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商業經濟的經營形式
2024-10-08 20:58:05
作者: 約翰·梅西
在合理的商業上,開始有計算之可能,最終此計算對經濟生活有決定性的意義。凡經營共同業務之處,均有進行精確計算之必要。開始時,商業上因為貿易額頗少,而且能獲得大利,故不必正確地計算;又因為販入的商品其價格為傳統所固定,故商人在販賣時可以儘量決定較高價。至商業由集體經營後,因為扣除結算,各種計算遂不得不進步至正確的記帳。
計算之技術的手段至近代初期尚不完全。我們今日所用的數字位置法為印度人所創,阿拉伯人加以採用,或者由猶太人傳至歐洲。直至十字軍東征時代,實際上才廣為普及,被用作計算工具。無此計算方法,就不能進行合理的計算。古代所有用數字計算的民族,除用數字之外,還須用機械的計算手段。在中國,古代與中世紀末期均用算盤作為計算手段,即使在久已使用阿拉伯數字位置法後,還在繼續使用。因為此法傳入歐洲時,最初多受輕視,就算是最有能力的商人,也認為此是有利於其競爭者的算法,視之為將引起不正當競爭的可惡手段。因此,歐洲最初曾禁用此種算法,連最進步的佛羅倫斯的紡織業行會,在一段時間內亦禁止使用。但是,算盤頗難運算除法,故當時人們常視除法為秘術。當時佛羅倫斯的計算法,其用數字表示出來的,有四分之三乃至五分之四為誤算。由於這種弊端,事實上雖然已用阿拉伯數字來計算,但仍用羅馬數字記入商業帳簿。至15、16世紀時,阿拉伯數字位置法乃得到一般的承認。商人所用的最初的算書,見於15世紀時,其較古老的文獻被發現於13世紀的,其實不適於一般之用。經由精通位置法者之手,才發展出西方的記帳法;此種記帳法不見於世界上其他地方,僅在古代見有前征而已。在西方,而且只有西方,有部分貨幣計算使用成功之地,而在東方仍不脫實物計算(如埃及以穀物證書作為交換的計算)。在古代的銀行業務中亦曾有過記帳,但此種記帳帶有公文書的性質,只能用來證明合法的法律關係,並不能作為一種稽查收益的工具。中世紀的義大利首先產生了真實的記帳,據記載16世紀時德國的一位司帳,特前往威尼斯去學習記帳。此種記帳,在商業公司的基礎上發展。支持繼續經營的商業活動之最古老的單位,在中世紀及各處——例如中國、巴比倫、印度——均為家族。商家之子即為可靠的司帳,之後即為父親的合作者。所以同一家族代代均為財主、債主,例如公元前6世紀時巴比倫的伊吉比(Igibi)家族就是如此。不過那時並無如今這樣廣泛而複雜的企業,只有單純的業務而已。因此,巴比倫的商家與印度的商家均無記帳,雖然印度最早就有了數字位置法。其原因可能是在此等地方,與中國和其他東方國家相同,商業組織只是家族內部之事,故無計算的必要。有非家族分子加入其中的商業組織,開始在西方成為一般的現象。
商業組織的最初形式為帶有偶然意味的信託組織,繼續進行此種業務,乃漸次產生持續的經營。此種發展確實如此,唯在北歐與南歐之間有顯著的差異。在南歐,旅行的商人通常被認為是信託組織的企業者,因為他們長年前往東方,不在家鄉,故不能對其進行任何監督。他們是企業家,從各方面與(十個至二十個)信託組織有業務往來,與各信託組織的主人分別算帳。而在北歐,居於家中的會員亦為企業者,他們與許多行商組織的會員締結關係,將信託組織借給他們。做行商的代理商,照例不許其承受一個以上的信託組織,因此,他們不得不依賴定居的合伙人,後者乃發展成為經營指導者。產生這種差別的原因在於南北兩地商業的不同,即南歐方面因須前往東方,故本質上須冒更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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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信託組織交易的普及,同時發展了永久性的企業。經營者因與家族外的信託組織承受人締結貿易關係,於是計算開始進入家族內,因為雖然只有家族的一員加入信託組織,但亦不得不就各種交易進行算帳。義大利的此種發展遠較德國為速,而在德國,則南方又較北方為速。16世紀時,富格爾家族雖然亦將他人之資本收入其事業中,但皆勉強為之。可在義大利,14世紀時已迅速發展出以家族共同體為基礎而與族外者聯合的組織。最初家族與營業之間並無任何分離,至中世紀時,有貨幣計算作為基礎後,才次第分離。但另一方面,在中國及印度,如我們所知者,迄今尚未分離。當初佛羅倫斯的豪商,如美第奇家族,將家族支出及貨幣業務進行混合的記帳。結帳最初只實行於對外關於信託組織的交易,對內則依然實行於共同的家族中。
