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節 視覺——一般考量因素1
2024-10-08 14:33:24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視覺是我們所有感官中最重要的官覺,在刑事審判領域也最為重要,因為大多數證人都是針對他們所看到的事情出庭作證。如果我們把視覺和聽覺(處於第二重要的位置)進行比較,我們就會發現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那就是看到的事情要比聽到的事情更加確定和可信。廣為流傳的格言指出:「百聞不如一見。」其他感官數據提供的任何解釋、描述及其複雜程度,都不及短暫一瞥的一半。因此,沒有其他任何一種感官能給我們帶來視覺的驚喜。如果讓我想像尼亞加拉的雷聲、盧卡的聲音、一千發子彈的擊發,或者任何其他沒有聽過的東西,我的想像當然是錯誤的,但它與現實的差別只是程度不同,它與視覺想像有很大的不同。我們無須列舉明顯的例證,例如金字塔的外觀、熱帶的光線、一件著名的藝術品、海上風暴等。我們從未見過的那些哪怕最不起眼的東西,都會在想像中被描繪成各種各樣的形象,但是當我們真正見到時往往會說:這和我想像的完全不同啊!因此,刑事法庭面對的每一局部性和實質性的特點,都具有極大的重要性。我們都知道,每個人對犯罪地點的想像是多麼的不同;與證人就一些看不見的、局部性特徵達成一致是多麼的困難,同時,那些看不見的虛假形象將會導致多麼多的錯誤。每當我帶著人們參觀格拉茨刑事博物館時,總有人問我:「這個或那個看起來真是這樣或那樣嗎?可我原先覺得它不是這樣的!」那些吃驚的來訪者發出驚嘆的事件或事物,就是他們已經說了幾百遍,寫了幾百遍,而且經常發表意見的事件或事物。當目擊者敘述他們觀察到的情況時,也會發生同樣的狀況。當有關問題涉及聽覺時,就會出現某些誤解。但是,人們對視覺錯覺和錯誤視覺感知知之甚少,儘管他們知道錯誤聽覺經常發生。此外,人們對聽到的事件,經常會附加大量或多或少確定的先前判斷。如果有人聽到一聲槍響、偷偷的腳步聲、噼啪作響的火焰,我們認為他的經歷通常與事實近似。但是,當他向我們保證,他已經看到了這些事情,或者解釋這些事情的原因時,我們就不會這樣認為。然後,我們把它們——除非在觀察中出現某些錯誤——視為不容置疑的感知,並且認為這種認知不可能存在誤解。
1 ☆本節為「視覺」主題下的起始節,後面至第39 節都屬於該主題。——編者注這就是我們對道聽途說的證言不加信任的原因。因為實際交談的人並不在場,無法對其證言的價值作出判斷,所以我們感到不能確定。但是,這種不信任的原因並不在於視覺,而在於人們一直半信半疑的聽覺。文字會傳遞謊言,但也有一些謊言是通過視覺傳遞(欺騙、偽裝、幻覺等)。然而,與聽到的謊言相比,視覺層面的謊言只是少數。
之所以對視覺的正確性形成確信,就在於能夠以觸覺方式進行測試,即我們身體感官能夠適應周遭的其他事物。正如亥姆霍茲所言:「我們的視覺感知與外部世界之間的一致,至少在涉及最重要事項的領域,與我們有關現實世界的所有知識具有相同的基礎,那就是實驗,通過對身體運動的實驗,持續檢驗上述知識的準確性。」這似乎是主張人類感官最靈敏的當屬觸覺,但這不是有意為之。如果我們僅僅信任觸覺,就會陷入幻想。與此同時,我們必須假設這裡所討論的問題是身體的內在屬性,只能通過類似的事物來測量,即通過我們自己的身體特徵,但是,這種測量總是在感官的控制之下,特別是視覺。
根據費舍爾的說法,視覺過程本身就是「一系列複雜的結果,這些結果極其快速地互相銜接,由此形成因果關聯。這種系列關聯,主要表現為以下要素:(1)物理化學過程;
(2)生理感覺;
(3)心理感覺;
(4)生理學運動;
(5)感知過程。」
我們的任務不是研究前四個要素。為了清楚地理解感知的多樣性,我們必須要討論最後一個要素。我曾經試圖用瞬間照片(電影攝影)的現象來解釋這一點。如果我們觀察一個快速運動的事物,我們無法在運動過程中形成感知。這表明我們的視覺比照相設備慢,因此,我們並不理解最微小的特定條件,而是每次無意識地將一組最微小的條件組合起來,以這種方式構建所謂的瞬時印象。如果我們想對一個飛躍動作形成一系列瞬間印象,就必須濃縮合成許多瞬間印象,以便得到用眼睛看到的瞬間影像。因此可以說,我們肉眼看見的瞬時圖像包含許多只有攝影設備才能捕捉到的部分。假設我們將這些特殊的瞬間稱為a、b、c、d、e、f、g、h、i、j、k、l、m,那麼,不言而喻,它們的構成方式會因人而異。