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王國統治機制
2024-10-09 04:05:15
作者: 錢乘旦
議會君主制建立後,儘管王權統治方式發生了某些變化,但貴族仍舊是王權的統治支柱。貴族的政治心態與政治行為,對王國的政治格局與走向具有主導性的影響。
這一時期,英國社會嚴格的等級分層仍然延續,但卻又了某些變化。依恃血統的世家貴族仍舊存在,但其興衰則取決於他們和王室的關係。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批新興的中小貴族則開始崛起。據史家統計,在12世紀到13世紀末,處於世俗社會頂層的貴族,被統稱為「男爵」,大約有200個家族。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議會的興起,能否參與議會活動也成界定貴族的重要參考指標。威爾森就使用了「議會貴族(Parliamentary Peerage)」這一術語。在14世紀,「議會貴族」構成了一個階層,有人統計,在14世紀,有將近300個家族的人曾經被徵召進議會,但其中只有30個家族自始至終地被徵召進議會,包括有爵位的大貴族家族和效忠君主的次一級貴族。在15世紀,組成這個群體的成員來自大約60-70個家族,他們擁有或多或少的接受單個徵召的世襲權利,與其他的地主階級區別開來。威爾森說:「如果一個人被徵召到議會,那他就是貴族(peers),任何沒有被徵召到議會的人都不是貴族。」
貴族階層的最上層,擁有的財富、身份和政治影響都是其他任何貴族無可比擬的。例如,在14世紀初,蘭開斯特伯爵所擁有的地產年收入,高達1.2萬鎊,而格羅切斯特伯爵的收入約1萬英鎊,但實際上更富有。伯爵最低的年收入是1000英鎊,但他們中的大多數至少比這個數多1倍。在政治上,這個讓階層構成了統治集團中的核心,他們不僅接收國王的召集而參與議會的議政活動,也構成國王「御前會議」和政府機關的主要部分,在議會君主制的統治中發揮重要作用。
與以前一樣,這一時期的貴族的政治心態與行為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但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和鄉紳、市民階層的崛起,王國對外戰爭的日益增多和議會制度的發展,這一階層更加渴望爭奪更多的財富與和權益。因此,他們在拱衛王權的同時,也時常在內政外交上干預朝政。由於創設爵位需要賜予土地,國王時常以罰沒貴族的土地來再賜予,這也導致受損貴族的抗爭。在此情況下,貴族同國王頻頻發生衝突。另一方面,隨著「變態封建主義」的興起,大貴族開始利用王國「有償服役」而以徵召騎士從軍的方式擴充私家軍隊,他們在時機成熟時挑戰王權,甚至不惜發動軍事政變廢黜君主、改朝換代,並且利用議會這個政治平台來實現自己的圖謀。對大貴族的駕馭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君權的安穩或動搖。故而君主在爵位設置時,常常提拔寵信的王親與臣屬,並且不惜手段貶抑不納王命的貴族,武力鎮壓他們的反叛。也正因為如此,在14、15世紀,貴族與王權的衝突在頻次上和激烈的程度上,都遠遠超過了以往的歷史時期。正是在這樣的衝突中,貴族階層時常出現新舊交替、貴庶流變的現象,有史家曾統計,在1307-1330和1395-1397年間在王族之外共分封了16位伯爵、侯爵和公爵,而在創設後的5年內,不少於14位被剝奪、流放和處死。由於缺乏子嗣、反叛王權等原因,一些貴族家族難免覆滅,有史家統計,在14和15世紀的每個25年,平均有27%的貴族家族覆沒。儘管如此,貴族仍舊是王權的統治支柱,君主對貴族的封賜和重用始終的王國的一項重要國策。
這一時期,國王為鞏固政治統治秩序,時常和反叛勢力發生衝突,而在外部,則不斷對威爾斯和愛爾蘭發動戰爭。從愛德華一世開始的對蘇格蘭的戰爭,一直貫穿於整個14世紀,此外,對法國的百年戰爭,不僅規模巨大,而且時斷時續。因此,有學者強調,「那幾乎是一個不斷戰爭的時代」。為了應對這一嚴峻的形勢,英王不僅基本沿襲了諾曼征服後的軍事制度,而且根據現實的變動作了諸多調整。
王國的軍事首腦機關是所謂的「軍事內府」。諾曼征服後,以英王之私家內府為核心的王廷既是王國的行政中樞,也兼理王國的軍政事務,是當時王國軍事指揮的中心。王國的重大軍事行動,有時由王廷大會議議決,但為確保軍事秘密和迅速處理軍情,一般由王廷小會議決策,而具體的軍事指揮中樞,則是王廷中國王的內府。內府本是為國王私家宮廷生活服務的一個綜合部門,因其平時也負責王廷的宿衛,戰爭時自然又負擔起指揮王國軍隊的重任。正是從它的這一特殊職能出發,西方學者新近將戰爭時期的王廷的內府稱之為「軍事內府」(Military Household)。在「軍事內府」中,國王自然是軍事統帥,宰相有時也奉命指揮軍事行動,成年且有武藝的王子、王親常充任將軍。此外,內府寵臣(familia)也受令領兵作戰,他們有的是內府騎士的首領,有的是作為王廷朝臣並經常隨著王廷巡遊的地方軍事大貴族。
到了14、15世紀,隨著議會制的形成和發展,重大軍事行動常常需要議會的討論,因上議院的世俗貴族需要在戰時為國王服軍役,因而上議院的決定至關重要。只有經過上議院的同意,議會才做出決定。不過,為了迅速處理重大軍情,軍事行動也時常由國王與御前會議的臣僚議決。而且具體採取什麼樣的軍事行動,從保密的角度出發,也是由國王和御前會議商定,然後由王廷中的「軍事內府」付諸行動,由國王和其寵信的充當臣僚的大貴族擔任將領指揮作戰。「軍事內府」也像原來那樣保持著一支規模有限的軍隊,稱「內府騎士」(household knight),其中有的是有封地的中小貴族,有的則是通過支付薪金在各地徵召而來。在14世紀,「內府騎士」的軍事職能空前加強,只要國王親自到外地征戰,他們都要在首領的率領下隨王出征。此外,一些王親及其他封建大貴族的子弟常入內府服務,大封地的繼承人因年幼而入內府監護,他們常與「內府騎士」一起軍訓。由於這一時期傳統騎士戰法趨於衰落,精良的弓箭手和懂得使用火器的人不斷充實到「內府騎士」之中。蘭開斯特王朝時期,能征善戰的柴郡的弓箭手構成了「內府騎士「的重要部分,同時也是英王軍隊的精銳之旅。
