市的特許狀中都一再強調,市民在各自城市中以購買、抵押等方式保有的土地,都受到城市習慣法律的保護,除了國王無人可以反對。例如,授予林肯城的特許狀這樣規定:「此外,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內按土地保有權購買土地,保有之達一年零一日,無人反對,而購買土地之人又能證明在此期間內,有申請權之人確在英格蘭境內,但未提出異議,則予將准許此人在將來安然保有此項土地,一如其過去,不受任何干擾與迫害。"burgage一詞本是指市民租用的城市土地,主要是用來建造房屋的宅基地,在一些城市其大小相對固定。後來,它逐漸與其他土地保有類型相區分,被稱為城市土地保有權(burgagetenure),因為租用此類土地的條件是自由的,除了向原領主繳納貨幣地租,不再承擔勞役和其他義務。在城市中擁有土地的市民還具有自由轉讓土地的權利,甚至城市土地的承租人也能獲得同樣的自由權利。1147-1183年,卡爾迪夫的特許狀中規定:任何人即使擁有領主伯爵的半份伯格吉(burgage),也可以享有整份伯格吉土地的權利。如果市民擁有兩份伯格吉,且希望出租其中一份的話,則只要他願意可以將該伯格吉上的權利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將享有此土地上的權利。其他城市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1194年彭特弗拉克特(Pontefract)的特許狀規定,購買半份宅地(t oftum)可以享有整份的權利,一個人在宅地上的房屋不只一間,也可以出租,等等。甚至1194-1242年間的奧克漢普頓城(Okehampton)的特許狀規定:任何人想要獲得城市的權利,可以繳納費用來實現,第一年交納領主4便士,交納城市4便士,第二年只交納領主4便士,第三年他將獲得城市租地伯格吉或者交納名為gablum的費用,然後就可以安然離開了。從這些文獻可以看出,市民享有城市租地上的特權。
關於司法特權,即城市有自己獨立的司法體系和權利,首先,城市設有自己的法庭,專門處理相關的法律訴訟。市民之間的任何糾紛,都必須在本法庭進行訴訟,不得到城市之外的其他法庭。例如1130年,英王亨利一世給倫敦頒發的特許狀規定:「倫敦市民享有充分的權力任命他們所願的倫敦市民為市長,並任命任何一人或他們所願的倫敦市民為法官,負責處理按照國王的法令而提出的申訴,遇有訟案即審理;此外無論何人均不得對倫敦人民行使司法權力。凡屬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糾紛而到城牆之外進行起訴;……對他們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強迫施行。任何市民若因依國王法令而提出申訴而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倫敦市民身份,這樣就可以在市內進行審理。」這種規定在幾乎所有城市的特許狀中都得到體現。所謂城牆之外的法庭,其所指既有其他城市的法庭,更有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即使市民去往百戶區法庭或者郡法庭訴訟,也與本城市利益衝突,因此一些城市的特許狀中提到該城市免於郡法庭之義務。當然,若有上訴,可以到王室上訴法庭。
其次,城市法庭的司法審判,依據城市習慣法而形成了一定的審判模式,在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以及審法官和陪審員的選任上都有一定之規。法庭處理的訴訟案件包括市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有鄰里糾紛,有財產侵犯,有人身傷害,有違反法律,等等。法庭受理訴訟,經陪審團裁決之後做出判決。在諸多處罰中,罰金是重要的措施。因此,城市法律獨具特色。
關於貿易特權,即城市享有自由貿易的特權:首先,城市享有舉行市場或者集市貿易的權利。在這裡,排除外來人在本地的經商貿易之權,強調只有本地人員在本城範圍內舉行才是允許的。1188-1219年,埃爾費特城(Elvet)的特許狀中說,如果得到領主主教的許可,「我們就能夠在城市獲得一個市場或集市(forum vel nundinas),附屬於市場和集市的所有權利也將歸我們所有。"1199-1214年英費爾尼斯(Inverness)的特許狀中說:「我已經在我的城市英費爾尼斯建起一個市場,時間是每周周六。"1154-1189年(亨利二世時期)彭布羅克(Pembroke)的特許狀,准許該城市市民在使徒彼得和保羅節日期間舉行8天的集市(nundinas)。1194年,樸茨茅斯(Portsmouth)市的特許狀,准許該城市在聖彼得節期間舉辦一年一次為期15天的集市。其他地方集市舉行的時間一般也在聖徒節日,持續時間3天或4天,各有不同。其次,城市有組織自己的行業行會的權利,如商人行會、手工業行會等。1130年貝弗雷(Beverley)的特許狀,准許市民遵照約克城的習慣建立漢薩屋(hans-hus),一種類似於行業大廳的存在。1154年該城另一份特許狀,則准許他們建立商人行會(gildammarc andam),漢薩屋與商人行會都屬於城市商業的建築,有時候可以相互替代,有時候是並列的存在。例如在1200年的伊普斯維奇和頓維奇兩城市的特許狀中就把二者並列,稱為gildam mercatoriam et hansamsuam,或者hansam et gildam mercatoriam.
