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封建王權的發展
2024-10-09 04:05:09
作者: 錢乘旦
1187年,威廉一世去世,由其次子魯弗斯(Rufus)繼承王位,是為威廉二世。在他統治期間(1187-1100年),由於大貴族的反叛與教會的抗爭,國內政治劇烈動盪,王權統治秩序受到嚴重衝擊。
鑑於長子羅伯特曾與法王勾結且屢有奪位之意,威廉一世在臨終時選定次子魯弗斯繼承王位,並贈之以王冠、寶劍,函告坎特伯雷大主教蘭弗蘭克予以輔佐。對長子羅伯特,國王只讓他繼承公爵的爵位而坐鎮諾曼第。這樣,在「跨海而治」的英王國,就出現了兩權對峙、政治分裂的局面,由此對王權與貴族的關係產生了極為嚴重的消極影響。當時,封建大貴族在英格蘭和諾曼第兩地都擁有大量地產和財富,按照封君封臣關係的習慣,繼承其父領地和爵位的羅伯特公爵,自然成為他們須忠誠服務的主人;而按照君主制的原則,他們應當成為聽命於國王的臣屬。這樣,驟然而降的英、諾分治局面,使國王不再可能享有大貴族專一不二的封建效忠。因此,當1088年羅伯特公爵向威廉二世爭奪王位時,一些大貴族立即呼應而反叛國王。面對嚴峻挑戰,威廉二世依靠效忠王室的教、俗大貴族與眾多的中小貴族,武力平定了叛亂,擊潰了羅伯特的海上進攻。事後,威廉二世採用「擢新棄舊」政策,不再讓具有顯赫家世和軍功的諾曼元老大貴族擔任朝臣和其他要職,轉而起用王廷的內府吏仆和中小貴族參預國政。這一政策引起大貴族的憤恨,終於醞釀出1095年貴族的又一次反叛。這一批反叛者勢單力孤,很快被鎮壓。1096年,羅伯特伯爵因參加十字軍東征而急需費用,把諾曼第「典當」給了魯弗斯。儘管如此,政治動盪的根源並未消失。
這一時期,王權與教會的關係同樣出現巨大裂痕。其時,建國初期的不少高級教士紛紛謝世,威廉二世乘機按照封建處理封臣之遺產的方式,肆意採用延長教職空缺期的手段來掠奪教會。據維塔利斯的《宗教史》載,威廉二世根據攝政弗蘭巴德的建議,每當主教、修道院長一死,就立即派王廷官吏前往清點其財物,悉數收歸國王所有;同時,他還將該主教區或修道院所屬的地產劃歸於王領,派心腹前去監管,這些地產的收入除去教務花費外,全部交歸王室。此時,教職空缺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使得教士們不僅難以從事日常的教務,而且大多一貧如洗,度日維艱,有的修道院僧侶更是「缺吃少穿」。據統計,在威廉二世在位的11年中,先後遭此厄運的有坎特伯雷、索爾茲伯里、溫切斯特、達勒姆、林肯等主教區,還有聖·愛得蒙德、西米恩等11個富有的修道院,其中坎特伯雷大主教區的教職空缺期延續了5年(1089-1093年)之久。教職長期空缺既使有關地區的教務難以正常進行,更使教會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激起了教會人士的強烈不滿。與此同時,為了控制教會,威廉二世還多讓王廷的心腹充任主教,如1090年讓御醫約翰為巴思主教,1099年讓攝政弗蘭巴德(R.Flambard)為達勒姆主教,這些人在任上不理教務,謀取私利,也引起教士階層的不滿。由此,教會與王權之間的衝突旋即展開。
安瑟倫此前是大陸著名的伯克修道院院長,深受克呂尼精神薰陶,對教廷權威極為推崇。他在1093年擔任坎特伯雷大主教,開始譴責國王掠奪教會的政策,並呼籲國王歸還其沒收的屬於大主教區的地產,承認新任教皇烏爾班二世(Pope UrbanⅡ),並按慣例讓他前往羅馬接受白羊毛披肩。威廉二世拒絕了安瑟倫的要求,而且還欲以不忠之罪對他進行審判。1097年,安瑟倫不顧禁令,擅自前往羅馬。臨行前,他對坎特伯雷教區的教士發表講話,聲稱其此行「可以推動教會今後的自由」,要教土們立即「為上帝而戰,反對俗權壓迫」。他走後,威廉二世將其教區的財產、封地一併罰沒。其時,坎特伯雷大主教是英國教會的領袖,享有為王舉行塗油加冕典禮的特權,也是王的顯要朝臣,地位極高,系「王族之外的國王的第一臣民」。因此,安瑟倫出走給王國政治造成了不小震盪。
威廉二世曾經是一名驍勇非凡的騎士,即位後不僅平定了貴族的數次反叛,而且一度以武力迫使蘇格蘭臣服,並曾經收復諾曼第,攻占曼恩北部地區,甚至力圖攻占法國西南部的阿奎丹。但他卻是一個性格兇悍而暴烈的赳赳武夫,缺乏與教、俗貴族合作的統治經驗。史載他終身未婚無嗣,更無正統的宗教信仰,曾被教會斥為「一個瀆神的反叛者」。因此,他在位的13年,政治動盪不已,君主集權體制的構建更無可能。據12世紀初的史家、坎特伯雷的伊德默爾(Eadmer)在其《英吉利近世史》(Historia Novorum in Angia)中記載,威廉二世的王廷巡遊時,常就地搶掠酒食,淫人妻女,肆意作歹。喝不完的酒就用來洗馬腿或索性倒掉,弄得其所經各處一片狼藉,居民紛紛躲藏。據此有人認為,此時英國的「王廷仍是一個散漫和掠奪性的烏合之眾組織」。1100年8月2日,在溫切斯特的森林狩獵時,威廉二世被人用暗箭射殺。威廉二世死後,其弟亨利繼承王位,是為亨利一世。其時,諾曼第公爵羅伯特在法國君主的支持下,試圖利用元老貴族與王權的對立情緒,跨海爭奪英國王位。教會對王權仍然不滿,雙方的合作關係有待恢復。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封建等級制度的分化,王國的政務日趨複雜,英王再已不能依靠粗陋的傳統政治體制來治理國家。
作為一位雄才大略、志向高遠的君主,亨利一世勇於面對形勢的嚴峻挑戰。他精通權術,志向高遠。他的政治抱負,不僅是要實現王國「跨海而治」的大一統理想,而且要改革先王舊制,確保封建王朝的長治久安。
1100年8月5日,亨利一世在西敏寺舉行塗油加冕典禮時,為籠絡貴族,在其《加冕誓詞》中宣稱:革除威廉二世之弊政,「廢除所有一直不公正地壓迫英王國的邪惡習慣」,恢復愛德華王和威廉一世的祖宗良法。同時,作了一些許諾:按照舊制對貴族徵收「公正與合法」數額的封地繼承金及其他稅收,允許貴族的合理婚姻,保護教會財產,等等。
這些承諾絕非權宜之計。亨利一世即位後,立即認真總結諾曼王朝以往的統治經驗和教訓,首先從培固王權政治基礎著手,實行「擢新保舊」、剛柔並濟的統治方略。
