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英國封建主義 第一章 封建主義的形成與演變
2024-10-09 04:05:03
作者: 錢乘旦
1066年主顯節(即1月5日)前夕,英王懺悔者愛德華(the Confessor Edward,1042-1066年在位)去世。此時,有資格繼承王位者甚多,有卡努特國王(King Canut,1016-1035年在位)的後代,有原英國國王埃塞爾雷德二世(Ethelrect,978-1016年在位)及其兒子勇敢者埃德蒙(Edmund,1016年在位)的後代埃德加王子,有國王愛德華的姐姐高達的後代,有英國貴族戈德溫家族的哈羅德(Harold of Godwin),當然還有諾曼第公爵威廉。愛德華去世後,哈羅德搶占先機,被英國賢人會議(witan)推舉為國王。不過,反對者也隨之而起。先是哈羅德的弟弟托斯蒂格伯爵帶兵進犯,隨後有挪威國王哈羅德與托斯蒂格合兵一處來攻約克。1066年9月24日,在斯坦福橋戰役中,哈羅德的軍隊擊敗了挪威聯軍。與此同時,威廉公爵所率領的軍隊已經在英國南部海岸登陸。哈羅德在戰勝挪威軍隊後迅速朝南部行軍,在黑斯廷斯與威廉的軍隊遭遇。1066年10月14日,雙方展開激戰,最終哈羅德戰死,英國軍隊潰敗。隨後,威廉公爵乘勝先後征服了德文、坎特伯雷、南沃克等地,迫使倫敦教俗貴族集體獻城納降。1066年聖誕節,威廉公爵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為英國國王。此為著名的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英國歷史上的諾曼王朝因威廉的勝利而開始。
但威廉的征服不是一蹴而就的,那是一個持續的進程。在1066-1071年之間,英國各地持續發生反對威廉的叛亂,威廉則進行殘酷的鎮壓,據史料記載,1070年2月,「威廉的軍營綿延一百英里,無數的反叛者倒在他的復仇之劍下,他推到他們的掩體,摧毀農田,焚燒房屋和儲備。……亨伯河北部區域被掠奪得片瓦不存。隨之而來的嚴重饑荒降臨英格蘭,可怕的饑荒落在可憐而無助的人們頭上,逾十萬的基督民眾無論男女老幼皆因飢餓而死亡。」
威廉一世通過征服消滅了許多英國大貴族,大量土地落入國王之手。威廉將沒收的土地分給自己的親屬,以及他最信任的朋友和盟友。正因為擁有大量土地,國王能夠以土地來換取依附者的軍事服役。對此,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有一句簡單的記載:"1067年,……國王回國以後,他封贈出每一塊給予部下的土地。」普瓦提埃的威廉的記載較為簡略,不過卻有所褒貶。「(1067年)威廉把從法國帶來的那些有資格的管家們安置在城堡里,隨之一起的還有大量的騎兵和步兵,他信任他們的忠誠不下於他們的能力。他在他們中間分封大量的封土,作為回報,他們願意承擔艱難和危險。然而,對於非法國人則沒有給予任何不公正地從英國人那裡掠奪而來的東西。」維塔里斯的著作中對此的描述則相當細緻,將一些重要的人物都一一列出:「正如我所說的,國王威廉挫敗了那些大伯爵們——麥西亞伯爵埃德溫挫敗瀕臨死亡,默卡爾伯爵深陷囚牢——之後,他在其追隨者中間分封英格蘭的主要地區,而且從甚至最底層的諾曼依附者中間提拔出最富裕的保民官和百戶長……包括威廉·費茲·奧斯本,沃爾特·德·拉奇,阿弗蘭齊斯的休格,蒙格默里的羅傑爾,沃爾特·吉法爾德,威廉·德·瓦倫內,休格·德·格朗德默斯尼爾,亨利·德·費瑞爾斯,巴約主教奧多,庫唐奇主教喬弗里,等等。布諾尼伯爵優斯塔奇,默爾坦的羅伯特,伊弗羅斯的威廉,厄優的羅伯特,以及蒙塔涅的羅特魯的兒子喬弗里,與其他伯爵和大量難以名之的顯貴們一起從國王威廉那裡接受了巨大的財富和在英格蘭的封土……威廉還以同樣的方式分封土地給騎士,安排他們應付緊急情形。」
從這些文獻可以看出,自威廉一世那裡獲得土地者,既有高級貴族,也有來自底層的國王的依附者;既有世俗貴族,也有教會人士。英國歷史學家弗蘭克·巴洛認為,威廉一世創造了區別很大的兩類封土:一是在王國的邊疆建立起緊湊的邊區伯爵領地圈,他們的目的就是護衛王國使其免於外敵入侵及內部騷亂。一是在環狀領地之內,授予給小貴族的封土。這些人的領地不是連在一起的,而是被分散在各個郡。於是,威廉的政策創造了一批外來貴族,他們為大量的依附者所支持。僅有11人得到了非常大的地產,約100人獲得了後來被視為男爵的封土地產。到1086年,根據《末日審判書》記載,約有1500名外國人獲得分封土地。如果算上婦女孩子,則此時大概有5000-1萬的外國人在英國擁有封土。以此時英國總人口約100萬——200萬,則外國人所占比例為1%-2%。