諾曼征服後,英王國的軍事力量以封建騎士軍隊為主體,輔之以地方民團和僱傭軍。隨著社會的變動和戰爭的增加,這一軍事體制雖然仍舊延續,卻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自威廉一世開始的騎士軍役,是受國王土地分封的總封臣根據封建義務向國王提供騎士服軍役的軍制。在諾曼王朝初期,英王所能徵調到的騎士軍隊數量,一般估算為大約5000人,但也有人認為約7000人。
自12世紀初始,受繼承、再分封、沒收、強奪、買賣等因素的影響,英國的封建土地占有權呈現出分解的趨勢,封土製所形成的封建地產漸漸失去原有狀態,騎士軍役制的經濟基礎開始動搖。據估計,在1135年,全國的封建領地,10%由女性繼承,37%則因種種原因而使繼承權中斷,此即西方學者所謂的」12世紀早期的占有權危機」或「盎格魯-諾曼的占有權危機」。與此相應,封建騎士領的占有亦隨之日趨割裂乃至碎化。一個騎士領常被分成1/2、1/4、1/5、1/10甚至1/20、1/40或1/100,由數個乃至數十、上百人分別占有使用。這種局面,使騎士軍役的徵調更為不易。另一方面,隨著商品經濟的復甦和市場物價的上漲,軍役費用日益增重,由此而加大了騎士服役的難度。當時,買1匹好的戰馬要花30-100鎊,而養1匹戰馬也要花50多先令,是餵養1頭壯牛費用的5倍。若加上兵甲衣糧及隨從的費用,則從征的經濟負擔更重。史家估計,僅最初的裝備開支,此時就要花掉1個騎士一年的土地收入。因此,服役者為減輕負擔,總是設法尋機逃避軍役。由於騎士軍役制的衰退,英國每年傳統的騎士比武大會在亨利二世時取消,軍事訓練日漸荒廢,尚武鬥狠的騎士精神也開始淡化。為維持王國的軍力,英王在12世紀時開始嘗試徵收「盾牌錢」,即讓貴族繳納一定的費用來代替兵役,同時改變傳統的騎士服役形式,即徵召部分騎士以延長役期,延長期費用由其他未應役的騎士分攤。1157年,亨利二世征討威爾斯,召1/3的騎士服役,未應召者的40天的役期也讓應役者承擔,以便使應役者能服役4個月,保證遠征的持續。1205年,約翰王徵召1/10騎士服役,讓其他9人提供服役者的裝備和每日2先令的費用,役期視王之需要而定。這種措施,既可緩解地產分割給騎士軍役製造成的困難,又可突破役期限制,使騎士服役的總役量得以維持而便於遠征;還可將騎士中的強壯勇悍者遴選出來,保證服役者的質量。但這一措施並非能經常實施,由於服役者役期越長,其費用承擔者的負擔就越重,因此不時受到貴族抵制。
14、15世紀,在商品經濟發的影響下,封建等級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趨於鬆弛。儘管一些大貴族仍舊占有大地產,甚至地產的占有規模比以前更大,但是傳統的封君封臣制已經不可能像原先那樣按照土地封授的條件來締結,而是轉向按照貨幣支付的方式來建構。這一局面,也就是西方史家所說的「變態封建主義」(bastard feudalism)。所謂的「變態封建主義」,按照西方史學界的解釋,「就是封君在很大的程度通過貨幣支付的手段來維持騎士、地產管家和其他封建役務的一種慣例」。這一新形式的封建依附關係在14、15世紀的英國在王室和貴族階層中逐漸流行。這一新的現實變動,加之海外戰爭需要長期進行,導致了傳統封建騎士軍役制的嬗變,並且在「畸形」狀態中得以發展。
在「變態封建主義」中,封君對履行騎士軍役的封臣或下屬不再授予地產,而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來徵召,雙方還要訂立履行軍役的契約,且騎士每年服役的期限也不再是傳統的40天的慣例,而是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下,國王既可以通過其大貴族的封臣來徵召騎士,也可以直接在中小貴族中徵召騎士,維持封建騎士軍役制的運轉,這樣的軍隊被稱為「合同軍」(contractarmy).
在當時,國王要徵召這種有償服役的軍隊,一般要和大貴族簽訂合同,說明徵召武裝的數量和支付價格。然後,大貴族要和其下屬再簽訂一個「次級合同」(sub-contract),說明支付薪酬等,對徵召到的從軍人員,要付給薪酬。不過這一時期並沒有統一的薪酬標準,在14世紀時,一個騎馬的弓箭手每天為6便士,而一名全副武裝的騎士則是每天1先令,此外,每30人一隊的頭目每季度還得到100馬克的獎金。但也有史家通過分析指出,在百年戰爭期間,服役的標準薪酬是:一個騎士為2先令,一個候補騎士(esquire)或其他帶武器的人為1先令,一個步兵或船工為2或3便士。此外,貴族的酬金更高,伯爵為每天6先令8便士到13先令4便士,一個男爵(baron)或一位掌旗官(banneret)為4先令。
在實施有償服務的軍事服役制過程中,英王還強化傳統的地方民團制。民團是一支以防禦為主的地方民間軍事力量,由郡守負責召集指揮,由本地自由人組成,主要用於維護郡內社會秩序,但有重大戰事時也隨軍出征。11世紀初,每百戶區需為本郡民團提供200名成年壯實的民兵及其軍需品,役期每年兩月。民團的來源有自由農民、市鎮居民,甚至還有教區教士,仍主要負責地方治安,但越來越多地被國王徵調隨軍作戰,充當步兵、旗手和弓箭手,也搞後勤雜務,以彌補王國軍力不足。鑑於騎士軍役制的衰退,英王不斷強化民團的軍事職能。1181年,亨利二世頒布著名的《武器裝備法令》,對自由民自備武器以應召軍役作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按此法令,凡擁有一塊騎士封地者,須備有一副鎖子甲、一頂頭盔、一面盾、一支長矛;所有自由人,凡其動產或收入價值16馬克以上者,也必須如此;財產價值達10馬克者,須備一副鎧甲、一頂頭盔、一支長矛。這些武器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和被任何人剝奪。所有這些人都要聽從國王命令服軍役。愛德華一世即位後不久,更是在1285年頒布了著名的《溫切斯特法令》(Statute of Winchester),強調地方對國王必須承擔的傳統軍事義務,並規定凡是16-60歲的人都將根據其土地和牲畜的數量而裝備武器,具體要求如下:
土地收入15鎊或擁有價值40馬克的動產的,裝備一副鎖子甲、一頂鐵頭盔、一柄劍、一把刀和一匹馬。
土地收入10鎊或擁有價值20馬克的動產的,裝備一副鎖子甲、一頂鐵頭盔、一柄劍、一把刀。
土地收入2至5鎊的,裝備一柄劍、一把弓和若干箭、一把刀土地收入少於2鎊的,裝備短劍、長矛、刀和其他較小的武器。
其他所有人,如果他們生活在森林之外,需擁有弓箭,如果生活在森林裡面,則需要擁有弓和弩箭。
