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貨幣及貨幣史
2024-10-08 20:58:11
作者: 約翰·梅西
我們若從貨幣的發展史來觀察,可知貨幣實為個人私有財產之創造者。貨幣於其誕生之始,即秉有此特質。或者我們亦可說:若無個人私有之特質,就不能謂之為貨幣。
最早的私有財產包括個人完成的手工製品、男子所有的工具與武器、男女所有的裝飾品。此種對象物之授予,有其特定的繼承法則。在此等對象物之範圍內,我們首先探討貨幣的產生。
今日的貨幣有兩種特殊的功能,即法定的支付手段及一般的交換手段。若以歷史的眼光來觀之,則兩者之中,法定的支付手段之功能出現較早。那個時候,貨幣尚沒有進入交換的領域。貨幣進入交換領域,可能是因為經濟單位之間常有貨品(價值)的轉移,雖然不一定包括交換的手續,如進貢、獻給首長的禮物、彩禮、奩金、贖命金、贖罪金、罰金等,但需要一種支付的手段,即必須有一種作為標準的中介物。繼而出現的,為首長給予家臣的賞賜,如領主對其臣下以贈物的形式所給予的薪俸,以及後來出現的傭兵指揮官賜予其士兵的犒賞。即使在迦太基那樣的城市及波斯帝國內,貨幣的鑄造也大概作為軍事上支付手段之用,而不用作交換的手段。
在此階段,還不能設想到今日之貨幣。在各個經濟領域中,各有其秉持支付功能的特種財物,以與其質量不同的功效相適應,因此多種特殊的貨幣同時存在。例如用貝殼換取婦女,此為各時各地所不可能的,只是用家畜可購買之。在小額交易中,因為貝殼物小,故可以用之。如此出現對內的支付義務之貨幣,我們稱之為國內貨幣。
貨幣的另一種功能,雖然已不足為今日貨幣之特徵,但其存在有著極長的歷史,即作為財富積聚之手段。首長欲確保其地位,不得不養其僕從,而在特殊的狀況下,用贈賜作為賠償之事亦必發生。所以印度國王及墨洛溫王朝(Merovinger)的國王,對其所擁有的寶藏都看得十分珍貴。尼伯龍根寶藏(Nibelungenbort)就是這樣的一座寶藏。作為財富積聚之手段,各色物品都被採用過,例如諸侯常賞賜其臣下且具有支付手段功能的物品等。故在此狀況下,貨幣亦非交換手段,完全是身份階級所有物之一種罷了。擁有貨幣者,僅因名譽欲而擁有之,以滿足其社會的虛榮心。因為此功能,貨幣乃須有現代貨幣的主要特徵之一,即貨幣輸送便利性以外的耐久性。象牙及有特質的巨石,以及後來的金、銀、銅等各種金屬,俱可用作貨幣及財富積聚的手段。貨幣於此種階級的性質,在下列兩種事實中即可瞭然:(1)在貨幣最初的發展階段,其分化系基於性別的,女子不許有與男子同樣的貨幣財富。某種特定的霰石專為男子所有,珍珠、貝殼等物則僅用作婦人貨幣,為「朝晨贈物」(古代日耳曼風俗,結婚翌朝,新郎給予新婦贈物)。(2)貨幣之階級的分化,尚有酋長貨幣與其部屬的貨幣之分。如特定的大貝殼,僅酋長得以有之,只能於戰爭時或者作為贈物之用。