手工業行會的建立也得到特許狀的認可。如1155-1158年間特許狀,准許倫敦紡織工行會(London Weavers)建立,確認他們享有所有的自由和權利,禁止任何人損害行會的利益。1175年亨利二世還頒發給牛津的皮革製造者建立自己的行會,享有其應有的權利。這類行會的建立並不是免費的,他們需要向國王繳納費用,倫敦的紡織業行會每年要繳納10馬克給國王。1202年,約翰國王頒布新的特許狀,廢除了倫敦城中的紡織業行會,為此,國王還要求這些市民每年要繳納20馬克。再次,在經商貿易中享有免稅、保護安全等權利。當然,所有這些權利幾乎都來自領主的讓渡。
關於財政特權,即城市擁有自己徵收各種賦稅的權利,這種權利來自領主的轉讓或者出租。在英國國王頒發給倫敦、林肯、劍橋等諸多城市的特許狀中都表達為某城市以一定的租金出讓。有時候出租的就是特權城市本身,有時候則是把其他地方出租給該城市以收取租金。例如,1189年的伍斯特特許狀確認,將該城市以每年24英鎊出租給全體市民,由後者向財政署繳納租金。1131年頒發給倫敦的特許狀中則確認,將米德爾塞克斯轉讓給倫敦,後者要向國王繳納300英畝租金。1137-1145年間裡奇蒙德的特許狀中,領主布列塔尼伯爵則將該城市和馮特萊斯的土地永遠地轉讓給里城市民。在此情形下,城市其實就成了包稅人,尤其是當城市直接向財政署繳納租金的時候。於是城市就取代了領主成為城市中各種賦稅的合法徵收者,包括市場稅、法庭罰金、地租以及各種關稅等。要注意的是這些權利並非都包括在城市出租之中,而是城市以一個一個的權利特許狀分別獲得。例如,某一塊空地,某地的磨坊,或者遇難船隻的收益等,都有相應的特許狀賜予給城市。
關於自由城市的權利中,最重要的是其行政管理特權,這也是自由城市走向自治城市的關鍵所在,即城市有權選舉自己的市政官員管理城市事務。1131年,倫敦可以選舉自己的行政長官(sheriffs,vicecomitem),他負責與國王的法官和財政官交涉,應對與城市有關的各種事情。1199年的特許狀又重申了倫敦市民有選舉行政長官的權利。1131年特許狀中確認,倫敦還可以選舉政法官(justiciar)的權利,法官要負責有關訴訟事務。1215年倫敦的特許狀中則准許該城每年要選舉自己的市長(majorem),以負責管理全城的事務,一年期限一到就要改選。此外,還有城守(prepositi,reeves)、市政官(ballivi,bailiffs)以及法警(Coroners)等,各有其職責所在。
並非所有城市享有上述全部的自由權利。事實上,哪怕獲得一個特許狀的任何城市都可以稱為自由城市。但如此理解顯然削弱了對城市自由的強調程度,因此,自由城市主要是指那些獲得了主要特許權利(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司法自由、財政自由、行政管理自由等權利)的城市。從這個意義來看,對自由城市的強調是與自治聯繫的一起的,即有鮮明自治特徵的城市,才可以稱為自由城市。
英國城市的自治可以看作爭取自由的邏輯必然。伊普斯維奇、墨爾頓、林恩等城市在不同時期所進行的類似性質的自治實踐,很鮮明地展現了英國自治城市的面貌。伊普斯威奇於1200年5月25日從約翰王手中取得特權證書,規定市民可選舉2名市政官(bailiffs)、4名法警(coroner,或者驗屍官)。6月29日全城市民集會於聖瑪麗教堂廣場,開始選舉。此後一直到10月,伊普斯威奇市民經過多次選舉,選出市政各級官員,有2名正直守法者為市政長官,為城市最高行政長官;4名法警,負責城市治安;12名市政議員(capital portmen),代表市民參與城市管理,獻計獻策;2名小吏(beadles),協助長官等處理相關事宜。此外還有城市商會會長、城市印璽保管員、城市習慣法收集員、監獄看守等。總之,由這些新任命的官員集體宣誓負責管理城市,維持城市的自由和特權,以及負責徵收捐稅以交納城市租金,負責逮捕和扣押財物,監督監禁的執行等日常事務。從中可以看出,參與城市自治管理的官員還是相當全面的。