為了組織實施上述法令,每個百戶區和市鎮都有治安官(constable)一年兩次對此情況加以巡查,巡迴法庭法官和稍後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也被要求關注此事。上述規定的宗旨,實際上是要強化民團的主要職責,維護當地的統治秩序。不過,這一民團主導的地方治安體系,也為在應對入侵、征討威爾斯、蘇格蘭乃至海外時提供了充足的兵員。可以說,地方民團實際上也是「合同軍」的重要後備力量,愛德華一世時曾對之徵調。在對威爾斯作戰時,他曾派員前往一批郡里調遣既定數額的步兵,在百戶區和市鎮選調那些有裝備的壯實之人,然後對之裝備,送其到一個集合點或原地待命。這些人每20人為一首領率領的一組,每5個組構成一個百人隊,由一騎馬的百夫長指揮。有時甚至組成1000人的「郡團」。這些步兵的徵調、飲食和必要的武器裝備,以及有的郡為之發統一服裝的費用,都由本郡負責。他們在本郡內服役沒有薪酬,而在本郡之外則由王室負責。在這過程中,常常有花錢讓人頂替逃避服役的情況,但總的看來,「這套制度運作十分順利,在整個這一時期都被使用」。
擁有海上運輸和作戰的艦隊,對一度跨海而治的英國特別重要。諾曼征服後的一段時間,王廷人員、物資與軍隊的運輸,則交由商船負責。隨著經濟復甦和貿易擴大,商人船隊逐漸增多,並漸次捲入軍事活動。到了12世紀,英王先是將海上運輸的役務讓東南沿海的「海角諸港」以封建軍役的方式承擔,即每年服役40天,超過的期限由王室支付報酬,包括黑斯廷斯、多弗、海斯、羅姆尼、桑威奇五鎮,接著又讓肯特郡諸港口的「船長」(skippers)負責警衛海岸,防禦海盜。約翰王時,因在對法王戰爭中丟失了諾曼第、布列塔尼等地,迫切需要控制英吉利海峽,在1205年組建一支由51艘艦船組成的王家艦隊,分泊於15個港口,而以樸茨茅斯為主要基地,由倫敦商業大貴族雷金納德督掌,下設3個將軍指揮。這些首領除軍務外,還為國王監督外貿,徵調關稅,其中一位叫威廉的將領還帶有「港口與船舶掌管」之頭銜。士兵實行薪金制,日薪6便士。
為了與法國進行長期的領土戰爭,中世紀後期的英王更注重王家艦隊的軍事作用。1294年,愛德華一世下令建造30艘大帆船,每艘配備120名划槳手和附屬的小船。新建的艦船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法國艦隊對英國海岸的攻襲,曾在1295年俘獲5艘法艦,並在英王往來大陸的護衛發揮重要作用。1296年,這支艦隊在保衛金斯林(King's Lynn)至哈維奇(Hawich)之間地區的戰爭中,就動用了至少34艘艦船和3578名艦載武裝和其他人員。愛德華三世時,與法國展開領土戰爭需要運送大量的兵馬糧草,需要與敵軍進行海上的較量,因而極其重視發展王家艦隊。百年戰爭爆發後,王家艦隊發揮重要作用。1338年,他動用了361艘船運送其軍隊到低地國家進駐,船員的數量遠多於軍隊,達到1.25萬人。在這次軍事行動中,王家艦隊充當了主導力量。1339年6月下旬愛德華三世曾率領他的由150艘船、約2500-4000名武裝組成的王家艦隊,在英吉利海峽與法國的王家艦隊作戰,他親自在旗艦「克里斯多福」(Christopher)號上指揮,打敗了由200多艘船、2萬多人組成的法國艦隊。而在1350年8月底的海戰中,英王國的艦隊在愛德華三世和黑太子的率領下,對迫近溫切爾西(Winchelsea)海岸的支持法國的西班牙的卡斯提爾艦隊進行血戰,獲得大勝。到了蘭開斯特王朝的亨利五世(HenryⅤ)時,為了準備重新開啟對法國的征戰以及在海上稱霸,建造了30艘戰艦,其中包括吃水量1400噸的格雷斯蒂馬(Grace Dieu)號,遠超出當時200噸左右的船隻噸位。他還在南安普頓還設有一個艦隊基地。因此,他能夠藉此發動對大陸征戰。不過,在亨利五世死後,因亨利六世(Henry VI,1422-1461年,1470-1471年)目光短淺,在與法國的關係緩和後將王家艦隊撤銷,而仍由「海角諸港」的商船負責王室的運輸。
「變態封建主義」所導致的軍役徵召的變革,也給君主的政治統治帶來了潛在的威脅。通過「合同軍」的徵召,大貴族能夠擁有和維持頗有實力的私家軍隊。有資料顯示,這一時期的一些大貴族,常常在戰爭結束後繼續依靠自己的財力招募私家武裝,由此,他們擁有了相當規模的私家軍隊。有資料記載,在1319年對蘇格蘭軍隊占領的伯威克實施包圍的軍事行動中,蘭開斯特伯爵動用的馬匹常常超過1000匹,有時超過1200匹,據此推測,他動用的私家騎士至少有1000多名。到了15世紀,擁有私家軍隊的大貴族常常帶領軍隊出現在重要的政治場合,在1450年5月召開的議會上,德文伯爵帶領300人前來出席,而跟隨沃里克伯爵到會的則達400人之多。1456年2月召開議會,約克公爵由身披全副盔甲的300名武裝護送到會。大貴族擁有大量的私家軍隊,在這樣的「有償服役」中,封建騎士忠君為主的傳統道德被金錢腐蝕,私家軍隊的劇增使大貴族的個人野心空前膨脹,其與王權的劇烈衝突勢不可免。
中世紀後期,隨著議會君主制的發展,傳統封建王權的統治特徵與運作方式逐漸發生了某些變化,形成了以由國王為首的中央政府,其中包括「御前會議」議會、財政署、中書省、錦衣庫、宮室、王座法庭等機構。此時的議會主要掌管批准稅收和立法等要務,而其他機構則在君主的操控下處理眾多的行政及司法事務。
國王仍有主導王國政治的個人權威。一方面,按照當時流行的基督教「王權神授」傳統,國王仍舊是「神命之君」,以其上帝的「授職」而超越於所有臣民之上,任何人都必須效忠於國王。儘管要求國王遵循法律,但如果國王違法則不能被控告,也不能被審判,對他的懲罰必須留給上帝去執行。另一方面,國王也是政府的中樞,「是它的心臟和動力」,國家諸類政務都由他或者以他的名義處理。國王掌握了王國的行政、財政、司法大權和軍事指揮權乃至立法權,而在議會中,國王仍舊擁有主導性的權威。此外,作為各級貴族的最高封君,國王仍舊保持了制約貴族的封建的宗主權。有史家指出,儘管此時王國官僚體制的運轉現實了某種「非個人化」的趨勢,儘管貴族為分享對中央政府的控制權不時與國王發生衝突,但「所有的國家行政部門都依賴於國王的意志」。即便在財政事務上也是如此,因此,「在理論上和在某種程度的實踐上,國王是上帝之下的整個權威的根本」。
