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議會君主制統治 第一章 議會君主制的形成
2024-10-09 04:05:12
作者: 錢乘旦
發端於13世紀的英國議會,最初並非是王國政府的重要機構,而只是國王會議的一個種類。在13世紀以前,國王的會議有兩種,一種是「大會議」,它在理論上是國王與其總封臣每年數次召開的共同商討王國軍政大事的會議;另一種是「小會議」,即巡遊的王廷要員在國王召集下隨時召開的會議。
到了13世紀,與社會政治的變動,王廷會議雖然仍沿襲原來的模式,但開始發生某些變化。此時的「小會議」被稱為Concilium,逐漸成為「御前會議」,由地位不高的專業吏員組成,負責執行國王的政令。而此時「大會議」被稱為Magum Concilium,參與的人員以教士和貴族為主體,但地方的郡和城市的騎士、市民代表也開始參加會議。1236年,王室的有關記錄在將「大會議」作為王家法庭的參照時開始使用parliamentum這個詞,此後,這個詞不斷地出現。1239年,編年史家馬修·帕里斯(Matthew Paris)在敘述一次「大會議」時也使用了這個詞,在1258年的《牛津條例》中也如此。從1275年開始,該詞就常常出現在官方的文獻記錄上,這就是「議會」。可以說,在13世紀,「議會」還處在萌發時期,常常與王廷的大、小會議混淆在一起。國王為了解決統治問題,時常召開王廷的各種會議,「議會」只是其中的一種。據統計,在1258-1300年之間,共召開各種會議約70次,而其中有郡、城市代表參加可被看作是「議會」的只有9次。此時的「議會」並不意味著一種新的機構,而僅僅是用來指稱王廷大、小會議,用來描述國王與王廷的大、小會議一起討論王國事務的任何場合。有史家就認為:「此時為解決要政而被正式召集的王廷會議的任何一次會議,都似乎是一次議會。」
不過,在13世紀,王廷會議的確正在經歷著巨大的變革,這就是「代表因素」的注入。城市和郡的代表的參加,必然要促使議會與王廷會議分離開來,最終成為王國政府的新機構。
在中古西歐,包括英格蘭在內的諸封建王國,素來就有召集地方人士了解政情、討論政務的傳統。當時西歐的王國遠沒有建立完整嚴密的官僚統治制度,權力帶有明顯的分散性,地方的行政機構遠不完備。君主要有效地實施權力,了解輿情,只能通過地方的代表來實現。在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就有君主問政於地方人士代表的習慣,領主也可委託管家、教士和4名良善村民為其代表出席其領地所在的百戶區法庭處理相關事宜。諾曼征服後,這樣的習慣被沿襲下來並有所發展。亨利二世時期的巡迴法庭和陪審制度,則直接讓郡、百戶區和城市派出代表參與開庭審理案件的工作。到了13世紀,英王開始注重召集郡的騎士代表地方來參與王廷政務的討論與議決。1207、1208年,約翰王先後頒令從指定的城市和港口召集代表,到王廷來討論貨幣和海運問題。約翰王還頒令讓各地郡守各自選派四位「賢明者」出席在牛津召開的王廷會議。1226年,亨利三世則頒令讓各地郡守選派四名騎士到林肯的王廷會議去訴說郡守對大憲章條文解釋方式的抱怨。1237年,王廷的一次徵稅,被稱得到了貴族、騎士和自由人的同意,但沒有提到市民。不過特沃克斯伯雷(Tewkesbury)的年鑑表明,城市的代表也參與了此事。1254年,為了徵募軍隊和增加新稅,中央政府也頒令各地,讓郡守在各郡選派兩名騎士和自由人為代表,參加在西敏寺舉行的王廷會議。同時規定,這些代表須由當地選舉產生。1261年,亨利三世公開撕毀《牛津條例》,與貴族的武裝衝突爆發。隨即,國王和反叛者都分別召開會議,都要求個郡選派騎士參加。這些都說明,在1265年西門·德·孟福爾(Simon de Monfort)的議會召開之前,各郡派騎士為代表參加王廷或中央的會議,已經屢見不鮮。
