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論

2024-10-08 14:31:00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在刑事司法領域,除了法律之外,最為重要的學科都與心理學存在淵源。在這些科學知識指引下,人們學會如何在工作中與各色人等相處。時至今日,心理科學發展出不同的分支。就原初的心理學而言,不過是一些天性聰明的人在實踐中培養的敏銳洞察力,他們儘管並不知曉那些據以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則,甚至壓根沒有意識到那些法則的存在,卻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許多人都擁有這種樸素的心理分析能力,不過這距離刑事學家的內在要求還相去甚遠。

  在一些大學和預科學校,法學家們會開設一些科學心理學課程,作為「哲學預科教育」,但是我們都知道,這些課程過於簡單,遠遠不能適應司法實踐需要。

  鑑於這種現狀,我們也很難期望刑事學家能夠開展嚴肅的心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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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心理學就是基於上述考慮創設的一個新的心理學門類,沃爾克瑪[1] 對這門學科在德國的發展進行了論述。此後,在梅茨格[2] 和普拉特納[3] 的推動下,這門科學發展成為犯罪心理學。從醫學角度開展的研究,特別是舒朗對《法律問答》的彙編,仍然很有參考價值。霍夫鮑爾[4]、格羅曼[5]、海因洛特[6]、紹曼[7]、蒙克[8]、艾卡紹森[9] 等人,進一步推動了犯罪心理學的發展。在康德時代,這一學科成為學界論爭的焦點,康德代表著哲學學派,梅茨格、霍夫鮑爾和福萊斯[10]代表著醫學學派。此後,法律心理學被精神病學合併,完全歸屬到醫學領域,勒尼奧[11] 曾經試圖將之重新歸入哲學領域,但最終未能如願,對此,弗里德里希[12]的著作(以及威爾布蘭德[13] 的著作)有過詳細記載。現階段,在克勞斯[14]、克拉夫特·埃賓[15]、莫茲利[16]、霍爾岑多夫[17]、龍勃羅梭[18] 等人的推動下,犯罪心理學已經成為犯罪人類學的分支。這一學科的價值在於對犯罪動機的分析,或者如李斯特所言,其價值在於對罪犯心理狀態的研究。由此一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範圍實際上大為縮減。[19] 關於犯罪心理學徹底歸入犯罪人類學的情況,納克[20]、庫雷拉[21]、布洛伊勒[22]、達雷瑪尼[23]、馬爾羅[24]、艾麗斯[25]、貝爾[26]、科赫[27]、馬斯卡[28]、湯姆森[29]、菲利[30]、邦飛利[31]、科爾[32] 等人的著作均有所闡述。

  從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學是指應對犯罪問題的一類心理學,並不限於針對罪犯的精神病理分析,即犯罪心理的發展史。即便從字面意義看,這也不能涵蓋刑事學家所需的所有心理學知識。毫無疑問,犯罪是客觀的行為。即便亞當和夏娃在當時已經離世,該隱實際上仍然殺死了亞伯。但是對我們而言,犯罪行為只有當我們親身感知時,或者通過媒體對案件的報導而實際獲悉時,才具有存在感。

  進一步講,媒體的報導也是基於法官以及相關人員(例如證人、被告人和專家)的實際感知,這些感知一定是在心理層面得到確證的感知。關於心理確證原則的有關知識,需要一種專門的心理學——這種實用型心理學能夠分析各種心理狀態,還能夠據以對犯罪行為進行判斷和裁決。本書的目的就是構建這樣一種心理學。柏拉圖在《會飲篇》中寫道,如果我們都是神,就不再需要哲學;同理,如果我們的感知更加真實和敏銳,就不再需要心理學。鑒此,我們必須努力確定我們觀察和思考的方式,我們必須理解現行法律框架下司法系統的運作過程,否則我們就將在感知、誤解和意外之間無所適從。我們必須搞清楚,司法系統的所有人,包括法官、證人、專家和被告人,究竟是如何觀察和感知的;我們必須搞清楚,他們是如何思考的,如何辯白的;我們必須搞清楚,人類究竟有哪些推理和觀察方法,可能會有哪些錯誤和幻想,人們如何回憶和記憶,年齡、性別、品性和教育究竟有哪些影響;我們還必須搞清楚,哪些因素會對所有這些情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導致它們偏離正常的軌道。本書大量篇幅聚焦證人和法官,因為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具有指引意義的知識材料。不過,有關罪犯的心理學也必須予以重視,該問題雖然與罪犯的精神狀態無關,卻與證據的有效性緊密相關。

  我們的方法是所有心理調查通用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三個部分:[33]1. 為心理現象的審查做好準備。