這一時期,「御前會議(king's council)」出現,並逐漸發展成為國王中央政府中的一個定型組織。這個機構既有的特定的諮詢職能,也擁有行政部門的顯赫權力,在王權運作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御前會議是從「小會議」中游離出來的,14、15世紀的「御前會議」,在人員規模上一直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其運轉程序也不甚明朗。此外,它既是國王的一個諮詢機關,也是一個執行機構。「御前會議」的成員基本上都由國王欽定,包括國王內府中的各主要行政臣僚如中書令、國庫長、小玉璽掌管、王座法庭法官、中書省的主要吏員。此外,「當國王覺得適合召集時,還有一些主教、伯爵和次一級的貴族參加」。出席「御前會議」的人員都要在會議上宣誓履行職責,「從愛德華一世統治開始,會議成員的宣誓成為一個常規性的慣例」。他們與國王一起議決國王提出的王國要政,提出相應的建議,最終由國王作出決定,頒令交由各相關部門付諸實施。
由於國王在「御前會議」中專橫獨斷,寵信一批位卑的吏員,排斥大貴族進入會議議政,引起貴族強烈不滿。1308年,貴族迫使國王罷黜了寵臣加維斯通(Gaveston),指責國王被「無用的和邪惡的會議」引入泥潭,要求進行改革。1310年,貴族迫使國王成立一個由5名反對派大貴族組成的「貴族立法團」,負責制定政府改革法令。1311年,「貴族立法團」仿效1258年貴族炮製《牛津條例》的做法,接連制定「六項法令」,提出改革「御前會議」的措施:國王的賜予應經過該委員會的同意,將顯要的職位授予合適之人,「御前會議」的重要臣僚之任命,都應在貴族的建議與同意下,在議會中由國王指定等等。同時要求全體「御前會議」成員須宣誓遵守這一法令。然而,這項旨在加強議會權威、限制王權的法令從未得到實施。國王依靠寵信臣僚的支持,在1322年處死發對派首領蘭開斯特伯爵托馬斯,宣布1311年法令無效,將其親信寵臣延攬進「御前會議」,以之作為強化王權的工具。
愛德華三世統治前期,「御前會議」的人員變化不大。1341年,為換取議會對其在大陸與法國作戰的支持,愛德華三世承認撤銷大臣職務應經議會同意,任命「御前會議」成員也應和大貴族商量,這些規定由議會批准為法律。由此,「御前會議」中的教、俗大貴族較前增多。但此時的大貴族多注重在大陸的戰爭中獲取利益,除了涉及到有關自身利害關係的要政外,並不在意去「御前會議」參與國王的行政事務。不過,貴族從未放棄對「御前會議」的控制。1371年,愛德華三世的第三子、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John of Gaunt)糾集黨羽在議會中攻擊「御前會議」無能,迫使國王撤換其中的一些成員,使御前會議淪為自己的工具。1376年,愛德華三世的長子、黑太子愛德華(Edward the Black Prince)發起反擊,利用掌握議會的有利形勢,攻擊岡特的約翰及御前大臣腐化墮落,效率低下,從而啟動了對宮廷中蘭開斯特派的彈劾,將國王的兩個重要的御前大臣處以監禁。但不久岡特的約翰利用黑太子死後的良機,再度控制「御前會議」,將大量親信安置其中。在理察二世統治時期,國王採取措施在1380-1386年重新組建了忠於自己的「御前會議」,大貴族反對派曾經於1386年試圖在議會中對這一機關進行彈劾,但最終未能成功。1390年,國王通過議會頒布法令,規定「御前會議」每周都應舉行會議,處理諸多王國要政。即使國王未在場,也可以處理一些政務。由此,從立法上確立了「御前會議」作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的地位。
蘭開斯特王朝時期,「御前會議」的功能和運作「進入了一個擁有最高(行政)的權威和主導性的時代,同時繼續作為政治衝突的中心而存在」。亨利四世上台後,迫於穩定局勢的需要,為了向議會證明自己並非獨裁行事,在1406年同意議會宣布的有關國王在選拔「御前會議」成員和該會議運作等問題上不干預的條例。但亨利四世將安茹王朝的「御前會議」進行改造時,仍將其寵信的教、俗大貴族和出身寒微且效忠國王的精明吏員充實其中。此外,為了維持會議運作的穩定性,亨利四世在奔赴大陸時,將「御前會議」的人員一分為二,一部分跟隨自己,另一部分留在倫敦,確保要政的及時處理。同時,對「御前會議」人員發放年薪,最高者可達每年200英鎊,少的也有數十英鎊到100英鎊。這樣,「御前會議」涉及到的要務更多,而且逐漸明朗化。到了亨利五世時,不少重大政務,如王家對地產的賜予與收回、外交事務的決定、大陸占領地區的軍事防務與給養保證、貨幣的發行與外流、國王貸款的處理、特定司法案件的審判、議會轉來的地方上訴陳情的處置等等,都由御前會議處置。不過,「御前會議」對大多數要務的處理,必須得到國王的允准。由此,「御前會議」運作的制度化特徵愈益明顯,但國王的權威並未削弱。
1422年亨利五世因病去世,年幼的亨利六世即位,由大貴族格洛斯特公爵漢弗里(Humphrey,Duke of Gloucester)攝政。在是年11月的議會上,以大主教博福特(Beaufort)、貝德福公爵約翰為代表的大貴族為了防止格羅斯特公爵專權,籌劃構建幼主即位後統治國家的集體負責制:由御前會議實施國家統治權力。為了維持該體制的運行,提高「御前會議」的權威,這次議會還專門制定了5條御前成員的工作章程:財政署的財政總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國庫中的財富秘密,書記員也要每天記錄那些出席「御前會議」的貴族名單;在處理一般性的事務時,除中書令、國庫長之外,至少還要由4-6名御前大臣參與決定;在決定和處理重大事務時,必須由全體御前成員或大多數「御前會議」成員到場協商決定;關於王國事務的處理和決定,「御前會議」與貝德福公爵或者格洛斯特公爵協商。召集議會權、官員任命權以及原屬於國王的監護權、婚姻批准權等皆由御前會議實施。此外,議會要求格洛斯特公爵放棄「攝政」稱號,僅授予他「王國保護者和國王的首席御前大臣」的稱號。議會還做出明確規定:雖由格洛斯特公爵主持和負責御前會議的工作,但該項權力並非他永久擁有,御前會議也可以撤銷。同時,為了制衡格洛斯特公爵的權力,議會上院還決定當貝德福公爵在國內的時候,他也同時具有「保護者」身份,與格洛斯特掌有同樣的權力。
格洛斯特公爵對這樣的安排非常不滿,此後多次向議會上議院要求獲得攝政權,都遭到了上議院的拒絕。同時,為了加強御前會議的權力和集體負責制的權能,議會再次制定出更加明確的御前會議工作章程規定:御前會議的任何成員都不能涉及呈遞給御前會議與其本人有關的議案,在討論與其本人有關的案件時,該成員應該迴避。當御前會議對有關事務進行討論或者做出決定的時候,每位御前成員都應該自由發表意見。御前會議在討論或者決定事務時,除主要官員參加外,至少還要有4-6名御前會議成員到場。御前成員要在指定的地點處理議案,不得在其他地點處理議案。御前會議召開時,在議案宣讀完畢後,御前成員要給出個人的意見,然後該議案再交由上院署證。在懲罰御前成員或國王的主要官員時,應該經由國王御前會議所指定的大多數人給出同意或者建議才可以實施。