作為一般交換手段的貨幣之功能,源於對外商業。有時,其來源出於經常的對外行聘,如埃及與在馬爾納石板上所記載的古代東方。為了維持兩族人民間的和平,兩方的支配者便有不絕的互相贈貢;此即所謂帶有商業性質的酋長交易,而為部落商業的雛形。若贈貢斷絕,則有戰事發生。另外的來源為普遍應用的他國產物。典型的氏族商業及種族商業,將不能就近生產、因而視為高價的一定商品,賦以交換手段之功能。這種對外貨幣,在作為關稅、通行稅等商業上的支付之處,獲得了其國內的功能:酋長指派有收稅指導員,商人以其所攜帶者交納之,酋長亦樂於收受。在此情況下,外國貨幣則乘機侵入國內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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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階段,貨幣以如下種種形式出現:(1)裝飾貨幣。其典型物,如非洲、印度洋一帶直至亞洲內地的珠寶;與之並立且可作為支付手段、交換手段使用於各種範圍的,還有許多物品,如玉、琥珀、珊瑚、象牙及特種的獸皮等。此項裝飾貨幣,最初僅作為國內貨幣之用。各部落俱用同樣的支付手段後,才作為普遍的交換手段之用。(2)利用貨幣。此種貨幣,最初以對外交易為主。既然將其用來表示支付義務,或者評價他種財富之手段,故多為一般使用的物品。如在爪哇,所用的是穀物或家畜、奴隸等。不過用這種普遍使用的物品不太多,大多用菸草、酒、鹽、鐵器、武器等享樂品。(3)穿用貨幣。它最初就兼有國內貨幣與對外貨幣兩種功能,指本地所不能製造的毛皮、皮革、織物等。(4)代用貨幣。在今日貨幣系統尚未具備之時,人們在社會生活的關係中習於以某種物品作為所有物,或者以之履行某種支付義務,則其本身雖然並無任何價值,但亦可具有貨幣的功能。如英屬印度內地有以中國骨牌充當貨幣而流通的,俄國有以毫無使用價值的碎皮作為貨幣的,南歐方面則有木棉片流通,雖然無交換價值,但可作為代用貨幣。
當時,通常流通的支付手段不只存在一種,所以就有一定的比率表之必要。此類貨幣被列入價值表中,但大多並非將一個單位的某種貨幣等價於若干單位的另一種貨幣,而是將幾種物品共同形成一個價值單位。例如在爪哇,價值單位以一種高價的石塊與二十顆珍珠貝殼來形成。密蘇里地區的印第安人,購買一名女子的代價為小刀二把、套褲一條、氈一方、小槍一支、馬一匹及皮革制帳篷一具。這就是一名女子的身價,等價於一名印第安戰士所有的武裝;故可以此價格向其部落購買。由此可知此項評價標準的基礎並非純粹關乎物品的經濟價值,而是財富的使用價值及其傳統的社會意義,並為了便利計算而取其約數。於此,十進法亦曾有其特殊任務。如某部落有以椰子果實十枚與一定量的菸草等價,海豚牙三百枚與女子一人等價的估值方法。贖命金、贖罪金及其他以貨幣作為表現的項目,起初亦與經濟的價值無關,完全以社會的評價作為標準。殺死一自由的法蘭克人時,應課的罰金為二百先令,這個數額由與殺死半自由民或非自由民的罰金之比率而來。在此種例證中,俱為傳統的社會評價之表現。直到有經濟的交換關係後,如中世紀初期時,贖命金即不以賠償損失為標準,一般的現象則要求更多的金額了。以一種貨幣來估值並非以同一種貨幣來支付,不過是作為測定個人的支付標準而已。個人的支付也許要視行為者的給付能力而定,不按照一定的比率,不如說表明了一種傳統規定的補償辦法。