嚴格地說,只有當國王、貴族和地方等級的代表坐在一起議決王國政務時,議會才正式形成。也正因為如此,愛德華一世(Edward I)在1295年召開的「模範國會」,被視為中世紀英國議會的開端。到了14世紀,代表因素開始成為王廷會議中的有機部分,那些被稱為「議會」的會議由此而漸漸地區別於御前會議(「小會議」)和國王在「大會議」中與他的貴族偶爾召開的會議,議會也就日益定型了。
約翰王1215年簽發《大憲章》只是為了應付一時窘境而採取的權宜之計,無意真正去付諸實施。教皇英諾森三世(InnocentⅢ)在訓令中批判《大憲章》無視國王的權利和榮譽,宣布解除約翰根據《大憲章》所作誓言的效力,並威脅任何人如果堅持要求約翰遵守上述誓言,將被革除教籍。在得到教皇支持後,約翰宣布《大憲章》無效,立即引發內戰。1216年10月,約翰王病逝。其子亨利三世(HenryⅢ)繼位。
亨利三世即位時年僅9歲,由王室最高軍務官攝政王威廉(William the Marshal)和宰相休伯特·德·伯格(Hubert de Burgh)等輔政。1227年,亨利三世親政。為了恢復安茹王朝的權威,亨利三世將權力集中在御前會議,御前擴大會議除了在批准徵稅時以外很少召開,大貴族受到冷落。同時,亨利三世還娶法國王后之妹為妻,擢用法國貴族,讓他們參與御前會議,擔任重要官職。大貴族在1234年4月發動反叛,遭到朝廷鎮壓。在5月召開的御前擴大會議上,貴族聯合起來提出抗議,迫使亨利三世罷免了御前會議大臣、法國貴族羅傑斯(Rogers),允准貴族進入御前會議。1236年,貴族操縱的御前擴大會議制定了《默頓法規》(Statute of Menon),明文規定立法、司法和維護土地所有權等事項。1242年,亨利三世為赴法作戰而籌措軍費,要求徵收新稅,御前擴大會議對此予以否決,並就與法國的關係展開討論。在1244年舉行的御前擴大會議上,大貴族更提出了具體的改革方案,主要要求是:由他們推選4名「自由的維護人」參加御前會議,任何決策都須通過他們,國王不得對之隨意罷免;他們還有會議召集權,無須經過國王的同意;王國的最高司法長官、掌璽大臣等,應由全體大貴族推舉。這些要求遭到了亨利三世的拒絕,王權與貴族之間的矛盾衝突仍然存在。
1254年,亨利三世以次子埃德蒙(Edmund)的名義接受教皇贈送的西西里王位,決意為兒子爭奪王權而遠征。同時,要向羅馬教廷呈獻14萬馬克的貢禮。為此,他不顧國內饑荒,加征捐稅,引起貴族的抗爭。1258年4月,亨利三世在倫敦召開御前擴大會議,要求教、俗貴族繳納占財產1/3的貨物稅,作為遠征西西里的軍費。教、俗貴族紛紛不滿,高級教士憤然離開會場,以西蒙·德·孟福爾為首的世俗貴族更是糾集武力沖入王宮,迫使亨利三世驅逐法籍大臣,實行改革和召開御前擴大會議。國王與貴族達成協議:由12名御前會議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組成24人委員會,擬定政治改革條例;國王表示將遵守條例,如果違反,願意領受開除教籍之絕罰;大貴族則保證,如國王信守諾言,他們就批准賦稅。6月11日,會議轉移到牛津繼續舉行,被效忠國王的人稱為「狂暴議會」(Mad Parliament)。在這次會議上,教、俗貴族指責國王及其臣僚違反《大憲章》的各種非法行為,重申《大憲章》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大憲章》的順利實施,會議賦予24人委員會很大權力,由他們受理申冤狀,任命大臣、大法官、國庫長及其他官員。最終,國王接受24人委員會提交的「貴族請願書」,即《牛津條例》,除了重申《大憲章》的基本原則和條款外,還包括以下四項主要內容:
第一,在中央組建新的統治機構,成立以大貴族為主體的15人委員會取代原來的御前會議,參與國政管理,其成員大多在24人委員會中挑選,國王必須依照委員會的意見治理國家,大法官、御前大臣與司庫等關鍵職位均由15人委員會提名人選,任期為一年,在他們任滿之前應向該委員會述職。15人委員會名義上輔助國王,實際上是控制國王,因為未經其同意,國王幾乎不能作出任何決定。15人委員會又任命常設的12人委員會。這兩個委員會每年舉行議會3次,取代原先的王廷大會議。同時,再選出另外24人組成援助委員會,主要負責國王因戰爭而要求的財政支出問題。需要指出的是,這幾個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重疊的,往往一人身兼多職,甚至有一身四任的情況,只有少數人是一身一任。