1429年亨利六世親政後,進一步利用貝德福公爵改革「御前會議」。一方面,給予「御前會議」成員以豐厚的薪酬,格洛斯特公爵的年薪最高。作為「首席御前會議大臣」和國王離開英格蘭時期的「攝政」,他可以以這兩個名義領取雙份數千英鎊或馬克的薪酬。1431年,他就分別領取了5000和6000馬克。而其他成員的年薪,則是200英鎊或200馬克。不過,如果缺席會議一次,則將扣除1英鎊或1馬克;會議成員必須宣誓,給國王廣泛適用的建議,並且為國王的要政保密;賦予該會議以自主處理要政的權力,而在大事的處置上也不必和國王的意見一致;涉及到國王賜予、任命、赦免、恩典等方面事務權力,「仍舊為國王保留」。此後,「御前會議」穩定運作,但也出現貴族在其中專權獨斷並利用這一機關排斥異己的局面。因此,在1450年的傑克·凱德(Jack Cade)起義時參與的貴族就指責國王疏遠具有王室血統的貴族,而「將出身較低下之人提拔並任命為其樞密會議的首領」,從而導致為進入「御前會議」而賄賂和司法審判不公的醜行。為此,他們要求「清除邪惡的御前會議議員」,延攬約克公爵等貴族入主其中。在此後,約克公爵為了控制統治大權,與國王就控制御前會議展開反覆衝突,最終演化為爭奪王位的「玫瑰戰爭」。
這一時期,負責令狀草擬、頒發的中書省則是又一重要的政府機關。中書省發端於11世紀後期。諾曼征服後,王廷中設有秘撰官員中書令,既負責公文草擬、蓋璽等事宜,兼任宮廷教堂首領,負責王室的宗教生活。因負責眾多秘撰政務,中書令一職漸顯重要,以中書令及其一批較固定的吏屬所組建的中書省日漸成型,並開始向國家機構嬗變。其時,中書令統管中書省政務,監督文書的草擬和定稿,執管王之玉璽,為所頒文件加蓋玉璽以示王的批准和驗證。包括宰相在內的王國各級官員,如果沒有國王的加蓋玉璽的令文,就不得處理某項政務。中書令也是王廷的重要朝臣,常年隨王巡行,署證王令。受國王的指派,他還率領部分屬員參加王國一年兩次的財政署會議,也是財政署的主要成員,主要負責此機構的文秘事務,不能出席時則讓副中書令代表其參加。此外,教職空缺的主教區和修道院以及無主繼承之封地的財產與收入,一般常由中書令負責保護和管理。由於中書令職位重要,故國王皆選心腹能幹之人充任,離任後賜其高級教職。中書令一般都要隨王巡遊,又系樞密之職,受到王直接的嚴格控制,故大多任職者皆系王之心腹。不過,也有少數人倚仗權力觸犯王威、獨斷專行,故國王不時也採取措施加以扼制。在理查一世時期,中書令一職多由宰相兼任,由此而出現了朗香(Longchamp)專權的局面,常常用自己的私人印章來處理除了財政署以外的重大政務。
朗香被剷除後,國王開始注重削弱中書令的權力,故在理查後期,在王家令狀下端必須標註「朕已確認」(Teste meipso)幾字,以防中書令在所頒令文中作偽謀私。到約翰王即位,即將中書令與宰相兩職分開,使其重新受到王的直接控制。
到了14、15世紀,由於王國政務日漸增多,加之英國議會不斷開會,對外戰爭頻仍,內部也時有紛爭,中書省作為國家重要機關的地位十分凸顯,負責起草各種令狀、文件並將其向各處執行機關頒發,以及文件的保管和登記各種卷檔等具體事務。此時中書省仍舊設中書令,由國王任免。在他的掌控下之下,則是多達上百人的官員和小吏。愛德華三世時期,中書省頗有規模。在中書令下,整個機關由12名主事(master)管控,他們都是重要的資深官員,因辦公時占據了前台位置,被列為「第一層級」官員。在他們之後,是被列為「第二層級」的官員,人數也是12名。在他們之下,則是一個由24名負責撰寫標準化的吏員組成的秘撰班子。此外,還有一大批協助的小吏和僕役。也正因為如此,這一時期,中書省在處理相關文件上效率很高。有史家統計,僅僅在1324年的一年,中書省草擬頒發的文件就多達2.9萬份,平均每天達80份。此時,中書省不再像以往那樣隨王廷一起外巡與征戰,而是固定在西敏寺辦公,或在特定時期前往某地辦公。如1294-1295年的威爾斯戰爭期間,中書令率領吏員移駐切斯特,而不是陪同國王征討。而在日後愛德華一世對蘇格蘭的戰爭中,他們也未待令於國王身邊,而是駐紮在約克辦公。1338年,愛德華三世率王廷前往佛蘭德爾,並將中書省的一部分人員分流出來隨己行動。這一現象的出現,被看作是英國「中央政府機構演進過程中的一個有意義的步驟」。
作為整個國家機構運作的驅動器,中樞省對於維護王權統治秩序的意義日顯重要。因此,圖謀軍事政變的大貴族,十分注重控制這一機關為其服務。1327年1月24日,在王后率貴族推翻愛德華二世的統治後,他們通過武力脅迫,讓中書省頒布一項聲明,文件稱徵得高級教士、伯爵、男爵和王國共同體的同意,國王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退出王位,希望他的長子統治王國並被加冕為王,由此而為政變披上了合法的政治外衣。也正因為如此,國王十分注重對這一機關嚴予掌控,並讓效忠自己的寵臣充當中書令。1338年7月12日,愛德華三世在渡海征討法國之前,就頒布了瓦爾登法令(Walton Ordinance),厘定了中書省的運作制度與權限。其中規定,中書省處理一般的日常行政司法事務,只用國王的大玉璽確認即可。但如果涉及到財政撥款等諸要政的文件,還必須加蓋國王的小玉璽。這一定製日後一直沿襲。同時,愛德華三世一直讓寵臣執掌這一機關。
這一時期,中書令作為「御前會議」中的主要成員,在處理王國行政、軍事、司法事務方面也有著很大權力。隨著時間的推移,中書令甚至逐漸成為「御前會議」的領袖,擁有13世紀被廢黜的宰相的權威。此外,中書省也擁有很大的司法審判權,受理來自各地是請願裁決乃至案件審理。自理查二世開始一直到15世紀末,中書令一直「以御前會議的名義設置自己的法庭,儘管這個法庭的地位位於王座法庭和議會上議院的法庭之下,但其權威仍不可小視。這一法庭可以在任何時間開庭,不受常規條款的限制」。
這一時期,王國原有的財政機關為了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政治形勢而進一步發展,並有所調整。