一方面,亨利注重延攬和重用出身寒微、起於草莽、地位卑下但卻識文有術的「新人」。這類人員有的是國王內府中的卑賤僕役,有的是小土地所有者或騎士階層中的貧寒者,當時的編年史家稱他們為「起於塵土之人」。他們既無高貴血統可恃,也無龐大的家族利益可慮;既忠順於國王,又有相當的文化及專長。由是,國王大力擢用他們為朝臣和各級官吏,賜予其土地財產,培植起一個既能與大貴族分權制衡,又能適應於構建政府官僚機構需要的新貴族階層。新人朝臣的政治地位有日趨顯赫的態勢,到了亨利一世統治的中後期,其臨朝次數與署證次數上升。從1126年至1135年,他們平均約占臨朝者總數的24%多,在王令署證者中占33%多。在「新人」朝臣中,拉爾夫·巴西特(Ralph Basset)、奧布里·得·維爾(Aubrey de Vere)、傑弗里·得·柯林頓(Ge offrey de Clinton)等等,都是國王的寵臣,其在王廷中的權勢炙手可熱。
另一方面,亨利一世注重處理好與大貴族的關係。即位之初,擁護諾曼第公爵羅伯特的大貴族,在蒙哥馬利伯爵(Earl Montgomerie)的率領下反叛,亨利一世以武力將其平定。1105年,他又率大軍渡海進攻諾曼第,在坦什布雷一役生擒羅伯特,恢復了王國「跨海而治」的大一統局面。不過,事後亨利以世並未對大貴族一概排斥,而仍對之重用和賞賜。不少原來具有顯赫家世和軍功的大貴族的後裔,此時又獲得了朝臣身份。據統計,對現存的亨利一世文件的署證中,博蒙特家族者為165次,克萊爾家族者55次,切斯特阿武蘭齊斯巴耶家族者55次,比哥德家族者112次。切斯特伯爵雷納夫(Earl of Chester,Ranulf)、雷切斯特伯爵羅伯特(Robert,Earl of Leicester)、繆蘭伯爵羅伯特(Robert,Earl of Mullan)、亨廷頓伯爵西蒙(Simon,Earl of Huntington)等都是當時有名的朝臣。此外,國王還常以各種形式對大貴族賞賜,包括大地產甚至是伯爵領。大貴族中的王族因其特殊地位而最受國王的重用和庇護。亨利一世的私生長子羅伯特封為格羅斯特伯爵,並使之成為擁有大量地產的顯赫朝臣。國王還封賞大量地產給其外甥史蒂芬,約並安排他與布倫伯爵之女繼承人結婚,使之一躍成為顯赫的大貴族。
努力恢復與教會的合作則是亨利一世的另一重要統治方略。他即位時,因安瑟倫在外,只得由溫切斯特、倫敦兩主教代替安氏為他施行塗油加冕典禮。為獲教權支持,緩和教、俗權的衝突,亨利一世親自函請安氏回國。安瑟倫回國後,堅持要求國王放棄教職任命、授予權,但仍為亨利一世所拒絕。但為了緩解矛盾,他與教會在1107年達成協議:主教由本教區的教士團體牧師會(Chapter)選舉,但選舉須經國王同意並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國王親自監督舉行;國王放棄對新主教的指環和權杖的授予權,但主教在由教會行授職禮之前仍須向國王行效忠禮。這一協議是鬥爭雙方妥協的產物,它為以後教、俗權在處理教職選任、授予問題上提供了基本準則。從表面上看,這一協議似乎很公正,王權在其中作了較大讓步,好像都照顧到了教、俗權雙方的權益和尊嚴。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這有利於國王控制候選人的議定和選舉場面。其次,有利於國王控制選舉時間和地點。此外,國王雖不再擁有授職之權力,但新任教職者在就聖職之前仍要對王行封建的效忠禮,根據此禮,他們仍得服從國王的意志和權威,否則也將被國王按封建法予以懲處。由此可見,國王仍實際掌握對教會的統治權。難怪當時人針對此況說:「國王會少一些尊嚴,但王權卻未受損失。」其實,王權非但未受損失,反而利用其擁有的實際權力繼續採取延長教職空缺期的方式來獲取教會財富。不過,教會通過鬥爭畢竟獲教職授予權,也得到「自由」選舉教職的權利,一旦時機成熟,它就會將這種名義上的「自由」轉化為現實。
在教、俗貴族的支持下,亨利一世推行一系列有力的改革措施,初步構建起國王集權的政治體制。
在中央,亨利一世著力於作為國家統治中心王廷的改造。諾曼征服後,王廷以國王私家內府為核心,兼具王國行政中樞,每年只召開3次會議處理軍政要務,並保持著四處巡遊的習慣。亨利一世即位後,打破舊制,不斷舉行「額外」的王廷會議。據史家統計,從1100年至1135年間,國王「額外」召開的王廷會議就達77次之多。這些會議多在倫敦(或西敏寺)舉行,由此而減少了王廷巡遊的次數與過程。大約在1108年,他還對王廷中的內府進行改革,規定王廷出巡時內府不得隨意強征和掠取,必須以固定價格採購王廷所需用品。不久王又建立內府官員的薪金制,使其國家公職的身份近一步凸顯。由此,王廷的公共政治功能樹立起來,諸多重大國政如法令制定、王位繼承、稅收徵調、要案審理、弊政整頓、對外宣戰等,都在王廷會議上議決。中央與地方的具體政務,也由王廷掌控。王廷成為囊括了國家立法、行政的統治中心。
為了有效地處理政務,亨利一世還正式設置宰相一職。諾曼征服後,英王在外出巡遊時,總要臨時任命教、俗大貴族攝政,主管財政、司法諸要務。1109年,亨利一世任命索爾茲伯里主教羅吉爾(Roger)為大宰相(chiefjusticiar),使之成為一個固定職務。羅吉爾任相後,積極組建財政署制度,加強行政、司法事務管理,權勢日重。國王返英時,他則以國王的名義頒布政令,並在令文上簽名署證。時人稱他為「最高權力擁有者」(summusin regno)、「位於王后者」(secundus a rege),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尊貴地位。
隨著王國具體政務的增多,王廷的秘撰工作逐漸繁重,原來負責公文草擬、蓋璽等事宜的內府要臣中書令日顯重要,其餘一批較固定的吏屬所組建的中書省日漸成型,並開始向國家機構嬗變。在亨利一世後半期,中書省除了有正、副中書令以外,其下還有文書長率4名文書負責公文的擬寫。中書令位在宰相之下,統管中書省政務,監督文書的草擬和定稿,執管王之玉璽,為所頒文件加蓋玉璽以示王的批准和驗證,蓋璽有時也由副中書令執行。包括宰相在內的王國各級官員,如果沒有國王的加蓋玉璽的令文,就不得處理某項政務。中書令也是王廷的重要朝臣,常年隨王巡行,署證王令。受國王的指派,他還率領部分屬員參加王國一年兩次的財政署會議。一般而言,中書令等皆由教會人士擔任。
亨利一世時,還盡力拓展王廷的財政收入,組建了王國的中央財政機構——財政署。