有人會把元素分成三個一組:a、b、c 一組,d、e、f 一組,g、h、i 一組等;有人可能分成兩個一組:a、b 一組,c、d 一組,e、f 一組,g、h 一組等;有人可能看到一個微妙的瞬間,但就像第一種方法一樣,形成三個一組的影像:b、c、d 一組,l、m、n 一組等;最後一種情形反應很慢,且不準確,即a、c、d 一組,f、h、i 一組等。這種變化成倍增加,當不同的觀察者描述同一事件時,他們會根據不同的特徵來加以描述,這其中可能涉及巨大的差異。如果用數字代替字母,就會顯得更加清楚。我們對視覺元素相對緩慢的反應,可能會帶來其他後果,即視覺結果其實是我們對事件的預期,典型例證就是攻擊和毆打事件。在一個旅館裡,有十個人看到A 舉起啤酒杯指向B 的頭,其中五個人認為:「現在他要打人了。」而另外五個人則認為:「現在他要摔啤酒杯了。」如果啤酒杯到了B 的頭上,這十個觀察者又都沒有看到它是如何到了B 的頭上,此時,前五個人發誓說A 用啤酒杯砸了B,另外五個則發誓說A 把杯子扔到了B 的頭上。由於這十個人都親眼見到事件經過,所以他們都堅信自己基於預期作出的迅速判斷是正確的。在指責目擊者說謊、疏忽、愚蠢之前,我們最好考慮一下他們講述的故事是否真實,他們證言之中不實的內容是否源於人類感官過程的先天不足。這就涉及利布曼所講的「以人類為中心的視野」,即將自我作為事物的中心。利布曼進一步斷言:「我們只能觀察事物看起來的尺寸,也就是說,我們只從一個視覺角度觀察事物,但觀察會隨著方法、態度和位置變化而發生變化,並不存在確定的立體、線性或表面的尺寸。物體看起來的尺寸,取決於我們在特定距離的觀察角度。但是,實際尺寸究竟有什麼不同呢?我們只知道大小的關係。」當我們面對有關尺寸的證言時,上述描述就顯得十分重要。顯然,每一個談到大小尺寸的目擊者,都會被問及他是從哪裡進行觀察,但與此同時,可能會發生許多意想不到的錯誤,特別是涉及同一平面上物體大小的情形。人們只需要回憶起鐵軌、街道、小巷等的交匯,記住尺寸大小的不同,根據目擊者的描述,各種各樣的物體一定會在這些地方出現。每個人都知道遠處的東西看起來比近處的小,但是幾乎沒有人知道它們之間的區別。關於該問題,可以參見洛茨所著的《醫學心理學》(萊比錫,1852 年)。
此外,我們經常認為一個物體的清晰程度代表了它的距離,並假設前者決定後者。但物體的辨認度,即光的感受性,也取決於絕對亮度和亮度差異,後者比想像的要更為重要。試想一下,當房門一層的牆壁處在陰影之中,門的鎖孔對面有一扇窗戶,你能夠在多遠看清房門的鎖孔。在鎖孔可感知距離的百分之一處,將看不到鎖孔大小的暗物。同時,強度的差異並不是唯一考慮的因素,還應考慮物體相對於其背景的強度。奧博特的研究表明,從18 度的角度觀察一張方形白紙,和從35 度的角度觀察白色背景下的方形黑紙時,辨別的準確度差別不大。
「當我們在陽光下放一張灰色的紙,它可能會比陰影中的白紙更明亮。但這並不妨礙我們辨別一個是灰色,而另一個是白色。我們會將物體的顏色與入射光的強度區別開來。」但這並不總是那麼簡單,因為我們知道當前列舉的例子中,哪些紙是灰色的,哪些是白色的,哪些在陽光下,哪些在陰影中。但如果這些事實事先並不明知,就通常會發生錯誤。例如,一個在自然光線下穿著深色衣服的人,與一個在陰影中穿著淺色衣服的人相比,經常有人會認為前者的衣服顏色比後者要淺。
光照的差異造成許多難以解釋的現象。費茨納提醒人們注意星星的外觀:「每個人在晚上都能看到星星,但在白天,甚至連天狼星和木星都看不見。天空中星星所在的地方和周圍環境之間的絕對差別,就像夜晚一樣巨大——區別僅僅在於光照增加了。」這裡涉及一個對我們而言非常重要的問題,伯恩斯坦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但沒有加以解釋。如果在白天,我們從外面往地下室里看,幾乎什麼也看不見;一切都是黑暗的,連窗戶都是黑的。但是到了晚上,如果房間裡有一點燈光,我們再從外面往裡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裡面的東西,甚至是很小的物件。其實,這個地下室白天的光線比夜晚單獨的光線要強烈得多。因此,我們可以說,這種情況下的差別是標準的差別。在白天,眼睛習慣了日光的亮度,與之相比,房間微弱的光線相對較暗。但晚上,人處在黑暗之中,即使是一根蠟燭微弱的光,也足以使人看到。即使在相關情景相同的情況下,這種現象並不會一成不變,這一事實表明,上述解釋並不確切。