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前資本主義時代的利息
2024-10-08 20:58:19
作者: 約翰·梅西
利息的發端是一種國際法或封建法中的現象。在部落共有制、村落共有制或氏族共有制時,有償的勞役根本不存在,故利息及借貸均不存在。若需要他人相助時(如建造家屋時),則出於同胞的援助及基于氏族同胞互助義務的緊急援助。羅馬以實物償還的借款,亦為一種無利息的借貸,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此緊急援助義務為宗教團體所採用於同教中人,以猶太人最為有名。其取利並不足怪(因為全世界均已取利,中世紀的修道院亦取之),唯猶太人向基督教徒索取利息,而他們之間則不取,這對於西方人來說是奇怪和可憎的。希伯來法律中禁止向同胞取利及放高利貸,其理由半為軍事上的,半為宗教上的。一方面,氏族兄弟不得因負債受拘禁處分,從而使軍隊受損失。為此,古埃及的宗教法典視之為天賜神權的特殊威力,歸因於貧者之詛咒,此種觀念被載入摩西的《申命記》(Deuteronomium)中並加以採用。由此產生的對內與對外道德的差異,至猶太人流浪後仍存在。在以色列人成為猶太人以後,對於同族者仍禁止取利,對於異族人則可收取。故邁蒙尼提斯(Maimonides)提出有無對他國人取利之義務的問題。同樣,初期的伊斯蘭教及婆羅門教也禁止對同胞取利。故利息之產生在各處皆為不同種族間的借貸,或身份階級間借貸上的現象。在這一方面,債權者及債務者間的對立關係,最初常存於城市貴族與鄉間農民之間,中國、印度、羅馬各處俱然,《聖經·舊約》中亦為此種觀念所支配。利息之所以能禁止,源於昔時所通行的緊急信用,原為消費信用,原有的對同胞應盡義務的思想容易引起支配階級取利的反感。又如債務者將成為無土地的流浪階級,不能再自行武裝,對於軍事上亦大有影響。
實物借貸乃為破壞禁止取利的誘因。開始為家畜之借貸。在遊牧族群中,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對立是極其尖銳的。全無家畜的男子,其一切權利皆被剝奪,若欲恢復其公民權,須借人家的牲畜來飼養。通行於巴比倫的種子借貸,其意義相類似。於此,其所貸之物能產數倍的收穫,故債權者要求收穫的一部分,似乎並不違理。此外,城市生活發達之處,利息之禁令亦漸被破壞無遺。
在基督教盛行的西方,以盈利為目的之信用需要出自定額利息的借貸者,初時甚為罕見,多採取聯合的姿態。其原因並不在於教會之禁止重利盤剝,而因為海外盈利企業風險極大;故債權者起初不以利息為重,而是分取所獲以為報酬。所以義大利的資本出借,隨所往之港口而定利息。此種原始的盈利信用業務,並不與教會之禁止高利相牴觸。反之,陸上運輸信用業務因風險遠小於海外商業,漸取確定的利息。由「安全地」一語可知不管企業結果如何,投出的資本最終必能復得。但同時,教會之禁止高利卻更為嚴厲。利息禁令並非純為自然經濟時代之產物,而為貨幣經濟下的發展者:教皇格里高利九世曾申斥海上貸款為重利盤剝。所謂教會對於利息曾採用臨機應變的政策,因而有利於資本主義的發展,亦是同樣的錯誤。事實上,教會反對取利始終不懈,往往於人臨終時尚逼其歸還利息,亦猶今日於懺悔席上歸還竊自主人之財物。但貨幣經濟發達後,禁止取息更加不可能,教會不得不用特赦之法以應付局勢。15世紀時,佛羅倫斯的大銀業家得勢之際,教會不得不承認反對無效。於是神學儘量用最寬容的語句去解釋反對利息的意義,但教會自身是一種世俗的勢力,亦不得不有賴於有利息的貸款。最初,在教會自身設有貸金所以前,由猶太人放小額貸款。它的特徵在於為政治權力採取掠奪政策提供了機會,那就是以猶太人之利息剝削群眾,不時沒收其收益及貸金,並放逐猶太人的債權者。猶太人因此被從一個城市驅逐至另一個城市,從一個國家驅逐至另一個國家。諸侯間有為謀取此利而形成同盟者,如紐倫堡之班貝格與霍亨索倫大主教間的同盟,意在瓜分亡命的猶太人之財產。同時,教會對放貸收息的態度亦日漸謹慎。儘管從未頒布過正式的解禁令,但在19世紀中期,教會曾多次承認在某種條件下的放貸取息為合法。北歐則因新教之流行,高利貸禁令逐漸被打破,但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在加爾文派宗教會議中,仍常有放貸者及其妻子不得參與晚餐的觀念,但加爾文於《基督教要義》內聲明禁止放貸取息,只為保護貧民免遭盤剝,而非保護富人以借得的金錢營業。至17世紀時,古典文獻學之領袖薩爾馬修斯(亦為加爾文派)著書《高利貸論》(De Usuris),並發表了諸多論文,禁止放貸取息的理論基礎被徹底顛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