亨利一世還致力於加強司法集權。諾曼征服後,隨著封建土地等級占有制的推行,土地占有權成為封建司法權的基礎,而且「占有權也成為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概念」。從國王到各級封建貴族都需要建立封建法庭來處理有關地產沒收和土地爭訟乃至下屬違背封建義務等方面的問題,而求訴和出席封君法庭也是封臣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這樣,作為對王國土地和各級封臣擁有直接支配權的封建宗主,英王理應掌握對各級教俗封建主的最高司法權。由此,王廷成為國王之總封臣乃至各級領主的最高封君法庭,重大的土地訴訟和背叛宗主的案件都歸王廷審理。不過,由於領主私家法庭的紛紛建立,特別是由於兼理司法事務的王廷要處理繁多的軍國要政且不斷跨海巡遊,次級封臣的訟案極少在王廷中審斷,各級領主事實上行使著對其下屬的封君司法權。這種情況,對國王司法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在審案方式上,諾曼王朝初期王國與封建主的法庭,除襲用前英國的神判法外,還引入諾曼人的決鬥法。前者以受審人對水、火懲罰的身體承受力來判斷,後者則體現了以武力取勝的封建騎士精神。以這兩種非理性的方式來斷案,常便於教、俗貴族作偽或逃脫罪責,使訴訟難以得到公正審決。由此看來,打破封建司法權力結構及習慣的限制,削弱領主的司法特權,將各級封臣和所有自由人都有效地納入王廷司法權的範圍,就成了英王加強司法集權的唯一選擇。
亨利一世時,盡力擴展王廷的司法權,擴大「王座之訴」的內容。這主要表現對危害「王之和平」與王室之特權的刑事罪案,界定更為明確,所施律條更多,懲處普遍嚴厲。王統治中期出現的《亨利王的法律》一文件,列舉了大約35種罪行。它們大致可歸納為兩類。一類為欺君犯上罪,包括謀反、不忠、蔑視王令、違背王法、誹謗國王、在王府中格鬥、殺害國王之臣僕、疏忽國王之軍役、不滿王廷判決等等。另一類是危害王國公共秩序罪,如謀殺、縱火、搶劫、偷盜、偽造貨幣、窩藏罪犯和被革除教籍者等等。對這些罪行,輕者仍襲用原來的罰款、殘身、監禁等懲罰,重者則處死刑。在此文件中,國王仍承認各種領主法庭對其下屬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權,但卻強調,「有訴訟知識的人,可拒絕其領主法庭的判決而向王廷求訴」;「無人可以對國王之法庭的判決提出質疑」。按照此文件的律條,有的刑事案件也可包括教、俗貴族的土地爭端等民事訴訟,因為不服從王令或王廷審決,也就構成「王座之訴」的案件。另一方面,亨利一世還繼承與發展了前朝對罪犯的起訴方式。據《亨利王的法律》記載,當時實行的起訴方式有三類。一是個人的起訴。二是集體的控告,因為地方組織對治安負有責任,如百戶區要緝拿任何殺害諾曼人的兇手,或交納有關兇殺案的司法罰金。三是官方起訴,規定凡是個人與地方組織控告不力的就由國王之官員起訴。通過多樣化的起訴,國王的司法權威得到進一步加強。
為了加強對地方的司法控制,亨利一世還創建巡迴法庭。這一王廷派出的司法權力機構,在羅吉爾當政時較普遍推行。從1125年至1130年,巡迴法庭的法官巡訪各地,所巡郡數多寡不一。這些法官大多以王的寵信朝臣兼任,有的應是財政署法庭的代表,他們除審理地方刑事要案、收取司法罰金外,也裁決土地爭訟,調查郡守和貴族的不法行為。而且,此時的巡迴辦案制度還不完善,既無固定巡迴周期,也無固定的巡迴區域,法官也不都是專職人員,多系國王臨時差遣的寵臣。巡迴法庭此時尚未成為定型的司法機構,但它的出現有助於拓展國王的司法權威,更促進了王國司法制度的建立。
對地方郡政的整頓,也是亨利一世政治集權的一項重大舉措。他在遏制郡守之權力的同時,廢除了郡守職位的世襲制,實行中央任免制,開始將郡政納入王權牢固支配的權力軌道。即位之初,亨利一世挾平定貴族反叛之餘威,將郡守任命權收歸王廷,起用身世寒微、忠誠有才的「新人」出任郡守。同時他還打破一守一郡制的舊制,全面推行一守多郡制。到了1110年,不少「新人」已成數郡之守。另據統計,在1100年,約有12個郡守通過世襲制而獲得此職位,但到了1123年,講究只有3位世襲郡守在職了。這些新郡守大多是王的朝臣,不少人還是王廷內府的司宮、警衛長、司賑吏等官員。「新人」本是王之心腹,且又無顯赫的家族背景,任命他們為郡守,有利於王權控制。這樣,郡政在很大程度上就從地方大貴族那裡轉移到王的寵臣手中,郡守職務「封建化」的傾向基本受到遏止,國王對地方的政治集權得以加強。
通過亨利以世一系列的努力,國王的政治權威初步樹立,土著的盎格魯撒克遜人也對之逐漸認同。在三十多年中,英王國大體處於穩定和平的局面,並有效地實現王國的「跨海而治」。
亨利一世後期,王國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顯露。由於不時襲用「教職空缺」的手段來占有教產,教會多有不滿情緒。宰相羅吉爾專權,引起了國王的不滿,因而採取措施將其剪滅。
又由於推行一守多郡制,郡守權力更大,常自恃其朝臣或內府官員的地位,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社會頗為不滿。此外,王位繼承人的選擇,也引發貴族朝臣的指責。亨利一世合法婚姻所生子女只有兩人,但因王子1120年遇海難身亡,他只得在1127年舉行王廷會議,立女兒馬蒂爾達(Matilda)為王儲,引起了一些貴族的不滿。這是因為馬蒂爾達脾氣暴躁,原是德皇亨利五世的遺孀,後又與安茹伯爵之子傑弗里(Geoffrey)成婚,很少回國,未能與貴族建立密切聯繫。鑑於此況,亨利一世轉而屬意其外甥——布倫伯爵史蒂芬。史蒂芬的母親阿德拉(Adela)是征服者威廉的幼女,也是亨利一世之妹,具有王室血統。史蒂芬一向都忠誠於亨利一世,深得其舅父的寵愛。為了培植史蒂芬的勢力,亨利一世晚年對其大行土地分封,使得史蒂芬成為王國排名第二的大封建主,其地產廣布於20個郡,權勢日顯。
1135年12月1日,亨利一世去世,史蒂芬迅速渡海抵達英國,在王國宰相羅吉爾等大貴族的鼎力相助下,加冕繼位為王(King Stephen,1135-1154年)。但亨利一世的私生子格羅斯特伯爵羅伯特(Robert)等公然興兵反叛,蘇格蘭人也向南侵略。具有王儲身份的馬蒂爾達乘機窺探王位,並於1138年糾集勢力渡海至英爭奪王位,一場空前的封建大內戰爆發。