舉例言之,如果現在是白天,你閉著眼睛靠近窗戶,額頭靠在窗板上,用手遮住旁邊的光,然後睜開眼睛,你在房間裡看到的東西,和你沒有做這個動作一樣少。如果在夜裡盯著附近的一盞煤氣燈,然後朝房間瞥一眼,最多也只有幾分鐘的模糊。因此,這一現象的原因一定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樣。但無論是什麼原因,我們只需認識到,對涉及這種情況的案件,一旦立即作出判決,將是非常草率的。人們常說,證人能夠在這樣或那樣的光照下看到特定的事物,或者不能看到特定的事物,儘管證人可能會對此予以否認。要想解決這些矛盾,唯一的辦法是進行實驗。這種實驗必須由法官或可靠的第三方組織進行,以便查明在同樣的光照條件下,在特定地方能否看到特定的事物。
至於可以看到遠處的哪些事物,實驗是最好的法官。每個人的眼睛都存在差異。對昂宿星視覺圖像的仔細觀察表明,過去人們的平均視覺能力和現在沒有什麼不同,但仍有各種視覺能力差異。那些未開化的和野蠻的群體,特別是愛斯基摩人,擁有極佳的視覺能力。在現代社會,獵人、野外嚮導等,也能看清遠處的東西,當然,有些傳說可能言過其實。在1878 年波士尼亞戰役中,有一名士兵,在部隊非常需要知道敵人遠處位置的情況下,他能夠比我們使用望遠鏡更準確地分辨出敵人的位置。他是斯特利亞山區一個煤礦工人的兒子,智力水平較低,但他有一種令人難以置信的,幾乎是動物般的定位感。
我們對遠視知之甚少,同理,我們也無法確定近視的人能夠看到什麼。由於視力不佳,他們不得不進行智識上的補救。他們比目光敏銳的人更能準確地觀察人的形態、行為和衣著,因此與目光敏銳的人相比,他們能夠在更遠距離認出熟人。因此,在我們懷疑近視的證人作出的證言之前,應該做一個實驗,或者至少應該詢問另一個值得信賴的近視的人的意見。
物體的背景、運動和形態,決定了對視覺感知差異的影響。古時的觀察結果是,諸如杆、線等長的物體,與相同長度的正方形相比,在遠處的可見度更為明顯。但實際測試表明,很難確定準確感知的邊界。我知道一個地方,在良好的光照下,在一公里遠的距離可以看到繃緊的、白色的、非常細的電話線。這需要一個非常小的觀察角度。
洪堡促使人們關注大量「光學寓言」。他指出,有人認為可以在深井、礦井或高山上看到白天的星星,這種觀點並不可信,儘管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許多人都贊同這種主張。
我們能夠在很遠的地方看到很細很長的物體,此處無意對此作出解釋,但這一點實際上非常重要,因為它有助於解釋目擊者提到的許多類似現象。我們要麼錯誤地否認我們不理解的事情,要麼不得不接受一個可以否定的說法。因此,我們將從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開始,即當我們長時間觀察一個點時,它就很容易從視野中消失。亥姆霍茲等人對此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即便將一個點保持在視線範圍內10 到20 分鐘,也是非常困難的事。奧貝特回顧了此前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最終認為:一個物體的消失或混淆是次要的事,相比之下,鎖定一個小的物體總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我們鎖定一個遠處的點,它每時每刻都在消失,因此不可能有準確的感知;但如果換作一個細長的物體,例如一根電線,就沒有必要鎖定一個點,我們可以用游移的眼光觀察物體,因此就會看得更清楚。
亥姆霍茲進一步指出,微弱的客觀圖像就像熱錫紙上的水滴一樣快速消失,只留一個點的痕跡,就像在夜間看到的景觀一樣。這一敏銳的觀察結論,是許多關於夜間物體突然消失的證人證言的科學基礎。我在許多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從中受益。
需要指出的是,人們傾向於過度估計月亮的照明能力。根據亥姆霍茲的研究,滿月的光照力量不會超過一根十二英尺外蠟燭的光照。但是,總有很多人聲稱在月光下看到了什麼!文森特博士[7] 指出,上弦月時一個人可能會在2 到6 米處被認出來,滿月時的距離是7 到10 米,在最亮的滿月時,在15 到16 米處可以認出親密的人。這種推斷大致是正確的,同時也表明月光的照明能力經常被人高估。
