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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工廠生產、工廠及其先驅

2024-10-08 20:57:48 作者: 約翰·梅西

  所謂工廠生產,與家庭勞動相反,包括家庭與工業經營的分離,在經濟史上,曾以種種形態表現出來。它的各種形態如下:

  (一)分離的小工廠。此種工廠存在於各處。為便於共同勞動而並置多數工廠於一處的市集制度,即以家庭與工業經營之分離為基礎。

  (二)工作間。它也是普遍的。它的中世紀名稱為製作間,其意義是多重的,也許可以解釋為由一群工人所租來用作勞動場所的窖室,亦可以解釋為強迫工人使用的莊園僱傭工廠。

  (三)大規模的不自由的工廠經營。此種經營在一般經濟史上是常見的,特別在後期埃及更為顯著。它無疑是從古埃及國王的大產業中產生的,由此似乎催生出工資勞動的工廠。後期希臘文明時代,埃及有些棉織工廠可能就是此種最初的經營,然而最終的斷定,須等到研究明白拜占庭帝國及伊斯蘭教國家的資料後才有可能。這樣的工廠,在印度及中國也許有,但在俄國的則為其典型。不過俄國的工廠似乎模仿西歐的工廠而產生。依舊時的學者——包括馬克思——所言,把工廠與製作場加以區別。製作場為使用自由勞動的工廠經營,不使用任何機械的勞動力,而使多數勞動者集合一起做有規律勞動的工廠。但這種區別,帶有詭辯的意味,其價值殊可懷疑。其所謂的工廠,則為使用自由勞動及固定資本的一種工廠經營。固定資本的組成如何,於此並無問題,它也許是一架昂貴的馬力起重機或水力機。關鍵在於它可為企業者以固定資本而經營,在這一方面使資本計算成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此種意義的工廠,表明其是生產過程的一種資本主義組織,換言之,即為使用資本主義計算及固定資本,在工廠內做專門化和協作勞動的一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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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且維持此種工廠之經濟的先決條件,為大量的需求及持續的要求,也就是要有較穩定的消費市場存在。不確定且非持續的市場,在企業家眼中是要慎重對待的,因為市場景氣消長的危險,將置於他們的肩上。例如織機為企業者所有時,他們遇到不景氣而解散織工之前,對於織機必須妥加計算。故其作為目標的市場不但須廣大,而且必須是比較持續的。為此,又須有一定量的貨幣購買力。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才可計算一定的需求量。第二個先決條件是生產過程的技術成本要降低。此種必要,為固定資本所規限。因為固定資本必使企業家即使在蕭條時,亦得繼續進行其經營方可;若企業家只使用雇用的勞動者時,他們可以把機器停轉的損失轉嫁於勞動者,為了獲得持續的市場,企業者須較家庭工業及委託工作制度之傳統的技術,更能降低成本方可。

  最後,工廠的建立與一定的社會條件亦相關聯,即非有充分的自由勞動者不可。工廠之建立,在奴隸勞動之基礎上是不可能的。

  近代工廠經營上所必需的自由勞動者,只有西方存在,而且只在西方有充分的供應。因此,工廠制度也只有在西方才能成立。勞工群體是在英國——後來工廠資本主義之大本營——用沒收農民土地的方法而產生的。英國因為島國的關係,不一定要有龐大的陸軍,只用少數曾受高度訓練的傭兵及臨時兵就夠了。故英國從未有保護農民的政策,並且成了沒收農民土地的大本營。因此而投入市場的多數勞動力,首先,使委託工作制度及小主人制度能成立;其次,使工業的工廠制度得以出現。因為農村人口之無產化,故早在16世紀時已有浩大的失業人群,使英國焦慮於救貧的問題。所以在英國,工廠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出現的。但在歐洲大陸上,國家不能不有計劃地培植,這一事實也足以釋明為什麼關於工廠制度起源的資料,在英國的文獻比起歐洲大陸方面的文獻要稀少得多。15世紀末以來,在歐洲大陸,生計範圍因一切盈利機會之專有而減少,救貧問題乃逼迫而來。故在德國,最初的工廠是強制雇用的貧民救濟及勞動者救濟的設施。這樣一來,在德國,工廠制度之成立,只為解決當時經濟制度下人口收容力的一個結果,即當行會不能為人口提供謀生的必要機會時,推行工廠制度之可能性便逼近了。

