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節 推論和判斷
2024-10-08 14:33:05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本節所討論的判斷不是法院的專門性判斷,而是日常觀察活動所產生的一般性判斷。如果我們認真地履行職責,就可以從最簡單的案件中得出無數的推論,同時,我們也可以從審慎研究的案件中得到同樣多的推論。我們工作的正確性,就取決於這兩類推論的真實性。我已經指出,儘管觀察本身是正確的,但具體到一系列複雜的推論,每個推論都可能涉及錯誤。然而,日常生活中諸如此類簡單而又篤定的觀察結論,都可能會滲透到最終的判決之中。讓人驚訝的是,從感知得出推論的頻率如此之高,已經超出了一般程度和推理法則允許的範圍。事實上,這種做法並不符合推理法則,儘管實際上可能並非如此,因為在條件不充分的前提下倉促作出推論,可能比更為仔細的觀察和研究更加省力。即使對於最微不足道的事情,有時也會作出這樣草率的推論。我們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擺在我們面前的僅僅是推論而已,我們的工作實際上一直在做無用功。此種情況下,我們將會忽略事實,儘管我們的結論是錯誤的,但我們很少關注這種微小錯誤的虛假性。因此,一名證人可能在某處「看到」一塊手錶,但實際上,他僅僅聽到一種類似手錶滴答聲的聲音,並由此推斷那裡真的有一塊手錶以及自己看到過手錶,甚至最終「相信」自己曾經看到過一塊手錶。又如,一名證人聲稱X 有許多雞;事實上,他僅僅聽到過兩隻雞咯咯叫,並由此推斷X 有許多雞。還有一名證人看到牛的腳印,就說看到了一群牲口,或者還有證人聲稱知道謀殺案件的確切時間,因為在某個時間他聽到有人嘆息等。如果人們告訴我們,他們究竟是如何作出推論,問題就會顯得比較簡單,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審慎提出問題來審查推論是否成立;但問題在於,他們通常不會告訴我們。當我們捫心自問就會發現,我們自身也是如此,我們經常相信並斷言我們曾經看到、聽到、聞到或感覺到某些事物,但實際上我們僅僅是推斷而已。[28] 所有正確或部分正確的推斷,以及基於虛假感知的虛假推斷,都可被歸入這一範疇。我經常提到一個案件:基於辦案需要,現場將棺材從墳墓中挖掘出來,所有在場的司法人員都聞到了一種難聞的味道,但最終發現棺材裡面空空如也。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沒有打開棺材查看,那麼,所有在場人員都會宣誓聲稱他們聞到了難聞的味道,儘管這種感覺只是從現場條件推斷而得。
埃克斯納[29] 提到一個經典例證:一位母親在她的孩子哭泣時感到十分害怕,這不是由於哭聲聽起來可怕,而是因為孩子的哭聲讓她感覺可能發生了某些事情。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聲音的聯想占有相當大的份額。正如斯特里克[30]所言,任何複雜的概念體系都會表現為相應的詞語表達。如果我們看到手錶這個事物,就會想到手錶這個語詞。如果我們看到某人有肺癆症狀,頭腦中就會出現肺結核這個語詞。後面這個例子更能說明問題,與那些僅僅涉及看似可靠的單一症狀並允許語詞表達的情形相比,複雜情形出錯的概率要低得多。對一個人而言可靠的東西,對其他人而言並不一定是可靠的。涉及任何症狀確定性的理念,也會隨著時間、地點和人員而發生變化。當人們非常確定所謂的「可靠」症狀,但卻沒有審查如何據此作出推論,就很容易犯錯誤。這種推斷與詞語的出現直接相關。回到前面提到的例證,假設A 在B 身上發現了「可靠」的肺癆症狀,隨即想到結核病這個語詞。但他並不是僅僅想到「肺結核」這個詞,他直接的推斷是「B 有肺結核。」我們從來不會單獨討論某個詞語,而是馬上想到語詞與特定事實之間的關聯,在這個例證中,這個語詞像往常一樣變成了一個判斷。然而,這種判斷的接受者往往會進行回溯思考,認為法官是從一系列感官認知中得出自己的判斷。事實上,他只有一次感知,這種感知的可靠性也往往值得懷疑。
