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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行會之崩壞及委託工作制度之發達

2024-10-08 20:57:45 作者: 約翰·梅西

  中世紀末期以來日益顯著的行會之崩壞,沿著好幾條路線:

  (一)在行會的內部,發生了手工業者變成商人或僱主的事實。有經濟能力的主人們購入原料,將工作委於同行會中人,由其管理生產過程,然後再以製成品出售。這與行會體制相矛盾,然而它正是英國尤其是倫敦行會發展的典型路徑。行會民主制雖然對此進行過絕望的抵抗,但它最終變成商人的組織了。其中隻有為市場而生產的會員才有完全的資格,另一方面降而成為替他人勞動的工資勞動者或家庭勞動者,選舉時均喪失投票權。因此,同時喪失了其所擁有的監督之權。不過此轉變,卻使自來被行會民主制所妨礙的技術進步成為可能了。在德國,未曾有此種形式的發展,手工業者如果成為批發商,則改換行會而加入雜貨小商人、裁縫師或上層進出口商之行會。

  (二)一行會可以因為別的行會犧牲而勃興。好像許多行會中都有成為商人的主人,手工業者的行會,亦有成為商人行會的,而且強制其他的行會人員為他們服務。此在生產過程中被橫向分割時,就有可能。英國(比如兼營商業的裁縫)與其他各處都有此種例證。特別是在14世紀時,為了相對於其他行會獲得獨立權而進行的行會間的鬥爭不勝枚舉。通常有兩種過程同時進行,即在個別的行會內部,一部分主人變成商人,同時許多行會變成了商人的組織。此類事件之徵兆,大抵為行會之聯合。行會之聯合,見於英、法而不見於德國。與此相反的現象,為行會之分裂,以及在15、16世紀時所有的商人之聯合。例如整毛工行會、織工行會、染工行會內的商人,進而組成一個組織,以共同控制整個行業。於是完全不同的生產過程,就聯合於小經營之共同基礎之上了。

  (三)凡原料價格很高且其輸入需要巨額資本的地方,行會就成為依賴於輸入業者。在義大利,絲綢曾為此種過程之動因,在佩魯賈(Pergia)亦然,但在北方則為琥珀。新的原料亦可成為此種動力,如棉花就曾有過此種影響。棉花一旦成為一般需要之對象時,就成立了與行會並立而變其形態的委託企業。正如德國之情形,富格爾(Fugger)家族在此發展中發揮了突出作用,原料加工企業則與行會一起或經由行會的改革而興旺起來。

  (四)行會成為依賴於輸出業者。隻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家庭工業或部落工業能自行售賣其生產物。反之,一種工業如果全部或強勢地以輸出為目標時,批發商就成為必不可缺的了;手工業者個人在這種輸出的要求中處於劣勢。商人不但有必要的資本,而且對市場經營有必須具備的知識,並把它們當作商業秘密。

  紡織工業是委託工作制度的實踐者。遠在中世紀時,它就已開始產生。在紡織工業中,自11世紀以來,就有羊毛與麻布之鬥爭,17、18世紀時,則有羊毛與棉花之鬥爭,結果都是後者獲勝。查理曼大帝隻穿麻布,之後隨著軍備日益縮小,對羊毛的需求增加,同時隨著森林的開墾,供給毛皮的獸類日益減少,毛皮的價格因此日益升高。羊毛製品成為中世紀市場的主要商品,它在法、英、意各處均成為主要角色。羊毛雖然有一部分是在鄉村加工的,但成為中世紀城市的盛大及經濟的繁榮之根基。例如在佛羅倫斯的城市革命中,走在前列的是羊毛勞動者之行會。在此處我們也發現有委託工作制之痕跡。早在13世紀時,巴黎的羊毛批發者已曾為香檳展覽會的永久市場而工作。大體上而論,在弗蘭特最先有委託工作制度,後來英國亦有之,在英國、弗蘭特的羊毛工業者促進了羊毛的大量生產。故對其加以概括,粗製羊毛、半制羊毛及成品羊毛的三階段,其實決定了英國經濟史的過程。13、14世紀時,英國輸出羊毛及羊毛的半製成品。因為染工與成衣工的要求,英國的羊毛工業最終變為成品而輸出。此發展過程依靠鄉村幫工及城市商人的委託工作制之勃興。英國主要的行會成為商人行會,至中世紀末期,又允許鄉村手工業者加入。此時成衣匠及染色工等住在城市,織工則住在鄉村。最終在城市商人的行會中,一方面爆發了染色工與成衣匠之間的鬥爭,另一方面爆發了與輸出業者之間的鬥爭。輸出資本與批發資本相分離了,故伊莉莎白女王時代及17世紀時,在羊毛工業內部曾有抗爭;此外,批發商資本又不能不與行會鬥爭,此為工業資本與商業資本之最初的鬥爭。此類事情為英國一切大工業的特徵,亦為使英國行會完全喪失其對生產發展之影響的原因。

