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商人行會
2024-10-08 20:58:08
作者: 約翰·梅西
行會絕非日耳曼所獨有的東西,其存在其實遍布於全世界。只不過古代是否有此種組織,尚缺乏確鑿的證據,至少在當時並無政治上的任務。
從其形式來觀察,行會可能是外來商人以對抗定居者謀得法律保護為目的而組織的團體,也可能是國內土著商人的團體;後者如中國從部落工業、部落商業蛻演而來的團體。兩種形式相結合的亦屢見不鮮。
在西方,先有秉持地方特色的純粹外來商人的行會。如直至13、14世紀時旅居倫敦的德國商人之行會,其勢力頗雄厚,有自設的倉庫。商人公會則有超越地方的性質——此名稱在英、德、法俱可發現——故其詳細的發展情形至為參差不齊。存在於若干城市的公會首長制度,尤其與之有關。所謂的公會首長,係為政治力量所任命或特許的專員,在超越地方的商業方面,對於其所代表的商人階級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只是不干預商業經營本身。行會的第二種類型為定居商人謀一定地域內商業之壟斷而組織的,如中國上海的茶商公會,以及廣東的行會,直至《南京條約》(1842年)時為止,中國對外的貿易大概為其十三個行會所壟斷。中國的行會對其會員可行使調節價格、保證債務、行使課稅的權力。其刑罰亦至為嚴峻,行會有其特定的私罰法,以懲戒違法的會員。至19世紀時,尚有因錄取超過定額的學徒而被處以死刑之事。在國內商業方面,則有銀行家之行會,例如牛莊就有該項組織。中國的行會對其國內貨幣本位之發展有重要的意義,如元朝皇帝濫鑄劣幣,結果使得貨幣制度趨於崩潰。紙幣經濟的結果使銀子成為躉賣商人所用的現金,行會則取得蓋印於其上之權,於是它不啻成了貨幣本位政策的中心,獲得決定度量衡及刑罰之權。在印度,公元前6世紀至4世紀間的佛教時代亦有行會,3世紀以後尤為其鼎盛時期。它是世襲的商人團體,其首長亦是世襲的。印度的行會在諸侯互相競爭取得其放款時,發展至頂點,隨後佛教式微,種姓階級再興,乃復歸衰頹。諸侯的政策自中世紀以降,亦力謀種姓階級之興隆。16世紀時,從事於穀物及鹽等商業並販賣軍需品的拉馬尼(Lamani)或班雅里(Banjari)種姓階級,或許就是今日(商買)種姓階級的根源之一。此外,印度商業種類的分化亦隨各宗派所定的信條而瓦解。耆那教徒因為儀節上的關係,故以定居的商業為限。以信用為基礎的躉賣商業、隔地商業,則被無儀式上的約束且因忠誠可靠而著稱的拜火教徒(Parsen)所壟斷。還有巴哈尼亞(Bhaniya)種姓階級,專營零售商業,其所做獲利之事,多有違背倫理觀念者。故「租稅承辦人」及專營高利貸等事,多由他們為之。
西方的情形與中國頗為不同,其貨幣及度量衡之制定權常屬於擁有最高權力者,此擁有最高權力者,將此委諸其他政治權力者,然而未嘗讓與行會。西方的行會之強大權力的地位,幾乎全在於政治的特權這一點。行會有好幾種:第一種是城市行會,此為支配城市尤其是因經濟利害關係而監理工業商業事宜的一種商人團體。它分為兩種形式:(1)軍事的團體(如當時的威尼斯、熱那亞);(2)城市以內商人的獨立團體,是與手工業行會俱興者。第二種行會的主要形式是作為租稅單位的行會,它原為英國特有的現象。英國的行會因為從國王那裡取得徵稅的職務(firma burgi),故獲得了優越的勢力。繳納租稅者乃得以成為會員,否則就是非會員,即不能經營商業,英國的行會藉此便可獲得統治城市的市民權。
關於西方行會之發展,若仔細分析之,可謂極為參差不齊。英國方面最占優勢時為13世紀,接著內部發生一連串的經濟變革,直到14世紀時,又從手工業中分離出來;凡欲留於行會內者,須放棄手工業的活動。同時,手工業者的行會內部,亦漸有商人抬頭,與貧困的手工業者逐漸分化,形成所謂經營同會的具有完全資格之會員。然而躉賣商業與零售商業之分離,則在16世紀時尚未見到。只是當時對外商人的行會(即冒險商人)已獲得成立的特許。當時英國立法,只許尋常會員進行一種商品的買賣,似乎想把限制手工業行會之法施諸商人行會。另外,當時英國議會雖然代表行會的利益,但國家權力恆在其上,故結果不能像德國那樣。城市的力量超過農村,但地主及農村商人常可加入行會。在義大利的各「城市國家」內,均有這樣的發展。此處的行會完全保有其純粹的地方色彩。自獨立聯盟對於執政制度獲得勝利以來,其內部就發生了手工業者行會對商人行會的鬥爭。德國亦有類似於義大利的發展狀況之蛛絲馬跡可尋。其中一種為市長現象,這類人物起初是不為法律所認可的行會首長,其地位身份與義大利的人民領袖相當。在德意志北部的好多城市中,則有類似於英國的發展形式,商人的行會得以規定城市的經濟政策。不過德意志中部若干古老的較富裕的大城市中,則有非正式支配城市的行會,例如科隆的大商人行會,曾資助對於大主教的革命,聯合市民使他們宣誓與城市領主作對,因此能永久地支配城市市民和執有認可市民權。然而據德國常例,商人行會之存在以店主及裁縫匠為更占優勢。這類店主相當於今日的零售商。將外國輸入的布匹製成衣物而售於消費者的裁縫匠,在北方較小的城市中占據有力的地位。他們與紡織工人不斷地爭奪市場,結果往往他們獲得勝利。不過在大城市中,貴族豪門以其特殊聲望與地位仍居於上風。
行會所支配的城市,特別是城市同盟的商業政策,在中世紀時自無任何系統的商業政策可言。城市自營其商業,16世紀後始有之。德國漢薩同盟的政策也許可以作為例外情況。它有其自覺採取的一種前後連貫的商業政策,其根本特徵有:(1)只有同盟中的市民才有權參與同盟所獲得的商業特權。(2)此同盟在他國境內專注於直接的零售商業,不從事運送業及委託販賣業。此種傾向至英、俄、斯堪地那維亞等處土著商人階級發展以後,終歸失敗了。(3)同盟商人之商業,僅能使用自備船隻,不許賃借他人船舶,同盟商人的船舶或者有此等商人之股份的船舶,不許賣給他國人。(4)同盟商人僅從事商品交易,不像佛羅倫斯人那樣經營貨幣交易或銀行交易。(5)同盟有特許的分店及倉庫分布各地,可監督其會員之行動。其整個業務在嚴格的控制之下,由它規定度量衡,與他國人進行信用業務往來被列為禁例,避免他國資本在同盟中喧賓奪主。甚至與非同盟中人結婚,亦在禁止之列。(6)同盟首先試行標準化的計劃,即在買賣之際,使用確定的商品樣本(如蠟、鹽、金屬、布匹)。(7)在消極方面,它沒有關稅政策,至多只有以戰爭為目的的徵稅。(8)同盟的對內政策為壓抑手工業行會,以期貫徹商人之貴族政治的支配。總而言之,此等方案乃定居於他國的商人階級為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