從國王那裡獲得封土的人被稱為國王的直屬封臣(tenant's in chief,tenant in capite,又譯為總佃戶或者總封臣)。如果從土地保有的角度來看,這些人就是承租國王土地的佃戶。將其譯為封臣,既有政治上的考量,更因為獲得土地的人同時也是國王的依附者。其中許多人早在諾曼第就已經成為國王的封臣,有些則是在征服之後建立起依附關係。依附關係的結成有一套特定的儀式,例如,史料中提到1051年哈羅德出使諾曼第的時候曾經向威廉宣誓效忠,最後成為威廉的封臣,這一儀式就是以「手和嘴將自己委身於威廉」。它包括最具有象徵意味的合掌禮和效忠禮,合掌禮是封臣將雙手置於封君手中,意味著「我已經成為你的人」。16世紀英國法學家利特爾頓認為,行臣服禮時通常封君坐著,封臣則要下跪、脫帽、解下所佩帶的武器。合掌之後就是宣誓效忠,即效忠禮(Fealty,fidelitas),封臣常常這樣說:「我成為你的人了,我自你那裡持有該土地,終我一生都將忠誠於你。」這就是指以「嘴」的儀式來臣服。此外,「嘴」的儀式中可能還包括雙方的親吻。儀式是習俗社會中的法律,是公開宣布一種關係的締結。一旦舉行了從合掌到宣誓的禮儀,就表明雙方的關係已經公開,為社會所承認和關注。通過此類臣服儀式,大量依附關係結成。最終,形成了人皆有其主的現象。
威廉國王將土地分封給直屬封臣,賦予後者以土地上的各種權利,主要是希望後者能夠為其提供軍事服役。例如,約1072年威廉國王發敕令給伊夫舍姆修道院院長埃塞維格(Ae thelwig Abbot of Evesham),命令院長召集其轄制的所有騎士,讓他們在聖靈降臨節第八天前去克拉倫敦面見國王。院長本人則帶領修道院應該派出的5名全副武裝的騎士直接於當天來見國王。據維塔里斯的說法:「威廉還以同樣的方式分配土地給騎士,安排他們應付緊急情形,因此,整個英格蘭應該總有6萬騎士處於預備狀態,一旦有必要他們就能立即響應國王的命令。」這一數字顯然有誇大之嫌,但至少從中可以看出此時騎士役的集中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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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王直屬封臣們又有各自的封臣,後者參與到軍事征服和領土的保衛之中,也需要土地和財富。於是直屬封臣們以同樣的方式將其占有的土地分封下去,以獲取下級封臣們提供的軍事服役和各種雜費。例如,國王威廉一世的騎士彼得,在得到國王允許及修士的同意後以臣服禮(cevemony homage,manibus junctis)成為伯里聖埃德蒙斯(Bury St.Edmunds)修道院和院長鮑爾德溫的封臣(feodalis homo)。為此,彼得免費獲得封土(fee,feodum);作為回報,他要自費帶著3名或4名騎士為修道院和院長履行軍事服役。該事例可簡單表述為,修道院賜予彼得土地,彼得回報以軍事服役。此種為了軍事服役等條件而從土地賜予者那裡獲取土地,成為封臣的方式,被稱為次分封(subinfeudation)。梅特蘭對此的概括是:A可能從B處保有土地,B則從C處保有,C又來自於D,如此直到Z,Z直接自國王那裡保有土地,是直屬封臣。次分封進程是持續的,是土地分封在國王之外的繼續與擴散。它將土地分封模式覆蓋到整個英國社會,尤其是統治階層都參與到了土地分封之中,從而在英國創造了從國王到實際土地占有者之間的輻射狀的保有鏈條。此後,絕對的自主地幾乎完全消失,改變成了封土。同時,也在英國建立起騎士役體系。
英國封土最通常的存在,往往表述為騎士領(knight's fee)。一個騎士領為一個標準的服軍役單位。一般而言,一個騎士領地的面積約5海德。該封土的保有者應該為其封君提供5名作戰騎士,時間一般為每年40天。在此期限之內,封臣的戰鬥所需的武器人員裝備,糧餉草秣都是封臣自己花費。除了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還要帶上其所屬封臣,所帶騎士的數量視該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除了作戰,軍役還包括守衛城堡、看守莊園、護衛封君出巡等內容。即使是教會領主,一旦他們與世俗領主結成封建關係,也必須履行軍事服役,例如,作為威廉一世的直接封臣,彼得伯勒(Peterborough)和格拉斯通伯里(Glastonbury)兩修道院各自應該承擔60個騎士役的份額,伊利(Ely)和伯里聖埃德蒙斯(Bury St Edmunds)的份額則都是40個騎士役,而阿賓頓(Abingdon)修道院的份額是30個騎士役。數量的變化可能跟地理環境及軍事位置有關。在13世紀馬休·帕利斯的編年史中,對此也有記載:「在我主1070年,國王威廉也將所有迄今為止都免於世俗服役的主教區和修道院都置於軍事服役之下,前述的那些主教區和修道院按照國王的意願,即他希望每個主教區和修道院在戰時應該提供多少騎士,進行了登記。」世俗領主更是如此。亨利二世及其妻子愛莉諾都曾經向馬姆斯伯里亞(Malmesburia)修道院發出過令狀,要求他們履行其傳承自祖先的義務。其習慣性的表達就是「為了臣服及其義務」(pro homagio et serviciosuo),並且,該術語一再出現於英國國王頒發的特許狀中。
