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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節 模仿和群體

2024-10-08 14:36:20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研究動物、孩子甚至人身上模仿的本質特性和它對群體的影響。模仿被視為判斷聰明與否的根本特性以及所有教育體系的基本條件。後來,人們開始觀察模仿對群體的影響,拿破崙曾說:「群體犯罪不涉及個體行為」。韋伯提及道德傳染,長期以來人們都認為自殺具有傳染性。貝爾在他的《監獄》一書中表示,自殺者都有模仿傾向。顯而易見,自殺者通常會選擇經常被用到的方式——在樹上上吊。在監獄裡,人們經常會觀察到這樣一種現象,在隔了很長時間後,一系列自殺事件會突然出現。

  一旦某個人用一種特殊方式實施犯罪,這種犯罪形式就會經常重複出現,比如兒童謀殺。如果一個姑娘悶死了自己的孩子,那麼就會有其他十個人選擇這樣的方式;如果一個姑娘選擇把孩子壓死或放在胸前悶死,那麼其他人也會這麼做。

  塔德認為犯罪完全可以通過模仿法則來解釋。我們仍然不知道模仿和統計原則是如何聯繫起來的,但這種聯繫對我們來說才是最令人頭疼的。如果幾個人用同樣的方式實施謀殺,我們稱之為模仿,但當疾病或外傷的明確形式在醫院幾年內都未發現,然後突然大規模爆發,我們稱之為繁殖。醫院的醫生都熟悉這種現象,如果一種疾病只發生過一次,他們通常會等到第二個病例出現再做定奪。此類疾病通常來源相同,並具有相同的異常表現,因此模仿一詞難以表達這種現象。現在,如何在個體情況下區分模仿和繁殖?它們的限制是什麼?它們觸碰了哪裡?

  哪裡可以掩蓋彼此?這種群體在哪裡組成?

  對於有關模仿問題的相關犯罪政治學解釋以及寬恕行為的權力是行為的主要依據,目前尚無解決辦法,但這些問題具有很大的象徵和判斷價值。至少,我們能夠在某個特定模仿的刺激源頭找到唯一能解釋犯罪性質或方式的可能性。在年輕人中,尤其是女性中,會有能夠稱之為計劃的某種預期表象,這至少可以解釋一些其他無法解釋和多餘的伴隨情況,如不必要的殘酷和破壞。了解這一預期表象甚至可能會為我們提供有關罪犯的線索,因為這種預期表象可能會顯示該罪犯的本性。同樣我們的這個行業也存在「案例重複」。

  群體活動的條件具有顯著的特點。最具教育意義的是,面對巨大的不幸,幾乎每一個人都會表現得失去理性,並且對待自己的同伴殘忍冷血,因為犧牲同伴是為了自己的安全,而不是真正的需要。撤退部隊在過橋時,騎兵愚蠢地從自己的戰友身上踏過,就是這類人一個典型的例子。另外,還有一些歷史上有名的事故,如路易十六的婚禮,1 200 人死於擁擠造成的踩踏事件;拿破崙婚禮上的火災事件;1881 年維也納環形劇院的火災事件;1904 年遊船「斯洛庫姆將軍號」號上的火災事件。這些鮮血淋漓的事件都是由這些驚慌失措的人群的愚蠢行為導致的。施塔利亞的一首詩中說道:「一個個體是一個人,幾個個體是幾個人,一群個體就是畜生。」塔德在他一本有關模仿的書中這樣說道:「在人群中,最冷靜的人也會做出最愚蠢的事。」1892 年,在犯罪人類學大會上,他說道:「人群從不在前面,也不在後面,而在中間。它總是包含一些幼稚的、天真的和非常女性化的東西。」他與加尼葉、德克魯在這個大會上表示,暴民會對瘋子和醉漢所做的一切過激行為感到興奮。龍勃羅梭、拉斯其等人講述了許多叛逆的人無緣無故犯下的暴行[61]。新近發明的新詞「群眾的靈魂」與叔本華的「宏觀人類」並沒有什麼不同,而我們的重要任務就是確定究竟有多少「人類」,以及究竟有多少「宏觀人類」應該為所有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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