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節 醉酒
2024-10-08 14:37:08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關於醉酒,除了病理性症狀之外,尤其是對酒精的極度不耐受性(這屬於醫學研究範疇),另外還有一系列其他症狀,種類繁多,需要更精確地研究其原因及後果。通常,人們僅通過詢問若干常規問題來確定醉酒程度:他走路穩嗎?能跑步嗎?他說話有條理嗎?知道自己叫什麼嗎?他能認出你嗎?他力氣大嗎?只要有兩名證人給出肯定回答,就足以讓一個人定罪。[103]一般說來,這樣定罪是合理的,而且可以恰當地說,如果一個人仍然能夠完全控制自己去做上述事情,那麼他一定有能力判斷對錯。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我並不是說當醉酒者無法憶起其在醉酒期間所做的事時,就必須把醉酒當作自己不理性的藉口。無行為能力並不具有決定性,因為行為之後沒有反射效應。即使在行為之後,一個人對其所做之事一無所知,他仍有可能在行事之時意識到事件的本質,而這種可能性才是決定性因素。但對所做之事知情,本身並不能給行為者定罪。如果一個醉酒者打了警察,那麼他肯定知道自己在和人打架,因為如果沒有這種意識的話,他就不會出手打人。而醉酒者的理由是他在醉酒時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和警察打架,只要有判斷力,他就會認為那是在反抗壞人,所以必須進行自我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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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如果醉酒者在醉酒時做了清醒時不會做的事而不用負責,那麼這也是誇大其詞。至於原因,很多被侮辱、被揭露秘密、輕微醉酒後意氣用事等事件都給出了答案。如果醉酒者沒有喝醉,這些事件就不會發生,但這並不代表這些事件在不負責任的狀態下發生。
因此,我們只能說,當一種行為直接地、完全地作為一種衝動反射而發生時,或者當醉酒者分不清其所達目的之性質以致認為自己行為正當時,醉酒就可以成為藉口。因此在實踐中,法律用語(如奧地利刑法中的「完全醉酒」、德意志帝國刑事法典中的「無意識」)會比一般用法提高一級。例如,完全醉酒或醉酒後失去意識,通常是指醉酒者僵硬地躺在地上的狀態。但在這種情況下,醉酒者沒有行為能力,無法實施犯罪。必須注意的是,法律不考慮這一點,而是考慮醉酒者的意識仍然活躍,並且能夠支配肢體實施犯罪,但無法控制自己肢體的情況。
對比日常報紙、警事新聞、法律文書中關於醉酒者言語可靠性方面的無數事例,我們發現很多這種情況:在一個寒冷的夜晚,一個醉酒者在雪堆上鋪床,脫下衣服,小心翼翼地把衣服疊放在身邊,有警察靠近時,他馬上跑開,翻過籬笆,僥倖逃脫。這種人不僅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肢體,而且在脫衣服、疊衣服和逃跑時動作也相當利索。如果現在有人經過醉酒者的立足處,如果醉酒者認為有竊賊闖入家中,並且可能會傷害路人,那麼在講述這件事時,有誰會相信他呢?