當然,各城市官員的種類和稱呼未盡一致。例如,在墨爾頓市,有最高的市鎮長官,也有執行命令維持治安的警長(constables)、徵收賦稅掌管錢糧的司庫(chamberlain),還有收取罰款的警吏(sergeants at mace)。其他自治城市的情形也大體類似。概括而言,自治城市表現出如下特點。其一,有自己的行政機構管理城市。各城市的官職多少,自然各地不一。自治城市一般有市長,其下則有財政官、司法官、稅吏、警吏等。他們負責城市各項事務的管理,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自治城市的特點。其二,行政機構由市民選舉產生。其三,行政機構頒行法律條文管理城市。因此,所謂的自治有兩個層面,一是相對於領主而言,城市有自己治理的權利;一是相對於權力的集中而言,城市的權力合法性來源於市民的授予。
相比較於自由城市,絕對意義上的自治城市屬於少數。有學者估計所謂的特權城市(borough)在1509年有660座,不過其中124座早在1270年就已經衰敗了,其中能夠成為自治城市的自然更少。事實上,英文中的borough所指只是獲得特許狀的城市,其中絕大多數為有自由權利的城市,只有少數可能為自治城市。因此,borough應該理解為享有程度不等自由權利的城市,即自由特權城市而非自治城市。英國王權較為強大,城市的自治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從自由到自治,可能並不存在一種必然。
對於中世紀英國城市的自由與自治,必須更歷史地加以認識。對於所謂的城市自由也要一分為二地看。自由,在本質上並非意味著無約束,而是獲得了上層領主特許的權利。一座城市,在本質上與其他封建土地並無不同,同樣屬於某一位或幾位領主,這是中世紀封建土地原則的體現。城市要想獲取某種自由,其實就是向領主請求某種恩賞。自由與特權,都是他人的賜予。如果領主同意,城市就可以獲得某種權利。反之,如果領主不同意,就意味著你無法享有某種權利。即使是自治城市,也只是從國王或者其他領主那裡獲取了特許狀可以自行管理的權利,但是城市仍然在國王的統治之下。無論城市的自由程度如何,在本質上,它都是一個封土。作為封土,這些城市仍然要履行一些義務,無論是實際上的還是名義上的。在英國,國王對於城市財富的渴望從未停止,以封建協助金等形式徵收的賦稅也一直沒有間斷。所謂的自由或自治雖有特許狀的許可,卻並非安全和可靠。國王或者其他領主會以各種理由撕毀協議,重提各種義務。主動權在國王或者領主之手,尤其是當領主身份更迭,新領主往往會期望簽署更有利於自己的新特許狀。例如亨利二世時期,曾經許可倫敦建立紡織工行會,到了約翰王時期卻不遵前王之令,以新的特許狀廢除了倫敦的紡織工行會,且將行會原先應繳納的18英鎊的費用提高到20英鎊。此類撕毀協定之現象,並不少見。從統治與被統治的二元來看,即使統治者改換了對象,被統治者的身份地位並沒有真正的改變。
英國城市的發展不僅在於城市的自由與自治,也在於經濟本身的發展。正如皮雷納等人所說的中世紀城市就是工商業中心。自由與自治最終是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儘管工商業一起並稱,但在中世紀英國城市中,商人和商業的地位遠比手工業者高。可以說,商人階層的興起與城市的興起相始終。在城市發展的早期階段,是由商人組成的商人行會(gild merchant)管理著包括商業和手工業在內的一切經濟活動。商人行會的章程就是經濟活動的準則。商人行會興起於諾曼征服之後,從亨利一世時期開始,商人行會的建立就相當普遍了。在1103-1118年間萊斯特城市獲得了建立商人行會的特許狀。在特許狀中,亨利一世說商人的行會可以享有自威廉一世以來的那些習慣。1118-1168年間,萊斯特城的特許狀又重新提及商人行會的建立。大約在此時期,還有貝弗雷(1130、1154年)、劉易斯(Lewes,1148年)、伯爾福德(1147-1173年)、約克(1154-1158年)、奇切斯特(Chichester,1155年)、牛津(1156年)、瓦靈福德(Wallingford,1156年)、林肯(1157年)、貝德福(Bedford,1189年)等等城市,都建立起商人行會。可以說,在12世紀末之前,英國大多數城市都有一個商人行會。
