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節 證人的可信度
2024-10-08 14:31:15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刑事法官的一項重大失職,就是僅僅向證人提出問題,然後讓證人隨意作出回答。如果他選擇這樣做,就無異於讓證人憑良心陳述事實真相。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當然要對其不真實和有保留的陳述承擔責任,但更大的責任在於法官,因為法官未能儘可能地挖掘證人證言的全部價值,並對被告人的罪責問題漠不關心。基於這種考慮開展的法律教育,並不是為了把所有公民都培養成適格的證人,而是讓那些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成為適格、可靠的證人,因為證人一生可能只有一次出庭作證的機會。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這種證人訓練都要關注兩個問題:一是讓證人希望陳述事實真相;二是讓證人能夠陳述事實真相。第一個要求不僅是為了防止證人說謊,還要培養證人的司法良知。通過訓練很難讓證人理性地對待謊言,但卻可以讓證人在接受詢問時作出認真負責的回答。我們並不認為出庭作證的證人會完全抹殺真相,或者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或者天生喜歡造謠誹謗。我們所考慮的僅僅是,證人並不知道如何全面客觀地陳述事實真相,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習慣於含糊其辭的表述,從未有機會認識到準確陳述的重要性。不容否認,絕大多數人在談論或者回憶過去發生的事件時都會感到有些迷茫。他們往往不會直截了當地解決問題,而是選擇迂迴戰術:「如果我不能走捷徑,就可以繞彎路;如果今天不行,就可以選擇明天;如果我確實無法到達那裡,我可以選擇去別處。」這些人並沒有真正定居的住所,只有隨遇而安的旅店——如果他們不在某處,就會在其他地方。
當這些人如此這般地作出陳述後,一旦某人對他們的含糊其辭表示不滿,他們就會感到慌張,或者毫不在意地說:「哦,我想這可能並不十分準確。」這種良知的匱乏,這種對真相的漠視,給司法職業帶來了深遠的負面影響。我認為,這種做法的嚴重危害甚至大於明目張胆的謊言,因為與混淆視聽的虛妄相比,不加掩飾的謊言更加容易識別。同時,當證人對某些事情說謊時,我們往往會因各種原因引起警惕,然而,那些含糊其辭的證人看起來並不值得懷疑。[11]這種良知的匱乏,在不同年齡、不同性別、不同行業的人群中都十分常見。
但是,在那些沒有實業的群體中,這種現象更為常見、更為典型。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偏於虛幻的人們,在應當保持絕對誠實的場合仍然會偏於虛幻。其中最為危險的群體,無疑是以表演和展示為生的人們。他們之所以缺乏良知,是由於他們的所作所為沒有實際價值;他們的所作所為之所以沒有實際價值,是因為他們缺乏良知。這些群體包括流動小販、街頭商販、旅店老闆、某些商店老闆、馬車車夫、藝術家等,特別是妓女(參見龍勃羅梭等人的著作)。所有這些人從事的都是有些棘手的職業,但是他們並沒有實業,也不願從事有規律的實際工作。他們擁有較多的空閒時間,即便是在工作時間,他們或者講些閒言碎語,或者到處閒逛,或者遊手好閒。簡言之,由於他們四處遊蕩並以此謀生,所以當人們發現他們在作證時言語不著邊際,說話含糊其辭,也就不足為奇了。我們很難在上層社會的群體中發現類似的人員。
最可恨也是最危險的群體,當屬那些無業游民,他們不願從事工作,並且醉心於無所事事的生活。如果一個人不能認識到這個世界上並沒有懶漢的位置,在上帝的土地謀生必須要付出勞動,那麼,他就是一個沒有良知的人。從這些人身上,我們很難期望獲得有良知的證言。基於長期的司法實踐,刑事學家能夠得出這樣一條確定的規則:真正的無業游民,無論是何種性別、何種職業,都不可能秉承良知而出庭作證——羅馬人,這個傢伙心腸很黑,一定要小心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