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坑應是火葬墓

2024-10-06 04:54:29 作者: 岳南

  陳顯丹投放的這個反擊林向的重磅炸彈,得到了許多學者的贊同與支持。一時間,「祭祀坑說」甚囂塵上,大為走紅,似乎成為學術界的定論。但就在這場爭論的大幕即將合上之時,有位叫張肖馬的學者又提出了自己的理論。

  按張氏的說法,三星堆遺址發現了古蜀王國的都城,據初步調查推斷,城內面積規模已相當龐大。都城的確定和兩個器物坑出土大批精美的遺物,完全證明了古蜀王國已進入了文明時代。兩個器物坑出土的遺物,反映出古蜀王國祭祀內容極其豐富而又複雜,與殷商王朝相比應毫不遜色。這些遺物許多應陳藏在宗廟或神廟內。但是,作為古蜀王國的都城,在所謂的「祭祀坑」周圍與附近區域,沒有發現宗廟、神廟或祭壇一類禮儀性建築,也未發現與祭祀活動有關的其他場所,僅發現獨立的兩個器物坑,相距約三十米。如在這兩個土坑中舉行古蜀王國恢宏的「綜合性祭祀活動」,實在難以使人信服。祭祀本是國之大事,極受重視,都要修建與之有關的禮儀性建築以供舉行活動,由於受到商文化影響,古蜀王國亦當不會例外的。

  

  張肖馬接著說道:

  陳顯丹曾宣稱三星堆遺址中的三座土堆是蜀人祭社的「冢土」,它們與兩個「祭祀坑」屬於一個整體,是蜀人在此舉行各種祭祀的場所云云。根據四川省博物館最早對三座土堆的田野調查,得知「三座土堆是各長數十米至百米,寬二十至三十米,高約五至八米,連接成一線的土堆」。從三座土堆的長寬比例看,不像「冢土」。三座土堆連成一線,更類似一條長土埂,與城牆體亦有相似之處。此前未見土堆上有任何建築遺蹟的報導,也未見其中有玉石器與銅器或哪怕是幾個殘塊的報導。土堆的時代與兩個器物坑的時代,二者的關係並不明確,僅猜測土堆是「冢土」,可見其立論的證據不足。土堆的功用究竟是什麼?尚待考古發掘來證實。也不排除這種可能:三座土堆原來相連,後經幾千年的風雨與人為的毀損,形成今日所見的分離的土堆了。

  再者,古蜀王國恢宏的祭祀典儀,應有與之相適應的廟壇一類的禮儀性建築或其他大型祭祀場所,作為經常舉行宗教祀典的固定的神聖之地。考古發現證明,在新石器時代晚期都能出現與氏族、部落與部落聯盟或更大的文化共同體相適應的公共祭祀場所或宗教中心,而進入階級社會後,中原殷商王朝以及春秋戰國時期的諸侯國的都城,也都有宗廟類的禮儀性建築。甲骨卜辭中有「壇」的記載,還有其他祭祀場所。由此及彼,古蜀王國的都城一定也會有與之相適應的廟壇類禮儀性建築或神廟,或者其他大型祭祀場所,絕不只是已發現的兩個器物坑。

  前些年,經考古工作者的努力,在成都平原已經發現一處古蜀王國用於宗教祀典的神聖場所,那就是著名的羊子山祭壇。據考察其始建年代在商代晚期,是一座三級四方無屋榭的土台,台高有十餘米,底邊103.7米見方,一、二級各寬18米,第三級31.6米見方,總體積為35574立方米,其規模是相當巨大的。這是一座與古蜀文明相適應的祭壇,是一個宗教祭祀中心,有著祭天禮地等功用。所以,三星堆古城範圍應有廟壇類以及其他祭祀的場所。

  最後尚不能忽視的一點是,古蜀國為舉行一兩次祭祀活動,專門就地鑄造數百件青銅器,加上金器與玉石器等,共計器物近千件。如此多的高級珍品,將其全部搗爛毀壞再埋入坑中,這是難以令人信服的。而古蜀王國的祭祀內容是極其豐富的,祭祀活動也是相當頻繁的。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如果舉行一次祭祀就要耗費掉近千件器物,其國力是難以承受的。既然如此,也就決定了它的不可能性。