通過上述的情況,作為貨幣制之基礎的貴金屬得以發展出來。這種發展的決定條件完全是技術性的。可能貴金屬比較難以氧化,因此不易被毀壞,而且它們比較稀少,故其評價較高,它們也比較容易加工與分割。最重要的是,因為其可以用衡器來稱量,在早期就已如是實行。最初時或許曾用穀物與之對稱。貴金屬亦有用作實用品的,但用作交換手段之前,早已用作一種支付的手段了。貴金屬作為交換手段,最初見於酋長商業,由推爾·愛爾·阿瑪那的碑版可知,西亞的統治者最希望從埃及國王那裡獲得裝飾用的黃金贈品。諸侯賞賜臣下,最喜歡用金指環。故在古代北方的歌詞中,稱國王為指環浪費者。貨幣開始以鑄幣的形態出現,為公元前700年之事。最古老的貨幣鑄造所位於呂底亞(Lydien),或許在沿海之地,由呂底亞國王與希臘殖民地人士所經營。鑄幣的先驅為商人私自加印的貴金屬塊,印度、中國及巴比倫均有之。所謂的舍克爾(巴比倫的衡量單位)不過是經有信用的商家蓋過印的銀塊而已。中國的銀兩亦為商會加印過的銀塊。直到後來,貨幣鑄造才由政治權力行之,不久更被其壟斷。此種事實,似乎曾見諸呂底亞。波斯的國王曾鑄造達利克(古波斯幣)作為支付希臘傭兵的手段。經希臘人之手,鑄幣才被採用為交換的手段。而在迦太基,鑄幣雖然已被發明了三百年,但還無貨幣鑄造之事,而且就算後來採用了,亦非用作交換手段,僅作為對傭兵的支付手段而已,故一般來說,腓尼基人的全部商業為不用貨幣的交易。此種鑄幣技術上的進步,實際上有助於希臘商業得占優勢。即便貿易極其繁盛的古羅馬,到後來也開始有貨幣的鑄造,而且最初鑄造的僅有銅幣而已。羅馬本有多種多樣的鑄幣流通,至公元前269年乃有銀幣鑄造,但卡普亞(Capua)早已有貴金屬鑄幣。印度的貨幣鑄造始見於公元前4、5世紀間,系從西方傳來的,技術上真能使用的鑄幣,至亞歷山大時代後始有之。在東亞,則真相不大明白,我們或許可推定,該地貨幣之鑄造也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今日該處的貨幣鑄造,由於國家官吏繼續鑄造劣幣,結果只能以銅為限。
直至17世紀時,鑄幣的技術與我們今日的技術還很少有共通之處。古代鑄幣以鑄型為之,中世紀時則用手工「打」成,直至13世紀時,此種鑄造仍完全為手工業的過程。鑄幣之製作,必須運用完全手工的工人十人至十二人之手,故其成本極巨。今日鑄幣之成本,僅以千分之若干計算,但當時面額小的鑄幣需抵幣值的四分之一,即使至14、15世紀時,依然有在百分之十以上的。因為技術的簡陋,所以即使最良的鑄幣,亦缺精準;英國的金幣鑄造工程,雖然比較完善,但其誤差恆可達百分之十。於是在交易流通中,只有按重量授受,以避免此弊。於是,貨幣之成色,唯有以加印為較妥之保障。最初鑄幣中比較精確的,當推有名的佛羅倫斯之金幣(1252年之後),其各個貨幣的質量亦較勻。技術上足以信賴的鑄造法,至17世紀末葉始有之,只是鑄造機早就被應用了。
今日所謂的金屬本位,系將某種鑄幣定為支付手段,或者可以用任何金額(本位貨幣)或至一定的最高額(補助貨幣)來用之。而與之相關聯者,則為本位貨幣之自由鑄造原則,即無論何人、無論何時,若支付最低的鑄造費,則有要求鑄造之權,使其可無限制地用作支付手段。金屬本位又有單金屬本位與復金屬本位之別。關於後者,今日唯一的可能形式為兩本位制。在此制度下,多種金屬相互間有確定的比率。以前較通行的第二種可能形式,即所謂的並行本位制。在此制度下,貨幣事實上固可自由鑄造,只是無任何確定比率存在,或者僅有一種對各樣價值比例之周期性的評價。對於鑄造的金屬,交易需要的性質有決定性的意義。國內交易及地方交易可以用價值不太大的本位金屬為之,故於此可發現銀、銅或兩者一併流通。若為遠地交易,長久以來只有銀兩,當商務重要性增加時,有次第傾於用金之勢。於此,金對銀的比率之規定,對於金在事實上的流通其實具有決定性。若一種金屬所定的比率低於其實價,則該金屬必不以鑄幣出現,而以其生金屬形態出現於交換中。
