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節 自我主義
2024-10-08 14:31:25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如同在日常生活中一樣,自我主義的內在屬性在法律領域也有突出的表現。
歌德曾經對自我主義的後果投入了極大的研究熱情。他寫到(與艾克曼的對話,第一卷),「讓我告訴你一些事情」,「所有倒退或者轉型的時期都是主觀性的。相反,所有進步的時期都是著眼於外部的。整個當代文明因其具有主觀性,所以都是保守的。所謂的重要性,無非是人們試圖顯示自己的權勢。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我們都看不到人們放下身段尋求社會和睦的些許努力。」
這些諄諄教誨所反映的情況,在現代社會仍然普遍存在,甚至可能比歌德所處的時代更為突出。每個人都過於強調自身利益,這是我們時代的特徵。相應地,人們往往僅僅關注自身或者周遭的環境,僅僅理解自己知曉和感受的事物,僅僅為了實現個人利益而努力工作。可以說,只有充分考慮這種極端的自我主義,並將之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才能確保工作不出偏差。即便是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也能反映出自我主義的影響。當一個人拿到電話號碼本時,儘管他已經知道其中有自己的姓名,仍然會翻到印有自己姓名的那一頁,並從中獲得滿足感;當他翻閱大家的集體照時,也會認為自己在其中是永恆的重要存在。當人們談論他的個人品質時,他會感到很開心,並且通常會說:「我天性就是這樣。」如果人們討論國外的城市,他就會談到自己的家鄉,或者曾經參觀過的城市,並且講述自己在當地親身經歷的一些獨特的故事。每個人都努力展現那些表明自己身份地位的事情,包括生活的狀態或者獨特的事物。如果有人提到自己度過了一段美好的時光,那麼毫無疑問,他一定會將自己擺在最為重要的位置。
拉扎勒斯[17] 專門提到了這種人類天性在歷史上的重要性:「伯利克里認為,他的政治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源於他能記住所有雅典市民的姓名。漢尼拔、沃倫斯坦、拿破崙一世,他們之所以能夠讓自己的軍隊充滿士氣,甚至超越了手足之情、對國家和自由的熱愛,就是由於他們知道並且能夠說出每一個士兵的名字。」
我們在日常實踐中經常會遇到自我主義的情形,即便證人因長途跋涉出庭作證而心存怨怒,以至於不願配合、消極排斥,只要你顯示出對他個人的尊重,對他個人狀況的理解,或者對他個人觀點和做事方式的認同,就能夠促使證人提供有價值的證言。同時,人們往往是結合對自身職業的理解來對他人作出評價。如果農民嘲笑醫生:「如果他連播種燕麥都不會,還能指望他知道什麼呢?」這可不只是個玩笑,而是人們思維習慣的正常表現。這種思維習慣十分常見,那些長期從事某項職業的人們,例如士兵、騎手、水手、獵人等,在這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如果無法理解這種自我心理,又要與這些職業人士打交道,那麼,比較明智的做法是至少對此表示理解,對他們的職業表現出一定的興趣,並且讓他們相信,你的確認為人們都有必要知道如何正確地安裝馬鞍,或者在千步開外準確區分德國獵鳥犬和英國獵犬。這樣做不是為了顯示對法官個人的尊重,而是為了幫助法官履行職責,換句話說,就是讓證人覺得自己在為法官個人提供幫助。如果證人形成這種尊重的心態,他就會覺得,通過自己努力回憶來幫助法庭解決案件難題,這項工作儘管費心費力,卻很有價值。如果將反感牴觸的證人和熱心積極的證人進行比較,你會發現兩者的作證效果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差異不僅在證言的數量上有所體現,更重要的是體現在證言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方面。
此外,傳統的自愛觀念在詢問被告人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我們不能據此誘騙被告人作出供述。不過,既然要查明事實真相,就應當採用更為明智的方式對待不認罪的被告人,否則,即便是費盡心思,也很難讓被告人吐露實情。
我們經常發現,正是由於那些拒不認罪的被告人提到涉及自身的一些事情,或者提到有據可查的明確線索,給我們提供了循跡調查的契機,才最終得以查明案件事實。在詢問那些已知身份的被告人時,也經常面臨這種情形——儘管案件事實已經顯而易見,但是需要基於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類似的動機還包括自我主義的其他表現形式,例如固執己見。具體言之,人們面對矛盾質疑時通常會感到惱怒,以至於陷入絕望;相反,當人們面對妥帖的待遇時就會感到自身很有價值。這是我從老管家那裡獲得的經驗。他曾是一名非常正直的士兵,類似喜劇片中的人物,卻有著極其頑固的性格,我一度拿他一點兒辦法也沒有。每當我提出某些工作方案或者建議時,等待我的總是這樣一番回答:「這樣不行,先生。」最終,我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西蒙,你之前曾經說過應當做這件事,現在就可以做了。」這時,他看看我,努力思考他何時說過這件事,然後離開並且把這件事做好了。這裡面的竅門在於,你的建議能夠基本符合被告人的需求。一旦採用這種變通方法,就需要注意避免自相矛盾,否則就會增加解決問題的難度。你不需要說謊或者耍花招,只需要避免直接的矛盾,讓交談對象陷入問題之中,當你發現頑固的對象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就可以迂迴地向他提出問題。然後,你就可以成功為他提供一個台階,或者至少為他提供一條後路,讓他不知不覺地按照你的方案行事。這種情況下,無論多麼頑固的人都不會重蹈覆轍,他只有當別無選擇時才會固執己見,即便如此,也可以反覆強調問題所在。不過,如果問題已經得以明確,就應當不假思索地直奔主題,從而從根本上確定既定的問題,這就像是搖醒沉睡者,再給他吃一劑安眠藥。
通俗地講,這裡想要強調的規則是:自利、懶惰和欺騙是人類根深蒂固的行為動機。喜愛、忠誠、誠實、宗教和愛國,即便堅如磐石,也可能會崩塌瓦解。
我們可以堅信某人具備這些品質,連試十次也不為過,但是到了第十一次,這個人的品質就可能像紙牌屋一樣崩塌了。如果我們認為某人具有自利和懶惰的品性,那麼,成百上千次的實驗也不會改變這種現狀。進一步講,懶惰和欺騙僅僅是自利主義的變體而已。在與人打交道時,始終要牢記自我主義是人類行為的動機。有些案件,即便其他事實均已查清,但如果有線索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無辜者,那麼,此時訴諸榮譽、良心、人性和宗教都是多餘的,只需強調自愛的動機即可,事實真相也將不言自明。自我主義是檢驗事實真相的最佳標準。假定已經對特定行為構建了融貫的解釋鏈條,那麼,法庭就需要通過審查被告人的動機來評估這種解釋的真實性。如果整個鏈條的各個環節都能夠與行為動機相契合,至少表明該鏈條本身可能並不存在錯誤。相應地,從行為動機角度看,情況又將怎樣呢?如果行為動機是高尚的,包括友誼、愛情、人性、忠誠、憐憫等,那麼,整個鏈條本身就可能是正確的,實際情況也通常是這樣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結果必然如此。當然,如果行為的結構立足於各種形式的自我主義,並且在邏輯上是融洽的,那麼,整個案件就得到了全面和可靠的解釋。這種解釋鏈條毫無疑問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