  2. 研究因果關係。

  3. 確定心理活動的基本原則。

  一方面,我們要關注心理科學早已深入研究的主題,不過自始至終是從刑事法官的視角進行研究,並且服務於審判的目的。另一方面,我們關注的素材全部來自刑事學家的實踐觀察活動,並且基於這些素材檢驗心理學的基本原則。

  我們並不崇尚虔信主義、懷疑主義或者批判主義,我們只是考察那些引起刑事學家關注的個體現象。通過分析這些現象,我們確定它們可能為刑事學家帶來哪些價值,判斷其中哪些因素可能幫助刑事學家發現事實真相,判斷刑事學家可能面臨哪些潛在的風險。我們已經意識到,要想準確理解現有科學的基本理念,不能寄希望於既定的方法論;我們還必須清醒地看到,刑事學家要想查明事實真相,不能寄希望於周遭事物表象上的真實性。我們有義務確保這些事物具有實質上的真實性。只有熟悉心理學的基本原理,並知曉如何在實踐中運用這些原理,才能實現這一目標。鑒此,貝利那句耳熟能詳的比喻,「如同作曲家對聲學的厭惡一樣,心理學家非常反感生理學研究」,可能已經不再合乎時宜。我們不是詩人,我們是真相的調查者。如果我們想要順利實現預期目的,就必須嚴格遵循現代心理學、生理學的基本原理。反之,如果缺乏必要的輔助手段,卻想要在適當的時候發現真相,就如同未經訓練的新手想要彈奏小提琴一樣不切實際。我們必須未雨綢繆,儘早做好知識準備,一旦時機來臨,就不要錯過機遇。

  讓我們銘記這個基本原則:從證人(這一主要證據來源)那裡,刑事學家獲得的更多是主觀推斷而非觀察結論,這是我們在實踐中屢次犯錯的根源。我們在宣誓作證程序中反覆強調,證人只能陳述其所親身感知的事實,對證據進行推理是法官的職責。但是我們並未嚴格遵守這一原則,實際上,證人所宣稱的事實和感知的內容,很多都不過是未經確證的主觀判斷,儘管證人在作證時態度極其誠懇,但其並未提供確切的真相。「與柏拉圖為友,更要與真理為友。」

  毫無疑問,作為法學家,我們越來越認識到心理學研究對司法職業的重要意義。但是,貴在知行合一。著名的貝茨神父在布魯塞爾刑事學家大會上指出,現代刑法科學的發展趨勢要求我們認真觀察日常生活的事實。這種觀察涉及我們工作的方方面面;我們只有把握各種感官表象的內在脈絡,才能進行有效的觀察,而決定這種內在脈絡以及感官表象呈現方式的法則,就是因果定律。但是,我們就像普通人一樣,經常忽視因果定律的重要性。在這個領域,只有心理學能夠為我們提供必要的知識。因此,遵守心理學的基本原理是應當恪守的重要職責,這也是指導實踐的首要原則。關於這一問題,我們過去走了不少彎路。如果說吃一塹長一智,現在就應當認識到,我們之前一直強調學習法律及其評註,卻摒棄了其他可能對我們有所幫助、為法律職業夯實根基的科學領域。格奈斯特[34] 曾經指出,當代法律教育之所以停留在較低層次,根本原因在於歷史慣性,其在司法領域也扮演著重要角色。門格爾[35] 並未明確提到歷史慣性問題,但他坦誠地指出,在所有與當今社會緊密相關的學科中,法律科學是最為僵化滯後的學科。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批評都是十分中肯的,誠如斯托爾澤爾[36] 和現代國民教育的創始人所言∶「我們應當看到,法理學究其實質,只不過是對法律問題的理性認識而已。」但究竟什麼是「理性的心智」,卻無法僅僅從法律條文中尋找答案。戈爾德施密特[37] 在實驗室中向學生們講述如何成為一名著名的科學家時,曾經說過這樣的話:「你們想從這裡得到什麼?如果你們什麼都不知道,什麼都不理解,又什麼都不做,那麼,你們乾脆去當法律人算了。」這種說法真的讓我們感到十分難堪。

  現在,讓我們看看為何法律職業會面臨這些令人難堪的批評。不容否認,我們未曾將法理學看做一門科學,也從未將之作為經驗研究的對象;先驗性的傳統觀念始終與科學保持著一定距離,我們也缺乏查明真相的調查方法和努力,這使得法理學缺乏科學性的基本要素。為了取得科學上的正當性,我們首先要借鑑所有與法律工作直接相關的科學領域的理論知識。只有經由這種方法,我們才能通過精神自由實現精神獨立,這不僅是戈爾德施密特所稱的高等研究的制度基礎,也是我們職業生涯的奮鬥理想。這項任務並非不可企及。阿洛伊斯·馮·布林茨在隆重的就職致辭中大聲疾呼,[38]「生命在於運動」,「生命不只在于思想自身,而在於知行合一。」