各種金屬間價值比例的發展,在東亞與西亞及歐洲間有很大差別。東亞諸國對外的封鎖政策發生變化的情形,故其價值比例可以保持,而為西方所不見。例如在日本,金子曾被估價為銀子的五倍。而西方貨幣比價的連續性,未曾有此紛亂之態。巴比倫系用銀計算之國,只是國家並不造幣,而以私鑄的加印銀塊流通。市面金與銀之比價為一比十三又三分之一,此種比率就是古代金銀比價的基準。埃及人採用巴比倫的銀塊,但其計算則以銅、銀、金等並用,於大宗交易時多以金幣來計算。
古代後期直至墨洛溫王朝為止,羅馬的貨幣政策是很確切明白的。羅馬當初事實上系採用銅、銀並行本位制,並設法將比率定為一百一十二比一。相當於青銅一磅的銀幣之創立,尤有重要的意義。金之鑄造全為商業貨幣之用,而銅漸次淪為小額交易之信用貨幣,僅剩代用貨幣的功能而已。造幣之權,事實上多集中於諸將軍之手,直至共和時代,金銀幣上多印有當時將軍之名。此種造幣,其動機並非由於經濟上的目的,其實是作為供軍隊中論功行賞之用。至愷撒把持政權,才有確定的本位制頒行,實行金本位制。金銀比率為每一金幣值銀幣百枚。此項規定,使銀之價格稍為上漲,可知買賣上銀幣之需要已有增加,金幣直至君士坦丁大帝時代依然存在。銀幣之試鑄亦不時被發現,如尼祿(Nero)曾鑄造第納爾(Denar),使金幣之價值更為之增高。卡拉卡拉(Caracalla)以經營劣幣鑄造為業,其從軍人階級出身的後繼者亦加以效尤。此種鑄幣政策(並非相傳的貴金屬之流向印度,或礦業之停頓),實為羅馬鑄幣制度崩潰的主因。及至君士坦丁大帝登位方見復興。大帝鑄造新幣以代替金幣,每黃金一磅(約等於327.45克)鑄新幣七十二枚。此種新幣,於買賣之際,或許依重量而計算。至羅馬帝國崩壞後,此項新幣依然存在。在墨洛溫王朝時代,此項貨幣在以前屬於羅馬經濟地域內的德意志,博得了最大的信用;唯有萊茵河的東部使用古代羅馬的銀幣,其性質頗類於後來非洲的瑪麗婭·特蕾西婭銀元。至加洛林王朝,政治的重心漸自法蘭克帝國的西部轉移到東部;同時,在貨幣政策方面,雖然從東方輸入了大量黃金,但最終從金本位制推移向銀本位制。查理曼大帝經過種種不甚明了的方案後,確立了一種409克重的鑄幣(此項推測,尚有討論的餘地),以此鑄出十二第納爾的鑄幣制度——今日英國式的計算單位,鎊、先令、便士即其遺留物——至中世紀末期仍然存在,歐洲大陸的大部分地區亦因此而多採用銀本位制。中世紀鑄幣制度的中心問題,並非本位制問題,而是出於支配鑄幣生產的經濟及社會性質的問題。古代對於國家之壟斷鑄幣極為重視。至中世紀時,各封土俱有貨幣鑄造所,其所有者即封主。故自11世紀中葉以來,加洛林王朝的鑄幣制度僅有一種民法上的效力而已。貨幣鑄造的特權,名義上雖然尚為國王(或皇帝)所壟斷,但鑄幣的生產則由手工業組織為之,由此鑄幣事業所產生的利潤歸各鑄幣特權者所有。貨幣鑄造權之分散,實際上就是鑄造劣幣之誘因,逐漸普及於各地,以成中世紀劣幣橫行之勢。當時流通於德國的金幣,在13世紀至16世紀之間,其含量減低至以前的六分之一;英國的第納爾,在12世紀至14世紀間,亦有同樣的減削。