  西方工廠制度之先驅手工業行會的經營,是不用固定資本而進行的,故不需多少設備費。但在中世紀,已經有些生產部門需要某種設備。此等經營,或者由行會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領主提供資本而經營,中世紀以前,在歐洲以外,它們不過是領主經濟的補充。

  與行會手工業並存的工廠式設備,有下列數種:

  (一)各種磨坊。碾粉磨坊初為莊園領主或司法領主所設立。水磨更是如此,因為領主有管水權,故水磨就歸他們所有。它們通常有合法的強迫使用權,若非如此,它們或許便不能存在。其中大多數為修道院、領主、城市或地方領主所占有,如布蘭登堡(Brandenburg)的領主在諾伊馬克(Neumark),在1337年時曾有五十六所磨坊。磨坊均是小規模的,但其設置絕非各個磨麵業者的經濟能力所能及的。一部分磨坊為城市所有,通常它們由諸侯或城市領主出租,出租常常為世襲,經營常以零售為基礎。無論穀物水磨坊或鋸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場等都是如此。因為國王或城市領主將磨坊貸給城市的貴族,故形成一個城市的磨坊特權階級。在13世紀末,科隆地區有十三個磨坊的貴族,它們組成一個組織,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獲利益。此種組織與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點在於,它利用磨坊作為其收益的來源。

  (二)麵包灶。只有封建領主、修道院、城市領主及諸侯才有財力置辦烘焙麵包的技術設備。它原為自己之需要而設置的,但之後則用於租賃,因此發生了麵包灶強制使用之事。

  (三)釀造場。大多數釀造場原為莊園領主之物,有強制使用的特權,雖然主要在於提供莊園的需要。之後,諸侯將釀造場作為一種封建的賜予,而且一般將這樣的設備之經營作為有特許的讓予。這是在大量的麥酒販賣開始時便出現的,竟導致一地因釀造場太多而產生不能獲得租稅收入的危險。在城市內,除自己釀造酒不計外,有的城市有強制使用釀造場特權,它一開始便是一種世襲的工業,因此釀造業是以販賣為目的的。強制使用釀造場之特權,為城市貴族之一項重要的權利。與麥酒釀造之技術的進步同步的,烈性酒和複合味的酒種類也在增加,貴族的特權也就專門化了。每種制酒各屬於不同的貴族市民,因此釀酒的權利即歸於最先採用最完備的技術經營法的各城市之個別貴族了。與此制度並立者,有自由的釀造之權,即有釀造資格的市民,可在釀造場任意釀造。因此,我們在釀造業中,亦發現有無固定資本而共同經營的企業。

  (四)鑄造業。它們在槍炮出現以來,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義大利較其他諸國先使用大炮。鑄造業最初為城市的設施,因為城市最先使用炮兵,而在各城市,據我們所知,佛羅倫斯是最早的。諸侯的軍隊自城市採用炮術以來,便產生了諸侯的鑄造業。但城市的鑄造業與諸侯的鑄造業均非資本主義的經營,都無固定資本,僅為直接滿足所有者之軍事政治需要而進行的生產。

  (五)鍛鐵場。此與制鐵業之合理化同時興起。此種設施的最重要部分,設於礦山業、熔礦業及鹽坑業之地域內。

  以上所觀察的一切經營,均是共同地,而非資本主義的經營。私人經濟的設施相當於資本主義的最初階段者,即將工廠、工具、原料等集於一人之手,與近代工廠之形成只缺少大的勞動機械及動力設備,16世紀時隨處可找到例證,或在15世紀時就已有之,唯14世紀時找不到例證。最初出現的,為工作完全沒有專門化或專門化極有限而將工人集中於一處的經營。此類相當於工廠的經營,曾存在於各個時代。唯此處所論者,與工廠有所不同,即它使用自由的勞動力。不過在此,「窮困」的強制是常常見到的。不得不參加此種工作的工人,因為絕對不能自獲工作並置備勞動工具,無其他的出路可供選擇。其後來與貧民救濟有關,更採取強迫貧民參加此類經營的方案。此種工廠之組織,尤其在紡織工業方面,可於16世紀時英國的一首詩歌中見之。工廠將二百架織機裝置在一起,它們是屬於企業的所有者的,由他提供原料,產品亦歸他所有。工人為工資而勞動,於此,童工亦被雇用作為正式工人或助手。這是合併勞動的首次出現。為供養勞動者計,企業者雇用屠夫、麵包師等。此種經營,曾為人民所驚嘆,連國王亦幸臨觀光。但至1555年時,因行會的嚴令,國土乃禁止此類集中的經營。其能頒發此種的禁令,實為當時經濟情形的特徵。至18世紀時,只由工業及財政政策的見地觀之,已無壓制大工業經營的可能性了。但在那個時候還有可能的,因為在形式上,上述經營與委託工作制度間的差異,只有織機集中於所有者一人之手這一點。這對於大企業者來說是好事,因為有紀律的勞動初次形成了,使管控產品及產量歸於一致成為可能。但對於工人來說,這其實是壞事(它迄今仍為工廠勞動的一大劣點),即工人在外界的強制下而工作。勞動管理雖然對企業者有利,但同時危險亦增加。企業者如果像批發者那樣將織機出租,那麼它們被天災人禍而一舉毀滅的概率,要比集中一處時小得多。而且怠工、叛亂等事,在那樣的情形下亦不易發生。總之,這樣的制度就整個而論,僅代表同一工廠內若干小經營單位之積聚。故在1543年時,英國其實不難禁止保有兩個以上的織機。此禁令最多僅能破壞工廠,並不能破壞已經專門化且合併化的自由勞動體制。