英國封建主義的興起,最直觀的標誌是大量城堡的興建。在征服之初,威廉一世「建造長方形的石堡宮,以震懾征服的英格蘭」。1066年,遵照國王威廉的命令,巴約主教奧多和赫里福德伯爵建造城堡範圍遍及全國,「使可憐的百姓深受其苦」。1076年國王威廉在諾丁漢、約克和林肯等地建造城堡。為建築城堡,在林肯有166座房屋被拆毀,在諾里奇拆毀98座。到1087年威廉去世,國王共建造城堡23座。國王如此行事,其他大小貴族也積極興建城堡。威廉·菲茲·奧斯本(William Fitz Osbern)是除國王外當時最大的城堡建築者,他在蒙默斯郡有3座城堡,漢普郡、格洛斯特郡和赫里福郡各有1座城堡。蒙格默里的羅傑爾(Roger of Montgomery)在蘇塞克斯海岸的奇切斯特(Chichester)和阿倫德爾(Arundel)建造了雄偉的城堡,其子小羅傑爾則在蘭開斯特郡的克里特西洛(Cli theroe)和彭沃瑟姆(Penwortham)建起同樣壯觀的城堡。默爾坦的羅伯特(Robert of Mortain)伯爵則以蒙特卡特(Montacute)城堡、朗斯頓(Launceston)城堡以及伯克翰姆斯特(Berkhamstead)而聞名。到1100年,英格蘭各地約有500座諾曼人的城堡。
土地分封、依附關係、騎士及騎士役,還有城堡在諾曼征服後英國的存在與發展,是有史可證的。從政治法律的視角來看,英國封建主義的興起是諾曼征服的直接產物。沒有諾曼征服,就沒有英國的封建主義。
(三)封建主義:社會經濟視角
上面的討論,主要圍繞狹義封建主義的有關內容,即封建的土地和人身關係而展開的。這些都屬於自由人之列,除了少數屬於勞動階層之外,其中的絕大多數都是上層統治階級,或者說,封土與封臣所呈現的是統治階級內部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正如西方學者蘇珊·雷諾茲所指出的,它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眾排除在封建體系之外。有鑑於此,馬克·布洛赫將依附農民納入到封建主義體系之中的努力,就顯得特別可貴。遺憾的是,布洛赫並沒有將此努力深入,而是有所保留。鑑於此,我們從更寬泛的意義尤其是社會經濟的視角來討論封建主義的建立。
首先,應該從更寬泛的角度來理解封土與封臣制度。封臣關係以及封土製度是英國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制形成中的重要構成部分。甚至可以說,大土地所有制才是封建主義的根本所在。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國王、教會以及世俗貴族都屬於大土地所有者。其中教會和一些世俗貴族還以書田的方式從國王處獲得了具有封土特徵的土地,儘管此土地不具有所有權性質,但隨著土地逐漸世襲也可以稱其為所有權性質的土地。諾曼征服後的土地分封,雖然是統治階級內部利益分配的體現,但也可以說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反映。正如馬克垚和齊思和研究所揭示的,封土製度與封建土地所有制之間是有內在關聯的。具體而言,經過土地的層層封賜,形成了名義上具有土地保有權實際上具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所有者階級。他們從最高的國王到地方的領主,身份等級不一,土地規模不一,但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尤其是當分封的土地逐漸演變為世襲土地,大土地所有制特徵就愈發明顯。例如,1086年的牛津郡,國王在此擁有6個巨大的莊園,共有215又1/2架犁耕作。王室莊園上的耕作者有323個維蘭、202個邊農、78個奴隸,另外還有17個市民和5個騎士。王田年收入為481英鎊。國王之下,有林肯主教和巴約主教等六大封建主占據全郡耕地的1/2、犁隊的1/2、農戶的1/2和奴隸的1/2.其下還有第三等和第四等的封建主。所有92戶封建主中,有42戶占有全部犁隊93%。因此,從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來看,封土與封臣制度不僅是其催化劑,而且完成了土地在統治階級內部的重組。其次,下層民眾屬於依附者,他們與領主之間存在著依附關係。不過,這種依附屬於非自由人的依附。