另外一個難點在於,每個推論者在作出推論的過程中,都會基於自身的性格和所受的訓練產生思維跳躍。推論者並不會考慮其他人是否能夠作出類似的思維跳躍,或者進行推論的思路是否存在差異。例如,一位英國哲學家指出:「我們真的不應期望,一個不懂天文學的國家可以製作完美的羊毛製品。」我們可能認為這句話邏輯不通,有人可能認為這句話存在矛盾,還有人可能認為這個論斷非常正確,因為這句話缺少了一個命題,即天文學帶來的文化進步在紡織領域也有體現。「在日常對話中,簡單的思維跳躍是指直接從小前提中得出結論。不過,與實際思維過程一樣,這種思維跳躍省略了其他許多推論。人們在進行交流時,通常會注意其他人的想法;女性和缺乏教育的人不會如此思考,因此,他們的交流經常會出現邏輯中斷。」[31] 這一點折射出詢問證人面臨的風險,因為我們根據自己對事實的了解,往往不自覺地推斷證人在思維跳躍時省略的細節信息。
因此,談及審查他人推論的正確性,這項任務或者難以進行,或者簡單粗糙。通過認真審查證人推理時的思維跳躍,而不僅限於女性和缺乏教育的人,我們可以發現,一個人自己可能會作出完全不同的推理,也可能會採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推理。如果審視證人推論的所有前提,就可能會得出與證人證言完全不同的結論。
眾所周知,立足相同的前提,不同的人往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推論所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形,通常與證人的職業緊密相關。例如,喜歡數學的人思維極其跳躍,儘管這些推論可能經常也是正確的,但是當數學家以數學方式處理其他領域的事情時,就很可能犯一些嚴重的錯誤。
另一類危險與證人證言的內容相關,具體言之:證人在作出陳述時往往遵循特定的模式,他們在推理時的思維跳躍會忽略特定的事實細節,並且會嵌入特定的思維模式。我從一家工廠的會計那裡了解到這種特殊的心理現象,他在日常工作中經常要應對大量的加法計算。在他看來,二加三等於五,五加六等於十一,十一加七等於十八,如此這般下去,計算過程將會沒完沒了。為了避免計算錯誤,人們腦海中會在計算二加三時立即想到五的圖像。當五的圖像加六時,立即想到十一的心理圖像,以此類推。根據這種計算方法,人們不是真正進行加法計算,而是分析一系列圖像;這種計算過程非常迅速,比用筆計算要快得多。這些圖像特別清晰確定,人們不可能會犯錯。「你知道9 看起來是什麼樣子的嗎?好吧,就像我們知道27 和4 的圖像一樣;31 的圖像也沒有變化」。
這種計算過程僅限於某種類型的事物,但不僅僅發生在記帳員身上。當此類群體中的某人將兩個事件聯繫起來,他通常不會考慮這種關聯可能產生的結果;可以說,他只看到一張最終的結果圖像。這個圖像並不像數字那樣無可置疑,它可能以各種形式出現,其正確性並不確定。例如,證人在黑暗中看到兩個人,還看到刀光閃過,然後聽到一聲喊叫。如果他屬於上述討論的類型,他不會認為他可能被刀光嚇得出聲喊叫,也不會認為是他自己用棍子攻擊他人時對方發出的喊叫,或者在喊叫聲之前有用刀刺切的行為;情況並非如此,他看到了兩個人、一把刀,並聽到了喊叫聲,所有這些組合起來形成一個圖像,即其中一個人的額頭位置被刀劃傷。這種思維跳躍發生得如此迅速、如此確定,以至於證人通常相信自己看到了他所推論和斷言的事情。