商人行會首先是所有商人的公會,一個城市中的商人必須加入到行會中。1154-1189年即亨利二世時期,彭布魯克的特許狀中特別強調,經該市市民的決定,所有商人要加入他們的商人行會。進入商人行會就成為行會人,獲得了行會權(gildship)。進入行會者要繳納一筆入會費,各地名稱和數額自有不同。新人入會必須有人擔保,新入會者要向同行的兄弟表達忠誠,還要宣誓服從行會法規、服從行會領導等等。城市市民並不總是有資格成為行會會員,至少婦女被排除在外。商人行會是各個城市實際上的掌控者,它從國王等上級領主那裡獲取特許狀,以此來管理城市。城市爭取自由與自治的運動,其帶有法人意義的主體就是此類商人行會。或者說,就是那些富裕的商人在為代表自己利益的城市爭取特權。因此,在一些城市,商人行會往往就是城市行政機構的代名詞,行會的首領也就是城市的市政官。行會事務由商人自己負責,不受外人干預。在瓦靈福德1156的特許狀中,亨利二世還強調除了行會自己的首腦和官員之外,無論是國王的地方官還是司法官都不能干預行會事務。
商人行會的行規也在許多時候成為城市的法規,一些城市還形成了商人法。這一點在南安普頓城的商人行會規章中有很清晰的反映。例如第27條,「本城首席會長(chief alderman)或行政官與十二宣誓之執事,應按照規定與需要經常注意商人、生人與私人,務使彼等所負之債務能有充分而切實可靠之擔保,且向債權人出立借據。」第29條,「首席會長,十二宣誓執事,或行政官應每月一次,或至少一年四次,審核麵包與濃麥酒之售價,務使其定價在各方面依谷價為準則。」這樣的條文,要麼是說商人行會能夠約束城市最高行政官和執事,要麼是說這些官員其實就來自於行會。無論哪種情形,都證明了商人行會權力之大。商人行會之權重,自然是因為商業之於城市的作用舉足輕重。
在城市發展的相當長的時期里,手工業受到商人行會的支配,或者說此時的手工業在城市中還沒有相對獨立地位。例如,波爾斯(Perth)1165-1214間的特許狀中這樣說:「我准許波爾斯市民擁有自己的商人行會,除了漂洗工和紡織工。」雖然從中不難讀出對此兩類人群的歧視,但商人行會並沒有真正將手工業者排除。事實上,隨著城市的發展,商人行會的構成越來越複雜,也許從未出現過純粹意義上的商人行會。例如,12世紀末萊斯特城市的商人行會的成員,除了少數商人,更有紡織工、染布工、羊毛梳理工、剪絨工、裁縫、內衣商、鞣皮匠、皮革匠、鞋匠、馬鞍匠、羊皮紙製造工、肥皂匠、醫生、傳道士、絲綢商、金匠、麵包師、廚師等等。並且隨著城市手工業越來越細化,逐漸分化出諸多手工業行業的行會,這就打破了一個城市只有一個商人行會的慣例,也直接導致商人行會逐漸走向衰落。但即使如此,城市中的大商人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許多城市的高層管理人員都出自商人階層。
商人的存在以及商人行會的發展必然以商業的繁榮為其不二的前提。中世紀英國商業化是學界相當熱門的前沿問題,所涉及的問題大概有兩個層面,一是商業本身發展的高度,一是整體社會的商業化,即社會如何日漸為商業力量所影響和支配,從而體現出更多的商業性特徵。儘管商業並不限於城市,農村也有其商業貿易,但是商業化與城市的聯繫更為緊密。具體而言,能夠反映商業化程度的歷史現象大體有如下幾點。
一是,作為商品交換場所的市場在數量上的增加,而且呈現越來越突出的專業化傾向。有學者估計,中世紀晚期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800多個市鎮中,專業化市鎮占300多個;其中,133個市鎮從事小麥貿易,26個蔬菜集市,6個以上水果集市,牛市92個,羊市32個,馬市13個,豬市14個,魚市30個以上,21個野味和家禽市場,12個奶酪和黃油市場,30多個羊毛和毛線市場,27個以上呢絨市場,革製品市場11個,麻市場8個。