從土地的次分封過程來看,在梯級的依附關係鏈條末端,是土地保有者與土地實際勞動者之間的依附關係,於是諾曼時期的封建結構建立在最底層的勞動者之上,儘管這一結構的中心是各級教會和世俗的領主。在此,莊園成為連接依附勞動者與領主的經濟組織。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在騎士領的軍事性質之外,滋長出經濟的、司法的以及政治的權利特點。英國的莊園在盎格魯撒克遜晚期已經出現,諾曼征服之後,莊園化有所發展,但其程度不宜過高估計。國王及大貴族往往擁有規模巨大的大量莊園,中小貴族則擁有少量莊園。在12世紀,年收入在15-30英鎊的小騎士,一般擁有1-2個莊園,到1300年,這類騎士數量只有約1200人。莊園的依附者在中世紀習慣上被稱為農奴,英國社會自諾曼征服後更以維蘭來稱呼。勞動者成為依附者的歷程,就是農奴化的過程。大體說來,農奴化有兩個路徑,自由農民地位降低成為農奴,以及奴隸地位提升成為農奴。在諾曼征服前後的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的是自由農民淪落為農奴;因為奴隸數量此時已經很少,故從奴隸提升為農奴的現象並不顯著。
1086年威廉一世完成的調查材料《末日審判書》作為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史料,能夠很好地反映此時勞動者的情形。依據該文獻,學者們對此時各階層人數給予了各自的估計,因分類標準的不同而未盡一致。不過,總體上來看,自由人(soch,freemen,12%)、維蘭階層(villeins,占比例38%)、邊農和茅屋農(bordars and cotters,占比例32%)以及奴隸(servi,占比例9%)是社會中占絕大多數的勞動者。那麼,這幾類農業勞動者的身份如何?從上可見,勞動者中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隸(servi),還有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階層。如果說自由和非自由容易區分的話,那麼占人口比例高達70%的維蘭以及邊農和茅屋農,則其身份特徵並不太容易把握,他們既非自由人,也非奴隸。所謂維蘭,從字面意義來看,也就是村民。因此,學者們相信,一直到11世紀末期,英國的維蘭還不是真正的依附農民,還沒有獲得農奴的身份。或者說,自諾曼征服到1086年間,英國農奴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這一過程一直延續到13世紀。根據哈耶姆的研究,當普通法開始對勞動者身份進行甄別的時候,才將大批本是自由的農民,或者在自由與非自由兩可間的農民都推向了依附農民行列。
然而,無論勞動者是否體現了法律意義上的與領主的依附關係,他們都早已經在經濟意義上成為領主的依附者。更準確地說,不能片面地理解封建化,即不能將封建化等同於農奴化。從馬克思主義角度來看,封建化的範圍非常廣泛,農奴化只是其中一個方面。如果只強調農奴階層,則中世紀英國占勞動者近三分之一的自由農民就事實上被排除在封建制度之外了。問題就在於主人對勞動者採取怎樣的剝削方式,如果是以奴隸集中生產的方式,則其性質就是奴隸制的;如果是允許勞動者的小生產存在方式,則其性質就是封建的。晚期盎格魯撒克遜貴族正是採取了剝削小生產者勞動的方式。在11世紀初的《人民的權利與等級》的文獻中,對於各等級的權利與義務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從中可以看出領主所採取的生產方式的封建特徵。例如,「許多地產規定,格尼特必須交納地租,每年並交納牧豬一隻。自備馬匹替領主運送東西,並供應車馬。替領主勞動,並且招待他。替領主收割莊稼。收割飼草,修整鹿苑,修建領主的住宅和柵牆,替客人引路,交納教會稅和布施,充當領主的衛士,飼養領主的馬匹,……卡特爾必須每周的星期一為領主勞動,終年如此。或在秋收時每周工作三天。……」從上述文獻中可以看出,領主已經採取了一種非奴隸式的勞動使用方式,這就是封建特徵的莊園。
因此,從社會經濟的角度來看,英國封建主義在諾曼征服以前已有萌發。或者說,英國封建主義的社會經濟部分不是諾曼征服導入的,而是在盎格魯撒克遜時代就已成長。諾曼征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這個進程。
英國封建主義在許多方面與大陸具有相似性,同時也有自己的特點。
