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證據的主觀條件:法官的心理活動 第一篇 收集證據的條件 專題1 方法 第1節 基本考量
2024-10-08 14:31:04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蘇格拉底在《美諾篇》中探討美德的可教性問題時,通過美諾的一個奴隸,證明絕對確定的先驗知識的可能性。這個奴隸需要確定一個長方形的長度,這個長方形的面積是另一長度為2 英尺1 的長方形的兩倍;但是,他此前並不掌握與此有關的知識,也並未得到蘇格拉底的直接指導。他的任務是自己計算問題的答案。實際上,這個奴隸最初得出了錯誤的答案。他認為,既然這個長方形的面積是另一長度為2 英尺的長方形的兩倍,那麼,其長度也應當是另一長方形長度的兩倍,也就是4 英尺。據此,蘇格拉底向美諾指出,這個奴隸即便經過思考,事實上也不知道真正的答案,但是他卻認為自己知道答案。在此基礎上,蘇格拉底用其特有的蘇格拉底式方法,引導這個奴隸得出了正確的答案。這種十分特殊的哲學分析程序,被古根海姆[1] 視為對先驗知識本質的充分展示;當我們需要科學地審查判斷證人提供的證言時,就會從蘇格拉底式方法中發現最簡單的工作範例。我們必須始終銘記:絕大多數人無論接觸什麼事物,都通常會認為,他們知道並重複著真相;即便當他們含糊其辭地說「我相信——這看起來」這種試探性的語氣也決不僅是敷衍塞責。當某人說「我相信——」,這只是意味著他試圖使自己免受其他知識淵博人士的反駁而已;不過,他當然不會對自己陳述的內容心存疑慮。然而,當某些事實陳述(當時在下雨,當時是9 點鐘,他的鬍鬚是棕色的,或者當時是8 點鐘)面臨爭議時,並不會對敘述者造成困擾;如果他在陳述此類事實時使用了「我相信」的表述,就表明他實際上並不確信。只有當敘述者有意地隱匿觀察所得、結論和判斷時,才值得予以關注。此類案件涉及另外一個因素——欺騙;證人斷言自己確定某些事物,僅僅是因為他作出斷言而已,「我相信」「可能」「看起來」之類的表述僅僅是為了以防萬一。
1 1 英尺=0.304 8 米。
本章節來源於𝔟𝔞𝔫𝔵𝔦𝔞𝔟𝔞.𝔠𝔬𝔪
一般而言,即便敘述者並不十分確定,他們所作的陳述也通常毫無保留,言之鑿鑿。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事情,並且也會經常在出庭證人的身上發生,對於關鍵事實尤為如此。任何親歷過審判的人都會發現,證人並不知道他們所宣稱知道的事情,他們通常會作出完全確信的斷言。然而當這些證言接受嚴格的交叉詢問,對其基礎和來源進行嚴格檢驗後,只有很少一部分證言能夠保持不變。當然,人們也可能會有一些過頭的做法。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也可能會通過激烈的批判和質疑,促使他人對原本最堅定的確信而心存疑慮。那些認真細緻和開朗樂觀的人很容易受到此類疑慮的影響。一旦某些人敘述了一起事件,就會有人質疑事實的可信度,或者懷疑是否存在欺騙情形;敘述者可能隨之變得心存疑慮,轉而認為,他可能由於富於想像力而相信自己看見一些事情,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以至於最終保守地認為,事實情況也有可能與他的陳述並不相同。這種情況在審判過程中屢見不鮮。出庭作證對許多人來說都是一件新奇的事情,如果證人意識到自己的證言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要價值,就將進一步強化這種興奮的心理;同時,司法官員的權威形象也促使許多證人迎合他們的意見。令人疑惑的是,當證人對自己證言的準確性心存確信的情況下,他們為何會在面臨法官的質疑時就失去確信呢?
刑事學家最為困難的任務之一就是在此類案件中查明事實真相,他們既不能盲目地、不加批判地接受證人證言,也不能使那些原本可以吐露真相的證人變得搖擺不定、心存疑慮。不過,即便證人沒有故意作偽證,只是觀察出現失誤或者得出錯誤結論,也很難像蘇格拉底引導奴隸一樣,在審判過程中引導證人陳述案件事實真相。按照時下流行的說法,這並不是法官的職責;證人需要宣誓作證,其證言需要接受檢驗,而法官只是負責判斷。然而不容否認,法庭的職責是查明實質的真相,形式的真相併不足夠。進一步講,如果我們注意到錯誤的觀察結論,並聽之任之,那麼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就會喪失一些重要的證據材料,整個案件也將變得撲朔迷離。這至少導致有關證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鑒此,我們應當按照蘇格拉底的方式行事。不過,考慮到我們處理的不是數學問題,而是更加複雜棘手的證明問題,我們應當更加審慎地行事,並保持必要的懷疑精神。一方面,我們只能在極少數案件中認識到自身沒有犯錯,因此,在沒有額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引導他人認同我們的判斷;另一方面,我們必須提醒自己,不要誤導證人偏離原本可靠的證言。我在這裡不想探討暗示問題,如果我認為他人比我更了解實際情況,進而聽從他人意見,就不存在暗示問題。這種單純的交換意見以及開誠布公,是我們經常遇到的情形。如果有人能夠糾正證人明顯的錯誤觀念,引導他發現自身的錯誤,進而陳述事實真相,並且適可而止,不做脫離事實的推論,那麼,他就是這個領域的行家裡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