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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7:30:17
作者: 呂思勉
《南史·齊宗室傳》:梁州有古墓,名曰尖冢,或雲張騫墳。有欲發者,輒聞鼓角與外相拒,椎埋者懼而退。蕭斅穎達第七子。謂無此理,求自監督。及開,惟有銀鏤銅鏡方尺。此亦叔陵之類也。
《魏書·高宗紀》:大安四年十月,北巡,至陰山,有故冢毀廢,詔曰:「昔姬文葬骨,天下歸仁,自今有穿毀墳隴者斬之。」其刑可謂甚峻。
《宋書·桓護之傳》:護之伯父之子閬,元嘉中為員外散騎侍郎,母墓為東阿寺道人曇洛等所發,閬與弟殿中將軍閎共殺曇洛等五人。
《齊書·孝義傳》:朱謙之,年數歲,所生母亡,其父昭之假葬之于田側,為族人朱幼方燎火所焚。同產姊密語之。謙之雖小,便哀戚如持喪。年長,不婚娶。永明中,手刃殺幼方。其相報亦可謂甚慘。然椎埋者踵相接也。故曰:「使其中有可欲,雖錮南山猶有隙也。」
以發掘報怨、肆毒者,亦時有之。《魏書·畢眾敬傳》言:眾敬為申纂所恨。會有人發眾敬父墓,眾敬疑纂所為。其弟眾愛,乃亦遣人密至齊陰掘纂父墓,以相報答。此已為非理。魯爽與弟秀南奔,魏毀其墳墓;北齊文宣帝以祈雨不應,毀西門豹祠,掘其冢;此則更屍帝王之名,而同盜賊之行已。其尤堪發指者,則為隋文帝縱王頒掘陳武帝墓事。
頒者,僧辯之子,其父固叛國當誅者也。頒仕周,後從韓擒虎滅陳。頒密召父時士卒,得千餘人,對之涕泣。或曰:「郎君仇恥已雪,而悲哀不止,將為霸先早死,不得手刃之邪?請發其丘隴,斫櫬焚骨,亦可申孝心矣。」頒頓顙陳謝,額盡流血。曰:「某為帝王,墳塋甚大,恐一宵發掘,不及其屍,更至明朝,事乃彰露,若之何?」諸人請具鍬鍤。一旦皆萃。
於是夜發其陵。頒遂焚骨取灰,投水而飲之。既而自縛,歸罪於晉王。王表其狀。高祖曰:「朕以義平陳,王頒所為,亦孝義之道也,朕何可罪之?」舍而不問。天下有此義歟?武帝奮身以保中國,而國之人不能保其封樹,是則中國民族之恥也。
中國人素重埋葬,實則棄屍不葬者甚多。此與其日言上天好生,父殺子為極惡,而生子實多不舉同理。生計所迫,固非空言所能挽也。
《漢鼓吹鐃歌曲》曰:「戰城南,死郭北,野死不葬烏可食。為我謂烏:且為客豪。野死諒不葬,腐肉安能去子逃?」《宋書·樂志》。可見戰死不葬者之多矣。
梁武帝中興元年十二月,令曰:「朱爵之捷,逆徒送死者,特許家人殯葬。若無親屬,或有貧苦,二縣長尉,即為埋掩。建康城內,不達天命,亦同此科。」陳宣帝大建五年四月,詔北伐眾軍,所殺齊兵,並令埋掩。
魏顯祖皇興二年十二月,詔敕郡縣:張永軍殘廢之士,聽還江南。露骸草莽者收瘞之。此等似極寬仁,然文誥不必其能行也。
諸臣能收瘞戰骸,若圍城中積屍者,亦時有之,如梁之韋叡、《梁書》本傳云:初郢城之拒守也,男女口垂十萬。閉壘經年,疾疫死者十七八。皆積屍於床下,而生者寢處其上。每屋輒盈滿。叡料簡隱恤,咸為營埋。於是死者得埋藏,生者反居業,百姓賴之。
安成康王秀,《梁書》本傳云:為郢州刺史。先是夏口常為兵沖,露骸積骨於黃鶴樓下。秀祭而埋之。一夜,夢數百人拜謝而去。魏之李神俊皆是。《魏書》本傳:為荊州刺史。蕭衍遣將曹敬宗來寇,攻圍積時。又引水灌城,不沒者數版。韶遣都督崔暹,別將王羆、裴衍等赴援。敬宗退走。時寇賊之後,城外多有露骸,神俊教今收葬之。
然如侯景聚屍而焚之之事,終在所不免,《梁書》本傳:初城中積屍不暇埋瘞,又有已死而未斂,或將死而未絕,景悉聚而燒之,臭氣聞十餘里。尚書外兵郎鮑正疾篤,賊曳出焚之,宛轉火中,久而方絕。其勢固有所不給也。