  當然,需要說明的是,我以這樣的證據否定兩個器物坑是「祭祀坑」,並不是否定坑中出土大批與祭祀有關的器物的性質,二者應嚴格區別開來。如坑中的神樹和各類神祇與神靈,原應藏於古蜀王國的宗廟或神廟內,舉行祭祀時才使用。那麼,兩個器物坑既然不是「祭祀坑」,其性質是什麼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有待兩個器物坑的全部資料公布後,經過認真而全面的研究與分析,最後才能推導出比較合理的結論。

  張肖馬的聲音剛剛發出,學界中人尚不知是為之歡呼還是高聲斷喝,浙江省考古所的著名學者張明華又提出了一個「墓葬坑說」,並以超越前人的論證和論據使這場爭論再生波瀾。

  張明華說:

  三星堆遺址發現商代祭祀坑的消息,轟動了國內外。但三星堆挖的兩個坑何以被定名為祭祀坑?據兩坑的發掘者「二陳」發表的報告云:「填土清理完了,展現在人們面前的不是什麼棺槨之類或完整的器形,而是已經燒過的骨渣和變形的器物,從而認定廣漢三星堆一號祭祀坑,是巴蜀文化中首次發現的祭祀坑。」但我以為,「二陳」僅以此點作為依據是比較勉強的。從遺蹟所處的地理環境、結構形式、出土器物等方面觀察,與目前已知的祭祀遺蹟幾無共同之處。商代主要的祭祀是以人祭、殺牲祭等形式出現。如:河南安陽侯家莊甲種I式大型墓HPKMl001墓道中的砍頭人祭;山東益都蘇埠屯甲種I式M1「奠基坑」的人祭;鄭州二里崗的人獸灰坑合葬祭;江蘇銅山丘灣的人祭台地遺存;等等。更早的祭祀遺蹟如:遼寧紅山文化、浙江良渚的瑤山圓壇、方壇形祭祀遺存等,與三星堆的形式、結構、內容也有差異。殷墟王陵東區的祭祀坑除人祭外,亦有器物埋葬,但多與人或車馬同坑,而且器物品類和數量十分有限,根本無法與三星堆一號坑豐富珍貴的瘞藏等同起來。但三星堆遺蹟這一特殊情況是否無蹤可尋了呢?地處中原的殷墟婦好墓的有關資料似乎為大家提供了一些線索。從雙方的對比情況看,三星堆附近有馬牧河與鴨子河,婦好墓附近有洹河;三星堆土坑位於長數十至百米、寬二十至三十米,高五至八米的大土堆上(不知這個大土堆所指者何,頗懷疑張氏沒有到過現場,也沒有把出土資料看明白——岳南注),婦好墓位於一片崗地上;三星堆土坑長4.5-4.64米、寬3.3-3.48米,婦好墓坑長5.6米、寬4米;三星堆土坑方向南北(340),婦好墓方向亦南北(100);三星堆坑中出土金、銅、石、骨、陶、象牙器三百餘件,婦好墓出土玉、銅、石、骨、陶、象牙器1928件。這一切,反映了兩者具有基本相似的地理環境、形式結構和豐富、珍貴、組合完整並代表當時最高生產力水平的出土文物品類。

  張氏文章影印件

  當然,由於三星堆坑中未見棺槨和人骨架,就此認定它是墓葬似乎是不完備的。但我們不能忽視了兩個重要因素:一是三星堆遺蹟位於高墩上;二是坑中出土器物有明顯的火燒痕跡。據有關資料統計,古代棺槨、人骨的保存好壞,除了泥土的酸鹼程度和年代遠近諸因素外,潛水面上下大有差別。以上海青浦福泉山遺址為例,處於同樣地理位置上的墓葬、土墩上部屬於唐、漢、戰國、良渚文化的人骨架、棺槨腐朽嚴重,幾乎無法辨識。相反,土墩部接近潛水面或潛水面以下的時代更早的崧澤文化時期的人類動物骨骼、木構建築、古代種子等倒保存良好,許多人骨敲上去還鏗鏘有聲。道理很簡單,潛水面以下的地層深處是一個避光、恆溫、水飽和的穩定環境,而潛水面以上,距地表淺近,一年四季、早晚、晴雨、雪凍、乾濕變化頻繁,對任何物體的破壞性都很強烈。因此,在潛水面以上,處於土墩高處的三星堆土坑中,即使有人骨,也早腐朽得面目全非,更何況坑中堆放著那麼多的隨葬器物和骨渣(原約有三立方米多),要人為地加以區別談何容易!