以格羅切斯特伯爵羅伯特為首的「安茹派」及其所屬的威爾斯僱傭軍,是馬蒂爾達勢力的中堅,來勢兇猛。而在內戰中,一些大貴族則趁機向爭戰雙方討價還價,索權求地,導致伯爵領數量激增。由此,王軍在內戰初期接連失利,馬蒂爾達在倫敦宣布自己為王國的「第一夫人」而統治國家。1142年,「安茹派」在林肯戰役大敗王軍,俘史蒂芬。不過,因基督教「王權神授」的原則,史蒂芬王的神命君主的地位無人可以取代,此外,不少貴族希望結束內戰,重建封建秩序,因此林肯戰役後不久,在王后和伊普雷斯的威廉率王軍反攻和倫敦市民抗擊下,「安茹派」失利,被迫釋放國王,馬蒂爾達逃出倫敦。隨著戰爭形勢向有利於王軍的方向轉化,大多數貴族逐漸改變觀望態度,開始積極支持王權,推動國王對「安茹」派戰爭的不斷取勝。1147年,「安茹派」首領羅伯特伯爵死去,馬蒂爾達被迫離開英國。兩年後,安茹軍隊再度侵英亦遭慘敗。
史蒂芬王雖然保住了王位,但王權統治機構運轉困難,君主大一統的政治格局實際上土崩瓦解。不少大貴族的「天然」的封建政治離心傾向暴露無遺。他們拓展地盤,在其領地中擅專權力,獨霸一方。各地私家城堡更與日俱增,內戰期間新增私人城堡300多座。在一定程度上和相當多的地區,出現了封建政治割據的混亂狀態。此外,由於戰亂的衝擊,許多地區田園荒蕪,罕有人跡,社會經濟遭受空前的摧殘。
在中央王權孱弱無力的狀況下,面對社會混亂和經濟蕭條局面,也有不少貴族希望結束動盪戰亂,重建穩固的封建統治秩序。由此,大貴族之間的棄仇修好乃至政治結盟活動相繼出現。內戰後期,切斯特伯爵雷納夫和雷切斯特伯爵羅伯特在林肯主教主持下達成的和平與互保條約。該約旨在消除相互間的敵對戰爭狀態和擴張勢力範圍的行徑,以便有效地遏制其他勢力對雙方的進逼,恢復和鞏固各轄區域的封建統治秩序。為此,該約對雙方及其下屬的種種行為和義務作了較詳細的明確規定,如雙方在效忠封君時必須互守忠誠,以儘量減少由於履行封建義務而給對方造成的侵害;相互保護和支援等等。在中央王權的政治權威嚴重受挫的情況下,這個封建私家盟約的出現,對於結束封建分裂混戰的局面,實現大貴族區域性的政治統一,並由此為王權最高政治權威的恢復和重建,具有重要意義。
1153年1月,馬蒂爾達之子——安茹伯爵亨利憑藉其強大的軍事實力再度率軍來到英國,史蒂芬王採取懷柔政策,收亨利為義子。1154年,史蒂芬王去世,因其無後嗣,內戰雙方簽訂《溫切斯特和約》,諾曼王朝終結,由具有王室血統的亨利繼承王位,建立了安茹王朝,是為亨利二世(HentyⅡ)。據說亨利二世的父親安茹伯爵傑弗里經常在帽子上飾以金雀花枝,故又稱「金雀花王朝」。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通過繼承、聯姻等,將其統治版圖空前擴大,除了不列顛的領土外,在大陸還擁有諾曼第、安茹、緬因、布列塔尼、阿奎丹、波瓦圖與加斯科尼等,形成了一個北抵北海、南達庇里牛斯山的所謂「安茹帝國」。為了消除史蒂芬王時期內戰導致的混亂割據,重建封建王權的統治權威,有效地實現「跨海而治」,亨利二世推行一系列的政治集權措施。
在亨利二世統治期間,他繼承了其外祖父對貴族的「擢新保舊」的政策,輔之以「寬猛相濟」的手段,實現了封建王權與世俗貴族的全面政治合作。即位後不久,他即派員在各地調查,並將內戰中被貴族侵蝕的王家地產與特權收歸王室,並摧毀貴族私自建立的城堡。同時,他讓貴族「復故爵田宅」,對此前內戰中的所有伯爵爵位與伯爵領及其特權,一概暫予保留,讓中小貴族繼續享有其舊宅故地。隨著政治集權的展開,亨利二世仍舊注重依賴大貴族特別是王族治政,讓他們充任顯耀朝臣。例如,在1164年頒布的《克拉倫敦憲章》上署證的,有包括雷切斯特伯爵羅伯特、康沃爾伯爵雷金納德在內的9名伯爵,還有2人出身於比哥德、沃倫大貴族家族,約占此文件署證者23人中的40%。在1177年倫敦的王廷會議上頒布的《卡斯提爾那瓦爾敕令》上署證的15人中,伯爵占了7名,還有1名伯爵之子。1185年在西敏寺頒布的《巴特利牧師會員土地恩准令》上署證的6人之中,就有4名伯爵。大貴族朝臣對王國政務的廣泛參與,對國王的政治決策發揮了重要作用,以至於有史家認為,「亨利二世對他們的依賴遠遠超過了國王應從封臣那裡得到的習慣性的建議和諮詢」。此外,一些大貴族還擔任高官要職,切斯特伯爵羅伯特就被任命為宰相,一些大貴族還擔任司宮、法官、使節、郡守、城堡要塞鎮守、監守、將軍、使節等要職。但另一方面,亨利二世也對大貴族嚴加防範和扼制。即位之初,他雖讓史蒂芬王時期的伯爵保有爵位、領地並加以擢用,卻又採取措施摧毀其私家修建的城堡,不准其繼續把持郡政和擴展領地。隨著王權的不斷鞏固,亨利二世漸次剝奪一些大貴族在其領地中的司法和稅收特權,而且盡力以自然減員的和平方式來削減伯爵領。王即位後不久,就從蘇格蘭人那裡收回其占的諾森伯蘭德伯爵領,但從此不新設伯爵,在伯爵死後,不准人繼承而使其領消亡。這樣一來,伯爵領數量不斷下降,在1154年有24個,1169年減至16個,到王統治末期,則只剩下12個。同時,他還採取強硬措施,剝奪了少數反叛王權的伯爵的封地和朝臣的身份。由此在其統治後期,伯爵在王廷中的政治影響日益式微。在政治集權過程中,亨利二世更是大力培植和提拔「新人」,將次級封臣和騎士等中小貴族與王廷內府中的私家臣僕予以重用。由此,一部分「新人」一躍而成為新興權貴,或為王廷之朝臣,或為財政署之要員,或為中央法庭之法官,或為地方之郡守。有的甚至成為「出將入相」的顯赫大臣,操持國之權柄,如騎士家庭出身的理察·得·盧西(Richard de Lucy)和格蘭維爾(Glanville)都受到重用,官至宰相。
由於與世俗貴族實現了全面的政治合作,亨利二世能夠採取一系列構建集權制度的措施。在中央,他不僅擴大王廷會議的政治功能,而且讓其中的重要朝臣與自己一起議決諸多重要的軍政要務,由此而形成了王廷的「小會議」或御前會議,使之實際上成為國王統領下的王國政務首腦機關和國王的御用工具。吸取前朝宰相羅吉爾專權的教訓,亨利二世在置相的同時還「分相權」,任命兩位宰相輔政。1168年大貴族出身的宰相羅伯特死後,政局已穩,國王遂以小貴族出身的盧西獨攬相權。但在1178年,因深忌相權顯赫,亨利二世又迫使盧西離職而退隱修道院。在讓相位空缺兩年後,他才由格蘭維爾擔任。同時,亨利二世還擴充中書省的規模,使財政署的運作制度化。鑑於徵召騎士服役的某些限制,亨利二世從1159年開始對封臣徵收「盾牌錢」以代替其軍役,用以招募僱傭軍制。同時,還不斷強化地方民團,1181年,頒布著名的《武器裝備法令》,規定所有臣民都要配備武器裝備對,聽從國王命令服軍役。由此,國王不再單純地依賴貴族封臣服役,王國的軍事力量大大加強。