在大蘇勒德斯貨幣——一種兩面均刻有文字的厚貨幣——的發祥地法國,此前曾與德國於12、13世紀時所鑄造的單面文的薄貨幣在競爭中獲勝,此項新幣流通於14至16世紀間,價值減少至以前的七分之一。貨幣惡鑄之結果是銀幣失去不變的計算單位之資格,故商業中金之應用大增。至1252年佛羅倫斯有重達三克半的金幣鑄造,技術上儘量求分量均勻,於是在貨幣史上乃成為創舉,一時各地人士均樂於採用,新貨幣遂一躍成為商業上慣用的計算單位。不過貨幣經濟上銀之需求增加,故銀價上漲。至1500年時,金銀間的比價已從一比十二點五躍至一比十點五。此外,金屬價格亦異常波動,生金屬與鑄幣間亦產生差異。大宗交易上固然以生金屬或佛羅倫斯金幣來計算,但小宗交易中則以其他貨幣來授受。貨幣之惡鑄,故可歸咎於鑄幣特權者之貪慾,但同一種類的貨幣間,其成色重量竟有相差至十分之一的,亦為其原因。結果流通的僅為最劣之幣,純良之幣已被其驅逐殆盡。鑄幣特權者乃益肆其貪慾,利用其壟斷權發行新鑄幣,收回舊幣。只是此等舊幣仍多流通於他們勢力以外的區域,故鑄幣特權者亦難以在其領域內貫徹其特權,只有許多諸侯間結成鑄幣同盟,才能發生變化。故除佛羅倫斯人的鑄幣憑藉信用而卓著外,中世紀其實是貨幣發展史上的黑暗時代。
但恰好因為此種貨幣鑄造之不合理的狀態,貨幣的自由鑄造乃成為自明之理。可能鑄幣特權者只求徵收造幣稅,坐享鑄幣事業之利益,乃竭力使所有的貴金屬輸至自己的鑄造所。貴金屬之所有者在這一方面便受到一種壓力;「禁金輸出」政策是常見的,尤其在有礦業的地域,礦工及貴金屬礦山的所有者,對於其金屬應否輸往鑄幣特權者之鑄幣工廠,幾乎無選擇之權。但所有這些方法並無效果。不法者不僅暗中偷竊,鑄幣特權者亦以協定的方法讓礦山業者將其貴金屬輸至其他鑄造所,鑄成貨幣後再運入自己的領土。整個中世紀時均有此項貨幣貿易,因為各種貨幣的需要不能估計,特權者又隨意增高或降低其造幣費,於是只有相互競爭使其不能增高。
16世紀以來,流入歐洲的貴金屬大增,為鑄幣制度上確立穩定的關係奠定了經濟基礎,當時至少在歐洲各專制國家中,此前大多數鑄幣特權者及其競爭之事已告破滅。在16世紀以前,歐洲貴金屬流出之勢甚烈,持續至150年的十字軍東征時代,歐洲人擄得了許多貴金屬及大規模耕作地的利益,貴金屬之流出乃告終止。瓦斯科·達·伽馬(Vasco de Gama)及阿布奎基(Albuquerque)發現了至東印度的航路,打破了阿拉伯人的商業壟斷。墨西哥與秘魯銀礦的採掘將美洲貴金屬大量地輸至歐洲大陸,此外,又發明了汞合金的采銀新法。由南美洲及墨西哥掘得的貴金屬量,在1493年至1800年間,黃金達二百五十萬克,白銀達九千萬至一億克。貴金屬生產的增加意味著已鑄的白銀之增加。於是銀本位製得以普遍實行,且可在記帳貨幣上體現出來。德國當時亦新鑄銀幣,以代替舊有的佛羅倫斯金幣,此種情況持續至巴西金礦被發現為止。巴西金礦之發掘為時雖短(18世紀初葉至18世紀中期),但其出產量足以支配當時的市場,結果違反了英國的立法者,特別是牛頓的忠言,使英國最終採取金本位制。18世紀中葉以來,銀生產復居要位,影響到大革命時期的法蘭西立法,而有實行複本位制之舉。
