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葬埋01
2024-10-08 17:30:13
作者: 呂思勉
厚葬之弊,至秦、漢之世而大著,故自後漢以來,薄葬稍成為輿論。至魏武、文二帝,乃大革其弊。晉世亦因仍之。
《晉書·禮志》云:魏武豫自製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
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
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本紀》又云:後終者不得合葬。景、文皆遵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大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江左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
案江左惟元帝葬其子琅邪悼王煥,頗失之侈,煥年僅二歲。又《江逌傳》:穆帝崩,山陵將用寶器,逌諫曰:
「宣皇顧命終制,山陵不設明器,以貽後則,景帝奉遵遺制。逮文明皇后崩,武皇帝亦承前制,無所施設,惟脯糒之奠,瓦器而已。昔康皇帝玄宮,始用寶劍、金舄。此蓋大妃罔己之情,實違先旨累世之法。今外欲以為故事。臣請述先旨,停此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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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奏,從之。則康帝之葬,亦稍違禮,此外無以泰侈聞者。
南朝淫侈之主雖多,亦未聞有厚葬之事。不可謂非經驗所積,自然之革進也。
又《晉書·武帝紀》:泰始二年十月,詔曰:「昔舜葬蒼梧,農不易畝;禹葬成紀,《宋書·禮志》作會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簡之旨,所徙陵十里內居人,動為煩擾,一切停之。」其後宋宣大後陵,雖移徙禁內墳瘞,然給其葬直,蠲復家丁,亦與前代之肆行擾累者異也。見《宋書·明帝紀》泰始二年。
北方僭偽諸國,其葬有頗侈者。如劉曜之葬其父妻,慕容熙之葬其妻是也。《呂纂載記》言:即序胡安據盜發張駿墓,得真珠簏、琉璃榼、白玉樽、赤玉簫、紫玉笛、珊瑚鞭、馬腦鍾,水陸奇珍,不可勝紀,則張氏之葬亦頗侈。蓋由地接西域,多寶物使然。
後魏文明後以侈靡稱,然其葬尚未甚泰,《後傳》載孝文帝詔曰:「山陵之節,亦有成命。內則方丈,外裁揜坎。脫於孝子之心,有所不盡者,室中可二丈,墳不得過三十餘步。今以山陵萬世所仰,復廣為六十步。其幽房大小,棺槨質約,不設明器,至於素帳、縵、茵,瓷瓦之物,亦皆不置,此則遵先志,從冊命」云云。而胡靈後葬其父母甚侈,則以其智識又不及文明後也。見《魏書·外戚傳》。
魏、周、齊三朝,周人於中國之文化,最能了解,故其葬亦最儉,觀周明帝、武帝遺命可知。胡人處中國,多有自疑之心,乃為虛葬之法。
《晉書·石勒載記》言:勒母王氏死,潛窆山谷,莫詳其所。既而備九牢之禮,虛葬於襄國城南。勒死,亦夜瘞山谷,莫知其所。備文物虛葬,號高平陵。
《慕容德載記》云:德死,夜為十餘棺,分出四門,潛葬山谷,竟不知其屍之所在。
《宋書·索虜傳》云:死則潛埋,無墳隴處所。至於葬送,皆虛設棺柩,立冢槨。然則虛葬實為諸胡成法矣。齊神武之死,亦潛鑿成安鼓山石窟佛寺之旁為穴,納其柩而塞之,殺其群匠。及齊之亡也,一匠之子知之,發石取金而逃。《通鑑》梁武帝大清元年。欺人自欺,究何益哉?