  更進一步的過程,英、法兩國與德國有不同的路徑,這是因為資本與手工業行會之間的關係不同所緻。在英國,特別是在法國,向委託工作制度的轉移實為普遍的現象。對此的抗爭並未受到任何幹涉而自動停止。結果,在英國,自14世紀以來,代勞動階級而興起者,有小主人的階級。在德國,情形恰好與此相反,英國方面上述的發展過程,即為當時行會精神的消失。在行會合併的地方,這一過程的發動者就是不願受行會限制的商人階級。因此商人階級聯合成行會,團結起來排斥無資本的主人。所以行會能夠自己維持長久的地方,實際上為富裕且有名譽者之組織的倫敦市,其選舉權即為行會之遺蹟。在德國,其發展過程與此不同。德國的行會因生計範圍的縮小而次第自封,而且政治的關係亦有一部分的影響。在英國方面,沒有那種支配全部德國經濟史的城市獨立自治主義。德國的城市曾儘量實行獨立的行會之政策,即使在已被諸侯領土所合併之處,亦是如此。而在英國與法國,城市之自立的經濟政策,因為城市之自治已被截斷,故早已歸於衰頹,英國的諸城市因為可以選代表出席議會,而在14、15世紀時(之後與此相反),大多數議會議員是由城市選出的,故覺得前途無可限量。與法國進行百年戰爭時,議會決定了英國的政策,又集合了議會的各種利益,曾合併實行合理且統一的工業政策。之後,在16世紀時,英國曾確定統一的工資。工資的確定不再經治安法官之手,而由中央當局決定。這便減少了加入行會的條件,也就是在行會中占重要位置且選代表至議會的資本主義商人階級得勢的前兆。而在德國,城市成為諸侯之領地,掌握行會之政策。諸侯雖為秩序與安寧計而監督行會,但一般他們的策略都是保守的,多依照行會之陳舊的政策而遵循老的路線。因此,即使在16、17世紀的嚴重時期,行會仍維持其存在,而擺脫了行會鎖鏈的資本主義洪流,已經泛濫於英、荷兩國,法國雖然不如英、荷之盛,亦已流入,但德國則留在後頭。德國在中世紀末期與近代初期的資本主義運動中,未占據領導的地位,正與其在數百年前封建制度發展中居於領導地位相反。

  社會的緊張關係之差異,更導緻了其他顯著的分歧。德國自中世紀末期以來,在幫工間曾有工會同盟罷工及革命之事。在英國和法國,此等事件極為難得。因為在英、法等國,幫工有成為直接為批發而勞動的家庭工業小主人之表面上的希望。而在德國,因為缺乏委託工作制,故並無此種表面上的希望,同時,亦因為行會的封閉政策,主人與幫工之間處於敵對的狀態。

  西方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委託工作制,無一不是從手工業發展而成的,甚至也不是一種通例;此類情形在德國發生得最少,在英國則較多。因為鄉村勞動力代替了城市勞動力,或者因為新原料(特別是棉花)的出現而產生了新的工業部門,從而使手工業與委託工作制度並存,情形極其普遍。手工業儘量持久地與委託工作制度鬥爭,鬥爭的時間在德國比在英、法兩國為長。

  