為了加強財政控制,亨利二世即位後,借鑑以往的經驗,將財政署發展成為定型的國家機關,不僅讓署中官吏日趨專職化,而且使之有了較為嚴密的制度,較為固定地在倫敦西敏寺辦公。通過財政署的運作,保障了王廷的財政需要。
為克服內戰導致的封建離心傾向,亨利二世還大力整頓地方郡政。即位之初,亨利二世即罷黜了內戰時期的郡守,廢郡守世襲制,行任免制,並恢復一守一郡制,選地方中小貴族充任郡守。此時的郡守在為王權主理地方郡政上業績不少,但其濫用職權、敲剝一方的劣跡仍時有顯現,特別是在1166年王去大陸以後,情況尤為嚴重。為整頓郡政,王在1170年春返英後即頒布《調查郡守令》,組團分赴各地徹底調查郡守之敗政。通過此次調查,大多數郡守因其敗政而被國王罷免。這次調查對郡守任職制度的改革作用重大,被認為「是郡守職位史上的一個轉折點」。此後,郡守一般由國王在王廷大臣和內府吏員中直接選派,並可兼數郡之職,任期逐漸縮短,調換更為頻繁。由於實行中央任免並由王廷官員短期任職和不斷換位的制度,地方貴族世襲壟斷郡守要職的趨向基本上被遏止,郡守結黨營私、擅專大權的現象逐漸消失,郡政處於王權的牢固支配之下。
為了削弱封建領主和教會的司法特權,拓展國王的公共司法權威,從1163年開始,亨利二世致力於司法改革。1164年,他通過王廷會議制定《克拉倫敦憲章》,規定犯罪教士也要經王廷審理,並由王廷實施懲罰。他還於1166年頒布了《克拉倫敦敕令》、1176年頒布了《北安普頓敕令》,將殺人、縱火、搶劫、盜竊及窩藏罪犯等原屬「王座之訴」的刑事案件均收歸王廷審理,任何城堡、市鎮等都不得阻止郡守前往領主的法庭或領地中調查案件和逮捕刑事罪犯。亨利二世的「王座之訴」的重刑律條,更加突出國王的神聖尊嚴,明確列入「弒君罪」和煽動軍隊反叛罪等,凡犯者皆處殘身或死刑。1179年的《大敕令》更明確規定,任何自由人,只要交納一定費用就可以獲准將自己的案件從領主法庭轉到王家法庭審理,或直接向王家法庭申訴。由此,在亨利二世時期,整個王國通行由御前會議制定、王家法庭頒布的法律,國王任命的巡迴法官在奔赴各地辦案時開始按照此法律執行新的法令來審判,此即是英國獨有的普通法的起源。因此,亨利二世頒布的「法律令文」被看做是「普通法的一個里程碑」,他也被視為英國普通法(習慣法)的奠基者。
為增加王廷審判案件的可靠程度,防止地方封建領主和郡守作偽,亨利二世還改革司法程序,正式建立陪審制。《克拉倫敦敕令》規定,每百戶區選派守法之人12名,與各村選派的4名良民組成陪審團,向國王的法官揭發本地刑事罪犯,提供司法證詞,然後再對人犯行神判法,被證明有罪者即處以殘身後放逐。這比單純依靠神判法合理有效,有力地保證了王廷司法權的實施。在民事訴訟上,則全面推行法律令文訴訟制,主要解決地產爭端。亨利二世先後頒布5個有關敕令,其中以1179年的《大敕令》最為重要。根據此制,土地爭訟不再使用野蠻的決鬥法來裁決,而由熟悉情況的12名證人到庭陪審作證來裁決。更重要的是,訴訟者都可向王廷申請一份法律令文,以求案件公正解決。而在感到判決不公時,更可以直接求訴於國王的法庭。這樣,王國的土地案件普遍地收歸王廷審決。
強化司法機構則是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為了處理大量的地方案件,亨利二世即位後即恢復與擴建巡迴法庭,盡力使王室法官的巡迴辦案制度化。1175年,他又將王國分為東、北、西、南4大片區,分遣巡迴法官各自督查1區。1176年,則再將全國劃分為6個巡迴區,派遣18名法官分巡各區。1179年,亨利二世又將全國劃為4個巡迴區,分派21名法官前往巡查。至於部分國土的巡迴,從1176年開始就幾乎未中斷過。此時,巡迴法庭有了較正規的司程法序。在法官出巡前數星期,即發布法律令文給郡守,令其做好預備,如提供有關案件的人犯和罪證,按時在郡法庭召集本郡貴族、騎士和自由人,組織陪審人員等等。由此,巡迴法庭工作成效明顯提高。
隨著「王座之訴」法理的形成和王廷司法權的擴展,各種求訴王廷的案件不斷增多,單憑巡迴法庭已難以對之及時處理,眾多的訴訟急需移交給一個固定的法庭裁決。這樣就提出建立常設中央法庭的緊迫問題。因此,在1178年,亨利二世從內府中挑選2名教士和3名俗人,組成永久性法庭,固定在西敏寺代表王廷聽訟辦案,但特別重大的司法案件仍歸王廷審理。這個常設5人法庭似為主要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王國普通訴訟法庭的開端。1179年,亨利二世又設立一個中央法庭常年在西敏寺辦案,通常由宰相、國庫長和數位主教組成,並不斷臨時增補一些法官,有時補達12名之多,主要審理「王座之訴」的重大案件。這個法庭應是英國王座法庭的肇始。西敏寺的諸中央法庭此時尚未完全定型和健全。諸法庭中的不少人員仍是王廷御前會議成員,還遠不是專職化的法官。只有到13世紀中後期,諸法庭才真正與王廷分離,諸法庭之間的相互獨立及人員的專職化才完全實現。儘管如此,國王畢竟在西敏寺有了較固定的中央法庭,它們的活動不久又因司法檔案的建立而日漸規範和頻繁。這樣,國王最高司法權威的實施就開始有了制度保證。
通過一系列措施,亨利二世比較成功地實現君主的政治集權,推動了封建王權的進一步發展。然而,亨利二世不可能徹底化解固有的社會矛盾。在他統治時期,王權與教、俗貴族的紛爭乃至激烈衝突時常顯現。