第二,確定議會法規的最高權威,規定一切法律不得與議會法令相牴觸;議會每年必須召開3次,分別定於米迦勒節後第8天、聖誕節次日和6月1日開幕,15名諮議大臣和12名大貴族代表必須出席議會;議會負責解決國家所有重大事宜;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能任意沒收土地、分配土地與監護土地,也不能對外進行戰爭。。
第三,調整官僚制度。規定恢復大法官(原來的宰相)一職,讓其不再是國王的全權代理,而是最高上訴法庭的首席法官,負責審理一切重大上訴案件,包括對國王大臣的起訴。大法官和司庫、掌璽大臣等都須對御前會議負責。這些大臣和地方官員的任期都是一年,屆滿後須向御前會議述職。
第四,加強地方管理。每郡選出4名騎士,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的工作,調查民情,報告商人和高利貸者的不法行為。各郡郡守由15人委員會任命。與《大憲章》一樣,《牛津條例》仍然是一個封建性的政治文件,但在限制王權上有了制度的含義。它首次根據封臣向封君「建議」的原則,把國王的御前會議改造成監督國王的機構,同時以新的「議會」取代原來的王國大會議,並欲圖使之擁有作為王國最高立法機構的權威。這些都對日後議會的形成有著重要意義。
迫於貴族的壓力,亨利三世在1258年8月4日正式批准《牛津條例》。1259年10月,貴族再開「議會」,又迫使國王頒布《威斯敏斯特條例》,宣布保護貴族、騎士和市民的權益,主要涉及一些土地方面的法規,如進一步明確長子繼承的原則,禁止修道院在沒有徵得領主同意的情況下獲得土地,領主只有通過法律程序才能扣押租佃者的土地和財產等。
為抵消貴族的壓力,亨利三世也不斷採取措施。1260年夏,亨利三世與貴族首領孟福爾舉行辯論,批駁他的「議會」獨立主張,宣稱「議會」應是國王任意召開的會議,「議會」權力來自於國王。1261由貴族組成的臨時政府召集每郡3名騎士參加在聖奧爾本斯(St.Albans)舉行的「議會」,而亨利三世則命令這些騎士前往溫莎(Windsor)開會。同年,經過亨利三世的外交努力,教皇亞歷山大四世(Alex anderⅣ)先後向亨利三世、坎特伯雷大主教等人發布三項教諭,宣布亨利三世向貴族所立誓約無效,解除了國王與所有教俗人士遵守該誓約的義務,並且號召對堅持維護誓約的人採取行動。1262年,亨利三世下令取消《牛津條例》與《威斯敏斯特條例》。1264年1月23日,法王路易九世(LouisⅨ)對亨利三世與貴族的爭端作出裁決,完全偏向亨利三世,否定貴族運動的合法性。許多大貴族開始退縮,但也有不少人以孟福爾為首組織新的武裝反叛活動。
1264年5月14日,在劉易斯(Lewes)一役中,貴族武裝擊敗國王軍隊,俘獲亨利三世與太子愛德華。5月25日,戰爭宣告結束。孟福爾發布了「劉易斯調解書」,一共七款,重申了《牛津條例》,並且任命了一個新的仲裁委員會,負責中央各大臣的任免,扣押王子愛德華作為人質,宣布赦免孟福爾等人。6月,按照《牛津條例》的原則重新任命地方郡守。在孟福爾的壓力下,亨利三世被迫效法牛津「議會」的模式,在倫敦召開一次議會,各郡均派遣4名騎士代表出席。會上推舉奇切斯特主教、孟福爾、格洛斯特伯爵3人組成了一個「推選團」,「陪同」國王共同處理王國事務。「推選團」負責任命一個九人委員會,國王應根據九人委員會的建議來管理國家事務,推選團有權更換九人委員會的成員,而貴族們則有權更換「推選團」的成員。此後,亨利三世大權旁落,孟福爾建立起了貴族寡頭政體。