諾曼征服後,王國財政曾由王之內府中王的御庫宮室管理,由宮室長及司宮負責,不久又在溫切斯特等地設國庫儲之,設國庫長負責錢物徵收和部分支付由其處理。但國庫在重大財務上仍聽命於宮室,其官吏也由內府派出的司宮兼任。自亨利一世始,形勢的發展需要建構新的財政機構,財政署應運而生。此時,國王將王田收入折錢徵收,並讓各郡守承包其所管王田的收入,稱「郡守承包稅」,每年徵調後上交國庫。這樣,就需國庫改變以往的計算方式和程序。同時,遠征諾曼第的軍費和官員的薪金負擔較重,王國的財政緊張,迫切需要加強對國庫的控制和改革,以提高國庫財政收支的工作效率和精確程度。為此,國王就委派王廷中一些重要官員如宰相、中書令、警衛長等及其下屬一年兩次赴溫切斯特國庫,與國庫長及屬吏一起審核帳目,計算收支,並處理相關的司法事務。此外,還從諾曼第引入流傳已廣的阿拉伯算盤,用一段棋盤式的格子布鋪於桌上計算金額。由是,財務署(exchequer)產生,因用來計算的格子布類似於棋盤,故也被稱之為「棋盤署」。史蒂芬王時期的內戰,致使財政署工作幾至於中斷。在亨利二世即位後,財政署正式定型,署中官吏日趨專職化,運作制度較為嚴密,多以西敏寺作為固定的辦公地點。財政署基本上實行一年兩次的財政審計結算制度,分別在復活節和米迦勒節期間進行。除徵調郡守承包稅外,還有各種稅收和罰金。
帳政署分為兩部。帳政署的「上部」是署領導機構,負責署務的商定和指導,解決收支過程中的一些原則性問題與重要疑難問題,監督和糾正其中的一些違制行為。上部實際上由大多數王廷小會議成員組成,宰相為主持人,其下有在財政署會議期間被統稱為「財政署男爵」的中書令、國庫長、司宮、司廄、警衛長等官員。宰相統攬財政署全局。財政署「下部」則是署內具體的財政收支執行機構,因此又稱「接收部」。負責記錄徵收數目、項目和保管、支出。
到了14、15世紀,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對外戰爭的持續進行,財政收支的數額也相應加大。同時,議會的興起及其稅收批准權的獲得,也對王國財政事務形成有力掌控。在此情況下,財政署作為中央財政機關的地位開始凸顯。這一時期,國庫長成為財政署的固定專職長官,在王國大臣中位列於中書令之下。這一職務在14世紀大多由教士擔任,而到了15世紀,則多由俗人擔任。在國庫長之下,則有4名「男爵」了解帳目並向「上部」和屬於「下部」的兩名司宮的代表提出看法。在「男爵」之下,大約有百餘名署員辦公,其中有任命的官員和處理帳目事務職員,也有負責門衛和信使等雜役。由於財政事務的日益專業化和複雜化,財政署時常開設的法庭之權能大為縮小,局限在有關王室財政案件的審理上。
財政署基本上實行一年兩次的財政審計結算制度,分別在復活節和米迦勒節期間進行。財政署結算制度十分嚴密。在結帳前,財政署就向各納款人頒發傳喚文令,列舉其應交項目、數額與應減免的內容以及結帳的時間、地點。結帳分兩次進行。復活節時,納款人只交全年應納總額的一半,並說明應扣除的開支,餘下一半以備王廷就地徵調。納款人在上交後得到刻有已征內容的木碼之一半為收據,另一半留下為憑以防作偽。到米迦勒節時,則要依文令攜本碼前來結清欠款,對應扣除的開支提出證明。算帳時,納款人在一長方形帳桌與宰相相對而坐,其他上部官員則圍坐四周。帳桌上的黑底白條方格布,每格寬約1呎,從右向左數的7個格子為上下兩欄,分別表示的貨幣單位為便士、先令、鎊、20鎊、100鎊、1000鎊、1萬鎊。計算時用兩種「棋子」,在上欄中擺上應交之數,在下欄擺上收到實數,然後在每格內上下相減,就得出納款人的所欠之數。
隨著形勢的變化,這一時期財政署的收入名目在以往的基礎上有所拓展。一類是國王的封建性收入,即作為全國最大的封建主和各級封臣的最高封君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各地王田的收入——郡守承包稅、國王下屬城市提供的款項以及依據封君權利取得的收入,如封建支助金、封地繼承金、封土罰沒金、對為成年的封臣實施監護時期的封地收入、教職空缺之教區和無主繼承之封地的收入等等。第二類是則是國王依據公共權威而藉助國家權力機關強權取得的,包括財產稅、人頭稅、關稅、部分什一稅、法庭罰金、鑄幣收入、羊毛補助金等等。
在當時,「國王應靠自己的收入來過活」的原則仍舊存在,貴族不時以此來反對國王「超額」徵稅。但由於由於對外戰爭頻仍,王國財政常常出現危機,國王不可能依靠「正規」收入來維持朝廷開支,必須依靠額外稅收。因此,這一時期頻繁地徵收動產稅(movables tax)、關稅(customs)與羊毛補助金(woolsubsidy)等,這些稅種日益成為國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不過也時常成為議會與國王之間爭議最多的稅種。同時,貴族與國王對財政控制權的爭奪也時而發生。愛德華一世後期,郡守和官員徵調的稅收,常常有相當大的部分不是送到財政署,而是直接交付錦衣庫,而錦衣庫的財政支出完全按照過往頒布的令狀實施,這兩類帳本都不送交財政署備案存檔,導致財政署在米迦勒節期間收入甚微,出現大的財政虧欠。貴族對此極其不滿,他們為了限制國王的財政權,力圖將財政署作為王室的唯一收支機構,但收效甚微。因此,在他們通過議會頒布的《1311年法令》中就規定,所有的王室收入要直接由財政署收取。這一要求雖然收效不大,但由於貴族的設法限制,錦衣庫淪為一個供應王廷開支的財政機構,不再擁有13世紀操控財政的權勢,難以取代財政署的凸顯地位。
這一時期作為西敏寺的普通法法庭,王座法庭(King's Bench)和普通訴訟法庭(Common Pleas)已經完全定型並進行制度化的運作,構成了王國的兩大中央法庭。
這兩大中央法庭的端緒可以追溯到12世紀。諾曼征服後,英國國王具有封建宗主和一國之君的雙重身份與地位,國王的司法權中公法與私權不分,其統治機構也帶有立法、行政與司法合一的特點。由此,王國尚無專門司法機關和法官,由王廷兼理王國的司法事務,朝臣和行政官員兼為法官來聽訟斷案。
12世紀特別是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隨著國王司法權的拓展,國王根據維護「王之和平」的主張將王國內的主要刑事案視為破壞王國統治秩序的罪行,劃歸為「王座之訴」的範圍,由王廷審理。史家認為,「王座之訴」所包納的「王之和平」的理想,構成了國王司法集權的「法律基礎」。同時,亨利二世還推行陪審制,並將王國土地案件的終審權也歸屬於王廷。而在司法機關的建構上,亨利二世組建了巡迴法庭,並在西敏寺設置了兩個法庭,一個主要負責審理民事案件,可謂是王國普通訴訟法庭的前身,另一個則負責審理「王座之訴」的重大案件,王座法庭由此肇始。不過,這些法庭中的不少人員仍是王廷會議成員,還遠不是專職化的法官。自13世紀中期開始,王座法庭和普通訴訟法庭日益定型,完全脫離王廷而在西敏寺運作。