在史蒂芬王統治時期,羅馬教廷對英國的干涉逐漸增加,英國教會卻乘此時封建內戰削弱王權的良機,自主「選舉」教職,進而尋求教廷庇護,擴展教會司法權。亨利二世即位後力圖改變這一狀況。1163年10月,亨利二世要將犯罪教士收審於王廷,遭到坎特伯雷大主教的托馬斯·貝克特(Thomas Becket)的堅決反對,教、俗司法權之爭一觸即發。1064年2月,亨利二世召集教、俗貴族出席王廷會議,通過了著名的《克拉倫敦憲章》,規定:有關聖職薦選(Advowson)和教會庇護權利的爭訴,皆收歸國王法廷審理;教士若犯有屬於「王座之訴」的罪行,也要先由國王法廷傳喚其到廷受審;沒有王的同意,任何教士不得出國;任何教職空缺的主教區或修道院的土地收入,都必須收歸國王所有;恢復1107年的協議規定,教職選舉應按國王之令在王廷小教堂中舉行,獲選者在接受聖職之前應向王行臣服效忠禮,等等。接著,亨利二世又於是年10月召開北安普頓會議,要將貝克特作為叛逆封臣來審判。貝氏尋機逃離,奔赴法國,繼續對抗王權。在教皇與法國君主的壓力下,亨利二世被迫讓貝克特回國。返英後,貝克特仍鼓吹教會自由,由此而進一步觸怒了國王,被國王之內府騎士殺害。貝克特之死在國內引起強烈反響,面對重重壓力,亨利二世被迫於1172年在諾曼第的奧維蘭齊斯(Avranches)與教皇使節達成協定:英王廢除他即位後損害教會的諸種政策,歸還貝克特死後其所沒收的坎特伯雷主教區之財產。不過,儘管亨利二世對教會作了較大讓步,但仍保有對教會實施其政治權威的充分餘地。
亨利二世統治時期,雖然對世俗貴族嚴予控制,但仍然有貴族的反叛事件出現,這集中體現在王子爭奪王位上。亨利二世的王后埃利諾(Eleanor)為其生了亨利、理察、傑弗里、約翰等四個兒子。1173年,受王后慫恿和法王路易七世(LouisⅦ,1137-1180年)的支持,這些王子在諾曼第興師反叛,得到一些貴族的支持。從1183年開始,諸子之間又開始王位之爭,其中的理察還與新任法王腓力二世結盟。年老多病的亨利二世無力扭轉局面,最後戰敗,在羞辱痛苦中去世。
亨利二世去世後,理察一世(RichardⅠ,1189-1199年)即位。他性情兇猛,在十字軍東征期間多有戰功,又被稱之為「獅心理察」(Richard the Lionheart)。在其統治時期,理察一世讓其教、俗朝臣維持國內政務,自己卻在1190-1194年間率軍參與第三次十字軍東征。1192年12月,理察一世為處理內亂而回國,在途中被德國君主扣為人質監禁,後由部下回國籌集大量贖金贖回。1194年回國後,他平定了其弟約翰爭奪王位的反叛,接著又返回大陸同法王腓力二世(PhilipⅡ,1180-1223年)爭戰,收回在其被囚禁期間為法王搶占的領土。1199年,理察在率軍進攻諾曼第的一個城堡中箭身亡。他死後,王族內部再次爆發爭奪王位的戰爭,其弟約翰角逐成功,於1199年5月加冕為王。
約翰王(King John,1199-1216年)統治時期,在經濟社會變動和英、法的領土戰爭劇烈的背景下,國王與世俗貴族、教會的矛盾衝突日趨顯現和激化,最終釀成英國封建王權嚴重的統治危機,促成了《大憲章》這一重要文件的出現。
在12、13世紀之交,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英國的羊毛、糧食等商品出口的激增和白銀大量輸入,英國歷史上有記錄的第一次通貨膨脹出現,進而導致了王室實際收入的銳減和費用支出的劇增。另一方面,約翰王統治時期「幾乎是一個不斷戰爭的時代」,主要是與法國著名君主腓力二世爭奪在大陸的領地。此外,為使蘇格蘭、愛爾蘭、威爾斯等地真正臣服,約翰王也曾率軍前往征討。當時,英王軍隊中僱傭軍數量比重較大,加之物價上漲和軍事技術裝備的進步,軍費開支迅速增加。
在上述背景下,為了維持王室的奢侈生活,要支付諸多官吏的薪金和龐大的軍費,約翰王充分利用亨利二世構建起來的君主集權體制,打破以往的封建習慣和約定,對貴族、教會乃至城市進行超常規的經濟攫取。這一時期的盾牌錢徵收較繁重。從前述可見,亨利二世和理察王在45年中共征了11次,一般為每騎士領1馬克或1鎊。而約翰王在16年中亦徵收11次,其中僅兩次按以前標準收,其餘則按每騎士領2.5馬克或3馬克或2鎊起調。有人計算出約翰王所徵調的盾牌錢的年平均數額為4318磅,超過了亨利二世與理查王時年平均數額的總和,約占國王年均收入的10%,大大超過了當時王室約2萬餘鎊的年收入。約翰王還超過原有慣例征取高額的封地繼承金,利用其封君的婚姻干涉權,榨取再嫁的貴族遺孀。在其繁重徵調和榨取下,貴族負債成為這一時期明顯的社會現象。不少貴族為還王債,只得向王控制的猶太人或主教借高利貸,由此而雪上加霜,債台高築;有的則因此而傾家蕩產,甚至將債務傳及後代。由此,貴族的不滿情緒持續高漲。
約翰王還廣開財源,對整個社會進行經濟榨取。出賣王家森林開墾權,變相出賣郡守職位,用「宮市」的形式低價強購宮廷用品,對猶太人的敲剝,都是約翰王斂財的手段。強制徵調動產稅更是王之重要財源。最重要的一次是在1207年,徵收率為動產與收入的1/13,共得巨款約6萬馬克,從1202-1207年,約翰王還發明徵收所有進出口貨物的商稅,按價值之1/15徵收。這些措施,也激起了貴族和市民乃至教會的強烈反對。
約翰王還將濫征重調的政策直接指向教會,1207年春,約翰王在倫敦兩次開會,要徵調牧師和有封地之教士的部分收入充公。不久,王又要教士比照俗人交其動產及收入的1/13以資助王室。此外,他還乘高級教職空缺之機,不顧教會反對而大肆掠取教會財產及土地收入。在1207年,坎特伯雷主教區的年收入已達1492鎊10先令,在此後6年的教職空缺期中,教區收入悉為王有。其他不少教區、修道院亦難逃厄運,尤以養羊與羊毛致富的西妥派修道院被搜括甚多。據史家不完全的估計,僅載於王室帳本上的源於教會的收入,在1209年為400鎊,在1210年增至3700鎊,1211年則猛增至2.4萬鎊。據統計,1207-1213年的6年中,王室從教會獲得的收入總計約為10萬鎊。
由於經歷了王位之爭而又面臨緊迫軍事形勢和財政困境,約翰王不僅十分專斷,而且顯得偏執、暴虐。1204年他在大陸對法國戰爭失敗後,失去了諾曼第、安茹、曼恩、都蘭、普瓦都,政治形象大為受損,在國內背上了「軟劍」、」失地王」的辱名,由此而肆意猜忌和排斥貴族大臣,獨斷國政,委任親信把持朝廷,甚至委任僱傭軍首領為地方郡守。對於不滿的臣民,他動輒以扣押人質、罰沒地產甚至是酷刑來予以懲罰。
在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約翰王並沒有採取化解國內衝突的措施。相反,卻仍舊醉心於收復大陸失地,一味對抗法國。1209年,他與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結盟,1213年,佛蘭德爾伯爵、荷蘭伯爵與布洛涅伯爵等又加入這一聯盟。為了維繫這一聯盟存在,他付出了巨額資金。另一方面,約翰王沒有審時度勢,他直接干預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選舉,由此而與羅馬教廷發生激烈衝突,致使國內政局在貴族反叛之前就陷入動盪之中。