《晉書·禮志》云:古無墓祭之禮。漢承秦,皆有園寢。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繼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寢殿遂絕。
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於魏世。及宣帝遣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文帝陵。一謁峻平陵,景帝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宣帝陵。至惠帝復止也。
逮於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告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王導傳》:自漢、魏以來,群臣不拜山陵。導以元帝睠同布衣,匪惟君臣而已,每一崇進,皆就拜,不勝哀戚。由是詔百官拜陵,自導始也。案此可謂非禮之非禮,抑其僭亦甚矣。導之恣睢偃蹇,其為此,所以示小忠小信邪抑仍率其恣睢偃蹇之舊也。
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穆帝時,褚大後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黷無准,非禮意也。
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惟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宋書·禮志》曰:「宋明帝又斷群臣初拜謁陵,而辭如故。自元嘉以來,每歲正月,輿駕必謁初寧陵,武帝陵。復漢儀也。世祖、大宗,亦每歲拜初寧、長寧陵。」文帝陵。
案墓祭最為非禮,而自魏、晉至宋,終不能盡革,可見有其舉之,正之正不易矣。魏武終令曰:「《周禮》冢人葬公墓之地,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漢制亦謂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將有功者,宜陪壽陵。其廣為兆域,使足相容。」《宋書·禮志》。
此本於禮有據,然《晉書·劉毅傳》言:毅子暾妻前卒,先陪陵葬,子更生初婚,家法婦當拜墓,攜賓客親屬數十乘,載酒食而行。則於禮有據之事,轉以啟非禮之漸矣。皆過重塋墓之風,有以啟之也。
守墓之風,漢世極盛,魏、晉來亦稍衰,然猶有行之者。
《魏書·王慧龍傳》言:宋文帝遣刺客呂玄伯購慧龍首二百戶男,絹一千匹。玄伯偽為反間來,求屏人有所論。慧龍疑,使人探其懷,有尺刀。玄伯叩頭請死。慧龍曰:「各為其主也。」舍之。及慧龍死,玄伯感全宥之恩,留守墓側,終身不去。此或出於意氣感激之私,不可以常理論。
《周書·孝義傳》:荊可葬母之後,遂廬於墓側。可家舊墓,塋域極大,榛蕪至深,去家十餘里,而可獨宿其中,與禽獸雜處。哀感遠近,邑里稱之。此則近於矯偽矣。
又《柳霞傳》:《北史》作柳遐。蕭詧涖雍州,選為治中。尋遷別駕。及詧於襄陽承制,授霞吏部郎、員外散騎常侍。俄遷車騎大將軍、儀同三司、大都督。賜爵聞喜縣公。尋進位持節、侍中、驃騎大將軍,開府、儀同三司。
及蕭詧踐帝位於江陵,以襄陽歸於我,霞乃辭詧曰:「自晉氏南遷,臣宗族蓋寡。從祖大尉,世父儀同,從父司空,並以位望隆重,遂家於金陵。惟留先臣,獨守墳柏。常誡臣等,不違此志。今襄陽既入北朝,臣若陪隨鑾蹕,進則無益塵霧,退則有虧先旨。伏願曲垂照鑒,亮臣此心。」
詧重違其志,遂許之。夫詧之於霞,恩顧不為不厚,而竟違之於流離顛沛之中,臣節豈雲無缺?此亦重視墳墓大甚之弊也。
因時直非常,遂有所謂招魂葬者。觀議禮之家,多以為非,而知重視形魄,不應過甚矣。
《晉書·東海王越傳》言:裴妃欲招魂葬越,元帝詔有司詳議。博士傅純曰:「聖人制禮,以事緣情。設冢槨以藏形,而事之以凶,立廟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送形而往,迎精而還;此墓廟之大分,形神之異制也。至於宗廟寢祊,祭非一處,所以廣求神之道,而獨不祭於墓,明非神之所處也。今亂形神之別,錯廟墓之宜,連禮制義,莫大於此。」於是下詔不許。裴妃不奉詔,遂葬越於廣陵。大興末墓毀,又改葬于丹徒。