首先,英國封建主義與歐洲封建主義在許多方面存在共性。從狹義的視角來看,英國封建主義具有封臣和封土相結合的典型特徵。封君封臣關係一旦結成,雙方就承擔相應的義務及享受應得的權利。封臣提供的義務即封君的權利,封君提供的義務即封臣的權利。因此,權利與義務是相互的。12世紀英國法學家格蘭維爾說,除了忠誠之外,一個封臣對他的封君並不比封君對他的封臣有更多的義務。11世紀初法國沙爾特爾主教富爾伯特也說:「封君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對其忠誠的封臣去做所有這些事情(即上述的義務)。假如他沒有做到這些,則可以正當地指責他背信棄義,就象指責封臣一樣,假如發現他逃避責任或者想逃避責任,那麼他的義務就是背信棄義的和作偽誓的。」不過,從封臣制(vassalage)的字面意義上以及該制度實際實行來看,對封君權利的強調甚於義務,對封臣義務的強調甚於權利。大體上,封君對封臣有保護和維持的義務,即保護封臣不受傷害和維持封臣的日常生活所需,但對封君是否履行其義務並無有效的制約機制。封臣的義務一般分為消極和積極兩方面:前者富爾伯特概括為六件要事,即不傷害身體、不危害安全、不損害名譽、不破壞財產、不妄行刁難、不設置障礙;後者則為三大義務,即履行軍事服役、繳納封建協助金和勸告。封建制度是一種交換,一方以土地換取騎士們為其作戰,一方以軍役換取土地,於是形成封臣與封土的結合。從理論上來說,封臣沒有權利拒絕封君在任何緊急情形下的金錢索取。英國經過封建雙方的博弈,最終形成了相對明確且有法律效力的習慣,該習慣最初可能源於諾曼第。在諾曼第,封建協助金主要有三:一是領主長子受封騎士,一是長女出嫁,一是贖回被俘封君的贖金。後來,在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第12條中,又以特別的條款明確:除非經過王國協商同意,或者為贖回封君、加封長子為騎士、長女嫁人,不得再有任何盾牌錢和協助金。具體數額,只能視情況而定。一般協助金相當於封土繼承金(relief)的一半,或者封土價值的三分之一。協助義務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領主按其權利應該得到的,一類是必須經過請求才能得到的。封臣向封君提出意見和建議,使他能正確處理各種事物。為此,封臣應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這是僅次於軍役的義務。勸告的義務體現了雙方在感情與行為上的一定程度的親近,也是雙方利益休戚相關的體現。這些都是整個歐洲封建主義所共有的特點。
但英國封建主義與大陸還是有相當的差異。這種差異可能源於導入過程中的變異,也可能是英國本土要素的呈現。根據史學家斯坦頓的研究,有些與封建有關的名詞術語,在諾曼第跟在英格蘭的使用有很大的不同,Feudum loricae(或者寫成fief del haubert)這個術語就是如此。在諾曼第騎士可分為全副武裝的騎士和有限裝備的騎士,那些有甲冑裝備的騎士被稱為milesloricatus(甲冑騎士),他們因服役而取得的封土稱為feudum loricae(甲冑封土)。但在英格蘭,每位給國王服役的騎士都必須全副裝備上戰場,於是甲冑騎士與普通騎士之間的界限消除了,「甲冑封土」一詞也很快就成為「騎士封土」(feudummilitis)的同義詞。再如,在早期法國封建文獻中,vavassor被看作低於baron的階層,但他是騎士,在無地的軍事階層之上,因為他擁有封土。但在盎格魯諾曼人的使用中則有些不同,在1133年巴約調查(Bayeux Inquest of1133)中,指的是負有軍事義務的自由佃戶,他們持有一定的土地,也要為領主服軍役,但其土地顯然少於騎士的封土,更多的情形是幾個vavassor共同提供一個騎士的服役。
馬克思曾經這樣論斷英國封建主義的特徵:「被導入的英國封建主義,按其形式來說,比之由自然途徑而形成的法蘭西封建主義較為完備。」英國封建主義有相對清晰且穩定的等級體系,這既是因依附關係而存在,也因土地關係而加固。在理論上,封建體系並沒有因為等級梯級的延展而出現權力遞減的狀況,相反,英國國王的最高權威得到加強。因征服而興封建,故封建本身帶有突出的強制特徵。威廉征服英格蘭不只是純粹的武力行為,還有合法性的尋求。當時人甚至威廉自己都可能認識到「他既是合法且成功的王位繼承者,也是軍事征服者」。當1086年8月征服者威廉到達索爾茲伯里的時候,「他的議政大臣們也來到了那裡,全英國所有的占有土地的人,不論身份如何,不論他們是誰的封臣,也都來到了那裡。他們都服從於他,成為他的封臣,並且向他宣誓效忠,申明他們將忠於他而抵制所有其他的人。」這就是著名的索爾茲伯里盟(Oath of Salisbury)。這一盟誓與末日審判書聯繫起來看,都可以看做國王權威的體現。
