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前資本主義時代的貨幣業務及銀行業務
2024-10-08 20:58:15
作者: 約翰·梅西
在前資本主義時代,凡有多種貨幣之處,銀行業務主要為兌換業務。此外的付款業務,特別是隔地支付亦為必要。夷考古史,尤其是希臘,我們發現了典型的銀行業務,實為承受委託付款,及發行便於遠方支付的商旅信用券。當時雖無今日之票據,只有支票的雛形,但已被用作支付手段。貨幣保管業務(存款業務)亦為銀行最早的業務之一,古埃及與羅馬俱已有之,埃及的銀行家大多為財產管理人。在巴比倫(中國、印度亦然),貨幣沒有許多種類,故兌換業不發達。然而這類銀行家另有一造幣的業務,即上文屢屢提及的加印於銀塊上使之成為通貨。之後,銀行家就經營節約現金支付之勞的匯兌業務,只是匯兌買賣者須預存相當的金額於該銀行。與此相當的,我們於巴比倫發現有銀行票之物,但非今日所謂的鈔票。近代的鈔票,其流通與各存款者的存款無關;而巴比倫的銀券,則全部是便利匯兌買賣者之間支付的工具。此最早的匯兌買賣之範圍,詳情不得而知,但無論如何我們決不能以過於近代的眼光視之,而且其大多僅用於地方的買賣而限於商人之間。所以此類銀行票並不能成為一般流通的對象。巴比倫銀行業授人信用的業務,系從匯兌買賣發展而來的,這是巴比倫的特色。職業的銀行家若得相當的保證或抵押,可以授人以小額信用。巴比倫銀行家之所以能成為信用上的中介,實因無鑄幣之存在所致。買賣之際,雖然以銀為計算基準,但並不以之作為直接支付之用,故必須以銀行家為中間人,由他們規定支付之期,並對賣者保證清償。巴比倫的銀行業還有其他特質,能經常授人以企業資本。從楔形文字中,今日尚可發現許多古代所不易見到的出借企業資本之契約。此種現象之原因可能有其根源,即有鑄幣之處,銀行業務多從鑄幣業務發展而來,只有在巴比倫,則從貨幣(信用)買賣業務中衍生而來。
羅馬的銀行業呈現兩種特色:首先,銀行家乃職業的拍賣人。其次,有現代意味的活期存款業務,以及承認借銀行家之助為整理債務的一種特殊手段。此種業務的目的,在羅馬時代,在於形成一種穩定的支付手段,因為那個時候尚無銀幣鑄造,且造幣之品量常隨將軍們的戰利品而轉移。由此種羅馬鑄幣狀態之落後,就不難知存款及根據相互計算之超額的支款有如此重要的意義,而銀行家之記帳,必須按一種統一的規定來進行。羅馬的貨幣商帳簿已將借方、貸方區分清楚,只是其意義與近代的不同。每一位顧客俱為之置有一帳簿,記入其借貸兩方。由此記帳,可對支付情況一目了然。此外,關於此項記帳之詳細項目,至今多已湮沒,無可查究。
一般來說,古代之銀行,其為私人企業者,系屬偶然之例外,它們常遭遇修道院及國立銀行之激烈的競爭。
古代的修道院先是儲金金庫,就其為銀行而言,此為主要的業務,且其儲金之信用較私家銀行為大。修道院中的儲金帶有神聖的性質,故無劫掠之虞。德爾斐(Delphi)修道院為多數私人財富的保管所,尤為奴隸的貯蓄之所。據遺存至今的銘文所云,謂上帝買得了奴隸的自由,實為奴隸自己的積蓄,他們為了防禦主人的侵奪,故將積蓄儲於修道院。巴比倫、埃及、希臘及多數古國的修道院皆曾盡儲金金庫之功能。只是羅馬的修道院早已失去此特質。故古代的修道院亦為大貸主,尤其是貸予諸侯,因為其條件較私人貸金業者要優利些。