很多類似的心理過程都僅僅依賴於快速的和無意識的推斷。例如,假設我見到一個花園局部的照片,照片中有一隊人經過。雖然我只看到照片中花園的一小部分,根本不知道這個花園究竟有多大。但談到這個花園時,我可能會說這個花園很大。我快速而無意識地推斷,在花園的照片中有馬車和馬匹,這意味著花園的道路十分寬闊,因為一般的花園沒有寬闊的道路可以容納馬車,這種情景只發生在公園和大的花園之中。因此,我的結論是:這個花園一定很大。這種推斷[32]經常出現,無論涉及證人證言的來源還是可靠性問題,無論涉及證人的斷言還是印象,通常情況下這種印象都是正確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只有相關推論經過反覆檢驗,才會形成相應的印象。但無論如何,我們都有必要審查產生這種印象的推論次序,並檢驗它們的準確性。不幸的是,證人很少意識到,他究竟是親身感知有關事實,還是僅僅作出推論。
當證人觀察到一些跡象,或者僅僅是某個跡象,即便這個跡象並非十分重要,對由此形成的印象進行審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前述例證中,證人可能是通過推論獲得有關印象,不過通常情況下,這種推論過程都是基於某些不重要的、純粹個體性的判斷。正如古人通過比對各自留存的部分戒指來確認朋友一樣,我們基於特徵點來識別特定的事物及其組分,事物本身也基於這些特徵點而得到形象的體現。[33] 如果不犯錯誤,所有這些都無可厚非。當特圖里安指出:「正是因為不合情理,我才相信。」我們會認為這位偉大學者所言不虛,特別是他探討宗教問題時,情況更是如此;但是,當蘇格拉底談到赫拉克利特的作品《朦朧》時指出:「我所理解的內容很好;我認為,我沒有理解的內容也很好。」他並不足夠坦誠。現在許多沒有特圖里安和蘇格拉底聰明的人,也面臨同樣的問題。基於長期審查證人證言的司法實踐,我經常想起特圖里安的格言,因為證人經常將那些最不可能的事情當做事實。當人們試圖對那些最難以理解的事情作出解釋時,我想:「你沒有理解的事情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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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蘭德在經典著作《埃布德里特人》中形象地刻畫了未開化者對自己智商的執念。第四位哲學家說:「你所看到的世界本質上是無數個小世界,像洋蔥皮一樣層層包裹起來。」埃布德里特人對此回答「非常清楚」,並認為他們理解了這位哲學家的解說,因為他們非常清楚洋蔥的構造。基於對其他術語的理解,通過類比達至對特定術語的理解,進而作出相應的推論,這是導致許多誤解的重要原因。例證本身往往很好理解,但該例證能否適用於特定的論斷,以及特定論斷能否因該例證而變得清楚明白,則往往未能引起關注。據此,我們可以看到例證和類比具有的特殊價值,實際上,古往今來的智者都會使用類比方法與智識匱乏的人進行交流。鑒此,我們可以看到類比方法的巨大影響,看到人們對此的各種誤解,以及那些未開化和愚笨的人想要通過類比方法理解其他事物的努力。幸運的是,人們在試圖向別人作出解釋時,習慣於使用這種難以尋找的類比,以至於其他人只要具備足夠的觀察能力,就能夠通過不同術語的類比,評估從特定術語所作推論的準確性。我們在審查證人時常常這樣做。我們發現,證人會使用類比來澄清某個難以理解的觀點,並且他應當理解這個觀點,因為這個觀點就在他的思維框架之內。但是,對他們而言,類比對象究竟是什麼,仍然像此前一樣含糊不清。因此,對類比的檢驗非常耗費精力,並且通常徒勞無功,因為人們很少能成功地把一個人從歷經困難發現的某種結論中抽離出來。他總是回到類比的窠臼,因為他對此比較熟悉,儘管他實際上並不清楚比較的究竟是什麼。但是在此類案件中,我們的收穫並不算少,因為我們能夠據此確定證人並不理解當前的問題,這有助於確定證人證言的價值。