案古人未嘗不重形魄,謂形魄不足重者,蓋一二哲人之見。然法古者固當法哲人,不當法流俗也。
《晉書·五行志》云:「孝武晏駕,而天下騷動,刑戮無數,多喪其元。至於大斂,皆刻木及蠟,或縛菰草為頭。」夫非其形體,又何藏焉?乃若所為,則並亡其軀者,又可制芻偶以代之歟?其惑亦甚矣。又代北之俗,兵死者不入墓域。
隋文帝仁壽元年,為之下詔,謂其「虧孝子之意,傷人臣之心。」又曰:「入廟祭祀,並不廢缺,何至墳塋,獨在其外?自今已後,戰亡之徒,宜入墓域。」
案禁兵死不入墓域,蓋謂先人之靈,恆棲丘隴,惡見子孫之傷殘,與漢人受刑者不上丘墓,張猛不欲其頭過華陰曆先人之墓同,亦重視形魄之見也。
以骨肉歸復於土,魂氣則無不之之義言之,客死者原不必歸葬。魏孝文詔遷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遷北,未為非義也。然世俗則多重歸葬。
《魏書·孝感傳》:趙琰,天水人。初為兗州司馬。轉團城副將。還京,為淮南王他府長史。時禁制甚嚴,不聽越關葬於舊兆。琰積三十餘年,不得葬二親。及蒸嘗拜獻,未嘗不嬰慕卒事。每於時節,不受子孫慶賀。年余耳順,而孝思彌篤。慨歲月推移,遷窆無期,乃絕鹽、粟,斷諸滋味,食麥而已。年八十卒。遷都洛陽,子應等乃還鄉葬焉。
又齊州人崔承宗,其父於宋世仕漢中,母喪,因殯彼。後青、徐歸國,遂為隔絕。承宗性至孝,萬里投險,偷路負喪還京師。張讜之死也,子敬伯,求致父喪,出葬冀州清河舊墓。久不被許。停柩在家,積五六年。後父喪得葬舊墓,乃還屬清河。《北史》本傳。
《顏氏家訓·終制篇》云:「先君、先夫人,皆未還建業舊山,旅葬江陵東郭。承聖末,啟求揚都,欲營遷厝。蒙詔賜銀百兩。已於揚州小郊北地燒磚。便直本朝淪沒。流離如此。數十年間,絕於還望。今雖混一,家道困窮,何由辦此奉營資費?自咎自責,貫心刻髓。計吾兄弟,不當仕進。但以門衰,骨肉單弱,五服之內,旁無一人,播越他鄉,無復資蔭,使汝等沈淪廝役,以為先世之恥,故?冒人間,不敢墜失;兼以北方政教嚴切,全無隱退者故也。今年老疾侵,儻然奄忽,豈求備禮乎?」
又曰:「孔子之葬親也,雲古者墓而不墳,丘東西南北之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是封之,崇四尺。然則君子應世行道,亦有不守墳墓之時,況為事際所逼也?吾今羈旅,自若浮雲,竟未知何鄉是吾葬地,惟當氣絕便埋之耳。汝曹宜以傳業揚名為務,不可顧戀朽壤,以取湮沒也。」
其言未嘗不達,然因不得歸葬,創痛之情,終溢於言表焉。中國士大夫之見解如此,虜所由以必葬桑乾脅之歟?
《魏書·王慧龍傳》:臨沒,謂功曹鄭曄曰:「吾羈旅南人,恩非舊結,蒙聖朝殊特之慈,得在疆場效命。誓願鞭屍吳市,戮墳江陰。不謂嬰此重疾,有心莫遂。修短命也,夫復何言?身沒後乞葬河內州縣之東鄉,依古墓而不墳,足藏發齒而已。庶魂而有知,猶希結草之報。」
時制南人入國者,皆葬桑乾。曄等申遺意,詔許之。《韓延之傳》云:初延之曾來往柏谷塢,省魯宗之墓,有終焉之志。因謂子孫云:「河、洛三代所都,必有治於此者,我死,不勞向代北葬也,即可就此。」及卒,子從其言,遂葬於宗之墓次。延之死後五十餘年而高祖徙都。
延之固忠義之士。慧龍,史言其自以遭難流離,常懷憂悴,乃作祭伍子胥文以寄意。生一男一女,遂絕房室。布衣蔬食,不參吉事。其人亦尚非全無心肝者流。蓋以家難不得已而臣虜,尚未自絕於中國者。其乞葬河南之語,特其飾辭。延之之言,其為假託,尤顯而易見。
蓋皆不欲葬北者也。虜豈易欺,度其必葬桑乾之法,本亦不能盡行耳。然為所牽制者必多矣。此法蓋所以脅中國之士夫不敢叛之,並不能舍之而去也。然後來孝文之所以脅其族人南遷者,亦正是法也。南遷而鮮卑之亡也忽焉矣。天道好還,詎不信歟?
合葬之法,亦為使人必求歸葬之一端。宣王終制,既雲後終者不得合葬。皇甫謐作《篤終論》,亦云:「亡有前後,不得移祔。祔葬自周公來,非古制也。」
魏子建疾篤,顧敕二子曰:「吾生平契闊,前後三娶。合葬之事,抑又非古。且汝二母,先在舊塋,墳地久固,已有定別,惟汝次母墓在外耳。可遷入兆域,依班而定行於吾墓之後。如此足矣,不須祔合。」《魏書·自序》。
此已非流俗之見,然雖不祔合,而仍必同塋域,則仍無補於客死者之必求歸葬也。況流俗之見,尚有不以同域為已足者乎?