大貸主的事在《漢謨拉比法典》(Codex Hammurabi)中可以看到,但一般的貸主即國家的貨幣保管所及修道院。巴比倫的太陽神(Sippar)廟及埃及的阿蒙神(Ammon)廟就是履行此業務者。雅典海上同盟的國家金庫,也就是雅典的修道院。私家銀行的第二勁敵為國家銀行。銀行制度之國有化,其發生原因並不是中世紀那樣由於私有銀行業之腐敗或破產的結果,而是出於國庫財政的考慮。可能當時不僅兌換業務已成為利潤資源,而且在政治上亦須吸收大宗存款。故在希臘諸城邦,特別是托勒密王朝時代的埃及,國王壟斷銀行。當時銀行壟斷之確立,全為國庫財政的設施,與今日國立銀行之發行兌換券、調整金融市場、控制鑄幣政策全不相干。至於羅馬騎士作為一個具有資本主義特徵的階層所擁有的特殊勢力,根本上是由於他們能阻止國家壟斷銀行業務而來的。
中世紀銀行制度之萌芽,種類殊多。11世紀時,有兌換商從他們的買賣中得到頗厚的利潤。12世紀末,對遠地的匯兌買賣俱須經其辦理。其所用的為一種名為票據的證書,系由阿拉伯人傳來的。貸金業務僅由定居的銀行家所經營,與古代不同。他們通常僅貸放巨額金錢,且只貸給公家。小額貸金業則為猶太人、倫巴底人及高辛人等經營,後兩個民族包含各種南方人。與此項不同種族的消費信用放款(起初系有抵押或擔保而利息極昂貴的緊急信用)相併列的,企業信用(即企業資本信用)放款之出現亦頗早。對於此種經營,銀行家亦參與,只是與巴比倫不同的,彼等尚須與種種商品之商人及私貸金業者相競爭。然而貨幣之鑄造日劣,匯兌業務乃極感需要。有金屬或他種全價貨幣為存款的商人階級所共組的銀行乃出現,即以存款為基礎,發行匯票或支票(有最低金額之規定),以便利債務之清償。兌換商曾一度掌握了存款業務,但他們終究不能有足夠的信用,大的合資銀行因此而起。中世紀銀行業務的領域中,還有徵收租稅之事,相當於古代的租稅承辦制。13世紀初至14世紀末,此為一大財源,佛羅倫斯的銀行大豪族——阿奇艾烏奧利家族(Acciajuoli)、佩魯齊家族(Peruzzi)、美第奇家族——尤源於此。它們遍設分店於各重要商業區域,故當時最大的稅權者元老院,從各地收取租稅時,實為現在的稅局。它們保有最正確的計算,並規定以佛羅倫斯金幣為標準,收取完全價值的貨幣。此種任務,使租稅收取者可從中獲得厚利,與中國官吏的狀況相同,因為有各地雜幣,租稅收取者可按元老院所欲之幣自定比價來收取。此外,中世紀銀行的業務中,還有一項金融業務。然而我們切勿誤會,以為此即今日供大企業以金融之事。當時金融需要之成立,只是偶然有之,通常多為戰爭冒險之用,此於12世紀時已見之,如熱那亞。熱那亞人向賽普勒斯的海上遠征,即受「Maona」(為征服和開發某地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資助。城市間的戰爭,債權者亦起而組織團體加以資助。約在一個世紀間,熱那亞的租稅制度及港稅制度俱以此項銀行團體之利益為依據。更進一步者,為14世紀時佛羅倫斯的銀行家資助英法戰爭。