作為合理推論的基礎,關於各種可能性的全面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多數人之所以認為某事不具有可能性,理由在於,他們首先考察自身已經知道或者立即展現的事件細節。隨後,當這些細節擺在他們面前時,他們就推斷認為,這件事完全不具有可能性;至於是否遺漏其他一個或者多個可能性,則通常並未納入考察範圍。我們和藹可親的物理學教授曾經說過:「今天我本打算向你們展示光干擾實驗——但是這個實驗在白天無法觀察,當我拉上窗簾時,你們又要大吵大鬧。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做這個實驗,只好把儀器拿走了。」這位教授沒有考慮另外一種可能性,那就是,即使拉上窗簾,我們也可能會表現得規規矩矩。
因此,當證人斷言某件事情不可能發生時,法官千萬不要輕信。舉個最簡單的例子:證人向我們斷言,某起盜竊案件不可能是外人幹的。如果你追問他理由,他可能會告訴你:「因為門是鎖著的,窗戶是閂著的。」但是,他完全沒有考慮到,小偷可能會從煙囪鑽進屋裡,或者將一個孩子從窗戶欄杆送進室內,或者利用一些特殊的工具等;如果不考慮推理的前提,證人就不可能思考這些問題。
我們應當謹記,刑事學家「不能玩弄數學真理,而是必須探究歷史真相。我們從大量細節開始,把它們整合起來,通過這種整合和反思得出相應的結論,促使我們判斷過去事件的存在和特徵。」我們調查的對象蘊含在海量細節之中,這些細節呈現的方式及其可靠性,決定了我們所作推斷的準確性。
更確切地說,對調查對象的準確把握,就如同休謨所講的那樣:[34]「如果我們想要確定現有證據的屬性,從而據以認定有關事實,就必須探究我們如何獲得因果關係的知識。我不揣冒昧地斷言,作為沒有例外的一般命題,有關因果關係的知識,無論如何都不是通過先驗推理獲得,而是完全來自經驗,我們發現任何特定的物體之間都存在恆常的聯繫;我們的理性如果沒有經驗的輔助,就無法從客觀事實中作出任何推斷。」
休謨在進行論證的過程中,提出了以下兩個命題:(1)我發現特定的物體通常都伴隨著特定的影響。
(2)我推測其他外觀相似的物體也會伴隨類似的影響。
他接著指出:「如果你不反對的話,我想強調指出,某個命題可以從其他命題中推斷出來,事實上命題通常是由此推論出來。不過,如果你堅持認為推論是由一系列連續推理得出,那麼我希望你能夠提供所謂的推理鏈條。這兩個命題之間的關聯並不那麼直觀。如果確實要通過推理和論證得出結論的話,就需要一種能得出此類推論的媒介。我必須承認,這種媒介究竟如何界定,超出了我的理解能力;如果主張存在此種媒介,並且認為它是所有事實結論的前提,就需要明確指出媒介的所在。」
如果我們更加認真地思考這個問題,就可以作出以下斷言:這種媒介不是真正的實體,而是過渡的載體。我在命題中提到「某個物體」時,我的腦海中就會浮現出「類似的物體」,因為沒有兩個物體完全相同;同時,當我在第一個命題中提到「某個物體」時,我已經產生基於第二個命題的斷言。
讓我們看看這兩個具體的命題:
(1)我發現玉米製成的麵包具有滋養效果。
(2)我推測其他明顯類似的物體,例如小麥,也具有類似的效果。
