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因偏差:強調客觀因素還是主觀原因?
2024-10-09 01:10:35
作者: 謝宗博
還是先舉個例子吧。
一位女生談了位男朋友,兩人經常約會。沒幾次,女生就發現自己男朋友人品有問題,於是找到閨密抱怨:「他對我根本不上心,每次約好了晚飯,他總是遲到,哪怕之前都反覆確認過時間,他十次有八次還是會遲到。一說起來,他就說是自己工作身不由己,臨時有任務沒辦法脫身,我看他就是心裡沒有我。」
閨密問:「那他有解釋自己為什麼遲到嗎?」
「解釋啊,說了一堆理由,都是說自己工作特殊,忙得脫不開身,老闆總是臨近下班抓著幹活兒。從來都是找客觀原因,聽得人一肚子火。」
聽完這些,閨密也對這個沒見過面的男生下了結論:「總遲到還一堆理由,說明沒有時間觀念,沒有契約精神,不懂得尊重人,我看他就是人品有問題。」
確實,約會總遲到,這不是個好的習慣。往小了說是不尊重女朋友,沒有把女朋友放在心上;往大了說,是人品有問題,不尊重契約精神。但是,這位男生是不是真的沒有把女朋友放在心上呢?也許這位男生真的是很想如期赴約,只是工作中遇到老闆的臨時安排,大家都遵從命令,讓他無法提出逃避的理由呢?
這就是一種典型的基本歸因偏差(attribution bias)。歸因偏差是指對人的行為進行歸因時,高估內在傾向作用而忽視情境因素作用的一般傾向。簡言之,是指個人歸因多於或強於情境歸因的現象,也就是無法將一個人的實際品質與他所處的環境條件使他產生的行為區別開來的情況下,傾向於認為是個人品質造成的結果,而不是環境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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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是什麼原因使人們產生了基本歸因偏差呢?對此一般有兩種解釋:
一種解釋認為,人們之所以會強調行為的個人因素而忽視情境因素,是因為個人的內在因素比情境因素更突出,更顯眼,更易引起人們的注意。將活動結果歸因於活動者個人的特質反映了人們的一種自然的、習慣性的認識傾向。
另一種解釋認為,人們傾向於做出個人歸因,是由於社會對該種歸因的鼓勵和讚許的態度使然。人們成長和生活於其中的社會,是一個鼓勵個人奮鬥和成功的社會,它在給予個人充分自由或機會的同時,也要求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正是這種強調個人權利和義務,鼓勵個人奮鬥的社會標準或規範,使得人們傾向於做出個人歸因而不是環境歸因。
這種偏差,也來源於行為實施者與觀察者之間的一種認知偏差,即對於同一行為,實施行為的人與旁觀者所作的歸因是不同的、有偏差的。研究表明,實施行為的人往往強調情境的作用,對自己的行為多強調外部原因,作外歸因;而旁觀者常常強調並高估實施行為的人自身的、內在的因素。
形成這種偏差主要是雙方所站的角度和出發點不同。旁觀者往往站在一個理想的角度,從常規的邏輯出發。如認為人就要說到做到,約定時間就要準時到達,借東西就應該如期歸還,朋友就應該互相幫助等,一旦發現不合常規,就歸因於行為實施者的個人因素。而實施行為的人則更多的是從具體情況出發,強調實際行為的特殊情境。如借東西未還是因為太忙沒時間,遲到是因為有急事走不開等。可見,歸因偏差是造成人與人之間矛盾的一個因素。
但觀察者卻往往從行為者自身去尋找行為的原因,進行內歸因。比如,造成醫患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患者認為自己病得很厲害,可是卻發現給他看病的醫生非常冷漠,甚至沒有按照自己想要的方式給予「認真」的治療。實際上,這恰恰忽略了醫生的職業特點,每天他都在接觸大量病人,對各種各樣的痛苦已經習以為常,而且他的責任在於準確地做出診斷,並不是對患者的病情表示同情。
由於人們在歸因的時候,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或者說對自己有利的角度去認知,所以經濟學家也提出了一個概念,叫利己主義歸因偏差。
所謂利己主義歸因偏差是指人們一般對良好的行為或成功歸因於自身,而將不良的行為或失敗歸因於外部情境或他人。比如,優秀的學生往往把自己的考試成績歸因於自己的努力,而差生則把自己沒考好歸因於老師不會教或題目超綱等。
其實,小時候我們經常有時考試成績不錯,有時卻很差,到底什麼因素會影響成績呢?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考試的難度、自己努力的程度、運氣等。如果我們進行分類歸因,有些因素是穩定的,比如考試難度和智商;有些則是不穩定的,比如努力程度、考試運氣等。有些因素是自己可控的,比如努力程度;有些是不可控的,比如考試難度和智商。
所以對於我們來說,在對一件事進行歸因的時候,理解什麼是穩定、內部可控,有助於增強自身的主動性,持續提高自身優勢。同時,理解什麼是不可控因素,可以更好地接受自己無法改變的狀況,維持自信,不被無法抵抗的挫折所打敗。
就像我們前面舉的例子,感情中的歸因偏差是雙方很多情感矛盾的起點。
一段戀情結束後,人們在事後描述時總會找出這樣那樣的原因。但是,很多時候,人們在進行歸因時,卻並不總是合乎邏輯的,這是因為出現了歸因偏差。
首先是行為者與觀察者的歸因偏差,形成這種偏差主要是雙方所站的角度和出發點不同。戀愛的人更多的是從具體情況出發,強調實際行為的特殊情境,如出現了第三者或者一方發現了另外一方的秘密等,因此往往會將原因歸結於某個情境。比如某次吵架、某次失約、發生了什麼變故等。但是,旁觀者則往往站在另一個角度,從戀愛的本身出發,假設戀愛本人在戀愛中的行為表現和生活中的表現一致,一旦出現問題,就歸因於戀愛本人的個人因素,比如本身的性格、能力、處世態度,如性格太倔強、有大男子主義、容易發脾氣、經常無理取鬧等。
其次是利己主義的歸因偏差。有時候,戀愛者為了避免人們因為戀愛的失敗而對自己產生偏見,往往會將錯誤歸因於對方。
產生這種歸因偏差,一是情感上的需要。因為成功和良好的行為總是與愉快、自豪的情緒相聯繫的,而失敗和不良行為總是與痛苦、悲哀相聯繫的。戀愛失敗者處於情感的低落期,需要進行心理和情感上的調整。將錯誤歸因於對方,可以幫助自己從低谷中走出來。二是為了維護自尊心和良好形象。因為這樣就能體現並維護自身的價值,也可以給別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與利己主義的歸因偏差相反,還有一類人會把感情失敗歸於自身不夠優秀。這類人往往是在感情中處於劣勢的一方,比如深愛伴侶的那一方,面對婚姻與伴侶時常常會存有依賴感、敬畏心及崇拜心理。遭遇感情失敗以後,首先感知的就是痛徹心扉的痛苦,其次是對自身的能力產生懷疑,認為是自己不夠優秀才會導致伴侶的拋棄,通常選擇的是卑微地祈求對方回歸,甚至做出種種讓步,唯一的條件是對方不要離開自己。
可見,這兩種都不是正確的歸因方式。很多時候,站在感性的角度,歸因偏差也許是無法避免的,但是正確認知到自己可能會出現歸因偏差,也許能夠讓自己從行為者的角度跳脫出來,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行為,發現自己無意之中的利己主義偏差,能更有助於自己正確認知自己,正確認知感情,正確認知一些事件發生的原因,從而加以改進,做更好的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