開始時使家族與業務的計算相分離,因此對初期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有決定性意義者,為信用上的要求。在用現金交易不需信用時,分離是看不到的,而需長期進行業務時,就產生了對信用的保證問題。為了確定這種保證,有下面各種方法:第一,保證及於遠支親族的家族團體,以確保全家族的財產,如佛羅倫斯的大商業貴族的豪華住宅便由此而來。第二,同居者負連帶責任。家族共同體的一員負有債務時,其他人均須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很明顯出自刑法上連坐習慣,當犯大逆罪時,犯罪者的家產須充公,家族全體人員均被連坐。這種連帶責任的觀念無疑會推移至民法上。因為商業關係,外部資本及外族人侵入家族共同體後,連帶責任再度不規則地產生了。於此,乃產生了把一切資源留待個人去處置個人的消費以及對外代表一家的必要。就本質上來說,一家之長要能對家族負責,但如西方商法上有力的連帶責任,則各處均未有過。在義大利,連帶責任的根蒂為家族共同體,其發展的各階段為共同居住、共同工廠以至於共同店鋪。在沒有大家族共同體的北歐,情形與此不同,在此地,商業的參與者共同署名於共負一切責任的文書上,以獲得其信用。各成員對全體負無限連帶責任,但全體並不對部分負責。最後,參與者即使不署名於文書,亦須對其他參與者負連帶責任。在英國,用共同蓋印及委任來達此目的。義大利自13世紀以來,北方自14世紀起,曾確定集體中每位成員對共同店鋪的債務應負連帶責任。之後,對於確立信譽最為有效且能超越其他一切而持續存在的手段,為將合伙人的私有財產與商業機構的特別財產分離。14世紀初葉的佛羅倫斯,曾實行此種分離,及至14世紀末葉,北方亦已實行。家族外的人參加商業機構愈多後,此種財產的分離成為不可避免之事;其他方面,至家族日益運用他人之資本時,家族內部的財產分離亦已成為不可避免之事。於是,帳簿上對於營業支出與家庭以及私人家族的支出必須加以區分;一定的貨幣資本已成為企業的根本。以法人組織(Corpo della Compagnia)為名義的店鋪資產中,發展出了資本的概念。詳細地說,其發展取各種不同的道路。在南歐為大家族的商店,不只義大利如此,德國亦然,富格爾家族與韋爾澤(Welser)家族即為例證。在北方的發展路徑經歷了小家族,即零賣商人的組織。產生此種差異的決定性因素,為大的貨幣流通及政治的權力中心均在南方,且金屬貿易與東方貿易的重心亦在南方,而北方尚未脫離小資本主義。因此,兩地所發展的組織形式亦完全不同。南方商業組織的類型為有限公司(kommandit),由夥伴之一進行買賣,個人負責;其他的成員只出資參與,分配其利益。此種發展,因為在南方有信託組織的巡歷商人為典型的企業者,當他們定居一地後,就成為具有信託組織形式的永久性經營的所有者。在北方,正與此相反。據漢薩地域的記錄,北方一般無永久經營,似乎完全由臨時組織進行買賣,因此好像有無數的錯綜複雜的個別交易之感。實際上,此等個別交易為永久的經營企業之業務,只是個別自行決算而已,因為義大利式的雙重記帳法後來才被採用。組織的形式有經理制與委託制兩種。在第一種形式下,系將經手財物付給流動商人,先收取其利益之份額;在第二種形式下,其所分得的商業利益並非來自對業務的參與,而是來自他們所投入的一份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