  新的發展傾向見於技術的專門化、工作的組織化以及利用人類以外的動力中。本身有專門化及組織化的經營,在16世紀時還僅為少數的例外。對於此種設施之努力,至17、18世紀即已成為典型之事。人類以外的動力源,最初為動物的(馬力起重機),之後為自然力,初時利用水力,之後始用空氣:荷蘭的風車,最初被用來排出新開闢低地的積水。工廠中實行紀律勞動,再加上技術專門化、勞動組織化及使用人類以外的動力,近代工廠之建立即顯現於我們眼前了。推進此項發展者,為最先使用水力作為動力源的採礦業,它貫穿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

  由工廠經營推移至使用固定資本的勞動專門化與組織化,我們已經知道其先決條件之一,須有最小範圍的穩定的市場存在。這可以說明,為什麼在為滿足政治需要的經營中,我們最先發現這種專門化的內部分工及有固定資本的工業。大經營之最初的先驅,為中世紀諸侯的貨幣鑄造所。為方便管理,其經營不得不為密集的經營。貨幣鑄造者被稱為「一家之人」,用極簡單的工具勞動,卻實行相當深刻的內部勞動專門化的工廠經營。故在此處,我們已發現有後世工廠之散見的例證。之後,在廣大的範圍內,隨著技術及組織的規模之發展,此種設施乃大部分用於武器製造,政治上的統治者必須供給軍隊以制服時,它又成為製造制服的設備。制服之採用以軍服之大量需要為前提,反之,亦須戰爭創造市場以後,大量需要促使工廠生產以滿足供給。此外,在此種工廠中占據最重要地位的,為戰爭的必需品生產,特別是火藥工廠。除軍隊需要之外,還有奢侈品的需要。奢侈品的需要催生了花氈、地氈(其成為牆壁及地上的裝飾品,在十字軍東征以後,效仿東方人,成為諸侯宮廷之慣用物)工廠,金器、陶器(西方諸侯的製作所之範本為中國的工廠)工廠,玻璃窗、玻璃鏡、天鵝絨、綢絹及其他精巧的布、肥皂(它的起源是較為近代的,古代用油來代替)工廠,糖廠,這些工廠的產品皆供社會的上層階級所享用。其中第二種類的經營,則由於模仿高級人士所享用的產品,使奢侈品民眾化,以滿足人民大眾的奢侈品需要。凡不能得到花氈等織物,又不能購買美術品者,則可用紙裱壁。因此,壁紙工廠就成立了。青色染料、濃糊粉、咖啡代用品等,也屬於此類。民眾們用模仿品來代替上層階級所享用的奢侈品。

  除最後所述的(糖)為例外,所有此類生產物,最初的市場均非常有限,只限於宮廷或貴族階級。因此,此種產業,如無壟斷或國家特許之基礎,便無一能生存下去。此項新經營對於行會的法律地位來說極不穩定。新經營不為國家所支持,或者不能得到補助金時,至少需要獲得明白的特權及特許。國家為了確保供給貴族家族之需要,為使行會內過剩人口得以謀生,為增加國庫收入而擴大人口之租稅,即授予它們以這樣的特權和特許。