王座法庭和普通訴訟法庭擁有各自的專職法官、吏員和審判記錄。王座法庭一般有4-6位專職法官,其中一位為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普通訴訟法庭的法官則略多些。這些法官都由大玉璽頒布的令狀所任命,一般而言都被看做是專業的職位而很少被罷免。這些法官都領取年薪,首席法官為40鎊,而其他的則是40馬克。為了杜絕賄賂,法官的年薪在1346年後增加幾倍,分別為140馬克和110馬克。此外,他們每年到地方巡迴辦案還有20鎊的酬金。在一般的情況下,這兩個法庭的審案主要集中在每年4個「法律審判期」(law terms)舉行,分別處在聖希拉蕊節(Hilary)、復活節(Easter)、聖體節(Trinity)和米迦勒節期間。在這些審判期中,他們的辦案時間為15-20個星期。在審判期之外,這兩個法庭還要派調差團到地方處理司法事務。王座法庭主要審理刑事案件,尤其是那些重大的叛逆案件,並處理任何王家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的錯案。而普通訴訟法庭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多為土地所有權、占有權、債務方面的糾紛,因此案件最多。同時,普通訴訟法庭還有權監督郡、百戶區和私家的法庭,由於這些糾紛常常引起衝突和抱怨,王座法庭也時而介入,認為損害了「王之和平」。
這一時期,還有專門處理王國財政、稅收案件的財政署法庭,而國王的「御前會議」也具有司法功能。此外,議會上院擁有審判叛逆的貴族和被彈劾的臣僚、糾正普通法庭錯案的權力。由此可以說,多機構的分權制衡構成了此時司法機關運作的一大特徵。
在整個中世紀,雖然國王不斷地採取集權措施力圖強化對地方的控制,但在特定的歷史環境中,王國並未建構起整齊劃一的地方政府體系,其對地方的控制除了通過王家法官、地方大貴族來實施外,主要是通過各郡郡政府以及城市、教會來進行。因此,王權對地方的控制帶有複雜和鬆散的特徵。
地方分郡制緣起於11世紀,是盎格魯撒克遜時期遺留下來的遺產。諾曼征服後,威廉一世就充分珍視這一遺產,在各地建立郡政府以控制地方。當時,英王在周邊和要地封立伯爵的同時,在王國內就設有約33個郡,各郡的面積大小不一,所轄人口也多少不等。據史家根據《末日審判書》的資料統計,人口最多的為諾福克郡,大約有27087人;林肯郡居於第二,為25301人;而面積很大的德文郡則只有17434人。一般而言,郡長辦公的「郡衙」大都設在重要市鎮的王家城堡里,郡得名於其「郡衙」所在的市鎮,但也有一些並未處在其得名的市鎮,如肯特郡「郡衙」在坎特伯雷,德文郡在埃克塞特,威爾特郡在薩勒姆,漢普郡在溫切斯特等等。另還有數郡以王之領地中的莊舍為其「郡衙」,如德比郡、康沃爾郡。負責掌管一郡的郡長由國王直接任命,是王權的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國王的大部分令文向郡長頒布,國王給其教俗總封臣的令文,也多由郡長負責傳達。主持郡政會議是郡長最重要的職責。此會議習慣上一年兩次,12世紀時次數增加,有時兩月一次,甚至每月一次。郡長在會上宣讀王之令文,處理各項政務。在財政方面,郡長負責徵調郡內的王廷收入;在司法上,在郡法庭中主持審判,並主持其所轄百戶區之法庭的審案;在軍事上,負責徵調地方民團乃至貴族的服役騎士參與征伐。在整個中世紀,郡政在維護地方秩序、鞏固君主統治上作用重大為,因此,史家稱「分郡制是西歐君主所設計的最有效的地方行政制度」。
由於封建制的影響,諾曼征服後的一段時期,郡長一職常常為封建主所世襲,或者被大貴族所控制。此外,郡長在為政過程中,也常常出現不納王命、貪贓枉法的現象。因此,自12世紀開始,英王不斷採取措施打破世襲制的慣例,將郡長任免權收歸中央。同時,不斷派出王家法官、法庭巡查地方郡政,懲罰為非作歹的郡長。據1170年的《國庫卷檔》載,其時,因有亨利二世王家調查團獲取的罪證,約有20個郡長被國王撤換。這次調查對郡長任職制度的改革作用重大,被認為「是郡長職位史上的一個轉折點」。由此,不僅遏制了郡長職務「封建化」的傾向,而且讓郡政充分地體現國王的統治意志和政策。在約翰王時期,郡長職位常被國王賜給寵信,同時也出現買官現象,這也成為貴族兵諫國王的一個原因。
到了14、15世紀,由於鄉紳階層的興起,地方上選任郡長的要求曾經一度被允准。但直到15世紀末期,大多數郡長基本上還是由王廷選任的,只要時機合適,國王都要通過臣僚的會議讓其寵信之人擔任郡長。理察二世統治時期和亨利六世統治的15世紀四五十年代,情況基本如此。但在一些諸侯勢力很強的邊境地區,如康沃爾、切斯特、蘭開斯特等地,郡長一職還是由大貴族家族世襲控制。安茹王朝初期為控制郡政而常常由王廷官員赴地方擔任郡長,到了14、15世紀,郡長一職基本上是由地方的中小貴族和鄉紳擔任,以便更熟練地處理地方政務。這一時期,一般是實行一郡一長制,但兩郡設一個郡長的情況也時常出現。郡長之下,設一郡長助理輔佐,其下有一批吏員辦公,負責處理郡的各項具體政務和文書保管。此外郡政府中還設有百戶官(bailiffs)和百戶官助理(sub-bailiffs),負責處理公家百戶區的事務。
中古行政和司法不分,郡政會議也是郡法庭。在郡法庭中主持審判,是王賦予郡長的權力。一般而言,郡長每4個或6個星期要主持郡法庭一次,審理本地的民事、刑事案件。郡長或其代表還有權主持百戶法庭審案,並且每年兩次巡視百戶區。此外,他們還要為巡迴的王家法官作準備,確保程序所需的陪審員與吏員、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到場。同時郡長還是郡里監獄的掌管者,負有拘押罪犯的責任。西敏寺的法庭依賴於郡長等官員處理傳喚被告人的法令以及扣押財產和組織陪審團等,才能展開司法審判。
隨著議會的興起,郡長還承擔了負責選舉地方代表參與議會的重要職責。國王頒發有關選舉議會代表的普通令狀,要求從郡內選派2名騎士代表。在接到令狀後,郡長必須在郡政會議上組織選舉。