我們經常在大街上看到警察逮捕對人拳打腳踢甚至咬人的醉酒者,必須動用手推車才能將其押往警局。現在,我們假設這個醉酒者在第一次辯護時認出了警察,並且準確地說出警察的名字,我們就會說他「明顯有責任能力」,然後判他有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只不過是他那顆死灰般心靈的瞬間閃現(也許是警察一句相當尖刻的話刺激了他,使他認出了那個警察,也聽到了警察的名字),然後又迅速消失,接著是本能的自衛。只要有人經常看到醉酒者與三四個人或更多人進行力量懸殊的打鬥,醉酒者不停掙扎,甚至完全被制服,都必須相信這種人不再有責任能力。
同樣地[104],我們必須永遠記住對某些習慣性活動進行起訴,在任何意義上都不能作為行為者應當負責的證據,尤其是當某些行為有非常微妙的限制、且行為者知道萬一把控失誤就會帶來麻煩的時候,就會本能地做出習慣性的動作。例如,士兵按規定服兵役,馬車夫駕車回家、解下馬具、照看馬匹,甚至機車工程師也會毫不停歇地完成艱巨任務——然後喝得酩酊大醉,昏昏沉沉睡去。現在假設在這種習慣性活動過程中出現意外干涉,尤其是遭到反對、無謂勸誘、糾正錯誤或類似情況,醉酒者就會完全失去常態,無法恢復正常,也無法以正常的方式提出意見。因此,其行為具有反射性,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具有爆發性。
人們可能會認為這類醉酒者的行為屬於無意識行為:由於突然被一句話打斷,無法完成他想做之事,從而形成一種絕望的情緒表達,而其對這種情緒表達完全不負責任。無數格言表明,最流行的觀點是最好遠離醉酒者,永遠不要向其提供幫助,因為他們完全可能照顧好自己。從理論上講,公眾似乎對此非常認可,但實際上沒有哪個妻子會在丈夫喝醉酒回家後適用這一理論;實際上警察會照料醉酒者;實際上農民或主人總會與他們喝醉的僕人和學徒爭吵——可是上司突然受傷、殘廢或遭到反抗時,大家又都感覺到很震驚。
關於醉酒者固定但明確的典型行為的最好證據,科姆[105] 引用了一個搬運工的例子。該搬運工在醉酒時送錯了一個包裹,後來他想不起來把包裹放在什麼地方了。但在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又喝醉了,居然在醉酒的狀態下找到了那個包裹,把包裹送到了正確的目的地。這一過程表明,「酒後吐真言」不僅表現在言語上,而且還表現在行為上。實際上,這被視為人們在醉酒期間表現得如此無禮的真正原因。這類現象最好在初始醉酒狀態進行研究,在此期間,所有醉酒狀態在極短時間內集中在一起,因此呈現得更加清晰。在這種情況下,醉酒者內心深處的想法會不自覺地迸發出來,這一點可以通過一件發生在外科診室里的事例來印證:一位老農需要接受一項風險不大但很罕見的手術,負責手術的是一位著名的大學外科醫生。這位醫生讓不同學生挨個對老農進行診斷,然後問他們老農需要做什麼手術。老農對此完全誤解,他在半昏迷狀態哭喊道:「這個老傢伙居然問這些遊手好閒的人,他們什麼都不懂,卻要給我動手術。」他內心想法的表達就像醉酒時的無意識表達一樣,因此而產生辱罵等無禮行為。
為醉酒後行竊的犯人辯護,這種案例從來沒有人相信,但也許是真的。據我所知,曾經有一個才華橫溢、心地善良、品行高尚的年輕人,微醉時偷了所有他能拿走的一切。他的醉酒程度很輕,能熟練地拿走同伴們的煙盒、手帕,甚至房門鑰匙,但他第二天很難記起這些物品的主人是誰。現在,假設一個小偷在法庭上陳述這樣一個故事,會有什麼樣的下場!
在此引用霍夫鮑威爾的優秀著作《醉酒的形成過程》[106]:「起初,飲酒會增強身體健康感,或改善健康狀況,對思維能力似乎也有類似影響,比如頭腦靈活、語言表達更流暢、更充分等。人們總是希望自己和朋友擁有這種狀態和情緒。在此之前,看不出醉意,但思維流動只會越來越快。一邊表達優秀、適當的見解,一邊抑制思維不規則流動。想要努力講述自己所涉之事時,就會出現這種狀態。思維流動得太快,很難做到有條理地表達。此時此刻,醉酒症狀開始顯現。在醉酒形成過程中,思維流動越來越快,感官失去敏銳度,進而想像力越來越強。此時,飲酒者的語言,至少在特定的表達和說話方式上變得更加豐富和理想化,而且音量比平常大得多。前者表現為想像力的增強,後者表現為神志不清醒,神志不清在醉酒過程中變得越來越明顯。儘管醉酒引發的精神亢奮和思維快速流動也在其中起了作用,但飲酒者之所以音量變大,主要是因為聽不清自己的聲音,而且還會以此來判斷其他聽者的聽覺。很快,其神志越來越不清醒。例如,一個人喝得酩酊大醉,以至於連熟人都分不清,即使只有一分鐘,他會認為自己輕輕地把酒杯放在桌子上,但實際上杯子掉到了地上,接著還會有其他形式的身體失控感。從他的話語中,我們可以判斷出其思維連貫性已經大大降低。雖然思維仍然非常靈活,但此刻就像無序迸發的火花,毫無邏輯。這種思維靈活性或迅速流動,使醉酒者的欲望達到理智無法控制的程度。不出意外的話,他會立即失去理性、身體失控、說話結巴、走路不穩,直到最後進入深度睡眠,進而身體功能和智力開始恢復。」