  因此,法國的弗朗茨(Franz)一世,曾設置聖艾蒂安(St.Etienne)武器工廠及楓丹白露(Fontainbleau)的氈帳廠。於是就陸續建立為國家之需要及上層階級之奢侈品需要而有特權的皇家工廠。由此開始的法國工業之發展,在科爾伯特(Colbert)時代,又採取了另一種形式。此種國家的處置,在法國亦與英國相同,得以很容易地實行,因為行會之特權,不一定行於該行會所在之城市全體,例如,巴黎有很大一部分就在行會的管轄之外,故近代工廠之先驅得以設置於此項「特權環境」內,不受行會的干預。

  在英國,行會純粹為城市的團體。在城市外部,行會的法令不生效力。故專門化的工廠仿照委託工作制度及工廠經營之先例,完全設置於非城市的地方。因此,直至1832年的改革令時,工業領域尚不能選議員至議會。在其他方面,至17世紀末,幾乎還不見有關於此種製作場之記載,但亦不能謂其全無此種工廠。因為行會之權力已經非常衰落,故工廠不需要從行會那裡獲取特權,即使無國家的保護,亦可成立。此外,還可假定,倘若有德國那樣的情形存在,而無以小主人制度進行成本更低的生產時,則更可以較快地發展工廠生產。

  在荷蘭,我們亦未聞有何種國家的特權給予,然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哈勒姆(Haarlem)、烏特勒支(Utrecht),則早已有胡格諾新教徒(Huguenots)所設立的許多製造鏡、綢、絹、天鵝絨等的工廠。

  在奧地利,一方面,17世紀時國家曾屢用抵制行會的特權之給予,吸引製造業者至本國。另一方面,大的封建領主設立工廠,其最初者可能為波西米亞的辛岑多夫(Sinzendorff)的諸侯爵所建的絲織廠。

  在德國,最初的工廠建立於城市的地盤上,16世紀時,在蘇黎世(Zurich),胡格諾新教徒的亡命者建立了絲綢工業。之後就迅速普及於德國各城市。奧格斯堡(Augsburg)於1573年時有糖之製造,1592年時有緞的製造;1593年時努連堡(Numberg)有肥皂製造;1649年時安娜貝格(Annaberg)有染色工業;1686年時薩克森有精巧織物之工廠;1686年時哈勒(Halle)及馬格德堡(Magdeburg)有織物工廠;1698年時奧格斯堡有金絲工業;以及18世紀以來,各處都有由諸侯經營或由諸侯保護的陶器工廠。

  於此,我們可總括一言,即工廠並非自手工業發起,亦非犧牲了手工業才產生的,最初實與手工業相併存。工廠系向新的生產形式或生產物轉變,例如生產行會手工業所不能生產的棉花、陶器、彩色綢緞、各種代用物之類,以與手工業競爭。從工廠來看,大量侵入手工業之領域,實為19世紀之事。而在英國的紡織工業方面,此種侵入曾以委託工作制度作為犧牲,於18世紀時即已發生。手工業當然也和工廠及由工廠形成的密集工廠競爭過,從根源上講,它們感到新的生產方法之威脅。工廠既非由手工業產生,亦非由委託工作制度產生,而是與委託工作制度同時存在的。在委託工作制度與工廠之間,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固定資本的數量。在固定資本非必要時,委託工作制度直至今日亦可繼續存在,在必須有固定資本時,工廠便出現了,雖然工廠並非由委託工作制度所產生;一個原為莊園領主或共同經濟的設施,可以由一個企業者來承受,在私人的經營之中,作為供給市場的商品來生產。最後,應須注意的是近代的工廠並非由機械所產生,但兩者之間有相互關聯的地方。機械的經營最初曾利用動物力,比如阿克萊特最初的紡織機亦用馬力來運轉。但工作的專門化以及工廠內的工作紀律實為先決的條件,也就是使用機械及改良機械的推動力。於是工廠設置獎金,以鼓勵新機械的發明。「用火舉水」的原則出於礦山的經營,建立於應用蒸汽動力之上。從經濟上來看,應用機械的重要性即在於採取系統的計算。