二是,作為商品流通手段的貨幣在質和量上都有提升。根據歷史學家布瑞特里爾等人的研究,英格蘭流通中的貨幣隨著時間變化呈快速增長的趨勢:973-1059年為2.5萬英鎊,1086年為3.75萬英鎊,1205年為25萬英鎊,1218年為30萬英鎊,1247年為40萬英鎊,1278年為67.4萬英鎊,1298年為60萬英鎊,1311年為110萬英鎊。比較來看,13世紀末的貨幣是11世紀的36倍。排除通貨膨脹因素,可見流通貨幣增加的速度。此外,有兩個相互關聯的現象,一方面大城市貨幣商人越來越多而小城市的在減少,另一方面是鑄幣廠數量銳減。在盎格魯撒克遜晚期有鑄幣廠至少60個,到亨利二世時期只有30個,到1279年為愛德華一世重新鑄幣的時候只有11個。
三是,商品在種類和數量上都相當豐富,或者說因生產專業化程度的加強促使產品商品化加強。商品種類的變化在於突破奢侈品的限制而增加了各類生活用品。食品貿易是英國海外貿易的持久商品,在整個中世紀早期尤其是13世紀,英格蘭都是食物包括穀物的出口國。1300年左右,英國奶產品的出口開始增加。羊毛及毛紡織品成為英國最重要的出口商品。13世紀後半葉,英格蘭平均年出口羊毛達到3萬袋,價值約1100萬英鎊;最多時達到3.5萬——4萬袋,價值1500萬英鎊。隨著呢布業的發展,14、15世紀英格蘭年出口呢布達5萬匹。這一點從國王商業稅收的增加中也能夠得到反映。在中世紀英國,國王徵收的與商業有關的稅包括羊毛出口關稅、呢絨出口關稅、葡萄酒進口噸稅及其他商品進出口的鎊稅。英國國王年均關稅收入分別是,愛德華一世(1272-1307)時,15870英鎊;愛德華二世(1307-1327)時,12650英鎊;愛德華三世(1327-1377)時,78456英鎊;理查二世(1377-1399)時,47734英鎊;亨利四世(1399-1413)時,3萬英鎊;亨利五世(1413-1422)時,3萬英鎊;亨利六世(1422-1461)時,2.5萬英鎊;愛德華四世(1461-1483)時,3萬英鎊。
商業的發展離不開城市。商業貿易經常形成以城市為節點的體系。大體上有圍繞地方市場而形成的地方交易網絡,圍繞一個中心城市的諸多城市交易網絡,以大都市尤其是港口為中心的對外交易網絡,更有海外交易中心和聯盟。例如,在米德蘭,考文垂在14世紀早期作為整個地區的首府而興起,東西兩邊的波士頓港和布里斯托港則為其提供服務。而排在考文垂之後的萊斯特城和沃切斯特,則有100個以上的小城市作為其依附者。當然,每一個城市又有自己相應的鄉村腹地,大體上包括半徑6英里範圍內的所有村莊。這樣的城市體系既是商業的網絡,也是文化的網絡。
市場輻射範圍:人們到市場的距離
城市與商業貿易的關係更可以從城市在商業中所占比重得到反映。從海外貿易可以看出,各類港口城市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下表可以反映各港口在不同時期於海外貿易中所占的比重。
英國主要港口城市(headports)在海外貿易中的重要性,1203-1204年,1478-1482年
手工業與商業互為表里。沒有手工業的存在,商業是不可想像的,正是手工業的分工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同樣,商業的發展也會推動手工業的繁榮。值得注意的是,商人與手工業者的身份有許多時候是不分的。一個製鞋匠,當其在製作鞋子的時候,他是個手工匠人;當其當街售賣其產品的時候,他又是一個小商人。手工業自然不限於城市,農村也存在手工業,但在城市中手工業有更為集中的體現。
大體而言,中世紀盛期英國城市手工業的發展有幾點值得特別關注。
一是手工業門類日漸齊全。它們與城市社會生活有直接的關聯。除了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那些大眾行業,如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還有一些專門為少數人服務的手工行業,如奢侈品製造、書籍製造、教堂用品製造、武器設備製造等。從城市人口的職業構成,大體上可以了解城市手工業的一般狀況。例如,13世紀的索爾茲伯里城,有以下可知的行業:雜貨商、布匹商、酒商、酒店老闆、外科醫生、裁縫、屠夫、理髮師、麵包師、廚師、釀酒師、金匠、鐵匠、木匠、制弓匠、制瓦匠、錫蠟匠、製鞋匠、漂洗工、馬鞍工、製革工、染色工、油漆工、裝訂工、制羊皮紙工、手套工、建築工、織布工、制箭工等等。在門類眾多的行業中,最具影響力的還是毛紡織業、建築業和採礦業等行業。毛紡織業,後來發展成為英國的民族工業。一般而言,從羊毛原料到呢布成品,中間包括羊毛清洗去塵去油、梳毛、紡線、織呢、漂洗、染色、繃曬、修整等工序,相應地也就出現了梳毛工、織布工、漂洗工、染色工等工種。建築業也形成了採石、打磨、雕刻、木材加工、模型鑄造、玻璃製造、玻璃彩繪等等工種。