在第一個命題中,我無法針對相同的玉米開展各種實驗。我可以從一個角度處理玉米,或者從另一個角度加以考慮,但我只能針對非常相似的物體開展實驗。當然,我可以用遙遠地方種植的玉米進行這些實驗,或者用源自巴巴里和東非的玉米進行這些實驗,這樣就不再有任何同一性問題,而只有相似性問題。最後,我可以比較兩種玉米的產量,這種相似度要遠遠低於特定品種的玉米和特定品種的小麥。因此,我可以在第二個命題中探討與第一個命題相同或相似的內容。據此,一個命題被引入另一個命題,並且建立起兩者之間的關聯。
這種「關聯」在刑事科學領域的重要性在於,我們所作推論的正確性取決於推論斷言的內容。我們持續關注休謨的兩個命題,並經常作出斷言:第一,有些事情存在因果關聯,我們將本案與其他案件關聯起來,就是由於我們認為兩者具有相似性。如果兩者確實具有相似性,並且第一個和第二個命題的關聯實際上是正確的,就可以認定推斷的真實性。我們不需要計算結論中數值關係那種無法解釋的奇妙之處。達朗貝爾指出:「似乎總有一些自然法則更加頻繁地阻斷常規關聯,而較少阻斷非常規關聯;前者更多體現在數學領域,而非物理領域。如果我們看到某個骰子總是擲出很大的數字,就會立即傾向於認為這個骰子是假的。」
密爾進一步指出,達朗貝爾應當通過這種方式提出問題:如果已經對骰子進行檢查,並且沒有發現問題,而有人宣稱連續擲出10 個6,此時他是否還會相信這個骰子。
進一步講,我們通常傾向於認為,如果特定的推論顯示,某些隨機事件體現為規律性的數值關聯,這種推論很可能是錯誤的。如果獵人聲稱他上周打了100隻野兔,或者賭徒宣稱他贏了1 000 美元,或者病人宣稱他病了10 次,難道有人會相信這些說法嗎?人們可能會認為,這些數字僅僅是大概估計的數值。如果上述主張分別涉及96 只野兔、987 美元或者11 次疾病,將會聽起來更具可能性。
這種情況在調查過程中經常出現,證人為了讓人們相信其所提供的證言,往往不願說出此類「不可能的數值」。然而,許多法官往往不相信此類數值,並要求證人作出「準確的陳述」,甚至主張證人只是估算了「大致的數值」。這種認識實際上根深蒂固,例如賭博莊家和彩票商家發現,帶有「完美數字」的彩票很難出售。一張序列號為1 000、數字為100 的彩票根本沒有人買。如果有人計算一組隨機編排的數字,結果總和恰好是1 000,那麼,這個計算結果的正確性總是讓人懷疑。
這些都是無法解釋和理解的事實。因此,我們不能隨意懷疑所謂的整數,也不能特別依賴那些極不規則的數字,兩者都值得認真審查。
對推斷正確性的判斷,可能類似於對數字準確性的判斷;數字對判斷的影響,既是人們普遍認可的現象,也是人們努力克制的對象。自康德以來,人們已經清楚地認識到,正視濫竽充數的現象,能夠促使人們關注判斷領域的上述真理性認識;無論是法院的判決、立法機構的投票,還是單純的判斷,情況都是如此。
席勒指出:「人們經常斷言,判決的準確性與法官和陪審團的人數緊密相關。」
除了法官不夠審慎和認真,在助理輔助時缺乏足夠責任感外,這一源自司法實踐的推斷並不準確,並且與通常的案件情況並不相符。如果加上某些思維偏見或弱點,錯誤就會成倍增加。如果一個人能夠正確遵循集體的決策,而不因此感到無聊,並且認真研究針對特定問題的處理意見,就將確保自身免受多數意見的影響,進而經得起嚴格公正的審查,就會體會到一些獨特的事實。針對錯判案件的法庭判決進行研究,是一件特別有意義的事;令人驚訝的是,此類案件通常只有一個人表達了正確的意見。這一事實對法官極具警示意義,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個體意見,因為這種少數意見非常重要,因此值得認真研究。
當大量證人證實同一事物時,應當謹記上述原則。除了他們彼此互相依賴、互相暗示之外,還很有可能存在其他來源的錯誤,這些錯誤對所有的證人都會產生影響。