此等業務僅出諸私人之手,乃產生種種問題,即他們的資金自何而來、流向何處,銀行將如何履行到期的債務,於是涉及中世紀銀行的清償能力。上述企業的清償能力甚為不良。如前面所云佩魯齊或其他大銀行家所貸予佛羅倫斯供戰備之款,並不出於其自身資本,即使令他們傾其所有,亦不足貸款之額,而是借其信譽以極低利息吸收人民的存款。通常戰爭上的貸金,期限較長,但人民存款則短期間可以提取,故軍事企業之投機苟有不利,銀行家必至應對乏術而不得不公然或暗地裡宣告破產。此種遭遇,富格爾家族亦有之。可能其由西班牙國王所得之結果,不僅為巨大的損失,而且其剩餘的財產額亦被束縛而不得活動。私人大銀行的資力既然不足以助力國家的大企業,且其清償能力又極其有限,於是壟斷的銀行乃應運而生。擁有政治權力者為獲得貨幣起見,常以特定的壟斷權(商業壟斷、關稅壟斷及銀行業壟斷)委諸私人。諸侯及城市領主每將銀行國有之壟斷權委諸私人以取得貸款作為交換。此項私人壟斷銀行最古老的例子為熱那亞的聖喬治銀行,最新之例則為英格蘭銀行。後者並非商人們自由聯合的組織,而為資助西班牙王位戰爭的純政治性企業。它們與中世紀銀行的差異之處,在於它們以經營匯票為基礎。
今日的票據乃支付手段之一種,其成立須有三類關係人,即受票人、發票人及支付人。其中責任最大的為發票人,承受人於承受之瞬間亦須負責。若以簽名保證的方式讓諸第三者,則保證者亦有責任,不問票據之如何提取。若遇拒絕收受之際,有特別的執行手續,在中古時代,包括債務的拘留處分。匯票對於今日銀行之意義亦在此項特質中,因為由此可於一定期間收得一定貨幣,進而確立其清償能力。中世紀時就沒有這樣的可能性,票據雖然已有,只是性質上不過類似於今日之支票而已。當時的支票僅為支付手段,特別是供遠地支付手段之用,人們固可以之償債,且在另一處可以提款:故當時票據多適用於異地間的支付契約及支付履行,同地票據被看作類似於重利盤剝,為教會法所嚴禁。中世紀時典型的票據由兩種不同的證券所構成。其一為「開口信」,與我們今日的他地轉劃相同,比如熱那亞的商人甲對巴塞隆納的商人乙,許其於一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由甲之債務者丙付之。若票據為諸侯所簽發,則可向稅庫支取,轉由宮廷支付之。其二為「閉口信」,實為今日票據之基礎,即對於簽發該票之債務人,通知其清償債務。開口信之收取須經公證,但閉口信僅為一書狀。兩種票據均須按照發票所書收款人的姓名交付之。其發展的結果,因為開口信所費較多,故逐漸被淘汰。其中所包含的責任,漸為匯票所採用,它的重要性因而增加;只是近代的簽名保證,至19世紀時始有之。的確,那時的票據雖然已包括「我承諾對你或你指定的收受者付款」的方式,進而收受者得此票據轉付於其他收受者,但因負責支付的正規機構在大市場內發展起來,故此種規定乃告消失。於此,可由票據交易所為之劃銷,僅其差額以現金償還,可免輸送現金之風險。事實上,票據僅為貼現者,可向匯兌銀行或商人團體兌現,此對於參與決算的商人有利,可壟斷匯兌的手續費,故反對簽名保證的劃轉方式。故至16世紀時,任何交易皆用新簽票據,不用簽名保證的劃轉之法。然而在此情形下,16世紀的票據法亦已發展至今日的狀況,「接受者必須支付」之條文把根據法律理由的一切糾葛都排除了。因為有此項無條件的保障,票據才能有今日銀行紙幣之特質。
中世紀時銀行家的職責在於承兌票據,使其成為支付的媒介。今日銀行家接受貼現的票據,即以折扣買入,以後再收取其款,他們是把他們的資本投於票據之中。首先採用此種票據政策的為英格蘭銀行。