當然,這種強勢並非某次宣誓就可以確立的。事實上,其得益於英國歷代君王的不懈努力。在國王亨利一世時期,甚至發展出所謂的封建司法審判的特許權理論。國王對其領土內的所有土地都擁有司法權。他可以從那些土地上拿走莊園,也可以給予封臣以完全的或部分的司法權。他還可以讓出莊園但自己保留司法權,因為國王的司法權利並不必然隨著莊園的轉讓而成為贈品或者禮物。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所作所為也是如此,1166年在英格蘭、1172年在諾曼第,亨利甚至要求其直接封臣提供各自擁有的所有騎士的名字,以便確認他們是否有足夠的騎士來滿足所求。亨利還堅持所有的騎士都應該向自己宣誓效忠。各地封臣也給國王發去信函,上報騎士數字和名字。英國國王們還設立巡迴法庭(circuitjudges),以遏制封建領主的權力滋長。亨利二世時期巡迴法庭受理所有刑事案件和許多民事案件,其目的是將司法施加於每一個人。1187年,亨利二世法令中這樣規定:「根據王國的習慣,沒有國王陛下的令狀,任何人都無需理會來自其封土的主人的法庭傳喚。」於是,英國出現了人們熟知的諺語:「我的封臣的封臣還是我的封臣」,這與大陸的做法顯然不同。
國王的權威與財富也與大陸那些孱弱的君主不同,根據維塔利斯的說法,征服者威廉每天的日常收入是1061英鎊10先令1.5便士,這還不包括王室的稅收、司法收入以及其他不可計算的收入。比較國王懺悔者愛德華與征服者威廉的財富,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愛德華只占有34%的土地,大貴族高德溫家族所占比例為43%,另外兩大家族占比例為23%。威廉則占有64%的土地,而大貴族巴約的奧多(Odo of Bayeux)與默爾坦的羅伯特相加只有21%。可以說,沒有貴族能夠跟國王相抗衡。即使最大的貴族,國王的同族兄弟奧多也因為被疑心造反而囚禁,直到威廉死後才釋放。在威廉二世的時候他真正公開造反,而被沒收了土地財產。因此,有學者這樣比較英國與法國的封建主義的特點:「最高領主在封建制度中的作用不是一成不變的。他也可能僅僅是一個封建主,就像法國最早的卡佩王朝的國王一樣。最大的封土的擁有者在理論上應向這些封建主表示敬意,但封土持有者擁有自己的封臣,封建主不能,也不被希望干預其封臣的事務與論爭。可是最高領主也可能獲取君權(sovereignty),就像威廉一世那樣。公元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爾茲伯里不僅得到其總佃戶的宣誓效忠,這些總佃戶直接從王國(crown)分封土地;還得到總佃戶的封臣的宣誓效忠,由此表明他們承認自己對國王也負有義務。」
諾曼征服之後,英國封建主義經歷了幾個世紀的發展。在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甚至在不同的地區,封建主義都有多重的樣態。根據斯坦頓等人的說法,1066-1166年間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第一個階段,是封建主義諸要素逐漸生長的時期,土地分封、封君封臣關係、騎士以及城堡等方面都逐漸得以成長,這些要素在剛開始的時候還帶有較為明顯的諾曼特徵,隨著時間推移,諾曼封建主義最終終結,英國封建主義逐漸呈現。英國封建主義的第二個階段(12世紀中期——13世紀末)是其特徵充分展示的時期,也可稱為鼎盛期,最為突出的是英國封建主義成長為具有主導力量的社會體系,封土與封臣的緊密結合是此體系的兩大基石。14、15世紀則是英國封建主義發生變化乃至衰落變態的時期,滋生著眾多的新特點。
中世紀晚期發生了諸多變化。首先,封君封臣關係日漸削弱。理論上封君封臣之間的一一對應的關係,在實際上變成了多項對應關係,一臣多主的現象相當普遍。當一個封臣的兩個封君發生戰爭,同時召他服軍役,他到底聽誰的召喚?當時的習慣有相應的處理方法,如幫助較早向他行臣服禮的封君,或幫助給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幫助被迫進行自衛的封君等,甚至出現了對唯一主君(liege lord)的絕對臣服(liegehomage)。
其次,封土逐漸喪失其軍事作用與功能。一方面是騎士階層的身份在發生變化。曾經的騎士,以戰士為其本分,而到了晚期中世紀,成為一個騎士或者貴族,土地財產成為最根本的要素。在社會等級中,土地收入的多少成了區分等級的標準,如年收入10英鎊的為紳士(gentleman),20英鎊的為從騎士(esquire),40英鎊的為騎士。1240年代之後,國王甚至強迫那些年收入15英鎊、20英鎊和40英鎊的自由持有者接受騎士身份。12世紀,英國有許多年收入大概在2英鎊的貧窮騎士,他們根本沒有封土。13世紀末,英國約有3000名騎士,其中真正有封土者約1250名,其餘皆為貨幣封土騎士。既然騎士已經不等同於戰士,則封土就自然不再是軍事封土了。事實上,由於持有土地的條件之差異,13世紀英國的封土可分為教會領、軍役領(或者騎士領)、雜役領和索克領。除騎士領之外,其他三種封土基本上與軍事義務無關。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騎士領為單位為領主服役的習慣之外,生長出一個具有妥協乃至顛覆性質的制度:以繳納金錢來代替領兵服軍役。按照封建慣例,封臣向封君服騎士役40天。在國王亨利一世時期,鑑於騎士役徵調的困難,改徵免除服役的費用。約1179年財務署文獻中這樣記載:為抵抗外敵入侵,亨利二世命令每個騎士領都要繳納1馬克或者1英鎊的錢來支付士兵的薪餉和獎勵,因為國王主張使用僱傭軍而非自己的人民來進行戰爭,所以要交錢支付僱傭兵的薪餉,又由於錢款是根據士兵盾牌數量來支付的,故名盾牌錢(scutage)。這一文獻清楚地表明,國王對於自己的封臣參與戰爭的態度已經發生變化,寧願花錢僱傭軍隊也不願使用封臣。到13世紀中期,支付盾牌錢以代替騎士軍役的做法已經相當普遍。