《宋書·孝武帝紀》:大明六年十月,詔上林苑內民庶丘墓欲還合葬者勿禁。此所以順民心,即可見民間求合葬之切矣。周、齊之分隔也,裴文舉叔父季和為曲沃令,卒於聞喜川。而叔母韋氏卒於正平縣屬。東西分隔,韋氏墳隴,遂在齊境。
及文舉在本州,保定三年,遷絳州刺史。每加賞募。齊人感其孝義,潛相要結,以韋柩西歸,竟得合葬。文舉私痛,齊人何與焉?蓋特貪其重募,而裴氏子孫,乃妄為之辭耳。
厚葬之事,既已靡財,又因貧者慕效,至使停喪不葬,其詒害實為甚巨,故歷代多有禁令。
齊永明七年十月,詔曰:「三季澆浮,舊章陵替,吉凶奢靡,動違矩則。至斑白不婚,露棺累葉。苟相夸衒,罔顧大典。可明為條制,嚴勒所在,悉使畫一。如復違犯,依事糾奏。」其一事也。
《晉書·馮跋載記》:跋下書曰:「厚於送終,貴而改葬,皆無益亡者,有損於生。是以祖考,因舊立廟,皆不改營陵寢。申下境內,自今皆令奉之。」則雖偏方之主,亦知之矣。
一時士大夫,能為薄葬之論,若豫立終制,敕子弟遵奉者亦不少,並有生以侈聞,歿亦知遵儉德者。如夏侯湛,史言其族為盛門,性頗豪侈,侯服玉食,窮滋極珍,及將歿,顧遺命小棺薄斂,不修封樹是也。厚葬之無益於亡者,夫固中人知之矣。然俗之既成,能自拔者卒少。
《魏書·高允傳》:允條列時事,言:「今國家營葬,費捐巨億,一旦焚之,以為灰燼。《宋書·索虜傳》云:生時車馬器用,皆燒之以送亡者。上為之不輟,而禁下民之必止,此三異也。」元孝友言:「今人生為皂隸,葬擬王侯,存歿異途,無復節制。崇壯丘壠,盛飾祭儀,鄰里相榮,稱為至孝。」其上下波靡之情形,可以想見。
王濬,功名之士也,而其葬也,大營塋域,葬垣周四十五里。劉昶,奔亡之餘也,而豫營墓於彭城西南,與三公主同塋而異穴,發石累之,墳崩壓殺十餘人,後復移改,為公私費害。
張緬母劉氏,以緬父沒家貧,葬禮有缺,遂終身不居正室,不隨子入官府。
河南辛普明,僑居會稽。兄將葬,鄰人賻助甚多。普明初受,後皆反之。贈者甚怪。普明曰:「本以兄墓不周,故不逆來意,今何忍以亡者余物為家財邪?」《齊書·孝義傳》。此即君子不家於喪之義,其入實非流俗,然猶兢兢於營墓,況其下此者乎?
《魏書·外戚傳》,譏高肇父兄封贈雖久,竟不改瘞,此當時士大夫之輿論,而史家采之者也,其識乃出馮跋下矣。以厚葬為孝,已為識者所非,況又有如趙修之徒,焜耀道路,傷風敗俗者哉?見第十二章第一節。
附棺、附身之物,求其必誠必信,固為禮之所許,然踵事增華,終必至於以死傷生而後已,故其激者,乃欲並衣衾棺槨而去之。
皇甫謐《篤終》之論曰:「屍與土並,反真之理也。然則衣衾所以穢屍,棺槨所以隔真。故吾欲朝死夕葬,夕死朝葬。不設棺槨。不加纏斂。不修沐浴。不造新服。殯含之物,一皆絕之。吾本欲露形入坑,以身親土。或恐人情,染俗來久,頓革理難。今故粗為之制。奢不石槨,儉不露形。氣絕之後,便即時服,幅巾故衣。以蘧蒢裹屍,蘧蒢,蘆(左艹右廢)。麻約二頭,置屍床上。擇不毛之地,穿坑深十尺,長一丈五尺,廣六尺。坑訖,舉床就坑。去床下屍。平生之物,皆無自隨。蘧蒢之外,便以親土。土與地平。還其故草,使生其上。無種樹木。削除使生跡無處,自求不知。」
《南史·劉歊傳》:大中大夫琅邪王敬胤,以天監八年卒,遺命「不得設復魄旌旐。一蘆(左艹右廢)藉下,一枚覆上。吾氣絕,便沐浴。籃輿載屍,還忠侯大夫中。若不行此,則戮吾屍於九泉。」敬胤外甥許慧詔因阮研以聞。
詔曰:「此達生之格言,賢夫玉匣、石槨遠矣。然子於父命,亦有所從有所不從。今從素若申遺意,土周淺薄,屬辟不施。一朝見侵狐鼠,戮屍已甚。父可以訓子,子亦不可行之。外內易棺,此自奉親之情;藉土而葬,亦通人之意;宜兩舍兩取,以達父子之志。棺周於身,土周於槨。去其牲奠。斂以時服。一可以申情,二可以稱家。禮教無違,生死無辱,此故當為安也。」
此子孫不能奉行遺制,而藉王命以斷之者也。然如是之制,能行之者已少矣,固知變俗之難也。