二是手工業技術的提高。以毛紡織業為例。13世紀出現了水力漂洗磨坊這一重大技術革新,即利用水力帶動木棰代替人力清洗,效率提高了數倍,故被學者稱為13世紀的工業革命。不僅如此,在英國一些水力資源豐富的地區,圍繞水力漂洗坊而誕生了一個個毛紡織業中心,如英國北部約克郡和西部山區及東盎格利亞等地區正是如此,甚至可以看作手工業促成新城市誕生的典型。此外,在毛紡織業中還形成了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生產制度。最典型的是外派制度,或者家內製,即商人資本控制毛紡織業的生產。商人將所購買的羊毛分給紡線工人,由後者紡成毛線,隨後商人再回收毛線,再依次由織工將毛線織成呢布,漂洗工人漂洗呢布,染色工人印染呢布,直到最後由承包商人將修整後的呢布投向市場。可以說,幾乎所有的環節都由商人控制,各個工種的工人只是負責具體的手工勞動。
三是手工業者形成了自己的行會組織。手工業者多是個體作坊經營。從原材料的購買、產品的製作到最後的銷售,都是獨立完成。這種前店後坊的方式,屬於典型的小生產模式。不過,在城市中的小生產者,並非絕對自由。事實上,他們的生產經營受到城市手工業者的組織——行會的管理和監督。一般較大的手工行業都有各自的行會組織。早在1155-1158年倫敦的紡織工就獲得了特許狀,可以建立自己的同業行會。特許狀還要求行會每年向國王繳納2個金馬克,並禁止任何人損害該行會,否則將處以10英鎊的罰款。1175年牛津的特許狀,准許成立鞋匠行會(Cordwainers Guild),除非是行會成員否則不允許做生意。外來的鞋匠們也要入此行會,享有同樣的權利。1175年,牛津另有關於建立紡織工行會的特許狀。不過,該特許狀透露出來的信息值得關注,早年該市的紡織工行會每年向國王繳納60馬克的款項,而現在只能繳納15馬克了。為此國王對其貧窮深表悲憫,將該行會每年的費用降低到42先令。此後,各城市中手工業行會逐漸增加,到13世紀幾乎所有城市中都有大大小小的行會。製革者有製革行會,制刀者有制刀行會,製鞋者有製鞋行會,制馬刺者有馬刺行會,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有時候,同一大行業內部的小工種也有各自行會,如英國呢布行業中的紡織、漂洗、染色及修整等工種都有各自的行會。後來,由呢布修整工行會發展出了呢布商公會,控制了整個呢布的生產。
行會是同業者的組織。行會一般由行業師傅組成,師傅手下還有學徒和幫工。要成為行業師傅,一般需要經歷七年左右的學徒生涯,還要在學徒期滿後為他人幫工多年,最後以成品送將行會成員審核,通過後方可成為師傅而從業。這一模式,對於技術的傳承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不過,師傅與學徒、幫工之間的矛盾衝突也時有發生。尤其是當行會只保護師傅們的利益的時候,以致出現了游離在行會之外的幫工組織。
行會的職能主要體現在經濟領域。在行會,成員的經濟活動實行嚴格的控制和管理,主旨是排斥競爭,使小手工業者能夠在簡單的條件下維持生產和生活。對內是消除同業者的競爭,對外是維持本行業的壟斷地位,不允許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插足本行業。為此,一般行會都制定出了較為細緻的規則和制度,這就是行會的章程。雖然各行會章程因行業的差異而有很大的不同,但一般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首先,對從事本行業人員的加以限定,如限制招收學徒、限制外國人及非本行業人員從事本行業等。