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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節 謊言——一般考慮因素1

2024-10-08 14:37:00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專家大部分工作是同謊言作鬥爭。他們必須發現真相,必須與謊言對抗,而且每走一步都會遇到這種情況。被告通常會供認不諱,而許多證人企圖利用被告。當被告意識到事情正朝著不能完全為自己辯護的方向發展時,往往必須經過一番激烈的思想鬥爭。徹底消除謊言無疑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刑事工作中。詳盡描述謊言的本質,相當於寫一部人類自然史。我們必須考慮一定數量的方法,無論大小,這些方法都能減輕刑事工作量,提醒我們欺騙行為的存在,並阻止其發揮作用。我已嘗試根據意圖歸納欺騙行為的幾種形式,在此將補充幾句。[88]

  1 ☆本節是「謊言」主題下的起始章節,第109 節也屬於該主題。——編者注所謂的謊言是指以欺騙為目的、有意識地釋放虛假信息。世人對謊言的看法千差萬別,比如是否可以容忍所謂必要的謊言、虔誠的謊言、教化的謊言、傳統的謊言等。在此,我們必須假定絕對嚴格主義立場,用康德的話[89] 說就是:「純粹的謊言就是違背自己的本性,是一種讓人在自己眼中聲名狼藉的惡習。」事實上,我們找不到任何可以說謊的理由,因為法律人無須承擔教育責任,也無須教授人們禮儀。通過說謊來拯救自己,這種情況無法想像。當然了,我們也不會說出所知道的一切。的確,適當沉默是一個優秀刑事專家的標誌,但我們永遠不需要說謊。初學者必須特別認識到一點,出於審理案件的「善意」以及所謂的「盡職盡責」這種藉口,貌似會讓小謊言顯得合理,但這種藉口完全沒有價值。共犯偶然說出貌似招供的話語、暗示隱瞞實情的用語、對證人早先陳述的曲解,以及類似的「擦邊球詭計」,這些作法都很低級。採取這種作法只會給自己帶來恥辱,一旦詭計失敗,辯護就有了優勢。機會一旦失去,永遠不會再來。[90]不僅僅通過語言,通過手勢和動作說謊也不允許。事實上這些作法都很危險,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手部動作,如伸手拿鈴、突然抬手等,都明顯說明法官對案情的了解程度比他實際知道的還要多,或者暗示有所隱瞞等等。此類動作會讓證人或被告認為法官已經確定案件性質、決定採取重要措施等。目前,此類動作並不會被記錄在案,在被問責也不會很嚴重的情況下,年輕的刑事專家很容易因追求成功的效率而被誤導,即使是意外事件,可能也會推動誤解的產生。曾經有一次,我在審理一起案件時需要聽取一個智商很低的小伙子的證詞。這個小伙子被懷疑盜竊、藏匿了一大筆錢,但他堅決否認這一罪行。審理期間進來一位同事,說要跟我談件公事,由於當時我在做筆錄,所以他想等到審判結束再談。

  在此期間,他偶然看到從學生鬥毆事件中取證的兩把劍,便拿起其中一把劍仔細端詳著劍柄、劍尖、劍刃。被告看到這一幕嚇了一跳,馬上舉起雙手,跑到持劍同事面前大喊:「我認罪,我認罪!我偷了錢,把錢藏在了空心的山核桃樹里。」