衣之與棺,所以防狐狸之食,蠅蚋姑之嘬,故曰毋使土親膚。形魄既終歸於地,則如是亦足矣,不必更厚為之隔也。
王祥遺令,謂西芒上土自堅貞,勿用甓石,實協於理。
顏之推欲還葬其父母,豫於揚州燒磚,蓋亦以揚都下濕之故。亦《終制篇》中語。
杜預自表營洛陽城東首陽之南小山,皆用洛水圓石,已非達者矣。然吳逵葬其家十三喪,夜燒磚甓,王彭營葬父母,鄉里亦出夫力助作磚;則以磚甓葬者極多。
《周書·孝義傳》:皇甫遐遭母喪,廬於墓側,負土為墳。後於墓南作一禪窟。陰雨則穿窟,晴明則營墓。曉夕勤力,未嘗暫停。積以歲年,墳高數丈,周回五十餘步。禪窟重台兩匝,總成十有二室。中間行道,可容百人。
吳逵、王彭固貧士,遐亦累世寒微,而其所為如是,當時營葬之厚,誠非今人所能想像已。
其更侈於此者,則為石室、石獸、碑銘之屬。所費既廣,且易開虛美之風,長導諛之習,故歷代亦有禁令。
《宋書·禮志》曰:「漢以後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獸、碑銘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凋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
魏高貴鄉公甘露二年,大將軍參軍大原王倫卒,倫兄俊作《表德論》,以述倫遺美,雲只畏王典,不得為銘,乃撰錄行事,就刊於墓之陰云爾,此則碑禁尚嚴也。此後復弛替。
晉武帝咸寧四年,又詔曰:石獸、碑、表,既私褒美,興長虛偽。傷財害人,莫大於此。一禁斷之。其犯者,雖會赦令,皆當毀壞。
至元帝大興元年,有司奏故驃騎府主簿故恩營葬舊君顧榮,求立碑。詔特聽立。自是後禁又漸頹。大臣長吏,人皆私立。義熙中尚書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議禁斷,於是至今。」
《隋書·禮志》曰:「梁天監六年,申明葬制,凡墓不得造石人、獸、碑,惟聽作石柱記名位而已。」惟記名位,似無虛美之嫌,然事易浸離其本,為防微杜漸計,似仍以一切斷之為得也。
厚葬既終不能革,故發掘之事,亦終不能絕。
《晉書·張方傳》言:方在洛既久,兵士暴掠,發哀獻皇女墓。
《王機傳》言:杜弢所在發墓。
《石季龍載記》言:勒及季龍,並貪而無禮。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國珍奇異貨,不可勝紀,而猶以為不足。曩代帝王及先賢陵墓,靡不發掘而取其寶貨焉。
《苻丕載記》:丕左丞相王永檄州郡,言姚萇殘虐,慕容垂凶暴,所遇滅戶夷煙,毀發丘墓。陳宣帝罪狀薛安都之詔曰:「椎埋發掘,毒流泉壤。」
《南史·劉杳傳》言:曹嶷於青州發齊景公冢。田益宗歸魏被代,表言代者毀發墳墓,露泄枯骸。此皆在兵亂之際者,然平時亦所不免。
《晉書·何充傳》:充為會稽內史,以墓被發,去都改葬。
《齊書·周山圖傳》:山圖為淮南大守,有盜發桓溫冢,大獲寶物。
《高祖十二王傳》,又言有盜發溫女冢者。
《陳書·世祖九王傳》言:征北軍人,于丹徒盜發晉郗曇墓。
《北史·齊本紀》言:文宣帝死,先是霍州發楚夷王女冢,得珠襦玉匣,帝珍之,還以斂焉。
《周書·賀蘭祥傳》言:荊州境多古墓,其俗好行發掘。此皆在平時者也。甚有以貴人而躬椎埋之行者。
《宋書·前廢帝紀》,謂其以魏武帝有發丘中郎將、摸金校尉,乃置此二官,以建安王休祐領之,其說不知信否。
《陳書·始興王叔陵傳》,言其好游冢墓間,遇有塋表主名可知者,輒令左右發掘,取其石志、古器,並骸、肘、胚,持為玩弄,藏之庫中、府內,則說必不誣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