1265年1月20日——3月17日,孟福爾挾持國王主持召開了擴大的「議會」。國王向議會宣誓要捍衛新的統治方式,遵守《大憲章》和《牛津條例》,然後就人質等問題進行和談。3月14日,亨利三世發布「時局聲明」,簽署最後和約。17日,之前曾經宣稱解除效忠的人員重新向國王宣誓後,會議遂告結束。這就是英國歷史上所謂的「西蒙議會」。
出席這次會議的人員有約克大主教、12名主教、4名教長、65名修道院院長、35名隱修院院長、5名伯爵與18名男爵。此外,這次議會打破先例,詔令除每個郡選出2名騎士代表外,還要求每座城市也選出2名市民代表出席議會,從而使社會地位比較低下、成分較為複雜的市民開始步入議會。因此,這既是市民代表參加國家政治性會議的肇始,也使「議會」在吸收地方等級代表方便更加完備。然而,這次「議會」並非是國王親自召開的,而且在一個君權政治觀念和君權政治體制上都有深厚積澱的國度,欲圖在最高政治決策的過程中排除君主,顯然是行不通的。因此,這樣的「議會」被不少貴族看作是非法,註定難以持續下去。
1265年8月,王子愛德華在伊夫舍姆(Evesham)戰役中取勝,孟福爾戰敗被殺,貴族運動最終失敗,王權重新恢復。1269年,亨利三世重申,沒有國王的允准和召集,「議會」不得召開。也是在這一年,因國王生病,「議會」只得延期。在1265-1272年亨利三世去世後的7年中,「議會」都沒有定期舉行。
愛德華王子打敗孟福爾後,很快代替其父掌握實權。1272年,他在亨利三世去世後繼承王位,稱愛德華一世(EdwardⅠ,1272-1307在位)。
愛德華一世即位後,為了恢復王國的封建統治秩序,拓展君主的司法權威,十分注重立法工作。他先後召開了50多次會議進行立法,是中世紀頒布法令最多的英國君主,被稱之為英國的「查士丁尼」。
在愛德華一世之前,普通法雖然已在英國逐漸發展,但整個王國的法律與司法體系仍然存在嚴重的缺陷。其一是不成文的習慣法林林總總,流行於諸多的司法糾紛與審判之中,易受曲解和操縱,不利於統治秩序的穩定。其二是司法審判機構的多樣性,也急需成文法來加以規範。當時,王室法庭、領主法庭、宗教法庭、自治市鎮法庭以及形形色色的特許法庭等同時並存,均按照習慣法來作審判。而大貴族控制的領主私家法庭乃至地方法庭,常常因無法律條文的限制而武斷鄉曲,為所欲為。這種狀況,顯然不利於王權統治秩序的重建。
早在愛德華一世即位之前,著名的王室法庭大法官約翰·布克萊頓(John Bracton)就撰寫了《論英國的法律和習慣》一著,在論述英國的法律體系時強調,王國的所有司法審判權源自於國王。這一法律準則,成為愛德華一世立法的根據,並在即位之初就開始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動。1274年,他派遣王室法庭法官到各地檢查各類特許法庭建立的依據——國王頒發的特許令狀,取消了一批擅自建立的特許法庭。1278年,他又頒布《格洛斯特法令》,規定不經國王司法權的允准,各類法庭不能行使司法權。這項法令旨在削弱領主的私家司法權,因而遭到大貴族的抵制。為對其安撫,他在1290年又頒布《特許令狀法令》進一步解釋說,因各種原因拿不出文字依據的貴族,只要證明自己在此前就擁有司法特權,即可以獲得國王特許令狀的正式批准。由此,將貴族的領主司法權與私家法庭都納入國王權威的統一制約之下。
運用立法來整頓紊亂的封建土地關係、確保國家的兵員徵調,也是愛德華一世立法的一大目標。自12世紀初期開始,受繼承、再分封、沒收、強奪、轉讓等因素的影響,英國的封建土地占有權呈現出分解的趨勢,封建騎士領也隨之割裂、碎化。此後,取代騎士軍役的「盾牌錢」的徵調與物價上漲導致軍事費用的增加,也使騎士徵召更不容易,領主對國王的封建軍事義務難以兌現。到愛德華一世即位後,連「盾牌錢」的徵調也不能完成。針對這種情況,愛德華一世在統治之初不僅曾派人調查教、俗貴族侵占土地、逃避封建軍事義務的狀況,而且在1279年頒布《永久管業法》,禁止教會人士、團體私自侵奪世俗封地。1285年,他又頒布《溫切斯特法令》,宣布凡是擁有年收入達到15英鎊以上的地產者,不論其地產來源如何,都必須為王國提供1名騎士所需的馬匹和武器裝備。