  這起案件很有意思。然而,另一起案件卻讓我感到不安,我倒不是說自責。

  案件中,一名男子被懷疑殺害了自己的兩個孩子。由於沒有找到屍體,我仔細搜查了他的住所、烤箱、地窖、排水溝等。在排水溝里,我們發現了大量動物內臟,看起來像是兔子內臟。因為不清楚這些內臟的來源,所以就把內臟帶走保存在酒精里。後來我請被告過來回答幾個可疑問題,當時寫字檯上放著裝有內臟的玻璃容器。他緊張地看著玻璃容器,突然說道:「既然你已經找到了證據,那我只好承認。」我幾乎是下意識地問:「屍體在哪兒?」他馬上回答說,他把屍體藏在了郊區,我們果然在那裡找到了屍體。顯然,裝有內臟的玻璃容器讓他產生了這樣的想法:屍體已被發現,而且其中一部分就放在這個容器里。當我問屍體在哪裡時,他並沒有注意到這一點:如果真找到了屍體,那麼我的問題就極不合邏輯。對於這起案件,一切都只是個意外,但我仍然覺得這種認罪形式並不恰當,也仍然覺得,在被告被帶到我這裡之前,我就應該想到玻璃容器的作用,從而做好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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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現象不太可能出現。如果按表面情況來處理就會出現很多紕漏。例如,人人都知道幸福的婚姻屈指可數,但我們是如何得知的呢?只不過是因為經過仔細觀察,婚姻關係絕不像世人想像得那麼幸福。那從外部看來呢?在受中等教育的圈子裡,有沒有人見過一對夫妻在街頭爭吵?他們在社會上彬彬有禮,很少表現出對彼此的厭惡,這些都屬於言行上的謊言。而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我們會純粹依據自己和他人所觀察到的外在因素進行判斷。社會因素、對公眾輿論的順從、對孩子的責任感等,常常迫使我們欺騙這個世界,總體來說,我們高估了幸福婚姻的數量。[91]在對待財產、父母子女的態度、上下級關係,甚至健康狀況等方面,情況也是一樣——其中的所有行為都不能反映真實情況。世人一次次被愚弄,直到最後全世界都相信一切所說,而法庭也會聽取被宣誓為絕對真實的證詞。或許與其說我們被文字迷惑,不如說被表象迷惑,公眾輿論最不應該強加於我們。然而,正是通過公眾輿論,我們才能了解周圍人的外在關係。這就是所謂的民粹主義民意,實際上卻是一種腐敗。「據說」「人人都知道」「沒有人懷疑」「大多數鄰居都同意」這類詞語,無論是否認定為不誠實或誹謗詞語,都必須杜絕出現在我們的文件和程序中。語言是表象——只是人們想要看到的東西,並不能揭示真實和隱藏的東西。法律過於頻繁地將「糟糕的世界只說不信,美好的世界選擇相信」這句格言用作規範,甚至由此構建判決依據。

  謊言的背後往往需要有行動支持。眾所周知,我們只有通過手勢、模仿及身體姿態來激發情感時,才會表現出快樂、憤怒、友好等情緒。拳頭放鬆、雙腳不動、眉頭自然,這些身體姿勢很難模擬憤怒情緒,真正憤怒的表現則相反。手勢和動作越真實,其所表現的情緒就越真實。因此我們得出,那些堅信自己無罪的人最終會有點相信或完全相信自己真的無罪。而說謊的證人,也往往會傾向于堅持自己的證詞沒錯。由於這類人未表現出謊言的共同特徵,所以處理起來異常困難。

  或許,我們應該指責這個時代太傾向於這種影響深遠的謊言,因為這種謊言會讓謊言製造者相信自己編造的內容,基弗[92] 引用過這種「自欺的騙子」的事例。讓人絕望的是,騙子如此聰明,他們甚至把說謊當成遊戲。然而幸運的是,這些謊言就像每一個謊言一樣,最終都會因太過追求呈現真實而被戳穿,太過追求呈現真實是說謊的重要標誌,這一標誌其實相當明顯。謊言的數量和力度表明,我們更容易忽略謊言的可能性,而非謊言根本不存在。很久以前,我讀到一篇看似簡單的故事,但對我的刑事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幫助。卡爾和父母以及兩個表親一起吃飯,飯後他在學校說:「我們今天總共有十四個人一起吃飯。」「怎麼可能?」「卡爾又撒謊。」無論一件事情看起來多麼頻繁,多麼莫名其妙、神秘、令人費解,但如果你認為「卡爾又撒謊了」,就可能會引向更準確的觀察,從而發現一些漏洞,通過這些漏洞,或許可以讓整件事情水落石出。但矛盾依然傾向於被解釋為它們並不是矛盾,而之所以把它們當成矛盾,是因為我們對語言的理解不足,對狀況一無所知。我們往往過分關注謊言和矛盾,而且有這樣一種偏見,即認為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這種偏見會讓我們為少數事實提供不合理的理由,從而導致明顯的矛盾出現,這種現象自古以來就有。

  如果要問謊言何時對人類的影響最小,我們會發現當處於情緒壓力之下時影響最小,尤其是在憤怒、喜悅、恐懼、臨終之際。[93] 我們了解很多此類案件,比如一名男子,因被同夥背叛而憤怒、因即將被釋放而高興,或擔心被捕等因素,突然宣布:「從現在開始,我要坦白。」這是引發認罪的典型形式。但一般情況下,坦白的決心不會太持久。一旦這種情緒過去,被告就會後悔,而且很多人會考慮翻供。如果案件審理時間很長,最後就會很容易出現翻供的現象。

  眾所周知,醉酒時不容易說謊。[94] 臨終遺言一般也被認為是實話,尤其是虔誠教徒的臨終遺言。大家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精神失常的人甚至是傻子,意識也會變得異常清晰,結果往往會產生令人驚訝的啟示。如果垂死之人的意識已經模糊,我們就很難對事實進行判斷,因為這種情況下的遺言都是寥寥數語,極為簡單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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