再次,當軍事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削弱的時候,經濟意義上的封建主義成為顯目的存在。從封土的角度來看,封建主義就演變為圍繞封土而產生的各種經濟利益的關聯。一塊封土的授予,意味著新的經濟關係的結成,封君和封臣對封土所擁有的權利,都可以用經濟方式來計算。封臣繼承封土,要向封君繳納繼承金(relief),繼承人未成年,封君就成為其監護人。同樣地,封臣子女的婚姻往往也屬於監護人的權利範圍。不過,這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最終也轉換為經濟內容,因為當封君行使亨利二世時期的官方法律文本中,有關於繼承金、監護權(wardship)、婚姻費(marriage)等問題的描述與規定:按照王國的習慣,一個騎士領的合理繼承金是5英鎊,但一個男爵領沒有此類規定。假如繼承人年幼,他們將受到封君監護直到成年,而女性繼承人即使成年也要受監護直到出嫁,但結婚對象必須得到封君同意,否則將喪失其繼承財產。為了財政收入,國王約翰甚至於1207年將婚姻監護權加以出賣。約翰王的收入變化,也反映了封建主義的經濟層面的變化,在即位之初,約翰王的年收入為2.2萬英鎊,自1204年之後,其收入穩定增長,1208-1212年間平均年收入為3.9萬英鎊。如果再加上罰沒地產的收益、教會職位空缺和地產收回、各種稅收、猶太人的繳納等,約翰在位期間最高年收入達到7萬英鎊。可見,與封建有關的那些東西都已經被金錢包圍。不過,隨著經濟要素重要性的增加,封臣對封君的依附性可能會逐漸減弱,因為,封臣對封君的義務都可以以金錢或者實物的方式來支付和履行,騎士役可折算為盾牌錢,其他如協助金、繼承金等更是無需折算。
最後,封土最本質的變化是自由買賣地產。所謂封土,是封君分封給封臣的土地,國王分封給直屬封臣,後者又分封給自己的封臣,如此類推。無條件繼承(feesimple)的封土,在分封時的證書上已經說明封給某人及其後嗣,故可以稱為自由繼承封土。有條件繼承(fee conditional)的封土,在分封時說明賜給某人及其本身的後嗣,即直系後嗣親屬,旁支不得繼承。此外,還有限嗣繼承(feetail)的封土,即土地應該世代相替傳給繼承人的後代。直到13世紀末,封土主要就在這三類繼承方式下轉移和運動。隨著英國社會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封建領主階級對貨幣需求日盛,封土自然就成為舉債、抵押甚至買賣的對象。於是,在分封與繼承之外,封土逐漸變成可以買賣之物。早在史蒂芬王統治時期,英國就有出售土地文書記錄,12、13世紀則相當普遍。當然,起初此類買賣並不為法律所認可,只是一種既成事實。到了13世紀末,就不只是歷史的實際,而且得到了法律的確認。1290年的《買地法令》(Statute of Quia Emptores)如此規定:
鑑於大人物和其他領主的封土上的土地和持有物的購買者,已經從這些大人物的自由持有者那裡買到後者的土地和持有物,這些土地和持有物是從封土授予人那裡按封土而持有,而不是從該封土的主要領主持有,因而這些購買者迄今多次進入主要領主的封土,使主要領主遭受損失,這些主要領主由此而多次失去屬於他們封土的土地和持有物的封土歸還權,婚姻支配權以及監護權,上述情況對於那些領主和其他大人物似乎是極端痛苦而難以忍受的,如果再發生同樣情況,就要宣布剝奪繼承權。我們的領主國王,在他治下第十八年的復活節以後,也就是聖約翰施洗者節後的兩周,在威斯敏斯特的會議上,在王國的大人物的祈求下,茲特准許規定和命令,從今以後,每個自由人按自己的願望,出賣他的土地和持有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條件是封土承受人得按照他的封土授予人以前持有該項土地的那種義務和習慣,從同一封土的主要領主那裡持有同一土地或持有物。