這樣就把原來的那種封臣向封君提供的軍事義務,轉化為擁有一定數量之地產者都必須向君主承擔的義務。此外,該法令還力圖維護地方社會秩序,規定百戶區法庭必須在40日之內將本轄區的刑事罪犯捕獲、審判,否則就處以罰金。1290年,他再頒布《威斯敏斯特三號法令》(又稱《買地法令》)規定:禁止任何人以分封的方式出賣、轉移領地。如果乙從大領主甲處獲得地產,並在甲的許可下降地產轉贈或賣給了丙,則丙就須直接向甲履行土地出售以前所附帶的封建義務和捐稅等有關義務。這一法令,既遏止了土地占有關係上的紊亂狀態,強化了作為最高封君的國王對大地產的控制,同時也促進了農民的分化,使自由農民的數量迅速增加。由此,國王的財政收入有了保障。
在進行立法活動的同時,愛德華一世借鑑以往的統治教訓與經驗,著手建構一個以君主為主導的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即位不久,他就廢除《牛津條例》,但為安撫人心,他重申《大憲章》的條款。鑑於連年戰爭,經費匱乏,愛德華一世決定借鑑「西蒙議會」,召開由有俗貴族與地方代表參加的議會,以更好地解決徵稅問題。1295年11月13日,愛德華一世特地按照孟福爾召集會議的方式召開了議會,該議會被19世紀憲政主義史學家斯塔布斯譽為「模範議會」。
共有400多人出席了「模範議會」,包括2位大主教、19位主教、48位修道院院長、7位伯爵、41位男爵,另外每一主教轄區有2位教士代表,每個郡有2位騎士代表(實際一共有63名騎士到會),每座城市有2位市民代表(一共172名市民代表到會)等。其中,各位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長、伯爵、男爵由國王特詔赴會,教士代表由主教決定,騎士與市民代表則由郡守主持選舉產生。這屆議會的重要意義在於不僅召集了教俗貴族與國王臣僚,而且包括騎士、市民與低級教士的代表。
「模範議會」完整地囊括了中世紀英國議會的三個要素,即君主、大貴族、地方等級代表。君主是議會召開是否的決定者和議會的召集者,並且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因此有史家認定:「沒有國王就沒有議會」(Noking,no parliament)。此外,地方等級代表的參與也是議會形成的標誌。之前國王召集的大會議,固定出席者都是教、俗貴族,出席大會議的人員中沒有經過選舉產生的地方等級代表,而是由於貴族身份才具備與會資格,是一種典型的封君封臣性質的會議。1265年的西蒙議會儘管已經召集了地方代表,並且在某種程度上成為1295年模範議會的樣板,但當時國王被西蒙控制,所以不能被看作是真正的議會。
1295年模範議會在教俗貴族之外,將過去嘗試的召集地方代表與會的做法確定下來,正式向各地頒發詔書,要求每郡選舉2名騎士代表,每座城市選舉2名市民代表。這樣,從1295年起,封建貴族集體討論國事的大會議,就因固定地召集選舉產生的地方代表與會,便正式轉變成具有代議制性質的議會了。國王與出席大會議的教俗貴族之間可以說是領主與附庸的私人關係,而有地方代表出席的議會,則更多的具有國家公共權威的性質了。其實愛德華一世時期的立法也反映了封君封臣性質的大會議向各階層廣泛參與的議會轉變的趨勢,梅特蘭說當時的立法「為反封建的精神所浸淫……力圖將所有階層都與國王和議會直接建立聯繫」。而「到1295年時,可以確定地說我們已經有了一個議會,大的輪廓已一勞永逸地劃定了」。因此可以說,模範議會的召開,標誌著中世紀英國議會君主制的開端,地方代表進入議會後,代議製成分成為後來議會廣為接受的標準。所以說,"1295年後,議會的代議製成分變得頻繁。正是這頻繁與定期使議會贏得廣泛的認同與權力。幸運的是,14世紀的政治軍事形勢使得召集具有代議制因素的議會成為常事。」英國議會開始步入其權力增長的「偉大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