1201年,為塞茨(Seez)主教的選任,約翰王曾與該教區的牧師會發生爭執,拒絕該會所選定的並由教皇最終裁定的新主教任職,致使教皇曾一度對諾曼第施行「禁教令」。數載後,國王與教會之間又在這一問題上爆發了更激烈的爭端。1205年7月,王之重臣坎特伯雷大主教H.瓦爾特(Walter)去世,大主教區諸主教要求獲得參加選舉大主教的權利,而牧師會則不等王室下達「准選狀」,就提前選舉了坎特伯雷修道院的執事雷金納德(Reginald)。約翰王獲悉後則拒絕予以承認,並迫使牧師會選舉了國王提名的諾里季主教格雷(Gray)。但牧師會亦因此而分裂為年長派和少壯派,後者反對前者聽命於國王。為此,數方爭訟紛紜、難作定局,最後只得求訴於教廷的決斷。但教皇英諾森三世卻否決了諸方要求,任命博學多才的英籍人、紅衣主教蘭頓出任坎特伯雷大主教。約翰王深感其權威受到褻瀆,拒絕了教廷的這一任命,致使蘭頓(Langton)此後在大陸滯留6年,不能赴英就職。由此雙方鬥爭日趨激烈,教皇於1207年宣布對英實施「禁教令」,責令英國教會停止一切宗教活動,這在社會上引起一遍混亂。1209年又進一步將約翰王開除教籍,致使教、俗權衝突達到頂點。這樣一來,約翰王在宗教法上已成為任何人都不能接觸的人,陷於十分孤立的境地。一些主教難以繼續留在英國,只好外出流亡,林肯、切斯特、埃克塞特等主教區的主教空缺無人。此時,北方貴族蠢蠢欲圖起事,法王在教皇唆使下準備侵英,而德意志皇帝弗烈德里克則又與法王結盟,並與教皇和解。在強大政治壓力此時,約翰王只得派使團赴羅馬教廷謀求妥協,最終在1213年5月成功地與教皇講和,應允作為教皇的「封臣」。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英王每年要向教皇交納1000馬克年貢和1000馬克的「封地」收入;歸還其所掠取的教產,同意讓蘭頓回英就任大主教聖職;補償英國教會在這次衝突期間所遭受的損失10萬馬克。1214年,約翰王頒布政令,承認教會選舉自由。教皇也於是年取消對英國的「禁教令」,並函告英國主教,要其維護王權與教會的和平。約翰王的讓步緩和了教、俗權的矛盾,使王權獲得教皇神權權威的庇護。但這也使他蒙受屈辱,政治形象進一步受損。
早在1212年,北方貴族就開始密謀起事。次年8月,新任坎特伯雷大主教蘭頓在倫敦聖·保羅教堂召集一批貴族和高級教士開會,向他們宣讀並解釋所謂的《佚名英國特權恩賜狀》,要他們以爭取此狀中的「特權」為抗爭目標。這份文件系蘭頓匆匆草擬,仿亨利一世的《加冕誓詞》寫成,其中有12項條款在1215年的貴族請願書和《大憲章》中得以體現和擴展,它被認為是《大憲章》的一個「粗略的藍本」。蘭頓並非貴族的政治代表,而是約翰王與貴族之間矛盾的調解者,但他卻以此在貴族中樹立起政治領袖的形象和威信,由此貴族從傳統的政治文本中獲得反叛王權的理由。1214年,約翰王率軍對大陸的普瓦都遠征,北方大貴族拒絕參與。是年7月27日,在著名的布汶戰役中,約翰王及其部分同盟的軍隊遭到慘敗,在國內引起更大不滿。是年9月,約翰王又開徵盾牌錢,北方貴族拒絕繳納。在1215年1月6日主顯節,反叛貴族在倫敦開會,向約翰王遞交《佚名英國特權恩賜狀》,再次要求恢復「古代習慣的自由」。約翰王耍一花招,承諾在4月底予以答覆。到了4月中旬,因見約翰王無誠意,貴族即在斯坦福聚集武裝,並推首領羅伯特·菲茲·瓦爾特(Robert Fitz Walter)為「上帝和聖教的軍隊統帥」,公開武裝反叛,1215年5月17日,貴族武裝在部分市民的支持下控制倫敦,並得到法國國王的支持,各地特別是東盎格里亞的部分貴族與城市居民、教士開始響應。當貴族武裝與國王軍隊在倫敦對峙時,在羅馬教廷的支持下,蘭頓大主教盡力在雙方斡旋、調停。6月15日,雙方在泰晤士河畔的蘭尼米德草地上舉行正式談判。6月19日,約翰王和25名貴族代表,在蘭頓和伯爵威廉·馬歇爾(William Marshal)等人起草的《大憲章》上簽字。這樣,既肯定王權政治權威和王國的君臣關係、又赫然寫入教會和貴族的若干特權的著名政治文件《大憲章》誕生。
作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大憲章》(Magna Carta)共計63條。它力圖將國王的權威約束在封建習慣之中,重建維繫臣民權利的傳統封建秩序。
針對約翰王侵害教會、干預教務的行徑,《大憲章》申明要維護教會的特權。其中第一條就規定:「所有人都需遵照上帝的旨意,教會享有所有它應有的權利,且權利將不受侵犯,其自由不受侵犯,英格蘭教會視為最重要與最必需的自由選舉不受約束。這是得到特許狀的證實和英諾森三世認可的,我們子孫後代應該善意遵守,同時還要賦予全王國自由人及其他們的子孫後代的自由。」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教士涉及俗世的罰金,必須按照第十九條有關對自由人的罰金方法進行,不能按照教士在教會俸祿的標準課以罰金(註:教會在普通法庭受審受「教士特惠法」的保護)。第六十三條再次重申了教會的自由。