1227年的赫里福德(Hereford)特許狀中規定:「任何非本行會之人,除非本城市民同意,不得在城裡或者郊區從事任何行業。"1226年的斯特爾靈市的特許狀規定:「我們絕對禁止任何外來商人在我們斯特爾靈城裡切割呢布出售,除非是在基督升天節和聖彼得受縛節日(thefeast of St Peter ad Vincula)之間。"1202-1210年間的基爾肯尼市(Kilkenny)的特許狀中規定:「不允許外來商人在本城出售呢布或者擁有賣就的小酒館,除非他在本城僑居40天,假如他想僑居更長的時間,必須得到市民的共同同意,並繳納給城市的費用,如此他方能逗留。"1294年的切斯特費爾德市(Chestefield)特許狀規定:除非是本城市民,或者願意滿足本人及本人的繼承人和全體市民的意願,否則無人將成染色工人或者皮革工人或者鞣皮切割工人。除了市民,在本城無人可以切割肉食和魚類出售。其次,對生產中具體各環節的給予細緻的規定,如對生產條件、生產規模、生產過程、原材料的數量與質量、產品質量、產品價格、勞動者工資等方面都有嚴格的限制。原則上是要求手工業者講誠信、守道德、不以次充好、不哄抬價格、不惡意競爭等,對於違反規定者有相應的處罰。
從城市共同體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商人行會還是手工業者行會都帶有共同體的特徵。他們在經濟世界中主張道義,在道義原則下經營經濟。因此,很多時候,行會在城市中代行了市政機構的職能。行會所頒行的章程就是城市的法規,行會還是直接的執法機構。例如,英國曾經頒發過《麵包和啤酒法令》以規範此二類行業的生產與經營。法令非常細緻,對於違反者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都是處以罰款,此後則直接承受肉體的懲罰。麵包師傅將被處以戴手枷之刑,啤酒師傅則處以背糞車之刑。在城市中監督執行此法令的不僅有城市的各類官員,更有行會的參與。
行會規章所反映和揭示的是行會為維持小生產者的簡單再生產所進行的種種努力。行會規章表現出幾個鮮明的傾向,一是行業壟斷,二是平均主義,三是反對競爭。這些特點,在當時有其合理性。對於小商品生產的延續,城市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都產生過積極的作用。然而,行會的分化和不平等終究不可避免。或者行會與行會之間貧富相差懸殊,或者同一行會內部,師傅與師傅之間有貧富差別,或者師傅與幫工學徒之間的不平等。在中世紀晚期,這樣的分化和不平等激起了社會的巨大動盪。
晚期中世紀的社會經濟大變遷同樣也在城市上得到反映。不過,對城市變遷的認識,學者們有很大的爭議。曾經占據主導的觀點是,城市在晚期中世紀走向了衰落。晚近有學者認為,關於城市的衰落的認識可能源於研究者以及歷史的記載者的誇大,其實城市是否衰落尚有疑問。
所謂的衰落大體上是從經濟角度出發得出的結論。一般包括城市人口數量下降、經濟困境及城市規模的縮減。當然,從時間上來看,即使是衰落,也並非驟然發生。有些城市還維持了一定的慣性。衰落可分為兩個時期,14世紀中期到15世紀前期,為緩慢走向衰落的時期;15世紀開始方有顯著的衰落。而從空間來看,因各種因素的作用,在衰落的大環境中仍然有一些城市維持其規模與財富,一些還有所擴展,甚至有一些城市屬於新興的。
城市的衰落可以從城市人口的減少得到反映。首先是大多數城市的總人口減少,或者說城市變得比過去小。例如,依據1377年的人頭稅和1524-1525年的世俗協助稅可以看出,波士頓的人口從5700降至2000-2500,其排名也從全國第10名落到第51名。1390年代,波士頓年出口羊毛3000袋和呢布3000匹,而到了1540年代分別只有200袋和100匹。1377至1524-1525年間,林肯城在全國的排名從第6名掉到第12名,人口可能減少了三分之一。1428年,該城的17個教區報告其居民少於10戶;1515年,該城大量房屋毀棄,以至於治安法國被當局警告不能任其繼續如此。斯坦福城,1300年有人口約5000,1377年只有3000,16世紀早期更是只有不足2000.