除了視力的自然差異,還有人為造成的差異。關於如何進行有效的識別,我們可以看看眾所周知的潦草筆跡的識別工作。我們想要削弱感官- 感知,使之契合我們的想像,即減少前者的清晰度,以便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它進行大量的圖像測試。我們把筆記拿開,斜著眼睛,皺著眉頭,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最後才進行閱讀。反之亦然。如果我們曾經用放大鏡進行觀察,就能夠在沒有放大鏡幫助的情況下識別細節。基於確定的條件,可以揭示很大的差別。如果一個人的身體靠近你的臉部,與他的身體處在適中距離相比,看起來是不同的,因為一隻眼睛或兩隻眼睛都在進行觀察。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故事,可以據此解釋我們聽到的關於武器等物品的奇怪描述,這些物品突然被出示在被告方面前。在意圖致命的傷害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數離奇的故事都是基於恐懼、混淆或者故意說謊而講述出來,隨後又加以粉飾,但實際上,這些事情只能通過實際的觀察過程加以解釋。
我不認為雙目視覺在法律領域有多大的重要性,據我所知,在普通視力領域,使用一隻眼睛或兩隻眼睛都無關緊要。我贊同這樣的說法,要想觀察垂直握著的手的一端或另一端,如果在使用兩隻眼睛觀察之前,先用一隻或另一隻眼睛觀察,結果會更清晰,但這與我們探討的主題關聯不大。需要堅持的是,我們看到的一部分事物,只是用一隻眼睛看到的。例如,我在觀看天空時,用手遮住一隻眼睛,天空的某一部分就會消失,但我沒有看到其餘部分有什麼變化。當我遮住另一隻眼睛,其他的星星也消失了。因此,在雙目視覺中,某些東西只能用一隻眼睛看到。在進行觀察時,先用兩隻眼睛觀察某些現象,再用一隻眼睛進行觀察,這種做法可能比較重要,至於由此引起的觀察差異,此類問題實際上很少出現。
還有兩件事需要加以考慮。首先是風俗習慣對於黑暗情況下增強視覺能力的影響問題,這種影響通常會遭到低估。沒有動物能在完全黑暗中看到任何東西,但幾乎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有時藉助很少的光就能看到很多東西。囚犯們會講述許多監獄裡關於視覺的故事。例如,一個人的視力好到可以把七根針扔到牢房裡,然後再找回來。另一位是自然學家夸特梅爾,他能夠如此精確地觀察牢房裡的蜘蛛,以至於把這種觀察作為他著名的「蜘蛛學」研究的基礎。奧貝特提到,他有一次待在一個非常黑暗的房間,其他人只能摸索著走路,但他仍然能夠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讀書,因為其他人看不到書。
眾所周知,人類的視覺很快會習慣黑暗,並在一段時間之後就能看到更多東西。同樣可以肯定的是,你在黑暗中的時間越長,你能看到的就越多。在黑暗中待上一天,就會比僅僅待幾個小時看到更多的東西,而黑暗中待上一年後,你會看到更多。或許,為了這個目的,眼睛在某種程度上會發生變化。但是,長時間使用視覺機制會導致眼睛肥大或萎縮,如同深海魚類的眼睛一樣。無論如何,當長期生活在黑暗之中的證人針對其目睹的事情作證時,要謹慎地質疑他們的證言。黑暗中的視覺能力差異很大,如果沒有調查核實,就可能導致不公正的判斷。有些人在黃昏時幾乎看不到任何東西,有些人的視覺在晚上和貓的視覺一樣好。在法庭上,這些差異必須引起重視,並通過實驗加以驗證。
第二個重要因素是,看到其他人運動時自身肌肉的神經反應。因此,斯特里克指出,看到一個扛著重物的人,你會肌肉緊張;看到士兵們鍛鍊時,你也會像他們那樣做鍛鍊的動作。在上述情況下,肌肉神經支配都跟隨著視覺刺激。
這聽起來不太可信,但實際上,人們在某種程度上都做著相同的事情。在法律領域,這一事實在人身攻擊和毆打案件中非常重要。當我認識這一點後,就反覆觀察到,在此類案件中,從無害的攻擊到謀殺,雖然沒有看到他們動手擊打,卻通常僅僅因為他們的可疑動作而被指控實施犯罪,以至於作出以下推斷:「他們把手伸進褲子口袋裡找刀,握緊拳頭,看起來像要跳起來揮動自己的雙手。」
在許多這樣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似乎都是無辜的旁觀者,他們只是在圍觀襲擊時,肌肉的神經反應表現得更加明顯。這個事實應該牢記在心,它可以拯救許多無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