  近代工廠之建立,對於企業家及勞動者的影響非常廣大。

  在應用機械以前,工廠經營的意義已包括:工人不在消費者的住宅,也不在自己的住宅,而在工廠中工作。某種形式的勞力之集中已經有了。在古代,埃及的國王或莊園領主為自己的政治需要或大家族需要而進行生產。而現今的勞動者之主人,則是為市場而生產的工廠所有者,即企業家。將工人集中於工廠之事,在近代初期,一部分是出於強制的。例如窮人、無家室者、惡漢,均被強制派入工廠,在紐卡斯爾(Newcastle)的礦山內,至18世紀時,勞動者尚戴有鐵鐐。18世紀以後,契約勞動代替了不自由勞動。勞動契約有種種意義:第一,因不需購入奴隸,故節約資本;第二,奴隸之死亡,原為領主之一種資本損失,但使用勞動契約時,則此項危險就可轉嫁於工人;第三,不用擔心工人之生育,反之若用奴隸來經營,便須注意奴隸之家庭的生育問題;第四,能純粹按照技術上的目的進行合理的分工,雖然它已有先例存在,但終須有了契約的自由勞動集中於工廠後才成為通例;第五,使正確的計算成為可能,此種可能性,亦須工廠與自由勞動者結合在一起時始能有之。

  雖然有這一切使工廠經營得以發展的有利條件,但開始時,工廠經營仍不穩定,有些地方常遭失敗而消失。例如,在義大利及西班牙均如此,西班牙畫家委拉斯凱茲(Velazquez)的名畫中曾為我們描繪過此種工廠經營,後來卻沒有了。18世紀上半期以前,工廠經營尚未占據供給一般需要的主導地位。有一件事是確切無疑的,即在機械時代以前,使用自由勞動的工廠經營,無論何處都未曾有像近代初期之西方這樣發達的。在其他地方,發展過程之所以不出於同一途徑,將於下面加以說明。

  印度曾有過高度發達的工業技術。但在印度,因種姓階級之阻礙,不能發展出如西方所擁有的工廠,因為種姓階級不能相互協調。印度的祭祀權,固然未能致使相同種姓階級之人達到不能在同一工廠內工作的程度,「工廠是清潔的」是句流行的話;但印度工廠制度之所以不能發展為工廠,種姓階級的排外性無疑要負一部分責任。凡與種姓階級以外的人共同勞動的工廠,即被視為非常變態的。在19世紀以前,一切想採用工廠經營的努力,就算在黃麻工業方面也是十分困難的。即使在種姓階級之嚴峻的束縛緩和以後,印度人缺乏勞動訓練仍為一大障礙。各個種姓階級有其不同的禮拜形式,有其不同的勞動休養,要求不同的休假日。在中國,村落的氏族勢力非常之強,工廠勞動在中國為共同的氏族經濟。此外,中國只發展委託工作制度。只有皇帝與大的封建領主,才會進行集中的經營,特別是在陶業方面用奴工,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產,只有極有限的一部分供販賣,大抵皆作繼續經營。古代之特徵為奴隸資本之政治的變動性。在古代,雖曾有奴隸的工廠,但這是一種極困難且危險的經營。故領主寧可利用奴隸作為收益之源,也不利用其作為勞動力。若我們更精確地觀察古代的奴隸財產,則可知奴隸財產中其實混合了極多種類的奴隸,因此無論如何不能實行近代的工廠經營。這也並不難理解,就像今人將其財產投於各種證券,古代的奴隸所有者為了分散其危險,乃不得不雇用各種各樣的手工業者。不過最後的結果卻使奴隸所有不能促成大經營。在中世紀初期,曾產生缺乏不自由勞動者的現象。市場雖然有供給的不自由勞動者,但數量不多。此外,更呈現出資本不足的現象,然而貨幣財產則不能用作資本。農民及工業上熟練的自由勞動者有很多的獨立機會,此與古代完全不同,因為自由勞動者可因不斷移民而避難於歐洲東部,且有不被以前領主所干涉而受保護的機會。因此,在中世紀初期,頗難進行大規模的工廠經營。再加上工業法尤其是行會法的社會束縛,力量漸次增大。但即使全無此等障礙,恐怕亦無足夠廣大的販賣市場。故就算已有了大經營存在,我們也只是見其日漸衰退而已,猶如加洛林王朝時代的農業大經營那樣。國王的國庫或修道院的內部,雖然也有工業的工廠勞動之萌芽,但亦歸衰頹。在近代初期,工廠經營固然有為諸侯所經營或賴諸侯之特權而隆盛者,但在那個時候則更加孤立,且缺乏特殊的工廠技術。工廠技術至16、17世紀始徐徐發展起來,其初次確立則在生產過程機械化之後。不過刺激此種機械化者,實為礦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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