此外凶荒、《齊書·本紀》:東昏侯永元元年七月,京師大水,死者眾。詔賜死者材器,並振恤《梁書·蕭景傳》:為南兗州刺史。會年荒,死者給棺具。
《始興王憺傳》:為荊州刺史。天監六年,州大水。分遣諸郡,遭水死者給棺槥。
《魏書·高祖紀》:大和五年四月,詔時雨不沾,春苗萎悴,諸有骸骨之處,皆敕埋藏,勿令露見。
《世宗紀》:景明三年二月,詔陽旱積時,農民廢殖,申下州郡:有骸骨暴露者,悉可埋瘞。
正始三年五月,詔時澤未降,春稼已旱,或有孤老餒疾,無人贍救,因以致死,暴露溝壑者,洛陽部尉依法棺埋。
《肅宗紀》:神龜二年二月,詔農要之月,時澤弗應,可敕內外:掩胔埋骼。冀、瀛之境,往往寇暴,死者既多,白骨橫道,可遣專令收葬。
《孝靜帝紀》:天平二年三月,以旱故,詔京邑及諸州郡縣收瘞骸骨。三年十一月,詔尚書:可遣使巡檢河北流移飢人。邢陘,滏口所經之處,若有死屍,即為藏掩。案遇旱則敕瘞埋,蓋為魏氏之故事,然此等循例之文誥,亦多成具文而已。疾疫之際,《宋書·文帝紀》:元嘉四年五月,京師疾疫。遣使存問,給醫藥。死者若無家屬,賜以棺器。
《孝武帝紀》:大明元年四月,京邑疾疫。遣使按行,賜給醫藥。死而無收斂者,官為斂埋。四年四月,詔都邑節氣未調,癘疫猶眾,其死亡者,隨宜恤贍。
《梁書·止足傳》:顧憲之,齊高帝即位,除衡陽內史。先是郡境連歲疾疫,死者大半。棺木尤貴,悉裹以葦席,棄之路旁。憲之下車,分告屬縣,求其親黨,悉令殯葬。其家人絕滅者,憲之為出公祿,使綱紀營護之。此良吏之真能從事掩埋者也。
貧弱無依之徒,《宋書·孝武帝紀》:大明二年二月,詔曰:政道未著,俗弊尚深。豪侈兼併,貧弱困窘。存缺衣裳,歿無斂槥。朕甚傷之。其明敕守宰,勤加存恤。賻贈之科,速為條品。以及犯法身陷牢獄者,《魏書·高祖紀》:延興三年九月,詔自今京師及天下之囚,罪未分判,在獄致死,無近親者,公給衣衾、棺櫝,葬埋之,不得暴露。或死而未葬,《齊書·高帝紀》:建元元年六月,詔曰:宋末頻年戎寇,兼災疾凋損,或枯骸不收,毀櫬莫掩,宜速宣下,埋藏營恤。若標題猶存,姓氏可識,可即運載,致還本鄉。有司奏遣外監典事四人周行,離門外三十里為限。其餘班下州郡。無棺器標題者,屬所以台錢供市。按此詔所該,可謂甚廣。
或葬而見發者,《齊書·明帝紀》:建武二年正月,詔京師二縣,有毀發墳隴,隨宜修理。咸蒙特下明詔,或則遣使分行,《周書·明帝紀》:二年六月,遣使分行州郡,理囚徒,察風俗,掩骼埋胔。按其時奉使,以此為詔條者甚多。《北齊書·循吏傳》:宋世良為殿中侍御史,詣河北括戶,還見汲郡城旁多骸骨,移書州郡,令悉收瘞,則不奉詔條者,亦或以便宜行之矣。甚有人主親見,駐蹕掩埋者。《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九年八月,幸西宮,路見壞冢露棺,駐輦殣之。其於士卒,尤多致恩意。《晉書·姚興載記》:興下令:士卒戰亡者,守宰所在埋藏之。求其所親,為之立後。
《南史·梁武帝紀》:中興二年正月,辛卯,令義師臨陣致命,疾病死亡,並加葬斂,收恤遺孤。
《陳書·世祖紀》:天嘉五年十二月,討陳寶應將士死王事,並給棺槥,送還本鄉,並復其家。
《宣帝紀》:大建二年三月,詔討周迪、華晈已來,兵交之所,有死亡者,並命收斂。並給棺槥,送還本鄉。
《魏書·裴駿傳》:子宣,世宗時上言:「自遷都已來,凡戰陣之處,及軍罷兵還之道,所有骸骼無人覆藏者,請悉令州郡、戍邏,檢行埋掩。並符出兵之鄉,其家有死於戎役者,使皆招魂復魄,祔祭先靈。復其年租調。身被傷痍者,免其兵役。」朝廷從之。
案此等政令,皆有要結之意,非盡出於仁心也。然暴骨榛莽之象,卒仍隨處可見,病源自別有在,夫豈小惠所能拯乎?