  三星堆遺址中的出土器物,大都被火燒過,骨渣大多數泛白,一部分呈藍黑色,這一現象十分罕見。簡報認為這就是甲骨文中的「燎祭」。但我認為甲骨文中提及的燎祭儘管名目繁多,但仍多見牛、羊、羌、豕、豚等,並無作為禮器的青銅、玉器出現。即使殷墟比較可信的燎祭遺蹟——宮殿宗廟丙組基址中,也只有羊的骨灰。

  三星堆遺蹟(一號坑)是否是火葬墓?可資借鑑的資料很少。近年太湖地區良渚大墓的陸續發現,方知江蘇寺墩良渚大墓82M3,是我國最早、最富研究價值的大型火葬墓之一。雖然時代上與三星堆存在著一定差異,但驚人的相似點反映了它們之間的可比性。

  我國古時居住在西北地區的氐羌族盛行火葬。這一習俗含有祈求靈魂乘火上天而得到永生的意思。《墨子·節葬》下篇中記載:「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火熏上,謂之登遐。」壯族也有將非正常死亡(摔死、殺死、落水死、難產死等)的人燒成灰燼的習慣,意在免使惡鬼進門纏身。考慮到寺墩M3在良渚墓葬中不屬地位低下的貧民小墓,如此高大的土墩墓地和隨葬豐富的情況,說明墓主生前具有氏族首領或王的地位,將其視作因非正常死亡而火葬比較合理。聯繫三星堆坑中出土的火燒過的骨渣和豐厚器物,完全可以認為,三星堆一號坑就是一座王陵。它的主人就是殷代一位手執金杖,地位顯赫而死於非命的蜀王。這位蜀王死後,人們為他舉行過隆重的火葬儀式。

  張明華這顯然是把兩個在平地上發掘的器物坑,自作主張地搬到三星堆的高台之上。但不知出於何種原因,學術界卻充耳不聞,沒有人出面與其爭辯。倒是中國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的考古學家王仁湘在此之後,又橫生出了一個「盟誓遺蹟」說。按王仁湘的解釋:

  在諸侯林立的商、周時代,與兼併戰爭始終伴隨的是頻繁的盟會活動。如《春秋》所記242年內,列國間的軍事行動凡483次,而朝聘盟會達450次。盟會的作用並不次於戰爭。盟誓時有一定的科目,主要是蒞牲歃血。《春秋正義·魯隱公元年》說:「殺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違背,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釋名·釋言語》則云:「盟,明也,告其事於神明也。」盟誓科目在不同部族並不相同,如《淮南子·齊俗訓》所說:「胡人彈骨,越人契骨,中國歃血,所由各異,其於信一也。」

  三星堆葬物坑中有大量獸骨遺存,發掘者斷定犧牲在焚燒前都曾放血,也許就是歃血的結果。大量使用玉器也是古代盟誓的通例。侯馬東周盟誓遺址發現的數百座坑穴,也都埋有玉器、牲,或有載書,有的還見到祭器。所不同的是,三星堆的祭器、祭牲都曾經炭火焚燒過。因而我曾考慮是否有另一種可能,那就是蜀部族與其他部族結盟活動所留下的遺蹟。