  值得欣喜的是,自從本書第一版出版以來,法律界已經推出許多包含寶貴素材的研究成果。關於證人證言的性質及其價值,以及記憶和複述的類型,現在已有相當規模的文獻資料。各個領域的專家們,包括心理學家、醫學家和法學家,都已積極投身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如果他們繼續順利推進這項事業,我們就能夠改變前人因為愚昧無知和不加批判地濫用素材所導致的不利局面。

  注釋

  [1] W. Volkmann v. Volkmar: Lehrbuch der Psychologie (2 vols.). C?then 1875.

  [2] J. Metzger: 「Gerichtlich-medizinische Abhandlungen.」 K?nigsberg 1803.

  [3] Ernst Platner: Questiones medicinae forensis, tr. German by Hederich. Leipzig 1820.

  [4] J.C.Hoffbauer: Die Psychologie in ihren Hauptanwendungen auf die Rechtspflege. Halle 1823.

  [5] G. A. Grohmann: Ideen zu einer physiognomischen Anthropologie. Leipzig 1791.

  [6] Johann Heinroth: Grundzüge der Kriminalpsychologie. Berlin 1833.

  [7] Schaumann: Ideen zu einer Kriminalpsychologie. Halle 1792.

  [8] Münch:über den Einfluss der Kriminalpsychologie auf ein System der Kriminal-Rechts. Nürnberg 1790.

  [9] Eekartshausen:über die Notwendigkeit psychologischer Kenntnisse bei Beurteilung von Verbreehern. München, 1791.

  [10] J. Fries: Handbuch der psychologischer Anthropologie. Jena, 1820.

  [11] E. Regnault: Das geriehtliehe Urteil der ?rzte übter psychologisehe Zust?nde.

  C?ln, 1830.

  [12] J. B. Friedreieh: System der geriehtliehen Psychologie. Regensburg 1832.

  [13] Wilbrand:Geriehtliehe Psychologie. 1858.

  [14] Kraus: Die Psychologie des Verbreehens. Tübingen, 1884.

  [15] V. Kraffb-Ebing: Die zweifelhaften Geisteszust?nde. Erlangen 1873.

  [16] Maudsley: Physiology and Pathology of the Mind.

  [17] V. Holtzendorff — articles in 「Rcehtslexikon.」

  [18] Lombroso: L』uomo delinquente, etc.

  [19] Aschaffenburg: Articles in Zeitscheift f.d. gesamten Strafreehtwissensehaften,especially in XX, 201.

  [20] Dr. P. N?cke: über Kriminal Psychologie, in the above-mentioned Zeitsehrift,Vol. XVII.

  Verbreehen und Wahnsinn beim Weibe. Vienna, Leipsig, 1884.

  Moral Insanity: ?rztliche Sachverst?ndigen-Zeitung, 1895; Neurologisehes Zentralblatt, Nos. 11 and 16. 1896.

  [21] Kurella: Naturgesehiehte des Verbreehers. Stuttgart 1893.

  [22] Bleuler: Der geborene Verbreeher. München 1896.

  [23] Dallemagne: Kriminalanthropologie. Paris 1896.

  [24] Marro: I caratteri dei deliquenti. Turin 1887. I earcerati. Turin 1885.

  [25] Haveloek Ellis: The Criminal. London 1890.

  [26] A. Baer: Der Verbreeher Leipzig 1893.

  [27] Koch: Die Frage naeh dem geborenen Verbrecher. Ravensberg 1894.

  [28] Masehka: Handbueh der Geriehtliehen Medizin (vol. IV). Tübingen 1883.

  [29] Thomson: Psychologie der Verbreeher.

  [30] Ferri: Geriehtl. Psychologie. Mailand 1893.

  [31] Bonfigli: Die Natugesehiehte des Verbrechers. Mailand 1892.

  [32] Corre: Les Criminels. Paris 1889.

  [33] P.Jessen: Versuch einer wissenschaftlichen Begründung der Psychologie.

  Berlin 1855.

  [34] R. Gneist: Aphorismen zur Reform des Rechtsstudiums. Berlin 1887.

  [35] A. Menger: in Archiv für soziale Gesetzgebung v. Braun II.

  [36] A. St?lzel: Schulung für die Zivilistiche Praxis. 2d Ed. Berlin 1896.

  [37] S. Goldschmidt: Rechtsstudium und Prüfungsordnung. Stuttgart 1887.

  [38] A. v. Brinz: über Universalit?t. Rektorsrede 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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