軍事方面,郡長也職責重大。他實際上是地方民團的首領,負責召集、給養、出征諸事宜。貴族的騎士軍役,也由郡長據王令前往徵召;國王在其郡內的城堡、驛道、橋樑,亦由郡守負責維修和守護。在地方各郡中,王田監守(escheator)是國王在地方的又一重要行政官員,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國王作為王國土地之最高宗主的權力,對國王之總封臣的地產實行收回、監護等。在13世紀中期,王國以特倫特河為界,分設南、北兩位王田監守,1324年,逐漸轉變為9位王田監守分別負責管理一批郡的相關事務。大約從1341年開始,在每個郡都設置了這一職官。擔任此職的人須是郡中有土地的騎士階層。1368年的王令規定,土地年收入達到20鎊的人,才有資格擔任此職,任期為1年。這一時期,王田監守的職責幾乎沒有多大變化,但仍然繁多。在國王的總封臣去世後,將其封地封查監管,同時將封地的數量和其繼承人的姓名上報中書省。如果該繼承人已到成人年齡並對國王舉行了效忠儀式,他將得到一份令狀去把封地歸還給繼承人。此外,這塊封地在監管時期,所產生的效益也要由他來計算並上交。教職空缺期間教會的土地,也要由他來監管。
這一時期,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是各郡中權威廣泛的王家官員。這一職務起源於12世紀末期。1195年,理查一世任命小貴族去動盪的地區維護治安,負責實施法律和維護「王之和平」,他們被稱為「和平守護者」(keepers of the peace);愛德華一世統治時期,任命這一官員駐守各郡,稱謂也大同小異。愛德華三世時期,議會下議院賦予了這一職官掌管一郡治安的權威,並在1361年正式使用「治安法官」的稱謂。
治安法官一般選地方的騎士、鄉紳擔任,在他之下也有一些隨員助理事務,還有郡法庭的驗屍官相助。這一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矛盾的尖銳,治安法官的職責和任務不僅繁重,而且增加了新的內容。他們需按照指令在一年之中至少舉行四次會議,每次會議都要召開數日。此外,為了處理日常事務,還要與身邊的法官不時召開短會。治安法官的具體職責是,巡查各百戶區、鎮的治安,接收刑事案件的起訴,逮捕各類刑事罪犯和被懷疑有陰謀反叛行為的人,收取相關的司法罰金。從14世紀中期開始,治安法官更負擔起強制推行王國社會政策的任務。隨著議會提出的「勞動法令」的頒布,限制僱工工資和商品價格、遏制僱工騷動等,以及禁止乞討、流浪和宗教異端。1581年首次刊發的《治安法官手冊》上,列舉了309份涉及到其職責的令狀,其中有133份在1485年前實施,125條在1461年實施。
中古後期的城市統治雖然與郡不同,但仍舊是英國王權地方政務的組成部分。
諾曼征服後,由於大多數英國城市興起於王領之中,因而被納入封君封臣制的軌道之中,一直受到王權的直接控制。為了擺脫郡長或管家的額外苛重敲剝,城市市民從12世紀起,開始了爭取自由與「自治」的鬥爭,但因勢單力薄而屢遭鎮壓。此後,城市通過向國王交納一筆費用來贖買特權准許狀,以獲取一定限度的經濟與政治權利。從亨利一世開始,英王就向城市頒布特權准許狀,賜予城市各種特權。亨利二世在位時,較普遍地頒發這種特許狀,這類文件現存下來的約有50份。到了理查一世與約翰王統治時期,因王國政府的財政緊張,這類特許狀頒布更多。英王賜予城市的特權包括建立行會壟斷城市工商業活動以及商人的通行稅豁免權等等。同時,也有一些城市利用王國的財政危機,通過贖買來爭取「自治」,但十分艱難,其中倫敦的鬥爭屢起屢仆,直到13世紀初,才獲得了選舉市長、建立城市法庭等「自治」特權。在約翰王時期,伊普斯威奇、北安普頓、格洛斯特、林肯、施魯斯伯里等城市也通過贖買方式獲得了「自治」權。
不過,這類「自治」權並非是永久享用,時而因為支持反叛的貴族、內部騷動、貨幣混亂等原因而被王權所取消。1239-1259年間,倫敦曾10次被取消「自治」權。愛德華一世對城市的扼制最為凸顯,1284-1297年間,以內部混亂為藉口派王家官員管理倫敦。1290年,則以貨幣不全而終止了不少城市的「自治」權,其中有伊普斯威奇、格洛斯特、林肯、約克、諾里季、北安普頓、諾丁漢等。
到了14、15世紀時期,雖說由於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變動,英國城市有了較快發展,城市與王權的關係也有一定變化,但王權仍舊因襲以往對城市的控制模式。這一時期英國城市規模不大。在14世紀時,有人估計,倫敦大約有4萬人左右,約克和布里斯托大約為1萬人,普利茅斯和考文垂約為7000人。人口超過1000人的城市才有40個。也有人估計,這一時期標準的英國城市,其人口也就4000人左右。大多數的城市,實際上只是人數不多的小市鎮。
這一時期,諸多的小城鎮被納入郡政統治範疇,只有規模較大的城市才獲得「自治」權,不過城市「自治」要履行國王的各種政令,實際上扮演著王國地方行政機構的角色。在財政方面,它們除了每年向王國財政署交納一筆「承包」稅款外,對王室新開徵的任意稅、動產稅、商品進出口關稅乃至人頭稅等也有負責徵調的責任。城市還承擔為封建王權管理商務的職責,如監督外貿、規範價格等。城市必須使用王國的貨幣來進行商品交易,沒有一個英國城市能鑄造貨幣流通。在司法上,它們組建自己的城市法庭,在負責審決市民普通案件的同時,既要嚴守王國的法律,也須協助前來開庭審判大案的王家巡迴法庭,在審判的各個程序與收取司法罰金上盡其責任。在軍事上,它們要為封建王權服軍役,這一義務,既含有封建軍役的意義,同時也來自於每個自由人都要為王服役的慣例。1181年亨利二世頒布的《武器裝備法令》對全國自由人自備兵甲、馬匹服軍役的規定,當然也包括市民在內。在大陸與法國為爭奪領的戰爭中,市民服役參軍的現象十分普遍。此外,東南部的「海角五港」以及其他沿海城市還必須為國王的海上貨物與軍事運輸服務。
這一時期,市民代表參與議會議政決策,反映了城市與王權關係的新變化。有資格選派市民代表的都是規模較大的城市,被稱為「議會城市」。並非所有城市都在每屆議會選派代表,有的只是斷斷續續地選派,有的則始終選派。愛德華一世時期,出席單屆議會的城市最多為116座,有大約80座城市連續派遣代表。到了15世紀愛德華四世時期,「議會城市」大約有112座。一般每座城市都派遣2名代表,唯有倫敦可派遣4名。另據統計,「議會城市」的平均數:愛德華一世時期平均86座;愛德華二世時期降為70座,愛德華三世時上升為75座;理查二世時期為83座。城市參與議會表明市民利益訴求的日益增強,同時也反映了王權開始把對城市的掌控納入到王國統治的共同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