  認為這是盟誓遺存,還有一個重要證據,就是那些原本不屬於一個部族的青銅偶像,它們有相當一部分代表的是蜀族以外的部族,如果純是蜀族自己的宗教祀典,卻請了若干個不同部族的代表參加,那是不可思議的。而這種現象只可能在盟誓時才會出現,那是一種多部族的聯盟活動。是否可以這樣設想:青銅大立人代表了主誓盟主蜀王(包括金杖在內),其他頭像則代表了與盟的各部族首領。每經過這樣一次盟誓,就結成了一個新的蜀族大聯盟。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銅像鑄造地點可能離埋葬坑不遠,坑內燒骨渣中發現了鑄造用的泥芯和銅渣,說明鑄造活動是會盟之前不久完成的,那些青銅製品不會是經過長期陳列的宗廟祭器,而應稱作為「盟器」。《孔子家語》說:「夏后氏之送葬也,用盟器。」專為盟誓製作的器具,就是所謂盟器。與其說三星堆葬物坑為禮拜自然神祇的祭祀遺蹟,還不如看作是盟誓遺蹟更為妥帖。盟器與牲,都是古人用以通達神靈的工具,盟會就是通過這種隆重的方式請求神靈來監督誓言實現的活動。

  繼王仁湘這一說法之後,四川省考古所的胡昌鈺又提出了一個「魚鳧王朝滅亡」說,即三星堆兩個大型器物坑是魚鳧王朝滅亡的標誌。此說在總體上和陳顯丹之說保持一致的共性,只是局部做了新的創意和開拓。按胡昌鈺的說法:

  《禮記》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風雨,以達天地之氣。」說明社是建在露天場所的方壇,其上設置社神或作為社神象徵的神石、神樹等,作為崇拜物來祭祀。當一個國家滅亡時,戰勝國則建屋掩社,即所謂「是故喪國之社屋之,不受陽也」,或搗毀對方的社或社樹、社神,以求在精神上徹底摧毀對方。魚鳧氏的國家和權力的象徵是被「屋之」,還是被搗毀呢?這裡雖不能一一加以稽考,但他們崇拜的社神、社樹卻實實在在地被毀壞了,並被挖坑深埋,似乎再也不能讓其「達天地之氣」了。為什麼這些被祭祀的諸神連同社神、社樹會一起被搗毀和深埋呢?因為這些銅罍、尊、彝等器物是杜宇族以前的蜀王族用以祭祀的重器。正如《禮記》所說,「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所以,這些禮器對於一個王族來說,無疑會是至關重要的根基和資本。禮器的被掠,被毀,正標誌著一個國家的滅亡。順而推之,魚鳧王朝的社神、社樹、權杖及大量禮器的被毀和深埋,表明這兩個器物坑應是埋葬魚鳧王朝的「墳墓」,標誌著魚鳧王朝的滅亡,同時也標誌著杜宇王朝的建立。這是杜宇氏用戰敗的魚鳧國的社樹、社神和所用禮器來祭祀自己祖先而專門設立的祭祀坑。從遺存跡象看,杜宇王將遺存入坑前曾舉行過某種儀式,並有意將魚鳧王朝的社樹、社神及禮器等損壞,然後有一定次序地再將這些遺物投入坑中。

  既然兩個器物坑既標誌著魚鳧王朝滅亡的墳墓,同時又是杜宇王用以祭祀自己祖先的祭祀坑,那麼,這兩個土坑就不應像它的發掘者「二陳」所說的那樣一前一後,應為同一時間所挖。

  此外,兩個器物坑所出器物大都有意被毀、被燒。「二陳」認為這是以燔燎法祭天,瘞埋祭地,顯然兩個器物坑都與某種宗教活動有關,是一種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兩個坑所出器物內容大致相同,相距不遠,且坑向和下埋手法大致相同。如果說一號坑下埋下限為殷墟一期,而二號坑為殷墟晚期,兩坑下埋時間間隔起碼一百多年,就確實讓人難以理解了。應該這樣認為,一、二號土坑下埋的下限時間相同,均在殷末周初。至於兩個坑內一些器物、器形的不同,這可能與杜宇氏在「厭勝」埋藏時曾有所分別有關。在此之後,諸多的文化因素仍然流行了一段時間,這是杜宇氏取代魚鳧氏以後,文化上的一些承襲反映,正如周朝取代殷商之後,文化上仍有承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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