殉葬之風,中國久絕,而代北則猶有之。《魏書·叔孫建傳》:子俊卒,大宗命其妻桓氏曰:「夫生既共榮,歿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桓氏乃縊而死。遂合葬焉。《王洛兒傳》:洛兒卒,大宗鴆其妻周氏,與合葬。亦可謂野蠻矣。
後世所謂堪輿之學者,晉以後漸盛。《廿二史劄記》云:「古人但有望氣之法。如秦始皇時,望氣者謂東南有天子氣,乃南巡以厭之。又謂金陵有王氣,乃鑿淮水以泄之。
「光武未貴時,望氣者蘇伯阿過南陽,望舂陵郭,唶曰:氣佳哉!鬱鬱蔥蔥然。孫皓時,臨平湖開,皓以問陳訓,訓曰:臣止能望氣,不知湖之開塞。
「陳敏反,或曰:陳家無王氣,不久當滅。此古來專以望氣占吉凶,未嘗有相墓之術也。相墓術相傳始於郭璞。然《後漢書·袁安傳》:安覓地葬父,有三書生指一處云:葬此當世為上公,從之,故累世隆盛。
「《晉書·羊祜傳》:有相墓者言祜祖墓有帝王氣。祜乃鑿之。相者曰:猶當出折臂三公。後祜墮馬折臂,果位三公。則又在璞之前。即璞本傳載其卜筮靈驗之處甚多,謂先有郭公者,精於卜筮,璞從受業,公授以青囊書九卷,遂洞五行、天文、卜筮之術,亦未嘗及相墓也。
「又璞所著書,載其靈驗事跡者曰《洞林》,抄京、費諸家最要者曰《新林》,又《卜韻》一篇,注《爾雅》《三蒼》《方言》《穆天子傳》《山海經》《楚辭》《子虛》《上林賦》,及所作詩、賦、誄、頌共數十萬言,亦未有所謂葬經也。惟《傳》內稱璞葬母暨陽,去水百步,或以近水言之,璞曰:當即為陸矣,其後果沙漲數十里。
「又璞為人葬墓,晉明帝微服觀之。問主人:何以葬龍角?主人曰郭璞雲此葬龍耳,當致天子。帝曰:當出天子邪?主人曰:非出天子,能致天子至耳。此璞以相墓擅名,而後世皆以為葬術之始也。而葬術之行,實即由是時而盛。
「陶侃將葬父,家中忽失牛,有老父謂曰:前岡見有一牛,眠山污中,若葬之,位極人臣。又指一山曰:此亦其次,當出二千石。侃尋得牛,因葬其處。以所指別山與周訪葬其父。後侃果為三公,訪為刺史。宋武帝父墓在丹徒侯山,有孔恭者,善占墓,謂此非常地。後果為天子。
「齊高帝舊塋在武進彭山,岡阜相屬,百里不絕,其上常有五色雲。宋明帝惡之,遣占墓者高靈文往相之。靈文先給事齊高,乃詭曰:不過方伯耳。私謂齊高曰:貴不可言。後果登極。
「齊高之母劉氏,與夫合葬,時墓工始下鍤,有白兔跳起,及墳成,又止其上。荀伯玉家墓,有相之者,謂當出暴貴而不久,伯玉官果至散騎常侍,坐事誅。案《南史》:相墓者又云:當出失行女子。頃之,伯玉姊當嫁,明日應行,今夕隨人逃去。
「柳世隆曉術數。於倪塘創墓,與賓客往游,十往五往,常坐一處。及卒,正葬其地。富陽人唐宇之,祖父皆以圖墓為業。梁武丁貴嬪薨;昭明大子求得善墓地,被俞三副以己地奏帝買葬之。有道士,謂其地不利長子,教以用蠟鵝諸物厭之。後事發,昭明以此慚懼而薨。
「杜嶷葬祖父,梁元帝忌之,命墓工惡為之,逾年而嶷卒。吳明徹葬父,有伊氏者,善占墓,謂其兄曰:葬日必有乘白馬逐鹿者過此,此是最小子大貴之徵。明徹後果大貴。此皆見於各列傳者,可見六朝時此術已盛行。如《昭明傳》曰不利長子,《明徹傳》曰最小子大貴,則術家所云長房、小房之說,亦即起於是時矣。」
案郭璞事見於史者,又有《南史·張裕傳》。云:初裕曾祖澄,嘗葬父,郭璞為占墓地,曰:「葬某處,年過百歲。位至三司,而子孫不蕃。某處年幾減半,位裁卿校,而累世貴顯。」澄乃葬其劣處。年六十四而亡。其子孫遂昌。