其次,城市從業人口的減少。城市的衰落可以從城市職業種類及從業人口得到反映。1400年的時候,約克仍然是英格蘭首屈一指的郡城。1377年約克的財富僅次於倫敦,有人口約1.1萬人,15世紀早期約有1.2萬人,到了1548年只有約8000人。1400年,約克城羊毛紡織工行會有成員50名,到1561年時,只有織工約10人(另有14人之說)。1395年,約克出口呢絨3200匹,而到了15世紀70年代,年出口呢布僅有922匹。1440年,考文垂城人口逾萬;1500年,約在8500-9000人之間;1520年,約為7500人;1523年,約6000人;16世紀中期,約為4000-5000人。1450年考文垂有織工57人,1522年只有37人;到16世紀晚期已經基本沒有漂洗作坊了。此類事例很多,大體上可以反映城市因人口減少而產生的行業衰落。
下表可以看出從業人員的數量及各行業比重的變化。
說明:N為從業人員的數量。
一些重要港口在呢布出口中的重要性發生的根本變化。以1352-1430年為第一個階段,1430-1510年為第二個階段。各個港口城市在這兩個時期的變化分別如下:紐卡斯爾,正86和負140;霍爾,正89和負18;波士頓,正76和負1803;林恩,無數據和負88;雅爾茅斯,正89和負251;伊普斯威奇,無數據和負109;倫敦,正95和正64;桑德威奇,正89和負388;奇切斯特,正27和正58;南安普頓,正84和正20;布里斯托,無數據和負4.從這些變化不難看出,在第一個階段這些城市仍然在呢布出口頁上占據重要地位,而到了第二個階段它們的地位就急劇下降了,甚至達到負增長的境地。如倫敦這樣的大都市,即使還維持著一定的增長,但也有下降的趨勢。這一情形同樣反映在其他如酒類的進口貿易商。
這種衰落不只是後來者的統計和分析,事實上,當時的諸多城市市民對此有切實的體會和感受。例如,1487年約克城的市政官員就直接向國王亨利七世抱怨,城裡善良的居民不及曾經的一半。1530年代,馬斯特·魯普斯特(Master Lupset)感嘆,那些城市和小鎮過去擁有比現在更多的人口。
另外,有一個現象可以反映晚期中世紀城市變化的情形,即1350年後新增城市數量很少,幾乎所有倖存下來的城市都是此前建立的,甚至是1300年之前建立的。1350年之前,英國約有2000個居民點可稱為市鎮,其中600個是自由和自治市。而到伊莉莎白統治初年,市鎮不及750個,許多自治城市也逐漸衰落。。這從下表更能夠得到清晰的反映。
英國市場的變遷:16世紀存留的數量及百分比(%)
還可以從稅收或者城市財富的變化得到反映,相當多的城市在社會經濟大變遷中從富有變得貧困。15世紀20年代,林肯城因為貧困而被部分免去稅收,在40年代被全部免去稅收。1445年,林肯城又免交以後40年所有的什一稅和什伍一稅。
城市的新發展也有一些跡象。例如,雖然晚期中世紀總人口減少了,但城市人口比例卻在增加。學者們估計到15世紀末16世紀早期,城市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到近20%。此外,各種具有新功能和新結構的城市有所發展,如呢布漂洗及製造業中心、船舶製造中心、礦業開採中心等,甚至還有因旅遊娛樂而形成的城市。新的發展,還可以從城市體系的變化得到反映。曾經的圍繞某個中心城市而形成的體系,如今有不少因中心城市的衰敗而消散,新的體系則因新中心城市的興起而形成。
下表的排名依據的是城市的財富,可以較為直接地反映城市的變遷。儘管像曾經排名第3的約克、第7的雅茅斯,分別下降到第11位和第20位,並且曾經排名第5和第8、第9的城市則完全下榜;但更多的是曾經排名落後的城市上升到前列,如諾里奇從第6升到第2,考文垂從第10升到第5,埃克斯特從第28升到第6.諾里奇的人口,1377年為3952位納稅人,即有約5000人;1524年的人口則可能達到1萬人。
英國城市財富排名變化
1337-1381至1524-1525年小市鎮人口變化
城市的新發展或者轉型不僅體現在此類相對直觀的數據中,更反映在城市內在結構的變化中。其一,誕生了新的生產方式。主要為家內製的出現,這是商人及其資本控制生產的表現,帶有資本主義的某些特徵。其二,城市階級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城市市民或者中產階級成為具有巨大影響力的階層。其三,城市商業和手工業管理組織也發生了變化。赫里福德15世紀末有行會20個。倫敦1422年有行會111個,15世紀中期以後行會數量只有70多個。在競爭中合併重組,形成了在各自行業更具影響力的組織,並且以公會名之。如15世紀末、16世紀初形成的倫敦皮革公會,是整合了皮革商、手套匠、鞣皮匠、錢袋匠、皮囊匠等行會後的產物。而14世紀後期發展起來的呢布商公會則將是整個呢布行業的龍頭,因為只有該公會擁有國王特許的「唯一製造呢布的權利」。15世紀的倫敦,此類公會有12個之多,其他的小公會則更多。要特別注意的是,此類大公會並非只限於對其名下行業的管理,而是跨越界限涉及幾個或者多個行業。更重要的是,公會逐漸參與城市事務的管理,成為城市中實際權力的掌握者。從這一點來看,公會與城市早期的商人行會有類似的特點。
晚期中世紀英國城市的變遷,可觀察到的衰落和發展的現象共同存在。對這一矛盾的理解,體現了學者們的不同學術路徑。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在20世紀關於從封建主義向資本主義過渡的大討論,強調的是舊的封建結構中成長出新的社會結構。尤其是希爾頓關於小城鎮在社會過渡或者轉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的理論,得到了晚近學者的支持和進一步闡發。不過這種衰落與轉型的較量,一直持續了數個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