一項判決,究竟是由一名法官還是若干陪審員作出,其實無關緊要,因為判決的正確性並不取決於人數。艾克納指出:「判決準確性的概率,取決於據以作出判決的關聯領域是否足夠豐富。知識的價值被審慎地納入這一事實之中,因為它本質上是關聯範圍的擴張。知識的價值與當前事實與所需知識之間關聯的豐富程度成正比。」這是我們必須牢記的最重要的一項原則,並且否定了這樣一種觀念,即我們應該滿足於掌握幾十部法律、一些法律評註和大量先例。
如果我們進一步主張:「每個判決都是一種同一認定,在每個判決中,我們都斷言,當前事實具有同一性,儘管涉及兩種不同的關聯關係。」[35] 那麼,如果法官的關聯能力過於貧乏和狹隘,我們將要面臨怎樣的危險就變得顯而易見。正如米特邁爾多年前所言:「實踐中許多案件,證據的證明力是如此之強,以至於所有法官都不約而同地確信案件事實。但是通常情況下,判決都是由裁判者的內在品性所決定的。」究竟什麼是所謂的內在品性,此前已經加以分析。
我們還要考慮證人根據自己的事實組合或者描述所作推論的價值問題。在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忽視了加倍並且反覆檢查的必要性。例如,假設證人並不知道某一重要日期,但結合他所知道的情況,推斷出是6 月2 日,也就是事件發生的當天。因為當天他接到A 打來的電話,一般A 有在周三拜訪的習慣,但不可能是6 月7 日之後的那個周三,因為證人那一天在外旅行。也不可能是5 月26日,因為這一天的前一天是假日,商店很晚才開始營業,這件事不可能在A 打電話的那天完成。而且,那天也不可能是5 月20 日,因為案件發生那天非常暖和,但氣溫在5 月20 日之後才開始上升。基於這些事實,案件一定發生在6 月2 日,而且只能發生在那一天。
一般而言,此類關聯顯得謹慎、明智和令人信服,因此很有影響力。這種關聯對人們的影響,並不涉及分析過程。對於那些習慣於此類關聯分析,幾乎對此司空見慣的人來說,關聯分析沒有任何難度,因此理應發揮更大的作用。通常情況下,那些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事物,不會被特別地加以審視,而是作為令人震驚和不容置疑的事物加以接受。不過,仔細審視這些事物,認真考慮其前提是否合理,實際上非常必要,這也在有關例證中得到充分體現。日期、事實和假設很容易出錯,哪怕只有一丁點疏忽,也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或者至少導致結論不能令人信服。
對手稿的審查將會面臨更大的困難。手稿有較強的說服力,不僅對他人如此,對作者也是一樣;我們可能會質疑並著手完善剛剛寫完或者不久前寫完的手稿,而那些多年前寫就的手稿則通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即便此類手稿面臨質疑,我們也容易認可其準確性。在很多情況下,人們都會在案件中質疑手稿的準確性,但通常會得出肯定性的結論。針對這種確信的審查,我們無法提出一般性的規則。通過注意手稿的目的,特別是確定其來源和作者的個性,可以獲得更為清晰的認識。手稿的外觀也可以透露很多信息,我們並不是說非要對手稿加以特殊呵護並排列整齊。我曾提到一個不會讀寫的年長農民的記錄,他關於鄰居的記錄雖然未經訓練,但卻非常清晰,在民事案件中得到了毋庸置疑的認可。手稿的目的性、順序和連續性能夠表明,這些手稿不是事後編寫,因此,與撰寫記錄的原因以及作者的個性一起,能夠體現出書稿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