又《宋書·符瑞志》:孫堅之祖名鍾,家在吳郡富春。獨與母居。性至孝。遭歲荒,以種瓜為業。忽有三少年,詣鍾乞瓜。鍾厚待之。三人謂鍾曰:「此山下善,可作冢葬之,當出天子。君可下山百許步顧,見我去,即可葬也。」鍾去三十步便反顧。見三人並乘白鶴飛去。鍾死,即葬其地。地在縣城東。冢上數有光怪。雲氣五色上屬天,衍數里。父老相謂:「此非凡氣,孫氏可興矣。」案此說亦與望氣相夾雜。
《南史·毛喜傳》:言喜以母憂去職,陳宣帝遣員外散騎常侍杜緬圖其墓,上親與緬案圖指畫,其見重如此。此皆相墓之術見於史,而為趙氏徵引所未及者也。又《晉書·羊祜傳》言:祜都督荊州諸軍事,時長吏喪官,後人惡之,多毀壞舊府。祜以死生有命,非由居室,書下征、鎮,普加禁斷。
《魏舒傳》:少孤,為外家寧氏所養。寧氏起宅,相宅者云:當出貴甥。外祖母以魏氏甥小而慧,意謂應之。舒曰:「當為外氏,成此宅相。」
《宋書·王僧綽傳》:初大社西空地一區,吳時丁奉宅,孫皓流徙其家。江左初為周(左豈右頁)、蘇峻宅,其後為袁悅宅,又為章武王司馬秀宅,皆以凶終。後給臧燾,亦頗遇喪禍。故世稱為凶地。僧綽嘗以正達自居,謂宅無吉凶,請以為第。始就造築,未及居而敗。此後世所謂陽宅者,以是占吉凶,其術亦盛於晉、南北朝之世矣。
《晉書·藝術傳》:韓友能圖宅、相冢;《北史·藝術傳》:陸法和為人置宅、圖墓,以避禍求福;皆兼是二術者。
《隋書·經籍志》:五行家有《宅吉凶論》三卷,《相宅圖》八卷,《五姓墓圖》一卷。又云:梁有《冢書》《黃帝葬山圖》各四卷,《五音相墓書》五卷,《五音圖墓書》九十一卷,《五姓圖山龍》及《科墓葬不傳》各一卷,《雜相墓》四十五卷,亡。
觀其卷帙,南方遠多於北方,則知其術南盛於北。此最為世所附會之郭璞,所以亦在南方歟?又有庾季才《地形志》,一家之中,兩見著錄,前作八十七卷,後作八十卷。蓋系重出,而卷帙之數,傳寫有訛。季才以術數名家,所論者或不止一人一家之事。以地運推國家興廢,古來本有是說。江陵洲滿百出天子。
《晉書·索靖傳》:靖行見姑臧城南石地,曰:「此後當起宮殿。」至張駿,於其地立南城,起宗廟,建宮殿焉。
《齊書·州郡志》:益州,晉世以處武臣,宋世亦以險遠,諸王不牧。泰始中,成都市橋忽生小洲。始康人邵碩有術數,見之曰:「洲生近市,當有貴王臨境。」永明二年,而始興王為刺史。皆其說之可考者也。
又《魏書·閹官傳》言:劉騰以正光四年三月死。騰之初治宅也,奉車都尉周特為之筮,不吉,深諫止之。騰怒而不用。特告人曰:「必困於三月四月之交。」至是果死。聽事甫成,陳屍其下。則北方占宅之吉凶者,尚並用卜筮,不盡恃今所謂堪輿之術也。
今所謂堪輿之術之興,實緣廛里塋墓,皆無定地。去古浸遠,一切度制,皆稍廢墜,不徒冢人之職無存,如漢人之叢葬北邙者,亦不可復見矣。陪陵之制,兆域實有定地,然其所及者有限。當時又以墓地賜其臣,如晉武之於魯芝,所賜乃至百畝,則益風其下,使之侈於營葬耳。
《魏書·肅宗紀》:神龜元年十二月,詔曰:「民生有終,下歸兆域。京邑隱賑,口盈億萬。貴賤攸馮,未有定所。為民父母,尤宜存恤。今制乾脯以西,擬為九原。」此舉頗得古司空度地之意,惜乎後世知此義者甚少,而在當時亦未必能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