針對約翰王利用封君權力肆意侵害、敲剝貴族乃至隨意徵稅的行為,《大憲章》對國王的權限和貴族的權利作了詳盡的闡明。首先是宣示臣民的人身自由權。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沒有可靠的可以證明的證據,任何市政官員不能對任何人進行法律審判。」「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的依法裁判,或經領主法庭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其次是強調臣民的財產權。其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二十八、第三十、三十一、第五十二條都對國王權力做了明確的限制。如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伯爵、男爵或其他因服軍役而領有土地的人死後,其繼承人已經成年,那麼只需根據舊時習慣交納繼承金,便可享有地產,即伯爵繼承人只需交納100英鎊便可享有整個伯爵領地,男爵繼承人只需交納100英鎊便可享有整個男爵領地,騎士繼承人至多交納100先令便可享有完整的騎士領地。根據習慣,封地面積越小,則所交繼承金額越少。如果繼承人是受監護的未成年人,那麼在其成年之後將可享有地產,且無需交納繼承金。」第四條、第五條對監護權的資質、權利和義務做了明確而細緻的說明:「對繼承人未達到繼承年齡而進行土地監護時,監護人除從該土地上收取適當數量的產品,徵收適當的賦稅和服務外,不得破壞和浪費人力、物力。監護人對所監護的財產造成浪費和損毀時,應該賠償。如將該土地的監護權賜予或售予任何人,若監護人使土地遭受浪費與損毀時,即刻喪失監護權。」「監護人在經管土地期間,應保管好該領地上的房屋、園林、池塘、磨坊及其他與土地有關的物品,繼承人成年以後,應按照耕種的需要,將土地及與土地有關的農具、相關物品全部歸還給繼承人。」此外,《大憲章》還竭力限制國王的徵稅權。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所有的郡、百戶區及其他小地方均應按照舊稅率徵稅,不得有任何增加。第十二條作了如下規定:「國王徵收兵役免稅金(盾牌錢)或協助金需得到全國的一致同意。除了國王被俘的贖金,國王長子被封為騎士、長女出嫁時只能徵收合適的協助金。」第十四條規定:「國王要徵收兵役免稅金(盾牌錢)或協助金,需要獲得全國一致同意,即至少要提前四十天將信送到送各大主教、主教、伯爵與男爵,並指明召集會議的時間、地點,並在信中詳細說明徵稅的原因。徵稅要獲得出席會議的所有人員的一致同意。」
當時,英國的城市已有相當的發展,市民也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對王權的抗爭。針對這一狀況,《大憲章》對城市的權利和商業發展也給予了關注。其中第十三條規定:「無論是在水中還是陸地,倫敦城都享有舊時的特權和自由習慣。我們(指教俗貴族)同時決定,所有其他的城市、自治城市、市鎮以及港口都享有習慣中特權和自由。」第三十五對淡啤酒、穀物的度量、呢絨布的寬度都作了統一規定,對其他的重量單位也進行了統一。第四十一條則規定:「除了戰時與我們敵對的國家外,按照一貫公正的習慣,所有國家的商人都可以安全地通過陸路和水路出入英格蘭,在此逗留和經商。如果我們的商人在敵國安然無恙,那麼我們也確保他們的商人在我們王國安然無恙。」
此外,《大憲章》的規定還涉及不少問題,如不得對債務人過分地扣押財產和增加利息,法庭須公正審判,限制王室森林範圍和森林法官的權力等等。
為了避免戰爭,履行相關條款,《大憲章》第六十條中提出了和解的原則與相應的措施:「為了王國的和平,為了平息國王和貴族的爭端,雙方應達成一致的妥協,為了能夠相互遵守。要從王國中選出二十五位男爵來監督國王及任何貴族。」如果發現國王和各級貴族官員違背規定的條款,應當要求國王在40天內改正,否則,這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可以號召整個王國的臣民行使武力來迫使國王改正。
對於《大憲章》的評價曾經是西方學術界的一個熱點。在以往,受17世紀「輝格派」憲政思想的影響,《大憲章》一度被看作是透顯了自由、人權的憲政主義訴求的經典文獻,但這一觀點也一直受到質疑。有人就認為,《大憲章》並未提出什麼新鮮內容,只不過是復原過去的東西,並以成文法律的形式來規定國王的作為。還有人指出,《大憲章》並非是「輝格派」史學家所謂的「英國史上最偉大的一個奠基性文件」,「作為建構13世紀的基礎,它尚不充分」。也有人模稜兩可地指出,《大憲章》「既具有封建性質,也具有立憲性質;既是倒退的文件,也是前進的文件」,而他的制定者「既不是向前看,也不是向後看,而是出於當時對某些問題的論爭」。
應該指出,作為一份封建性的政治文件,《大憲章》精神主旨並非要否定王權,實現「憲政」,而是要通過限制王權來維護貴族傳統的特權,它從根本上體現了封建王權與世俗貴族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封建王權不能脫離其政治基礎貴族而存在,為換取他們的支持,約翰王作出了相當的讓步,故《大憲章》重申貴族享有諸種傳統的封建特權,對國王的最高政治權威作了種種限制,並賦予貴族以使用武力迫使國王改正錯誤的權利。另一方面,貴族也不能沒有本階級的政治權威代表,故《大憲章》仍然肯定封建王權的合法地位和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嚴,仍將國王視為貴族權益的恩賜者。
必須看到,《大憲章》包蘊著英國封建時代流行的「王在法下」、「法大於王」的觀念,即祖宗流傳下來的傳統舊習慣和封君封臣之間的「約定」是神聖的和不可被任何人所廢棄的,包括國王在內的任何人都應該對之維護和遵守。然而,國王受不受「法律」的限制,最終則是由王權與貴族等階層的政治實力的對比決定的。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大憲章》才把這一傳統的觀念宣示出來。但一旦形勢轉變,國王必定不會敬畏和遵守「法律」。儘管如此,《大憲章》中的徵稅原則、臣民人身自由原則、財產權利神聖原則雖然主要係為貴族所立,但也在一定層面上覆蓋了許多「自由」人。這一遺產對日後英國議會君主制的產生和發展產生深遠影響,並為17世紀英國革命提供了可資借用的歷史依據。
《大憲章》簽定後不久,教皇為維護英國王權的權威而宣布它無效。王權與貴族之間的內戰再起。其時,國王方面占有很大的優勢,不僅使用轉被良好的僱傭軍,而且占有149座堅固的城堡。而貴族的城堡只有60座,且相當簡易;大多貴族被教會開除了教籍,其武裝力量也很薄弱,故難以堅持,大多數人只得逐漸與國王講和。1216年10月18日,約翰王病死,以元老重臣威廉·馬歇爾為首的貴族,繼續擁護約翰王之子亨利為國王,是為亨利三世(HenryⅢ,1216-127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