但貨幣制度之合理化,不能一舉而成。蓋在合理化實現之前,雖然有諸種鑄幣普遍流通,但如今日之貨幣則尚未有。斐迪南(Ferdinand)一世的帝國鑄幣敕令(1559年)中,也不得不承認三十種他國的鑄幣。而且當時比較小額的鑄幣,因為技術水平不夠,其差異很大,又加以鑄費極高,故16世紀時德國曾限制小面額錢幣的支付力,但並非將其降為輔幣(輔幣之合理的鑄造,始自英國的本位政策)。當時公定的計算單位,為上述以新銀幣來計算的金幣。然而事實上其發展步驟如下。即自13、14世紀以來,貨幣鑄造始與商業交易分開,以生金銀計算價值,之後復以重量授受,規定某種鑄幣(國家亦不得不承認此習慣)可用於支付,最後貨幣流入存款銀行。後者之先驅,在中國可得其最佳之例,該國因貨幣惡鑄之結果,商業交易上有制定的金屬兌換錢號。各商人確定重量單位後,先由銀行寄存錢號,於結清債務時用票據付給對方;雖然亦有以加印的碎銀直接支付的,只是其重要性遠遜於前者。故此種錢號貨幣系以商人存儲銀行的貴金屬為準備的,與錢號有往來的人將其作為支付手段。16世紀時,此種先例西方已仿行之,如威尼斯的里亞托(Rialto)銀行,阿姆斯特丹(Amsterdam)的威塞爾(Wessel)銀行(1609年),紐倫堡(1621年)及漢堡(1629年)亦均有此種銀行出現。它們於計算時以生金銀為基礎,在授受之際則折合為貨幣。各項票據通例俱有最低額之限定,支付亦然。如阿姆斯特丹之票據,以三百盾(Gulden)為最低額,凡六百盾以上者,亦必須經銀行而後可支付。漢堡的此種銀行貨幣本位制,一直存至1873年。
近代貨幣政策因為沒有財政動機而與以前的區別開來。換言之,其性質取決於一般經濟利益,以商業對穩定資本得以計算為根基。在此方面,英國較其他各國處於領先地位。昔時英國國內商業以白銀作為有效的支付手段,國際貿易則以金幣作為計算之基礎。自巴西金礦被發現以來,黃金流入英國境內,英國實行的並行本位制漸陷困境。金價大跌,則金鑄幣充斥市場,銀幣大有被逐出流通界之可能。當時工資支付多以銀幣為之,故資本主義企業以避免銀之流出為有利。起初英國政府欲以種種人為方案來維持並行本位制,直至1717年,英國政府才確定新的可靠的估值辦法。在牛頓的指導下,英國的標準金幣幾尼(Guinea),規定抵銀幣二十一先令,雖然金子仍被高估,但18世紀中期,金仍然持續流入,銀則流出,英國政府乃實行極端政策,正式規定金為本位金屬,銀降為輔助貨幣。銀乃失去不受限制之法定貨幣的地位,且新銀幣系與其他賤金屬合鑄而成的,其成色較前低,故流出國外之危機頓減。法國政府於大革命期間屢經試驗後最終採用複本位制,其基礎為銀,每九鎊白銀鑄法郎千枚,並制定金銀間比價為十五點五比一。當時法國境內錢幣之需求龐大,故此項比價在長時間內得以穩定。19世紀初,德國金屬生產漸減,當時銀本位貨幣之維持勢在必行,因為無法向金本位制推移。但金子仍被鑄造為具法定價值的商業貨幣,尤其是在普魯士。只是助成金之特殊地位的努力終歸失敗。至1871年獲得大量賠款後,德國才有了推行金本位制的機會,又因加利福尼亞金礦的採掘,世界上存金量大增,金本位制之實施乃較為容易。當時昔日之比價變動尚少,故德國政府基於此有了鑄造價值三分之一泰勒爾(Taler)的德國馬克之舉。因為每磅白銀值三十泰勒爾,故金銀比價為十五點五比一,而每磅黃金則值一千三百九十五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