在英格蘭銀行創辦之前,英國銀行史上可見的為金匠,他們為貴金屬商人及所有者總攬銀行業務,且常常壟斷鑄幣重量及品質的鑑定,但他們未曾有前面所述的任務。他們如中世紀的銀行家那樣經營著存款業務,也為斯圖亞特(Stuarts)王朝及克倫威爾(Cromwell)王朝籌措資金。他們也曾經營存款業務,對其顧客發行所謂的金匠券,此券流通頗廣,不只限於存款的主顧之間。這一切都隨著1672年國家銀行的破產而終止。當時政府宣稱國家債務僅能支付利息不能歸還本金,而金匠的存款者則有隨時提現的權利,但金匠無法滿足提現要求。結果英國存款者疾呼成立國家壟斷銀行。政府於是利用此良機,借其政治權力,由國家壟斷銀行業分其利益。國立銀行的安全性較一般商人的銀行更大,故容易吸引豐富的存款,鑄幣之困難亦消失於無形,因而商人借款時利息可較低。當時的銀行自然不能與今日的相比,蓋今日的發券銀行有其特殊任務,可借其貼匯作用將貴金屬輸入國內,或使積儲過多的貴金屬流通於市場。當時政府希望發行銀行成為一種存款銀行,以固定的金屬量為根據而發行票券,幫助減緩金銀比價間的波動。1694年英格蘭銀行的成立,完全出於資助威廉三世對路易十四發動戰爭的政治動機。其成立之時,即以一定的稅(特別是監稅)作為對貸主的抵押。應募之債權者,由國家特許其組織一團體作為監理人。該項新措施遭到了種種反對。最先反對的為威廉三世的政敵保守黨人,自由黨人亦恐王位之鞏固而表示反對,於是此銀行只能成為私營的組織,且規定須由議會特別決議,此銀行可對國家貸款。故據保守黨之見解,以為此種銀行只可與共和制並存,與君主制不能相容,他們認為,擁有此種銀行的王國,必然受到與銀行有關的資本家之支配。最後,金匠因為業務被奪亦反對銀行的成立,地主則恐商人獲得政治及經濟的優勢,故亦反對。銀行成立之際擁有股份資本一百二十萬英鎊,最後全部到了國家之手,為報償銀行獲得貴金屬商業、商品之委託販賣及票據業務等權利。票據業務的意義更為重大,因其與銀行券之發行有關,至於此後銀行如何利用其貼現政策及種種權利,則無人能想像之。唯開始系統的票據買賣以貼現形式清償未到期的票據,以縮短生產者和商人將產品販售給消費者之前等待收回現款的時間。英格蘭銀行加速資本周轉,實為其票據業務顯而易見的目的,其有系統的經營業務之前未曾有過。
歐洲以外銀行制度的發展,只有一部分與歐洲的發展相平行。印度及中國的銀行,直至最近還含有古代及中世紀的性質。它們與西方銀行的不同之處在於對本位制度的統治擁有極大的權力。中國的銀行家執行銀兩鑑定業務、規定信用條件、制定利率、指定支付的方法,除此種存放款業務外,對外貿易亦由其經營,故上一章所述支付交易的類型化全在其手中。然而就對外貿易而論,此為信用交易,例如在廣州,這類業務掌控於幾個大商家之手。中國以前政權割據時,戰事頻發,故銀行業亦資助之,如歐洲之所為,但統一以後,這種投資機會便消失了。印度的銀行制度則完全由教派或種姓階級來統治。在獨立王國時期,由銀行進行政治性融資,至蒙古大汗[1]統一後結束了此項業務。之後政治性的貨幣業務只有為預算關係及預先收入目的的租稅承辦而已。今日的中國和印度銀行,其職務本質上只有支付業務、小額貸款及短期信用而已,不存在如歐洲之有系統的企業信用或類似於貼現政策的業務狀態。亞洲固有的交易中,僅有支票及多種支付證券之流行,真正的票據從未存在過。至於中國的銀行家,則因為濫發紙幣的現象而壟斷了貨幣本位管理之權。
[1]此處指來自中亞的蒙古—突厥族後裔封建勢力,其建立了莫臥兒王朝。——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