如果把醉酒症狀分為幾個階段,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醉酒第一階段,思維非常活躍。行為理解力並沒有完全失去,對於自己心裡的想法和周圍發生的事完全有意識。但是思維快速流動阻礙了思考能力,導致興奮度增強,尤其是流動性更為快速的情感表達。這是由於常見的心理規律,根據這種規律,一種情緒狀態會導致另一種情緒狀態,從語氣可分辨處於何種狀態。因此,沒有受過教育的人更容易出現憤怒、歡樂等情緒。在情感表達上,他們不習慣受主流世界的限制。而沒有了這種限制,每一次刺激都會加劇情緒的發展,因為每一種自然表達都會使其更鮮活。在這一階段,由於飲酒者在自我滿足的同時,情緒更加不受控制,因此,易怒本身就不那麼占主導地位。一些偶然情況會加劇和傳播這種情緒,加劇醉酒者的興奮度,使其近乎爆發式的歡鬧,然後引發口頭爭吵,這種爭吵不一定是真正的爭吵,也可能出現在朋友之間。在大多數情況下,易怒似乎歸因於醉酒者的自我滿足感很快消失,或歸因於其在誇誇其談時受到干擾。只要醉酒症狀不超過這一階段,其後果和激情爆發就可以得到抑制。飲酒者在此時仍然具有自控能力,除非越來越興奮,否則不太可能失控。
「在醉酒症狀的下一階段,醉酒者仍然具有感知能力,儘管其感知能力比平時要弱得多,而且有點神志不清。由於完全失去記憶力和理解力,所以此刻其意識里只有行動,而無法思考行為背後的後果,無法搞清兩者之間的聯繫。而且由於過去的記憶已經全部從其腦海中消失,所以無法再去思考其他情況。因此,如果對其所處環境的記憶,以及對其行為後果的思考都已經無法控制其行為,那麼醉酒者就會盡其所能地採取行動。最輕微的刺激即可喚醒其最強烈的激情,然後徹底失控。與此同時,極小的藉口也可能使其改變主意。在這種情況下,醉酒者對自己和他人更具危險性,因為他不僅被自己無法抗拒的激情所驅使,而且幾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看起來就像一個十足的傻瓜。」
「在最後一個階段,醉酒者完全失去理智,進而對周圍環境失去判斷力。」
就具體情況而言,可以認為飲酒量無關緊要。關於一個人的飲酒量,我們只能從其喝了多少升葡萄酒、多少升白蘭地來判斷,除此之外,對於究竟喝了多少酒,我們一無所知。事實上,有些年輕而有權勢的人喝半杯葡萄酒就會變得相當愚蠢,尤其是他們生氣、害怕或激動時;還有一些看似虛弱的老人,酒量卻大得令人難以置信。簡而言之,飲酒量問題完全不可靠,一個人的外貌和體質與飲酒量之間沒有太多必然的聯繫。而了解一個人對飲酒的態度實際上更加可靠。海倫巴赫斷言,葡萄酒對同一個人總是產生同樣的影響,有人更健談,有人更沉默,有人更悲傷,有人更快樂。在一定程度上,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但問題在於極限是什麼?因為許多人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情緒狀態。通常情況下,在第一階段想要「擁抱世界,親吻每個人」的人,其情緒可能會向危險的方向發展。因此,任何多次看到此人經歷第一階段的人,都可能會錯誤地認為此人無法通過這一階段。在這方面,如果不存在虛假和欺騙性,必須非常謹慎地進行解釋。
了解一個人的飲酒方式也同樣重要。眾所周知,如果把麵包反覆浸泡在葡萄酒中,然後再吃,即使是少量的麵包也能使人醉酒。在地窖酒吧里喝酒也有同樣的效果,比如飲酒時嬉笑、愉快、煩惱,或是大量喝酒、空腹喝酒。關於酒精的各種效應,以及酒精在不同條件下對同一個人的影響,請參閱明斯特伯格的《實驗心理學研究》第四卷。
酒精對記憶力也有很大影響,因此許多人經常發生小範圍失憶現象。許多人不記得名字,有些人不記得住所,有些人不記得自己結婚的事實,還有一些人不記得朋友(儘管他們認識所有的警察),最後一類人是搞不清自己的身份。就像許多其他事情一樣,這些事情由朋友講述時是可信的,但被告在法庭上講述時完全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