概而言之,《買地法令》就是在法律上承認了封土可以轉讓的現實,但土地購買者要代替出賣者承擔來自主要領主(即封君)的相關義務。只要封君的利益不受損害,有封臣來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封君並不在乎封土在誰手中。法令的目的是維護主要領主如國王等人的封建權利,但從後果來看,它使自由持有的封建土地的購買和出賣合法化了。不過,該法令並不針對國王的直屬封臣的封土,後者的買賣仍然需要徵得國王的同意,否則即為非法。但在該法令發揮效用的情形下,直屬封臣持有的土地的自由買賣事實上也合法化了,至少是默許的。如果從封建體系來看,該法令的作用與後果在於打斷了封建階梯無限制地擴展的趨勢,次分封就此結束;當土地出賣者退出階梯時,土地購買者隨即進入。
英國封建主義演變中最突出也是學界討論得最為熱烈的問題,就是所謂「變態封建主義」(bastard feudalism).1944年歷史學家麥克法蘭借用19世紀歷史學家查爾斯·普盧默(Charles Plum mer)的「變態封建主義」概念,用來描述晚期中世紀英國封建主義的非常態存在。20世紀80、90年代,西方學者重提麥克法蘭的命題,引起了新一輪的關於變態封建主義的國際大討論。
隨著典型封建主義——以封土來換取軍事服役——的衰敗,14、15世紀英國封建主義出現了非典型、非常態的封建主義現象。貴族豪強不以封建關係而是以金錢、權力及其他手段控制和支配各類武裝人員。在這個以「保護制」、「扈從制」以及親緣關係為主導的社會中,領主和封臣之間的依附紐帶被新的主人和扈從之間的契約紐帶所代替。同樣是人與人之間的連接關係,但與封建的連結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為,從以封土的占有為條件、臣服和軍事服役為內容的封君封臣制,向以支付現金工資為條件、親緣關係和服務為內容的扈從制的轉變。簡而言之,就是以契約取代封土,以人身契約紐帶取代封建臣服關係,以家內服役取代軍事服役等。為了應對戰爭和日常事務,英國大小貴族都逐漸採用了這種扈從合同(indenture of retinue):乙方為甲方提供包括軍事服役在內的各種服務,甲方為乙方提供以金錢為主的報酬。根據史學家貝恩(J.M.W.Bean)的考察,這種扈從合同早在13世紀末已經開始出現,14、15世紀則成為潮流,例如,1319年5月15日,蘭開斯特伯爵托馬斯與拉蒂默領主威廉訂立了一個終身合同,即拉蒂默的威廉終身為伯爵服役,平時負責照看伯爵的莊園等事務,戰時要帶武裝人員40人在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和威爾斯為伯爵作戰。拉蒂默和其中的10人可以從伯爵處得到戰袍和馬鞍,拉蒂默本人的裝備費用由伯爵支付。若有馬匹戰損,伯爵會給予補償。為這份終身合同,伯爵每年要向拉蒂默支付1000英鎊以便後者能夠「維持其家庭」。著名的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John of Gaunt)實行扈從合同的情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貝恩細緻地分析了1372-1382年間公爵所簽訂的扈從合同,發現有一些現象值得注意,如合同中騎士和從騎士享受和平時期年費的比例逐漸增加,在1372-1376年間,13%的騎士和17.5%從騎士享受和平時期的年費(annual fee),到了1379-1383年間這兩個百分比分別為25%和70%。這一現象反映了扈從合同已經從服役於戰爭走向服務於日常,也說明了扈從合同在社會中得到了更為廣泛的應用。
1372-1382年岡特簽訂的扈從合同和年金授予的數量
變態封建主義之於英國封建主義的歷史而言,當然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不過,我們不宜誇大變態封建主義的契約特徵,事實上,契約關係並非在晚期中世紀才出現。根據美國學者萊昂的研究,從封建關係誕生之日起,契約精神及實踐就已經存在。一定程度上,封君封臣關係的結成也是契約的一種。其他諸如錢袋封土、貨幣封土、職務封土、名譽封土等非實體化的封土類型,同樣體現了契約精神的存在。1103年,英王亨利一世與弗蘭德爾伯爵之間達成協議,後者向前者效忠,一旦國王有所號令,伯爵應帶1000名騎士前去服役。作為回報,國王則給伯爵提供保護,並且每年給予伯爵500英鎊作為封土(fief)。這一事例與晚期中世紀的合同並無本質的不同。更重要的是,變態封建主義並沒有真正改變封建主義的依附關係。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金錢合同,但乙方仍是甲方的依附者。因此,變態封建主義雖然看似與常態產生了距離,但仍然在封建主義範圍之內。當一些學者將變態封建主義前推至英國封建主義的第一個及第二個階段的時候,至少讓我們看到變態封建主義與常態封建主義之間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