  委託工作制度發展之典型的階段,有五:第一,對於手工業者,批發者有事實上的買入壟斷權。此買入壟斷,大抵由手工業者之負債產生,即批發者強制手工業者將其全部製成品批發給他,理由是,既然為商人,當然比較熟悉市場的情況。故買入壟斷與販賣壟斷及代理商之占取市場有密切的關係。隻有批發者能知商品最後停於何處。第二,批發者供給原料。這種現象是常見的,然而並不一定一開始就與批發者之買入壟斷相結合。在西方,此階段雖為一般的情況,但在歐洲以外,則為稀有之現象。第三,生產過程之管理。批發者對於此點特別關心,因為他們對於製成品之品質的統一不能不負完全的責任。故半成品之供給多與對手工業者供給原料有密切的關係,如19世紀時威斯特伐利亞的麻織工,不能不按照預先指定的方式來製作經紗與緯紗。第四,由批發者提供工具,這種情形雖然常見,但亦不能說十分普遍。在英國,自16世紀以來,批發者就已提供工具,然而在大陸,則其傳播較遲。就一般而言,此關係隻限於紡織工業:批發者曾大量定購織機,將之租給勞動者。於是勞動者完全與生產工具脫離,同時企業者更努力於壟斷其生產物之處置。第五,批發者進一步進行種種生產過程之合併。這也是不常發生的,在紡織工業中比較常見些。批發者購入原料,委託給各勞動者,使生產物在完成以前,保留於勞動者手中。一經實現此階段後,手工業者乃復有一個主人,與家庭手工業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他領受主人的貨幣工資,為市場而生產的大企業家代替了以前的貴族家族。

  委託工作制度之所以能保持如此之久,實是固定資本微薄之故。比如在織造業方面,所謂的固定資本者,不過是織機而已,在機械的紡織機被發明以前,紡織業中幾乎沒有配稱為固定資本的。此種固定資本,仍為個別勞動者所有,其構成的部分散在各處,並不像近代工廠集中於一處。因此,固定資本並無特別的重要性。

  家庭手工業雖曾普及於全世界,但其發展至最後的階段,即由批發者提供勞動用具及詳細管理生產的各階段,則除西方以外,均為比較稀有之現象。在中國及印度雖然並非全無此種制度,但就一般而言,在古代殊難尋出委託工作制度之痕跡。就是在一般通行制度之處,手工業主人制度在形式上亦繼續存在。此制度亦能使包含有幫工及徒弟的行會仍然存在,唯行會於此時已脫離其原始的意味,即它或者成為家庭勞動者之組合(但此非近代的工會,隻為近代工會的先驅而已),或者在行會的內部產生工資勞動者與僱主之分化。

  就不自由的勞動力之資本主義的管理方式而言,我們可以看出,家庭工業正如莊園工業或修道院工業一樣,普及於全世界。至於自由的制度方面,則家庭工業與農民的工業活動有關;農民漸次成為為市場而生產的家庭工業勞動者。這種發展的過程,尤其出現於俄國的工業中。所謂手工業者,最初是將小農家庭的剩餘物攜入市場,經第三者而販賣出去。此為家庭工業,不趨向於部落工業,而推移至批發制度之一例。在東方及亞洲,亦有同樣的事情。不過在東部批發制度之發達,顯然為作坊制度所改變,即手工業者的工作場所與其住宅分離,接近於集於一處的共同販賣場所,欲以此儘可能地離商人而獨立。在某種程度上,它代表中世紀的行會制度之加強。

  除小農的手工業者之外,城市的手工業者亦須依賴批發者或代理商,中國在這方面為最好的例證。唯在中國,氏族販賣其所屬者所生產的製成品與氏族工業的結合關係,阻止了委託工作制度的成立。在印度,種姓階段妨礙了手工業者成為商人從而控制上遊生產者。迄今為止,印度商人並不能像別處那樣將生產手段收入掌中,因為在種姓階級內,生產手段是世襲的。雖然在印度亦曾發生原始形態的委託工作制度,但此種制度在此等國家內之所以不能如歐洲那樣發達,其最終且最本質的原因在於不自由的勞動者之存在,以及中國、印度之神秘的傳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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